构筑和谐体育发展的法制基础,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法制论文,和谐论文,基础论文,体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十六大以来党中央确立的重大战略任务和社会发展目标,正在成为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的鲜明时代主题。体育作为社会发展事业的重要构成,必然融入和谐社会的建设之中,并以其独特的角色作用于和谐社会的发展。伴随着构建和谐社会目标任务的确立和部署,我国体育领导层明确提出了“全面认识体育与和谐社会建设的广泛联系,努力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努力倡导和发展社会主义和谐体育”的要求[1],以发展和谐体育统领我国体育改革与发展的现实任务。在和谐体育的系统建设与发展中,民主法治作为和谐社会的首位要求和构建原则,必然得到全面充分的显现并展示出重大的实践价值。发展和谐体育,必须构筑坚实的法制基础。
1 依法治体是和谐体育发展的根本要求
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专家学者和舆论普遍认为,六中全会最主要的意义,是将和谐社会的理念提升到制度化水平上,标志着建设和谐社会的重点正式从思想意识形态层面上升到制度建设层面[2]。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进行的一系列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其本质就是体制改革和制度变迁的持续过程。构建未来的和谐社会,既是在此基础上更为先进的制度安排的结果,又要通过不断的制度创新来推动和实现。在这个意义上,社会和谐化的过程,就是社会制度更加文明化和制度文明进一步升华的过程。
制度是人类社会的特有产物。人的社会性存在,决定了要通过制度来对人们的生产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之上的其他关系进行规范化的安排,“现存制度只不过是个人之间迄今所存在的交往的产物”[3],人类社会正是在制度的不断优化中向前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就是要通过有效的制度化途径,在各个层面和多种维度上使社会的各种关系达到更加协调均衡发展的状态。就社会主体而言,和谐社会是人与他人、社会、自然各方面关系协调的社会。制度则是人类群体的社会化结合方式,人通过一定的制度与他人、社会、自然发生关系。有效的制度安排,能够促进和保障人的社会关系的和谐;就社会局面而言,和谐社会是以各类群体的价值认同与沟通合作为基础的社会。制度可以整合社会意志和利益,引导、规范、约束各类行为,确定和控制人们活动的边界。而有效的制度安排,能够实现社会利益格局的总体均衡;就社会进程而言,和谐社会是有能力容纳、共存和化解各种矛盾与冲突的社会。制度为容许的各种利益博弈提供运行规则,并随动于社会变化而不断地进行自我更新。而有效的制度安排,能够维护现有秩序稳定和促进新秩序生成。可见,制度是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加强制度建设,必须加强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4]。
和谐社会需要制度的理性建构,法律与政策等正式制度和习惯与道德等非正式制度都在以自身特有的方式作用于社会的发展与和谐社会的建设。在现代社会,由于社会交往的不断扩展以及社会交易链条的日益拉长等原因,使得主要用来调整“熟人社会”的非正式制度的局限性日益明显,这就从反面刺激了更适合调整“陌生人社会”社会关系的正式制度的勃兴与发达。在正式制度中,法律因其具有规范性、普适性和强制性的鲜明特质,通常居于支配性地位,因而成为整个社会关系调节器的中心[5]。法律自产生之日起就被人类理性赋予控制矛盾激化和维持社会和谐的价值诉求,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得以更加充分的彰显。在追求和实现民主参政、公平正义、规范有序、利益均衡、人际和睦的理想和谐中,法制必然成为首当其冲的制度保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从重视法制建设到发展市场经济必须建设法治经济进而确立依法治国方略并载入宪法的发展,无不凸显了法制制度在现代化建设中的战略地位。在对和谐社会的制度设计中,党中央进一步突出了法制的作用,将民主法治作为和谐社会的首位特征和构建原则,明确提出“完善法律制度,夯实社会和谐的法治基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树立社会主义法制权威”的制度建设要求[6]。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内在同一与互动,决定了法制不但是民主法治发展的制度平台,而且是实现和谐社会其他目标任务与制度建设的基本手段和根本保障。
因而,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发展和谐体育,就必须极大地重视和加强体育法制建设,确保依法治国方略在体育领域的贯彻落实,坚持依法治体。这不仅仅是对构建和谐社会理性认知的逻辑推演,而且是新时期以来我国体育事业改革发展的实践总结与现实要求。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体育在改革开放促进和初创奥运辉煌推动下得以快速发展,体育法制建设也同时相伴启动。在1982年新宪法对国家发展体育事业的明确定位后,到进入90年代前后便有了多部体育行政法规和一批部门体育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的出台。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的颁布实施,将社会主义中国体育跃升到新的阶段,进入到国家法律制度保障的层面,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配套立法和贯彻落实,在十多年的体育改革发展中产生了重要而积极的成效。虽然《体育法》本身和执法实施都存在着这样那样的缺陷,但如果没有《体育法》及其相应的体育法制工作,今天的体育发展恐怕是难以想象的。当然,也正是《体育法》及其相应体育法制建设相对滞后而不能很好适应发展的现状,从反面凸显了加强体育法制建设的重大意义。置身于和谐社会建设之中的和谐体育,不但必须构建法制保障的制度平台,而且需要进行现代法治的考量与定位。依法治体是当今发展和谐体育的应有之义和本质要求。
2 依靠法制建立和谐体育发展的基础保障
构建和谐体育,是实现体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法制在规范协调社会关系方面的特有属性与和谐体育发展在依法治理内在需求上的相互契合,使和谐体育的发展无疑要依赖于体育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加强,体育法制应该而且能够在和谐体育的建设发展中发挥出全面的功效。立足于当前我国体育实践,体育法制在和谐体育发展中的基础性保障作用主要体现于以下方面。
2.1 保障体育在社会中的现实地位
法既是一定社会关系的反映,也是一定社会关系的调整器。现代社会的各种社会关系和利益格局,无不通过法制予以设定和维系。体育自成为国家干预的社会事业后,体育关系便有了法律调整的依据。构建和谐社会,将我国现代化建设目标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和文化建设的三位一体扩展到四位一体,把社会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地位,从而为作为社会事业重要内容的体育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和更加广阔的空间。体育事业的地位将呈现显著提升的态势,逐渐从配角变为主角,从边缘走向中心[7]。而体育发展地位的变化,则需要随着适应“更加注重发展社会事业”的法制重心的调整[8],在国家各种相关立法中更多地确认并在法制的操作运行中得以实现。
2.2 保障规范协调的体育发展秩序
和谐社会是安定有序的社会。法律则是实现基本社会秩序、实行社会控制最重要的手段,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整合机制[9]。通过法制机制建立安定有序的体育秩序,是建设和谐体育的重要任务。“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10],发展体育和参与体育的多元主体的各种利益需求和利益博弈,构成了体育发展的深刻动因。而和谐体育,就是要将不同个体、群体之间,各个个体、群体与国家、社会之间的体育利益关系,也包括体育过程中人与自然的关系,通过具有肯定、明确、普遍特性的法律规范的理性介入,调整到均衡协调的最佳状态,进而形成和谐稳定的秩序格局。特别是在当前社会急剧变革的时代,各种体育利益的分化和不同体育权益的诉求,必然加剧各种矛盾与冲突的外显和激荡。体育法制在平息化解矛盾冲突、预防打击违法侵权、创新体育发展秩序方面,更具有不可替代的权威作用。
2.3 保障公平正义的体育价值取向
公平正义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和文明进步的标志,是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和根本取向。体育的价值目标与和谐理念具有密切的联系[11]。体育是追求和平、友谊、团结、健康的社会事业,展现的是顽强拼搏、迎接挑战的奋斗精神和积极进取、蓬勃向上的人生态度,奉行“同一起跑线”的机会均等、平等参与和诚信透明的公平竞争。概括这些体育价值的奥林匹克精神,已经成为先进体育文化的高度凝结和集中表征。建设和谐体育,必然是对这些体育文化财富的进一步继承和弘扬。和谐体育中公平正义取向的确立和实现,一方面要经历同各种体育不良现象和腐败行为的较量抗争,另一方面则要倚仗于“良法”、“善治”的法制系统。而对背离体育价值目标的丑恶行为的惩戒制裁,同样也是体育法制的独特使命。
2.4 保障公民依法享有体育权益
和谐社会是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和谐体育,应是与广大人民群众关联更为紧密、成为人们科学文明健康生活方式重要构成的体育,是公民普遍参与、人人享有的体育,必须将维护公民的体育权益作为其出发点和落脚点。公民的体育权利同任何公民权利一样,其本身就被赋予了法律的形式,是法律确认与法律保护的有机统一[12]。《体育运动国际宪章》等国际体育法和许多国家体育立法,都开宗明义地标明了保护公民体育权利的法律宗旨。随着和谐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的体育权益诉求将日益明晰、越来越多,不断满足和有效保障人们日益增长的体育权益需求,才会有和谐体育的发展与实现。
2.5 保障体育管理权力的规范运行
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是社会与个人、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协调。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而在现代社会管理中,任何权力的行使都必须纳入法制的轨道,严格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由于我国体育领域长期形成的直接举办体育活动为主的管办不分的管理模式,社会管理和行政职能严重缺失,对体育行政权力的规范,既要加以有效规制以防止权力的滥用和侵权,又要督使和保证其积极作为以实际履行公共服务职能、产生管理效益。同时,和谐体育的发展还需要积极培育体育管理中的社会力量,建立和完善富有体育特色的社会组织网络体系。各种体育管理权力的合理配置、有效控制和有力保障,自然要以强大的法制为依托。
2.6 保障人的全面发展和培养全面发展的体育人才
人是社会的主体,社会发展是人的发展,和谐社会首先是人的和谐,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体育是人以自身为改造加工对象的社会活动,具有人体物质生产和精神文化生产的双重价值,是教育人、培养人和塑造人的高级文化活动。和谐体育的发展,必然要求对人的教育培养上实现符合目的符合规律的更加和谐。界清和规范体育对人的教育培养目标与过程,保证体育对人培养教育条件和服务的充分供给,是建设和谐体育中的重要法制任务。无论是加强学校体育、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以促进青少年儿童和广大民众的身心健康,还是培养接受良好社会教育和专业教育、具有健全人格和发展能力的体育专门人才,都要有全面发展的维权视野,设定有力的法制保障。
3 运用法制化解和谐体育发展中的利益矛盾
构建和谐体育,也是解决体育发展中不和谐矛盾与问题的现实需要。任何社会和社会的任何领域都不可能没有矛盾,人类社会和各项事业总是在矛盾运动中发展进步的,和谐体育的发展同样是一个不断化解矛盾均衡利益的持续过程。“在人类努力建设有序与和平的‘国家组织’中,法律一直都起到了关键的和最主要的作用”[13],在建设国家中发展和谐体育,也必须依靠公权力的投入,通过法制的缓解机制、纠错机制与救济机制来有效化解各种体育矛盾,从利益失衡冲突走向新的协调与均衡。因此,体育法制的不断完善,对化解和谐体育发展中利益矛盾同样具有决定性意义。
影响体育和谐的矛盾和问题表现为多个方面,有许多是社会不和谐矛盾问题所直接决定和衍生的结果,如体育需求与体育资源不足的矛盾,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的体育发展不平衡,弱势群体的体育权益保障缺位,体育道德失范等,人们已有所关注与评述[14]。而以下这些问题,则与长期以来体育发展与管理的理念和模式相关联,急需体育法制的干预和解决。
3.1 依法解决体育在和谐社会中的现实摆位与资源占有问题
不可否认,我国体育取得了快速发展和巨大成就,其首要原因当归结为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特别是在国家高层领导继续予以关怀的同时,越来越多地呈现出法律政策规范的形式。如1982年《宪法》对体育发展原则的确立,《教育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对体育有关方面的规定,党的“十六大”报告对健康素质和全民健身体系的确认,以及专门加强改进体育工作的法规性文件等,昭明了国家对体育发展的态度立场,在理性认识和宏观方针上实现了体育在社会发展中的恰当摆位。但是,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发展中,体育长期担当配角,同时体育管理部门长期以活动组织者身份的自我定位,使其不够关注法制层面的操作规范和基础资源的有效争取,从而使一些地方和基层的体育工作陷入“无位无权无腿无钱”、不受重视处处求人的困境。体育系统缺少基层工作机构,体育从业人员队伍规模很小,学校体育在高喊素质教育中却仍在一些地方被边缘化,在城市建设和商业开发中很多体育场地受到行政性排挤,诸如此类反映的恰是体育实际摆位与资源占有方面存在的问题,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极少的体育指标也可窥见一斑。这与增大体育发展份额、发展和谐体育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很不相称。看来,对其解决只依靠法律政策一般的宏观宣言是远远不够的。在立法层面,有必要多呼吁各相关的公共立法和专业立法多一些对体育的具体关注,体育管理部门在主动争取有关条件的同时,积极从增加立法规范上多做文章,尽快改变现有体育立法严重缺位的问题,从法律法规和具体政策的角度确定体育发展的资源依据和实际地位。而要增强体育法在这一方面实施中的刚性效果,则需要更为长期和艰苦的努力。
3.2 依法解决体育事业内部结构的资源均衡配置问题
我国将体育依据活动方式和功能目的等多重标准区分出不同的事业领域,一般划为社会体育(大众体育)、学校体育和竞技体育三大结构。《体育法》充分肯定了我国在上世纪80年代末期以来体育发展战略研讨中所形成的协调发展理念,明确规定“体育工作坚持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为基础,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促进各类体育协调发展”[15]。然而,由于竞技体育具有一定的意识形态和政治符号特征,使其在塑造国际形象和标榜工作业绩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特殊功能,因而多年来在我国体育内部结构的资源配置中,实际而普遍地向竞技体育倾斜。无论是体育管理者的精力投入,还是组织机构、人才队伍、资金保证以及舆论导向,竞技体育都占有明显的优势地位,这已是不争的事实。这里面有着非常复杂的历史背景和社会原因,并非能够朝夕改变,但必须看到和谐体育的发展需要彻底改变这一不协调发展的现状。当然,在当前全力迎接和备战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情况下,提升竞技成绩、力创历史辉煌,无可厚非地成为我国体育的中心工作。然而,建设和谐体育的战略任务,又不得不要求中国体育界必须进行后北京奥运时代体育格局的科学审视,更加理性地进行体育资源合理配置的制度设计和运行准备。当前“全民健身与奥运同行”、“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等活动的开展和规范化制度化的操作运行,已成为北京奥运会后体育协调和谐发展的前奏。在积极推动《全民健身条例》出台的同时,审时度势地对我国北京奥运会后体育和谐发展的走向进行立法预测并进入修改《体育法》的理论准备,是体育法制工作就此问题可有的又一现实作为。
3.3 依法解决政府机构与社会组织的体育职能发挥问题
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要求,也是新时期以来我国体育改革反复强调的重要问题。和谐体育的发展,必须建立国家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民主化、社会化权力模式。一方面,在我国政府推动型的现代化建设中,发展体育事业仍然离不开行政权力的领导和推动。但是,体育管理体制的改革要求体育行政职能主要在社会行政、行业管理等宏观调控方面,必须实现由办向管的转变,充分兑现政府在体育公共服务产品供给上的公权职责,其中包括制定体育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以及实施体育行政执法与监督等,以实现对体育事业的公共管理。为此,体育行政管理要实现从活动操作型向社会行政型、从行政事务型向行政执法型的转化,扭转各地体育行政部门公共管理职能弱化、行政执法职能缺位的现象,切实提高体育执政能力和社会行政能力[16]。另一方面,体育管理要顺应推进权力社会化的发展趋势,逐步实现从国家管理范式向社会治理范式的转变,不断拓展社会自治空间[17],建设和发挥好各类体育社会团体的管理职能。要逐步解决现有许多体育社团“官民二重性”的问题,切实加快体育社会团体实体化的建设步伐,使体育社团真正成为自治与自律管理的社会权力主体。要将体育社团能够承担的管理事务逐步从行政机构中转移出来,抑制体育行政权力的肆意膨胀和扩张,缩减体育领域行政权力充斥与垄断的空间。要发挥体育社会团体非正式规范在体育法制建设中的补充作用,完善体育社团内部的规范管理。另外,在体育纠纷解决和权利救济中,民间体育仲裁的方式具有其特殊优越性,这也是发挥社会职能化解体育矛盾的又一体现。应抓紧立法研究,尽快建立起我国的体育仲裁制度。
3.4 依法解决国家社会与公民个体的体育权益机制问题
和谐社会是以人为本的社会,和谐体育也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充分保障和实现每个人的体育权益。人是社会的主体,“人是全部人类活动和全部人类关系的本质,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18]。以人为本,充分体现了和谐社会中国家社会与公民个体的利益关系。国家社会与公民个人作为不同的主体,既有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又存在着利益的区分并可能出现矛盾和冲突,以人为本则标明了人的个体是一切社会活动的逻辑起点。在发展和谐体育中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求参加者在体育活动过程中人性得到充分扩张,人格尊严得到尊重,体育活动以提升人的价值、拓展人的自由、推动人的全面发展为根本目的,理性妥帖地处理好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在我国的民族传统文化中,更多地关注整体和集体,国家与社会至上,缺乏对个性的关怀与保护。这些社会心理积淀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模式相结合,使我们在正确处理国家社会与公民个体的利益关系中出现过严重的失衡,并同样影响和体现于体育的发展之中,乃至今日还留有一定的阴影。比如,我国体育界创造的举国体制和奥运争光战略,不可否认其历史的必然意义和为我国体育事业腾飞发展所立下的汗马功劳,但同时也表现出强烈的国家主导色彩和国家政治目的唯一性的特点,缺乏对市场机制和社会力量参与的认同以及体育对人全面发展作用的肯定。再以运动员的培养和管理为例,长期体教分离的专门化训练将运动员仅仅作为获得成绩的手段,缺少基础的人文关怀;许多打着集体利益的旗号而驱使运动员作假、服药,严重侵蚀了他们的心灵与健康;在一些涉及运动员劳动工作关系和有关经济利益关系中,随意包办代替而忽视个体意志和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等等。这些,均与以人为本、利益均衡的和谐体育建设要求相冲突、相背离。坚持法律面前各类主体的地位平等,确立对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体权益的共同保护机制,是体育法制在和谐体育建设中的又一重要工作。
4 努力提升体育法制在和谐体育发展中的战略地位
通过前面的讨论可以清晰地看到:和谐社会首先应是一个法治社会,或者说和谐社会必定是一个法治社会,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前提。和谐社会之所以和谐,是因为它是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之上[19]。和谐体育的发展,只能而且必须依靠和运用体制,为其建立基础保障,化解利益矛盾。因此,提高对体育法制与和谐体育关系的理性认识,提升体育法制在和谐体育中的战略地位,对建设发展和谐体育具有重要的全局性意义。
就现实而言,体育工作具有显著的活动性和竞赛性特点。一般体育活动、训练竞赛的具体操作和系统内部的事务管理,相比社会行政和宏观调控层次的管理而言,对法的需求要弱得多。很多体育行政部门较多地缠身于举办活动竞赛的具体事务,体育法制工作往往摆位不当,使其自身不能树立起依法行政的形象和权威。而在深化体育管理体制改革和加强体育法制建设的形势要求面前,体育行政部门正在实现由主要办向主要管的职能转变,需要驾驭社会性的体育行政与行业管理,进行重大体育权利关系和利益矛盾的调控,因而便形成了对法制的强烈依赖。在现代法治和权力分工的条件下,体育行政执法正在成为体育行政机关经常性的职能活动,是其为社会提供的最主要的公共服务产品。深刻认识自身工作的法制内涵,改变一些体育行政部门懈怠和放任自身执法职责的消极不作为,自觉履行体育法制工作职能,应当成为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在建设和谐体育中的现实要求。
重视和加强和谐体育发展中的法制建设,不仅是对法制工作意义的深切感受,还应来自对现代法治理念的深刻理解。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确立,表明我国的法制方式正在由工具主义的“变革性立法”进入法治主义主导的“自治性”法制阶段[20]。在这一新的理念与模式下,法是依照治理的根据,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这一时期的法治逐步成为由社会内发力量主控并体现自身规律的必然产物,成为现代社会有序化的主导模式和目标性选择。因此,在发展和谐体育而进一步加强的体育法制建设中,各级体育领导层和管理人员,应更加主动地更新现代法治理念,积极进行适应和谐社会与和谐体育需要的法理念转换[21],主动自觉地投身体育法制建设实践,关注先进体育法制文化的培育和传播,创设体育法制健康发展的条件和氛围,培育体育队伍的法律精神和法律素质,努力营造促进和谐体育健康发展的体育法制工作局面。
收稿日期:2007-12-10
标签:社会管理论文; 体育管理论文; 公民权利论文; 立法原则论文; 社会关系论文; 利益关系论文; 工作管理论文; 法律论文; 时政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