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流通企业资产重组的战略选择_资本金论文

国有流通企业资产重组的战略选择_资本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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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多年的探索,国有企业改革的思路已从注重搞活单体转向从总体上寻求国有资本的整体调整,缩小国有经济的覆盖范围,使国有经济从过于宽泛的竞争性行业逐步退出,集中力量控制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更好地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这都已成为共识。在重组的深度和广度方面,中共中央十五大提出“以资本为纽带,通过资本市场形成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跨地区、跨行业和跨所有制和跨国经营的大企业集团”,同时,应采取多种形式搞活小企业。对国有流通企业而言,这不仅是自身的重组,也是国有资本在流通领域中的战略调整。

与生产性行业相比,流通行业风险性大、竞争性强的特点更为突出。而国有流通企业在资本结构及债务形成与构成上与工业企业相比,有着共同性的一面,同时又体现出特殊性。这就决定了国有流通企业在重组方案的选择上,在采取通行的重组方法和手段时,还应考虑流通行业和流通企业的特点。

但不管采取何种方法实现重组,必须立足于下列目标:

——国有资产的增值和保值。达到资本优化配置,提高国有流通资本整体资源的宏观配置效率的目标,而不是单纯为了解决亏损包袱而造成整体效率的低下。

——有利于流通产业的发展。

——提高企业的效率和竞争力。在使弱小中小企业走出亏损的同时,增强优势企业竞争实力的形成。

——对流通产业和一些重要商品流通的可控制力。控制力不应体现为充当政策工具和平抑物价等,而是通过较少的国有资本控制较多的社会流通资本,以达到对某些重要商品的控制力。

实践证明,非国有资本进入流通领域,形成多元化的投资主体和竞争机制,不仅有利于企业资本金和负债的重组,也有利于上述目标的实现。我们将基于此确立国有流通企业资产重组的原则。

一、整体结构调整的原则。按照国有资本逐步从过于宽泛的竞争性行业退出的要求,整体调整重在国有流通资本的逐步退出。除极少数专营企业或经营特殊商品的企业仍需保留国有独资外,国有资本只需控股或参股就行。据此可分为几种模式:

1.国有资本全部保留的模式。极少数经营战略性物资的流通企业,可以改为国有独资公司;对这类企业,在考虑企业效益基础上,较偏重于社会效益。

2.国有资本部分保留的模式。规模较大,有发展前途,有竞争能力的,可改为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有些可以以骨干企业为龙头,资本为纽带,通过自愿兼并和资产重组,组成企业集团。采取股份制形式的企业,国有股比重不宜过大,即使控股公司也以国有股占相对多的数量为限。

3.国有资本全部退出的模式。对绝大多数国有中小流通企业,可采取改组、联合、承包、中外合资、托管经营、股份合作、兼并、破产、有偿转让、公开拍卖等形式中的任何一种办法,使国有资本从中退出。这种退出是逐步的,应符合市场原则,不搞人为的清退指标和比例。

二、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的原则。由于历史及体制原因,我国现有的国有流通企业按主管的部门不同,被分割为部委属企业、省属企业和地方属企业等不同类别。按经营的范围不同,被分割为外贸企业、商业企业、物资企业、粮食企业及供销社等类别。因此,在重组方案的具体选择上,应因企制宜、区别对待。

外贸作为竞争性行业,国有资本从外贸领域中逐步退出是长期趋势。由于外贸企业机制转变较慢以及外经贸领域市场准入的放宽速度缓慢等因素,现有的外贸公司中,除外资企业,非国有企业或混合所有制企很少。从改革的方向说,对外贸企业的重组,可考虑除极少数经营重要物资的进出口公司采取国有独资或国有股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外,外贸公司可更多地采用股份制公司形式,其资本结构可以是由国家股、法人股、社会公众股、外资股等构成的多层次结构。应鼓励外贸股份有限公司与产业企业之间的相互持股,以保证股本的稳定性,促进产贸之间的融合。为占领国外市场或控制进口渠道,国有外贸公司可鼓励与经营密切相关的外资企业参股。

对有活力的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合作制形式;对有潜力、有市场前景但负债率高的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补充资本金,降低负债;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不能通过兼并、拍卖、出售等方式实现退出的,应予关闭或依法破产。

在国有流通企业重组方案的设计中,应结合企业不同特点考虑重组渠道、途径、资产和债务处理、以及重组后的组织形式。

一、重组渠道

对国有流通企业的战略性重组主要通过资本市场来进行。资本市场的发育状况如何将在很大程度影响着国有资本重组的进行。资本市场在构成上主要由产权交易市场、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和中长期信贷市场等组成。从市场发育程度来看,股票市场发展较快,产权交易市场次之,债券(尤其是企业债券)市场和中长期信贷市场的发展相对滞后。拓宽流通企业资本重组的渠道,还有赖于加快对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和产权交易市场等资本市场的培育。从中长期看,建立多层次的股票交易市场是推进企业战略性改组的必要条件。而当前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如何适应广大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和改制改组的需要,为它们开辟一个合法的产权交易场所。

二、重组途径的选择

主要包括购并、“借壳”上市、“买壳”上市、股权的交换、资产置换、托管经营、企业分拆等途径。对上述资产重组的主要途径,流通企业可根据各自情况分别采取相应的措施。对改制后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有条件的可争取上市,这样能充分利用购并、借壳上市、买壳上市、股权交换等途径进行重组选择。对大量中小企业,现实的选择是在改制过程中更多地考虑吸收多种投资主体的参与,并通过企业分拆、债权转股权、资产置换、托管经营等多种方式实现重组。

三、流通企业资产及债务调整的不同处理

在处理过程中应将企业存量资金调整与增量资金投入结合起来,优化资本金存量的同时,建立增量资本金的渠道。1.资产剥离。对闲置、呆滞,或已不适合企业发展战略需要的资产(资本金),通过置换、拍卖出售等方式剥离出去。2.资产保留。对适合于流通企业经营需要的资产应维持并调整。实行资产存量股份化,并通过资本市场的交易,调整资本金结构。3.资本金的增加。实现的途径包括建立多层次股票交易市场,增加股票发行数量;发展流通产业基金;争取外商投资,等等。

除可寻求资本市场、企业职工入股投资、外资等途径增加资本金外,流通企业争取业务相关性强的生产部门(生产商)或用户(需求方)以控股、参股方式等增加资本金投入是可行选择。考虑到流通企业资本金中流通资金比重较大,应鼓励设立流通产业基金,以切合流通企业对流动资金的需要。这种基金可以由业务关联度大的企业或机构共同参股设立。

流通企业重组中债务的不同处置。由于投资体制和流通行业的特点,我国流通企业有相当一部分在设立或发展过程中,国家固定资产投入很少或没有。在“拨改贷”后,对流动资金需求大的流通企业,其资金来源主要来自银行的短期信贷,可以说不少企业设立之初就是高负债甚至是100%的负债,以至于一度被称为“皮包公司”。 在卖方市场环境下,企业资金转换较快,这种矛盾没有暴露出来,但一旦经济紧缩,市场需求不足,企业高负债与经营困难形成了联动的“恶性机制”,加剧了企业负债的升高。加之企业自我积累能力差,偿债能力弱,不能到期还本付息,机制没有转换等因素,以至造成一部分企业运转维艰的局面。因此在处理流通企业负债时应考虑这个特点。债务的处理不仅要考虑调整资产负债率的要求,同时兼顾融资的需要。

四、流通企业资产重组后的组织形式

流通行业作为资金密集型行业,采取国有独资的形式有较大的局限性,不利于在更大范围内融资,尤其不利于吸收和利用国内的民间资金和国外资金。而且,国有独资公司既不是一种规范的国有企业形式,也不属于现代企业制度(即公司制)范畴,因而不值得大力提倡和推行。除极少数经营战略性商品的企业外,对流通行业这种竞争性行业国有企业一般不宜采取国有独资的形式。

通过股份制改造,将纯竞争性的国有流通企业视其情况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效益良好、管理规范且成长性强的流通企业争取成为上市公司,这将是大多数大中型流通企业选择的组织形式。

以《公司法》中规范的企业组织形式为基础,流通企业将以国有资产经营性公司、集团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公司等多种形式出现。

中外合资合作流通企业作为一种重要的组织形式,不仅带来国外先进的经营理念、营销方式和管理经验,有利于进入国际市场,也有利于流通企业的重组,增加企业的资本金。

值得提出的是,在一些企业改制过程中,往往国有股占控股或最大股东地位,国有控股企业中国有股份比重普遍过高,一些所谓“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国家股在70%以上,甚至达90%。其董事长及总经理仍由政府任命,在企业制度、管理方式等方面与改制前没有多大区别,不能形成良好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改制后的公司还在重复国有企业的行为历程,低效使用“无偿”资本后再度把企业负债率提高。因此,应把改制与重组结合起来,在引入多种投资主体时,提高非国有股的比重,强化投资者的监督作用,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是解决这类问题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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