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促进我国金融租赁业发展的财税激励措施_金融租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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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与银行信贷、证券并列的三大投资来源之一,金融租赁(Financial leasing)是一种将商业信用与银行信用紧密结合、“融资”与“融物”紧密结合的新型融资方式。作为一种融资创新,它在全球的发展速度高达年均20%,成为与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并驾齐驱的行业。“借鸡生蛋,卖蛋换钱,还钱得鸡”就是对金融租赁最常规操作方式的最形象的解释。

从美国等世界发达国家租赁业的最新走势来看,租赁已不仅仅是“明天的钱今天花”的一种融资手段,更多的是成为了投资理财和市场营销的工具。据《世界租赁年报》称:2000年全球租赁总额达4989.5亿美元,前四名分别是美国、日本、德国和英国,而这四个国家也是全球GDP排序最高的四个国家,其中位居首位的美国,其租赁总额更是高达2600亿美元,占全球租赁总额的45%,市场渗透率为31.7%,美国80%以上的大型设备靠租赁得以流通。而与此形成强烈反差的是我国租赁总额不到200亿元,市场渗透率尚没有明确数据,据业内人士估计仅为1%~2%。

面对这样一组数据,我们不禁要问:是中国没有租赁的市场需求吗?回答当然是否定的。据资料显示,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已超过800万户,以其占全部企业48.5%的资产创造了69.7%的就业岗位,同时还为国家创造了43.2%的工商税收,但是时至今日,“融资难”的问题仍然是中小企业持续发展的根本性障碍。国外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表明:金融租赁正是中小企业的最优融资方式之一。对中小企业而言,金融租赁具有节约现金、手续简便、快速更新设备、实现表外融资等优点,2003年1月1日实施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也已明确表示将从政策和配套措施上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因此,加快发展金融租赁业,对我国迅速壮大的中小企业群体来说,将是最迫切的要求。

那么,到底是什么阻碍了我国金融租赁业的发展呢?笔者认为,除了观念更新不及时、企业信用体系不完善等等原因之外,不够宽松的财税政策环境是其主要制约因素之一。基于此,参考国外的成功经验,本文试图从财税政策的角度对我国金融租赁业发展的不足进行分析与阐释,从而寻找适合我国国情的有助于金融租赁业发展的财税激励措施。

一、经验借鉴:发达国家对租赁业的财税政策

为实现政府对金融租赁业的扶持,西方国家在财税政策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措施,以鼓励金融租赁业的快速发展。其财税激励措施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直接的投资减税和加速折旧。事实证明,这两项税收优惠措施的确引导了大批资金涌向租赁业,成就了其租赁业今日的辉煌(见表1)。

表1 美、日、德、英四国租赁业财税政策

从表1中各国对租赁业的激励举措,我们可以很清晰地看出如下几个特点。

1.激励措施的针对性强

由于各国政府充分认识到金融租赁在调整产业结构、加速技术改造、涵养税源、刺激消费及投资、扶持中小企业等方面所具有的强劲经济功能,决心下大力气发展,因此,出台的激励措施不仅有助于增加全社会的设备投资总额,还有针对性地对融资租赁业制定出了优惠条款,这无疑为当时的新兴产业——租赁业注入了一剂“强心针”。

2.激励措施采取分阶段的方式扶持

这一方面,美国和英国表现得尤为明显,在行业起步初期,对采用租赁方式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工业化进程加快,不断修订和补充的财税激励措施给租赁业提供了持续高速发展的动力,使得租赁业不断成熟,接下来,国家再逐步取消对行业的优惠,让行业完全进入市场竞争环境成为一个普通的产业。

3.重点引导对中小企业的支持

对中小企业运用租赁方式融资给予特殊的税收鼓励。我们看到,这几个租赁业最发达的国家,其中小企业的发展也是最为世人瞩目。税收政策作为经济调控的有力工具,不仅推动了租赁业的大发展,同时也有效解决了大多数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

二、现状与反思:从财税角度探寻我国金融租赁业发展缓慢的原因

我国引入金融租赁是在1981年,经过20多年的探索,业务环境已经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但与同一时期的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仍然相当缓慢。一般来说,租赁行业环境的完善需要四大支柱:租赁立法、会计准则、税收制度和监督管理。租赁业在国外之所以能得到飞速发展,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该国的财税政策适应了租赁业的发展。我国因为正处于体制转轨阶段,行业分业管理且相互之间缺乏沟通,所以到目前为止,税收仍然是制约租赁业发展的一大瓶颈。

20世纪80年代初期以来,我国对租赁业,特别是融资租赁业的财税政策几经变化,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1985~1992):在金融租赁进入我国的最初几年,并没有相应的税收政策出台,直到1985年,财政部才出台了《关于国营工业企业租赁费用财务处理的规定》,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政府部门对金融租赁这一新兴融资方式的关注,该规定的出台为当时国有企业的技术改造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第二阶段(1993~1995):为了在财务上与国际接轨,我国在1993年对会计制度进行改革。但在这次改革中,忽略了租赁业发展初期需要扶持的因素,超前按照国外现行政策,否定了加速折旧和税前还租的政策,使得租赁业开始走下坡路,租赁业务萎缩。1995年4月,出台了《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虽明确规定了“融资租赁”业务的范畴,但也从此定下了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的双重税收标准。

第三阶段(1996~2000):这一阶段,我国的租赁税收政策不断得到修改和补充,1996年下发的《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表明: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时,可以加速折旧,这是我国租赁税收政策的一大突破,但并没有完全解决金融租赁的税收问题。

第四阶段(2001~现在):随着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我国于2001年底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金融租赁开始进一步受到国家的关注,并出台了一系列对租赁的鼓励政策,法律、监管和会计准则都在不断完善,税收环境也有所改观。特别是在2003年1月15日下发的《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中,就解决了所有制不同的租赁公司的税收政策统一问题。

从以上我国对金融租赁业财税政策的发展来看,税务部门对金融租赁还是给予了积极关注和支持的,但是,与日益旺盛的市场需求相比,现有的财税政策仍然存在着缺陷与不足,难以满足我国金融租赁业要跨步大发展的现实要求。

(一)我国目前尚未颁布有关金融租赁的专门税法

在我国现有的财税政策中,有关金融租赁的税收条款散见于各类法规和制度中,而且,在这些税收规定中,并没有特别针对融资租赁业的税收优惠。目前只是对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允许和其它中外合资企业一样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而这一优惠随着我国入世承诺的逐渐兑现也可能不久被国家税务总局取消。

(二)现行增值税制度减弱了非金融机构租赁公司的竞争力

在我国,对金融机构和中外合资租赁企业所做的金融租赁业务,征收的是营业税,2003年的税率为5%(税法规定:金融保险业统一执行8%的税率,从2001年起,每年下调一个百分点,分三年将税率降至5%)。其它非金融机构的租赁公司从事金融租赁业务,征收17%的增值税。

由于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不能完全抵扣,因此,设备出售的销项税抵扣原材料的进项税后,其出厂价格实际内涵增值税率至少仍在12%以上。在金融租赁业务中,由于增值税税率高,在同样的设备、同样的租赁条件的情况下,内资的其它非金融机构租赁公司负担的税负就要比金融机构和中外合资租赁企业重,可见,内资的其它非金融机构租赁公司要想达到同样理想的资本收益率,就只能提高租金。这一规定明显减弱了非金融机构租赁公司的竞争力。

(三)再投资退税等没有针对金融租赁业务的明确规定

为了鼓励投资、扩大内需,我国财税部门出台了不少有关再投资退税和投资抵免的政策,鼓励企业以及民间资本对设备的投资,但这些措施在金融租赁业务中如何实施,税务部门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样一来,不仅影响了企业通过金融租赁方式购置设备获取设备的使用权,也影响了金融租赁业务功能的发挥和金融租赁业的发展。

(四)企业不能自主选择设备加速折旧

在美国、德国和英国等发达国家中,一般都允许企业对设备采取加速折旧。例如美国规定:租赁公司提取折日,可以在直线折旧法、双倍余额折日法和150%折旧法中自主选择。而目前我国对企业实行的设备折旧政策,主要是按设备的使用年限采取直线折旧法,通常为10年,企业要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必须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这样造成的后果是,企业在生产的产品畅销时不能通过加速折旧尽快收回设备投资,一旦市场行情逆转,产品滞销或已经升级换代,可此时设备投资却还远未收回,企业已提取的折旧无力进行新的设备投入,导致产品结构调整无法进行。可见,僵化的折旧政策不利于企业设备的及时更新,也成为金融租赁业发展的“绊脚石”。

三、对策与建议:让财税政策为金融租赁业的发展助力

与国外发展已相当成熟的金融租赁业相比,我国的金融租赁市场巨大且开发不足。对此,国外租赁业的同行早已垂青于此。在2001年与美国的世贸谈判中,金融租赁市场的开放就是美方的重点要价之一,而最后的协议结果为“允许加入世贸后外资金融租赁公司与中国公司在相同的时间提供金融租赁服务”,更是将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悄然铺开。我国的金融租赁业已面临严峻的挑战,现阶段必须进一步解放观念、提高认识,借鉴国际成功经验,充分运用财税政策的激励效果,鼓励、扶持金融租赁业的发展。

(一)重新认识我国金融租赁在新形势发展下的作用

从金融租赁的产生、发展的成因来看,以资金为纽带,以物为载体的金融租赁是金融业高度发达的产物。它使得金融资本、产业资本和商业资本在市场上相互渗透与结合,引导资本合理有序地流动,这种作用是简单的融通资金所无法达到的。

由于具备这些优势,金融租赁对“求资若渴”的中小企业来说,无疑开辟出了一片融资新天地。而且,因为金融租赁提供的不仅仅是融资,而是一种综合服务,在大多数情况下,专业的租赁公司能凭借对行业的深刻了解、雄厚的技术、人员及财务实力,为中小企业提供高水准的专业租赁服务,切实解决中小企业的实际困难。

除此之外,金融租赁也是构筑国有资产运作新平台的有效途径。中共十六大提出了要建立“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正是要将国有资产的“多头管理”改为“一家管到底”。根据新的设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将在目前中央企业工委的基础上,把多个部委管理国企的职能合并过来,实现资产、人员及事务管理相结合,成为未来11万亿元人民币国有资产的惟一管理者,而到了地方,按分级行使产权的原则,也会建立起相应高效的国资管理机制。这样,在金融租赁高效灵活的经济功能的吸引下,地方各级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将和金融租赁公司合作,与资产评估、信用担保机构共同组成一个新的操作平台,运用金融租赁方式盘活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有效运营。

(二)对金融租赁业的财税激励不等于减少税收

我们知道,金融租赁公司的利润主要来源于利差收入和手续费收入。它对税收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租赁公司自身实现的收入、利润所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相对于国家税收总量而言,这只是很小的一部分;二是作为一种有效的金融工具支持更多的企业发展,培植税源,为国家创造更多的税收,这才应该是金融租赁对税收的真正贡献所在。因此,提倡给予金融租赁业以财税优惠政策,并不是对金融租赁这个特定行业的特殊惠顾,而是对整个经济发展取向的一种激励;而且,从长远的角度来看,这种财税优惠并不会减少税收,恰恰相反,金融租赁行业巨大的产业联动效应将带来税收放量的增长。这也将是国家在经济领域内鼓励投资、带动内需、刺激经济的一种整体行为。

这样,制定一部针对金融租赁业的专门税法就显得很有必要了,21世纪是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含量和技术含量的创新,以及行业之间的渗透和交互作用,使得产业朝着多元化和边缘化的方向发展,作为经济发展的杠杆工具,财税政策也必须适应产业的变化趋势,不应一成不变或简单地套用。就金融租赁业来说,既有金融行业的属性,又有贸易行业的特征,所以,相关的财税政策按照金融业或贸易业的方式制定,显然是不恰当的。只有针对金融行业的特殊属性制定出来的税收法规,才能真正起到刺激与鼓励租赁业发展的作用。

(三)投资抵免与加速折旧应成为财税激励措施的主要内容

投资抵免政策是带有诱导性和连续性的一种鼓励措施。企业必须在不断追加投资的基础上,才能获得企业所得税的减免。从总体来看,这种抵免实质上是税种收入的转移。所得税虽然减少了,但与投资相关的经济链条中的流转税和所得税的收入却会大大提高,增加了就业,促进了整个经济的发展。

较之常用的“直线法”折旧,加速折旧则可以让企业获得递延纳税的好处,这就相当于给了企业一笔无息贷款,有利于企业加快对投资的回收,避免设备陈旧遭淘汰的风险,缩短投资周期,促进税收在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实现真实的增长。

因此,一方面,必须明确已经出台的有关投资抵免的政策同样适用于金融租赁行业,规定企业通过租赁公司采用金融租赁方式取得的国产设备,只要符合产业政策,即可按每年租金支付额的一定百分比,从租赁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所得税中抵免。特别是在抵免比率的确定上,还可以比现行的40%更高一些,以加大激励的力度。

另一方面,由于租赁设备更新较快,太长的租期只会增加出租人的风险,因此,如果继续硬性执行租赁期限必须和设备折旧同期的规定,将会削减租赁旺盛的生命力,由企业自由选择折旧方法的政策势在必行。自主选择使企业在市场经济的竞争中对产品成本、利润和设备投资回收有了较大的主动权;对生命周期长,市场稳定的产品生产设备(如石化、电力、交通运输、食品饮料、烟草等行业的设备),企业可以采取直线折旧法,保持产品成本和价格的稳定;对竞争激烈,产品更新换代快的产品(如电子、通讯等高科技设备),企业可以采用加速折旧的办法加速设备投资的回笼,进行产品更新与升级,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再增长。

除此之外,还应加快我国生产型增值税向完全抵扣型增值税的转变;建立租赁呆帐准备金和坏账损失制度,以强化金融租赁公司抵抗租赁风险的能力;改革经营租赁与金融租赁的双重税收标准,统一两者的税收政策,并适当降低税负等等。而所有这些激励措施,无非都是出于一个目的:让财税政策真正成为我国金融租赁业发展的“加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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