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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全球经济化水平的不断提升,我国建设工程项目越来越多,建设工程的经济效益与综合单价以及合同价款有着直接的联系。本文将对综合单价主要内容进行分析,并根据其调整原则,提出几种调整方法,供以相关人员参考。
关键词:综合单价;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原则
前言:随着综合单价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有效的完善了我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体系,同时对于我国合同价款调整提供准确的参考依据。针对这一现象,作者将结合自己多年的工作经验,对综合单价与合同价款调整进行分析。
一、综合单价的主要内容
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要的全部费用,其中包含人工费、材料费、设备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一定范围的风险费用,是综合单价的定义。
1、人工费用
建设工程项目建设中安装、施工、生产人员多开支的各项费用称之为人工费。
2、材料费
建设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所消耗的费用称之为材料费。
3、机械费用
建设工程在进行机械作业的过程中,使用、安装、运输机械造成的费用成为机械费用。
4、管理费
管理费用是建设工程企业在组织生产、经营管理、现场管理、企业管理时产生的费用称之为管理费。
5、利润
施工企业完成承包工程以后获取的净收益称之为利润。
6、风险费用分析
建设工程施工自身就存在一定的风险。在进行综合单价的考虑中,管理、利润、一定范围中市场价格风险、材料费用是其主要的内容。
管理、利润风险费用的承担者为施工企业,投标人在对管理费率以及利润率进行确定的过程中,必须对施工企业自身的经济能力、技术水平、工程难度、管理能力等综合考虑。
市场价格风险,投标人应加强风险意识,对要素市场价格动态进行准确的掌握,对要素价格波动的风险性进行全面的考虑,然后进行合理的要素投标报价的确定。
材料价格风险,是风险费用比列最大的一项,同时对综合价格具有直接的影响作用。此外,投标人在进行风险费用的考虑过程中还应对工期进行充分的考虑,因为,建设工程施工工期越长,招标人需要承贷的管理、市场价格风险费用将会越高。
在实际的项目建设中,投标人在进行综合单价风险费用的考虑过程中,依照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的计价风险条款,将要素市场的实际情况、建设工程施工工期要求以及施工企业自身管理水平等相结合。通常情况下,综合单价中考虑一定比例的风险系数,风险系数最好控制在1.03~1.06以内。
二、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与方法
1、综合单价调整的原则
根据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这一独立的国际组织合同条件,承包商通过工作获取报酬,业主则付款得到工程。在进行合同签订的过程中,根据业主的利益,承包商在进行报价的过程中,不应将不能预见同时实际工作中不一定发生的风险费用包含在内,例如:物价发生改变、法律法规改革、汇率波动异常等。主要是业主根据合同约定做出相应的经济损失补偿。采取这一种方式不仅仅能有效的控制物价波动等风险因素对承包商造成的负面影响,同时还能游侠的降低工程造价,提高业主的经济效益。此外,就单价合同角度而言,当在在履行合同的条件发生实质性改变的时候由承发包双方对综合单价进行合理的调整,这主要是为了保证综合单价的合同具有约束力。具体调整的情况有一下几种:其一,国家相关法律改变;其二,要素价格波动异常;其三,设计变更;其四,工程量大幅度变动;其五,原合同单价不具实用性等。
2、国家法律改变
国家法律发生变化,主要是国家政策、相关规章制度、条例、规则等在基准日之后产生变化,这是一个具有经验承包商在投标或是合同谈判过程中无法预见的风险事件,其变更必须适应情势的发展。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所以,当承包商在履行合同义务的过程中,如果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制度发生修改、引入、废止的现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中相关的造价调整文件,合理的调整合同价款,然后根据相关文件对涉及综合单价的内容进行适当的调整。例如:人工单价、机械台班等价格的调整。
3、要素价格异常波动
近年来,国内建材的价格受国家政策以及国际商品市场的影响,使得其价格波动十分明显。因此,在合同价款中,必须对价格波动幅度进行约定面,对要素价格进行合理的分摊。一般而言,合同价款调整是由于综合单价变动所导致的。在价格风险条款中,承发包双方都应注意几下几点:
(1)风险范围:对人工费用、材料费用、机械费用的调价进行明确规定,波动的价格一般占单位工程造价的2%以上。
(2)风险幅度:通常情况下,根据要素占工程价格比列的情况,设定不同的风险幅度,基本上将风险幅度控制在5%~10%之间。在施工的过程中,如果要素价格出现上涨或下降的情况,其上涨或下降幅度在约定的风险幅度以内,承包商承担或收益差价,如果超出约定风险幅度以外的部分,发包商对其承担或收益。
(3)变化幅度:通常情况下,根据投标期以及施工期工程所在地的造价管理部分发布经双方都认定的市场价作为计算的依据。
(4)发包商承担或受益差价:投标价以及该要素变化幅度扣减对应风险幅度后的差值作为发包商承担或受益差价的计算依据。
4、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变化
根据相关规范标准可以确定,因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变化应分为两种情况:
其一,如果工程量的变化,没有对施工方法、施工组织、施工工期等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时,依旧按照原合同单价和费率执行。
其二,如果工程量的变化,对施工方法、施工组织、施工工期等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时,应以原合同单价为依据,对其进行合理的变更,确定新的单价。
5、清单项目特征变化导致综合单价变化分析
其一,清单项目中,如果减少一项或是该项目中的几项子目内容,例如:消防水层,曾将该项子目的报价直接扣除即可。
其二,清单项目中,如果某一种主要材料品牌发生改变但规格不变的情况,应对相应材料单价进行合理的调整即可。
其三,清单项目中,如果某一种主要材料的规格发生了变动,同时导致材料、人工、机械等消耗量产生变化的情况,就应对该子目单价、利润、风险费参考原费率水平、管理费等进行重新的确定。
其四,清单项目中,如果某项子目的工程量有所改变,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工程量进行改变,但子目单价不变;如果导致材料、人工、机械等消耗量产生变化的情况,就必须对该子目单价、利润、风险费参考原费率水平、管理费等进行重新的确定。
其五,清单项目中,如果增加一项或是几项子目内容,则应增加相应子目的费用。
其六,清单项目中,如果在减少一项或几项子项内容的情况下,同时增加一项或几项子项内容,应参考合同中相同子目单价对新增子目单价进行确定,然后减去减少子项目单价费用,将最终结果加入或减除。
其七,清单项目中,新增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应根据合同中已有的、适合的综合单价对其进行相应的确定;如果有类似综合单价,则可以将其作为确定综合单价的依据;如果没有适用的、类似的综合单价,应由承包商提出综合单价,然后通过发包商确定后执行。
结束语:
总而言之,建设工程的施工的过程中必定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最终会导致实际的生产条件与合同约定的施工条件存在一定的差距,这种情况的出现,为了有效的保证承发包双方的经济效益,必须按照合同对综合单价进行合理的调整,以此对建设工程的造价进行有效地控制,进一步促进我国工程量清单计价体系的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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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杜浩;综合单价与合同价款调整探析[J];山西建筑;2010(27)
[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编制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宣贯辅导教材[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8
论文作者:夏志伟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5年30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6/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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