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体制下宏观经济管理行为的内在本质_市场经济体制论文

市场体制下宏观经济管理行为的内在本质_市场经济体制论文

市场体制下宏观经济管理行为的内在本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宏观经济论文,体制论文,本质论文,市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现代市场经济体制无疑是一种市场运行规律与政府宏观管理相互作用的体制,既要运用市场运行规则来框正政府失灵,又要通过政府宏观管理来矫治市场失灵,所以,无论是市场运行规则还是政府宏观管理,它们的作用在深度和广度上都随着生产的发展和经济生活的复杂化而不断扩展。高度发达的市场体制本身就意味着一个强大的政府。问题是,随着政府的日趋强大,随着政府宏观经济管理行为的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对这一行为的运行机制、操作规程的合理化也必然要提出更高的要求,因为越是强大的政府,其难免产生的政府失灵和管理行为紊乱所带来的副作用就会越大,由此给社会造成的损失也就越大。事实反复表明,在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各级政府的宏观经济管理行为紊乱和失范的现象确实大量存在,诸如:

操作无序。大量涉及宏观经济管理的规章、决定、命令等的制订、施行和撤销缺乏严密的法定程序,一些带有法规性、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管理规章的制订、施行和撤销,既不通过公众,也不通过权力机关,甚至一个电话、一个口头通知等很随意的方式就出台或撤销了某一管理规章或某些具体的管理规定,使有关的当事人无所适从。

本位主义。政府经济管理部门的本部门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在很多地方几乎到了不能容忍的程度,为了本部门、本地区的利益,政府经济管理部门甚至与司法机关串通一气或施加压力,使司法机关有所偏斜,由政府经营管理行为的失范导致司法不公。

与民争利。突出表现为许多政府经济管理行为的商品化倾向,如屡禁不止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等,都是这一倾向的明显标志。

政企不分。很多政府经济管理部门打着扶持地方经济发展的旗号,搞市场封锁,甚至亲自出马为地方企业推销产品、抵制外来产品,直接参与市场竞争,演出裁判员上场踢球的闹剧。

如此等等。

诸如此类的政府经济管理行为紊乱和失范现象之所以大量存在,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新的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宏观经济管理行为的内在本质缺乏正确认识,观念没有变,脑筋没有换,还自觉不自觉地用计划体制下形成的行政观念来对待市场体制下的宏观经济管理行为,这就不可能自觉地使宏观经济管理行为适应市场经济新体制。所以,必须明确认识市场体制下的宏观经济管理行为究竟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并据此合理构造这一行为的运行机制和操作规程。

(二)

在深层次上把握市场经济关系,是深刻认识市场体制下宏观经济管理行为的内在本质的前提。理解市场经济体制的实质,是理解市场体制下各种事物的一把钥匙,同样也是理解宏观经济管理行为的一把钥匙。

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可以看作是一种依靠行政命令和思想发动来推动生产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体制。这一本质特征,决定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宏观经济管理行为必然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单向性和无偿性,于是便很容易使人认为凡是政府的宏观管理行为都不具有民事行为的那种协商性、双向性和有偿性。这种情况,使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宏观经济管理行为同这一体制一样,成为效绩较差的管理行为。用这种观念来对待今天的宏观经济管理行为,就必然会出现极大的不适应,并导致紊乱和失范。

市场经济体制的实质是什么?这一实质必然要促使我们对市场体制下宏观经济管理行为的内在本质作出哪些新的思考?

如果说传统计划体制的实质是依靠行政命令和思想发动来推动生产发展和社会进步,那么市场经济体制的实质就是:赋予生产者追求自身利益的平等权利,依靠生产者对自己利益的关心来推动生产发展和社会进步。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这一点:

第一,这一点是市场体制三大功能的共同前提。市场经济体制具有自然经济和传统计划体制所不具有的独特功能,这就是自动调节、竞争和创新。正是这些功能,使市场体制具有自然经济和传统计划体制不可比拟的优越性,成为社会发展的一个必经阶段。稍加思考就可以发现,上述三大功能有一个共同前提,这就是每个生产者都有追求自身利益的平等权利,无论是自动调节,还是竞争、创新,实际无非都是生产者平等地追求自身利益的必然结果。如果割断生产者和他们来自生产的自身利益的联系,或者剥夺生产者追求这种利益的平等权利,那么上述功能就都不会存在,市场经济也就不会存在。许多人从资源配置方式角度来认识市场经济体制的实质,笔者认为,资源配置方式问题不过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功能之一,虽然它的重要性不容忽视,但它对于我们认识市场经济体制实质的意义是很有限的,局限于此,不利于我们深化对市场体制下宏观经济管理行为的内在本质的认识。

第二,这一点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经济发展比较迅速的秘密。为什么古老的东方文明的发展到近代全都落在西方之后,留下了述不尽的屈辱?这是一个值得探究的历史之谜。但无论如何可以发现,西方社会古来就有一个允许并鼓励社会成员平等地在生产经营中追求自身利益的外部环境,即市场经济传统。而东方社会则往往用各种方式剥夺这种平等权利,压制这种对自身利益的追求。历史已经证明并正在反复证明,如果剥夺生产者追求自身利益的平等权利,割断生产者同他们来自生产经营的自身利益之间的联系,将会导致怎样的停滞。

第三,这一点是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状况的内在评价标准。市场体制发展状况如何,也要看上述实质贯彻程度如何,即看是否生产者都关心并都有平等的权利与机会追求来自生产经营的自身利益,是否保护生产者对这种利益的有秩序的追求。发展和完善市场体制,无非是使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全面体现这一实质,为生产者通过自己的生产经营追求自身利益提供更广泛的平等权利和机会,并加以切实的保护。有这样的平等权利和机会,尽管相当多的生产者在追求中可能无所收获,但都会使生产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得到充分发挥,会使整个社会因此而充满活力。

认识市场经济体制的这一实质,是我们认识市场体制下宏观经济管理行为的必要前提,从这一实质出发,我们会发现必须对市场体制下宏观经济管理行为的内在本质作出新的思考。

(三)

市场体制必然使这一体制下的宏观经济管理行为具有突出的民事性。马克思指出:“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支配着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因而它的关系也支配着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这是一种普照的光,一切其他色彩都隐没其中,它使它们的特点变了样。”。[1]市场经济作为一种“普照的光”,必然使社会的各个领域都染上它所具有的色彩,政府宏观经济管理行为也不会例外。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不仅使宏观经济管理行为在内容上趋于多样化和复杂化,而且在本质上也有了新的特征,即基于平等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性。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人们所认识的政府行为和民事行为的区别可谓经济分明,如认为:政府行为是强制的,民事行为是协商的;政府行为是单向的,民事行为是双向的;政府行为是无偿的,民事行为是有偿的;政府行为是非诉讼的,民事行为是诉讼的;等等。但在市场体制下,政府行为则必须体现市场经济体制的实质,体现社会普遍通过的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在市场体制下,政府行为在本质上应当和民事行为一样。政府经济管理部门的各种行为,应当被看成是社会成员、生产者所购买的一种特殊服务,这种特殊性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用税收支付,二是这种服务所提供的主要是秩序和环境这两种基本的生产要素,三是这种服务的具体内容和质量、数量要求应通过全体社会成员或其代表来议定。

这种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市场体制的普遍关系,在这种关系之下,政府宏观经济管理部门也应该是平等的权利义务主体中的一员,宏观经济管理行为也就是平等的权利义务主体之间的行为;宏观经济管理部门不应有超越其他平等的权利义务主体的权利,宏观经济管理行为也就不具有超越一般平等的权利义务主体之间关系的特殊性质。这种关系的确立,才是市场体制在宏观经济管理上的到位。

表明市场体制下宏观经济管理行为的民事性的,不在于其他平等的权利义务主体用税收来购买秩序和环境这两种基本生产要素,而在于通过全体社会成员或其代表来协商确定提供这种服务的具体内容和质量、数量要求,并协商确定支付的数量和具体形式。通过这种协商确定,形成了平等的权利义务主体之间的一种约定,没有哪一方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而无论哪一方违背了约定,都要受到追究。这一点和民事行为中的相互关系显然具有共同特征,二者都遵循了市场经济体制的一般规则。只有这样来构造和规范宏观经济管理行为的运行机制和操作规程,才能真正体现市场经济体制的实质,从而充分发挥市场体制的优越性。

(四)

明确市场体制下宏观经济管理行为的民事性,对于宏观经济管理的科学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一认识应当深入到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和全体人民的意识中去,使每个人都从平等的权利义务主体的相互关系上来认识和对待宏观经济管理行为。这是对传统的公仆意识、服务意识的必要的深化,这种深化,才真正有助于解决宏观经济管理行为的科学化、高效化问题。一度广为流传的民谣:“十顶大毡帽,整治一个破草帽”,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宏观经济管理中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还未真正形成,计划体制下宏观经济管理行为的那种强制性、单向性、无偿性还未得到根本扭转,还被相当多的经济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视为理所当然,宏观经济管理行为在内容、数量和质量上还未得到切实的协商一致的约定。这样的宏观经济管理行为显然是不符合市场体制要求的,是不科学的,既不会有好的效绩,又难免引起人民群众的普遍不满。

我们政府的口号是“为人民服务”,这是绝对不错的。但人民需要哪些服务?需要什么方式的服务?并不是一目了然的。过去我们的政府及其各个部门在这个问题上是过于自信了,不经过切实的协商一致的约定,把一些人民并不需要甚至反对的东西强制地提供给人民,而另外一些人民迫切需要的服务内容和受欢迎的服务方式又未能及时有效地提供。这个问题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没有真正认识到政府管理部门的所作所为,都需要经过协商一致的约定。这种对政府经济管理权力的制约,可能导致效率下降,但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错误,既使不幸发生错误,也不会造成人民的离心离德。这是免除经济发展出现灾难的唯一可行的办法,无论是历史还是现实的经济都充分证明了这一点,这也就是市场经济必然是法制经济的道理。我们有一些地方和部门仅凭一个电话、一个指示就可以出台一项管理制度,或停止某一条规章的执行,效率固然极高,但这样做的直接后果就是经济运行无序的加剧,发展下去必然导致普遍的信心缺失,谁也不知道明天会怎样,于是短期行为泛滥,最终损害全局的、长远的利益。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从市场体制的实质出发,这一规定的原则精神也应适用于政府宏观经济管理行为,经济管理部门也不应当单方面地规定与公众利益相关的“格式合同”,而不与公众协商。遗憾的是,现在我们的许多宏观经济管理部门制订了大量的这类“格式合同”,未与公众取得协商一致的约定,既使这许多“格式合同”的内容与公民权利义务的原则不符,公众也只有接受。

明确市场体制下宏观经济管理行为的民事性本质,并在具体的运行机制和操作规程中充分体现出来,有助于彻底直服政府经济管理部门的官僚主义、本位主义,有助于在根本制度上切实反腐败、保廉洁,有助于形成公正的社会风气,有助于社会主义民主的建设,有助于“两个根本性转变”的实现,应该引起全社会的重视。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 第10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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