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子银行:论综合招商的财务功能_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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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战略研究室 王克明 中国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发行部 王东梅)

综合商社是一种以贸易为龙头,集贸易、金融、产业、信息、综合组织与服务于一体的跨国公司组织形式,如日本的三菱、三井、伊滕忠,韩国的现代、大宇、三星等,都是这种类型的跨国公司。

金融功能是综合商社的核心功能,是综合商社维系紧密贸工关系的重要手段和纽带。综合商社强大的金融功能为其贸易提供了强有力的开拓与占领市场能力,并使其在金融、信用领域里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起着从旁协助金融机构的作用。综合商社存在于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之间,适时地对二者的利害关系作出适当的调整,因而被称为“影子银行”、“幕后的银行”。

一、综合商社金融功能的发展背景

综合商社为什么具有如此强大的金融功能?

这主要取决于综合商社外部所处的金融环境、综合商社的股权结构和本身所提供的金融服务。

1.金融环境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日本、韩国经济的振兴时期,以及日韩经济高速增长时期,都出现了资金不足的问题。中央银行按照预计的经济增长幅度发行相应数额的通货,但实际的经济增长率却高过了预计幅度。企业只好自己想尽办法来解决市面资金供应不足的问题。综合商社所提供的企业间信用,便是其中的办法之一。在二战后日本经济的高速增长时期,日本所有企业创造的企业间信用,大约膨胀到了企业资产总额的20%。

政府采取低利率的政策有助于强化综合商社的金融功能。不反映市场资金供求关系的低利率,造成大量资金在银行拆借市场上流动。由于拆借市场仅限于银行与银行之间进行借贷交易,而一般的企业及证券公司都无法介入,因此,长期以来,一般企业与证券公司的手中就握有一大批不容易换成现金的债券。这些企业和公司都希望通过债券的买卖建立起富有弹性的金融市场,使需要资金的企业以一定期限(通常为6个月)后买回为条件,将所拥有的公债、公司债券卖出以筹措到急需的短期资金;同时,使手头拥有资金的企业以一定期限后卖回去为条件,向其他需要资金的企业购买其所持有的公债、公司债券,运用短期资金获取利息。这个金融市场的特点是由银行以外的企业成立的、自由的短期金融市场,其中需要利用短期资金获取利息的买方多半是大型企业、而需要筹措资金的卖方中的大部分则是综合商社。

2.股权结构

日本综合商社的股权结构是一种贸易、实业、银行环形持股的结构,其最大的股东是金融机构。综合商社所发行的股票当中,有一半以上为这些金融机构所持有。这些金融机构包括城市银行、信托银行、地方银行、产物保险、人寿保险等。这些最大的股东同时也将大量的资金贷放给综合商社使用。在日本13家大城市银行的贷放总额中,贷给9大综合商社的就占了5%。

表1 日本9大综合商社的大股东结构(1987年)

3.金融服务

受政府低利率政策及银行大量参股的支持,综合商社得以获得大量低利率的资金,既能够为一般企业服务,还能够为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综合商社为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主要是帮助其降低风险。由于综合商社比银行更接近需要资金的客户,其对一般企业经营状况的审查能力,也远较金融机构为强。金融机构如果直接投资或贷款给企业,风险较大,如果金融机构将款贷放给综合商社,再由综合商社贷放给一般企业,即使发生意外,也可由综合商社承担风险。综合商社由于经营规模大、经营品种多、经营策略活,因而承担风险的能力强,再加上资信度高,所以倍受金融机构的青睐。尤其是在经济高速增长时期,产业界不断地发生变化,综合商社的应变力和风险抗拒力远远超过金融机构。

严格地讲,综合商社所从事的贸易活动,与其所从事的金融活动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在综合商社所从事的商品交易中,石油、化肥、钢铁、纤维等原材料占很大比例,市场占有率也高。这类商品由于属于同质商品(由多家企业制造生产的、品质都相同的产品),因而竞争激烈,库存量也容易增多。随着库存量的变动,所需的资金量也会相对地增大。综合商社在进行原材料商品的交易过程中,一方面掌握了大量商业情报,一方面也提供了金融服务。对于想借入资金的企业来说,综合商社的信息功能、也就是商业情报收集分析能力,以及金融、贸易等功能是极具吸引力的。一般企业不仅能从综合商社借到资金,而且还能取得与市场相关的商业情报、委托综合商社代理原材料、产成品的买卖交易。

二、综合商社金融功能的种类

综合商社金融功能的种类,就是综合商社能够提供什么样的金融服务。综合商社可以提供如下三种金融服务:企业间信用、投资与融资、租赁。

1.企业间信用

这是综合商社最显著的金融功能。所谓企业间信用,是指卖方允许买方将应收款项的偿付予以一定期限延长的一种信用。综合商社在卖方与买方之间,居于中间地位。其他企业在通过综合商社购买商品或设备时,并不一定立即支付现金,综合商社允许买方开付一定期限的票据或分期付款,同时,在综合商社向其他企业采购商品或设备时,其他企业也允许综合商社开付一定期限的票据或分期付款。这种企业间信用可以解决企业资金不足或短期内资金周转失灵的问题,在贸易领域的批发业务中尤其重要。在日本160万家法人企业的“企业间信用”中,批发业约占50%,9大综合商社又占了批发业中的50%,也就是说,9大综合商社的企业间信用占了全日本的1/4,其规模甚至超过了汽车及家电销售网之间的信用额。

创造企业间信用的先决条件,是企业与企业之间必须能够存在信赖关系。一般来讲,企业集团成员之间比较容易建立起相互信赖的关系。处于银行和企业之间的综合商社能够筹措成员企业发展所需资金的金融功能。综合商社之所以能够形成如此庞大的营业额,也与其所提供的这种集团内部的企业间信用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2.投资与融资

投资与融资活动是综合商社金融业务的主要内容。综合商社的投融资活动分为国内与海外两部分。

综合商社的国内投资与融资,有的是单纯地为了获得股息,有的是在新兴行业中进行风险投资以先行占领市场、扩大今后的营业额,有的则是集团成员企业之间的相互投资,而更多的则是为了获得生产企业产品销售和原材料供应的贸易代理权。各类投资的目的,都是从综合商社的长远战略出发,保持综合商社经营与发展的稳定长久。

从长期发展战略来看,综合商社投资股票是有其必要性的。因为综合商社所经手的贸易活动中,有很多是有相当大的风险的,为了降低风险,综合商社大多采取多元化战略,使经营活动与市场多样化。然而,当世界经济不景气时,多元化的结果反而提高了风险,因为此时已不能用其他国家、部门或行业的收益来弥补某一收益恶化的国家、部门或行业的亏损,多个国家、行业的收益可能都呈现恶化态势。遇到这种情况,综合商社可以抛售股票,避开风险,销售股票获得的利益,可以使综合商社继续从事先期风险投资。在石油危机造成世界经济不景气时,综合商社就是靠抛售股票的方式维持了正常的经营与发展。

3.租赁

租赁业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美国急剧发展起来的一种金融业务。目前已成为发达国家的一项巨大的产业。

一个企业如果不必为工厂的地皮、厂房、机械设备等一次支付出一大笔钱,而以数年的时间慢慢地分期支付,或者以支付租金的方式租用,则比较有助于企业的财务平衡,还可以取得节税的效果。同时,由于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技术革新的加快、商品生命周期的日渐缩短,企业也更希望以租赁的方式来使用工厂的技术设备。

综合商社与众多企业、特别是千百万中小企业有着紧密的贸易、企业间信用等业务关系。综合商社利用其强大的金融功能,发挥与银行合作的优势,先通过自己的租赁公司与需要机器设备的企业签订租赁合同,然后把机器设备卖给自己的租赁公司,由租赁公司把贷款一次性地付给综合商社,再由租赁公司分期向租赁用户收取使用金、负责设备维修等售后服务。综合商社以这种方式积极地推动了租赁业的发展,从而也进一步维系了与千百万企业的密切合作关系。

三、综合商社的海外直接投资

作为贸易领域里的跨国公司,综合商社在对外直接投资中发挥着先驱者的作用。综合商社所进行的直接投资大多是与其贸易业务密切相关的,以单纯收取红利为目的的投资为数极少。据统计,自1951-1992年,日本综合商社的累计海外直接投资总额已达到了3108.8亿美元,占日本全部海外投资的近1/3。

1.投资领域

从投资领域看,综合商社在海外一般是在流通销售、生产制造、资源开发三个领域进行直接投资。

(1)流通销售领域

综合商社在流通领域的投资,可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为设立海外办事机构所作的投资,第二类是为设立贸易公司所作的投资。其中约1/2的投资额被用于开设在当地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组织,或被用在设立海外分支机构及代表处、办事处上,以建立起遍布全球的机构网,贯彻实施其全球经营战略。

综合商社对海外机构网进行大量投资,目的就是为了扩大其贸易量。目前在世界排名位居前列的综合商社,贸易额都在千亿美元以上。如此庞大的贸易量,正是通过遍及全球的海外机构网、与数万家企事业单位进行的。综合商社不断增加对海外机构的投资,不仅扩大了贸易量,而且提高了综合商社在当地的信用,而信用的提高又进一步扩大了其贸易量。在美国当地的某一综合商社的法人组织,由于净资产的规模相当大,因而不仅在美国当地可以很容易地调度资金,而且还可以在美国以外的地区灵活地运用美元资金。

如果一国的出口额持续地显著增长,一般就需要进一步细化其销售系统,充实贸易公司的力量、加大投资力度,而销售机构的不断设立及细化,则标志着一国的对外出口已从“岸边交易”发展到了“内陆销售”的阶段。综合商社设立的销售公司有独资、与本国生产厂商合资两种,以及与销售公司业务相关的租赁公司。

——独资销售公司

综合商社在世界各地设立销售公司,是其属地化战略的一种实施策略。销售公司经营的商品以石油、化工、机械、物资、建材等居多。从利用别国资源、别人市场发展三国间以上的转口贸易战略出发,销售公司的地点多设在可容易获得大量所营商品商业情报的国家和地区,其中以美国、西欧、香港最多。

——合资销售公司

综合商社在销售与资金上拥有优势,生产厂商在技术方面拥有优势。两种优势的结合有利于开拓和扩大海外的出口市场。为使两种优势互补、同时使经营风险分散,综合商社也与生产厂商合资设立销售公司。对于诸如机械设备类的商品,销售公司还需要负责提供售后服务,这也是综合商社愿意与生产制造厂商合资的一个主要原因。而生产厂商除尖端技术需要百分之百地进行海外投资外,在成熟技术方面或劳动密集型生产领域,也希望与综合商社以合作的方式进行海外投资。

——租赁公司

综合商社在海外投资设立了一批租赁公司,从事机械设备的租赁业务,其中以东南亚地区最多。综合商社将机械设备出口给自己的海外机构或销售公司,然后通知租赁公司,由租赁公司以贷款给当地用户的方式,筹划出一笔资金用作机械设备款,一次性地付给综合商社,而当地用户则按贷款合同分期将机械设备款项偿还给租赁公司。

(2)生产制造领域

综合商社在生产制造领域中的海外直接投资,一般采取综合商社、本国制造厂商、海外当地投资者三方合资的形式,被称为“三人四脚型投资”。综合商社之所以在“三人四脚型投资”中立有一席之地,是因为有以下三方面优势:

——综合商社在国际贸易、海运活动中积累了大量的诀窍和丰富的经验。在发展中国家投资劳动密集型产业,这种优势尤其突出。日本以合资的方式所进行的海外直接投资,多半是劳动密集型产业,而被投资国几乎又都是发展中国家。日本综合商社在与发展中国家进行国际贸易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因此日本的生产企业在进行海外直接投资时,总是选择综合商社作为合伙人。

——综合商社具有国际性的行销能力。为了培育进口替代产业,同时振兴本国的出口,发展中国家结合自身的优势,大都希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而综合商社则结合自身优势,抓住这种需求发展自己的事业。综合商社在协助发展中国家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的过程中,不仅出口本国的机器设备或资源材料,而且也采购第三国的原材料或零部件。这样既扩大了本国的出口贸易,同时也发展了转口贸易。此外,综合商社还可协助合资企业出口其产品。

——综合商社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风险发生后的承担能力。不论是从事国内贸易还是从事国际贸易,都存在着失败的风险,参加合资的生产企业,尽管拥有技术上的优势,但对如何抗拒可能发生的风险却往往不知所措。而综合商社利用其强大的综合功能,可以积极地向风险挑战。

尽管很多国家为了促进本国的工业化进程,非常希望外国投资,但当外国资本真的大量涌入时,又害怕本国的大量企业被外国资本所控制、国家的产业组织被国外资本独占。为了消除这种担忧,综合商社的海外直接投资制订了投资方针,以避免“投资行为过当”。具体作法是:一方面,尽量雇佣当地人、尤其是雇佣当地人担任主管职务,使被投资国的国民就业人数增加;另一方面,要尽量让当地人多持股、劳动密集型产业可持到50%以上,使之生产的产品越多、所获利益越高;此外,要使被投资国感到进口替代产业得到发展,具有竞争力的市场得以建立,出口额得以上升。

(3)资源开发领域

对金属矿产、石油、天然气、煤炭、木材、纸浆、粮食、水产等资源,以及以往被废弃资源的开发,是综合商社海外直接投资的最主要领域。对于需要长期大量进口的资源,从战略上来讲应该把进口与投资结合起来,以保证资源的长期稳定供给。资源开发投资一般不由综合商社独家承担,而由综合商社与加工资源的企业或需要资源的企业合资。对于缺乏开发资金的国家,采取融资输入资源保有国的方式投资;对于不一定缺乏开发资金的国家,则采取开发输入资源保有国的方式,由资源进口国参与资源出口国资源的勘探开发。资源进口国甘冒风险,投入资金、人才、技术。资源保有国为了提高其资源的附加值,希望在本国培育起资源加工产业,为综合商社的海外直接投资提供了一个新的领域。

世界各国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都给予高度的重视,资源开发常与政治相伴随;同时,由于资源开发投资一般都是大型项目,投资额都很大;因此,从事资源开发是一件既要冒经济风险、还有可能要冒政治风险的事。为了分担风险,在大型资源开发项目上,通常由多个国家的多个企业共同参加,以发挥各自的优势。各参加企业结合自己的所长,负责不同的阶段,从而使开发风险得到分散。资源开发的各个阶段中都存在着各种交易,因而为综合商社提供了一个施展才华的大好舞台,综合商社在这个过程中自始至终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综合商社为了促进资源的开发,在公司内部设立了专门机构。从邀集外部专家对开发项目进行评估,到设立专门资金争取大宗贸易订单,以及遣送留学生到世界各地大学攻读相关专业,开展了一条龙作业,而所需成本则从其他部门所获利益中来支出。除上述环节外,综合商社还在建设基础结构、出口或转口开发所需机器设备、资源进口、船舶调度、资金运筹上发挥出了综合组织与服务的功能,同时也获得了众多的贸易机会、带来了可观的利益。这些利益的获得使综合商社获得了进一步吸纳风险的能力。因此,促进资源保有国的工业化进程的工作,对综合商社来说是非常有吸引力的。其在承担大型贸易项目、利用码头仓库、调拨铁路与远洋运输、供应物资材料等方面的能力,也使擅长技术与管理的欧美跨国公司愿意与其进行合作。

2.资金供给方式

综合商社之所以能在海外直接投资中扮演重要角色,其重要原因,就是综合商社本身是一个强有力的资金供给者。综合商社以下列五种方式提供投资项目所需资金。

(1)总公司以自有资金直接出资

任何企业在开办之初,都需要一笔钱作资本。综合商社在世界各地设立的法人组织,由综合商社总公司百分之百地提供资本;对于合资企业,多数是由东道国控股,综合商社和其他投资者分担余下的份额。在余额中综合商社的份额很低。这是由于综合商社参与出资的企业非常之多,合资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取得贸易代理权,所以单个项目的额度不必很高。同时,综合商社作为一个企业的投资能力是有限的。

(2)由总公司融资

海外的合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经常需要大量的周转资金。综合商社的总公司通过向政府的或民间的金融机构贷款等渠道,以各种方式筹集并提供这种周转资金。

(3)由海外公司向东道国银行贷款

在合资项目中,东道国银行除向本国投资者提供贷款外,也向综合商社提供贷款。综合商社的海外公司向东道国借款,必须由本国的总公司提供担保,以保证合资项目万一经营不善,东道国的银行能够收回贷款。

(4)由海外公司向国际金融市场借入外资

综合商社主要是向美国和欧洲金融市场筹借所需款项。除了少数几个规模庞大、具有法人资格的综合商社海外分支机构可以不用总公司担保,自己能够单独出面筹措资金之外,一般较小的海外机构通常都要由总公司亲自出面担任保证人。

(5)由海外公司自行发行证券

综合商社的海外机构,特别是规模较大的法人组织,可以不需总公司担保而自行借入资金。一般是采取发行商业票据或债券的方式筹措巨额资金。

四、各国政府对综合商社金融的政策

1.日本政府

从事海外贸易或直接投资的风险非常大,特别是投资于资源开发,投资额大、风险也更大。综合商社及生产企业本身所能承担的风险是有限的,综合商社的资金融通能力是有限度的,因此,日本政府对综合商社的海外业务提供必需的政策支持。日本政府对综合商社金融的政策支持分为专项资金支持与信贷担保支持。

日本政府为了满足对需要扶持的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对金融的要求,会同许多个金融机构筹划出一笔资金,然后交给支柱产业的“金融公库”,对相关企业提供融资。综合商社是货物流通的当事人,也是资金的提供者。在得到政府提供的相当数额的低息资金之后,综合商社的资金运作能力与抗风险能力大大增强。

日本综合商社在海外开展业务的初始阶段,只能借到短期资金,长期资金很难借到。这种借贷资金是在政府外汇银行的担保之下,利用政府银行的抵押贷款制度筹措的。随着事业的发展,综合商社的经营规模迅速膨胀,海外直接投资也不断扩大,综合商社对政府金融支持的依存度逐渐降低,可以凭借自己的力量,通过与欧美跨国公司合作等各种方式去筹措所需的各种长短期资金。

2.韩国政府

韩国政府突出地把综合商社作为实施政府产业政策与经济发展战略的中坚力量,因而制订了一系列优惠政策,给予最大限度的支持。在金融上,韩国政府政策的特点是:第一,低息贷款,利息可降低一半;第二,贷款额不限;第三,优先发行各类证券。例如,1975年韩国政府规定:凡被指定为综合商社的企业,可以享受按低于国内市场存贷利率、额度不受限制的政府优惠贷款。当时韩国银行的贷款利率为30%,国际市场为18%,韩国政府批准综合商社可以按18%的利率从银行贷款,而12%的差额由政府财政补足。同时,批准综合商社优先发行股票、债券、中期票据和其他资本证券。此外,韩国政府对综合商社最终制成品的库存金融也给予必要的帮助;对综合商社的海外公司放宽外汇管制,并提供一系列优惠措施。

3.美国政府

美国的综合商社是从扩大出口的目的考虑,以组建“出口商社”为出发点的。1982年10月美国政府颁布的《出口商社法案》中,提出包括中央银行在内的4种金融机构要为出口贸易服务,减收金融机构对出口商社贸易融资上的限制。尽管美国法律禁止银行持有公司的股份,但该法案特许银行持有出口商社的股份(不得超过银行固定资本和余额的5%)。

该法案是经过3年多的审议、最终由美国众议院的银行委员会提出的,这一点显示出美国出口商社的金融特性。美国出口商社的大股东都是金融机构、或是拥有金融能力的企业。以银行为中心的金融机构认为:扩大出口有助于平衡贸易收支、维持美元价位;而出口商社的主要出资者及主要的融资提供者,都应是金融机构。在商社与金融机构的关系上,美日两国基本相同。综合商社在货物流通上所需要的金融与信用,要求商社与金融机构保持密切的合作关系,这应该是一种符合经济规律的合理行为。

4.马来西亚政府

支持有实力的投资机构(包括马来西亚的华人机构)成为综合商社的股东;设法引进外资等金融优惠措施。

五、对我国试办综合商社过程中商社金融的若干思考

日本、韩国综合商社的巨大成功及其对日韩经济振兴与高速发展的推动作用,使世界各国都开始注意并认真研究综合商社这种跨国公司的组织形式。为了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扩大出口、以及本国的经济安全保障,很多国家都在争相组建自己的综合商社。不仅发展中国家如此,就是属于最发达国家的美国也以立法的形式组建起自己的综合商社。我国已试办综合商社,目前还存在着若干难点有待解决。其中最大的一个难点,就是应该如何在金融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为综合商社金融功能定位的问题。

从对国外综合商社金融功能的考察研究来看,商社金融既不同于金融机构,也不同于非金融机构,而是介乎二者之间、并能对二者的利弊关系作出适当调整的金融机构;它既可以进行企业间信用、又可以进行国内外的投融资、还可进行租赁业务;其资金来源,一部分来自企业集团内部、一部分来自政府支持、一部分来自国内外的其他各界。

我国对企业办银行有明确的限制,而信托投资公司或企业集团内部的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其金融功能不能满足组建综合商社对金融功能的要求。目前我国的财务公司只能在集团内部开展融资活动,不能面向社会;因此,我国在试办综合商社的过程中,在观念上应有所创新、体制上有所突破,不应局限在旧的框架内生搬硬套。应该依照国际惯例、结合我国特点制订出规范的作法。在综合商社金融功能的设置上,建议参照国际上著名综合商社金融功能的成功经验,创立一种新型的金融机构,名称可以叫做“商社金融中心”或“商社财务公司”等。在保证国家宏观控制的前提下,给予综合商社金融以必要的政策支持,赋予其成长与发展所需的一切权力。这些政策、权力应当包括:

在国家支持方面:一定时期内,国家政策性银行把支持综合商社的成长与发展列为政策金融的职能之一,并制订出具体的发展扶持政策;对综合商社中长期外债指标、投资担保指标,要根据其经营规模与海外事业的发展情况,从宽核定;允许综合商社每年发行一定额度的企业(金融)债券;在贷款规模方面对综合商社给予重点保证等。

在综合商社自身发展方面:首先,在资金筹措上,可以从事企业集团内部成员企业的活期、定期存款,吸收社会上一年以上定期存款;每年发行一定数额的金融债券;从国外筹措短期流动资金借款,以及一定数额的中长期借款(包括金融债券、商业票据);经核准后的其他金融收入。其次,在资金使用上,为综合商社的国内外贸易提供流动资金贷款;集团内部企业融资;为集团内、外有业务联系的相关企业提供供销、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流动资金等的信贷支持;为综合商社的贸易、金融、实业投资提供资金支持,包括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参股、联营等;为境外投资、融资、贷款提供担保;为生产场地、厂房、机器设备等的租赁提供资金或信用支持。

表2 日本9大综合商社的世界排名及经营业绩(1993年)

资料来源:美国《幸福》杂志,1994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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