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与中国外交文书现代范式的初步构建_第一次鸦片战争论文

注与中国外交文书现代范式的初步构建_第一次鸦片战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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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对外人文书格式的要求有一个逐步规范日趋细密的过程。

康熙朝以前,清政府对外人在华投送书信并无严格限制。情况变化大致从乾隆朝开始,这固然与“礼仪之争”,后中西关系出现波折,以及来华外人增多需有规范等原因有关,与这一时期统治者闭关意向加深也不无关系。1744年,澳门同知印任光拟《管理番舶及澳夷章程》,内称:“澳门夷目,遇有恩恳上宪之事,每自缮禀,混熟识商人,赴辕投递,殊为亵越。请饬该夷目,凡有呈禀,应由澳门县丞申报海防衙门,据词通禀”(注:印任光、张汝霖:《澳门纪略》上卷《官守篇》,光绪庚辰江宁藩署重刊本,32页。)。这或是清朝官府第一次对西人上书作出明确规定。“禀”以及“谕”等用语是中国商人与官府文书往来的“通制”,外商不过沿用,值得注意的是,清朝当局已开始不许民间自行收受转递外人的“禀件”。

情况在1759 年后又一变。 这年, 英国东印度公司职员洪仁辉(James Flint)不顾清朝刚刚颁行的口岸禁令,前往天津,想进北京。其携带汉文控状一份,据查可能是生员汪圣仪(或川人刘亚匾)代拟。朝廷要求彻查并杜绝类似事情。同年,清廷批准颁行《防夷五事》,第四款云:“外夷一切事务,似宜由地方官查办,庶为慎重。其内地人代为传递书信,永当禁止。应请严谕行商通事以及‘千里马’脚夫人等,嗣后概不得与外夷传递书信,倘敢不遵,将代为雇请及递送之人一并严拿讯究,分别治罪。”(注:故宫博物院编印《史料旬刊》9期,307—309页。)

1760年,清廷又颁禁例:外人申述不得径交官府,须经行商转递(注:梁嘉彬:《广东十三行考》,商务印书馆,1937年,97—98、 125页;另见W.C.Hunter,The "Fan Kwae"at Canton,before Treaty Days1825—1844,Shanghai,1938,pp.18—19。)。这条规定所堪注意的是,官府将控制外人的申述权转到行商手中,外人文书由行商转递成为例规。至此,清初外交文书体制基本形成,一直延续到鸦片战争爆发。在此期间,清政府与西人文书交往体制的基本点可以概述如下:在书写格式和用语上,中方居上、居尊,外方居下、居卑;在传递方式上,插入行商作为中介,中国官厅不直接与外商发生文移关系。

要说明的是,上列文书范式主要是在来华西人与中国人之间发生文移关系时的规范,来华西人间的通信不完全在限。清朝对外文书体制建立后,来华西人相互间的通信因慑于清政府的规定而不敢进行,颇不正常。1766年,粤督杨廷璋入奏反映,西人在华效力者,其乡信往来,“自定例以来,阅今六、七年,未见有西洋人呈请转达奏咨之事。此系该夷等未能明白例义,中怀畏惧,自行隔越。”要求恢复旧例,旅居澳门或广东的西人致函侨居北京的西人,先行呈报澳门海防同知或南海县查收,由其“原封”交给清朝官府信差“提塘”递至京城,直接送给钦天监(多由西人担任),再转收信人;“在京夷人,亦令将其所寄书信,交与提塘递至广省,仍由同知、知县查收,将原封转寄行商夷目,该同知、知县,亦随时详报总督衙门,以备查核。”清廷批准了是项办法(注:《清高宗乾隆实录》768卷,中华书局,1985—1987年,427 —428页。另按:1784年,两广总督孙士毅奏:“西洋人书信往来,既有行商经手,即可随时寄交,无庸另设专管。”可见,官府也已逐渐忽略西人间的信函接收,而统由行商经手。参《清高宗乾隆实录》1218卷, 339页。)。然而随着清朝禁教政策趋于严厉,在中国内地的西洋教士愈来愈少,此项例外开恩的规定也渐渐失去对象。

文书规条,多由广东地方当局报请清帝批准后实行。从1757年后,广州为中国惟一开放口岸,历任官员与外人接触较多,对有关规定均极为重视,认真执行。但其他省份,遇同类情况,因不熟悉规章,执行便有出入。如1832年英船“阿美士德”号沿中国海岸北行,沿途多次向各地官员递交文书,所用格式除“禀”外,还有“书”等,后者明显比前者要多出平行意味。各地回复也有不同,除“谕”外,还有“札”等,出规逾矩者时有可见。英船泊福建时,都司陈显生与其交涉,抬名为“书”,称呼船主为“老哥”,英人回函亦用“书”,但不敢回称“老哥”,仍呼“大老爷”(注:许地山辑《达衷集》,商务印书馆,1928年,31—34页。)。此类情况当然是违反定制的。

应该说,早期来华外人的主体——商人(包括东印度公司等准官方机构的代表)不被认为具有官方身份,所以,迄19世纪20年代,中西文移形式被双方基本认可。但外方,特别是英国人已屡屡提出有限度的申辩,其著者有:

1793年,马戛尔尼使团来华,“希望能自由”地与中方通信。清政府未予理睬(注:〔法〕佩雷菲特:《停滞的帝国——两个世界的撞击》,三联书店,1993年,300—301页。)。

1812年,东印度公司驻华委员会擅派通事阿耀(Ayew)潜往北京向即将出任两广总督的松筠送礼,内附信一封,松筠收到后立即向皇帝报告。1814年10月,广东当局下令逮捕信使阿耀。英方出面干预,11月,公司命令全部英国船只离开广州,中方让步,在阿耀宣誓可以随时践踏基督十字架的保证后予以轻判, 罚其流放伊犁(注:H.B.Morse,TheChronicles of the East India Company trading to China 1635—1834,Oxford University,1926,Vol.Ⅲ,pp.210—213。另参故宫博物院编印《清代外交史料》嘉庆朝4,1932年,21—25页。)。

1816 年, 卡雷(C.lereagh )外相令使华的阿美士德( W.P.Amherst)与中国政府交涉,要求允许英人享有“以汉文书写书信及文件直接递交当局乃至北京中央政府的权利”。阿美土德未等提出交涉,即被清政府打发回国(注:H.B.Morse书,Vol.Ⅲ,pp.220—223、 279—280。)。

1834年,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垄断权废除。这是鸦片战争前中央关系史上的一大转折。之后,英国政府更直接地插手对华事务。是年1 月,律劳卑(W.J.Napier)出任首任驻华商务监督,外相巴麦尊(J.H.T.Palmerston)指令:直接“写信给(两广)总督, 声明你已到达广州”(注:Viscount Palmerston to Lord Napier,January 25, 1834,British Parliamentary Papers:China 30,Correspondence Ordersin Council,and Reports Relative to the Opium War in

China,1840.Irish University,1971.p.242.(下引自该书,简称China,30)。英方的观点是:英国政府已取代了东印度公司,政府官员已取代了“大班”,那么,嗣后的英中关系也应更多地提升到“官方”层面,英国驻华外交官理应享有与中国官员进行平等交往的权利。7月25日, 律劳卑擅入广州,拒绝行商接洽,认为“接受这一媒介只会降低英王陛下代表团在中国人眼中的地位”,而他“将按照适合英国荣誉的方式,径直与总督联系。”律氏将其致总督信交译员马礼逊(G.R.Morrison)译成汉文,并由秘书阿斯特(J.H.Astell)带往广州城门。该信因为违反中西文书往来的一系列定制(不得由英人自译汉文、须经行商中转、最严重的是该文件被称为“函”而不是“禀”),遭中方拒收。双方为此冲突日烈,最后演成贸易中断,英国军舰不顾清军炮火阻截强驶黄埔,中国军队则切断了商馆与外部(包括黄埔)的联系,并调集数千水师陆兵和数百战舰巡船把守要塞准备进攻(注:G.S.Graham, The

ChinaStation,War and Diplomacy 1830—1860.Oxford,1978,p.53;张馨保:《林钦差与鸦片战争》,福建人民出版社,1989年,61—62页。)。慑于压力,律劳卑被迫妥协。

因公文交往而在两国关系上引发偌大风波,表面看,它只是“信”、“函”、“禀”、“谕”等文字争执,实际上,它反映着国家之地位以及外交体制上的根本冲突,于此,双方都看得很重。中方坚持:“书信平行,事关国体,未便稍涉迁就,致令轻视”(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鸦片战争档案史料》(1),天津古籍出版社,1992年,147页。)。英方坚执:“国王特命之官,未能俯由商人照会,不能准其代递”(注:〔日〕佐佐木正哉:《鸦片战争前中英交涉文书》,台北文海出版社,1984年,8页。)。在冲突中,英中互取攻守势, 英方想把中英关系纳入新轨道,中方仍欲保持传统体制。结果,英方暂时受挫。

律劳卑之后的商务监督由此面临棘手状态,既不愿再沿用“具禀”成例,但不用“禀”,中方又不接受,两国间的官方文移无法构建。在这样形势下,继任监督德庇时(J.F.Davis)、罗宾臣(G.B.Robinson)均奉行“沉默政策”(quiescent policy),尽量避免和广东当局打交道。 遇到不得不往还时, 其文书改用“敬启”等字样(注: China,30,pp.316—318,351;《鸦片战争前中英交涉文书》,52、61、69 页。),且多降格以求,不与总督交涉,转与“澳门军民府”等较低级官员疏通。但此类不“合格”文书亦往往被中方拒收(注:〔美〕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1),张汇文等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 171页。)。

1836年12月,义律接任首席监督,企图采用较灵活的策略打破僵局,上任伊始,即以“禀”的形式重构中英文移关系,却遭到英国政府的强烈批评(注:《鸦片战争前中英交涉文书》,87页,另参Palmerstonto Elliot,July 22,1836,China,30,p.361。 )。为给自己进行辩护,义律致函巴麦尊,声称“禀”在中国官员给上级官员的报告中经常使用,其语义不过是带敬意地提供情况,而不是英人通常理解的带有侮辱意味。为加强其辩解的分量,义律还专门摘引了马礼逊所编《汉英字典》(A Dictionary of the Chinese Language)的“权威解释”:“‘禀’(pin)适用于所有中国官员向上级的陈述(state)……‘谕’(Yu)是上级对下级的命令(orders)……而这是外国人在与该政府通信中一直使用的字眼。”巴麦尊看到解释后,不认为能说明问题,复信义律不得再用“禀”字,因为“既定惯例不允许英王官员向任何其他国家的官员如此这般地写信”(注:Elliot to Palmerston,January 12,1837.Palmerston to Elliot,June 12,1837,China,30,pp.386—387.)。英国政府的这一不妥协态度使得中英官方通讯长期处于不正常状态,1838年12月23日,由于时局紧张,义律再次以“禀”的格式恢复与广东当局的联系。并立即报告英国政府,说明他是在贸易中断即将发生严重灾难而又必须恢复正常通信渠道以减缓危机的情况下作出的不得已决定,并表示他愿为这项有违政府指令的决定“承担责任”。收到报告后,巴麦尊表示同意,但仍指示义律“不要忽视利用任何机会来改变给总督信函上使用的‘禀’字那样令人不悦的字眼”(注:《鸦片战争前中英交涉文书》,157 —158页;Elliot to Palmerston,December 31,1838,China,30,pp.565—568;Palmerston to Elliot,June 13,1839,China,30,p.584。)。

鸦片战前中英外交文书争执,反映了日益激化的中外体制之间的冲撞,反映了天朝礼制与西方殖民者急于在华获取地位的矛盾,并成为促使鸦片战争爆发的一个不应忽略的重要导因(注:翻阅1834—1839年间的英国对华交涉档案,可以发现,此间英国政府对驻华代表作出最大量指示的,既不是商贸问题,也不是司法和军事问题,甚至也不是鸦片问题,而是与中国官府文件交往的称谓、书写格式、转递方式等项问题。)。

在冲突加剧的情形下,1840年2月20日, 英国内阁出台《对华条约草案》,内中提出:“监督或领事有权就必须进行联系的所有事项,同北京的中国政府及其驻各口官宪保持直接联系。该官员等应受到适当的尊敬”。此款要旨是完全排斥行商中介和寻求英国官员在华的“威仪之尊重”。巴麦尊在同一时间提出的《致大清皇帝钦命宰相书》也包含同样内容。英政府以此作为必须攫取的条款之一,如不满足,对华战争行动不能停止(注:《拟同中国订立的条约草案》,《巴麦尊致懿律、义律函》,引自胡滨《英国档案有关鸦片战争资料选译》下册,中华书局,1993年,544、548、554页。 另见佐佐木正哉编辑《鸦片战争の研究》(资料篇),东京大学出版会,1964年,5—6页。)。

1840年6月,鸦片战争爆发,文书关系随之发生逆转, 转变的迹象最早出现在英军占领舟山后与浙江当局的交涉中。7月上中旬, 英国侵略军和浙江官员有几通文书往还(注:这是战事发生后双方最早的文书往还,值得注意。经搜检,现存英方与浙江官员交涉文书的中文本有:7月4、5日英军将领伯麦(J.J.G.Bremer )为侵占舟山事分致定海总兵和浙江巡抚乌尔恭额的战书。两战书均见两种文本,文字略有出入,前书可分见于《鸦片战争档案史料》2册154页和《犀烛留观记事》(中国史学会编《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鸦片战争》(3), 上海人民出版社,1962年,239—240页);后书被分别收录在《溃痈流毒》(《鸦片战争》(3),342页)和《英夷入浙事务奏稿》(《鸦片战争》(4), 218页)。两战书的文式分别用“敬启”、“谨启”字样, 与战前文式相比不能算是出新。另值得注意的还有7月11日至14日间, 双方官员就英方递交和中方拒收的巴麦尊书之五通文书往还(《英国档案有关鸦片战争资料选译》下册,678—682页)。问题是这五函只见英文本,不见中文本,浙省官员对此既没有奏进,也不见存档,事后也未见提及。估计是因违反清朝不许大臣自行与外人文书往还的规定,浙省官员故而隐匿不报。因未见中文本,其文式亦无从分析。),英方试图转递《致大清皇帝钦命宰相书》,但浙江官员认为,人臣无外交,除广东官员外,其他地区的官员不经允许不得收受外国文书,所以将其退回(注:浙江官员是否阅看了巴麦尊书,说法不一。据乌尔恭额收到英方文书后的复函,对于英方文书,“他们已仔细阅读并了解了全部情况”。英国全权大臣据此认为:浙江当局是在拆阅了文书以后又重新封好予以退还,并肯定浙抚已将巴麦尊书的中文抄件迅速送往北京(《英国档案有关鸦片战争资料选译》下册,674、679页)。按此说法,浙抚阅看无疑。但根据后来军机大臣和刑部对乌尔恭额的联合审讯所获供词称:文书“封面开写该国宰相照会大清国宰相字样,由宁波知府邓廷彩转呈前来。因思该夷船投递书函已在攻踞定海之后,况书系封固,其中措辞是否得体,未便拆阅……即代为转奏,恐为罪更大,是以将原书于六月十四日交原商人(英国文书是由中国商人转交宁波知府的)送还。此乌尔恭额送还原书未敢转奏之实在情形也。”(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鸦片战争在舟山史料选编》,浙江人民出版社,1992年,123页)笔者以为, 据清朝对大臣不得擅收外人文书的严密规定来看,浙江官员没有拆视照会的可能性更大,正因没有收转照会,乌尔恭额后来甚至被清廷以“隐匿军情不速奏闻罪”处以“绞监候”(《平夷录》,《鸦片战争》(3),375—377页)。)。乌历任广州知府和广东按察使,对外事公文的规矩十分清楚,有此做法实乃意料中事。战争爆发后,英方曾在福建厦门、浙江等地投书未成,一概由于天朝文书体制不许非口岸官员收受“夷书”(注:清朝在这方面的规矩极严,嘉庆九年十二月,英国国王寄“表文”于清帝,同时英国首相附寄“致天朝中堂书”一封,两广总督收受后呈送朝廷,朝廷对正式表文不予重视,却极为关注附件“致天朝中堂书”,几次下旨要求广东方面向英方讯明书信所致的“中堂”到底系何人,因“天朝大学士不止一人”,但从不经办外交。查证结果是英方只是依惯例而写,“实不知天朝有几位中堂,亦不知中堂名姓。”这一事件充分暴露了朝廷对大臣勾结外人的防范,在此事件中,清廷重申“天朝法制,大臣官员不准与外番交接”(《清代外交史料》嘉庆朝1, 18—19、22、24、30—31页)。)。

战争已经爆发了相当时日,因文书体制关系,清廷竟因自己的原因而不能了解英人所求为何?战争因何而至?不能通过现成便捷的途径了解对手,不能不说是一个作茧自缚的悲哀(注:直到1840年8月9日,道光还指令钦差伊里布密查“英人启衅根由”,说“惟致寇根由,传闻各异……究竟启衅实情,未能确切。”《鸦片战争档案史料》2册,252页。)。

英方的反应要敏感得多。他们研究浙省官员的文书后发现:“在英国官员迄今所收到的该帝国官员的信件中,这些信件的语调完全不同,他们所用的字眼是完全平等的,语句是非常恭敬的,有些措词值得特别注意”,比如没有用“谕”等“表示命令之意的字眼”;又如没有称其为“夷人”(barbarians)而改称“贵国”(honourable nation )。英方认为,“这种语调的变化肯定是很有意义的”(注:Jocelyn,SixMonths with Chinese Expedition,London,1841,pp.72—73.另按: 鸦片战前,英方曾对“贵国”等字眼的出现进行过长期而不成功的索求。例如1837年4月,发生中国船民17人被风浪吹至新加坡由英人救助事件,义律试图以此为契机,在示好中方的同时,对文书用语进行某些改变,粤督邓廷桢接到英方禀报后指出,“此次禀内,并不查照旧章,钦叙天朝字样,混以贵国及彼此和睦等字句,率臆禀陈非特礼制有乖,词意亦殊妄诞”。义律无奈,报告英国政府,认为在中国这样一个讲究礼节的国度,通信方式被看做是一件很严重的事,要改变它极有可能引起两国关系的破裂,律劳卑事件就是前车之鉴,而对于英国来说,“当务之急是扩大对华贸易”,至于通信方式的“进一步修改最好是留待将来有利时机”(《鸦片战争前中英交涉文书》,97—100页; Elliot to theGovernor of Canton,April 22,1837,China,30,pp.444—445; Elliotto Palmerston,May 24,1837.China,30,p.446)。)。

舟山等地失陷,使清廷感到事态严重,而天朝文书体制的约束又使地方大员不敢收受“夷书”,朝廷因此不能及时了解“夷情”。对体制作出修改已是势在必行。1840年8月9日,道光谕令直隶总督琦善:“倘有投递禀帖情事,无论夷字汉字,即将原禀进呈”;稍后,清廷又将口子扩大,谕令江、浙、鲁等地的督抚也有收转英人“字帖”的权力(注:《鸦片战争档案史料》2册,253—254,276—278页。)。 道光的这一权宜改动为琦善收受“夷书”作了合法铺垫。果然,11日,英方在白河口投书,因有圣旨,直隶当局痛快表示可以收受。当日,中方接受了以英国全权大臣懿律(G.Elliot)名义所发信函(注:巴麦尊致清朝宰相书有两种中译本:一种为英人自译本,也就是英方代表向中方提交的本子;另一种是根据英人提交的英文本,中方另找当时在华的俄国教士翻译的文本(前者见《鸦片战争の研究》(资料篇),3—7页;后者见《鸦片战争》(3),527—531页)。 值得注意的是:前者有“照会”字样,而后译本无。反映了身在广东的英译者和身在北京的俄教士的不同语境带来的对文书格式的不同理解。)。该函引人注目地不再用“禀帖”格式,而用“咨会”字眼。英国长期追求的文书平行往来,终于在英军的炮口下得以部分实现。但这只是英方的行动,从律劳卑使华以来,英人就多次单方面采用此类行动,它并不新奇,关键是看中方的回应。15日,琦善复函,放弃“谕”、“批”等居高临下的回复“夷书”定例,改用“照会”样式(注:《懿律咨会》,《琦善札复》,引自《鸦片战争の研究》(资料篇),8—10页。 另按:琦善使用照会文式也有一逐步“规范”的过程,1840年8月15日琦善复函中虽有“照会”字样, 但名目还是用“札复”,直到同月28日琦善才完全仿行“正规”的照会文式,名目亦明确冠以“照会”(转见《琦善照会》,《鸦片战争の研究》(资料篇),12—13页)。),此样式旋即被中英同类文书所仿效,其后成为中国外交文书的重要范式,对此进行一些考订当不为赘言。

从其源流衍变来看,清代“照会”的形式凡有三变:先前,它是清朝致藩属国的一种行之已久的文书格式,其收文对象一般是藩属国君,而发文人例行是清朝大臣,翻检《清代外交史料》,即存有嘉庆十年(1805年)十一月和十七年九月云贵总督伯麟等分致越南国王和暹罗国王的照会;还有道光二年(1822年)七月云贵总督分致缅甸、南掌、暹罗国王的照会,其文式固定为:以“为照会事”起首,以“须致照会者”结束(注:《清代外交史料》嘉庆朝1,42页;嘉庆朝4,2—3页;道光朝1,24、27—39页。 )。(按:以清帝名义向外国国君发出的公文则称“谕”、“敕谕”等,与“照会”决然不能混淆。鸦片战前,清帝的“敕谕”对象不仅限于藩属国,而且扩及没有宗藩关系的一切外国,如马戛尔尼和阿美士德使华时,乾隆和嘉庆两帝转致英国国王的公文均使用“敕谕”格式(注:分见《清高宗乾隆实录》1435卷,182—188页;《清代外交史料》嘉庆朝5,59页。)。)

附带言及,“照会”字样在鸦片战前的英国对华文书中也偶有出现。据笔者查阅,除前揭巴麦尊致中国宰相书的广东译本使用了“照会”以外,至少还有两次在公函中译本内出现“照会”字样。一次是在1834年7月28日律劳卑致两广总督的信函中( 注:《鸦片战争前中英交涉文书》,8页)。该函的中文翻译人是基督新教在华开教者马礼逊, 他来华已有十几年,对中国的文书用语有所了解,但据其所用照会格式来看,英人这时还不能说对清朝的宗藩“照会”体制有明晰理解。此封文书中出现的“照会”字样,在马礼逊的翻译中也是偶见,在此前此后他所译的其他文书中也不再见有“照会”字样。第二次是在1838年英印海军司令马他仑(F.Maitland)率舰队来华时,该舰队来华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为了排除中英官方间“直接通信”的“严重障碍”(注:《鸦片战争前中英交涉文书》,143—146页;Elliot to Palmerston,August 7,1838,China,30,p.548。)。舰队7月抵华后多次施加压力,未达目的(注:面对中方对英方“违规”文书一再拒收,义律曾向广东当局进行威胁:声明在英国海军造访之机,如果中方重复这种轻率行为,英方的反应将不再那么“拘谨”, 但威胁未能奏效。 参Elliot to Palmerston,August 10,1838.China,30,pp.549—550。)。但马他仑在8月4日致两广总督的书函颇值得注意,亦出现“照会”字样。因该文式不符合天朝文书体制,粤督未予答理,只是由水师提督关天培以“告知”形式复函:英方“忽改旧章,不用禀字,改用书信。总督大人是以不肯违例接收。未知义律曾将禀字一层告知贵总领否?”(注:《鸦片战争前中英交涉文书》,147—150页。)上列两函都是英人单方面行动,中方未予回应,对天朝文书体制的变化不具意义。

1839年,清朝对宗藩使用“照会”的范式再变,即范围有所扩大,由过往的单纯宗藩国扩及西方国家。起因是林则徐将这种文式转用于英国,为禁绝鸦片起草了致英国国王的“照会”,反应出林则徐等同样视中英关系为宗藩关系的天朝心态。道光于8月27日批准了这份照会。 其后,林则徐将照会交给“担麻斯葛”号(Thomas Coutts )船长弯剌(Warner)转送英国。弯剌回国后,求见巴麦尊,转交这不寻常的文件,不料,英国外交部拒绝和弯剌进行任何接触。

后来,英人翻译致中国宰相书时是否受到林则徐的启示,也译成“照会”,不得而知。林则徐照会交由弯剌带回是在1840年1月18 日(注:中山大学历史系编《林则徐集·公牍》,中华书局,1985年,125—128页。)。但该照会的酝酿由来已久,在1839年2、3月间,广东民间就已流传林则徐与两广总督邓廷祯及广东巡抚怡良联名致英国女王的照会(注:照会全文在梁廷柟的《夷氛闻记》(中华书局,1998年)和李圭的《鸦片事略》(北京图书馆,1931年排印本)中均有记录,落款时间是道光十九年二月;在当时广州发行的“Chinese Repository”第8卷中也及时出现了英译本。但照会不见于林则徐等当事人的文集,林也没有就此向朝廷奏报,尽管如此,仍应认为是由林则徐等主持拟写。于是,在1839年的广州曾出现过两种林则徐致英国王照会的文本,一种是二月的未奏进本,另一种是后来的奏进本,两种文本在字句上有很大差异。限于篇幅,本文不可能展开考订前后照会叠出的原委及文本差异,以及由此反映出来的林则徐在这个问题上的措置和心态变化。中外学者对此多有研究,但并非题无剩义,有兴趣的读者可比较参看《鸦片战争档案史料》1册,483、499、512、525、590—591、661—662 页等档籍以及《夷氛闻记》关于此事的记载,该书作者曾亲身参与此事的讨论。)。因为担心义律不予转交,他们又采取新的办法,照会不交义律而交“西洋在粤舟,令其代寄”,于是有许多抄件被分发到外船上,希望能被传递英国(注:《夷氛闻记》卷1,25页。)。5月间,广州坊市甚至发现了出卖“假捏照会英吉利国公文之事”,这些伪造“照会”由“六经堂”书铺刊印发售,官方发现后即予以查禁,但此事在当时曾闹得沸沸扬扬(注:《鸦片战争档案史料》1册,590—591,627页。)。6月, 林则徐曾请美国传教士裨治文(E.C.Bridgman)转递照会,被谢绝。8 月,朝廷批准照会后,林则徐等采取了更为慎重的态度,先由中方译员袁德辉译成英语,为力求译文准确,又由在穗的美国商人亨德(W.C.Hunter)回译汉文,再经美国传教士伯驾(P.Parker)过目,最后还让英国医生喜尔(Hill)修改(注:《林钦差与鸦片战争》,131—133页。)。前揭英函中两次出现的“照会”字样,当非无根杜撰,“照会”在当时的西人中间也不是稀见之词(注:马他仑和巴麦尊“照会”的翻译人都是马礼逊之子马儒翰(J.R.Marrison),他们父子是在对华外交公文中最早译出“照会”的极个别西人,他俩在不同时期不约而同地使用“照会”字义,至少在语言风格上具有某种承继关系。)。

经琦善的援用,“照会”范式有了三变。“照会”虽不是琦善的首创,然琦善对该文式的使用也并非没有创意。其最大的“新意”就是把前此用于藩属国君的文式转用于英国全权大臣,从国王下移臣僚,不能不说是降格迎合。它为中英文书往来别开一途,解决了在英方力求公文平行的压力下,中方被迫屈尊又要保有面子的矛盾。使中英文移找到了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样式。琦善使用“照会”,是直接得自懿律函中提到的巴麦尊“照会”一词的启发,还是得自传统宗藩文式的提醒,很难揣度。若是后者,追溯词源,“照会”不过源于天朝对藩属的特有公文称谓,琦善援引这个词,或别有语境潜意。但不管怎么说,此“照会”非彼“照会”,琦善虽然袭用了传统的“照会”字眼,其性质却有了大区别,堪似旧瓶装上了新酒,它失却了过往宗藩文式中的夷夏义理,失却了“万方来朝”的上国心态,转而具有某种对等平行的意味。个中转变还可作为注解的是,琦善对传统文式中“天朝”字眼的删削,琦善的最初几封照会在形式上与宗藩旧照会文式没有区别,旧文式例行在“为照会事”前面冠以“天朝云贵总督”等官衔名目,天朝意象一望可知,琦善照会的开头也同样开列“天朝大学士直隶总督部堂一等侯爵琦”字样。但是从1840年12月3日的照会开始, 琦善把照会中的“天朝”两字悄悄取消,仅留官衔,后来此式成为定例(注:《琦善照会》,转见《鸦片战争の研究》(资料篇),28—29页。)。至此,照会已脱出传统的以夏凌夷的非对等文式,而转变成至少是在形式上略具平等蕴义的外交公文范式,其中的变化很是耐人寻味,它所透射出的恰是中世纪的宗藩观念向近代国家观念转步的初阶。稍后琦善曾将英方文书和自己的复照一并具奏,道光并无他言(注:《鸦片战争》(4),45、52页。 )。

1840年8月16日,琦善派员接受了巴麦尊书, 表示要奏报朝廷后才能给予答复。英方文书中引起直隶官员注意的共有六条,天津巡道陆建瀛认为含有公文平行在内的前三项关乎“国体”,不能轻易让步,并提出“以监督与平行”的方案(注:《夷氛闻记》卷2,48页。), 即以粤海关监督与英人平行交往的小让步来推挡英人。英方所要求的是外交往来的全面平行,陆建瀛的建议试图以旧有的长期同外人打交道的粤海关来对付,还是在传统体制内兜圈子,和英方索求有相当距离。

8月29日,中英谈判,公文交往列为第二个议题。 琦善声称:所有国家的官员都有等级差别。义律反驳:英国驻华官员得到“平等待遇和直接的官方交往”,与官员级别无关,而与“各国之间的平等有关”(注:《义律关于与琦善会谈的备忘录》,《英国档案有关鸦片战争资料选译》下册,744页。)。双方还通过照会交涉, 琦善提出中英只有商人间的贸易关系,“本无所用官员文檄”。尽管琦善已创行照会新式,但仍避免官方往来。英方的复照则强词夺理地说林则徐的禁烟即是官方迫害商人的行为,由此得出清朝官方也不可避免地会介入到国际商贸中的结论,因此确定“官员文檄往还之制一款,不特至平至公,且为事必须者也。”11月,中英交涉移至广东举行。琦善照会,说义律“在粤年久,此间规格无不深知”,以后“如欲递送文书,应乘驶三板船,遥赴澳门同知衙门,投收转送,必无迟误。”这是在否认义律已经取得的同督抚直接文书交往的权利,在琦善看来,战争已结束,一切都应恢复战前旧制。义律则提醒中方,战争并没有结束,英国舰队正“迁泊”待命,英方的要求虽经交涉,但有待“定议”。要挟果然奏效,12月11日,琦善再致照会:“公文不用禀谕一节,其书写禀帖、谕帖者,本系历久成规,即他国官员亦然。今既据请存体面,虽系体制攸关,然称谕者,不见增荣;称禀者,不见受辱。况交易系与商人经手,官员不必过问。其余正式文书,本属无多,即不用禀谕,亦尚可行。”(注:《鸦片战争の研究》(资料篇),14、16、28—33页。)

其实,从战争爆发以来,禀谕的格式已被放弃,琦善不过是将既成事实加以明文认定。琦善语句尽管有意淡化,但这毕竟是清朝文书体制的一大应时之变,它对清朝长期奉行不替的外交文移范式有了根本性的修改。次日,义律声明:鉴于琦善已经同意不使用禀、谕等词,英方对官书平行交往也不再有任何要求(注:《义律致琦善照会》,《英国全权大臣与琦善谈判记录》,《英国档案有关鸦片战争资料选译》下册,803、886页。)。但几天后,英方又提新要求,认为文书平行是“大义所在”,“普天之下各国如似兄弟”,此权利不应局限英国,也当推广各国。试图在文移中贯彻最惠国待遇,中方未睬(注:《义律照会》,《鸦片战争の研究》(资料篇),51页。)。义律还想用条约形式将此议固定下来,1841年2月13日提出《条约草案》, 其中云:嗣后文移往还“即总管官员照会往来其余官员者,在粤上宪,即用札行;英国官员,即用申呈字样;其非与上宪文移往还者,各官仍为平行;至各商有应禀上宪之事,仍照向例具禀可也”(注:《条约草案》,《鸦片战争の研究》(资料篇),81页。)。如所周知,这一草案后以《川鼻草约》的名目出现,是一无效伪约,义律将文移新形式载入条约的努力暂时未逞。不过,在此后的实际文书交往过程中,中英双方实行的正是鸦片战争初期形成的中英“照会”范式。

与战前一样,英国政府对文书交涉表示极大关注。1841年1月, 巴麦尊致函驻华代表,称他在经过对上年八九月间中英外交公文详加批阅后有感:“和中国钦差的通信中,关于你们在与中国人交涉时应使你们自己处于完全平等一事,你们似乎没有充分记住我的那些指示的精神”,巴麦尊还特意把中方文书中的若干天朝用语圈点出来,诸如“恳请皇恩”、“钦尊大皇帝谕旨”之类。巴氏对英国代表容忍中方文书中屡屡出现的居尊语气表示强烈不满,指责代表在与中方文移中“过分斯文的态度”,强调这种态度在没有武力支持的情况下也许可以理解,但“在英国海陆军部队出现在中国海域的时候”就完全没有必要了(注:《巴麦尊函》,《英国档案有关鸦片战争资料选译》下册,684—687页。)。4月20日, 英外交部起草了关于义律执行政府指令情况的分类评估表,在“与中国人完全平等地位”一栏,评语是“这项指示没有完全执行。在中国大臣的照会中,几乎没有一件不把英国的要求形容为乞求”;在“平等基础上进行官方交往”一栏,评语是“就停止使用‘禀’、‘谕’等字而言,中国大臣于1840年12月11日同意了这项要求”(注:《给全权大臣指示的执行情况》,《英国档案有关鸦片战争资料选译》下册,841、843页。)。

总体而言,英国政府对文移格式的改变表示首肯,但对天朝语气深表不满。这也难免,文书表面形式的改变是相对容易的,但语义语气则是千百年儒家夷夏之辨的学理和天朝优越心态的深深积淀所决定的,不经意间就会自然而然地流露,很难改变(注:即或到了1843年,也就是《南京条约》签订近一年时,璞鼎查又发现:“在中国的某些高级官员中又逐步地恢复了那种对外国人的傲慢(

arrogant )和排拒(exclusive)的态度。”W.C.Costin,Great Britian and China,1833—1860,Oxford,1937,p.110。)。相比起来, 清政府对文移形式的反应比英国政府要弱化得多,仅据笔者所参阅的材料来看,琦善对外交文书的新决定甚至没有专门奏报朝廷,琦善对天朝文书体制的变动似是其个人行为。诚然,这主要因为英军的压力不得已而为之,但是,对琦善提交的白河和广东交涉文书的形式改变,朝廷确也没有提出过任何意见,也许,朝廷和琦善都认为,割地、赔款等项远比文书用语更值得关切,所以琦善敢自做主张。

对琦善的做法,不能说毫无异议,代理两江总督裕谦曾发议论:英方文书“语句亦多狂悖要挟。臣本不敢上渎天听,因前奉有谕旨,亦不敢不代为具奏。”哪知此见却遭道光训斥:“所见大差,远不如琦善之遵旨晓事。原字原书一并封奏,使联得洞悉夷情,辨别真伪,相机办理。若似汝之顾小节而昧大体,必至偾事”(注:《鸦片战争档案史料》2册,343页。)。显然,道光将文书制度的改变视为“小节”。1841年初,还是裕谦上密折,劾琦善五大罪,其中有“夷目公司领事义律,止系夷商首领……自上年在天津、浙江投书,擅用照会,僭称公使大臣,而琦善等不加详察,亦辄以贵公使大臣称之,以致外夷市侩,竟与天朝将相平行,大关国体,倘海外各国夷商藉口,纷纷效尤,何以处之?”(注:折件未署名,但一般认为当为裕谦所奏。参《清道光朝留中密奏》,《鸦片战争》(3),514、516页。)密折被留中, 道光阅后感受如何?不得而知。但稍后,琦善因香港等事被捕,裕谦所奏的另几项罪名均被审讯,独“擅用照会”事未被问及,可见,朝廷对此事也不太在意。可堪玩味的是,后来,江南大员多仿效照会形式与英人交换公文,惟处在前方的裕谦不屑于此。裕谦在镇海还宣布,敢有接收外人文书者,明正典刑,如外人“强行掷给,见者即行投之水火,倘敢存留传播,查出亦即斩首枭示”(注:《英夷入浙事务奏稿》,《鸦片战争》(4 ),228页。)。

1841年5月,英国改派璞鼎查替代义律, 在就职指令中重申:一开始就必须制止中方在同外人交往时所习惯的不平等的“装腔作势的语气”(注:《巴麦尊函》,《英国档案有关鸦片战争资料选译》下册, 906—907页。)。1842年8月6日, 英方提出具有城下之盟性质的“向大清国所要各条”,内中“两国官员来往一端”,基本是上年《川鼻草约》有关条文的原样抄录,不过对“照会”格式的使用级别规定更为明确,范围略有扩大,除英国驻华“总管官员”与清朝大臣的往来文书用“照会”外,两国“属员”的文移也用“平行照会”(注:上海历史研究所编《鸦片战争末期英军在长江下游的侵略罪行》,上海人民出版社,1962年,29页。)。中方代表耆英研究英人草案后认为,不外乎赔款、开埠割港和“与中国官员用平行礼”三项内容。三者比较,显然前两项要重要得多,耆英有奏:“其平行虽属末节,于天朝体制亦大有所损,惟既经曲事羁縻,亦复无暇顾惜”(注:《鸦片战争档案史料》6册, 56、137页。另按:这是向朝廷的奏报,实际上, 当英方提出条约草案时,耆英等在8月14日就已复照:“英国官员来往文书……均属妥协, 自应妥商”。虽未完全应允,但口气已明显赞同(《鸦片战争の研究》(资料篇),202页)。)。同时, 公文平行到这时已是行之两年的事实,不可能再行推翻,反之,英方却对这点特别在意,中方复照中曾依惯例将中国皇帝字样抬写,英方当即抗议:“来文内有皇帝字样抬写于(英国)国主字样一字之上,谅不过系书房误,非贵都统立意特犯也。此事虽属细小,然一毫之差,千里之谬,是以务请贵都统谕令各书房,此次改错抄正,而不至前辙可鉴,如彼此不致负气不平,而以后此误差可免也。”(注:《中英两国往来照会公文簿》,《鸦平战争》(5),476页。)

鉴此,耆英放弃在该问题上同英方交涉的努力。是项规定即如草案原样载入《南京条约》第十一款(注:耆英虽不再同英方纠缠“平等权”问题,私下却做了很多手脚,如仅从表面上看,南京条约的签订程序和形式,是相当符合当时的外交惯例和国际法的,两国国名及君主同样抬头书写,两国皆称“大”,在签字和用印上,英国代表在英方保留文本上居首,中国代表在中方保留文本上领先。但是,如把条约的进呈中文本与海关总署编的《中外条约集》(Treaties, Conventions EtcBetween China and Foreign States,Shanghai,1908)中的文本互相比较,便会发现进呈本的条文几乎每一条均有改动,其改动部分主要不是约文内容,而是称谓等。英国的国名与君主均无抬头,英国的国名之前也没有了“大”字,条约的序文略去,耆英与伊里布的“钦差便宜行事大臣”的头衔也略去,其语气也没有那么平等。于此,中国学者王曾才有论说(见《中英外交史论集》,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3年,48页)。美国学者费正清则把中文本中删除有关“平等”方面的字样,称做双方“不能会心的文件证据”(参J. K. Fairbank, Trade

andDiplomacy on the China Coast,Cambridge,1953,Vol.1,p.103;Vol.11,p.10.notes,85)。这种表里不一的情况,正好说明了由传统外交体制向近代外交体制过渡中,清朝君臣的困境和应对。)。1843年的《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第十三款又补充“其英商欲行投禀大宪,均应由管事官投递,禀内倘有不合之语,管事官即驳斥另换,不为代递”。中国官方与英商的文书往来权被截取。1844年,同类规定被载入中美《望厦条约》第三十款和中法《黄埔条约》第三十三、三十四款。其中尤以《黄埔条约》的规定最为详具(注: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1 册,三联书店,1982年,32、42、56、64页。),被后来的与约国所仿效。

中外文书交往体制的变迁,绝不简单地只是一种文移关系的变化。它折射出国家间国际地位的升降,反映出天朝体制在西方的步步进逼下开始崩塌。鸦片战争之前,清朝对西方表面持不平等的凌架姿态,战后发生了全然相反的变化,如果仅从形式着眼,战后有关外交文移的一系列规定,大多在表面上力求一种“平等”关系,恰如一位英国学者所评:“这个条约解决了令人不满的平等地位问题,至少理论上是解决了。由于武装力量已经证明,把所有国家都看作是附属国再也不是明智的做法”(注:〔英〕魏尔特:《赫德与中国海关》上册,厦门大学出版社,1997年,71页。)。但在深层实质上,它所代表的是西方价值体系在中国的强力移植,是西方外交和文书体制对中国的硬性干预和强制替代,是列强在华不平等条约体系的一个局部表征。以表面的平等掩盖实质的不平等,正是近代资产阶级包括反映其意志的国际法的典型特征。于此,时人已有体认,1843年,广东官员李棠阶指出:“许其平行,将何以遏其横肆之状”(注:《李文清公遗书》, 《鸦片战争》(5 ), 527页。)。问题当然不是出在“平行”, “平行”的背后是国家地位的翻转。

《南京条约》规定,中英同级别的官员用“照会”等平行样式,但在实行中,外国领事也和其公使一样在和中国督抚的官书往来中“超级别”地使用“照会”的格式(按说,领事要低于中国督抚的级别),以至于西方学者马士认为,在中国,“领事具有一种为别处不曾见过的重要性”(注:《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1卷,342页。)。这样,即便只从形式上讲,也反陷中国官员于不平等了。1930年,鉴于“照会”在某些场合被“公函”的形式所替代,外国公使馆专门出面反对这种改换,认为:“照会带有的那种印记是中国人习惯上同或多或少可敬畏的权威相联系的……如果轻易取消任何提醒(中国)当局我们的条约还未废除或废弃的东西,那将是一个错误”(注:〔英〕毕可思:《通商口岸与马戛尔尼使团》,见张芝联主编《中英通使二百周年学术讨论会论文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319页。)。这里, 中国传统的“照会”历经演变,居然匪夷所思地与列强捍卫不平等条约的“神圣性”联系在一块了。这和鸦片战争时的状况又是大相径庭。

还要补充的是,不平等条约体系是一个“整体”,各种特权纠缠相连,互为作用。但条约的各款不能等量齐观,其中文移规定也使中国的外交文书体制更契合近代国际规范,并至少在某个侧面上使中国传统的并不可取的夷夏观受到近代国家理念的挑战和冲击,而且,至少在形式上使中国外交文书的近代范式得以初步构成。换言之,天朝体制被近代体制取代,或许并不纯然是坏事。诸如平等意义上的“照会”之类的字眼我们今天仍在通用(注:“照会”(chao-hui),其对应英文词有“note”等多种。J.Y.Wong博士指出:《南京条约》英文本里的用词是“communication”,但这个词并不通用, 在官方文件中所通用的英文词是“despatches”(参J.Y.Wong,Anglo-Chinese Relations 1839 —1860,A Calendar of Chinese Documents in the British ForeignOffice,Oxford University.1983,pp.17—18)。 这个说法一般而言是正确的, 但在早期英国对华外交文件中, “ note ”、 特别是“communication”也还是通用, 如著名的巴麦尊致大清宰相书中的“照会”英文对应词便是上面两词(参H.B.Morse,The International ofRelations of the Chinese Empire,London and New York.1910,Vol.1,pp.621—626)。),即为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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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与中国外交文书现代范式的初步构建_第一次鸦片战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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