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业财务报告的信息披露问题研究

中国保险业财务报告的信息披露问题研究

袁书洋[1]2014年在《上市保险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保险业不仅是金融业支柱产业之一,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改革开放至今,我国保险业经过了三十多年的快速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也存在不少乱象。限制我国保险业取得更大成就的因素有很多,如服务质量不高,诚信问题突出等,但信息披露问题也是重要因素之一。由于当前我国保险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情况不能够满足大部分投资者和投保人的需求,因此,在某种程度上便导致其市场吸引力不足,以致于客户流失。如果能够找到我国保险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并对症下药,就有可能帮助我国保险业取得更好更快的发展。本文以我国四家上市保险公司近三年的年度财务报告为样本,试图找出个体背后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及其根源,并相应提出改进建议。本文共分为六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绪论。本章阐述了研究背景、研究目的与意义、研究内容与方法以及研究的创新与不足。第二章,相关理论基础。本章整理了与会计信息披露相关的理论,主要介绍了信息不对称理论、会计信息供需理论、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要求及三种会计信息披露质量评价方法等,尤其是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评价方法,为下文对保险业会计信息披露现状的研究做好铺垫。第三章,我国保险业会计信息披露现行规范。本章就我国财政部、证监会以及保监会等政府行政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做出的规范做了详细的归纳总结与介绍。第四章,保险行业的概括分析。本章首先从会计信息披露的角度探讨了保险行业的特殊性,再结合CIFAR指数的精神内涵以及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保险企业信息披露的规范要求,总结出针对我国保险企业会计信息披露质量评价的方法。第五章,A股市场四家上市保险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现状分析。本章先以上述针对我国保险企业会计信息披露质量评价的方法为标准,对A股市场上四家保险公司2010-2012年三年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分析评价,并从中发现存在的会计信息披露问题。再从政策层面和执行层面分别探讨了产生上述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原因。保险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产生的根源归结起来,一是由于相关规范不够完善,二是由于规范的执行都不够严格。第六章,改善保险业信息披露问题的对策及建议。本章提出的改善对策是针对上述问题及原因分析提出的,政府部门要完善政策规范以及加强对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加上保险公司自身要提高管理水平,通过各方的努力共同来提高我国保险业的会计信息披露质量,从而实现我国保险业更快更健康的发展。

姚渝[2]2000年在《中国保险业财务报告的信息披露问题研究》文中认为财务报告作为企业的投资者、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进行经济决策所需信息的主要来源,其对信息的披露必须符合一定的规范与要求。财务报告应当向信息使用者真实地提供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其他相关方面的经济信息。一般地说,财务报告应以决策有用性兼顾受托责任为目标,提供相关、可靠、可比的经济信息。与其他经济业务与活动相比,保险业有风险随机性、成本未来性、责任连续性等固有的特点,进一步决定了保险业会计及保险业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的特殊性。以真实、公允为基础的公认会计准则和以偿付能力为中心的法定会计准则侧重点及要求的差异,也使保险业财务报告在两种会计准则下的信息披露有所不同。本论文通过分析和比较与研究这两种目的的会计准则对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的要求,以及各信息使用者对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的要求,借鉴对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的国际通行做法,针对我国保险业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的现状,提出对我国保险业财务报告信息披露内容及披露模式的改进建议。 全文共由五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传统的财务报告的信息披露,是由财务报表、报表附注以及其他财务报告组成的,其中,财务报表是传统信息披露的主要渠道。各国的财务会计准则对财务报告的信息披露质量和信息披露模式均有一定的要求。一般来说,财务报告提供的财务信息应符合可理解性、相关性、可靠性和可比性等四项主要的质量要求。但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传统的会计体系受到了严峻的挑战,以财务报表为中心的信息披露模式已不能适应现代信息社会的要求,财务报告体系需要改进。 第二部分:保险业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的特殊要求。与一般的生产经营活动相比,保险业具有其独特的业务性质,这就决定了保险业的会计制度,从而保险业财务报告的信息披露与一般企业有所不同。一方面,由于保险业具有风险随机性、成本未来性和责任连续性等基本特征,导致其信息披露具有一定的“不精确性”;另一方面,由于保险<WP=3>公司的业务与会计资料均是建立在群体基础上,因而与一般的企业不同,分类信息很难获得。正因为如此,许多国家规定有关于信息披露的免除条款。根据国际惯例,保险会计准则可划分为两种:保险公认会计准则(GAAP)和保险法定会计准则(SAP)。前者的目的在于保证保险企业对外信息披露的质量,即真实、公允地反映保险企业会计期间内的经营成果与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状况,以便为保险企业的外部财务信息使用者如投资者、一般债权人、保险同业、政府机关及其他社会公众提供于经济决策有用的信息;后者主要服务于保险监督管当局为保证保险公司的主要债权人(保单持有人)的利益而评价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需要。两种目的的会计准则在会计基础,会计原则等方面存在着差异,从而决定了两种会计准则下,财务报告的信息披露也有所不同。 第三部分:保险业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的供需分析。一方面,信息需求对信息供给具有决定作用,但这种作用的发挥受到多方面的制约:首先是信息使用者群体是否真正形成;其次是有没有建立有效的信息需求反映机制;第三是信息需求方的力量均衡。另一方面,信息供给不是简单地适应信息需求,信息供给对信息需求又具有反作用。一方面,保险业财务信息的需求者具有多元性,不同的信息使用者基于不同的目的,对财务报告的信息披露会提出不同的需求;另一方面,不同于一般的供需关系,保险公司作为信息的供给者,通常拥有较完全的信息,从而成为提供信息的自然垄断者。因而,从保护信息使用者的角度,应当在制定法规时,充分考虑不同信息使用者对财务信息的不同要求,规范保险业财务报告的信息披露。 第四部分:国外保险业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的考察。为了提出对我国保险业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的改进建议,本章选取了英国、美国、德国和日本四个主要的保险业发达的国家作为考察对象,对其保险会计准则对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的要求进行了比较,并选取了这些国家的个别寿险公司的财务报告,审视了其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通过这样的比较分析得出的结论是:(1)财务报表依然是现代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的主要方式。但由于经济事项的日趋复杂,财务报表对信息披露的局<WP=4>限性越来越明显,仅仅依靠财务报表来了解财务信息已远远不够,财务报表附注对信息披露的作用越来越强。(2)财务报告的为使用者服务的特征表露越来越明显,使用者对财务报告的主导作用在上述所考察的几个保险业发达的国家越来越强。(3)其他财务信息的披露明显增加。一方面是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另一方面,管理当局也借助于其他财务信息渲染公司的业绩,宣传公司的产品,树立公司的形象,以期获得投资者以及其他相关信息使用者的好感。 第五部分:我国保险业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的改进建议。自80年代初我国保险业恢复并发展以来,我国保险业的财务会计制度经过了三个阶段的改革与发展,应当说财务报告体系已日臻完善,对信息的披露也越来越充分。但与保险业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保险业财务报告的信息披露还有待进一步改进。一方面,应当对目前保险业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的模式及内容进行完?

张民[3]2004年在《保险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保险市场的健全与完善,保险竞争的规范,保险市场消费者需求的实现,一项很迫切问题便是保险市场各方主体对保险公司运行的稳定性与财务状况的了解和把握。2003年11月7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H股在香港联交所成功上市,成为第一家在海外整体上市的国有金融企业。12月17日、18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纽约和香港上市。中国最大的两家保险公司先后上市,标志着中国保险业开始与国际接轨。保险公司上市后,信息需求者对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本论文采用了比较研究法、规范分析法及跨科学研究法等多种研究方法。本论文通过对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的分析,结合我国的《保险公司财务制度》,借鉴对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的国际通行做法,对保险信息不同使用者进行了归纳,对保险信息的原则进行了探讨,对我国保险业信息披露的现状进行了剖析,在此基础上对保险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改进我国保险信息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同时对保险信息披露的方式进行了归纳与总结。

邢栋[4]2012年在《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法经济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金融危机,特别是2008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史所罕见的国际金融风暴,其沉痛的教训警示我们,国家适度管理与监督经济活动是必要的。法律制度作为国家管理经济、金融的有力手段,其有效的方式之一就是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目前,我国保险业正处于快速发展的时期,更应该尽快建立一套完善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体系。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调整保险信息需求者在保险公司信息披露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建立并完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根本目的在于解决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保险市场效率,降低保险交易成本,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更好的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通过实施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可以增强保险企业和保险市场的透明度,帮助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利益相关者更好的了解保险产品,对保险企业的经济实力、资信情况、经营业绩、服务质量和发展前景做出正确的判断,使他们在购买、消费保险公司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时,能充分、及时地获取必要的信息,从而做出更为准确的判断,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建立完善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有利于形成有效的市场约束机制,促进保险公司之间公平竞争;有利于促进保险企业加强内控制度建设,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有利于保险监管机关更好的把握保险市场动态,从而达到合理配置保险市场资源的目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法经济研究是一个涉及到法学和经济学跨学科交叉整合的课题。本文将尝试系统地研究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产生原因、基础理论、规范体系、运行机制及法律责任等,并将以经济学分析的思路贯穿始终。本文的主要观点是:(1)建立和完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目的在于消除或减少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信息欺诈等现象,以保护广大保险消费者的利益,维护保险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实现保险市场中的资源最优配置。(2)实现公平、兼顾效率应该是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根本价值所在。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作为维护广大保险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体系,应当充分实现法之公平理念,同时其作为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的法制体系,应当兼顾效率。(3)保险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是一个经济法责任体系,除可以使用传统的行政、民事、刑事等责任形式外,还可以有其特殊的如行业禁入和降低信誉评级等方式的责任形式。(4)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是促进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改善的制度保障;同时,良好的公司治理,也必然促进信息披露质量的提高,增进公司的透明度。(5)信息披露已经成为现代保险市场发展和保险监管的基本理念。本文的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通过法经济学的新型视角,运用经济学和法学的双重分析方法,对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进行系统的研究和分析,是一种对具体制度进行的跨学科研究。通过分析保险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及影响因素,完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机制,提高信息披露水平,增加保险市场的信息透明度,强化监管,促进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流动,建立更加完善、健康和持续发展的保险市场,为加快制定促进我国保险业科学发展相关政策法规提供更为全面的理论支持。(2)从保险消费者知情权的角度对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进行了阐释。保险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与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从根本上讲是同一权利、义务关系中的两端。所以对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分析与评价,不能简单的只比较分析保险公司本身的成本与收益,更要考察和分析保护广大保险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所带来的整体收益。知情权广泛影响广大保险消费者其他权利的行使,而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从法律制度层面上保障了保险消费者知情权的合理实现。本文共分为八个部分,其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是引论。本章在简要介绍了本文的选题背景以及本文研究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后,对国内外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既有研究文献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梳理及评述。然后说明了本文的研究内容、研究方法、主要创新及不足之处。第二部分是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变迁及其相关经济学理论。本章首先阐述了信息及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概念,并通过对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演进的考查,从发展的角度证明了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均是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建设密不可分的。然后对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所涉及的经济学基础理论,主要包括信息不对称理论、交易成本理论以及信息的公共产品理论进行了重点阐述,为后文的经济学分析奠定了理论基础。第三部分是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经济学分析。本章首先是对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成本与收益进行分析,具体包括对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立法成本、监管机构适用制度的执法成本以及保险公司执行信息披露制度的守法成本三个方面的分析,并与成本分析相对应,分别从立法、执法和守法三个方面对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的收益进行了分析;其次是对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供给与需求分析,具体说明了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法律供给的特殊性、法律需求的特殊性以及供求与成本、收益之间的关系;最后是对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必要性的经济学论证。第四部分是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学分析。本章首先从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的角度对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学理论根源进行了较为详尽阐述;然后分别从信息需求者知情权保护以及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两个方面对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进行法学分析;最后从维护保险市场正常经营秩序、实现保险信息公开化、确立保险市场参与者公平的法律地位以及体现法律制度的效率性四个方面对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价值进行了归纳。第五部分是我国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现状及制约因素分析。本章对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中保险公司公司信息披露方面存在问题从四个方面进行总结,在此基础上从监管层面、保险公司自身层面以及外部环境三个角度对我国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现状的制约因素进行了的分析。第六部分是国际及我国台湾地区保险业信息披露制度的比较分析。本章具体包括对国际保险监管协会保险信息披露文件的介绍和分析,对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保险业的信息披露制度的比较,以及对我国台湾地区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考查。并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总结出我国在完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方面应关注的主要问题。第七部分是对完善我国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思考。本章是在前文研究及分析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具体建议。具体从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体系的重构、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和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监管体系建设三个方面予以重点论述,以期对完善我国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建设能够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建议。文章最后一部分是本文的结论及对未来研究的展望。

朱梁[5]2006年在《我国保险业信息披露问题探析》文中研究表明保险市场是一个典型的充满了不对称信息的市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各自具有对方所不具有的信息优势,并由此导致了逆选择、道德风险等保险市场失灵状况的产生。特别是保险产品、保险服务和保险公司的专业化,使得保险人掌握着大量的专业信息,这些保险业信息很难被投保人(被保险人)获知。而随着社会公众对保险业诚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保单条款通俗化等要求的提出,以及保险公司自身外部治理的需要,市场各参与者对保险业信息披露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尽管如此,由于各种制约因素的存在,现行的保险业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并没有充分体现保险行业的特征,专门的保险业信息披露机制仍未正式形成。反观国外很多国家在这方面已形成了成熟可行的机制,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也为此专门发布了许多标准和指引,可见,保险业信息披露的规范化也是一个必然的趋势。因此,对我国保险业信息披露问题的分析和研究具有理论和现实的双重意义。本文从信息经济学的不对称信息入手,分析了保险业信息披露的理论基础,在借鉴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及国外部分国家经验的同时,对我国保险业信息披露的现状进行了深入的剖析。在此基础上对完善我国保险业信息披露机制提出了设想和构思。鉴于目前我国有关保险业信息披露问题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笔者希望通过较为系统的论述,以期实现下列目标:通过运用经济学知识,为保险业信息披露找到坚实的理论基石;通过考察保险业信息的特殊性,揭示保险业信息披露的特点;通过对国外相关内容的考察与比较,能够对我国保险业信息披露机制有所启示和借鉴;力求较为系统地构建我国保险业信息披露机制,对实践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按照本文的行文思路和内容阐述的需要,全文共分四章:第一章:保险信息披露的理论基础。本章共分四节,以层层递进的方式对此进行阐述。第一节,先从信息经济学中的不对称信息角度入手,将保险市场简化为保险人(被保险人)和投保人两部分,分析

蒋婧[6]2006年在《我国保险业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如今,保险业已成为我国金融业的中坚力量,保险业要发展,一方面离不开充足的资本和有效的经营,一方面也需要不断吸引投资者和客户。而规范、高质量的财务信息披露,不仅能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为监管当局提供评价基础,更能为促进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创建和谐社会起到积极的作用。本文通过考察保险业经营的特殊性、分析各类信息用户对会计信息的不同需求,结合CL人寿上海分公司的信息披露实例,揭示目前我国保险业普遍存在的会计信息披露的缺陷,并对其提出改进建议,以期为提高我国保险业会计信息披露水平和质量、促进保险业稳健发展提供有意义的参考意见。文章共分六个章节,第一、二章节分别介绍了会计信息披露的理论基础和保险业会计信息披露的特殊性;第三章分析了我国目前保险业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问题的成因;第四章以CL人寿上海分公司为例,揭示其作为一个分支机构,在向总部、地方监管等信息使用者递交和披露会计信息时产生的一系列问题;第五章对财务性、非财务性信息披露以及会计信息披露的模式提出改进意见。

芮皛[7]2006年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中国保险业的影响初探》文中提出由于保险行业经营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因此与保险相关的会计问题应当建立相应的会计准则与之相适应。我国目前的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主要是依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为的是符合国家监管要求,并没有正式的保险业会计准则。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公司逐步发展壮大,公司资本在国际间的流动,保险公司也逐步开始在不同国家上市筹资,“保险公司应该以一种怎样的财务报告准则披露公司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才能符合投资者和公众的要求”成为了保险公司财务报告披露的焦点问题。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经过多年的研究和探讨,在2004年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4,这标志着IASB对建立与保险行业相应的会计框架的第一阶段任务已经完成,并于2005年在欧盟开始实施。我国已经加入WTO四年多,面对逐步开放的保险业市场,在中国实施符合国际要求的正式保险会计准则是必然的,趁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施之际探讨其对我国保险业的影响,对我国建立和实施合理的保险会计准则有现实意义。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国际财务准则简介。在这一部分里,重点介绍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关于保险合同会计实务的发展。考虑到保险行业经营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将会给建立相应的与保险相关的会计问题的会计框架的会计工作带来的挑战性,所以IASB将保险合同有关项目的研究工作分为两个阶段来进行。第一阶段:包括了从2005年1月1日开始的过渡阶段,与欧盟的最终期限相一致,其目标是让欧盟的上市保险公司能够在2005年实施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按照新准则编制2005年的报表(包括与上一年的比较)。其修改主要包括了:保险合同的分拆,准备金充足性测试的引入,禁止计提巨灾准备金,保险负债的单独列示以及严格限制会计政策的变更等。第二阶段:IASB从2004年九月开始其第二阶段的工作,但是仍然没有宣布实施的时间表(最初计划是2007年)。第二阶段将主要针对可能存在的对负债的

何婷[8]2008年在《中国寿险监管信息披露探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地保持较高的增长速度,保险业在此过程中也受益匪浅,取得年均增长30%以上的成绩,成为国民经济增长最快的行业之一。成功进入WTO后的5年时间里,外资保险公司不仅引进了资本,更重要的是带来了先进的技术和专业管理经验,例如经营方针、公司管理、产品创新、营销体制等,促进了行业的整体提升,消费者对保险也有了更明确的需求和评价,即使普通消费者也能感知。寿险业作为我国保险业重要组成部分,由于不断转变经营理念,主动调整业务结构,取得显著成效,行业总体形势良好。对于我国如此具有发展潜力的活跃的保险市场,如何实施有效的监管就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然而有效的监管除了有一系列持续监管措施外,还应该有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本文正是基于理论与现实的需要,试图从监管手段的角度,在寿险业范围内,以保险业监管者为主要信息需求者,研究监管信息披露的内容、信息质量特征及披露方式,通过比较具有代表性的美英两国所采用的监管信息披露制度,结合分析我国寿险监管信息披露制度现存问题及产生根源,探讨现阶段为实现我国保险市场有效监管而完善监管信息披露制度的政策建议。本文第1章首先介绍保险监管信息披露的理论基础和会计基础。笔者以信息经济论和阿罗的保险信息披露相关理论作为寿险监管信息披露的理论基础。在信息论中,美国经济学家施蒂格勒①率先对交易中的信息成本进行了研究,提出信息和其他商品一样,获得信息需要付出代价。由于信息披露不完全的原因,社会消费者和商业界只能获得他们必需的信息中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因此不完全信息将导致物价更加僵化,资源更得不到优化配置。由此看来,施蒂格勒所讨论的核心问题是什么时候去获取信息,具体讲就是在什么地方,以什么方式收集信息,如何加工信息,如何比较不同的选择方案,什么时候停止搜索。对于这类问题,经济学上答案的标准是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朝这个方向研究下去,我们会发现:经济人只是在预算约束之外多了一个信息约束,而解决信息约束的方法在于信息披露。而阿罗对保险市场的研究也成为保险信息披露的理论支撑。从其研究成果看,保险机构除在解决预算约束问题的同时还必须依靠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机制解决信息约束问题,以达到保险企业交易成本最小化和资源的最优配置,以及保险市场效率最大化的目的。笔者在第2节介绍了保险监管信息披露的会计基础,监管者要求保险公司每年以季报、年报的方式上交财务报告等信息,因此,研究保险监管披露信息的另一基础就是保险会计,本文正是在保险会计框架下对披露内容进行分析的。第2章主要分析寿险监管信息披露的内容和信息质量特征。本章先从寿险经营和会计要素两方面分析寿险的特殊性,并由此引出寿险监管信息披露的特殊内容,包括:寿险公司偿付能力信息、公允财务信息、公司治理信息、风险及风险管理信息以及预测性信息等。另外,对于寿险市场上层出不穷的创新性寿险产品,监管者还要求单独披露,如对于存在独立账户的新型寿险产品,报表附注中要求披露产品基本情况和独立账户的资产负债表、投资收益表和净资产变动表;对于分红型寿险产品,我国保监会还要求保险公司报送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研究信息披露除了内容外,还必然涉及到信息质量问题,所以笔者在本章第3节论述了寿险监管信息应当符合的质量特征,包括:决策有用性、充分性、有效性、及时性、可靠性、可比性、一致性和重要性等特征,并在结尾提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何有效判断寿险公司披露的信息是否达到这些质量要求。第3章对极具代表性的美国和英国的寿险监管信息披露制度进行了分析,认为有我国借鉴的地方。美国是在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统领下由各州独立监管,制度严格,起步较早,到目前为止已经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监管信息披露制度,笔者在对其分析以后认为在完善我国寿险公司披露的财务和业务指标,加强寿险公司风险管理方面信息的披露以及加强保险监管报表报送制度的建设等方面有值得借鉴的地方。英国对寿险公司的监管重点是偿付能力,因此整个信息披露制度也以偿付能力信息为中心。通过英国寿险监管信息披露的内容和监管会计信息披露处理方法特点的分析,可以得到对我国寿险监管信息披露有益的几点启示:资产认可采用“排除法”值得借鉴;完善精算报告内容;注重行业自律组织对监管信息披露的辅助作用。第4章也是本文的核心部分。按照我国保险监管信息披露框架,分为定期信息披露和临时信息披露以及寿险特殊业务的披露。本章分析了我国寿险定期、临时和特殊业务监管信息披露的现状,揭示现存问题及其原因。寿险监管定期信息披露是寿险公司监管信息披露的主体部分,着重披露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信息,主要以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形式披露。其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披露指标难以发挥预测未来偿付能力情况、现金流信息披露不充分、风险管理信息披露要求不合理等。寿险临时信息披露报告是定期信息披露的重要补充,主要是对重大事项进行说明,在披露的重要性和及时性方面有所欠缺。特殊业务信息披露是偿付能力报告体系之外的披露要求,我国寿险特殊业务信息披露主要是监管者针对投资型新型寿险产品这样一些特殊寿险业务做出的披露要求,现存问题主要表现在披露过于简单,形式单一,针对新寿险产品,在保险会计处理上存在诸多难题等方面。第5章基于前几章的分析得出结论:我国寿险监管信息披露有很多亟待完善的地方,披露内容是值得重点改进的部分。除了我国寿险监管信息内容需要完善外,监管部门对寿险业信息披露的立法、评估指标体系不完善、缺乏相关基础数据、以及监管电子化水平相对较低等原因也致使了监管者预期获得的信息与实际信息存在较大差异;同时,我国目前信用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尚不发达,对保险的资信状况评估还处于初级阶段,导致保险公司缺乏社会监督和制约机制。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寿险监管信息披露在立法、披露方式、信用评级、以及信息质量衡量等方面都有待改进。只有加强这些方面的建设,才能加快我国寿险监管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同时,笔者针对前文指出的问题探讨了改进我国寿险监管信息披露制度的政策建议。除了对我国寿险监管信息定期披露、临时披露和特殊业务披露的内容分别提出了完善建议,另外还根据全文的整体分析提出其他方面的建议:加强相关法规建设,加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处罚,提高监管电子化水平,改进披露方式,加强诚信建设,鼓励寿险公司参加信用评级,加快衡量寿险监管信息质量方法的建立和创新等。

梁书舒[9]2007年在《我国股份制保险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相关问题研究》文中指出近年来,我国保险业进入了一个飞速发展的阶段,保险业的各个方面,如混业经营、保险监管、保险投资、保险公司内部治理等,都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保险市场的健全与完善,保险竞争的规范,保险市场消费者需求的实现,都面临着一项很迫切的问题,便是保险市场各方主体对保险公司运行的稳定性与财务状况的了解和把握。随着股份保险公司进入证券市场,上市保险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对证券市场的有效运行和长远发展也将产生着举足轻重的影响。股份制保险公司是我国保险公司的主要形式,为了提高其会计信息质量和内部管理水平,中国保监会要求从2007年1月1日起在保险行业执行新会计准则,实现“同步切换,分步到位”,即分两个阶段:先实现“会计报表层面的切换”再实现“管理流程层面的切换”和“会计账目层面的切换”。新会计准则下,对会计报表附注的披露进行了强调,如保险公司应披露与保险合同相关的风险程度的信息,以及保留的与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的性质;预计负债的实际情况和或有事项、日后事项;公允价值信息的披露等等。随着保险业的股份制发展,保险会计的诚信问题越来越受到各界的重视,因为这是影响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本文的主要研究对象是股份制保险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拟从其含义、特殊性、现状、影响因素等各个角度进行分析,旨在对此进行讨论的基础上提高我国股份制保险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使其更好的与国际接轨,更好的促进保险业的飞速发展。全文由五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第一章)是会计信息披露的必要性与会计信息质量特征。本部分从会计信息的涵义入手,分析了会计信息的产品属性,这与会计信息质量的高低有着密切联系。同时结合信息不对称理论与市场效率理论,对会计信息披露的必要性进行了阐述,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是解决市场中信息不对称、使得各方需求者各获所需、保证证券市场效率的最好手段。由于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存在,才会引发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关注,因此在本章第三节中,通过对会计信息质量的主要约束条件、主要质量特征和次要质量特征的分类来对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可比性等质量特征进行了描述,各质量特征通过多个层次对会计信息质量起保证作用。第二部分(第二章)是保险业会计信息披露与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特点。本部分按照保险业经营的特点使得会计信息具有特点,从而表现在会计信息披露上也存在着特殊要求,最后使得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充分融合了保险与会计的背景,使保险业的会计信息质量拥有浓重的行业特殊涵义的线索进行论述。由此,本部分主要从三个方面入手,首先从产品、风险、成本等各方面介绍了保险业经营的特点,其次介绍了保险会计信息本身的特点及信息披露方面的特殊要求,保险业的会计信息具有预计性、指标特殊性等特点,正因为这些特点和保险经营上的特殊性使得保险业会计信息披露有着其他行业所没有的特殊要求,例如保险行业特有的应向保险监管部门定期提交偿付能力报告等,而这些特殊的要求的规定都是源于保险业经营上的特点及国际上主流的双重会计行为规范。最后一节是我国股份制保险公司中主要会计信息质量的特点,虽然可理解性、相关性、可靠性及可比性等质量特征是其他行业所提供的会计信息都必须遵守的质量特征,但其与保险行业的结合后充满了特殊的行业气息。第三部分(第三章)是我国股份制保险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现状分析。随着我国进入WTO,保险业的发展日新月异,本部分讨论了我国保险行业会计信息披露的基本框架,即以何种形式将会计信息公布于众。一般来说,保险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体系都是由年报、期报等构成,上市保险公司除了与非上市公司一样需要向保险监管部门提交年报和偿付能力报告之外,还需要向证监会提交年度报告。在第二节中,对上章重点谈到的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在我国的现状作了深入分析,随着新华人寿资金违规运用问题的曝光,股份制保险公司信息披露问题进一步受到重视,这种重视非常之必要和及时,新华人寿的动荡使得我国保监会第一次启用了保险保障基金,为保险界敲响了重重一锤。除此之外,还有一些保险公司存在着保险会计不诚信、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充分等现象,使得会计信息质量得不到保证。由此,如果各保险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引起足够重视,且在行动上严格要求,认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充分保证信息的质量优良,相信必将增大保险公司的透明度,有利于股份制保险公司的健康发展。第四部分(第四章)影响我国股份制保险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因素分析。紧承前章的现状分析,本章主要从会计信息本身、供给、需求及监管四个方面来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因素进行讨论。首先描述了会计信息的产品属性使得会计信息质量不高,这主要是由于纯公共物品的属性会造成信息供给方缺乏主动性,也使得需求方对信息的追求和监督效果减弱的缘故。除此之外,第二节主要从会计信息的供给方入手,供方的不足都是保险公司自身原因,如,披露成本的制约,公司内部的管理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力不从心,质量的提高更是无从谈起,只有公司健康的成长,才有良好的会计信息质量,这个良性循环才能继续往复。第三节是在站在需求方的角度来讨论需求者到底需要什么样的会计信息,无论是投资者、投保人还是监管者,身份不同,需求不同,对会计信息的内容有所偏好,对会计信息质量的特征的强调点也不一样。最后是就监管方面来讨论在监督层面上所出现的不足,这主要是信息披露法规方面、会计准则制度上仍旧存在的不完善之处,外界环境对保险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第五部分(第五章)是提高我国股份制保险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建议。通过前文的讨论,本章针对前述问题及其他提出了些许建议。作为信息供给方的保险公司,加强自身建设是非常必要的,完善公司内部的治理结构,从内而外的健康经营,同时在信息披露方面,严格按照国家法规执行,重点披露与全面披露相结合。另一方面,与发达国家的保险行业相比,我国的信息需求主体严重缺乏,因此我国应培养尽量多的有效的需求主体,只有供需平衡、相互制约,才能保证保险公司会计信息质量迅速上升。除此之外,还有更为重要的一方面即是完善监管的相关法律规范,由于保险也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监管者的身份一直都举足轻重,各项法规以及与其他行业,如注册会计师、各个信用评级机构等,也应以监管者的身份对保险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

葛艳辉[10]2002年在《保险业信息批露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使得保险公司对外披露以财务报告为主体的信息成为必要。作为信息需求者的监管部门、保户和投资者,他们需要保险公司信息进行监督管理、选择产品和投资决策。然而当前对企业信息披露的研究大多关注于上市公司或一般的生产性企业。尽管保险业信息披露问题的提出由来已久,但由于各种制约因素的存在,现行的保险业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并没有充分体现保险行业的特征,专门的保险业信息披露制度仍未正式形成。 本文从信息经济学的理论基础入手,对保险业信息披露的必要性和保险信息的特殊性进行了论证,借鉴了国外成熟的保险市场经验的同时,对我国的保险市场信息披露的现状进行了深入的剖析。在此基础上对我国保险业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提出了建设性的设想和构思。 论文共分六章:第一、二章提出问题并为保险业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充分的理论依据,并提出了保险业信息披露的制约性因素;第三、四章论证了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特殊性,并分析了成熟的保险市场和我国目前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现状及可供借鉴和改进之处;第五、六章在现实的基础上对我国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进行了系统的构建,并突出了保险公司所特有的偿付能力、独立账户、保单持有人利益等细节。最后,提出了新经济条件下保险业信息披露制度的改进与创新,适应互联网、入世和上市要求提出了全新的观点,为保险业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借鉴。

参考文献:

[1]. 上市保险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研究[D]. 袁书洋. 中国海洋大学. 2014

[2]. 中国保险业财务报告的信息披露问题研究[D]. 姚渝. 西南财经大学. 2000

[3]. 保险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研究[D]. 张民.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04

[4].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法经济学研究[D]. 邢栋. 吉林大学. 2012

[5]. 我国保险业信息披露问题探析[D]. 朱梁. 西南财经大学. 2006

[6]. 我国保险业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研究[D]. 蒋婧. 上海交通大学. 2006

[7].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中国保险业的影响初探[D]. 芮皛. 西南财经大学. 2006

[8]. 中国寿险监管信息披露探析[D]. 何婷. 西南财经大学. 2008

[9]. 我国股份制保险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相关问题研究[D]. 梁书舒. 西南财经大学. 2007

[10]. 保险业信息批露研究[D]. 葛艳辉. 湖南大学.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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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业财务报告的信息披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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