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仲裁法的研究对象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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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仲裁法学的研究对象,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法学论文,试论论文,研究对象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我国仲裁立法和仲裁实践活动的日益发展,迫切需要对我国仲裁法学理论进行研究,以推动我国仲裁法制建设的发展,进而为完善我国仲裁立法和为仲裁实践活动服务。而要研究仲裁法学理论,要首先解决仲裁法学的研究对象问题。所以,本文仅就仲裁法学的研究对象问题,作些初步性探讨,以此抛砖引玉,推动我国仲裁法学理论研究。

仲裁法学又称仲裁法律学。它是以仲裁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律科学。仲裁法学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它是研究仲裁法的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是对仲裁法的理论概括和总结,它与仲裁法既相联系又相区别,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作为仲裁法学,它是在仲裁法基础上进行的理论概括和总结,是一门法律学科,是理论体系,是仲裁立法和进行仲裁司法活动的理论指导;而仲裁法则是仲裁法学研究的对象和基础,是程序法律部门中的一部重要的法律规范。而正是由于仲裁法学以仲裁法为基础和核心,着重研究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的仲裁法律现象,并研究仲裁法律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所以,它是以仲裁法为其研究对象的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

既然仲裁法学是以仲裁法为其研究对象的一门学科,那么,研究仲裁法学的一个首要任务,就要弄懂什么是仲裁法,即首先要明确仲裁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般来说,仲裁法是调整仲裁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仲裁法的调整对象也就是仲裁关系,即仲裁法主体之间在仲裁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这种仲裁关系具体包括: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在仲裁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仲裁当事人与仲裁机构和仲裁员之间在仲裁裁决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人民法院与仲裁机构之间、仲裁当事人与人民法院之间在仲裁监督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对这些仲裁关系所进行的法律调整,便是仲裁法。而对仲裁法的研究,则是仲裁法学研究的核心、基础和出发点。因此,从这一意义上说,仲裁法学的研究对象就是仲裁法。

在明确了仲裁法学的研究对象即仲裁法之后,要深入研究仲裁法学,其中一个最基本的内容就是要研究仲裁法律关系。所谓仲裁法律关系,就是指仲裁法主体之间在仲裁过程中形成的并由仲裁法所确认和调整的一种仲裁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说,当仲裁法主体之间在仲裁过程中形成的仲裁关系受仲裁法确认和调整时,便形成了仲裁法律关系。作为仲裁法律关系,如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它也是由以下基本要素构成的:一是仲裁法律关系主体。仲裁法律关系主体指的是仲裁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参加仲裁法律关系并在仲裁活动过程中享有仲裁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在我国,仲裁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是指仲裁当事人、仲裁机构和仲裁员以及人民法院。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当事人是指依照仲裁协议参加仲裁活动的仲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包括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仲裁机构和仲裁员是在仲裁过程中受理仲裁申请、进行仲裁裁决的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这是在仲裁法律关系中处于主导地位的主体;人民法院是依法参加仲裁活动和依法进行仲裁监督的国家司法机关,它具有支持和监督仲裁活动、维护仲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二是仲裁法律关系的内容。仲裁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仲裁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由仲裁法确认并保证实现的仲裁权利和义务。在仲裁法律关系中,不同的仲裁法主体依法具有自己不同的仲裁权利和义务。作为仲裁当事人来说,它既依法享有申请仲裁、申请回避、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撤销裁决、申请执行裁决、选择仲裁机构和选定仲裁员等仲裁权利,同时也依法承担提供证据、交纳费用、赔偿损失和履行裁决等仲裁义务;作为仲裁机构和仲裁员来说,它既依法享有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仲裁申请、组织仲裁庭、开庭审理和进行仲裁调解、仲裁裁决等权利,同时也依法承担受理仲裁申请、提交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申请、组成仲裁庭、开庭审理和进行先行调解、部分先行裁决与及时进行裁决等义务;作为人民法院来说,它既依法享有受理撤销仲裁裁决申请、裁定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中止撤销程序和恢复撤销程序、裁定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裁决以及恢复执行裁决等权力,同时也依法承担执行仲裁裁决和裁定撤销裁决、不予执行裁决、中止执行裁决以及恢复执行裁决等义务。三是仲裁法律关系的客体。仲裁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参加仲裁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具体来说,仲裁法律关系的客体大体包括以下三方面的情况:从仲裁当事人之间的仲裁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看,是指经济权利和其他财产权益,这是引起仲裁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根本原因;从仲裁当事人与仲裁机构和仲裁员之间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看,是指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和解决仲裁当事人之间在实体与程序法律关系上的争议,集中表现为仲裁当事人之间对具体的合同权利义务的争议和对其他财产权益的争议;从人民法院同仲裁机构、仲裁员和仲裁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看,则是仲裁案件的事实真相。因为只有查明仲裁案件的事实真相,人民法院才能依法对仲裁予以支持和进行必要的监督,即依法执行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也才能切实保护仲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人民法院与仲裁机构、仲裁员和仲裁当事人之间构成的仲裁法律关系的客体,只仅仅是仲裁案件的事实真相。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仲裁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也是由主体、内容、客体这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的。所以,要研究仲裁法学,其中一个最基本的内容,就是要研究仲裁法律关系。而对仲裁法律关系的研究,则是我们研究仲裁法学的理论基石和根本前提。

研究我国仲裁法学,不仅要着重研究仲裁法律关系,而且还要注意研究我国的仲裁法律意识。这是因为,仲裁法律意识是社会主义上层建筑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基本内容是要求建立社会主义仲裁法律规范体系和维护社会主义仲裁法制的尊严。而把我国仲裁法律意识作为我国仲裁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这不仅对指导我国社会主义仲裁法学的研究和确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仲裁法律法规体系,而且对指导我国仲裁法律规范的制定、执行、遵守和实现社会主义仲裁法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所谓仲裁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对于仲裁法和有关仲裁法律现象的观点和态度的总称。它具体表现为:人们探索仲裁法律现象的各种法律学说;对现行仲裁法律的评价和解释;人们在仲裁方面的法律要求;对自己仲裁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对仲裁法和仲裁法律制度的了解、掌握和运用的程度;对仲裁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所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仲裁法制建设的发展,对于各种形形色色的关于仲裁法制的思想、观点、理论、知识和心理等,我们必须给予严肃认真的对待。这也是我们在具体研究仲裁法学时必须加以考虑的一个重要内容。

我国研究仲裁法学,一个最直接、最具体的内容,就是要对我国现行的仲裁法律制度进行研究。因为仲裁法律制度是仲裁法的具体表现,是指仲裁法和各种有关仲裁的法律制度,它主要解决仲裁法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具体说来,仲裁法律制度是由仲裁法所确立,并将仲裁法运用于社会实际生活,通过相应的仲裁机构、仲裁程序、仲裁规则和对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从而形成一整套系统的仲裁运行机制和独立的仲裁系统。在我国,仲裁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仲裁机构设置与管理体制、仲裁程序制定、仲裁监督制度等。因此,我国研究仲裁法学应主要对仲裁法律制度进行研究,即应主要研究仲裁立法原则制度、仲裁机构设置制度、仲裁员制度、协议仲裁制度、仲裁回避制度、仲裁调解制度、仲裁裁决制度、仲裁监督制度、仲裁时效制度、仲裁保全制度、仲裁费用制度、仲裁法律责任制度等具体内容。这些,也都是我国仲裁法学必须要研究的主要内容。

此外,研究我国仲裁法学,还要结合我国仲裁立法的实际,不断研究我国仲裁立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仲裁立法是国家机关依照其职权范围,通过一定程序制定仲裁法律规范的活动。它既包括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也包括被授权的其他国家机关制定从属于仲裁法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在我国,进行仲裁立法活动,必须遵循一定的基本原则和实行一些基本的制度。而对这些有关仲裁立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进行研究,这也是我国仲裁法学研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综上所述,作为以仲裁法为研究对象的仲裁法学,它主要研究仲裁法的一般原理、仲裁法律制度和仲裁法的立法等内容。同时,作为仲裁法学,它除了要以我国现行的仲裁法律规范为主要研究对象外,而且还要研究我国过去的和别国的仲裁法。只有这样,才能全面地对仲裁法各方面的问题进行研究,才能对仲裁法进行正确的理论说明,从而正确指导我国仲裁法的制定和贯彻实施,进而促进我国仲裁法制建设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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