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代理律师在庭审的举证质证中应注意的问题论文_杨帆

行政机关代理律师在庭审的举证质证中应注意的问题论文_杨帆

摘要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制度是行政诉讼证据制度中的重要内容,根据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行政诉讼中,以被告承担主要举证责任为原则。因此律师作为行政机关的代理人,在行政诉讼庭审中的举证质证时的发挥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分举证和质证两部分,简要谈谈行政机关代理律师在庭审的举证质证中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 行政机关 庭审 举证 质证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因此,律师在作为行政机关的代理人代理行政诉讼案件时,证据的收集、分类、整理、辨别尤其重要,在庭审的法庭调查时的举证质证阶段,更是对律师业务素质的一种考验,代理律师更应该注意一些问题。

一、在庭审的举证中应注意的问题

行政诉讼法34条明确规定:“被告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主要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其合法性主要体现在证据确实充分、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正确无误、程序合法三点。由此可见,作为行政机关的代理律师,在举证时应着重注意提供的相关证据是否在事实证明的充分性、法律适用的正确性和程序的合法性这三方面具有证明力。具体做以下陈述:

(一)重点出示具体行政行为做出之前的证据

由于行政机关只有在取得实施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充分证据后才可为之,若证据不足则做出的行为违法,可以说在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做出前,行政机关取得的相对人的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代理律师在收集和出示相关证据时,应当注意以下三点:第一,证据不在于量的多少,而主要在于有无证明力;第二,庭审前,应将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证据进行分类整理,以便在庭审过程中能够做到心中有数、有条不紊;第三,法律庭审时间虽未做明确规定,但代理人应该在有限的时间内提高代理效率,注重庭审的效果。

(二)提供具体行政行为做出的程序依据和事实依据

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事实性行政行为和程序性行政行为,其中,程序性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的某种实体行为做出以前应履行的先行程序的行为。第一,首先应提供具体行政行为做出的程序性依据。由于具体行政行为可能会因违反程序性规定而被撤销,因此程序性依据是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基础和关键;第二,事实性依据需清楚明确,每个事实要件都应当有相应的证据支持,且证据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关联性

(三)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向法院提供具体行政行为所使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对此代理律师应注意两点问题:

第一,由于行政机关使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范围广、数量大、专业性强,对律师的专业素质是一个巨大的考验,为避免在庭审中出现不必要的麻烦,代理律师应尽量在庭前做好相关文件的收集整理工作;

第二,应特别注意的是,我国的行政法律规范体系中的法律层级排列有序,法律效力也依次递减,因此在出示时,应按照法律效力由大到小依次出具,突出法律效力相对较大的适用文件。

二、在庭审的质证中应注意的问题

行政诉讼案件定案的证据,必须是经法庭质证的证据。可以说,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审查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质证的基础上的。由此可见,在行政诉讼中,质证环节具有非同寻常的重要作用。作为负有举证责任一方的代理律师,在质证环节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作为被告代理律师,在原告对被告提出的证据质证时应注意的

第一,行政诉讼中,一般被告举证责任完成被告就胜诉,所以原告会竭力阻止被告举证责任的完成,其阻止行为大多是通过质证来完成的,因此行政诉讼中的质证更多的体现为一种诉讼权利。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应该重视原告的质证意见,才能在辩论中更有针对性的提出自己的意见

第二,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举证后,原告对被告的证据提出异议。在司法实践中,在法庭调查结束后,法庭辩论一般不再进行,因此,原告提出的不同意见是被告代理的人在质证过程中辩论的重点。因为如果双方没有对质证的证据展开充分的辩论,审判法庭就无法分析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更无法正确判断该证据的证明力。如果质证时,被告的辩论意见没有提出或没有充分提出,想留在法庭辩论阶段提出,一般不会的到法官的许可。因此,在在法庭调查阶段,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应就持有的证据展开充分的辩论。

(二)作为被告代理律师,在质证原告提出的证据时应注意的

第一,明确质证目的,突出质证的意见。被告代理律师应目的明确,切忌盲目、杂乱无章,明确突出自己的质证意见,使法官能够清晰的了解自己的观点和质证意见;

第二,穷尽证据外延。在对原告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时,应在查清事实、获得证据的基础上,分析对方各种证据之间关系,穷尽对方证据外延,切不可片面分析,顾此失彼;

第三,质证时应具体遵循以下原则:第一,合法性原则。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做到言出法随,严禁用非法手段套取证据;第二,求疑。对选取进行质证的证据必须是有疑问的证据,质证意见应有具体的根据,不能仅根据主观意见做出质证。

第四,行政诉讼的证人证言是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的一种常见证据,代理律师应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具体应注意:一、证人不能听庭;二、证人出庭前,代理律师影响证人说明出庭作证时法庭注意事项,避免因证人的紧张或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影响出庭作证的效果;三、向证人发问要紧扣主题,以免造成庭审法官认为代理律师诱引证人作证。

参考文献

[1]王如铁、何祥,对完善行政诉讼举证制度的思考与建议[J].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5(01).

[2]叶娅,论行政诉讼中被告代理律师不得取证[J].法学杂志.1991(04).

论文作者:杨帆

论文发表刊物:《青年生活》2018年第1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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