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抵制侵权,加强信息交流--中国大陆和香港、台湾中国出版业的两个问题_台湾内地论文

共同抵制侵权,加强信息交流--中国大陆和香港、台湾中国出版业的两个问题_台湾内地论文

联手抵制侵权,加强信息交流——我国内地与港台华文出版业中的两个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出版业论文,信息交流论文,港台论文,内地论文,两个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香港回归祖国已一年多,我国内地及香港、台湾的出版交流也已进入第十年。此时,我们再次探讨华文出版事业,意义就更加非常。早在几年前,我国一些有远见的出版家,就已在不同场合就华文出版问题提出了许多值得探讨与研究的观点。我很关心华文出版业的现状与未来,这里仅就两个问题,即华文出版业中的侵权问题与信息交流问题谈一些看法。

内地及港台出版业中存在的侵权问题

在内地、香港及台湾之间出版交流已超过10年的今天,还依然存在着一些侵权行为。这些问题虽已不是很多,但负面影响却不小。所以,我们必须认真对待并设法加以解决。

目前的侵权表现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假授权,一是不履约。

1.假授权。此现象在内地及港台之间都存在, 并已引发了许多纠纷。

在台湾对大陆出版社的假授权方面,有台湾作者的亲属本无著作权,却向大陆出版社授权的情况;也有台湾出版社自己无著作权,却向大陆出版社授权的情况。前者以梁实秋、高阳作品为最多。他们的一些亲属将其已卖断给台湾出版公司的作品授权给大陆出版社。大陆出版社因其是作者家属而不存疑义便与之签约,并向其支付著作权报酬。待台湾拥有版权的出版社提出疑义时,才知道自己受骗。像前年发生的内蒙古某出版社出版梁实秋译《莎士比亚全集》一事即属此类。后者则以1996年6 月顶渊文化事业有限公司授权花城出版社出版《佛经寓言故事》最为典型。《佛经寓言故事》原名为《佛经故事选》,作者是北京大学教授王邦维,由大陆重庆出版社出版。顶渊文化在没有取得任何授权的情况下,即擅自在台湾出版。不仅如此,它又于1996年授权大陆花城出版社在大陆出版,造成二次侵权。

在香港对大陆出版社假授权方面,主要是少数香港公司自称拥有一些外国作品的版权,或通过制造假证据取得大陆出版社的信任,然后,授权大陆出版社出版。如香港志成出版公司、皇朝企业有限公司、天龙发展公司与永详公司等将本不拥有版权的美国电影《亡命天涯》、《火线狙击》、《致命距离》、《小鬼智多星》、《小鬼闹街头》等作品分别向大陆南京音像出版社、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和广东音像出版社授权出版(V-CD),结果造成不良影响。 又如香港某出版公司将欧洲某出版公司拥有版权的妇幼图书授权给大陆一家妇女出版社出版,当广西某出版社取得合法授权后,发现此事,并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投诉。

在大陆对港台出版社假授权方面,主要是在没有取得大陆作者授权的情况下,少数大陆出版社将自己出版的、只取得了在大陆地区专有出版权的作品,转授给了台港出版公司,如《林徽因传》的出版等。

在台湾与香港之间,也有假授权现象,只是数量较少。如香港某出版公司擅自出版大陆某作家的军事题材纪实文学作品,后又将此作品授权台湾某出版公司出版。

2.不履约。 内地及港台之间出版公司与作者签订的合同得不到执行。

一些出版社在得到所需图书或书稿后,便与版权人签约,有的也支付了少量预付版税。而此后,便没有了下文。这种情况以台湾出版社居多。一些台湾出版公司负责人在与大陆出版社或作者签约后,将书稿取走,便杳无音信。如台湾开今文化事业公司,取走大陆学者翻译的《世界名著新译丛书》书稿一事即属此类。

另一种不履约情况,是不如实向对方报告印数,以达到少付版税的目的。这主要发生在大陆与台湾出版社之间。少数大陆出版社有隐瞒印数问题,少数台湾出版社也有此问题。

上述种种问题,不仅严重损害了中外版权人的权益,也给正在发展中的华文出版事业带来了许多不良影响,所以,应尽快得到解决。

内地及港台出版组织在版权保护方面的作用

虽然内地及港台都有著作权法可依,但由于历史的原因,目前要由著作权人自己通过法律途径直接解决上述问题,难度依然很大(特别是大陆著作权人在台湾或香港寻求保护难度更大)。而内地及港台的出版组织,目前至少可以在如下三方面发挥作用:

1.加强对本地出版企业的自律要求。

大陆、台湾、香港都有各自的出版组织,这些组织应切实承担起责任,要求其会员严格依照著作权法行事,遵守行业规范与行业道德。对于有侵权行为的出版社,要给予劝戒、批评与教育。

2.依据《第一届“华文出版联谊会议”纪要》精神, 有关组织的版权保护委员会应该负起责任。

《第一届“华文出版联谊会议”纪要》第一部分“关于版权问题”中曾明确提出:“建议在三地出版协会或出版总会组织下成立版权服务委员会,发挥咨询、服务、协调、调解等作用。内地和台湾现已有这种委员会,今后将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工作。香港目前尚欠缺,拟尽快在出版总会下设立一个版权委员会,负责有关工作。”这是一个非常好的可行性建议。关键是要重视和设法落实。如果各出版组织中,有专人负责这项工作,那么,许多版权纠纷就可以通过这些版权服务委员会加以解决。对于内地、香港、台湾出版人来说,这实在是一件极具功德的事情,也是内地、香港、台湾出版组织赢得所处地区出版社信任与拥戴的一个重要因素。

3.要旗帜鲜明地惩恶扬善。

内地、香港、台湾出版组织,对有严重侵权行为或多次侵权的会员应开除其资格,并且不仅向本地区,而且向其它华文出版组织公开通报,使这些“害群之马”成为“过街老鼠”。

内地、香港、台湾的出版信息交流

出版信息交流不仅是华文出版业者今后走向联合、走向强大的需要,而且对目前的日常合作、版权贸易等也同样非常重要。上文提到的一些问题,如果内地、香港、台湾的出版业者能及时掌握有关信息,就可避免或减少许多损失。像梁秋实、高阳、胡适、张爱玲等人的版权归属信息,如果能及时为大陆出版社知晓,他们就不会再与那些所谓的著作权人签约。同样,如果台湾某出版公司知道某一军事题材的纪实文学作品大陆出版社拥有版权,就不会从某香港出版公司取得授权。所以,尽快建立为内地、香港、台湾需要的有效信息渠道为华文出版业者服务,是内地、香港、台湾出版组织和华文出版联谊会议应认真考虑的一个议题。

信息交流的载体主要是报刊与网络。就目前情况看,内地、香港、台湾都已有许多此类载体。

报刊方面,内地有《新闻出版报》、《中国图书商报》、《文汇读书周报》、《中华读书报》等报纸,有《中国出版》、《出版参考》、《出版发行与研究》及《出版广角》、《出版研究》等杂志。台湾有《联合报·读书人》、《中国时报·开卷》等报纸,有《出版情报》、《出版流通》、《出版界》、《出版人》等杂志。香港虽没有专门的出版报刊,但许多报纸也都有读书出版栏目,而联合出版集团的《书情》剪报,更是将内地、香港、台湾的出版信息“一网打尽”。

网络方面,内地、香港、台湾已有许多出版社将自己的信息上网,内地、香港、台湾的许多书店也已上网,或进行网上售书,如大陆的现代书店、新华书店总店,台湾的金石堂、台英社、农学社、香港的博学堂等。此外,像内地的湖南省新闻出版局也已上网,台湾的《书香》杂志也有了网上版本。台湾出版业者还正在实施EDI(Electronic DataInterchange)计划,正在规划“华文图书资料库”,等等。

上述现状至少可以说明两个问题:一是内地、香港、台湾各自的出版信息载体,虽然对象主要是本地出版业者或读者,但都已具备了一定的规模。二是如果对这些信息进行适当的调整与充实,就基本可满足内地、香港、台湾的需要。

华文出版界需要有共同的中文出版信息载体。这就需要我们内地、香港、台湾的出版组织做一些协调、服务工作。在目前共同创办一个信息载体有困难的情况下,应多发挥各自所属出版载体的作用,有计划、有目的地加大对其它两地乃至于对整个华文出版界的信息传播。另外,如何利用因特网为我国出版业服务,也是大家要认真研究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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