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骨文“何”、“今”代词使用考_指示代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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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何”用为疑问代词

向熹(1993:69)认为:“商代卜辞和西周金文都没有疑问代词。上古汉语疑问代词系统是东周以后产生的。”并认为疑问代词“何”:“不见于商代卜辞和西周金文。《诗》《书》及其他先秦典籍中广泛使用。”(1993:71)杨伯峻、何乐士(2001:164)则认为疑问代词“何”;“在古文献中,最早见于《尚书》、《诗经》,可以说西周初就用它,以后更常用。”其实,商代卜辞不仅有“何”字,且很可能已用为疑问代词。今引证申述如下。

甲骨文“何”字作,表面上看象人负物之形,但其实是一个形声字,声符“丂”(为“柯”之初文)被置于“人”的肩上,以表负荷之义(注:甲骨文“何”是以“声符形化”的特殊形声造字法造出来的字,参看陈年福(2001:249;2002)。)。“何”在卜辞中未见其“荷”的本义用例,主要用作方族名、地名、人名等(例不举),但以下二例的用法特殊:

(1)辛未[卜]殼贞:王梦兄戊,何从,不隹(唯)(咎)?(《甲骨文合集》17378,以下简称《合集》)(注:本文例句释文从宽,用于比较的辞例前加△号。)

(2)戊申卜,又(侑)于父何羊豕?/△戊申卜,弜又(侑)豕?(《合集》34266)

△于父尞(燎),雨?(《合集》34275)

例(1)为武丁时的占梦卜辞,其命辞的构成为“陈述+卜问”式,分前后两部分:“王梦兄戊”是对已然事实的陈述,说的是商王武丁梦见了死去的兄戊(武丁兄),这也是这次占卜的原因;“何从,不隹”属卜问部分,也是这次占卜的目的。其中的“从”字,《殷墟甲骨刻辞摹释总集》(以下简称《摹释总集》)释为“比”,乃二字形近而误释。“比”一般用于军事、田猎类卜辞,义为“联合,并合”。若释“从”为“比”,则“何”应为专名(人名或方族名),但这样一来“何比”之后实际上就没有了宾语,这显然不辞,且与占梦卜辞不类。故知《摹释总集》释“比”非是。《甲骨文合集释文》(以下简称为《合集释文》)释之为“从”,不误。“从”在卜辞有用作动词例,为听从、顺从之义(参看陈年福,2001:183)。而“何从”之“何”虽可解为专名,即将“何从”解为何这个人顺从、听从之意,但同样不辞。因为若这样理解,相当于在陈述了商王梦见了自己死去的哥哥之后,又突然接上何这个人怎样做的另一件事,那么“不隹”的主语无论是“王”还是“何”,皆不能读通全辞。因此,“何从”的主语唯一可能的只有“王”,只不过承前省略了。若补上主语后,“(王)何从”之“何”显然只能解为疑问代词。这样理解,整个命辞的意思也就顺畅了:王梦见了兄戊,王如何顺从(去做)才能不会有灾祸呢?

占梦类卜辞,在内容上主要分为三类:一是梦后占卜是否有灾祸或疾病;二是梦后占卜如何去做才能防止灾祸;三是梦后占卜是何祖先或何行为使占卜者做梦的。例(1)属于第二类,此类占卜的重点为如何去做防止灾祸。例如:

△甲戌卜□贞:有梦,〔王〕秉祇在中宗,不隹?八月。(《合集》17445)

△……有梦,隹王侑岁于〔示〕,求,亡大雨……(《合集》31283)

比较可知,以上“王秉祇(土地神)在中宗”、“王侑岁于示,求”均为梦后为防止灾祸欲做的具体行为,故例(1)可视作为选择何种行为才能免却灾祸而卜。

例(2)为一组对贞式的祭祀类卜辞,前一辞是为了侑祭于“父”(注:该辞祭祀对象“父”,《摹释总集》误释为“”,《合集释文》则如例释,不误。)而卜问用“何羊豕”,后一辞对贞,卜问是否不要用豕侑祭于。一作“父”一作“”,说明二者为同一祭祀对象。此祭祀对象,多见于卜雨辞,常与土、河、岳等祭祀对象共同受燎祭,应也是自然神之一,一般多单称为“”,称作“父”仅上举例(2)与比较辞例二见,因此“父”在此似当为敬称之词而非“父辈”之“父”。这样,也就排除了将“父何”看作一个神名的可能性。但“何”乃有二解:一是做定语,“何羊豕”意为何(人或地)进贡的羊与豕;二是做疑问代词,“何羊豕”意为什么样的羊与豕。这两种解释皆有可能,但第二种的可能性要大一些。理由是:

第一,用进贡的祭牲进行祭祀,卜辞多一般用“进贡者+以/见(献)+祭牲”的形式特意标出,而非“进贡者+祭牲”的形式。如:

△丁未贞:畢以牛,其用自上甲畿大示?(《小屯南地甲骨》9,以下简称《屯》)

△□戌卜贞:畢见(献)百牛畿用自上示?(《合集》102)

第二,商代祭祀用牲区分甚严,同类牲就有毛色牡牝专泛之别,如豕类,有豕(可能是总称)、白豕、盧豕(黑色豕)、彘(可能指猎获之豕)、豭(公豕)、(公豕,与豭或同见一辞,应有别)、(母豕)、牢等,羊类也有羊、白羊、黄羊、等。因此,“何羊豕”很可能即卜问该用何类羊与何类豕作祭牲之意。

据张玉金(1994),卜辞代词系统已有人称代词“余、我、朕、汝、乃、尔、厥、其、”与指示代词“兹、”。疑问代词“何”在传世文献《尚书》、《诗经》中已见广泛使用,从理论上说,应该有一个更早的来源。上举卜辞“何”用为疑问代词的两条例证,例(1)可以成立,例(2)也有可能成立。受卜辞性质的限制,我们未能见到更多辞例,似还不足以完全证明晚商已用“何”为疑问代词,但只要上述分析不误,以上2例庶几可以视作“何”用为疑问代词的最早用例。

二 “此”用作指示代词及其与“兹”的区别

张玉金(1994)认为卜辞的指示代词只有“兹”与一部分“之”(他称为“”)两个。笔者以为,有大量的辞例可证明卜辞“此”实际上专用为指示代词。

《说文》:“此,止也。从止从匕,匕,相比次也。”按,许氏释义当为字形义,文献中“此”似无止义,但析形是对的。“此”从止,即趾,指脚;从匕,匕当读为“比”,义为比并。从止(趾)从匕(比)即脚比并,也即双脚并拢,以不走示停止义,这应是许氏释“此”为“止”的形义联系。但“此”实际上是专为指示代词而造的字,以双脚比并停止不走示就在此之意。“此”是一个罕见的不用假借而专为虚词而造的字。这可以从其甲骨文构形与用例得到证明。

在字形上,甲骨文“此”作等形,与小篆构形同,皆从止(趾)从匕(比)会意。甲骨文“匕”可读为“比”,例如:

△王其田,(比)擒,亡灾?(《合集》27915)

△癸丑卜,令雀匕(比)目?(《合集》20173)

以上2例“匕”当读为“比”,为比并、联合之义。这实际也证明了许氏以“比次”释“此”字所从之“匕”的构形分析是正确的。

(一)“此”的用法分析

在《摹释总集》收录的6部甲骨文著录书中,“此”共有25个用例,皆用为指示代词(注:姚孝遂以为甲骨文“此”用作地名,举《合集》5524“贞使人于此”为证。今按,姚所举之地名“此”字乃从刀从止之“”字误释。参看于省吾(1996:836)。)。可大体分为以下三种形式:

1.“此+(有)+(大)雨”。

这类“此”充当主语。例如:

(3)其年于河,此有雨?/于岳年,此雨?(《合集》28258)

△其年于岳,兹有大雨?(《合集》28255)

(4)年,此有大〔雨〕?(《合集》28282)

(5)△高妣寮,羊,有大雨?/牛,此有大雨?(《合集》27499)

(6)大牢,此大雨?/△?(《合集》28244)

(7)……牛……此有大雨?(《合集》30318)

(8)其烄,此有〔雨〕?(《合集》30789)

(9)其烄,此有雨?(《合集》32300)

(10)辛巳,此有大雨?(《合集》41413)

(11)丁亥卜,其年于大示,即日此有雨?(《屯》2359)

(12)三豚,此雨?/犬一,此雨?/二犬,此雨?/三犬,此雨?(《合集》31191)

(13)于盂□,此又□?(《合集》29149)

(14)其年岳,此□?(《合集》28256)

上揭12例皆为卜雨辞,后2例辞残,但据辞式可归到这一类。

这类卜辞中的“此”,陈邦福以为乃“紫”之省而释作祭名(祭祀动词),学者们亦多从其说(参看于省吾,1996:836)。今按,祭名之说恐难成立:

第一,卜辞所见的25例“此”辞中有19例处于主语(包括小主语)的位置,可分析为谓语的只有3例,另有3例做宾语(见下文)。而卜辞祭祀动词则主要用作谓语。

第二,这类卜辞“此”前大多数已有具体的祭祀动词,如上举各例中的“”、“尞”、“烄”、“”等。比较例(5)的两条卜辞可知,例(6)、例(12)的祭祀动词也很可能因为是选贞辞的原因给省略了。

第三,“祡”义为烧柴生烟以祭天,在传世文献中用作谓语动词,可带宾语,例如《尚书·尧典》:“东巡守,至于岱宗,祡。”《汉书·扬雄传上》:“於是钦祡宗祈,燎熏皇天。”《后汉书·章帝纪》:“前祠园陵,遂望祀华霍,东祡岱宗,为人祈福。”卜辞“此”则无类似用法。

可以发现,上举卜辞的命辞实际上由“陈述(祭祀)+卜问(此+〔有〕+〔大〕雨)”两部分构成。在以上辞例中,“此”皆充当主语。由例(3)前一辞及其比较辞例可知,两辞句式相同,“此”与指示代词“兹”处于相同的句法位置,“此”可置换为“兹”,故“此”显然也是指示代词。例(5)为一组选贞辞,是为了求雨而对高妣进行燎祭而选择用什么样的祭牲而占卜。前一选贞辞不省,陈述部分为“高妣寮,羊”,卜问部分为“有大雨”;后一选贞辞陈述部分承前一卜省略了“高妣寮”只剩下“牛”,卜问部分为“此有大雨”。可以看出,这个辞例中的“此”也非祭名而是与例(3)用法一致的指示代词。同理,处于相同句法位置的其他各例之“此”皆当为指示代词。例(11)“即日此”可视作同位短语,犹他辞“今日壬亡大雨”(《合集》30058)一般,此例也说明“此”是一个表示近指的指示代词。

2.“(王)+此+受(有)祐”。

这类“此”前若有“王”,则充当小主语(即主谓短语中的主语),若无“王”,则充当主语。例如:

(15)王其侑母戊一,〔王〕此受祐?/△二?/△卯,羊?/△?/牛,王此受祐? (《合集》27040)

△其侑兄庚,牛,王受祐?(《合集》27622)

(16)二,王此受祐?/三,王此受祐?/五,王此受祐?/十,王此受祐?(《合集》31190)

△牢又一牛,王受祐?/二牢,王受祐?/牛,王受祐?/勿牛,王受祐?(《合集》29487)

(17)二人……此〔受〕有祐?(《合集》27035)

(18)……中己……王此受〔祐〕?(《合集》27389)

(19)……,庚……犬……此受祐?(《合集》31930)

(20)其寻,王此受〔祐〕?(《英国所藏甲骨集》2269)

(21)……于妣辛〔升〕……王此……(《合集》27562)

(22)于弗,王迺此?/兹夕王此受祐?(《合集》31188)

上揭8例命辞的构成可分析为“陈述(祭祀)+卜问(〔王〕+此+受〔有〕祐)”。由例(15)、(16)及其比较辞例可知,“王此受祐”可以置换为“王受祐”,说明“此”非祭祀动词而是一个可以省略的指示代词。这类卜辞的大意可理解为:进行某种祭祀行为后,王这样做会受到福祐吗?(注:对卜辞“此”的以上两类用法,徐光烈(1983)皆释为“已然”义,以为“王此受祐”“此受祐”意谓“王已受祐”“已受祐”,“此雨”“此有大雨”即“已雨”“已有大雨”,并认为“此”是用在占辞或验辞里表现“已然”状态的修饰词;张玉金(2001:92)则认为是表假设关系的连词。今按,据上举全部辞例可知,卜辞“此”皆用于命辞,无用于占辞或验辞之例,用“已然”义显然不可解,徐释不确。张释有可能成立,可备一说。笔者以为,释“此”为连词,不能解释下面所举的“此”的第三种用法,而释为指示代词,则能较好地读通其全部卜辞。)例(22)前一辞“此”的用法可归到下一类,后一辞在一句中出现了“兹”与“此”两个指示代词,这说明它们的用法有别(见后文)。

3.其他。

“此”用作谓语或充当宾语。例如:

(23)……此,王受祐?(《合集》30831)

(24)弜隹此?/此,有祐?(《合集》31189)

(25)甲申卜,既洀此?/△毋洀延?/甲申卜,呼爵延此?(《合集》22264)

上揭3例与上举例(22)前一辞“此”的用法有别于上述二类,可暂归为一类,但仍然是指示代词。例(22)“王迺此”之“此”用作谓语,整辞大意为:在弗地举行合祭,王然后才做这事?/这天晚上王这样(做)会受到福祐?例(23)“此”用作宾语。但“……此,王受祐”也可以读作“……,此王受祐”,则“此”用作主语。例(24)二“此”也用为动词,意为:不这样(做)?/这样(做),有祐?例(25)前一“此”做介词的宾语,但省略了介词;后一“此”作动词“延”的宾语,若不译前辞,其大意为:结束在这里的盘桓?/不要继续盘桓?/叫爵继续这(事)?

综上,甲骨文“此”皆用作指示代词,表示近指,主要用作主语,有少数用作宾语和谓语,不用作定语。“此”与“兹”两个指示代词在卜辞中的用法有区别。

(二)“兹”的用法分析

甲骨文“兹”的用法,张玉金(1994)以为犹“此”也,表示近指,可用作定语、主语、受事主语、动词宾语、介词宾语、同位语。以下再做一些具体分析。

在《摹释总集》收录的甲骨文著录书中“兹”共有1893例(注:数字据笔者自行研制的《甲骨文全文数据库》统计。下同。),除去残辞后共有1762例可供分析,“兹”在卜辞的用法情况可大体如下表所示。

上表的“兹用”、“兹不用”与“兹”、“兹不”4个固定格式中的“兹”,一般看作受事主语。就形式上来说,看作受事主语是可以的,但这类“兹”实际上是“兹卜”的省略,如不省一般作“其用兹卜”(《合集》 29256)、“兹卜用”(《合集》25016)等,因此这类“兹”的用法严格说来应是做定语,不应看成主语。从形式上,“兹”可分析为主语的有16例,张玉金(1994:333)举有3例:

乙不雨。兹不雨。(合3071)——引按,应为30271。

兹舞,有从雨。(合12833)

己亥卜,永贞:翌庚子酒……王占*曰:兹唯庚雨卜。之……雨。(合13399正)

今按,第二例“兹舞”应理解为“这次舞祭”,“兹”非主语而是定语,此例上表已排除。第一例“兹”可看作是“兹日”的省略,如不省作“兹日不雨”(《合集》12920),上表所列“兹”做主语的共有12例情况与此类似,皆可视为“兹日”的省略。第三例占辞“兹唯庚雨卜”张玉金释为“这大概是在庚日下雨的兆象”似不妥,因为商王的占辞是根据卜兆作出的,“兹”在此相当于“兹(卜)兆”,占辞意为“这次(占卜)兆象显示出庚日下雨的占卜结果”,“兹”仍当视为“兹卜”的蒙后省。以上共有13例从形式上分析似做主语的“兹”其实应该排除,只剩下3例:

年于岳,兹有大雨?(《合集》28255)

……兹不水……(《屯》3212)

……兹允用。(《怀特氏收藏甲骨文集》1570)

后2例前辞已残,无法分析“兹”是否一定用作主语,也应除去不计。那么可以肯定“兹”用作主语就只有前 1例了,这例在前文曾举作比较辞例,与“此”用法相同,也是本文论证甲骨文“此”用作指示代词的重要证据之一。

要之,甲骨文“兹”主要用作定语和宾语,虽然相当于“这”,可理解为表示近指,但其实际的指示功能主要是特指,这大概与它主要用作定语有关。

(三)结论

甲骨文专用的指示代词有“兹”与“此”两个,两者在卜辞中的用法恰成互补之势。“兹”表特指,主要用作定语和宾语。“此”表近指,主要用作主语。但两者在卜辞中已开始有少数混用的例子。郭锡良 (1989)曾考察先秦十部传世文献的指示代词的语法意义与语法作用,如“兹”表泛指与特指,用作主语33次、定语60次、宾语40次,“此”表近指与中指,用作主语974次、定语310次、宾语587次、谓语 13次。

可明显看出,两者用法在总体上的区别与其在甲骨文中的用法和特点是大体一致的,当然两者的混用也可以得到解释,因为在甲骨文中这种混用就已经开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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