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行政法存在的问题及发展对策论文_陈光华

浅谈我国行政法存在的问题及发展对策论文_陈光华

(广东海洋大学,广东 湛江 524088)

摘要:当今社会,人们生活水平提高、社会和谐稳定,这与我国法制社会的建设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虽然这种和谐稳定的现象象征着我国法制社会正在建设与逐渐完善,但是我国现行的法律当中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本文以行政法为研究对象,首先介绍了我国行政法的相关理论,然后通过分析目前我国行政法的发展现状,得出我国行政法在发展过程中遇到了种种阻碍,以此为基础,提出我国行政法的发展对策,从整体上推进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

关键词:行政法;问题;发展对策

引言

要想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实现人民生活稳定的目标,行政法的完善和发展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行政法的通过可以保护行政权利和人民权利,保护社会和集体利益不受侵犯。我国的行政法是根据国家的具体条件制定的,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而西方的行政法的内容发展的比较完善,所以针对我国行政法发展存在的问题,我国行政法的发展对策需要在以我国国情为前提下,学习西方先进的法律内容。如果行政法不完善,实现人民生活稳定的目标将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因此有必要发挥行政法的作用,规范和管理行政法的实施,从而促进我国进一步加快中国法治社会建设进程,加快实现人民生活稳定幸福的目标,为建立中国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一、行政法的相关概念

行政法是继中国宪法之后的第二部门法律,与宪法,民法和刑法规范体系一起构成了中国社会主义的基本法律体系。行政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行政法规范了广泛的重要社会关系,并与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紧密相连。行政法的法律使命是保护行政权利的有效行使,并保护社会组织、公民、企业和其他法律权利。

二、我国行政法的发展现状

(一)行政法的理念跟不上实践的脚步

尽管近几年我国学者大力发表与行政法相关的文章,研究了许多关于行政法的理论,同时我国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健全和完善,但是我国的行政法的发展还是跟不上实际生活实践。我国的行政法无论从内容、框架、范围等方面还是从价值取向方面来看都还只停留在理论上,还没有往实践的层面上去考虑。同时,虽然我国有很多学者发表了行政法的有关理论知识与基础,但有些理论达不到法律水平的深度,也无法有效地与我国的国情联系起来。所以我国行政法还没有取得重大的突破。由于以上两种原因,造成我国行政法的理论与实际衔接不上,行政法的理论总是跟不上实践的步伐,导致我国行政法理论与实际脱节的结果。同时由于这种现状的持续,导致行政法在实践中不可能取得丰硕的成果,造成行政法发展停滞不前,发展速度缓慢的结果。

(二)行政法制度设计不合理

尽管我国行政法在内容上包括多个方面,但是在我国的制度条件下,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等多个方面的法律法规设计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例如:我国行政法的约束力不强,我国的行政处罚法则侧重于行政处罚的制定和具体执行,而在西方国家的行政处罚法规处罚的标准化过程侧重于行政违法行为的水平。从法律约束力来看,中国的行政法与西方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不仅如此,我国的行政法在许多方面都比西方国家落后。又如:我国的行政法实践能力不强,行政法的法律法规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问题,导致我国行政法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遇到一定的阻碍。

(三)行政法体系还不够完善

由于我国社会贫富差距较大、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了我国国情比较复杂,并且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行政法的法律体系建设起步较晚,因此我国的法律工作者在设立法律法规的时候比较困难,这就要求法律工作人员在改善法律法规时考虑法律改革的各种因素。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中国行政法的法律体系存在着延迟,在法律框架内的某些实施过程中,利益相关者往往都是互相推卸自己应该负的责任。除此以外,我国行政法体系的建设在一些具体的司法管辖领域也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问题,如:某些具体事物没有相对应的法律的条款,也没有相关的法律解释,这就造成出现问题无法很好的用法律解释清楚。同时由于我国目前的行政管理水平有限,导致我国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等各个方面的沟通存在问题,造成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发展存在一定的差异。所以在行政法律体系建设的过程中要根据国情的发展、考虑问题的角度要全面,以使我国行政法更加全面和实用。

(四)行政法的权限模式还没有转型

当前,我国行政法的模式是有限的。换句话说,行政法的主要目的是限制政府的权力。虽然我国的某些法律规定可以更好地反映平衡理论的精神和目的,但政府颁布的各种法律从未跳出“目的管理”的圈子。在我国现行法律中,限权法成为中国行政法制建设的主要政策和方向。如果中国的行政法想要在实践中得到更好的应用,就必须逐渐从单一的“限制权力模式”到“限制权力与服务组合”模式过渡,从而努力建立服务型政府。

三、行政法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阻碍行政组织法的实施

我国的行政法要想不断发展和完善,就有必要不断加强行政组织法的建设。我国行政组织法的发展还存在一些不足,组织法的相关内容包括国务院法,地方法和公务员法的。至于宪法授权,这与地方法的组织法是相一致,但是各级政府之间的权力下放尚不明确,因此某些机构的设置通常有重复甚至冲突的现象,本应该是层层向上的组织结构,结果导致在第一层就出现了乱套的现象。在这种制度下,一些行政主管人员不清楚权力的划分,这会导致权力冲突并阻碍行政组织法律的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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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阻碍行政法自形式向实质的转变

我国的行政法要想在实际中顺利实施,就必须从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执行和为人民服务这两个方面考虑:一方面,有关执法机构在履行职责时需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章制度行事;另一方面 ,行政法还必须尊重人民的需求,并适当考虑人民的态度。但是,我国公民长期以来都处于弱势地位,我国行政执法在实际的执法实践中,对公民关注明显不够,设立的听证制度也是行同虚设不够正式。造成这种情况的根本原因是中国的行政体制无法转变为实质性的体制,行政法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存在脱节,所以在特定的实践过程中免不了出现各种弊端。

(三)阻碍行政法律实施

我国的行政法律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主要的执行机构是各级政府和部门,而经政府合法许可的外籍人士和国家机构也可能是次要的执行主体。行政法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决策者和制定者是中央政府,各地区地方政府根据中央政策的要求进行工作。这种现象导致一些决策者,执行者和管理者之间造成了漏洞和争执,对建立行政责任机制产生了不利影响。此外,各级行政单位的数量非常多,行政权力不可避免地出现重复和冲突,这也造成了我国行政法的制定不够完善,行政权力无法行使的到对应的地方。而法律无法监督和权力无法行政的地方必然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必然会引发多种争议。当然,这对我国行政法法律制度的完善也会产生负面影响。

四、我国行政法的发展对策

(一)明确行政法改革的核心内容

由于我国行政管理管辖的范围广泛导致其效率不高、优势不强,因此在广泛规划的背景下,我们对行政法的研究只能首先解决最核心的问题,对最重要的问题进行研究和解决,解决好了重要的问题才能去解决简单的问题。目前,在我国行政处理的关键问题中已经阐明了适当的标准,尽管仍需要改进一些标准,但法律中已经包含了罚款,限制等一些有法律依据的环节。尽管有惩罚和胁迫的法律法规,但由于行政问题的核心和重点在于其内部组织的工作过程,滥用权力的问题尚未得到充分解决。那么尽管采取了完善的行政措施,管理人员也很难准确地衡量组织行为的客观价值状况。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要弄清行政法的核心内容,有针对性地加强支持结构,并在各个管理层面对行政法进行全面而有效的改进。

(二)探析行政组织法协调发展

行政的内部组织法在我国推进行政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行政部门主管人员就需要加强探析行政组织法协调发展的问题,管制主体需要就组织发展更加深入的问题进行探析,确保组织法能够正常发挥效力。但是,地方政府组织法只是优化行政体制的支撑因素之一,如果盲目地实行地方行政体制改革,显然是不可取的。

当前,我国的组织法律制度在经营理念和法律制度上都还很不完善,与当前的经济制度相距甚远。组织法律体系的落后不可避免地会引起行政法和行政管理方面的存在一定的问题,出现秩序混乱的现象。行政组织法的修正案要求在微观层面严格执行立法机构和立法权,具体说明行政组织的地位,设置,权限和设立规模。具体来说,首先要确定行政权力和行政组织享有的其他权力的范围,然后弄清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权力分配和相互关系,并确保中央宏观调控。通过行政组织法的确立明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权限。最后,为了确保设立行政机构的合理性,行政机构的设立应由最高行政机关设立,制定行政机关设置法来规范,从行政主体的设置上规范行政立法。

(三)完善立法监督,建立健全的法制体系

首先,应加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行政立法的监督职能。人大作为管理机构的权力监督,在行政立法过程中应按程序规定行政机构,以接受人大和人大代表的询问。有关法律法规,有关理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也积极参加人大代表组织的行政法特别调查,以增加人大代表在行政和立法监督方面的责任。

其次,必须逐步确立法院监督行政法的权力。根据传统的行政法理论,对当事方的补救措施仅限于特定的行政行为,而对于抽象的行政行为,尤其是立法行为,似乎没有任何补救措施。随着我国行政法制度的日趋成熟和发展,行政法应逐步纳入行政法律救济的范围。换句话说,如果行政相对人对行政立法不满意,并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他们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在立法过程中责任感得到了加强,并且立法没有受到干扰。

最后,要密切注意社会各个方面在监督中的作用。一方面,积极完善和加强公众的法律观念和监督,使每个人都有责任保持公平的管理,有责任打击违法行政行为。另一方面,创造宽松的民主社会环境,鼓励控告和揭露腐败和行为。关于制度建设,第一步是建立行政组织定期向社会报告的制度。第二步是公共制度直接参与公共利益。对于公众关注的热点或特定问题,需要及时披露情况,程序和结果,以提高透明度。第三步是广泛吸收社会力量,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建立广泛的咨询制度,避免行政决定的任意性。第四步是建立监督控制的保护和薪酬制度,应为积极有效的监督提供充分的鼓励。

五、结语

在几种方法论框架理论的支持下,行政法在调节我国社会结构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为社会和公众服务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组织法和强制法越来越完善的前提下,毫无疑问,行政法将对法律理论和人民生活稳定产生积极的影响。同时,在行政管理方面,我国行政法丰富了行政管理的内容,相关监管机构需要更加重视中国的行政管理,并且在实际上要取得更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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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陈光华(1998.01-),男,广东湛江人,本科,学生,研究方向:法学。

论文作者:陈光华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12月60期

论文发表时间:20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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