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召商运盐的基本形式_大同社会论文

明代召商运盐的基本形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明代论文,形态论文,召商运盐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内容提要 开中制是明代食盐运输的基本制度。本文集中考察了在开中法条件下的“召商运盐”基本形态,在阐明开中盐粮关系的基础上,对“中纳盐粮”制度的基本内容、开中则例及其确定,以及朝廷“召商”参与盐粮交易的性质诸问题,进行了系统的分析,从而对于中国传统社会中朝廷吸收民间商人资本参与边防及盐产品乃至其它物资流通的形式、作用、意义,有大体的认识。

明代各盐产区生产的盐货向其“行盐疆界”即食盐府州县运输,主要采取“官运”和“商运”二种形式。所谓“官运”,即是指由国家(官)设“站”、府州县征发人夫应役的运盐活动。这种运盐形式,由于是由国家(官)出资本打造官船车、支付设站费用,使官运盐的营运成本提高。因此,自明王朝建立,即面临如何建立既能满足军国之需,又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国家(官)开支的运盐体制问题。在这个意义上讲,明初以吸收民间商人资本参加盐货运输的开中制度,则成为传统社会中中央集权的国家权力体制吸收、接纳民间资本的有效形式之一。[①a]

本文拟就明代召商运盐的基本形态作一勾划,力求对开中法建立的缘由、开中制的内容、开中法的演变等基本问题有明确的认识。

一、开中法的建立

“召商运盐”,是贯穿于明代的基本运盐制度之一。而“召商运盐”的形式,明人即称之为“开中”,其制度渊源于宋代的“折中”之制。而围绕“开中”经济活动而制订的一系列制度和法令,即称为“开中制”和“开中法”。

明王朝建国前后,食盐运输一度采用商税制。明建国前,“时四方战争,财用不足”,群臣“请置关市,设官领之,专通物货。”其税率为“二十取一”。此“物货”之中,当包括盐货,但对盐货的税率,则较其他物货为低。如“浙东所辖金华、广信等府及诸全州接连外境盐货,以十分为率,税其一分”。[②a]其盐货的纳税形态,在实际征纳过程中,想必有实物税和货币税二种。

随着明王朝统一战争的胜利,北边地区于洪武三年(1370年)六月提出施行开中盐粮的方案,以解决军队的军需供应。据明实录记载,“山西行省言:大同粮储自陵县、长芦运至太和岭,路远费重,若令商人于大同仓入米一石,太原仓入米一石三斗者,给淮盐一引,引二百斤。商人鬻毕,即以原给引目赴所在官司缴之,如此则转输之费省而军储之用充矣。从之。”[①b]在明代盐法关系文献中,这是最早且最具代表性的有关开中法的记载,其中的含义主要有:一、召商于大同、太原仓所纳米的数量,同朝廷所支给的淮盐引斤,当存在相应的比价关系,其量的确定,就米而言,想必是山西行省根据大同、太原等地“时估”米价而定的,而支给淮盐,也存在盐价的折算关系。二、朝廷支给淮盐引数,则是对商人支付“转输之费”即脚价的补偿,其盐价当远高于脚价,否则召商运盐恐不能行。三、商人转输的“米”,当是朝廷于陵县、长芦征收积储的“夏税秋粮”即“官米”,并非是商人所购之米。随着开中法的推移,由于盐粮价格悬殊,以及边方实行米粮采买制,才可能出现商人购米上纳开中的情况,这一点在明初的开中记载中是十分明确的。

由于商人中盐有利军国,自山西太和岭开中之后,开中的空间范围逐渐扩大。同年九月,陕西察罕脑儿行盐区的庆阳、凤翔、汉中、西凉、灵州,均“募商人入粟中盐。”[②b]十一月,诏令“商人输米北平府仓,每一石八斗给淮盐一引。”[③b]其后,在河南、开封、陈桥仓、西安、凤翔、平阳、淮庆、蒲州、解州、陕州等府州,以及边方卫所,大多仰赖开中法以解决粮储之需。对于开中法的功效,可以洪武二十二年(1389年)云南普安军民指挥使周冀的奏疏为代表,他说:“自中盐之法兴,虽边陲远在万里,商人图利,运粮时至,于边陲不为无补。”[④b]即便是明廷新置卫所,也一改过去集中粮饷于城镇然后转运边卫的做法,罢废官运粮饷,而行召商中盐。正如户部尚书郁新所说:“近置开平卫,军士粮饷皆仰给北平,道路辽远,所费不赀,宜广募商人于开平纳米,以淮浙盐偿之,庶免转输之费。”[⑤b]淮浙盐的巨大利益,诱使商民乐意投入开中,甚至居住在边徼的少数族也染指盐粮中纳交易。如宣德五年(1430年)行在户部奏:“甘州窝居回回沙八思等中纳盐粮,该支两浙盐一万一百二十五引”,又,“马儿丁等应支两淮盐五万二千三百引”。[⑥b]若以前示盐粮纳支比例,回回沙八思、马儿丁上纳米粮的数目也相当可观。

由于开中法的本质乃是国家与民间交易的一种形式,所以开中的原因并不仅限于为卫所官军补充粮储,而且因灾荒、官吏军人月俸支给、朝廷兴大工等,也多采用召商中盐之法。如永乐时营造北京宫室,所需米粮甚巨,所以用召商中纳的方法解决北京工匠口粮。永乐十年(1412年)两淮都转运盐使鲍浑等言:“近年朝廷以营造召商中纳北京盐粮。乞仍令各处罢中,往岁所中盐者,亦令停支。”[⑦b]由此可以想见,只要是军国所需,朝廷以盐利即食盐运输权为交换条件,即可吸引民间商人投入开中,这即是明初成功的建立开中法的主要原因。

二、开中制的内容

就开中制度本身而言,主要包括开中的形式、开中种类和开中则例的制定等,这里有必要对上述内容进行考察。

开中的形式,大体有三种:一种是由户部根据边方或所需纳粮地区的报告,经向皇帝奏准后,榜示纳中米粮的地点和仓口,公布上纳米粮额数及所中盐运司的盐引额数,上纳米粮的商人可根据户部榜示的开中则例,自行选择盐运司,然后到指定仓口报中,上纳米粮,仓口官给予仓钞,再由管粮郎中填发勘合,商人据此到指定盐运司比兑,由盐运司指派到盐场支取盐货,运至该盐场所预定的行盐府县交官发卖。这种情况,即是明朝开中法所普遍采取的形式。第二种形式,即是由盐运司将本年度投入开中的引盐额,发派到行盐府县,招诱客商,此即是“抑配”之法。如洪武四年(1371年),“两浙盐运司发至盐引五千道至本府(徽州府)招诱客商。洪武五年,又发至引一万道。至洪武六年,本府缴回运司二千二百三十七道。”[①c]这种“抑配”的方法,对商人而言,选择的余地自然要小的多,所以响应者有限。第三种形式,即是由官运盐货到有关布政司或府县,就近召商中纳粮米。最明显的例证,即系明初解州运盐站的设立。洪武二十五年(1392年),始“置山西解州运盐站。命户部遣官,相治道路,设法转运,以便商贾。”[②c]经户部主事蔚授、刘匀量度水程,定自解州盐池抵怀安的运盐路线,“每百里置站,站设役夫七十人。”运盐站的设立,并不仅见于河东,广东海北盐85万余引,于洪武二十八年(1395年)则由官运至广西桂林,“以给商人入粟者。”[③c]因官运盐至开中地区使“官本亏折”,经监察御史严震直奏请,改为“广西布政司及梧州府各收一半,召商中买。”[④c]这样,在广西上纳粮草的开中商人,在缺粮卫所纳粮后,即到广西布政司或梧州府支取广东海北盐货,然后到江西南安、赣州、吉安、临江4府发卖,这与开中商人直接到盐运司支取盐货有所不同。

随着开中制的推移,不仅开中形式有所变化,其开中上纳的物资种类,则依边储军需情况而定,需要什么就开中什么。在米粮开中系统,其占主体地位的是米,而“粮”的构成,则有谷、粟、豆、麦等,由于价值不同,其户部所开中则例所规定的上纳数量也有差异。

除米粮外,还有纳钞中盐。纳钞中盐,始行于永乐二年(1404年)七月,“上以福建、山东、广东运司积盐多,命户部暂令民以钞中纳。户部定例:福建、山东盐每引纳钞五十贯,广东每引三十贯。”[⑤c]这种纳钞中盐,乃是因盐多而易于消折所采取的权宜之策。后因钞法不通,为吸收民间滥钞,遂于永乐二十二年(1424年)行“输钞中盐”法。经户部尚书夏原吉奏定:“沧州盐每引钞三百贯,河南、山东每引百五十贯,福建、浙东每引百贯。输钞不问新旧,支盐不拘资次。”[⑥c]而在各布政司和府县中,如有人愿中盐,也可“就本处官司纳钞,赴盐所支盐。”[⑦c]输钞中盐法的扩大,加速了朝廷回收滥钞的速度。与输钞中盐相类似的还有金银钱中盐法。永乐十三年(1415年)交址布政司上言,提出将“本境官盐,乞定例召商,许以金、银、铜钱中纳。”经户部议定:“金一两,给盐三十引;银一两、铜钱二千五百文,各给盐三引。”[⑧c]这即是朝廷以盐货同民间通货交易的例证。

与边政有关的还有纳马、茶、草、铁中盐的情况。关于纳马中盐,如宁夏等在陕西庆阳府灵州花马池等处盐池中盐,马分上、中二等,“纳上马一匹者给六十引,中马五十引。”正统三年(1438年),为收买“延庆、平凉等处官员、军民之家养马”,经户部、兵部会议,“上马一匹,与盐百引;中马一匹,与盐八十引,听于陕西地方鬻之。”[①d]朝廷不仅以此收买民间所养马匹,而且也需要草束作为马饲料,因此也施行纳草中盐法。盐一引的纳草束额,以两淮盐为最高,为每引35束,最低则为每引15束。实行纳草中盐的盐运司除四川、云南外,均投入开中。仅据成化三年至九年(1467至1473年)八次纳草开中的统计,其纳草开中盐引为1739185引,共得草14939875束,这对于“北虏犯边,各城乏草”的状况多少有所缓解。[②d]此外,与马盐交易相关的还有运茶中纳,以茶易马,乃以淮浙盐为茶价酬商。如宣德九年(1434年)冬十月陕西西宁卫奏称:“今茶马司缺茶买马,而四川成都诸府积有官茶,请召商于彼处运赴本司,每茶百斤加耗十斤,不拘资次,支给淮浙运司盐六引。从之。”[③d]盐铁交易的例证,见于成化九年巡抚陕西右副都御史马文升的奏疏,其疏云:“陕西都司并行都司所属四十卫所岁造军器,用熟铁三十一万四千余斤”,由于供铁不足,“多毁农器充纳,深为民患。”而“山西泽州阳城县产铁甚贱”,他建议由河东运盐五十万引,每铁百斤,给盐一引,可“中铁五百万斤”,中纳官铁,“俱于安邑县上纳,运至布政司官库收贮支用”[④d]

上述开中种类,说明朝廷已将最初意义上的召商运米中盐制度,运用到包括解决金融问题的诸多方面。之所以如此,显然是与朝廷牢牢地控制和支配盐货有直接关系,朝廷可根据不同的需要,依靠政权的力量和官僚制度,建立同民间的盐粮、盐马、盐铁等各种交易关系,从而形成在国家控制框架下的全国性物资流动,而这种物流的中心则是盐货,盐货起着支配和调节其他物货的作用。在经济的意义上,开中则例则是反映盐货与其他物货关系的主要形式。

三、开中则例

如前所述,明朝开中制分为边仓纳粮中盐和召商运粮中盐二种形式。[⑤d]但问题是,由于纳粮、运粮、中盐的经济活动,是在不同地区、不同的价格形态下进行的,因此有必要对上述二种开中形式的价格形式问题进行探讨。

首先看召商运粮中盐。开中制的成立意图,原本是由商人替代民户劳役而承担国家向所需地区转运军需物货的业务,这一点,正如朱元璋敕中书省所说:“朕初以边戍馈饷劳民,命商人纳粟,以淮浙盐偿之,盖欲足军食,而省民力也。”[⑥d]按朱元璋的说法,假设不行开中法,边方的粮储则由民力转运,[⑦d]改为召募商人为朝廷转运军饷,以盐酬其运价,商人即可从盐的销价与运粮脚价之间获其差价,而朝廷既解决了边储之需,同时又建立了由国家支配的盐专卖体制,也有利于军国民食,所以这种“转输”或“飞挽”的召商运粮中盐形式,得到朱元璋的认同。

召商运粮中盐的具体运作,从朝廷角度说,主要是确定合适的“开中则例”。其典型的实例,如成化十九年(1483年)户部议处“大同备边事宜”,记录了运粮中盐则例确定的大体情况。其中说:“两淮运司见有成化十七、十八年存积盐三十万三千余引,宜以二十万引召商于通州仓领米运赴大同交纳,每运一石,与盐二引,量地添减,不出二引之数,限一月以里完,即与支给”。[①e]按成化年间户部议定运价,一般是运粮7.5—8.5斗给盐一引,如果是纳银,盐一引则纳银0.4—0.5两,这样户部最初议定运米一石给盐二引,大体可以确定通州仓至大同仓的运价每石为银1两左右。然户部所拟“以两淮盐二引为脚价费。今久无报纳者”,于是户部议定“加半引,不拘客商官民人等,听其各给路引往纳。”[②e]成化年间的“加引”召商运粮则例的制定,显然源于永乐二年(1404年)户部尚书郁新所定的“召商运盐”法,商人为官运盐,“年久者,增引数以为路费。”其“加引”的比例是,河东地区每引加40斤,陕西地区朝邑县每引加80斤,西安府引加140斤,山西地区平阳府闻喜县引加80斤,冀城县加200斤,河南府的淮、浙盐,则每引加1引。[③e]既然在官运盐货中是以“加引”、“加斤”方法来调节运价的;那么在召商运粮中盐体制下,其投入开中的盐粮交易,其比介就具有如同上述“加引”、“加斤”关系,抑或以下降纳粮数,以保持盐粮交易比价的平衡。

如前所述,在召商运粮的体制下,商人承运的粮食主体则是府县的税粮。这一点,无论从明初边方奏请或廷议的诸记录中,都能反映商人承运税粮关系。如开中法施行之初的洪武四年(1371年)二月大同卫都指挥使耿忠奏言:“大同地迩沙漠,元季勃罗帖木儿、扩廓帖木儿等乱兵杀掠,城郭空虚,土地荒残,累年租税不入,军士粮饷欲于山东转运,则道里险远,民力艰难。请以太原、北平、保安等处税粮拨付大同输纳为便。”由于大同驻军的粮食供给,按制度则为山东府县承担,而欲改军饷供应地,则需奏请。经廷议,决定“于山东所积粮储量拨一十万石,运至平定州,山西行省转至大和岭,大同接运至本府,及以附近太原、保安诸州县税粮拨付大同以为储偫。”[④e]至于税粮的具体运法,无非是官运或民运二种形式,而在民运方面,大多是由民之“富室”或商人承担的。以宣德十年(1435年)商组织民运税粮的事例,可知当时赤城堡需运粮3万石,哨马营3万石,独石1万石,即是按明定制“凡输粟于各边者,量地远近,价各有差”组织实施,承运粮商人“自备脚力”,朝廷则以盐偿之。[⑤e]这里所说的“价各有差”,即反映在开中则例中盐一引与上纳米粮斗数的差异上。仅以此例,即可说明开中制条件下官与民的盐粮交易比价关系。

12—14 宣德十年赤城堡等仓开中则例[⑥e]

仓名两淮两浙长芦四川福建山东 河东 备注

赤城堡

10 10 10 55

5 5

不拘

哨马营 9.5 9.5 9.54.7 4.7 4.7

4.7

资次

独石 9

9

94.5 4.5 4.5

4.5

支给

以上开中则例,乃是户部根据道里远近、粮米时价低昂以及所中盐运司的盐价确定的。而开中则例准确与否,当与“时估”制度有密切关系。其“时估”制的具体实施,按《诸司职掌》卷三的记载:“民间市肆买卖,一应货物价值,便从州县亲民衙门,按月从实申报合干上司,遇有买办、军需等项,以凭照价收买。”而盐粮交易的比价,当是户部所办军需的主要方面。无论边境还是腹里地区,其开中则例的确定,乃是以“时估”物价为其依据。而对于商人运价的估算与调整,显然也是以盐粮交易的时估价格为基础,通过前述“加斤”、“加引”的方法,也保持价格平衡。时估制度,大体上为有明一代所遵行。万历末年的庞尚鹏《清理盐法疏》则记述了时估在开中条件下的作用,其疏云:“各边开中盐粮,务要量彼处米价贵贱,及道路远近险易,定夺则例具奏,召商中纳。此祖宗成规也。迩来边中上纳,多不依时估,及虽依时估,而转运交收,领给勘合,其间私费尤难尽言。”[①f]这一方面反映了庞尚鹏对明末时估制崩坏的忧虑,但另一方面却表明开中则例是以时估制为物价基础的事实。

尽管开中则例以时估制为其依据,但在现实中,由于盐粮开中的地域广大,盐粮价格变动频繁,加上吏治衰微,户部很难准确地掌握和调节盐粮交易比价,这就使商人感到米重盐轻,无利可图,致使开中制时续时断,有误军储。朝廷为挽救开中制的颓势,不得不采取一系列变通的相应措施,由此引发了开中制形式的演变。

四、开中制的演变

开中法的发展,分为边方纳粮或边方折纳(包括边方纳银)、召商中卖、运司纳银三个阶段。

如前所述,明初实行召商纳米(粮)中盐的实态,除米之外,还应包括麦、粟、豆等兼纳的“粮”部分,在兼纳中盐的基础之上,又实行折收绵布、白银解边的制度,这即是明代早期的盐课折纳制在开中制中的表现。其具体的例证,如洪武四年(1371年)三月即规定“山东、山西盐课折收绵布、白金赴大同易米,以备军饷。”[②f]如果将此例作为明代开中纳米中盐并行的制度的话;那么,这就意味着兼纳麦、粟、豆、草、铁、茶等则是此制的延伸形式,其结果,也必然随着货币经济的发展而形成边方纳银制。

边方纳银制的出现,从马文升《重盐法以备急用疏》所描述的成化年间山西边方商人报中实态即可推察出来。[③f]其疏云:“虽有中者,及至到边,多不上纳粮料,止是折收银两。”边方仓口折收银两的情况,不用说是以边饷采买制为其背景的,这种情况,在正统七年(1442年)湖广并贵州三司的奏疏已见税粮折银上纳的实例。其原因,乃在于“每岁供边军”,转运税粮沉重,所以议改“于税粮内折银、布运给为便。”[④f]税粮折银的扩大化,遂促发了边方纳银制度的成立。至成化七年(1471年),始见于北直隶、陕西饥荒府县开中纳银,每引“纳银三钱”。[⑤f]十六年(1480年),湖广边仓开中两淮存积盐七万引,每引银“四钱五分”常股八万引,每引“银三钱五分。”[⑥f]此后边方纳银制遂推行于福建、广东、两浙、长芦等运司。

盐运司纳银,又称为“召商中卖”,即系盐运司直接出售盐货,商人无需至边方纳银,而盐运司则将所卖盐价银解运户部,由户部解边。这显然是同前述边方纳粮(纳银)开中制性质迥异的制度。

具体来说,盐运司卖盐的最早实例始见于成化二年(1466年)两淮召商中卖割没官盐。其因江淮饥荒,经副都御史林聪奏“请以两淮运使仪真批验盐引所没官盐二万余引卖银”,“赈凤阳诸处。”[⑦f]十年(1474年),淮河东盐于河南南阳、汝宁“二府开中,则别立斗数,于运司发卖。”[⑧f]至十二年(1476年),各盐运司、提举司均改为由运司开卖盐引,在巡抚延绥等处左佥都御史丁川等人奏请下,原户部定拟中盐则例“每引米豆六斗或四斗,止值银三二钱,三斗二斗者,止值银一钱五分。使即其地发卖,得利当倍。宜令巡抚等官选委府州县廉正官于各盐运司及提举司召商发卖,其银领回籴买米豆为便。户部覆奏。从之。”[①g]丁川奏准施行运司卖盐纳银之制,从此改变了明初边方纳粮的体制,结束了依靠开中法促使民间商人承担物资转运的状态,商人的经济活动目标也开始由此而转入各盐运司和提举司。这不能不承认是明朝盐业经济关系的一大转变。

在开中制条件下,商人的经济活动除在边方报中纳粮外,另一活动空间则在盐产区,其经济活动的主体则是“支盐”。由于开中制的演变,正常的支盐活动往往受到阻碍,于是出现守支、代支、兑支、兼支、预行开中、常股存积盐法等各种支盐形式。

1、守支。在正常情况下,商人下场支盐,则按先后次序支给,如欲“不次支给”,则需在边方加纳米麦。如宣德三年(1428年)行在户部奏言:“近甘肃守将言:商人有告,已运米麦至甘肃中盐。初例:淮浙盐每引一斗五升,今愿纳米三斗,于淮浙不拘次支盐。”[②g]由于盐生产的衰退,以及开中盐引失控,商人至场无盐可支,只得在盐场守候,即称为“守之”。“守之”状况的恶化,势必导致开中制的阻滞,有误边储。其严重后果,正统六年(1441年)户部左侍郎徐晞奏疏论述甚详,奏疏说:“盐课盈亏,边储盈亏之候也。比见淮浙岁课较其簿籍有余,验其实积则不足。……是以商人守支,动辄数岁,每遇开中,人怀疑贰,莫肯争趋,其妨边务,诚非细故。”[③g]正因为守支情况严重,才出现商人情愿多纳米粮以取得“不拘次支盐”资格的情况,这一点是不难理解的。

2、代支。由于守支岁久,报中支盐的商人身故,准许其亲属代为支盐,或由朝廷偿付其本钱。代支之制,见行于宣德四年(1429年)以前。据行在户部尚书郭敦言:“洪武中客商中淮浙等处盐者,年久物故,其子侄及远亲异姓之人往往代支,多有虚冒。请行各运司,但洪武三十五年以前客商所中盐,于流通簿内销注,以客商姓名,籍贯造册缴部,移文原籍有司,每盐一引,给与本钱钞十锭,庶革连年冒支之弊。”[④g]后经宣宗批准每引给本钱钞20锭,至此即中断了已故商人遗属代支盐货的代支权。

3、兑支。此系从兼中法推衍出来的配支盐货法。由于开中商人多报中盐利较大的淮浙盐,而其他盐区报支人少,为解决守支问题,遂于宣德十年(1435年)经行在户部奏请:“河东运盐使司见贮盐多,而淮浙盐少,客商守支岁久,欲以河东盐量加其数支与。”[⑤g]此即称为“兑支”。兑支与兼中的区别,则在于并不需要按一定比例上纳兼中。

4、兼中法,亦称“兼支”。其法见行于永乐十九年(1421年),时交 址布政司言:“粮储不敷,宜以淮浙官盐召商,于交址中纳,不次支给,其交址官盐换金者,不为常例,一体兼中,候粮足用俱停止。”[⑥g]这里所说的“兼中”,并不是指必须同时上纳粮、金之意,而是指纳粮金客商兼中两淮、两浙盐,而不允许单报淮盐或浙盐之意。其两淮、两浙盐的兼支比例,可从正统十三年(1448年)镇守陕西右副都御史陈镒奏疏中得知。其疏言:“客商至甘肃中盐者多中淮盐,缘淮盐价重,浙盐价轻故也。宜令淮浙盐兼中,淮盐给十之七,浙盐给十之三。仍令淮盐惟纳米麦,浙盐不拘豌豆、青〔稞〕,如此庶边储有积,盐法无阻。从之。”[①h]可见“兼中”不仅是指盐区之间按一定比例支发盐货,同时在报中上纳物料的种类上也有所区别,目的主要是减少淮盐报中的压力,而且也使其他盐产区的盐货能够参与开中。

5、配支法,亦称盐场配搭法。商人至盐运司下场支盐,因各场盐品不同,价有轻重之别,于是在正统五年(1440年)于长芦开始“量场分远近,著为则,凡四等,召商中卖,高下互为配搭。”[②h]这个原则,于正统七年(1442年)又行于两淮,不惟盐价轻重,“路途便利者为上场,窎远者为下场。”[③h]客商支盐之时,“上场派尽,方以下场凑数补派,以便盐商。”[④h]想必也是按客商支盐的先后顺序逐次派场支盐的。至明末,经两淮巡盐御史朱冠奏准实行派场法,“将两淮三十场,为上、中、下三等,均匀挨次榜派。”[⑤h]其顺序是:

上场:富安、安丰、梁垛、东台、何垛、草堰、角斜、栟茶、丰利、石港、金沙、余西、吕四

中场:马塘、西亭、新兴、余东、余中、庙湾、掘港、伍佑、刘庄、白驹、小海、丁溪

下场:莞渎、临洪、兴庄、徐渎、板浦

按朱冠的派场法,“每遇投到勘合,发付榜派。单年:上等自吕四,中等自丁溪,下等自板浦逆派起;双年:上等自富安,中等自马塘,下等自莞渎顺派起。”[⑥h]这样按单年、双年的逆派、顺派法,乃是将盐品、盐价不同的场分进行重新组合,以均平商人下场支盐的成本。

6、借支。由于救荒,亦由府卫供支盐货。弘治十六年(1503年)十月,巡抚凤阳都御史张缙奏称:“凤阳、泗州等府卫军民缺食,仓廪空虚,乞借支临、德、徐、淮四仓米五十万石,两淮运司盐三十万引。”[⑦h]因凤阳乃太祖朱元璋的发祥之地,所以奏准行借支之法,他处恐不得如此。所以此当为特例。

7、预行开中。而与前述借支相类似并行于天下的当系预行开中。引法始于正德,因“国用窘乏,预行开中。”就制度而论,预行开中显然是从根本上违反了明初以来“每岁终,盐课征完奏缴通关到部,乃得开中”的成法,行用“预行开中”法的结果,因“许商人随便买补关支”,[⑧h]盐场变无盐存积,造成盐场支盐秩序的混乱。尽管如此,“预行开中”仍是正德、嘉靖、万历三朝极常见的开中形式。

8、常股、存积法。如前所述,由于商人支盐分为“挨次守支”和“越次放支”二种情况,在此制基础上派生出常股盐和存积盐。按明人的说法,所谓“常股者,商人中纳给引守支之盐;存积者,积盐在场,遇边急缺,增价开中,越次放支之盐也。”[⑨h]常股、存积的比例,一般为八二、七三、六四比例,因事而定,多有变化。例如正统五年(1440年)长芦运司常股、存积盐按八二比例分派。[⑩h]十四年(1449年)令淮浙常股、存积为六四比例。景泰元年(1450年)令淮浙“存积盐为六分。”成化七年(1471年)仍改淮浙存积盐为四分。(11h)至万历时期,除山东常股、存积盐为八二比例外,其他各运司均按七三比例分派。(1②h)具体到盐运司,不惟将其投入开中的盐课按朝廷规定的比例分为常股、存积二种,而且将此分配比例按边镇仓口分配额引。以万历年间两浙常股、存积盐分配额引为例,即可以说明。

12—15 万历时期两浙常股、存积盐分配比例[①i]

上表所示两浙盐运司按边镇分配常股、存积盐额引,当与户部开中则例及商人报纳米粮额数形成比价关系,资本雄厚的客商的取向,不用说可“越次支给”的存积盐,而中小商人因乏力只好报中常股盐,这样就引发了商人层的分化。沿及明末,终于形成以富商巨贾控制盐货运输的局面。

五、纲运法的成立

明代盐运输体制的划时代变革,即是万历四十五年纲运法的成立。

所谓“纲运法”,实质上是由资本雄厚的商包揽承运官引所上纳的税银,而官府所佥定的纲运商人,即系纲商,纲商包运的若干盐引即称为“纲”,或称为“窝”、“窝本”。因此说,持有窝本的纲商,即拥有纲盐运输的垄断权。在法的意义上,承包纲盐运输得到国家(官)的认可,并受到国家的保护。此外,具有纲运权则意味着独占性经营的确立,他人不得侵犯,否则即视为违法。而这种纲运权并有相应的处分权,如转让、继承等。所以万历纲法实际上是确立了商人在食盐运输业中的独占地位,而这种独占性沿及清代无改,可谓影响深远。

如果说纲法的成立是以商人占窝为其先决条件的话;那么,明代中期的势要占窝向所谓“奸商占窝”的移行,则成为商人窝本成立的背景。由于开中法是以边镇官奏请开中为制度运行的基础,[①j]这就为商人投托势要“顶名代奏”提供了可能。在边方,如嘉靖七年(1528年)四月有“陕西商人白仓等奏乞处还巡抚科罚银两。有旨:以该镇抚民粮补给。而仓等觊复盐引,奏乞不止。”于是经户部查处,覆奏云:“此皆在京奸徒顶名代奏”,“希冀盐引。”[②j]此绝非仅白仓一例,而是相当普遍的现象。除代奏外,还见有商人自请开中的。如嘉靖五年(1526年)给事中管律奏疏称:“正德中,致存积、常股皆为正课,破例生奸,遂令商人逯俊等自请开中,又皆折收价银,缓急无备。”[③j]以上例证,大体可以反映在纲法前势要官吏占窝向商人占窝移行的实态。作为开中法体制框架内所生成的盐业投机现象,无疑是同开中制呈逆向运动的,最终产生促使开中法解体的作用。

从另一方面讲,由于开中制的异地交易,使开中商人群发生边商、内商、水商的分化。[④j]在盐产区进行支盐活动的内商握有大量盐引,从而控制了盐货的运输权。其经营手法,一是通过贱价收买边商盐引,进而掌握空引。嘉靖四十年(1561年)总理盐法都御史鄢懋卿条陈盐法八事,其中“议引价”即云:“边商不便守支,往往卖引内商,苦被勒减引价,故报中日少。”[⑤j]其边商同内商的边引交易情况,王崇古《条覆理盐法疏》记述更详。其疏说:“各司坐司大商,各收有边商盐引,多者数十万,少者亦不下数万,足够数年之掣用。一遇边商盐勘到司,变卖则无主承买,守支则无资不能挨及,听其勒减价值。”[⑥j]边商盐引大多为内商贱价收买,当是实情。二是套搭虚单,成为内商占窝的最大契机。按明制:淮浙均按单掣盐。如两淮,共分为十二单,淮南八单,淮北四单,“单”成为两淮每年额行盐引的官掣验单位,因此下场支盐内商只有经盐产区运盐河至批验所掣验后,才可运至行盐府县,否则即被视为私盐。商人为了突破按单验掣的限制,则采取“明搭虚单”的方法,即“预纳银入单”,以此排挤其他商人按正常手续买单。其具体的做法,则“止据商人报名入单,上纳余银,而买引补单在后。初时亦谓既系预征,恐难并举,姑暂缓之,而非令其终不买也。乃各商乘此久不补空,徒为占窝,故谓边引之壅,动至数百万不售者,职此虚搭之故耳。”[⑦j]很显然,由于“预征”制的实行,遂使有力商人预纳银两以占有“单”的额行掣盐量,由此形成与明代中期官要占有边方开中额引的“占窝”完全不同的“占窝”形式。而内商所占“单”的窝引,之所以出现“久不补空”的现象,实际上大多投入窝引的投机营利活动。这样,边引在盐产区的作用即逐渐减弱,开中制的崩溃是不可避免的了。三是由于实行河盐法,专以收买边引、占窝的“囤户”,遂成为最大的窝商。所谓“河盐”,即是指掣盐过程中堆放在河边等待掣验的盐。以两淮为例,其“掣盐之规,以先出场者,淮南至白塔河巡简司,淮北至安东坝巡简司,照依先后,定为次第,开单送巡盐御史。放过扬州者,俱在钞关迤东上堆;淮北者,俱在支家河迤北上堆。放掣之际,查照单之先后,赴各批验所秤掣。”[⑧j]这种等待依次秤掣的盐即是“堆盐”。由于堆盐的依次掣验时日甚久,于是出现经运盐河直接至批验所掣盐的盐即“河盐”。河盐越次掣验的性质,使内商中大户均以经营河盐为务,这种既“专以收买边引为事”,又经营河盐的大商人,即系“囤户”,囤户当是纲法中的主体。

就盐法而论,致使行用纲法的直接原因,乃在于“浮引”和“预征套搭”。关于浮引,是指在正额盐引之上又“外添一引”。万历三十五年(1607年)兵部覆陕西巡按佘懋衡所言四事,即揭露了税使鲁保“行浮引”所造成的恶果。兵部认为,“两淮引目,与九边相表里”,而“自鲁保浮引行而正引滞”,“盖行盐地方,食盐止此户口,额外添一引,则额内必壅一引。”[①k]造成淮盐壅滞的根本原因,以行盐地方的消费总量进行经济性说明,显然是很有道理的。至于“套搭”,原本是为行销积引而采取的方法。由于盐引历年不行,“壅至八百余万”引,为新旧盐引并行,则采取“以行积引偿付商价,用套搭以应国课”[②k]的办法,将每年额定的新引加摊到商人头上,而所谓“套搭”,实际上即是“预征”,“征银于八九年前,盐掣于八九年后”,“年复一年,套上加套。”[③k]“套搭”产生的恶果,显然是对承担盐运业的商人资本以沉重打击。据袁世振《盐法议一》的描述,说两淮内商“贫者力难报单,并旧引而不掣,富者免图掣旧,恨新债之日增,或质引目以纳余银,或罄田庐以实单口,甚有子承父套,弟承兄套,父子兄弟不相保,而皆以命殉者。”而在朝廷方面,却又借套搭之名,百般敲剥商人。袁世振《盐法议六》对此也有记述:“朝廷欲借商银四百余万,今不言借而言征,惟征之一字,可以行法,故执敲扑以鞭笞之。预征于十年之前,又套搭于十年之后,惨刑血比,总为岁解。岁解不足,势必责逃亡于见在,横征不已,将复驱见在为逃亡。”[④k]仅从盐业运输方面的混乱状况,即完全可以体察盐业的深刻危机。

万历四十四年(1616年),袁世振《条陈盐法十议》,提出实行纲运法的改革方案。次年,袁世振在两淮推行盐法改革,施行纲法。其改革的重点,则是确定窝本,疏通积引。盐法改革的具体方案,集中反映在《纲册凡例》中。[⑤k]其要点是:“今查淮南红字簿中,纳过余银之数,凡三十一单,该有二百六十余万引,内除消乏银者纳六十余万引,其实数仅有二百万稍缩耳。”袁世振依据“盐院红字薄,挨资顺序,刊定一册,分为十纲,每纲扣定纳过余银者整二十万引,以圣、德、超、千、古、皇、风、扇、九、围十字编为册号,每年以一纲行旧引,九纲行新引。行旧引者,止于收旧引本息,而不令有新引拖累之苦;行新引者,止于速新引超掣,而不贴旧引套搭之害。”新旧引搭派行销的具体做法,如以万历四十五年(1617年)为“圣”字纲,“止令行本纲二十万旧引,不行新引”,其新引派于淮南共486596引,则“分派于九纲共行之。”又有挂掣附纲10余万引,正纲算派新引51200引,附纲算派新引25600引,从而一举改变了过去将480000引新引强行派给20万旧引之商的做法,而是将新引分摊给200余万引超掣之商。这样做的好处,则是“佥点之中者,既不苦于力量难支,其佥点之外者,又不苦于冷坐而难待。”至次年,又行“德”字纲,止行旧引,不行新引,“却令第三‘超’字纲以至第一‘圣’字九纲。及附纲,照窝数派行新引。”按袁世振的计划,万历四十七年(1619年)以后俱照上述方法派行新引,只需九年,“旧引尽净”,即便是“挂掣之引,是年亦尽。”由此可见,袁世振的纲运法构想,其实质是疏通旧引,这一点是毫无疑义的。但由于派行新引必须按照商人的“窝数”派行,这样就在事实上确立了商人的窝本独占地位。

由于商人买边引或超掣单盐引预纳银两而占有相当量的“窝数”,至纲法成立时均载入纲册,并据此作为承运纲盐的纲商,其入册的窝数即称为“窝本”。关于此,袁世振《纲册凡例》云:“此十字纲册,自今刊定以后,即留与众商,永永百年,据为窝本。每年照册上旧数派行新引,其册上无名者,又谁得钻入而与之争鹜哉?”这对于预征纳银的商人来说,昔日“苦求脱去而不得者,今惟恐窝本之有失也。”

如前所述,纲法前拥有窝本的商人主体当系囤户,所以随着纲法的成立,以囤户为中心的内商实力群体也就从预征套搭的困境中解脱出来,成为纲运时期的中坚力量。在纲法施行之初,拥有窝本的商人“行新引者,有超掣之利;行旧引者,解套搭之苦,”收到显著的效果。关于此,据袁世振《与商等轩》[①l]的记述,万历四十五年(1617年)十一月初四日开征,即“收银十二万有零”,“两淮商人皆肩摩毂击,争相输纳。”内商摆脱困境后也引发边商与内商边引交易的活跃。“边商七十万仓钞才至淮扬,即得与内商对手贸易,卖银四十万,又办下次粮草。已经卖过两次,无卸囤不售之患。”[②l]而内商下场支盐所纳余盐银,“每岁二解,余课银共七十万金,人人争先输纳,两年来解过三次,并倒疏为四次。”总之,自万历四十五年底至四十七年(1617至1619年),“三年之间,入太仓者一百七十万,加以搜括解过六万,二次边商鬻新钞者共八十万。”仅就财政意义而言,两淮疏通积引的纲法的确发挥相当大的成效,这对于挽救盐政的崩溃,维系明王朝的封建统治,多少起到一些支持的作用。

如前所述,两淮纲运制的施行,对明清时期的盐业经济发挥着承前启后的机能。仅以山东运司为例,清代前期的纲商则是由万历时期所确立的纲法沿续下来的。据莽鹄立《(雍正)山东盐法志》卷七《商政·商纲》的记载,明代纲商共有14纲,其纲名为晋泽、同仁、祥仁、集义、晋兴、永公、永昌、洪戬、洪晋、祥顺、通裕、永兴、京浙、泰来,这些商纲中的“引商招自远方,世代相传已久,凡数百家。”想必其商纲组织中均有若干名纲商所组成。惟为反映明代纲运组织状况,兹将山东运司纲名、纲商表列于下:

12—16 山东纲商组织示例[③l]

纲名 纲商名 纲商人数

永兴纲纪恒升、刘永长、刘松盛、吕升、陆兴旺、范吉、

刘永泰、李芳、姬大成9

晋泽纲刘继恒、刘肃、牛恒利、金上坚、牛恒茂、牛恒兴、

牛恒升、、牛恒昌、刘恒升、刘淑,牛恒盛、张福兴 12

同仁纲王庆晋、范鼎和、李丕烈、钱仁、王永言、又王永言、

郑王璋、袁万镒、王晏、王立绩、任扩基、王纶、

卫衍成、李滋、任治、刘镇琦、王弘昌、任大申、

又任大申、薛奇玉、梁恒仁、王纪、范文久、卫宣、

王重、王宗善、李桧、王庆升、又王庆晋、

李德盛、席德隆、王永庆 32

祥仁纲茹九思、彭士成、仲履坦、苏世兴、苏士基、刘广益、

刘弘基、刘裕、刘仁、金恒基、刘广基、金恒盛、

刘瑞基、刘永基、刘永安、刘怀德、严瑞基、刘继序 18

庆汾纲周复盛、于又起、田月盛、李生馥、田月兴、张广发、

温兴盛、李广盛、李正、李利、李永盛、李如松、

牛恒吉、张方兴、赵宪臣 15

集义纲张吉盛、张玺、刘基长、刘养才、刘霭、范芝、张显、

杨棫、许恒、王礼、许吉、李永宁、范允茂、

范允升、雷登枢、刘大利、郭吉祥、杨升恒、范有恒、

左基昌、何玉、宋昌基、何洪基、张元嵩、崔恒升、

刘芳、申泳昌、卫元亨、刘起、王原钫 30

晋兴纲张聚兴、李聪、段永兴、张协和、张培基、李蔚、

杨全、李柱、靳相、张义、范升元、又范升元、张义隆

、李昌泰、李昌顺、李隆昌、张永顺、张仁义、张中正

、张永瑞、商尹基、樊广德、段斯经、张京、范世馨、

姬云、张隆、李永翕、李吉昌、张永发、张永祥、柏永茂 32

永昌纲尉晋隆、杨作舟、杨榛、刘恒盛、关弘兴、徐广基、

田恒玉、侯正裕、邢睦九、尉克诚、杨振基、卢恒、

张信、张逢源、又李发祥、吉兴源 16

洪戬纲张华裕、汪弘兴、汪金广、张九如、刘运隆、范利、

崔崧、申利、燕利、杨绳先、李美、郭启兴、李志仁

、邢义兴、李秉吉、巨顺、宋元吉、薛志义、邱恒允

、朱德新、朱恒裕

21

通裕纲伊汤聘、祝永寿、李若公、祁成鼎、段永盛、段金里、

段英、卫淇源、卫岩、史复基、李恒吉、李永吉、张基

、张恒泰、侯政、韩普、杨亨通、杨符成、贾如松、

张日升、又张日升、许永兴、申猷、申锦、又李若公、

许永年、张大来、郭弘道、成日升、卫培元、柴本楷、

李若桧、王永基、赵悦来,李恒升 35

晋公纲李果盛、李柽榘、赵金、王兴基、王世昌、张永宁、李可

枢、王吉祥、李光祖、王云从、王弘基、王京泰、燕恒泰

、李纮元、尹永盛、王魁祥、王庆元、王肇基

、王泰、赵敬裕、杨新、韩挺基、王著、贾万盛、王敬、

杨万仲、王溱、王洵、王洪、何铠、许鼎镇、刘浩、刘复

基、孙东山、刘志祥、范三晋、刘大正、王生

38

祥淛纲余一鸣、朱长茂、苏仁济、萧长泰、苏天成、杨克昌、余

永兴、苏元亨、苏元吉、吴绍基、赵祥、石珍席、高鋐

、苏昌吉、王坦 15

14纲 273

由上示山东纲册,可知:一、山东之所以分为14纲,除官方确定的要素外,以地域性商帮及同姓“合股共财”的经营方式,当有密切关系。二、纲商可视其财力,在本纲或其他纲商组织中分占2纲。如“又任大申”、“又张日升”等,均属此种情况。三、每纲的组成,其纲商人数似并无硬性规定,其编组的原则,只能是按行销盐引额数及纲商资本多寡,大体确定比例关系,以保证国课如期如数征收。这一点,可从下示山东运司纲商行销府县盐引额和纳课银额统计得知。

12—17 山东纲商承运盐引额及课银额示例[①m]

表既成,说明如下:一、如果就明清时期纲运制度而论,山东运司纲商组织结构对于承运各州县的纲商显然具有约束力,纲商只能在纲运组织的框架内进行盐运经营活动,“纲”组织成为官与商的中介。二、在纲商群中,存在州县承运商与其他散商的关系,表中开列各州县纲商名,对其盐运组织的其他散商,不用说具有支配力。三、明末14纲,至清雍正时进行重新编组。经山东运司杨弘俊详明巡盐御史鄂礼定议,并去泰来、祥顺、洪晋三纲,又改京浙为祥浙,改永公为晋公。除并去三纲外,仍保留明末11纲。这11纲各行额引,统计如下:晋泽纲30775引,同仁纲41800引,祥仁纲100249引,集义纲53557引,永公纲即晋公纲36203引,永昌纲19860引,洪戬纲14375引,通裕纲81834引,永兴纲8839引,京浙纲即祥浙纲5456引,晋兴纲43417引,共行额引为436345引。这显然与前代盐运制度有承续关系。

总之,综观明代召商盐运体制,其核心内容即在于由国家(官)控制食盐运输的总量,而控制适宜时,与之相关连的边方开中制和盐生产运销就得以正常运行,而盐运环节出现积引的情况,就必然导致边方开中和盐业经济的停滞,甚至产生财政危机。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盐生产和运输顺畅与否,与食盐消费市场有直接的关系。

The Basical Form of Salt Transportation in the Ming Dynasty

Lia Miao

Abstract

In the paper,the writer describes the basical form of salt transportation in the Ming Dynasty,The writer also explains exchanging form,fanction and meanimg of salt products and other goods.

注释:

①a 吸收民间资本参加国家(官)控制的产品的营运,并不仅限于盐业,在朝廷统制的茶业中,也实行“召商运茶”制度。如果从“召商”承运这一点来说,朝廷的召商,以及商人资本在国家权力体制框架内的运作,则构成明代朝廷统制物料运输的基本形态。

②a 《明太祖实录》卷十一“壬寅三年辛卯”条。“壬寅三年”,即元至正二十四年(1364年)。

①b 《明太祖实录》卷五三“洪武三年六月辛巳”条。

②b 谭希思《明大政纂要》卷二“洪武三年九月”。

③b 《明太祖实录》卷五八“洪武三年十一月辛亥”条。

④b 同上书卷一九七“洪武二十二年九月丙寅朔”条。

⑤b 同上书卷二四七“洪武二十九年九月丁巳”条。

⑥b 《明宣宗实录》卷六五“宣德五年夏四月丁酉”条。

⑦b 《明太宗实录》卷一二四“永乐十年正月乙未”条。

①c 汪舜民《(弘治)徽州府志》卷三《食货二·盐课》。

②c 《明太祖实录》卷二一五“洪武二十五年春正月丙午”条。

③c 《明太祖实录》卷二四一“洪武二十八年六月壬寅”条。

④c 同上书卷二五○“洪武三十年三月己丑”条。

⑤c 《明太宗实录》卷三三“永乐二年秋七月戊子”条。

⑥c 《明仁宗实录》卷二“永乐二十二年九月癸酉”条。

⑦c 《国朝典汇》卷九六《户部十·盐法》。

⑧c 《明太宗实录》卷一六三“永乐十三年夏四月庚寅”条。

①d 《明英宗实录》卷三八“正统三年春正月癸卯”条。

②d 《明宪宗实录》卷四二“成化三年五月辛未”条。

③d 《明英宗实录》卷十“宣德九年冬十月壬寅”条。

④d 《明宪宗实录》卷一二二“成化九年十一月甲辰”条。

⑤d 在此分析中仅以盐粮交易为代表,盐同其他物货的交换关系及其比价,暂且不论。

⑥d 《明太祖实录》卷一一七“洪武十一年春正月丙戌”条。

⑦d 所谓“民力”转运的形态,乃是在官运的框架下进行的,“民力”只是征发役力而已,而运输的成本,当有相当部分由国家(官)承担。

①e 《明宪宗实录》卷二四五“成化十九年十月丙寅”条。

②e 《明宪宗实录》卷二四七“成化十九年十二月丁亥”条。

③e 《明太宗实录》卷二八“永乐二年二月甲申”条。

④e 《明太祖实录》卷六十“洪武四年二月丙辰”条。

⑤e 《国朝典汇》卷九六《户部十·盐法》。

⑥e 此表根据《明英宗实录》卷十一“宣德十年十二月己亥”条编制。

①f 《皇明经世文编》卷三五七。

②f 《明太祖实录》卷六二“洪武四年三月癸卯”条。

③f 马文升,景泰进士,历按山西、湖广。其疏所言“纳银”情况,当系巡按山西之事。详见《明经世文编》卷六三。

④f 《明英宗实录》卷九三“正统七年六月庚戌”条。

⑤f 《明宪宗实录》卷八七“成化七年春正月辛巳”条。

⑥f 同上书卷二○四“成化十六年六月丁丑”条。

⑦f 《明大政纂要》卷二八“成化二年闰三月”条。又见《明宪宗实录》卷二八“成化二年三月庚辰”条。

⑧f 《明宪宗实录》卷一二八“成化十年五月丁亥”条。

①g 《明宪宗实录》卷一五八“成化十二年十月庚辰”条。

②g 《明宣宗实录》卷四二“宣德三年闰四月癸巳”条。

③g 《明英宗实录》卷七六“正统六年二月乙未”条。

④g 《明宣宗实录》卷五五“宣德四年六月丁亥”条。

⑤g 《明英宗实录》卷五“宣德十年五月癸巳”条。

⑥g 《明太宗实录》卷二四四“永乐十九年冬十二月壬寅”条。

①h 《明英宗实录》卷四二“正统三年五月乙未”条。

②h 段如惠《(雍正)重修长芦盐法志》卷二《沿革》。

③h 《明英宗实录》卷一一一“正统八年十二月丙申”条。

④h ⑤h 陈士夏《(雍正)两淮盐法志》卷四《场灶》。

⑥h 同上书引自《(万历》扬州志》。

⑦h 《明孝宗实录》卷二○四“弘治十六年十月壬子”条。

⑧h 《明武宗实录》卷一七三“正德十四年四月丁丑”条。

⑨h 谭希思《明大政纂要》卷二二。

⑩h 段如蕙《(雍正)长芦盐法志》卷二《沿革》。

(11h) 《(万历)明会典》卷三二。

(12h) 陈仁锡《皇明世法录》卷二八《盐课》。

①i 此表根据《(万历)重订两浙鹾规》卷一《边商、勘合额数》编制。

①j 关于此,参见刘淼《明代势要占窝与边方纳粮制的解体》,《学术研究》1993年3期。

②j 《明世宗实录》卷八七“嘉靖七年四月戊午”条。

③j 同上书卷六一“嘉靖五年二月乙丑”条。

④j 参见〔日〕藤井宏《明代盐商的一考察——边商、内商、水商的研究》,中译本载刘淼辑译《徽州社会经济研究译文集》,黄山书社1988年4月版。

⑤j 《明世宗实录》卷五○二“嘉靖四十年十月甲子”条。

⑥j 《明经世文编》卷三一七。

⑦j 袁世振《两淮盐政疏理成编·盐法议一》。

⑧j 卢楫《禁约提单》,载《皇明世法录》卷二九。

①k 《明神宗实录》卷四四○“万历三十五年十一月丁巳”条。

②k ③k 袁世振《盐法议一》,载《皇明经世文编》卷四七四。

④k 《明经世文编》卷四七五。

⑤k 载同上书卷四七七《两淮盐政编》。

①l 《明经世文编》卷四七七。

②l 袁世振《疏理略疏》,载《两淮盐政编》。

③l 此表根据莽鹄立《(雍正)山东盐法志》卷七《商政》编制。

①m 此表根据莽鹄立《(雍正)山东盐法志》卷七《商政》、《商纲》、《商目》、《行引盐地方》等条编制。

标签:;  ;  ;  

明代召商运盐的基本形式_大同社会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