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问题论文_周铭

浅析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问题论文_周铭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63)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国际贸易越来越普遍,风险转移直接影响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有关。因此,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是一个非常现实的话题。

关键词:国际货物买卖;货物风险;风险转移

一、风险的定义

“风险”一词,并不是专业的法律用语,汉语中对它的解释是可能发生的危险或灾祸。在学术领域,不同的学者从其专业的角度给出了不同的阐述,如:美国经济学家海斯(Haynes·J)从经济学的角度对“风险”一词进行了解释“在经济学中和其他学术领域中,并无任何技术上的内容,它意味着损害的可能性 。

笔者认为,风险的定义应当为:风险,是由于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它不能归结于当事人以外的原因造成的使货物毁损灭失,使买卖双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危险。

二、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事由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签订后,在合同当事人不存在故意或过失的前提下,发生了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控制的危险,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或者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不可抗力通常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于自然原因造成的,如地震、海啸、泥石流等:另一种是由于社会原因造成的,如战争、罢工、骚乱等 。

2.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是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主要表现为污染、触礁、搁浅等。

3.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过错

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过错,是指货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买卖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第三人通常是指辅助人(如代理人)、承运人等。

三、国际货物买卖中风险转移规则

(一)风险于合同成立时转移原则

该原则是指除了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合同成立前由卖方承担,成立后由买方承担。该原则来源于罗马法,是最古老的风险转移原则,法国《民法典》及瑞士《债务法》目前依然沿用这一原则。

(二)风险随所有权转移原则

该原则是指谁是货物的所有权人谁就承担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将风险转移与所有权转移联系在一起 。该原则源于罗马法,最早由法国《民法典》提出,目前英国、意大利、日本等国法律适用该原则。

该原则可以同时保护合同双方的利益,实现权力义务的对等。所有权人对货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当然应该承担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但是,该原则在实践中容易产生纠纷。

(三)风险随交付转移原则

该原则是指风险的转移以货物的交付为准,交付之前由卖方承担,交付之后由买方承担。该原则最早出现在1900 年德国《民法典》。

该原则的优点在于:第一,货物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第二,交付是一种事实行为,交付行为的时间比较明确具体,比较好控制。第三,该原则迫使货物的实际控制人积极有效的采取措施来保管货物,可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第四,因为货物的风险由货物的实际控制者承担,一旦发生风险,货物实际控制人可以及时的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及时解决因风险产生的纠纷,这也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交易的成本 。

四、我国相关立法实践和完善建议

(一)我国《合同法》中关于风险转移的一般原则

我国《合同法》第 142 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该规定是我国《合同法》关于风险转移的一般原则。

(二)涉及我国《合同法》中关于风险转移的具体规定

1. 运输情况下的风险转移

我国《合同法》第145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141条第2 款第1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第141条第2 款第1项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2.路货买卖中的风险转移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 144 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3.违约情况下的风险转移规定

(1)买方违约时的风险转移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143条的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第146 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141条第2 款第2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2)卖方违约时的风险转移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147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转移;”第148 条规定:“因为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第149 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三)完善我国《合同法》风险转移相关条款的建议

1.《合同法》第 142 条涉及基本问题的立法完善

《合同法》中首先出现了“风险”一词。作为货物销售合同的中心主题,应定义法律术语“风险”,并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定义其含义和扩展范围。其次,该条款指出,交付风险分担限制只是一般的法律规范,《合同法》并没有加深这个问题,因此,笔者建议在此发表明确的声明。作者认为,合同法中风险转移的先决条件应该是符合国际标准的立法,而商品的特定化化是风险转移的先决条件。

2.《合同法》第 145 条有关路货买卖应予以全面规定

《合同法》第145 条规定:“对于尚在运输途中的标的物,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 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在实践中该条款对于确定此类商品的损坏和损失风险具有实际意义。但是,与公约的规定相比,合同法的规定是不完整的。作者认为这种规定给实际操作带来了一些困难。为了在订立此类销售合同之前确定风险,更适合采用公约的上述规定。

3.《合同法》对于违约情况应予以系统规定

《合同法》第146条是交付风险转移原则的例外。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可以证明买方违约的时间是风险承担转移的时间。由买方承担。总体而言,第146条存在与《条约法》第119条的协调和联系的问题。在这方面,本人认为,《美国商法》关于违约的规定值得注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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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周铭(1996-),女,山东泰安人,法律硕士,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在读,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

论文作者:周铭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12月6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2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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