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银行监管_银行论文

外资银行监管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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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世界金融自由化和国际化浪潮的涌起和蓬勃发展,外资金融机构已发展成为各国金融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于1979年始引进外资银行,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在华外资银行已初具规模。据统计,至1995年7月底,共有14个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机构在我国设立了133家业务机构,其中外资银行分行114家,外国融资银行5家,中外合资银行5 家。外资银行的涌入给我国的金融业注入了活力,不仅带来了大量金融资本,而且带来了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富有活力的竞争机制,树立崭新的银企模式,有利于提高国内银行素质,加快金融体制改革和国内外金融市场的接轨。但另一方面,外资银行等外资金融机构的大量引进也带来了许多新的管理问题。1994年以来,震动全球金融界的事件层出不穷,墨西哥金融危机,巴林银行倒闭,大和银行高达11亿美元的越权亏损事件最为突出。因此,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监管,越来越成为一个十分重要的金融监管环节。

一、目前对外资银行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引进外资银行的历史不长,经验不足,在进行监管的过程中,仍存在着许多问题,不能适应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要求。具体表现在:

1、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引进外资银行已有十多年的历史, 但至今仍没有专门的《外资银行法》,虽然1985年颁布了《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业务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1990年有《上海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1995年又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一系列金融法规,使我国金融业的经营管理有了较充分的法律依据,但完整的外资金融法规仍未出台。以上的《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虽较以前的有关条例有所提高,但过于简炼,且缺乏一些配套的补充规定及检查手册,使其实际可操作性大打折扣。此外,各国监管当局在贷款投向、存款准备金率等方面对外国银行的分行与子银行实行区别对待,一般对子银行监管较严,而且还往往根据外国银行母国监管制度是否完善,对它们的监管也有所区别。而我国的《管理条例》除在税后利润分配上对分行与子银行有所不同外,其它方面的监管要求几乎一样,也没有根据母国监管制度完善程度实行区别对待。不完善的法律环境必然潜伏着某些漏洞使某些外资银行有隙可乘。

2、实际监管工作,存在着重引进,轻监管, 重“合规性”轻“风险性”监管倾向。目前,我国监管机构对引进审批环节还比较严格,但对日常监管却不太重视;即使对已设机构的检查,也只注重是否符合法规的事后检查,缺乏对之进行以预防为主的风险性监管。

3、管理机构职责重复,分工不明。 我国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机构是人民银行,实行总行与分行二级管理,人民银行参与外资金融机构管理的部门有外资、外管和稽核等部门,存在着“多头对外,分散管理”的现象,这种职责不明确现象大大降低了监管效率。

4、 存在着某些地方政府以外资银行的引进和管理不合理的干预现象。我国某些地方政府对外资银行引进和管理不合理干涉,只从当地经济利益出发,如盲目引进、与周围开放城市攀比,却无视全国外资金融机构的综合发展要求。

二、加强外资银行监管的内容

加强外资银行监管的目的主要是“去其弊,留其利”,保护国内金融业发展,限制其在本国的竞争力,增强外资银行风险承受能力,维护国内金融体系的稳定。具体内容如下:

1、外资银行监管的宏观方面。

(1)我国对外资银行监管应采取的政策原则。 各国鉴于自身经济金融基本状况,经济发展战略,引进外资银行目的和经营特点,而采取不同的政策原则,但体现的原则精神基本上可划分为保护主义原则、互惠原则、公平竞争原则。保护主义原则的特征就是将重点放在保护本国金融业免受外来干扰和控制上,最极限的作法就是完全禁止外资银行进入;互惠原则的核心则是以对等互惠的政策措施对待外资银行;公平竞争原则又称为“国民待遇”原则,其关键是外资银行在东道国和当地银行享有平等待遇,处于公平竞争地位,实施与本地银行一样的监管措施。

各国对以上三种原则的选择,往往要根据引进外资银行目的,本国经济金融现实和发展战略等因素来决定。我国当然也应根据国内经济金融发展变化作相应调整,采取适合国情的政策原则。首先,我国经济改革与发展需要巨额外汇建设资金和国外先进金融业经营技术和管理经验,实现与国际金融业接轨是我国金融业发展的一个长足目标,完全封闭式的保护主义政策不合国情,不利于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其次,我国金融管理体制还不完善,而外资银行大多来自发达国家,金融监管体系较完善,若我国单纯采取互惠政策,相当于给大部分外资银行以“国民待遇”,从而无法适度保护国内银行业。最后,完全不加限制的公平竞争政策也不适合。我国四大商业银行经营机制尚未彻底转换,还缺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机制,目前还很难在平等基础上同外资银行竞争,若不加限制地完全开放银行业市场,必然会给我国金融业带来很大冲击。如1994年墨西哥金融危机的爆发的各种因素中,外资银行准入法令的撤销,允许外国银行完全自由到国内开业的措施不能说不是一个重要因素。所以,我国应考虑客观经济条件,切不可盲目行事,以蹈前辙。

根据上述分析可看出,目前我国及今后较长的时期内宜采取三种政策混合,即采取“对等互惠为主,适当保护为辅”的政策,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向“公平竞争为主,对等互惠为辅”的政策过渡。具体来说,在外资银行准入方面采取保护主义和对等互惠两者并重的作法,在具体运用方面采取灵活态度,达到对外资银行既有一定限制又充分利用的目的,在业务监管方面,目前及今后一个较长时期宜采取非完全的“国民待遇”政策。

(2)强化主管机构职能,健全监管法规

外资银行与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既要在政策上体现灵活性、弹性,又要严格依据法律、条例进行监管,以保证其健康发展,这就需要一个强有力的监管机构,由中央银行适度把握,进一步加强外资银行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监管职能,确定其监管的权威性,正是这种要求的体现,同时要求在管理指导思想上克服重审批引进、轻监督管理的倾向,应以加强监管为重点,并逐步淡化行政管理,多采用经济法律管理手段。在完善监管法规方面,有必要研究学习国外外资银行的监管的先进方法和手段,从而制定出《管理条例》的一系列配套法规和检查手册,增加科学的定量管理,并促使符合当前形势的统一的、完善的《外资银行法》尽早出台。如金融监管经验丰富的美国于1978年就颁布了《国际银行法》,于1991年12月又颁布了《对外国银行加强监督法案》,这些管理政策和法规都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

(3)行业自律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相结合。 银行业的自律包括银行本身经营者品德、作风和经营行为方面。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金融监管当局和银行本身都十分重视自律管理。我国也应协助外资银行建立自律性组织,如行业公会或协会,这些行业协会不仅要反映外资银行意见,进行人员培训,传递信息,而且要通过建立各种规章制度和纪律等,履行本行业自律管理的职责。

对外资银行的监管除了有央行监管、行业自律外,还应有完善的社会监督机制与之相配合和补充。我国监管当局可以利用一些资信高、声誉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与中介服务机构对外资银行的财务报表、经营业绩、信用等级进行评估、鉴定考核。

(4)加强监管的国际合作。70年代以来, 各国政府为了维护银行业的安全与稳定,不断要求对跨国银行监管的区域性和全球性国际合作,早在1984年5月, 国际常设跨国银行监管机构“银行管制与监督行动委员会”,就将监督权分配在母行所在地政府和东道国银行分支机构所在地。1987年的《巴塞尔协议》试图通过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以实现国际银行体系的健全和稳定。目前已成为各国进行银行监管的重要指导性文件。1992年6 月巴塞尔委员会颁布了《关于监管国际银行集团及设立境外机构的最低标准》,这些国际合作成果为各国监管当局提供了对跨国银行实施监督的国际标准,我国也要按照《巴塞尔协议》要求建立起以资本充足率、资产流动性比率、资产安全比率为核心的风险考核指标以适应国际监管的要求,积极参与国际合作。

2、外资银行的监管微观方面。

外资银行监管的微观方面内容即是具体的策略和措施,一般说来有:

(1)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 对市场准入的适当限制目的是引进实力雄厚、信誉卓著、经营作风稳健的外资银行和坚持适度引进的原则,以适应国内经济、金融形势。市场准入一般包括:

A、资格要求。 包括对申请银行本身要求和对其所在国监管水平的母行的要求。前者有最低资本金要求和经营状况、年限要求。我国已规定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但目前值得重视的问题是:有些外资银行将营运资金调往国外,与我国引进外资的初衷相悖,应该严格要其按营运资金的30%以中央银行指定的生息资产形式存于央行或其指定银行,杜绝外资银行做无本生意;关于经营状况要求,一般允许经营业绩良好的外国银行进入,如加拿大将最近5年内经营状况良好、 收益较佳作为准入条件之一,后者一般要求母国金融监管体系较完善,母行实力雄厚且与我国银行或企业有一定年限的业务往来关系。

B、设立的限制。包括地域限制、数量限制和形式限制, 引进外资银行要适当考虑当地经济金融发展需要和全国整体布局的需要,切不可盲目引进,在数量上也要适度,否则非但达不到引进的目的,反而还会给国内金融业乃至经济带来冲击。目前,外资银行分行占在华外资银行的绝对主导地位,占90.8%,而合资独资银行占4.6%, 这主要由于我国监管体系还不完善,但随着我国监管水平的不断提高,今后应适当多发展中外合资银行。

C、同时还要考虑对等互惠原则要求和管理层东道国的国民要求。

(2)业务经营监管。 即对已设立的外资银行的业务范围和活动区域等方面的限制,是各国外资银行监管的重点。目前,外资银行的范围主要是外汇放款和国际结算业务,人民币业务受到限制,但随金融业进一步开放,允许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是必然趋势,而且可以采取先试点后放开的办法和多种措施减少放开人民币业务的负面影响,如限定人民币资金来源和运用范围,制定本币业务量比例,存贷款比例等一系列控制比例。另外,对外资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管理盈利水平流动能力进行管理。

(3)强调预防性风险监管。 我国的《管理条例》虽对外资银行的风险监管有一些具体规定,但仍是一个相当薄弱的环节,风险监管的主要环节是稽核检查,防止和减少外资银行违法违规,违章违纪行为,我国应根据《巴塞尔协议》及各国国际监管合作上达成的默契建立一套严密的风险及资产监管的报表体系,要求外资银行按规定递送财务报表及有关资料,定期对资本风险资产比例进行考察,逐步建立起对外资银行的经营风险的预警和监测系统,从而使稽核检查实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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