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有组织犯罪的概念_犯罪学论文

论有组织犯罪的概念_犯罪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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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就目前来看,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的立法与犯罪学研究资料中都尚未形成一致性意见。从犯罪学理论研究的角度来讲,众多的专家、学者由于考虑问题的角度和出发点不同,因此在对有组织犯罪的概念进行界定时,尚存在着各种不同观点的聚讼。

一、国外学者关于有组织犯罪概念的不同观点

从国外学者对有组织犯罪所作的表述来看,由于他们对有组织犯罪存在各种不同的理解和认识,因此迄今还没有形成一个比较科学且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学者所公认的概念。这种众口不一的现象,不仅在世界范围内如此,即使在同一个国家的不同学者当中也不例外。兹介绍几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

(一)美国学者关于有组织犯罪概念的观点

美国是一个商品经济发达、商业往来十分活跃的国家,因此在对有组织犯罪的研究方面,犯罪学家和社会学家们更多关注的是该类犯罪的商业性质和对经济利益的损害,这一点从他们对有组织犯罪概念的界定上就可以清楚地反映出来。例如美国社会学家杰克·D ·道格拉斯和弗朗西斯·C·瓦克斯勒认为,“有组织犯罪”一词的含义很广, 主要指以下三种情况:(1)某些业余犯罪和大多数职业犯罪,策划周密, 实施有力,富有成效,我们称这种为有组织犯罪。(2 )少数业余罪犯和多数职业罪犯都与其他职业罪犯有关联,或是同党,或是同行,因而属于犯罪组织的一部分。如一伙入室盗贼,若从特定的某些人那里获取作案对象的信息,又通过特定的销赃者处理赃物,那这三部分人可统称为一个犯罪组织,其活动是有组织的犯罪。(3 )新闻媒介所说的有组织犯罪,通常指的是一个孤立的犯罪组织,其活动范围或是全国,或是全世界,内部结构严密,等级森严,犯罪量大,方式自成一体。〔1 〕此外,在1991年10月莫斯科举行的“国际反对有组织犯罪研讨会”上,美国司法部在提交会议的一份文件中,对有组织犯罪的概念作过这样的表述:即有组织犯罪是指“由划分为两级以上的犯罪组织或由若干不同的犯罪组织,采用阴谋手段,以分工合作的方式所从事的刑事犯罪活动。其目的在于获取经济利益或对公众生活施加影响”。〔2 〕上述观点尽管在认识上不尽一致,但对于我们科学地揭示有组织犯罪的概念无疑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二)德国学者关于有组织犯罪概念的观点

德国的犯罪学家对有组织犯罪的研究源于60年代末,虽然他们对有组织犯罪所下的定义与美国的学者相比更注重理论上的抽象性,但是在其对有组织犯罪的旨趣的表述上却有异曲同工之妙,即是将有组织犯罪的目的与获取暴利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例如,德国的犯罪学家汉斯·施奈德认为,所谓有组织犯罪,是指“具有合法目的的组织(经济企业)犯了经济和破坏环境罪,为了更好地逃避打击力量,犯罪者狼狈为奸,拼凑成具有犯罪目的的组织”。〔3〕又如德国著名警官布格哈特、 黑洛德、哈马赫等人在其出版的犯罪侦查学词典中认为:“有组织犯罪是指旨在获取暴利或对公共生活领域施加影响,长期或不定期地由国际、国内犯罪组织计划和实施的商业性质的犯罪活动”。〔4〕除此之外, 德国议会于1992年以实际工作为主,对有组织犯罪达成下述一致意见,即认为“有组织犯罪是指由数个犯罪人或组织有计划地实施的旨在获利的犯罪行为,各犯罪人或组织在较长时间或不确定期间内,利用企业或商业组织,使用暴力或其他恐怖措施致力于对政策、传媒、司法、经济等施加影响。”〔5 〕这一定义对有组织犯罪的解释不仅具有高度的概括性,而且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因而具有较为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

(三)日本学者关于有组织犯罪概念的观点

日本学者在研究有组织犯罪的过程中,带有兼容并蓄的性质,一方面他们非常注重德国的犯罪学理论,另一方面又对美国的司法经验颇有研究。因此,尽管一些犯罪学家在对有组织犯罪进行研究时,虽没有对其概念作出十分明确的界定,但我们从其对有组织犯罪所列举的各种表征中不难看出有组织犯罪的内涵。例如,日本犯罪学家菊田幸一认为,“所谓有组织犯罪,通常都具有以下许多特点:(1 )多数犯罪人在持续从事犯罪活动时,都有一个永久性或半永久性的组织,其指挥系统是按阶层组成的;(2)该组织成员不仅本身从事犯罪活动, 而且还秘密掩护商店、艺人及其他特定职业者的犯罪活动;(3 )如果组织内部的领导发生变动时,不存在移交领导权问题,有越代掌握组织权力的;(4)由该组织操纵一定地区的所有犯罪活动, 或至少控制其中特定的犯罪活动,而且这种控制权总是掌握在某个首领一人之手;(5 )犯罪手段和犯罪行为,几乎都以组织的每个成员的权限为标准而采取的; (6)为顺利实现犯罪目的,对各种犯罪活动都有周密的计划。”〔6 〕根据其列举的各种表征,我们不妨将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归纳为,所谓有组织的犯罪就是指多数犯罪人在其首领的操纵下,按照事先制定的计划在一定的地区根据每个组织成员的权限、在一定期间或者长时间内所从事的犯罪活动。

(四)其他国家学者关于有组织犯罪概念的观点

关于有组织犯罪的概念,除了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学者的观点以外,还有其他国家的学者对此也提出过他们的见解。例如英国学者认为,有组织犯罪是指“为达到目标以犯罪手段进行的有计划的犯罪活动。”〔7〕原苏联的犯罪学家经过长期研究, 还对有组织的犯罪下过一个为绝大多数学者和官方认同的定义,这就是:“所谓有组织犯罪,指由稳定的、具有逃避社会控制之防护体系的、操纵犯罪团伙,利用暴力、恐吓、腐蚀和大量盗窃等非法手段从事故意犯罪的、相对大的集团所实施的犯罪行为。”〔8〕他们对有组织犯罪概念所作的解释, 对于帮助我们正确地界定有组织犯罪的内涵,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参考意义。

二、我国学者关于有组织犯罪概念的不同观点

目前国内学者对有组织犯罪的概念所作的解释,有以下几种代表性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有组织的犯罪是指两个以上的人为了某种(或某个、或某些)具体的犯罪目的,组织起来,共同实施的犯罪活动。这是一种较个人单独犯罪更为有效的犯罪活动方式。有组织的犯罪,与法律意义上的共同犯罪基本等同。有组织的犯罪从广义上说,包括简单凑合、组织松散的团伙犯罪;从狭义上说,则仅指内部组织严密,有等级结构和指挥核心,行动计划周密,成员稳定,分工明确,相互配合的集团犯罪。〔9〕

第二种观点认为,有组织犯罪是泛指在稳定的基础上组织起来的任何集团或某些人,为了获取利益而使用非法手段进行的犯罪活动。〔10〕

第三种观点认为,有组织犯罪是指由多人参与且有组织分工的复杂的共同犯罪。〔11〕

第四种观点认为,有组织犯罪实际上就是指黑社会犯罪组织所实施的犯罪活动。这是因为,在国际社会中,包括联合国预防与控制犯罪机构的官方文件中,均视有组织犯罪为黑社会犯罪。〔12〕

第五种观点认为,有组织犯罪是指由故意犯罪者操纵和控制的组织结构稳定、具有较强自我防护能力的犯罪组织所实施的各种类型的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活动。〔13〕

第六种观点认为,有组织犯罪,有两种含义:一指经周密策划、活动能量大、有组织实施的某些业余犯罪和多数职业犯罪;一指由某一特定的犯罪组织实施的犯罪。这类犯罪活动的范围或在国内,或是跨国,其内部结构紧密,等级森严,犯罪能量大,方式自成一体,如“黑手党”、犯罪“辛迪加”等。〔14〕

第七种观点认为,有组织犯罪是指故意犯罪者操纵控制或直接指挥和参与,组织结构严密、等级森严或组织成员相对稳定,有特定行为规范和有逃避法律制裁的防护体系的犯罪组织和犯罪联合体,为获取巨大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而使用暴力、恐吓、腐蚀及其他非法手段所进行的集团性犯罪活动。〔15〕从我国学者对有组织犯罪概念所下的定义来看,他们有的是从广义上进行界定的,有的是从狭义上进行界定的,还有的是从广义与狭义相结合的角度来进行界定的。尽管这些观点对有组织犯罪这一概念进行定义的角度有所不同,但从某一方面来考察均有一定的道理,并且都代表着我国犯罪学界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的国内水平。只不过从研究的深度上来考虑,上述观念尚有进一步充实和完善的必要。

三、关于有组织犯罪概念之我见

有组织犯罪作为一种犯罪学意义上的概念,它同刑法学意义上所说的有组织犯罪无论在内涵还是外延上都有明显的区别。一般来说,从刑事立法的意义上讲,有组织犯罪仅指犯罪集团实施的犯罪和黑社会组织实施的犯罪两个方面。而从犯罪学意义上来看,仅将有组织犯罪限定在上述范围内是远远不够的,它除了集团犯罪和黑社会犯罪之外,还应当包括一般性结伙犯罪在内。这样,我们认为,所谓有组织犯罪是指三人以上故意实施的一切有组织的共同犯罪或者集团犯罪活动。这一概念揭示的含义有:(1)作为有组织的犯罪而言, 其主体数量必须在三人以上,这样就把有组织犯罪与一般共同犯罪从主体上区别开来。(2 )作为有组织犯罪而言,其主观罪过形式只能由故意才能构成,过失不能构成有组织的犯罪,这样就把有组织犯罪同非有组织犯罪区别开来。 (3)作为有组织犯罪而言,就其表现形式来看,不仅包括有一定组织行为的结伙性犯罪,也包括有一定组织形式的集团性犯罪,还包括有一定组织机构的黑社会性质的犯罪。这样就把犯罪学意义上的有组织犯罪同刑法意义上的有组织犯罪区别开来。

四、有组织犯罪概念与相关概念之间的关系辨析

在司法实践中,有组织犯罪与团伙犯罪、社团犯罪之间的界限有时容易混淆,为弄清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帮助人们更好地区分它们之间的界限,下面拟就它们之间的联系与区别作一初步辨析。

(一)有组织犯罪与团伙犯罪

我们认为,有组织犯罪与团伙犯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并非两个相互等同的概念。一般来讲,有组织犯罪寓于团伙犯罪之中,但团伙犯罪并非全系有组织犯罪。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考察,团伙犯罪中的集团性犯罪全部都属于有组织犯罪的范畴,似无异议。而结伙性犯罪是否属于有组织犯罪,则要看其主体人数是否在三人以上,有无组织行为存在。如果该结伙性犯罪在三人以上且有组织行为存在的,可视为有组织犯罪,若不具备上述要求的结伙性犯罪,则不能视为有组织犯罪,而只能作为一般共同犯罪处理。因此,在团伙犯罪中,属于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形式只包括集团性犯罪和有组织行为存在的结伙性犯罪,除此之外的其他犯罪形式,不能视为有组织的犯罪。

(二)有组织犯罪与社团犯罪

社团犯罪,亦称法人犯罪或者企业犯罪,我国新修订的刑法将其称之为单位犯罪。

从大多数学者所持的观点来看,在以下几个问题已基本形成共识:(1)社团犯罪是一种社会组织体犯罪,而非单个自然人犯罪;(2)社团犯罪是其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社团利益按照社团的集体意志所从事的犯罪,而非为了个人利益按个人意志所从事的犯罪;(3)社团犯罪是一种整体犯罪, 它只能由社团本身和其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为犯罪的主体,并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而不是意味着该社团的一切成员均构成了犯罪,应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从社团犯罪的一般含义来看,社团犯罪与有组织犯罪在本质上是有区别的,社团犯罪中的有关机构和组织是有合法身份的团体,虽然该团体与犯罪有染,但它仍在履行着自身的社会职责或从事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而有组织犯罪中的有关机构或者组织自一开始就是非法的,并且该团体完全是以实施犯罪活动作为其存在的基础。与此同时,社团犯罪是一种整体犯罪,是以社会组织体的面目出现的,认定某一社团的行为构成了犯罪,并不意味着该社团内部的每一个成员都构成了犯罪;而有组织犯罪是以单个犯罪行为为基础组合起来的犯罪群体,如果认定该群体构成了犯罪,那么就意味着每一个参与者均构成了犯罪。因此,在犯罪学理论上,我们应注意划清有组织犯罪与社团犯罪的本质差别,以免混淆它们二者之间的界限。

应当指出的是,在以下两种情况下的社团犯罪因其性质的变化应认定为有组织犯罪,而不能依社团犯罪处理。(1 )某些社团设立时是合法的,但在社团活动中借合法身份为掩护,一方面从事合法的活动,另一方面又大肆进行犯罪活动,这样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以前的合法组织逐渐演变为以后的犯罪组织,对于这种情况应按照实际情况以有组织犯罪论处。(2)某些社团从设立时起就以合法的形式从事犯罪活动, 除了社团的名义“合法”外,实际上就是一个结构严密的犯罪组织,对于这种情况,不能为某假象所迷惑,应认定为有组织犯罪,而不能作为社团犯罪处理。

注释:

〔1〕(美)道格拉斯、 瓦克斯勒著:《越轨社会学概论》(中译本),河北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371—372页。

〔2〕参见康树华主编:《比较犯罪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 年版,第264页。

〔3〕汉斯·施奈德著:《犯罪学》(中译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44页。

〔4〕引自徐久生编著:《德国犯罪学研究探要》,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18页。

〔5〕引自徐久生编著:《德国犯罪学研究探要》,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18页。

〔6〕(日)菊田幸一著:《犯罪学》(中译本), 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第90—91页。

〔7〕参见《牛津法律大词典》(中译本), 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657页。

〔8〕引自康树华主编:《比较犯罪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 年版,第267页。

〔9〕陈显容等著:《犯罪与社会对策——当代犯罪社会学》, 群众出版社1992年版,第190页。

〔10 〕参见康树华等主编:《犯罪学大辞书》, 甘肃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094页。

〔11 〕参见康树华等主编:《犯罪学大辞书》, 甘肃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094页。

〔12 〕参见康树华等主编:《犯罪学大辞书》, 甘肃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094页。

〔13 〕参见康树华等主编:《犯罪学大辞书》, 甘肃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094页。

〔14〕杨春洗等主编:《刑事法学大辞书》,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703页

〔15〕康树华主编:《比较犯罪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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