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中的几种关系分析_村民自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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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广大农村,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基层性自治组织。村民自治作为我国农村基层直接民主的尝试,是我国基层民主的坚实基础。其实现程度好坏与我国的发展前途息息相关,因此研究村民自治中出现的问题不仅具有现实意义,而且具有长远的战略意义。目前,我国在村民自治中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也存在着许多令人深思的问题。这就是农村中存在的村委会与乡(镇)政府关系,村委会与村党支部关系,村民自治与遵守国家法规制度的关系尚未完全理顺。这些问题的出现严重影响和制约着农村经济改革和社会发展。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作些理论分析和对策的思考,希望能对这个问题的解决有点启示作用。

一、村民自治的产生发展及其内涵

1、村民自治的产生发展。

十一届三中会会以后,广大农村普遍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改变了农民在集体经济中缺少经营自主权的地位,农民有了经济上的自主权以后,就必然要求在基层生活中具有相应的管理自主权。公社体制下高度集权的行政干预体制已经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格局被终结了。然而,乡级以下的组织没有及时建立起来,因此农村一度出现了公共事业无人管,公益劳动无人理,各人顾各人的局面。1982年8月, 中央肯定了广西等地农民自发组织和设立的多种形式的基层群众自治的经验,并把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写入了新宪法。随后又开始了试点,制定典章制度,开展推广示范等活动。村民自治的重要意义在于“它找到了解决农村改革以后出现的矛盾的一种基本手段,由此开拓了中国农村政治发展的新局面。”〔1〕

2、村民自治的内涵。

在我国村民委员会是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农村建立村民委员会,发展基层群众自治,这是逐步扩大社会主义直接民主的一项重要措施。列宁指出:“委托人民‘代表’在国家机关中实行民主是不够的,要建立民主,必须群众自己立刻从下面发挥主动性,实际参加一切国家生活。”〔2〕人民群众“不仅自己来参加投票和选举,而且自己来参加管理。 ”〔3〕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就是社会主义直接民主的具体体现。这种体现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并且人们在工作实践中还提出了保证“四个民主”的具体措施:一是制定村民直接选举的办法,保证民主选举。二是建立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保证民主决策。三是发动群众制定村规民约或村民自治章程,保证民主管理。四是建立村务公开、财务公开的制度。村民自治实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它符合我国历史、现实条件,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实践形式。

二、村民自治实践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乡村关系尚未完全理顺, 乡(镇)政府强制性的行政管理与发展中的村民自治产生矛盾。

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高度集中统一的公社体制被否定,而这种变化了的政治、经济环境对某些乡(镇)政府和基层干部来说,并不完全适应,缺少足够的思想准备,而法律规定的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指导关系过于笼统,实践中又没有明确的示范性引导。加之,许多村委会成员文化水平不高,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变化,民主管理办法欠缺,以及我国农村长期以来政治参与意识缺乏,部分乡、村干部思想上还对民主有抵触,对村民自治持怀疑、担心态度,害怕搞乱了套。因此习惯于行政命令式的管理办法。一方面,乡镇干部在工作中不能自觉地尊重村民自治的权力,习惯于把村委会当作乡(镇)人民政府的下属机关,不适当地干涉村民自治事务。比如政府硬性下派行政任务指标;或者违背村民意愿,不恰当地干预村委会干部的选举;或者乡(镇)政府随意调用、撤换、任命村主任。另一方面,村委会不习惯或不善于自治,有的甚至与“自由”相混,不能自觉地协助政府做好各项管理工作。

2、村民委员会同村党支部的关系尚未理顺, 制约着村级组织整体作用的发挥。

一方面有的村委会不能自觉地接受村党支部的领导,甚至脱离村党支部另搞一套,把村民委员会引导村民自治同党支部的政治领导和保障作用对立起来,加上有的村支部班子涣散,缺少强有力的组织,也没有一个好的“领头雁”,使村支部起不到村级组织的核心作用。另一方面,乡工作任务的落实由过去面对生产大队,改为现在面对农民千家万户。这种变化要求村党支部自觉地改进工作内容,工作方式。尤其是工作方式也应由简单的行政指示变为协调、服务,变为行政手段与经济手段相结合。而有的村支部对积极支持村委会工作并不热心,要么对村委会自治权进行侵犯,要么对村民自治工作忽视不理,甚至互相拆台,影响到基层民主正常发挥。

3、村级组织软弱涣散,各种社会矛盾突出, 阻碍农村经济改革和社会发展。

据江苏省1994年上半年统计,全省村委会发挥作用不好,村级组织软弱瘫痪的占11.5%。在这些村,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在基层贯彻落实受到阻碍,许多村多年不开一次村民会议,国家的任务更是难以完成,尤其是基层中带有“行政性质”的粮食定购、义务工摊派、计划生育、税费收缴等任务难以完成。在这些村,许多社会问题不能及时得到解决,家族矛盾、邻里纠纷不断激化。如有些地方,按辈份排出的族长事实上才是社区真正的领袖,村委会没有权威性,缺乏吸引力,形同虚设。村委会有些权限如果没有族长的同意,将很难实行,威胁社会治安的社区纠纷的解决更是离不开他们。

三、多视角认识村民自治,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处理好三重关系,把村民自治向纵深推进。

村民自治的产生与发展是与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九亿农民的基层民主权利如何得以保证,如何得以实现呢?

1、要处理好村委会与村党支部的关系。

村委会与村党支部的关系,实质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与党的领导关系。那么这两者关系应是什么样?“党支部要加强对村委会的领导,支持村委会依法开展工作。村委会则必须把自己置于党支部领导之下,积极主动地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这是处理村委会与村党支部关系的基本原则。在具体工作中,党支部对有关村中大事,可以先研究,提出建议,或者由党支部、村委会联合研究,村委、支委“两委”先统一思想,再由村委会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这种办法,使党内民主和党外民主相结合,既维护了党支部的领导地位,保证了党的方针政策在农村工作中具体运用和落实,又使广大村民的意志得到了充分表达,党的民主集中制和党的群众路线得到了充分体现。

2、处理好村委会与乡(镇)政府的关系。

村委会与乡(镇)政府关系实质是村民自治与政府行政管理的工作关系。行政管理不等于强迫命令,村民自治不等于不要行政管理。那么实践中怎样正确处理二者关系?首先,注意克服两种错误倾向:一种是乡(镇)侵权行为,领导干预村民自治建设。另一种是村委会片面理解村民自治,不能协助完成国家任务。其次,乡(镇)政府应转变观念,必须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通过指导村委会选举,帮助村委会解决实际困难,培训村干部,由乡政府统一下达需村委会协助完成的任务,通过采取这些办法规范乡村关系,保证村民自治民主权利的实现和国家任务的完成。第三,强化民主管理,在有条件的地方实行两个“议事”制度:“村民代表议事会”制度和“党员议事会”制度。主要监督村民委员会的活动,防止和纠正不正之风。

3、处理好村民自治同遵守法律、法规的关系。

村民自治过程中必然存在着各种利益关系变化和调整,包括长远与眼前利益、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取舍。如何规范和保护这些利益呢?关键在于要处理好法律、法规与村民自治关系,解决好地方利益与整体利益的矛盾。现今有些地方的村民自治无章可循,忽视规章制度建立,人为因素占了主导,往往形成主观认识错误:认为村民自治就是“自由”,一味维护本地利益而排斥与本地利益不符的其他利益,甚至把国家利益与地方利益对立起来。这在那些经济比较贫穷,受传统思想、封建习俗影响较深的地区尤为明显。那些地区乡村社区结构多为传统家族型,家族势力的大小、血缘亲疏远近成了维持传统乡村的主要标准。由于行政干预的减小,政府权威在基层的减弱,加之由于一些村委会软弱无力,村委会职能受到冲击和影响。致使小地方保护主义抬头,出现许多以“自治”为借口的恶性事件,国家的一些任务也难以实现。对此,我们应有清醒的认识。国家的法律、法规是治国的根本,是全体公民的行为准绳,任何组织、个人都必须遵守。村委会实行群众自治是在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的自治,这种自治必须履行对国家政府应尽的义务。那种认为村民自治可以自流,无视党的现行政策规定,无视国家法律法规,都是极端错误的。

注释:

〔1〕汤晋苏、 董成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贯彻实施情况调查报告》,《中国法学》1992年第2期

〔2〕《列宁全集》第24卷,第141页

〔3〕《列宁全集》第3卷,第2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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