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以审判为中心”诉讼模式对于基层检察工作开展产生的影响论文_赖晓芸,邱铭

探讨“以审判为中心”诉讼模式对于基层检察工作开展产生的影响论文_赖晓芸,邱铭

沙县人民检察院 三明 365500

摘要: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改变了以往对被告和辩护律师的不利局面,有效维护了法律的公正与平等,是法务改革的重大突破,对于我国全面走向依法治国的目标意义重大。不过有改变就会有不适应,尤其体现在基层的法务工作当中,具体表现在办案理念、司法理念、审判监督、工作质量和工作能力上,基层的法务工作者主要在这五点上面临着较大的挑战。尽快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是目前基层法务工作者的核心任务,而只有通过转变司法工作的理念、完善司法工作的态度以及提升自身的工作能力才能快速、高效地适应新的法律工作要求。

关键词:以审判为中心;诉讼模式;基层;检查;影响;适应

依法治国一直是现代文明的标志,只有当法律成为治国的最高标准时,才能保证经济的稳定增长和社会的和谐发展。以前我国在进行法律诉讼的时候,一般都习惯站在原告方的立场审理案件,对于被告和辩护律师而言,他们所要面对的是来自公、检、法的联合攻击,这样的审理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无法保证被告的利益,实际上是违背了法律对所有人都公平、公正的原则,如果不作出改变,就会影响我国的法治化进程。现在,国家提出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原则,提高了法律的公正性,但由于长期以来基层法务人员在工作中形成的习惯,对这一原则是否能做到有效贯彻并没有保证。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具体含义

以审判为中心的涵义是在我国宪法规定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前提下,在诉讼的所有阶段都要以法院的庭审和裁决关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要求和标准进行,这样一来,对于造成错案的可能性就降低了不少。有人认为,实行以审判为中心的模式是对检察院和公安权利的削弱,甚至觉得这样一来公安和检察院的工作就不重要了;也有人认为,以审判为中心是在加强检察院的话语权,公诉的质量直接关系审判的结果等等。但事实上,以审判为中心并不是在颠覆过去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理念,它们并不是矛盾的[1],虽然是以审判为中心,但如果抛弃掉侦查和起诉环节,那么审判也就形同虚设了。以审判为中心要求侦查和审查起诉的案件其证据必须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与推敲,在收集、固定、保存、审查和运用证据时要严格遵照法律的要求执行。可以看出,以审判为中心是强调了法院具有定罪权、所有当庭者权利的法律行为都必须由法院裁决以及裁决必须以审判的方式进行这三点原则。

二、“以审判为中心”诉讼模式对于基层检察工作的影响

(一)对基层原有的办案理念构成挑战

虽然以审判为中心强调了庭审程序,但这并不表示对审前程序全盘否定,事实上以审判为中心反而强化了所有阶段的重要性。在办案理念上,以审判为中心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强调了法律要尊重诉讼方合法权益的原则。过去的办案方式已经难以适应新的法律环境,公诉方再提起公诉时必须要依据现有的证据进行诉讼,如果公诉方所掌握的证据不足以给被告方定罪,就最好在庭审前完善手里的证据,或者撤销诉讼。这些新的理念和思维会给基层的办案人员带来相当大的挑战,因为如果他们拿不到关键性的证据,就无法给被告定罪。

(二)对基层原有的司法理念构成挑战

我国原有的诉讼模式的重点在于侦查阶段,而这之后的批捕和起诉阶段基本仅停留在书面审查上,即使有问题也最多退回并要求补充证据,而审判阶段却远不如前期的侦查那么重要。而现在的诉讼模式要求侦查和公诉共同作为控方接受庭审检验,这样一来就不能只依赖前期的侦查取证工作了。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理念下,检察机关必须要重新思考自己的定位,理清侦查和检查之间的关系,因此适应新的司法理念对检查机关来说是一个不小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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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基层原有的审判监督构成挑战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要求法院在进行审判工作时尽量避免行政化的色彩,只以法律的角度和逻辑对案件进行分析审理[2]。当然,虽然行政化色彩不利于维护司法规律,但它作为一种内部监督机制却还是有其存在的必要。完全去除内部监督会无形中放大了合议庭和主审法官的权利,使他们的行为得不到有效监督。对于检察院来说,加大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力度是非常有必要的,但也是对他们的挑战。

(四)对基层原有的工作质量构成挑战

对起诉环节的审查在诉讼过程中十分重要,它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在侦查人员进行侦查的时候,如果对案件的情况不够了解,就只能根据已掌握的案件细节和证据,对案件过程进行还原再现,然后再通过已有思路寻找相应的证据。这样的侦查模式无疑会大大加重侦查人员的工作负担,他们必须合理推断,然后搜寻线索,并且将证据整理成逻辑通顺的庭审依据,所以侦查人员必须收集到足以定罪的证据,而这并不容易。

三、基层检察部门如何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

(一)转变司法工作的理念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开始更重视庭审的环节,因此,以往重视侦查过程的观念就需要得到改变。法律赋予了检察院起诉的权利,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要大胆、果断、坚决地加以运用,检察院要根据情况选择是否要起诉,从而保证案件质量,以节约诉讼的资源。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大环境下,应全面贯彻疑罪从无、无罪推定的原则[3],改变以往以有罪为假设前提的诉讼理念,充分尊重被告方的法律权益。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下,检察院和法院都必须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法律就是一切,所有的过程都必须严格遵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最后,司法人员要积极地适应新的诉讼规则,不要再带入以往错误的执法理念,要严格遵循以审判为中心的工作原则,切实维护法律,履行自己的责任。

(二)完善司法工作的制度

以审判为中心这一项法律改革是我国实现依法治国理念的重要一步,因此法院和检察院都必须严格按照这一法律要求行事。对新环境的不适应或为一己私利而不遵守以审判为中心原则的法务工作人员依然大有人在,而他们给维护法律尊严这一任务造成阻碍,在这种形势下,需要完善司法工作的制度,强制要求每一个法务人员都必须遵照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原则,做到奖惩分明。对此,最高法发布了《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这一条例,它要求在审判时以证据裁判为原则、以人权司法和律师执业权利为保障,健全防止造成冤假错案的有效机制。并且检察院也建立了办案部门和人员违法行使权力的纠正机制,对于违法行使权力的办案人员予以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最终完善司法工作的制度。

(三)提升司法人员的能力

在进行法务工作时,基层检察机关执行的很多案件都没有辩护人参与其中,虽然减小了庭审的压力,但是不利于法律的平等公正原则。根据法律改革的趋势来看,未来一定会更重视司法人员的专业化素质,所以提升司法人员的专业能力对于正常地开展法律工作至关重要。在执行法律工作的过程中,检察院要培养现场取证侦查人员收集正确、有用的证据,对于非法的、没有逻辑意义的证据不要花费精力去寻找,提高刑侦人员的工作能力。另外,检察院工作人员也要提高自身对于证据的分析和审查能力,比如哪些证据能组成完整的逻辑链条、哪些证据对帮助最终定罪有着决定性的意义、什么时候出示什么样的证据等等。

四、结语

法律是维护正义的核心工具,法律神圣不容侵犯,任何违法行为都必须受到惩治,但前提是进行公正的审判。以审判为中心,维护了法律的平等原则,强调了从刑侦到起诉到庭审所有过程的重要性,给予公诉人和被告人完整的法律权益,对于实现依法治国理念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张雪樵.找准对审判权主体监督的金钥匙——基层民事检察工作的困境与思考[J].人民检察,2014,(2):11-14.

[2]孙爽,史丽英.“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对基层检察工作的影响[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3):56-58.

作者简介:

赖晓芸(1984-),女,福建人,法学本科,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主任,检察员。

邱鸣(1983-),男,福建人,法学本科,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科员。

论文作者:赖晓芸,邱铭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6年4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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