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投融资若干热点问题_国内宏观论文

财政投融资若干热点问题_国内宏观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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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展财政投融资不容置疑,它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财政投融资”这一概念最初是从日本引进的,它是指政府为实现调控经济之目标,依据政府信用为基础筹集资金并加以运用的金融活动,是政府财政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纵观世界各国,财政投融资是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时期,随着自由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固有矛盾激化,市场要求政府更多地参与并调节经济活动的情况下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本世纪20年代末、30年代初,世界范围的经济危机充分暴露了自由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局限性,为此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各国为了摆脱这场危机,纷纷采用了凯恩斯的补偿性财政理论,开始进行财政投融资活动,尔后扩展了财政支出范围,扶持了重要产业的复苏与发展。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欧洲、日本等各国为振兴经济,纷纷建立了财政投融资制度。与此同时,许多发展中国家在面对发达国家垄断资本巨大压力的情况下,为了增强国内产业的竞争力,加速国民经济发展,也纷纷效仿建立财政投融资制度。近十多年来,西方一些市场经济国家,逐步加强了财政信用资金在高科技产业、基础产业、基础设施、新兴产业、航天工业等领域的投放,其目的无非就是干预经济、促进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总之,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一个基本趋势是:经济越发达,就越要求政府通过财政投融资介入经济、干预经济。

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在逐步发展过程中,现阶段发展财政投融资是其内在的必然要求。其一,开展财政投融资可以保证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主导地位。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非公有制经济同时并存的经济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国家各级财政必然要运用市场机制,采取有偿分配方式,对现有国有企业进行结构调整和优化组合,对国有资产进行直接经营和间接经营,对新办企业进行控制和参与等,以充分发挥财政投融资作用,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及影响范围。其二,财政投融资是政府实施财政经济政策的重要手段。由于市场经济本身不是尽善尽美的,市场配置资源有其失效和失灵的一面,这就需要政府运用经济手段来引导资源重新配置,调控资金的投向、数量、期限,为政府的产业政策服务,实现政府的宏观经济调控。其三,财政投融资可以筹集大量建设性资金,弥补财政预算安排的不足。我国各级财政状况普遍较差,因此财政预算安排基本上是一个吃饭型的财政格局,财政建设性职能和公共性职能非常弱化。而借助于财政投融资活动,就可有效迅速地筹集到巨额资金,弥补国家预算资金的不足,填补财政建设性职能,对国家财政起一个补充作用。

二、财政投融资机构的设置应尽快规范统一

根据国发[1993]91号文件《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于1994年组建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国家政策性银行,其实就是中央财政投资信用资金的具体职能部门,其注册资本金由财政予以拨付,资金使用要体现国家的经济政策。应该讲,在中央财政投资信用资金的组织管理机构现已建立,且有的银行根据需要也以设立自己的分支办事机构的条件下,下一步的工作重点就是如何进一步完善其分支机构,健全内部职能部门。

地方财政投融资活动早在60年代就已产生,但规模较小,仅是财政收支的一种补充而已。进入80年代,地方财政投融资悄悄地发展起来,但仍具有浓厚的中央财政投融资的色彩,只是中央财政的一种补充,资金规模小投向限定严,其作为信用的作用也微乎其微。1994年我国开始实施分税制,地方财政收入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超常增长,地方财政投融资也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壮大。但伴随而来的问题及产生的消极影响也是人们当初未曾想到的,其中最为主要的就是组织机构混乱,管理形式不规范。从总体看,地方财政投融资组织形式基本上有三种:第一种是各种形式的资金管理局,即经当地政府批准,由财政部门设置的资金有偿使用管理机构。这种机构属于事业单位,是目前地方财政信用机构的主要形式。第二种是相对独立的财政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开发公司、投资公司。这类公司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认可证”,属于企业性质,是一种非银行金融机构。公司行政上归财政部门领导,业务上则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指导、管理、监督、协调。第三种是由财政部门内设的各职能部门用其所掌握的资金分别进行资金的有偿使用。一些地方财政部门除人事、办公室等少数职能处(科、股)室外,其它职能部门包括农财、农税、工财、商贸、行财、综合计划等均具有相对独立的财政投资业务,各自为政,形成了很大的混乱。由于财政投融资机构设置随意,管理松散,使得财政投融资活动不能有序高效地运转,给国家财政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面对财政投融资规模不断扩大的情况,必须尽快建立适合我国国情、体现宏观经济政策特点的组织机构体系。目前可供选择的方案有:一是建立财政信托投资公司。目前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基本上都已成立各种形式的地方财政信用投资机构,如信托投资公司、开发投资公司、财务开发公司、资金管理局等,经营地方财政的有偿资金。为便于管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就应该统一名称、统一计划、统一核算等。二是建立地方政策性银行。具体操作办法可以考虑:以现有的地方政策财政信用投资机构为基础,建立受地方政府领导的地方政策性银行。成立地方性政策银行后,地方财政信托投资机构要逐步退出商业性业务,保存现有的政策性业务,并接管原地方级专业银行的政策性业务。三是建立地方政策性银行的同时,组建受其控股的地方开发投资公司。地方性开发投资公司应是地方政府的政策性投资机构,代表政府对政策领域内的项目进行参股和控股,以保证政府扶持产业的迅速发展壮大,实现国民经济的良性循环。比较上述三种方案,我们认为目前可先着手组建地方性政策性银行,明确其职能、性质、目标等,使其尽快开展业务。待政策性银行的运营走向正轨,各项业务纳入正常的工作程序后,再考虑组建地方级开发投资公司,由其充当地方政府投资意图的实施机构。

三、财政投融资的资金来源要低成本、求稳定、多渠道

财政投融资资金使用要以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实施国家经济政策为主要目标。这就决定了财政投融资资金来源有着与其它信用形式完全不同的内在规定性,表现为:其一,财政投融资的资金运用主要是弥补市场机制对社会资金分配不均及为实现国家总体经济发展战略意图的不足或缺陷。而这些投资领域是其它商业信用机构为了盈利所不愿投入的那些低效益或根本就没有收益甚至亏本的行业与领域。其二,财政投融资资金运用一般期限较长,规模较大,尤其是一些社会公益事业和国家基础产业更是如此。资金运用的这一特性又决定了其资金来源必须是量大集中,相对稳定,可用期限长。

不难看出,财政投融资活动运转正常的基本前提便是取得低成本、稳定性高的资金来源。借鉴国外发展财政投融资成功经验,我们至少可在以下几个方面拓宽筹资渠道:

第一,扩大政府提供资金渠道。我国发展市场经济的目标已定,但市场发育仍不成熟,市场合理配置资金的功效仍较弱,这就决定了我国现阶段财政投融资的资金来源将依然以政府提供资金为主。对财政预算外资金要纳入专户统一管理,对其暂时沉淀资金要大胆启用;对各种财政周转金的财政间歇资金要由财政投融资机构统一管理运用。只有如此,财政投融资资金才能形成资金的“合力”优势,保证政策性目标的实现。

第二,吸收社会保障体系的闲置资金。社会保险基金、养老基金或退休基金、医疗基金、就业基金、住房公积金等,要本身正常运用的情况下,总会有一定的余额沉淀,且随着时间的延长,沉淀额会呈上升的趋势。由于这些基金大都是在政府倡导和推进下建立并运作的,有些甚至还属带有政府性质的资金,因而这部分资金本身就带有浓厚的政府色彩,其沉淀额也就理所当然地由财政投融资机构进行使用。

第三,向邮政储蓄系统借款。我国邮政储蓄系统的发展已有一段历史,吸收邮政储蓄作为财政投融资的资金来源,条件已十分具备且潜力巨大:其一,邮政是我国支持并扶植的基础产业部门,利用邮政网点布置的优势和特点吸收存款而降低的节约费用,理应由国家加以运用,投入到国家需要支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部门,因而邮政储蓄存款就毫无条件地作为财政投融资资金的一项来源。其二,邮政储蓄是利用现有的遍布全国的邮政网点开展储蓄的,其吸收的存款除支付与商业银行相同的存款利息外,几乎没有网点建设费用,因而整个营运费用很低,完全适合做为政策性信用资金来源。其三,邮政储蓄部门原则上不是资金运用部门,本身不能发放贷款,因此邮政储蓄长期稳定的存款余额,在收取吸储利用和核定的费用后,完全可以交由财政投融资机构加以运用。

第四,国有企业上交利润也可作为财政投融资的一项稳定来源。由于国有企业的财产全部或大部分归国家所有,国家就可根据企业经营状况,以所有者身份参与企业利润分配。企业上交的利润,与国家税收有着实质的不同,具有不稳定性和风险性,不宜纳入经常性预算,而更适合于进行政策性的财政投融资活动。

第五,从国内金融市场筹措资金。财政投融资机构面向金融市场筹资,一般是按照市场价格进行操作的,其筹资成本与商业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大致相同,所不同的是财政投融资机构所筹资金一般都取得政府担保,甚至直接作为政府借款或政府债券。即使是没有取得政府担保或不作为政府贷款、政府债券,但也都被公认为是“政府机构借款”或“政府机构债券”,因而信誉相对提高,具有明显的筹资优势。因此,积极参与金融市场运作,努力通过发行国债和地方债取得信用资金,这将是未来财政投融资的主要资金来源。

第六,向国外市场筹资。主要是向国际金融机构(如世行、亚行等)和外国政府筹措一些优惠借款,以降低筹资成本,但这些借款的取得往往要附加其它一些政治或经济条件。

四、财政投融资的投向要明确,使用方式要科学

财政投融资由于是政策性资金,因此其运用必须坚持弥补性原则、调控性原则和专业性原则这三大投资原则,并据以确定财政投融资的投向。一般而言,财政投融资资金主要投向社会效益大、具有一定经济效益、制约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产业或项目。具体可以包括:1、能源项目,主要指煤炭、电力等能源产业的开发。2、交通和邮电通讯设施,尤其是机场、港口、高速公路、铁路等的建设。3、大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如土壤综合改良工程、大江大河的治理等。4、区域性开发项目。该类投资主要是为了缩小地区间差距,或为了某些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5、重大高新技术项目。

财政投融资资金是政策性资金,在营运过程中要采用科学合理的方式。结合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现状,以下两种方式可供考虑:

一是股权投资方式。股权投资就是对为贯彻政府社会经济发展具有战略意图而有必要进行控制的行业或企业,由代表政府的开发投资公司进行直接投资,拥有企业相应的股份,从而对企业大政方针及发展起一定程度的操纵作用。采用这种资金运用方式的最大好处在于:政府通过对某些产业和部门实施倾斜式的、有重点的,甚至是超前性的投资政策,可以实现政府对全社会资源配置的调控性职能,促使社会经济的腾飞和高速发展。在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强调财政投融资资金直接投入某些需要优先发展和重点扶持的行业和部门是一种最有效的最直接的方式,但决不是取代其它社会资金和金融机构资金对这些行业和部门的投入。相反,凡是能够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的,就不宜采取独资方式。2、股权投资占财政投融资资金投放比例的大小应视各国各时期的不同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论。一般地说,重视对经济干预的国家,采取股权投资方式就相对较多;相反,比较注意市场机制作用的国家,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相对较少。显然,目前我国宜较多采用股权投资方式,以便充分体现政府的投资愿望。3、股权投资比例的大小反映了政府对该行业或项目的政策支持程度,因此,根据国家或地区的发展战略,政府可以通过安排不同的投资比例,及时调节需要政府支持行业和项目的资金投入量。

二是贷款方式。贷款方式是财政投融资资金使用的一种重要方式。这是因为:1、贷款方式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便利性。政府可以在申报的符合政策意图的项目中优中选优,资金发放以后又不涉及或较少涉及具体的投资过程和项目建成后的操作和管理。2、贷款是有偿的,无论是贴息或是无息贷款,都是以偿还本金为基本条件的。这样做,既可以保证财政投融资资金的回流与周转使用,更能使资金使用的效益得到保障,同时由于贷款需要偿还,贷款企业自然就会更加注重投资使用的经济效益,充分调动贷款企业使用好贷款的积极性。

五、财政投融资的法规建设要纳入议事日程上来,以保证投融资活动的健康运行

首先,尽快编制财政投融资计划。编制财政投融资计划的目的在于积极组织各项资金来源,并根据各项政策目标和资金来源状况,确定各项资金运用的数额与比例,确保财政投融资的合理使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建议我国尽快组织力量编制财政投融资计划,使其成为与财政预算并行的“第二预算”。其次,考虑制定《财政投融资法》、《财政投融资特别会计条例》等法规。以法律的方式明确规定财政投融资的筹集、使用、机构设置、业务范围、经营方式、资金的监督与回收等全过程,保证财政投融资的资金投向、收费标准、贷款程序、监督管理等,同时对挪用资金或任意提高利率标准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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