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时期环境影响评价“放管服”改革的思考论文_吴淑梅

关于新时期环境影响评价“放管服”改革的思考论文_吴淑梅

摘要: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不断推出一系列“放管服”改革,旨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安排,党中央、省政府结合实际,同时推出了一系列“放管服”的改革措施,旨在促进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优化省政府和商业环境。深入理解会议精神,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角度理解和把握“为管理服务”改革的内涵、作用和趋势,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放管服;改革措施

1 深化环评“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意义

“放管服”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要决策安排。深化“放开管理服务”改革是新时期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是生态环境部门抗击污染防治艰苦斗争的重要保证,也是推进生态环境管理体制和管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深化权力下放、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生态环境监管体制改革做出重要指示和指示,为深化生态环境领域的“去监管化”改革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指导。在当前新形势下,作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进一步推进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发布管理服务”有利于明确政企责任界限,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必将在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升级、激发市场活力、优化经营环境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2 环评“放管服”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2.1 部分地方“放管服”改革不到位

据调查,部分省市没有设立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未能有效地将行政审批与技术评估分开。市、县两级的技术审批和行政审批薄弱,人才和人力不足是普遍现象。环境评价“发布管理服务”改革并未呈现齐头并进、特色鲜明、步调协调的局面。为加快建设项目投资,一些地方政府将环境影响评价视为简单的开工前程序,坚持缩短程序和期限,影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正常审批,给审批质量带来隐患。环评在线审批数据管理平台尚未建成,全省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数据的实时传输、信息共享、实时统计调度和动态管理尚未实现。

2.2 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时未按照“规范执法

个别地方政府在督察(查)时因担心问责而采取企事业单位“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简单粗暴的做法,这既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不便,也违背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初心;有的地方在环境监管执法中不注重分类处置,存在执法随意、执法尺度不一等“一刀切”行为;还有的地方或部门未对不同生态环境守法水平的监管对象实行差别化管理,存在检查过多、执法扰民扰企的现象。

2.3 环评机构的监管不到位

国家放开环评市场后,大批环评机构进入环评市场,目前在登记开展工作的环评机构有200家。由于影响评估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相对较少,加之环评机构众多,目前对环评机构采取抽查检查的方式进行监管,未实现监督监管全覆盖。

3 深化环评“放管服”改革,优化对策分析

3.1 调整审批权限,建立分类管理机制

一是按照《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等文件要求,优化调整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目录,将复杂、跨区域项目审批权限上收,把环境风险小、工艺简单的项目审批权限下放,确保项目“放得下”、基层审批部门“接得住”。

二是实施环评文件分类管理。综合考量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污染因素等关键要素,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正面清单”、“负面清单”、“重点控制清单”。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对于工艺先进、污染小、风险小的项目纳入“正面清单”,实行环评豁免,不需要环评审批或者备案;对于涉及落后工艺、落后产能,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项目纳入“负面清单”,严格禁止此类项目准入;对于涉及重点行业、重点工艺、环境敏感区的项目纳入“重点控制清单”,对列入“重点控制清单”的项目严格审查审批,施工运营阶段实施重点监督管理。

三是实施环评文件分类审查。根据建设项目对生态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程度,可分别采用直接审查、专家函审、专家会审等不同审查方式,对确认环境影响较小、符合环评文件编制要求的报告表项目,可以直接进入审批程序。通过环评文件分类管理、分类审查,进一步加快项目审批速度,减轻审批压力,又能做到重点项目重点把控,促进环评提速增效。

3.2 完善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联动机制

一是充分运用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联动机制,简化环评内容及类别。对已开展规划环评的园区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可从环境质量评价、监测数据应用、公众参与等内容方面予以简化;对生产工艺成熟、环境风险小的建设项目实施环评类别简化制度,即原环境影响报告书级别的项目简化为报告表、报告表简化为网上登记备案等。同时要强化空间管制,暂停审批无规划环评的园区内的建设项目,有效鼓励企业规范化入园,从而规避环境风险、激发市场活力。

二是借鉴环评试点区域经验,推进实施“规划环评+承诺备案制”改革。试点区域范围内,在落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立“三线一单”约束机制的基础上,对待审批的建设项目进行类型甄别和风险预判,对环境风险低、环境影响小的项目,衔接排污许可,实施承诺备案制;同时,制定区域统一的项目准入环境标准,配合区域环评审批负面清单,严格控制重污染项目环境准入,并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3.3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执法水平

一是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明确监管责任、监管对象和监管内容,构建全链覆盖、无缝链接的监管体系。环评审批部门进一步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建立第三方服务机构的评估和信用管理机制,强制环评机构提高质量。对不负责任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和个人,加强处罚措施。在行业自律方面,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的建立,发挥行业自律的导向作用,规范行业秩序。同时,各级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部门要按照权限负责审批行为和审批程序的合法性以及审批结果的合规性,完善项目信息传递系统,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境监测执法、排污许可证、政策法规等进出监管信息的无缝衔接。对于污染严重、环境风险高的项目,应提高采样比例,实施有针对性的监管。

二是探索建立监管标准。在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引入质量管理理念,做到监管职能标准化,确保监管的每一个流程标准化、留痕迹、可追溯,既明确监管主体的职能边界,也避免了监管人员的无限责任风险。

三是提高执法水平,做到精细化监管。将监管的侧重点由程序合法向行为合法转变,基于具体环境风险实施层级化监管。准确理解环评的预测性功能而非板上钉钉的设计图纸,对于企业在实际生产过程中的“微调”、环保设施的提标改造等对环境有利的行为,应予以适当的认可。做到具体问题具体看待,不搞“一刀切”,使得监管更具理性和温度。

3.4 推行“互联网+监管”

在信息时代,市场监管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提升监管能力,扩大政府监管信息共享和透明度,对违法失信行为早发现、早提醒、早处置,提高监管及时性、精准性、有效性。应当在前期机构改革的框架下,统筹配置市场监管执法职能、力量和资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精简整合执法队伍和层级,综合执法和综合监管,加强监管协同和审管衔接,落实监管责任,形成监管合力。

4 结语

综上所述,通过总结过去改革发展过程中的历史经验,我国有关部门应充分把握“管理服务”改革的重大任务,高度重视经济体制改革,确保环境保护与经济共同发展。政府部门既不能监管过多,限制实体经济的发展,也不能不监管,这就违背了绿色发展的战略目标。因此,中国需要推进市场经济的改革和发展,以达到预期的发展效果。

参考文献:

[1]李国强,高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J].赤子,2018,(22):139-140.

[2]陈锷,韦春,赵晓囧.以环评“放管服”改革促进和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发展[J].科技,2018,34(10):6-9,25.

论文作者:吴淑梅

论文发表刊物:《城镇建设》2019年17期

论文发表时间:2020/4/13

标签:;  ;  ;  ;  ;  ;  ;  ;  

关于新时期环境影响评价“放管服”改革的思考论文_吴淑梅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