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制度伦理新探_经济论文

经济制度伦理新探_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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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经济制度伦理,从内涵方面看,亦即社会的管理者、统治者、领导者对于人们的经济活动进行治理的伦理,也就是经营管理的伦理;从外延方面看,则主要是所有制和分配制度的伦理。

上篇 所有制的伦理问题

从孔老夫子的大同社会到毛泽东的共产主义,从柏拉图的理想国到马克思的科学社会主义,为什么古今中外,历代都有思想的巨匠、科学的泰斗、伟大的学者倡导共产主义?为什么这些人类最优秀、最深刻、最有才华的人为共产主义的理论和实践献出了他们毕生的心血乃至生命?原因恐怕只有一个:私有制必定导致剥削或经济异化,因而造成经济不公;只有公有制、共产主义才可能消灭剥削或经济异化,从而实现经济公正。因此,研究所有制伦理的起点便应该是:究竟何谓经济异化?

一 经济异化概念

所谓经济异化或异化经济,也就是自己创造不属于自己的物质财富的劳动,也就是创造不属于自己而属于异于自己的他人的物质财富的劳动,也就是创造异己物质财富的劳动;经济异化、异化经济、劳动异化、异化劳动四者是同一概念。马克思说:“生产力,一般财富等等,知识等等的创造,表现为从事劳动的个人本身的异化,他不是把他自己创造出来的东西当作他自己的财富的条件,而是当作他人财富和自己贫困的条件。[1]所以,经济异化之为经济异化,就在于把物质财富的创造者和享有者分离开来:创造者并非享有者:享有者并非创造者。于是经济异化的基本表现便是:自己创造的物质财富越多,反倒越贫穷:创造与享有成反比。因此,马克思一再说:“工人在他的对象中的异化表现在:工人生产得越多,他能够消费的越少;他创造价值越多,他自己越没有价值、越低贱。”[2](49)“工人生产的财富越多,他的产品的力量和数量越大,他就越贫穷。”[2](47)“劳动为富人生产了奇迹般的东西,但是为工人生产了赤贫。劳动创造了宫殿,但是给工人创造了贫民窟。”[2](50)

可见,经济异化属于劳动范畴,其种差或根本性质便是自己劳动创造的财富被他人占有,便是所谓的“被剥削”。因此,经济异化便与其他异化一样,也起因于强制,是一种被强制的行为。所以,马克思说:异化“劳动不是自愿的劳动,而是被强制的劳动。……劳动的异化性质明显地表现在,只要肉体的强制或其他强制一停止,人们就会像逃避鼠疫那样逃避劳动。”[2](51)

二 经济异化原因

那么,产生经济异化的强制究竟是什么?从历史发生的顺序来看,首先是非经济强制,尔后是经济强制。原始社会前期,生产力极其低下,没有剩余产品,没有剥削,因而也没有经济异化。原始社会后期,发生第一次社会大分工,生产率显著提高,从而使人的劳动能够生产出剩余产品。于是,战争俘虏便不再被杀死,而作为奴隶被强迫劳动创造剩余产品,从而发生了劳动异化、经济异化:经济异化、劳动异化最初起因于奴隶主对奴隶的人身占有之非经济强制。到了封建社会,经济异化则主要源于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之非经济强制。对此,马克思曾这样写道:“要能够为名义上的地主从小农身上榨取剩余劳动,就只有通过超经济的强制……所以这里必须有人身的依附关系,必须有不管什么程度的人身不自由和人身作为土地的附属物对土地的依附,必须有真正的依附制度。”[3]只是到了资本主义,经济异化才主要起因于经济强制。因为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工人的人身是完全自由的,只是由于没有生产资料,为了生存,才被迫为资本家劳动、创造剩余价值而发生经济异化:资本、私有财产之经济强制是劳动者经济异化的起因。

可见,经济异化具有双重起因:人身占有、人身依附等非经济强制和私有财产、资本等经济强制。不过,资本、私有财产等经济强制在成为经济异化原因之前,先是其结果。因为如所周知,一切资本、私有财产归根结底,都是劳动者自己创造的,都是劳动者的劳动之物化,都是劳动者的异化劳动之结果。马克思写道:“通过异化的、外化的劳动,工人生产出一个跟劳动格格不入的、站在劳动之外的人同这个劳动的关系。工人同劳动的关系,生产出资本家同这个劳动的关系。从而私有财产是外化劳动即工人同自然界和自身的外在关系的产物、结果和必然后果。”[4](57)所以“与其说私有财产表现为外化劳动的根据和原因,还不如说它是外化劳动的结果,正像神原先不是人类理性迷误的原因,而是人类理性迷误的结果一样。后来,这种关系就变成相互作用的关系。”[4](57)

总之,经济异化的起因可以表示如图:

非经济强制(人身占有、人身依附等等)→经济异化→经济强制(私有财产、资本等等)→经济异化

三 经济异化消除原则

经济异化的起因告诉我们,经济异化的消除可以归结为三大原则:一是消除人身占有:二是消除人身依附:三是消除私有制。私有制、私有财产虽然根本说来是经济异化的结果,但反过来不但成为经济进一步异化的原因,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成为经济异化的主要原因。所以,要消除经济异化,不但必须消除人身占有、人身依附等非经济强制,而且更重要的、越来重要的,是必须消灭私有制。因此,马克思一再把劳动异化的消除归结为消灭私有制:“私有财产的积极扬弃,作为对人的生命的占有,是一切异化的积极扬弃。”[4](78)“共产主义是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的扬弃。”[4](77)

消灭人身占有和人身依附无疑是公平的、应该的;消灭私有制也是公平的、应该的吗?是的。因为“私有财产是异化劳动的结果”表明:消灭私有制、剥夺剥削者的财产不过是把本来属于劳动者的财富还给劳动者罢了。不过,究竟应该何时消灭私有制,却是个十分复杂的问题。恩格斯早就这样写道:“能不能一下子就把私有制废除呢?不,不能……只有在废除私有制所必需的大量生产资料创造出来之后才能废除私有制。”[5](219)所谓“大量”的生产资料究竟要“大量”到什么程度呢?恩格斯的回答是:要达到“给社会提供足够的产品以满足它的全体成员的需要。”[5](222)这就是说,生产高度发达到可满足社会全体成员的物质需要的程度,是废除私有制的必要条件。

可是,为什么生产的高度发展是废除私有制的必要条件?恩格斯解释道:“社会分裂为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统治阶级和被压迫阶级,是以前生产不大发展的必然结果。当社会总劳动所提供的产品除了满足社会全体成员起码的生活需要以外只有少量剩余,因而劳动还占去社会大多数成员的全部或几乎全部时间的时候,这个社会就必然划分为阶级。在这个完全委身于劳动的大多数人之旁,形成了一个脱离直接生产劳动的阶级,它从事于社会的共同事务:劳动管理、政务、司法、科学、艺术等等。因此,分工的规律就是阶级划分的基础。但是这并不妨碍阶级的这种划分曾经通过暴力和掠夺、狡诈来实现,这也不妨碍统治阶级一旦掌握政权就牺牲劳动阶级来巩固自己的统治,并把对社会的领导变成对群众的剥削。”[6]如果结合生产还不够发达的各国社会主义公有制实践,便不难理解这段话了。确实,在生产不够发展、产品还不能满足全体社会成员物质需要的时候,便废除私有制,那么,社会的统治者们必然会把对社会的领导变成对群众的剥削。结果,虽然废除了私有制,却没有消除私有制的恶果:剥削和经济异化,所以,只要生产不够发展,那么剥削和经济异化便必然存在——只不过在资本主义社会,剥削者主要是资产阶级,因而剥削和经济异化是公开地、赤裸裸地存在;而在社会主义社会,同样存在剥削,只不过剥削和经济异化是隐蔽地、变相地存在罢了。

生产高度发展是废除私有制的必要条件,还有更为重要的原因,那就是所谓的效率问题。在私有制社会,私有者所运用的资产为自己所有,其亏损或收益完全由自己承担:造成亏损,自己完全负担亏损;创造利润,自己完全占有利润。这无疑会激励人们以最小的成本去取得最大的利润。因此,私有制经济是有效率的经济。反之,公有制则不具备这种效率机制。因为在公有制中,每个人所使用的资产均不属于自己所有,他们既不负担自己造成的亏损,也不会因自己提高了效率而获得相应的收益——他们提高效率所获收益要由许多人分享,因而自己所能得到的也就微乎其微了。一句话,造成亏损自己不负担亏损;创造利润自己不占有利润。这样,在人们的思想觉悟还不够高的情况下,公有制经济便注定是低效率经济。这番道理,学者们多有论述。凯斯和费尔在他们合著的《经济学原理》中也这样写道:“社会所有制和集体组织也可以被证明导致缺乏效率。这个逻辑就在于所谓‘公共餐桌的悲剧’之中。……在苏联和中国,大多数的农业都是集体组织的,但也有某些产品是在私人自留地生产出来并在市场上销售的。在集体农庄里,全体成员分摊生产企业的成本和收益。如果我的额外劳动除了一小部分之外都使别人受益,或者由于我的懒惰或低效率而造成的亏损除了一小部分之外都由别人承担,我凭什么要努力工作并保持下去呢?在自留地里,所有者能获得有效率的运行和努力工作的全部好处,并且承担他自己缺乏效率的全部成本。当然,反驳者也可以说,集体成员有一种社会责任去努力工作并保持下去。于是,争论不可避免地又转到了私人动机和社会动机上。诚然,如果能使人们像关心自身利益一样关心公共产品,那么,公共餐桌的悲剧也就不存在了。”[7]可见,如果人们思想品德不够高,那就唯有私有制才有效率,而公有制则无效率:思想品德普遍提高是公有制有效率的必要条件。那么,人们的思想品德究竟如何才能普遍达到使公有制有效率的高度?无论是马克思唯物史观,还是马斯洛心理学,抑或是现实生活,都告诉我们:普遍提高人们的思想品德只有一个途径,那就是使社会生产高度发展。因为人们思想品德的高低,直接说来,取决于人们做一个好人的道德需要的程度;根本说来,则取决于人们的物质需要相对满足的程度:人们的物质需要满足得越充分,做一个好人的道德需要便越多,人们的品德便越高尚。这个道理,我们的祖宗早已知晓,故曰:“衣食足则知礼仪,仓廪实则知荣辱。”所以,生产高度发展从而使每个人的物质需要得到相对满足,乃是人们思想品德普遍提高的根本条件。

总之,废除私有制的必要条件,根本地说,只有一个:生产高度发展;全面地说,则一方面是物质的,即生产高度发展,另一方面则是精神的,即品德普遍提高。如果生产还不够高度发展、品德尚未普遍提高,那么,私有制虽有剥削和经济异化之恶果,却能够使经济有效率地发展。这时如果废除私有制实行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不但不能避免剥削和经济异化,而且必定导致效率低下。这样,被剥削者所付出的代价便更大。所以,私有制及其恶果“剥削和经济异化”,虽然就其固有性质来说是损人利己、不公平、不应该、具有负价值的;但在生产不够发展、品德不够高尚的社会,它们的存在和发展却能够防止更大的损害和不公,其净余额是利和善,符合“两害相权取其轻”的道德原则,因而是道德的、应该的、具有正价值。只有到生产高度发展、品德普遍提高的时候,私有制、剥削、经济异化才完全是有害无益、不公平、不道德、具有负价值的东西。只有在这时,才应该废除私有制实行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只有在这时废除私有制实行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才既能消除剥削和经济异化,又能保障公有制经济高效率发展。

下篇 分配制度的伦理问题

所谓分配制度的伦理,亦即分配经济权利的制度的伦理;而分配经济权利的制度的伦理问题,则可以归结为究竟何种分配经济权利的制度才是公正的。那么,究竟何种分配经济权利的制度才是公正的?

一 按劳分配

确立经济权利分配的公正原则的关键,无疑在于界定“经济权利”与“经济贡献”。不难看出,每个人在经济上所享有的权利与其在经济上所做出的贡献或义务,说到底,实为同一事物,即都是劳动产品:我的经济贡献,说到底,是我给予社会和他人的产品;而我的经济权利,说到底,则是社会和他人给予我的产品。所以,社会对于每个经济权利的分配过程,说到底,无非是每个人所创获的产品的互相交换的过程。准此观之,便应该按照每个人所创获的产品的交换价值,而分配给他含有同量交换价值的经济权利:等价交换。经济学成果表明:产品的交换价值是产品中所凝结的一般人类劳动对于人们交换需要的效用;产品的交换价值实体是产品中所凝结的一般人类劳动;产品的交换价值量决定于产品的创获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于是,最终说来,便应该按照每个人所提供的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分配给他含有同量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经济权利:按劳分配。这就是经济权利的按劳分配原则。马克思论及这一原则时便这样写道:“这里(即按劳分配——引者)通行的是商品等价物的交换中也通行的同一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的劳动可以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8](11)于是,“每一个生产者……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全部领回来。”[8](11)

可见,按劳分配原则也就是比例平等原则。因为按劳分配,每个人所享有的经济权利虽因各自劳动量不平等而不平等;但每个人所享有的经济权利与自己所贡献的劳动量的比例却是完全平等的。如图:

三份经济权利一份经济权利

张三───────=李四───────

 三份劳动量 一份劳动量

然而,比例平等,如所周知,仅仅是非基本权利分配原则。所以,按劳分配也就仅仅是非基本经济权利分配原则。那么,基本经济权利、经济人权的分配原则是什么?是按需分配。

二 按需分配

按需分配原本是众多的空想社会主义者,如莫尔、康帕内拉、温斯坦莱、葛德文、摩莱里、马布利、欧文、卡贝、德萨米、布朗等等,所确立和主张的共产主义社会权利分配的公正原则。欧文曾这样描述共产主义社会:“这种社会的成员将通过简易、正常、健康和合理的工作,生产出满足其消费欲望还有余的为数极多的剩余产品。因此,可以让每个人都随便到公社的总仓库去领取他要领的任何物品。”[9]卡贝也这样写道:共产主义社会“对一切人都适用同样的原则:人人都有义务按自己能力每天从事同等小时的劳动;又有权根据自己的需要从各种产品中领取平等的份额。”[10]德萨米亦如是说:在未来社会,每个人都“本着自己的能力、知识、需要和个人才能参加共同劳动,并同样按着自己的全部需要来享用社会产品。”[11]布朗则把共产主义社会的分配原则归结为一句话:“尽他的能力生产,依他的需要消费。”[12]

科学社会主义与这些空想社会主义的区别,如所周知,在于如何实现以及依靠谁来实现社会主义,而并不在于共产主义分配原则。所以,斯大林说:在共产主义社会,“产品将按旧时法国共产主义者的原则实行分配,就是‘各尽所能,按需分配’。”[13]《哥达纲领批判》表明,马克思对于共产主义分配原则与欧文、卡贝、德萨米、布朗的见地确实完全一致:“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上,在迫使人们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已经消失,从而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也随之消失之后;在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后;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只有在那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法权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8](12)

然而,按需分配果真是最公正的权利分配原则吗?细究起来,按需分配是否公正,决定于所分配的经济权利是不是经济人权;按需分配是人权分配的公正原则,是非人权权利分配的仁爱原则。因为人权完全平等分配早已是个不争的社会公正原则;而完全平等分配人权非他,正是按照每个人的基本需要分配人权。这一方面是因为人权,如所周知,就是满足每个人基本的、最低的、起码的、必要的需要的权利;另一方面则是因为人们的需要的不平等、不一样仅仅存在于非基本领域,而基本的、最低的需要则是完全平等完全一样的:“自然需要对谁都是一样的。”[14]按基本需要分配人权,实际上也就是按需分配人权。诚然,按基本需要分配权利与按需要分配权利根本不同。但是,人权与权利不同:人权仅仅能满足人的基本需要,而不可能满足人的非基本需要。因此,按需分配人权与按基本需要分配人权便是同一概念,正如按需分配食品与按生理需要分配食品是同一概念一样。

那么,为什么按需分配人权是公正的?

原来,人权,如所周知,是每个人因其是一个人所应享有的权利;更确切些说,是每个人因其是缔结人类社会的一个人、一分子、一成员、一股东所应享有的权利。这一点,马克思说得很清楚:“人权之作为人权是和公民权不同的。和公民不同的这个人究竟是什么人呢?不是别人,就是市民社会的成员。”[15]这岂不就是说人权分配的依据乃在于:每个人都是缔结、创建人类社会的一个成员?而缔结、创建社会恰恰是每个所能做出的一切贡献中最重要、最基本的贡献,因为任何人的一切贡献岂不都基于社会的存在?每个人之所以不论具体贡献如何都应该按照需要完全平等享有人权,只是因为每个人一生下来便完全同样地是缔结社会的一股东,完全同样地参加了社会的缔结,完全同样地做出了缔结社会这一最基本、最重要的贡献。

可见,按需分配人权不但没有违背而且恰恰依据于按贡献分配权利的等利交换的公正原则:按需分配人权是一种特殊的按贡献分配权利原则,是任何社会的人权、基本权利的按贡献分配原则。因此,人权之按需分配,与其说属于按需分配,不如说属于按贡献分配:它的形式是按需分配,而实质则是按贡献分配。这样,人权之按需分配便完全隶属于按贡献分配而不具有独立的价值和意义。

具有独立意义而与按贡献分配根本不同的按需分配,乃是非人权权利和全部权利之按需分配。不言而喻,非人权权利所满足的是人们的非基本的、比较高级的需要,全部权利所满足的是人们的全部需要。所以,按需分配非人权权利和全部权利,也就是按每个人非基本需要和全部需要分配权利。然而,每个人的全部需要和非基本需要不但是不一样的,而且与每个人的贡献也往往是不一致的:贡献多者可能需要少;贡献少者却可能需要多。举例说,张三能力较强又较勤劳,所以贡献较大;可是他的子女却较少,因而需要较少。反之,李四能力较差又较懒惰,所以贡献较小;可是他的子女却较多,因而需要较多。这样,对于全部权利或非基本权利按需分配,便可能导致贡献多者所得到的权利却较少,贡献少者所得到的权利反倒较多,因而便背离了按贡献分配的等利交换的公正原则。

那么,由此是否可以说按需分配非基本权利或全部权利是不公正的?不能一概而论。因为背离公正,如所周知,有两种可能。一种是恶的不等利交换,即以小利换取大利的行为。这种对公正的背离是恶的、不道德的,不公正的。另一种则是善的不等利交换,即以大利换取小利乃至无私奉献的行为。这种对公正的背离无所谓公正不公正,而是高于、超越于公正的仁爱。准此观之,按需分配非基本权利或全部权利便绝对不是公正原则,而或者是个不公正原则,或者是个仁爱原则——它究竟是个什么原则,取决于实行它的社会是个什么社会。如果一个社会的全体成员的基本联系是各自的利益而不是相互间的爱,那么,该社会的成员便会计较利益得失。因此,贡献较多而需要较多者也就不会把自己按照公共原则所应分有的较多权利自愿转让、馈赠给贡献较少而需要较多者。这样,如果实行按需分配便是对贡献多而需要少者的按照公正原则所应多得的权利的强行剥夺,便侵犯了贡献多需要少者的权利,因而是不公正的。所以,按需分配非基本权利或全部权利,如果实行于以利益为基础的社会,便是个不公正的原则。

反之,如果一个社会全体成员的基本联系是相互间的爱而不是各自的利益,那么,该社会的成员便都不会计较利益得失,而会心甘情愿按需分配。这样,虽然贡献多需要少者是出于对贡献少需要多者的爱,而完全自愿按需分配,因而也就是自愿把自己按照公正原则所应多得的权利转让、馈赠给了贡献少需要多者。反之,贡献少需要多者也就只是接受而并未侵犯贡献多需要少者所转让、馈赠的权利。可见,按需分配非基本权利或全部权利,如果实行于以爱为基础的社会,便是个高于公正、超越公正而无所谓公正不公正的仁爱原则。所以,费因伯格说:“‘各尽所能,按需分配’……这个著名的社会主义口号,无论如何,都不是用来表述一种分配正义的原则。它乃是旨在对抗当时囿于公正的各种思想的一种人人皆兄弟的伦理原则。因为早期社会主义者认为,从某种意义上讲,给予那些为我们的财富做出了巨大贡献的人以不成比例的较少产品份额是不公正的;但是,在新的社会主义社会中,仁爱、共有、不贪婪的精神会战胜这种斤斤计较公正的资产阶级观念,并将其置于适当的(从属的)位置。”[16]

然而,问题是,实际上是否存在以爱而不是以利益为基础的社会?存在的。不过人类社会发展至今,如所周知,只有极小的社会单位,如家庭,是以爱为基础;而较大的社会单位皆以利益为基础。那么,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能够像莫尔设想的那样,是个以爱为基础的大家庭吗?那成千上万终生不会相见的社会成员相互间能够像现在的父母与子女、丈夫与妻子那样,其基本联系是爱而不是利益吗?肯定的回答显然与其说是科学预测,不如说是美好愿望。于是更富有科学精神的按需分配论者便把共产主义社会描绘为财富极大丰富,以至谁需要什么,便可以分配给他什么,每个人的需要都可以得到充分的完全的满足。果真如此,实行按需分配自然不会侵犯、剥夺任何人的权利,因而也就不会是不公正的。但是这样的社会也是不可能存在的。因为人的需要永无充分、完全满足之日,否则社会便不可能发展了。然而,在共产主义社会,如果每个人的需要并不可能完全满足,或者广大社会成员相互间的基本联系是利益而不是爱,那么,按需分配非基本权利或全部权利,便会侵犯、剥夺需要少而贡献多者的权利,因而便是个不公平的原则了。

可见,按需分配人权与按需分配非人权权利或全部权利根本不同:前者是任何社会都应该实行的人权的按贡献分配的公正原则,它完全隶属于按贡献分配而不具有独立意义;后者则决非公正原则:它或者是个仁爱原则——如果实行于以爱为基本联系的社会;或者是个不公正原则——如果实行于以利益为基本联系的社会。

三 按劳分配与按需分配

按需分配是基本经济权利、经济人权的公正分配原则;按劳分配则是非基本经济权利的公正分配原则。那么,当这两个原则发生冲突时何者优先?根据人权、基本权利优先于非基本权利、非人权权利原理可知,按需分配优先于按劳分配;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应该牺牲后者以保全前者。举例说,原始社会生产力低下、物质财富匮乏。如果按需分配(即按每个人基本物质需要平均分配)从而人人平等享有基本经济权利。那么,多劳者便不可能多得而享有非基本经济权利。这就违背了按劳分配原则。反之,如果按劳分配从而多劳者多得而享有非基本经济权利,那么就会有人饿死而享受不到基本经济权利。这就违背了按需分配原则。怎么办?原始社会是牺牲按劳分配而实行按需分配。这样做显然是公正的、正确的。

可见,按需分配优先于按劳分配,而按劳分配则以按需分配为前提。所以,按劳分配,固然应该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但是,一些人所劳再少,他们的所得也不能少于满足其最低的、起码的、基本的物质需要而妨碍按需分配。反之,一些人的所劳再多,他们的所得也不能多到影响他人的最低的、起码的、基本的物质需要的满足而冲击按需分配。这个道理,艾德勒说得很透辟:“贡献大的人比贡献小的人理应多得。对于这样一条分配原则,必须加上两个条件:(1)必须以某种方式满足一切人的最低经济需求。在这个经济基础线上,必须人人平等。对这些财富,每个人都是生来有权得到的。(2)由于可分配的财物数量有限,所以谁也不能根据他的劳动贡献去赢得很多财富,以致在某些方面影响大家维持家庭在基础线上的经济需求。总之,即使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也不应由于分配不均而出现贫困。”[14](184)因为“按劳分配附属于按需分配”。[14](186)

合观按需分配与按劳分配,可以得出结论说:一方面,每个人不论劳动多少、贡献如何,都应该按人类基本物质需要完全平等地分配基本经济权利(即按需分配);另一方面,则应按每个人所贡献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分配给他含有同量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非基本经济权利,以便使每个人所享有的非基本经济权利的不平等与自己所贡献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不平等的比例,完全平等(即按劳分配)。这就是经济公正分配原则,这就是经济权利分配的公正制度。

从上可知,按需分配和按劳分配原则乃是人类任何社会唯一公平的经济权利分配原则:按需分配是任何社会基本经济权利唯一公平的分配原则;按劳分配则是任何社会非基本经济权利唯一公平的分配原则。只不过,这些原则只有在公有制社会才可能得到真正实现,从而才可能达到经济权利的公平分配;而在私有制国家则只可能逐渐接近于实现,从而也就只可能逐渐接近于经济权利的公平分配。就拿资本主义来说。所谓福利国家政策,无疑接近按需分配;而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则接近按劳分配,甚至按资分配亦然。因为投入资本也是投入劳动,只不过是物化劳动、死劳动罢了。当然,二者皆非按劳分配,因为二者皆非“等量劳动相交换”,而均为劳动之不等量交换: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是所得少于贡献;按资分配则是所得多于贡献。但二者确实都接近按劳分配,因为二者的所得均与所贡献的劳动成正比。按需分配和按劳分配在私有制社会只可能逐渐接近实现,显然只是因为私有制必然导致剩余价值的榨取而存在剥削:剥削的程度越轻,在分配上便越接近等量劳动相交换,便越接近按劳分配和按需分配,便越接近公平;剥削的程度越重,在分配上便越背离等量劳动相交换,便越远离按劳分配和按需分配,便越背离公平。反之,唯有公有制才可能消灭剥削,才可能在分配上实现等量劳动相交换,从而真正实现按劳分配和按需分配、实现公平。

然而,人们却由此进而将按劳分配和按需分配分别当作两种公有制——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分配一切经济权利的原则。这是说不通的。因为对于基本权利,甚至在资本主义社会都应该按需分配,而在社会主义社会反倒不应该按需分配而只应该按劳分配,这说得通吗?

另一方面,按需分配作为共产主义社会一切经济权利的分配原则,则既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公平的。因为按需分配若作为全社会一切经济权利的分配原则而并不侵犯任何人的权利,如前所述,必须或者社会全体成员像一个家庭成员那样,其基本联系是爱而不是利益;或者财富极大丰富,以至谁需要什么,便可以分配给他什么,每个人的需要都可以得到充分的、完全的满足:如此,也只有如此,按需而不按劳分配才可能不侵犯多劳者应该多得的权利。但二者都是不可能的。因为,一方面,共产主义社会数以亿计的全体成员大都终生不会相见,又怎么能够像父母与子女、丈夫与妻子那样,其基本联系是爱而不是利益?另一方面,人的需要永无充分、完全满足之日;否则,社会便不可能发展了。在共产主义社会,既然每个人的需要并不可能得到完全满足,而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联系仍是利益而不是爱,那么不言而喻,也就只有对于基本经济权利才应该按需分配,而对于非基本经济权利则应该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否则,像人们现在所设想的那样,对一切经济权利都按需分配,结果岂不就会多劳少得、少劳多得?岂不就剥夺了多劳者应该多得的权利从而是不公平的吗?

可见,按劳分配与按需分配应同样作为共产主义和社会主义乃至一切社会的分配原则:按需分配是任何社会基本经济权利的公平分配原则:按劳分配则是任何社会非基本经济权利的公平分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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