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日记不及时记账的危害及对策_现金日记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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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开户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账目应当日清月结,账款相符”。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这两条规定并未得到全面、认真地执行。尤其是行政事业单位,现金收支业务不按收支发生的时间顺序及时、顺序、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未做到日清月结的现象普遍存在。比较常见的做法是月末集中登记或年末集中登记,更有甚者累积多年不登记、直到接受财务检查时才登记。

不及时记现金日记账,必将产生不良后果:一是不利于环节控制和票据安全。现金核算“不及时记账、不日清月结”会造成大量收支票据不能及时入账并装订成册而积压在出纳员处,造成现金使用信息不能及时披露,导致其他会计人员因无法及时了解和掌握现金收支情况、流转状态和结存状况而丧失对出纳员的监督制约作用。二是不利于现金余额控制。现金核算“不及时记账、不日清月结”造成的票据积压势必会增加库存现金余额,会产生现金余额过大的假象,不仅容易发生“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抵顶库存现金”和“超规定限额留存现金”的违规问题,也不利于现金流量的合理调节。三是不利于现金的安全保管。现金核算“不及时记账、不日清月结”造成的库存现金余额不实和会计对现金收支的环节控制作用丧失,不利于正确评价现金结存的真实性、准确性,容易发生出纳员利用现金结存额度作掩护,违规公款私存谋取私利,或浑水摸鱼借机挪用公款问题,给现金安全埋下隐患。四是不利于现金收支活动真实性的评价。现金核算“不及时记账、不日清月结”不能客观、准确、及时、完整地反映现金收支的原始流动轨迹、结存状况和具体用途,进而影响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的准确判断。

因此,在现金收支审计中,不仅要重视支出内容的审计,更应重视及时性和详实性的审计。

如何纠正和制止现金日记账不及时的问题呢?笔者认为,对现金日记账不及时记账的问题应当“查、惩、防”三措施并举。

首先,审计人员应当重视现金日记账记账是否及时的检查认定,发现并能认定其存在。一是通过账账核对,看现金收入是否及时入账,如与银行日记账、存款对账单核对看支取的现金是否及时同步登记现金日记账,与收入、应收应付明细账核对看现金性收入是否及时同步登记现金日记账。二是通过账证核对,看记账日期与原始凭证日期是否相符、看摘要内容与原始凭证内容是否相符、看记账顺序是否遵循时间顺序、看临时借款是否随时记账;三是通过余额核对,看现金余额是否超规定限额,是否长时间维持高水平不变,是否有占用大额现金的必要;四是通过账款核对,看库存现金余额是否账款相符,是否存在用现金收支类票据抵顶库存现金的现象;五是通过环境分析、看是否具备保管大额现金的条件,进而判断是否存在公款私存或挪用公款的问题。

其次,在现有法律法规体系下充分利用惩罚性条款对发现的问题给以惩戒。虽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缺失相应的处罚条款,但不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三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中关于“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条款给予定性处罚。当然,处罚不是目的而是纠错的必须手段。只有让违规者付出“痛”的代价,才能对违规行为望而却步,才能真正实现审计纠错防弊的目标。

第三,加强现金核算法律法规和审计法及实施条例的宣传教育,提高会计主体遵法守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仅要做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宣传教育,督促会计人员和领导人员增强法律观念,掌握法律内容,提高守法认识,自觉地、主动地依法、规范进行现金账簿登记;还要做好审计法及实施条例的宣传教育,让会计人员和领导人员明白违反规定要受到惩罚、要付出代价,让他们感受到压力,并将违法的压力转换为守法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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