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步完善税收分配的金融体系_分税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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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支付制度(即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下同),是基于各级政府的收入能力与支出需求的不一致,以实现各地公共服务水平的均等化为目标,而实行的一种财政资金转移或财政平衡制度。转移支付制度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财政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994年我国全面推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时,受多种因素制约,作为分税制财政体制重要组成部分的转移支付制度,没有加以规范。建立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特别是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特点和要求的财政分配格局,塑造规范化的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客观要求。立足国情,逐步建立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是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现实选择。

一、建立规范转移支付制度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1.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转移支付制度既是一种经济手段,又是一种政治手段,它是中央财政充分发挥纵向平衡与横向平衡功能的客观要求与重要途径。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由于中央政府负有保证全国的经济发展、地区的平衡、物价稳定的责任,负有巩固国防和拓展外交的责任,因此,中央政府在财政收入中应该占有大部分,在支出中占有小部分,这样,地方政府的自有收入无法满足其支出的需要,需要有转移支付制度来解决政府间的纵向不平衡;同时,由于全国各地的自然、经济环境,经济发展程度,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和人均收入水平等存在较大差异,只有通过一套公平合理的转移支付制度,才能为全社会提供大致“均等化”的公共服务。这种经济手段,对于维护全国的统一,调剂各个地区之间的不平衡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

2.建立规范转移支付制度是深化与完善我国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内在要求。1994年,财政分税制改革,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收入,扭转了中央政府依靠地方政府上缴收入的状况,提高了中央集中收入的程度。经过3年的运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已进入正常运行轨道,过分向地方倾斜的收入分配格局有所调整。虽然如此,但是,中央政府实际上可以用于调节地区间差距的财力并没有显著增加,财政分税制的效果远没有发挥出来。主要原因在于中央的调节能力受制于现行的转移支付方式。现行的转移支付形式主要有税收返还,体制上解(补助)以及专项拨款等,税收返还和体制上解(补助)的数额由基数法来确定,专项拨款有不少也变成了用基数法分配,只能增,不能减。这就意味着中央从财政分税制所集中的绝大部分收入,仍要按照各省基数返还到原省,这样做虽然保证了每个地区的既得利益,但中央政府只能依靠十分有限的收入增量,来考虑地区之间的平衡,难以有效发挥作用。另外,税收返还的基数中包含了过去体制中不合理因素,而且在逐年滚动的过程中,这些不合理因素还在继续扩大。因此,建立一个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是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内在要求,也是解决当前一系列财经问题,实现国家社会经济目标的重大举措。

3.建立规范转移支付制度是缩小地区经济发展差距的迫切要求。从国际比较来看,据联合国《1994年人文发展报告》,按照人文发展指标这一综合指标来衡量,我国是目前世界上地区之间差距较大的四个国家之一(其他三个国家分别是巴西、尼日利亚和埃及)。地区之间的发展差距,已经成为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一个日益突出的热点问题。对落后地区的经济发展,国家可以通过优先安排资源开发和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积极鼓励国内外投资,理顺资源性产品价格体系等,有步骤地促进落后地区发展,达到缩小地区间经济发展差距的目的。但是,对于在公共服务方面的差距,如教育、医疗、重大公共基础设施等,中央政府应主要通过建立规范合理的转移支付制度逐步加以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目标纲要》提出:“从‘九五’开始,要更加重视支持内地的发展,实施有利于缓解差距扩大趋势的政策,并逐步加大工作力度,积极朝着缩小差距的方向努力。”“实行规范的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逐步增加对中西部地区的财政支持。随着全国经济的发展和中央财政实力的增强,逐步提高中央财政用于支持中西部地区的比重”。因此,应当说,规范转移支付制度反映了社会经济运行的现实需要和发展改革的政策要求。

二、当前建立规范转移支付制度的制约因素

(一)国外规范转移支付制度的一般做法

综观世界各国,尽管各国的财政体制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差异,但具体到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有以下几点是共同的:

第一,中央集中财力。中央集中财力是中央对地方进行收入转移支付的基本前提。例如,1989~1990财政年度,澳大利亚联邦政府筹集的财政收入占全国三级政府财政收入的71%,而联邦政府本级的财政支出,则不到全国三级财政支出的49%。联邦政府财政收入大于支出,所余的财力转移支付给州和地方政府使用。在日本,中央政府集中全国财政收入的2/3,而中央财政支出只占全国财政支出的1/3,中央要对地方进行大量的转移支付。目前,国际上各国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大多在55~65%之间,约为3/5,而中央政府本级财政支出占全国财政支出的比重,大多在35~45%之间,约为2/5。可见,中央财政收入约1/3要用于对地方的转移支付拨款。

第二,转移支付实行规范化分配。转移支付调整的是地区间的利益关系,其分配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地方的利益,并影响转移支付政策目标的实现,不可以随意进行。各国为了公平科学地计算各地转移支数额,一般都按照一定的测算依据、补助标准和公式,建立起一套规范化的指标体系。

转移支付的分配一般有两种计算模式:简单比例因素法和收支型均衡模型法。简单比例因素法不考虑地方收入多少,只按影响支出的因素用加权平均数进行分配的,如德国联邦政府把增值税的35%分配给各州,其中的3/4部分就是按各州人口数加权平均分配的,即用这部分增值税收入数除以各州总人口数,得出人均收入数,再按此人均数乘以各州人口数,计算出各州应得的份额。

收支均衡模型法是按照各地收支差额的多少计算均衡拨款的多少,只有收不抵支的地方政府才能获得均衡拨款,越贫困地区得到的拨款越多。澳大利亚中央财政对地方的一般性补助的分配和日本地方交付税的分配等都是采用收支均衡模型法。收支均衡模型法的计算公式为:均衡拨款=标准财政支出-标准财政收入。

标准财政支出是指地方政府为达到提供全国一致的基本公共服务标准所需的开支,等于地方政府提供所承担的教育、社会治安和交通等各项公共服务的标准财政支出之和。单项标准财政支出的计算公式为:标准财政支出=单位成本×调整系数×单位数量;或=(单位成本+地区费用调整)×单位数量。

式中,调整系数或地区费用调整是对各地由于地理环境条件等因素造成公共服务人工成本和其他成本的差异进行的调整,旨在合理计算支出标准。单位数量是指某项公共服务中基本单位的个数,如义务教育项目中的学生人数或者教师人数,公路维护项目中的公路面积等。

标准财政收入是指地方政府应该征收到的各地方税收收等于地方税基乘以标准税率。

第三,转移支付制度实行无条件的转移支付与有条件的转移支付相结合。转移支付形式多种多样,按性质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无条件的转移支付,或称一般性补助,补助金由地方政府自主安排使用。一般补助又可分为收入分享和均衡性补助,收入分享补助是对所有地方政府进行的补助,其主要目的是弥补地方政府财政需求与财政能力的差额,消除财纵向不平衡,均衡性补助只有贫困地区才有资格获得,其目的主要是消除各地方政府间存在的财政能力的横向不均衡,以确保各地提供基本一致的公共服务水平。

另一类是有条件转移支付,或称专项补助,要求补助金必须用于指定的项目,有些项目还要求地方政府提供配套资金。日本的国库支出金就属于专项补助,并且主要采用费用分摊的形式对地方政府进行补助,对于不同的项目,补助标准或负担费用的比例有所不同,一般原则是对于地方政府难以负担或社会效益较大的项目补助比例高,对于地方政府有能力负担的项目补助比例低。例如,对小学教师工资中央全额补助,对中学教师工资中央补助50%,对公共游泳池工程建筑费中央补助33%。

第四,转移支付制度的法制化。各国政府间的事权都是由法律明确规定,据此而进行的财政收入和支出的划分,在不少国家也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对转移支付制度其基本原则一般是以法律形式确定,在转移支付政策的实施过程中,有健全的法律体系加以保障,即转移支付制度本身及制度运行的外部环境均实现法制化,减少了人为因素的干扰和影响。但具体的计算公式或补助标准,财政部或专门的工作委员会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修改,体现了法制化与灵活性的很好结合。

(二)我国国情对实施规范转移支付制度的制约

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的建立需要良好的外部条件:(1)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市场发育成熟;(2)法制较为健全,政府间事权划分较为明晰;(3)政府统计制度较为健全,数据质量可靠;(4)政府预算统一、完整,基本上能反映出政府的收支活动,并且预算较有弹性,等等。目前,在我国建立规范转移支付制度不单纯是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自我完善,它受到以下因素的制约:

第一,地方政府的既得利益刚性较强,调整难度较大。在中国现阶段,地方政府担负着地方社会的管理、兴办地方社会事业,保障地方的社会福利和社会经济发展等项职能,同时还兼有地区内相当庞大的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职能。肩负这样的双重职能,往往使地方政府成为该地区的共同利益主体,则更强化了地方政府维护这种利益的内在要求。遏制它是不现实的,也是不明智的。因此,在建立转移支付制度时,必须正视地方政府的既得利益。如何尽量减少地方既得利益的阻力,同时又使转移支付制度不走样,是转移支付制度建立过程中值得深思的问题。

第二,中央财政近期内减收增支因素较多,赤字较大。由于分税制改革采取“存最不动,增量调整”的政策,中央财政可用于转移支付的财力只是财政收入增量中多分的一部分,财力是十分有限的。而且近年来中央财政的支出压力愈来愈大,赤字负担十分沉重。在当前财政紧运行的情况下,可动员的财政资源就成为首先应予考虑的问题。可利用的财力的多寡,决定了通过转移支付实施均衡的强度。

第三,政府间事权划分不彻底。目前,我国虽已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但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府职能却一直没有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进行调整。这种政府职能与市场机制作用范围界定不清、政府职能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划分不清、财权与事权不对称等问题,无疑制约了我国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的构建。

第四,转移支付制度设计还受统计数据不全、测算方法不完善的约束。转移支付制度要做到规范、公平,必须对地区的财政收入能力和财政支出要求进行准确的评估测算。而这需要大量的基础性数据的收集、整理、统计和分析。而我国过去一直采取基数包干法,缺乏用因素法来核定收支的数据与经验。

三、出台“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

从我国十多年的改革历程来看,任何一项改革要取得成功,都必须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因时因地制宜,同时改革方案的设计要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可行性。在我国现阶段不能马上实施规范转移支付,而必须先经一个过渡性办法,这也是在借鉴国外的经验基础上,充分依据我国实际情况而定的。目前中央财政只能视财力情况,选择对财政收支产生直接影响的客观性及政策性因素,在现有的数据及测算条件下,尽可能采用规范、合理的办法,实施过渡性转移支付,重点缓解地方财政运行中的突出矛盾,逐步加大力度,逐步过渡到规范转移支付的目标模式。

从1993年开始,我们在测算分税制财政体制方案时,就着手研究转移支付制度。分税制体制进入正常运行轨道后,我们又将规范转移支付制度的工作提到议事日程。1995年,成立了过渡期转移支付方案设计小组,经反复研究论证形成目前已经实施的过渡时期转移支付办法。

(一)过渡期转移支付的指导思想

(1)不调整地方既得利益。中央财政从收入增量中拿出一部分资金,逐步调整地区利益分配格局。(2)兼顾公平和效率。转移支付力求公正、合理、规范;同时,适当考虑各地的收入努力程度。(3)转移支付有所侧重。重点缓解地方财政运行中的突出矛盾,体现对民族地区的适度倾斜。

(二)过渡期转移支付制度的主要内容

首先按影响财政支出的因素,核定各地的标准支出数额。凡地方财力能够满足标准支出需要的,中央不再转移支付。对地方财力不能满足支出需要的,再对财政收入进行因素分析,凡财政收入达不到全国平均水平的地区,视为收入努力不足,地方应通过增收解决支出需要;凡财政收入达到全国平均水平或通过增收仍不能解决其支出需要的,其财力缺口作为计算转移支付的依据。中央根据转移支付资金的总额和各地的财力缺口的数额分配转移支付资金。

标准财政支出主要采用分类因素计算的方法。计算的依据主要是国家有关财政支出的规定和影响财政支出的客观因素。财政支出分为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专项支出和其他支出四个部分,其中每个部分又分为若干类。根据不同类别财政支出的特点和影响这类财政支出的因素分别建立不同的支出模型。凡是国家明确规定支出标准和开支范围的,支出模型一律按国家的规定建立。各地方自行颁布的支出规定和制定的开支标准,均不予以承认。对国家没有颁布支出标准的项目,我们运用了多元回归分析的数学方法,将30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现实数据作为样本点经验数据,选择相关因素进行回归分析,确定各因素对有关支出的影响权数,从而求出地区间相对均衡的支出方程(支出模型),并通过支出模型,计算该类的均衡支出。“人员经费标准支出”、“公用经费标准支出”和“专项标准支出”的主要内容与政策取向如下:

人员经费标准支出。人员经费包括“人员工资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人员工资“以6类地区1994年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实际水平为标准,将各省高于标准6类地区的财政供养人员,按工资改革前的”工资区类别差“进行折算,计算各地的标准人均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按人事部规定的标准和享受面计算。其中,标准财政供养人口的确定方法是:将地方财政供养人员分为“行政部门”、“事业单位”和“集体”三类,分别依据不同因素,用经验数据进行回归,建立标准供养人口模型,按照统一模型分别计算各地的标准财政供养人口数。凡财政供养人口实际数高于标准数的,按标准数计算;财政供养人口实际数低于标准数的,按实际数计算。为了体现鼓励控编、尽力减轻财政负担的政策,对控编工作卓有成效的地区,其实际供养人员低于标准数的部分,给予10%的奖励;考虑财政供养人员较多的地区,有特殊的历史背景,同时,对财政供养人员实际数高于标准数的地区,其超标部分承认10%。

公用经费标准支出。为了保证公用经费标准支出测算的准确性,根据公用经费的实际构成将其分为三个部分,即“行政公检法和其他部门公用经费”、“文教卫等其他全额单位公用经费”和“差额单位公用经费”,分别进行测算。其中第一部分是行政单位的公用经费,第二部分是除行政单位外的其他全额单位的公用经费,第三部分是差额单位的公用经费。在对每一部分进行测算时,由于缺乏统一的支出标准,因此难以按照国际通行的标准支出的计算办法测算。我们采取了将现实的均等化支出作为标准支出的做法,即将各地区现有的公用经费支出根据不同因素,通过回归分析的方法求得各因素的影响权数,从而得出一个能够反映当前各地区均等化公用经费支出水平的回归方程,在代入过程中,将财力因素的代入值替换为全国平均数,这样求得各地区在我国现有平均财力情况下相应的公用经费支出水平,作为公用经费标准支出。把各地区1994年公用经费实际支出数与测算的标准支出相比较,实际支出小于标准支出者,即为补助地区。

专项标准支出。专项支出是指根据对就收入安排的支出及政策性较强的支出,具体包括:支农支出、价格补贴支出及列收列支的专项支出。专项标准支出运用回归方法测定,回归效果不理想,因此,采取分类处理的办法,各省区“支农支出”以各地“粮食产量”与“耕地面积”分别占全国的比重(两项指标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本地在全国1994年“支农支出”实际数中的份额,推算出本地的“标准支农支出”,并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即,本省区支出农支出实际数高于标准数的按实际数计算;实际数低于标准数的按标准数计算。“支农支出”以外的专项支出均将实际数视同标准数。

对地方收入努力程度的考核。由于我国目前尚没有用于计算标准收入的各地区税基资料,因此,对收入努力程度的测算也采用了公用经费标准支出测算中的计量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即根据各地区当前的收入水平确定影响财政收入的各因素的权数,从而得出反映各地区平均收入能力的回归议程,以此计算各地区平均收入能力,将其作为标准收入。然后,用各地区1994年实际收入与标准收入进行比较,实际收入小于标准收入者为收入努力不足地区,根据差额相应扣减其转移支付补助。由于目前资料有限,在收入努力程度测算中,仅对影响地方较大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两项收入进行了测算。具体测算方法是:以各地区1994年增值税收入和营业税收入的实际完成数为因变量,以影响两项收入的各因素为自变量,分别对两项收入进行回归分析,求得两个回归议程(确定各因素的系数和常数),然后将各项因素分别代入方程,求得标准的增值税收入和营业税收入。

为了既贯彻公正、规范的原则,同时又能将有限的财力首先用于解决最紧迫的问题,过渡期转移支付制度除了对全国30个地区按统一因素、统一公式计算转移支付外,还针对民族地区的财力状况,建立了对民族地区的政策性转移支付,以解决民族地区当前突出的矛盾。民族地区经济基础薄弱,人均财政收入水平低,一般都是体制补助地区,财力对财政收入的增长弹性较差。1988年中央取消了定额补助递增10%的政策后,财力增长受到一定影响。1979~1994年,地方财力年均递增15%,大部分民族地区都低于这一水平。另一方面,民族地区主要分布在西部边远地带,自然条件较为艰苦,财政支出成本较高。为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切实帮助解决民族地区困难,我们将8个民族省区和民族省区之外的民族自治州纳入政策性转移支付的范围。民族自法县(旗)不纳入政策性转移支付的范围,主要是因为:第一,全国124个民族自治县(旗)(91年末统计数)有近60%分布在除西藏外的7个民族自治省区。这些自治县已经被列入调整范围;第二,相当一部分民族自治县零星分布在东部较发达省区。这些省区财政实力相对较强,省级政府有一定的调控能力;第三,过渡期转移支付由于受财力的限制,如果调整范围过大,面面俱到,势必减弱调整力度,降低调整效益。计算政策性转移支付,我们选用了“人均财力”和“财力增长率”两项指标,作为因素调整的主要参数:

民族地区选择“财政供养人口人均财力”(简称“人均财力”)指标,主要是基于如下判断:(1)同为民族地区,云南、广西、宁夏等省区人口密度较大,而其他省区地广人稀,财政支出的规模效益存在明显差别。按照总人口计算,难以准确反映人口过疏地区的财政供养人员实际需要。(2)民族地区的财政供养人口比重,尽管高低不一,但经过微调后,基本上切合实际。(3)近年来,民族地区财政运营进程中最突出的问题,是欠发工资。按“财政供养人口人均财力”计算,可以抓住主要矛盾,有利于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选用改革以来“财力增长率”指标,主要是考虑:(1)1979年,各省区的财力大体上能反映各地的财政支出成本差异,符合各地的实际财政支出需要,且地区间差异较小,财力分布格局基本合理;(2)从“财力增长率”水平较低的省份来看,多为农业省份,农业GDP的比重较大,农业的财政贡献率较低,同时,农业生产受自然因素的影响较大,财政相应的负担较重。为切实贯彻“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这一基本国策,在财力分配上应对农业省份适度倾斜。(3)各地财力的增长固然与当地政府的多方面努力有关,但自然条件、地理位置、资源环境等客观因素及财政体制、国家产业布局、价格等政策因素对财力的影响往往更为重要,对财力增长率较低的省份适当增加一些补助有助于地区之间的均衡。

各地享受转移支付额的计算公式是:某省区转移支付补助额=该省区客观因素转移支付补助额+该省区政策性转移支付补助额。其中:某省区客观因素转移支付补助额=(该省区标准支出-该省区财力-该省区收入努力不足额)×客观因素转移支付系数。

(三)对“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的评价

由于在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的设计过程中,我们始终贯彻了力求规范、透明,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原则,因而方案比较切合实际,并体现出4个优点:一是不触动地方既得利益,保持了分税制的相对稳定,保护了地方发展经济、组织收入的积极性;二是中央从收入增量中拿出一部分资金用于转移支付,适度向民族地区及财力薄弱地区倾斜,既体现了民族政策,又有助于缓解地方财政运行中的突出矛盾;三是方案比较科学、规范,是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重大变革;四是方案建立了有效的激励机制,如对控编工作做得好的地区给予奖励,对超员超编地区实施了处罚。同时,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是对分税制方案的积极完善,是现有条件下的最优选择。具体表现在:方案的整体思路符合分税制改革的指导思想,也符合转移支付的长远目标与基本原则;方案首次采用现代计量经济学的方法,这是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又一次突破,标志着我国政府财政工作决策进一步科学化、合理化;方案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合理借鉴国外的经验,在客观因素的选择和具体计算方法的确定方面,现实性、政策性较明显,可操作性较强。

由于外部环境的制约,加之方案设计时间较短,因此,“办法”的合理性、科学性是有限的,主要表现在:各级政府的财权、事权不明晰。转移支付力度有限。中央只能拿出有限的资金,用于过渡期转移支付,重点解决地方财政运行的主要矛盾,民族自治县、国家级贫困县等也暂没有作为转移支付对象。技术方法的科学性有限。“办法”中,“标准公用经费”、“标准财政供养人口”及“收入努力程度”采用了“多元回归”的方法,而“标准专项支出”的部分项目则以实际数作为标准数,方法不统一;另外,由于“回归法”是描述现状的,因此,回归议程中自然掺杂着现实的不合理因素,而应予考虑的因素未能得到记分体现。奖惩力度有限。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在测算收入努力不足额时,对实际收入低于标准收入的地区实施了惩罚,但对努力程度较高的地区没有体现奖励;其二,按照测算出的标准财政供养人口,对控编较好的地区,其实际数低于标准数的部分只承认10%,对超编地区,超编部分也承认10%,奖惩力度不够。

四、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的若干构想

从长远来看,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尚需在以下几个方面不断改进:

第一,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是以明晰的事权划分为基础的。因此,转移支付制度要科学合理,首先要明确事权划分,中央级、省、地、市、县各级都要有明确的收支责任和收支权益,以此保证政府的公共服务的公平。我们将随着中央、地方财权、事权的明确划分,再对方案进行调整。

第二,转移支付的总公式应当标准化。应采用国际通行的标准支出减标准收入的计算方法,而不是目前方案采取的标准支出减财力的办法。目前由于标准收入无法准确计算而只能暂采取按财力计算的办法,这样对财力增长快的地方会有一定的负面影响。如果各方面数据资料能够尽快满足需要,能够计算出比较准确的税基。

第三,标准支出的计算精确度要提高。目前标准支出计算中采用了32个因素,应当说还不够,还要继续扩大因素与范围。特别是对计量分析排斥、而政策取向需要的因素(如气候、面积、教育程度等),不能简单淘汰,要进行取样调查,分析影响线性关系的原因。

第四,转移支付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思路要稳定,因为保持参数值的稳定性对检验制度、政策的科学、合理有很重要的意义。但采用的方法应不断改进、不断完善。比如,专项支出在一般性转移支付中所占的比重应不断减少,通过专项转移支付解决;政策性转移支付所占的比重也不能过大,现在是46%,高了一些,应逐步降低;相应增加客观因素的比重。

针对“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中存在的一些政策性和技术性问题,我们已制定了较为详尽的工作计划,近期内将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1)扩大“标准收入”的测算范围。1995年的“办法”只测算了增值税、营业税(不含金融保险营业税)两个税种,很不完整,1996年将标准收入测算范围扩大到“农业四税”,而对那些既难以建立回归模型,又难以用“税基×税率”计算标准收入的收入项目,暂将实际收入视同标准收入。(2)调整“财力”等指标的口径,体现激励机制。1995年“办法”中,政策性转移支付主要按民族地区的“财力”与全国平均水平的差距进行计算,形成“鞭打快牛”的局面。为鼓励各地培植财源,加强征管,增加收入,1996年对“财力”指标进行了必要调整。(3)改进标准支出的测算方法。一方面,将对公用经费再作进一步分解、合并,另一方面,对影响财政支出的因素进行必要调整,使之更符合客观实际,对专项支出的“支农支出”的测算也作适当调整。考虑到各地将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程度不同,我们将采取必要措施,避免使那些强化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地区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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