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行政听证的内涵论文_许江涛

浅议行政听证的内涵论文_许江涛

三门市委党校

摘要:需要进行清晰的阐述。理解和认识行政听证权,对我国部分行政机关仅将行政听证作为一项行政机关“权力”的思维转变有着很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听证;行政听证;听证权

一、听证及行政听证的含义

听证(hearing)一词是来自于英美法的一个概念,其包含有多种意思,在《布莱克法律辞典》中其概念为:“(1)一种司法开庭程序,其对公众开放,目的是解决法律或事实的争议,有时可能会有证人作证。(2)在行政法中,是指任何会影响一个人与决策者的代理人之间争议的程序。(3)在立法上是指立法者或设计者接受关于可能实施的立法声明时所适用的程序。(4)在衡平法的实践中听证即指庭审。(5)在英国法中指口头争辩。” 而且,听证又可以分为立法听证、司法听证和行政听证。在王名扬的《美国行政法》中概括性地提到,“在美国,听证是指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法律程序”。

一般来说,英国普通法中的自然公正原则被认为是听证制度最早的法律渊源。根据自然公正原则的基本涵义:任何人或团体在行使权力可能使别人受到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意见,每一个人都有为他自己辩护的权利;任何人或团体不能作为自己案件中的法官。 因此,关于听证涵义的理解, 正如王克稳教授在其《略论行政听证》的文章中指出:多数学者将听证视为一种程序,这是远远不够的,听证的涵义是多重的,它是一种权利、程序、制度。 而具体到各国的听证制度,听证一词在使用上,又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采用广义理解的国家有美国和葡萄牙等,听证即指听取当事人意见,因此外延非常广泛;而采用狭义理解的日本、韩国等国,听证则专指以听证会形式听取相对人意见,除了采取听证会形式听取相对人意见的程序外,其他的程序并不称为听证。本文采用狭义理解的听证,即听证是以听证会的形式听取相对人意见的程序。

行政听证作为听证的一个下属概念,其在《布莱克法律辞典》中的概念为:“证据被提交到审理中进行争辩的一种行政部门的程序。” 行政听证的产生背景大致是在二十世纪后,行政权在世界范围内出现了日益扩张的趋势,即使在强调三权分立并对行政权严格限制的美国也不例外。之后,随着行政国家的兴起又导致了行政权日益膨胀,行政机关滥用权力侵害公民合法权益、影响社会效率等一系列社会问题也日益突显。因而,要求通过事先的、外部的程序控制行政权力的呼声也日益强烈。与此同时,公民意识也不断增强,公民要求行使民主权利、进行政治参与也呼声渐高。对行政的概念的理解也悄然发生着变化。公民不再仅将自己当作是行政的客体,而是要求直接参与行政决策和行政决定的做出。于是,为规制行政权力,保障行政的民主和公正,各国纷纷制定行政程序法。其中为了体现现代行政程序的民主性,行政听证程序作为一项体现公民参与行政的重要程序制度也应运而生。首先是美国,其以宪法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为基础,于 1946 年制定了《联邦行政程序法》,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的听证义务和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并以听证程序作为行政程序法的核心。行政听证程序起源于英国的自然公正原则,确立在美国的联邦宪法,进而再一路发展到欧洲大陆。大陆法系各国的行政法中有关听证程序的规定形式不一,但其实质均包括了听证制度的重要内涵。例如法国行政法中的防卫权原则和对质程序,前者是指当事人对于行政机关带有制裁性质的决定,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有权提出反对意见。后者则是指行政机关在当事人提出抗辩以后才能采取相关的措施。这两项制度体现了行政听证程序的核心概念,也可以说己包含了行政听证的大部分内容。德国的基本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行政听证制度,但行政听证却作为“法治国”这一法治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得以确认下来。两大法系均对行政听证制度予以重视,尽管它们在形式上存在一定的差别,但其实质内容都体现了行政听证的内在特征,即在行政程序法律关系中给予行政相对方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向行政机关表明自己的意见的权利。并且,两大法系均十分强调公民在程序上的权利的保护。

而在我国,行政听证作为一项舶来品,学界对其也有不同定义。我国学者对行政听证的表述主要有以下几种:(1)程序意义上的听证,指的是听证主持人向当事人及其他利害人提供发表意见、提出证据的机会,对特定事项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其实质是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2)在行政执法的正式程序中,听证是指在行政机关做出了处罚或处理决定以后,被处罚或处理的对象不服,由该行政机关中相对独立的行政法官或检察官主持听审,由该行政机关和被处罚或处理对象作为双方当事人参加的案件,听取意见,获取证据,并做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建议的法定必经程序。 (3)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4)广义的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立法或制作行政决定的过程中征求有关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活动;狭义的听证则仅指听证会,即行政机关为了合理、有效地制作和实施行政决定,公开举行由全部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以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活动,其目的在于通过公开、合理的程序形式将行政决定建立在合法适当的基础上,避免行政决定给行政管理相对一方带来不利或不公正的影响。 尽管我国学者对行政听证的定义有着或多或少的差别,但包含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有向行政机关表明自己的意见的权利的核心内容,这是符合行政民主化的要求的,也是符合国际行政听证制度的内涵的。

二、行政听证权

行政听证权作为与行政听证密切相关的一个概念,需要进行清晰的阐述。理解和认识行政听证权,对我国部分行政机关仅将行政听证作为一项行政机关“权力”的思维转变有着很重要的作用。马怀德教授说, “听证会对于参加人而言是一种程序权利,通过参加听证会,相对人陈述自己的意见,进而维护自己的利益。”所以,行政听证权即是指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在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前,就有关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 行政听证权包括当事人进行陈述或申辩等表达其意见的权利,但与二者又存在着一定的区别。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陈述权和申辩权本质上属于宪法性的权利,是言论自由所具备的一种权利。但在行政听证的范畴下,陈述权主要是指当事人对行政听证中所涉及到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提出自己观点主张的权利;申辩权则是指当事人对行政听证中行政机关提出的针对当事人的意见、问题等,而享有的反驳、辩论以推翻对方对自己不利论点为目的的防卫性的权利。行政听证权包括这两方面的内容,就意味着当事人在行政听证中不但应具有立论及提出有利证据的权利,也具有驳论及提出证据以反驳对方不利证据的权利。陈述意见和申辩是正式听证程序中的两个必备阶段。所以,行政听证权实质上就是行政相对人一种表述意见和申辩的权利。具体而言就是当行政机关制定规定规章时,相对人享有的是一种立法的听证权;而当行政机关做出决定时,相对人享有的则是一种类似于司法性质的听证权。因此可以说行政听证权既包括了立法听证权又包括了司法听证权。

综观现在世界各国的立法规定和实践,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享有的行政听证权主要包括:得到通知的权利;要求回避权;委托代理人的权利;陈述意见的权利和提出证据与质证的权利。当然,各国对行政听证权的规定和表述也不尽相同,均会根据自己的国情有一定的差别。比如,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中即规定:“当事人在最正式的听证中享有要求无偏见的官员主持听证的权利。以及只能根据听证案卷中所记载的证据进行裁决的权利和取得全部案卷副本的权利。”值得注意的是,美国的《联邦行政程序法》中并没有规定参加人有行政听证的权利。而根据德国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在听证中,除了基本权利外还享有阅览案卷的权利和请求保密的权利,尤其是有关个人生活的秘密以及营业或业务秘密。在日本,行政听证权则被认为是行政听证的当事人和参加人都享有的权利。行政听证的当事人和参加人除了享有那些基本的权利之外,还享有事先了解将要做出的不利益处分的内容和法律依据的权利,以及阅览有关不利益处分调查结果的笔录,或其他证明该不利益处分事实资料的权利。

从以上各国对行政听证权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行政听证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内容:(1)知情权,即得到通知权与阅卷权;(2)陈述权;(3)质证权和辩护权;(4)要求回避权;(5)委托代理人权,要求就提出之证据做成笔录的权利;(6)要求完全依据证据做出决定的权利;(7)要求以书面载明事实认定及裁决理由的权利。 可以说,行政听证权是行政听证作为一项行政法制化与维护当事人权利的程序所具有的本质属性。也是对“听证的涵义是多重的,它是一种权利、程序、制度”的正确理解。

注释

[1]hearing. 1. A judicial session, usu. open to the public, held for the purpose of deciding issues of fact or of law, sometimes with witnesses testifying. 2. Administrative law. Any setting in which an affected person presents arguments to an agency decision-maker <a hearing on zoning variations>.3. In legislative practice, any proceeding in which legislators or their designees receive testimony about legislation that might be enacted <the shooting victim spoke at the Senate's hearing on gun control>. 4. Equity practice. A trial. 5. English law. ORAL ARGUMENT.Black's Law Dictionary (8th ed. 2004)

[2]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382页.

[3]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152 页.

[4]王克稳:《略论行政听证》,载于《中国法学》,1996年第5期,第27页.

[5]administrative hearing. An administrative-agency proceeding in which evidence is offered for argument or trial. Black's Law Dictionary (8th ed. 2004)

[6]马怀德:《论行政听证的基本原则》,载于《政法论坛》1998年第2期.

[7]赵安培:《关于在我国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中设置听证程序的思考》,载于《中国法学》1993年第5期.

[8]张剑生:《行政程序法比较研究》,杭州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48页.

[9]宋炉安、张越:《试论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载于《中国法学》1996年第5期.

[10]马怀德:《行政程序立法研究》,《行政程序法》建议稿及内容说明,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91页.

[11]李锋:《行政听证权的法律实现机制》,载于《行政论坛》2007年第5期.

[12]季金华:《宪政视角下的听证权初探》,《法学论坛》第20卷第6期,第46页.

[13]季金华:《宪政视角下的听证权初探》,《法学论坛》第20卷第6期,第47页.

论文作者:许江涛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25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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