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核心价值观的构建及其对中国核心价值观建设的启示_个人核心价值观论文

联合国核心价值观的构建及其对中国核心价值观建设的启示_个人核心价值观论文

联合国的核心价值建构及其对我国核心价值观建设的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联合国论文,启示论文,核心论文,价值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82~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115(2015)06~0016~05

       安全、发展、人权与正义是联合国所倡导和追求的四大核心价值。以这四大核心价值为主体的联合国核心价值系统,是人类文明的精神结晶,是各民族核心价值的最大公约数。既为现代国际秩序的建立和维护提供了伦理基础,也为各民族国家的核心价值观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和指针。

       一、联合国核心价值的建构

       联合国是目前世界上最重要、规模最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联合国宪章》是联合国的“根本大法”。宪章所包含和传统的价值理念为我们理解和把握联合国的核心价值提供了基本的文本,也为联合国尔后的核心价值建构提供了基本的框架。

       宪章序言明确指出,建立联合国的初衷是:(1)使人类免遭两次世界大战那样的惨祸;(2)维护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男女平等以及各国的平等;(3)维持正义,遵守基于合理的条约与国际法之义务;(4)促成大自由中之社会进步及较善之民生。宪章第一章第一条阐明了联合国的宗旨:(1)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为此,将依据正义及国际法的原则,并采取和平方法,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2)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依据之友好关系,增强普遍和平;(3)促进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可以看出,联合国的四大核心价值——安全、发展、人权、正义——都在联合国宪章的序言和第一章中得到了明确阐述。宪章后面的章节也多次重复提及这四大核心价值。例如,第九章第55条指出,联合国应当促进(1)较高之生活水准、全民就业及经济与社会发展,(2)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与遵守。此后,联合国的一系列宣言、条约、报告、文件不仅传承、丰富和发展了安全、发展、人权与正义这四大核心价值,而且还通过一系列组织行为使这四大价值落实到制度层面,转变成联合国以及各民族国家的政策目标。

       虽然联合国大会早在1948年就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并于1966年通过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初步建构了一套比较完整的权利体系。但是,只是到了20世纪90年代,随着冷战的结束,人权价值才逐渐成为联合国的“宠儿”,并占据联合国舞台的核心。1993年,世界人权大会在维也纳召开,会议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重申,“坚决维护《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所载的宗旨和原则”,认为“促进和保护人权是国际社会的一件优先事项”。次年,联合国启动了“人权教育十年计划”(1995~2004),在全球范围内有组织有计划地传播和推广人权价值观。此后的《联合国千年宣言》、联合国秘书长为2005年联合国首脑会场提供的报告《大自由:实现人人共享的安全、发展与人权》以及首脑会议的成果文件都继承并重申了《维也纳宣言》精神。[2]新千年以来,在联合国的大力推动和各国政府的共同努力下,人类的人权事业发展得风风火火。人权价值观不仅成为全球“价值交响乐”中的最强音,而且也是建构21世纪国际关系的重要基石。

       重建并维护正义的国际秩序,是联合国建立的初衷之一。不过,在其早期,联合国对正义的关切往往被她对安全、发展、人权的关切所掩盖。冷战结束以来,联合国对国际正义的关切、强调和追求逐渐走自发走向自觉。“建立一个更加和平、繁荣和公正的世界”的呼声在联合国的舞台上频频回荡。2002年,在联合国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通过的《政治宣言》中,各国首脑承诺,将致力于建立“一个崇尚人性、公平和相互关怀的全球社会”。在《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文件中,各国首脑决心创建一个“更和平、更繁荣、更民主、更公正的世界”。2005年,联合国秘书长在《大自由》中明确指出,“保护和促进法治、人权及民主等普遍价值观本身就是目标。同时,这些价值观也是一个公正、充满机遇、稳定的世界所不可缺少的”。2006年,新任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在其就职后的大会发言中指出,联合国需要通过加强其三大支柱——安全、发展与人权,来建立一个更和平、更繁荣、更公正的世界。2009年,秘书长在联合国大会的发言“这是我们的时刻”中再次重申,人人享有和平、正义、人权和机会平等是联合国宪章的根本原则。在各国人民的交往日益紧密、全球命运共同体呼之欲出的全球化时代,构建一个以平等、民主和人权为基础的正义的全球制度与国际秩序,已经成为联合国自觉追求的目标。

       二、联合国核心价值阐释

       由上可见,安全、发展、人权与正义是联合国所倡导的价值系统的基本骨架。在这四大核心价值周围,还有一些彼此相连的价值“元件”。这四大核心价值及其相关的价值元件,构成了一个动态的、开放的核心价值系统。

       1.安全

       联合国所倡导的安全价值包括这样一些要素:

       第一,和平与和平建设。安全与和平密不可分。没有和平,就不可能有安全。和平指的是战争的消除,是一种没有战争的状态。更重要的是,和平是一种价值取向,一种以平等、法治和关怀为基础的存在状态。和平建设致力于构建和平的基础与机制,它通过医治战争创伤、建立信任、消除冲突的根源、实现社会经济的发展、保障人权、确立公平正义的制度、裁军、控制军备竞赛等措施,力图实现永久和平。

       第二,非暴力。反对在国际关系中使用威胁或武力,主张通过谈判、调停、和解、国际仲裁等文明手段(而非战争)来解决国家之间的争端和冲突。强调非暴力并不意味着反对一切形式的武力使用。联合国倡导的安全价值观确认,如果一个国家或地区内部的冲突导致了大规模的人道主义灾难,威胁到国际和平与国际秩序的稳定,那么,作为一种最后的选择,相关的会员国有义务在联合国的授权下出动“维持和平”部队进行人道主义干预,以抑制、缓解、控制、并最终消除该冲突。人道主义干预类似于警察的执法行为,因而它与传统的战争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

       第三,安全既包括传统安全,也包括非传统安全。传统安全的威胁主要来自战争,非传统安全的领域则扩展到了经济、文化、科技、健康、环境等领域。

       第四,集体安全。鉴于安全主体与安全威胁的多样性,联合国强调集体安全。这包括:通过建立公正的国际秩序,实现全人类的共同安全;如果一个合法的政府无力为其人民提供安全,那么,国际社会有责任为那些人民提供安全;国际社会有责任制止发生在任何一个国家的种族屠杀和种族清洗,惩罚各种形式的反人类罪和战争罪。

       总之,联合国所倡导和追求的安全是一个包含着重要的规范内涵的核心价值,

       2.发展

       联合国语境中的发展是一个内容较为丰富的价值,既包括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方面的发展,还包括环境关切。具体而言,发展这一价值的规范内涵包括:

       第一,发展是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的全面进程。人是发展的中心,发展的目的在于满足全体人民的需要,提高所有个人的福利。消除贫困是发展价值的首要关切。实现基本的医疗保障、普及义务教育、实现男女平等、缩小贫富差距(特别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贫富差距)等都是“发展”这一核心价值的重要关切。

       第二,发展权利是一项普遍的、不可分割的权利,是基本人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发展机会均等是国家和组成国家的个人的一项特有权利。每个人和世界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和促进发展并享受发展的成果。应公平地分配发展所带来的利益。发展和尊重人权是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

       第三,公正的国际秩序、安全与和平是实现发展权利的必要条件。裁军与发展之间密不可分,裁军领域的进展将大大促进发展领域的进展。裁军措施腾出的资源应用于各国人民(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人民)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福利。

       第四,保护环境是发展的内在要求。就环境主题而言,联合国不仅强调环境价值的人文维度,如节约资源,使人类能够享有安全的饮用水、清洁的空气、宜居的环境等,而且强调环境价值的生态维度(如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系统的完整与稳定),并把环境价值的生态维度具体地表述为“尊重自然”。

       3.人权

       倡导、坚持并推广人权价值观,是联合国对人类文明所做出的最明显也最突出的贡献。根据联合国的人权价值观:

       第一,人人享有联合国人权公约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和自由,且不分种族、性别、肤色、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地位、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的差别。这些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人身安全权、财产权、思想与良心自由(包括宗教自由)权、集会和结社权、选举权,等等。

       第二,人权来源于人与生俱来的尊严和价值。人权不是被恩赐或被给予的,也不是挣来的,因而,任何人或任何机构都没有权利剥夺他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不论以何种名义。

       第三,人权是普遍的。虽然在阐释和推广人权价值观时,我们需要考虑民族特性和地域特征以及不同的历史、文化和宗教背景,但是,各个国家,不论其政治、经济和文化体系如何,都有义务促进和保护所有的人权。“无任何区分地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是国际人权法律的一项基本规范。”[3]

       第四,所有的人权都是不可分割、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的。国际社会应以同样重视的眼光、以公平和平等态度看待所有的人权。

       第五,人权主题与安全、发展主题之间是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相互加强的。联合国前秘书长安南在《大自由》中明确指出,在我们这个技术突飞猛进、经济日益相互依存、全球化和地缘政治巨变的时代,人权与安全、发展之间不仅关系更加紧密,而且相互推动。一方面,贫穷和剥夺人权的行为导致不稳定和暴力的风险大增;战争和暴行使发展受挫。另一方面,地球的某个地区发生的灾难性的恐怖事件,能够导致其他地区的经济严重滑坡,使数百万人陷入贫穷,陷入发展的困境;而治理良好、尊重公民人权的国家,则能避免冲突,克服发展的障碍。因此,“没有发展,我们就无法享有安全;没有安全,我们就无法享有发展;不尊重人权,我们既不能享有安全,也不能享有发展”[4]。

       4.正义

       “联合国自成立以来,一直决心为创建一个以对人权普遍尊重为基础的和平、公正的世界而奋斗。”[4]从学理的角度,正义主要是一种形式性的价值框架,它的实质内容往往是由人权、平等、民主、基本需要的满足等实质规范所决定的。因此,联合国对普遍人权、共同发展、国际和平、集体安全、全球民主、国际法治的建构,也就是对国际正义的建构。

       联合国所理解的正义包含如下一些内容:

       第一,建立一个更加公正和平等的国际秩序是国际社会的共同目标,是人类的福祉所在,也是实现安全、发展与人权的制度保障。

       第二,维护民族自决原则、确保人人享有基本人权、实现共同发展、维护民族国家之间的平等是国际正义的重要内容。

       第三,民主和国际法治对于实现国际正义来说至关重要。民主的基础是人民自由表达决定自己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制度的意愿,充分参与公共生活的一切方面。国际社会应当支持、加强和促进国家层面和全球层面的民主。

       第四,强调尊重与宽容,特别是文化之间的宽容和相互理解。为促进不同文明之间的沟通、理解和相互交流,联合国于2005年成立文明联盟。2008年,联合国“文明联盟”首届论坛在西班牙马德里举行。论坛的主题是“不同宗教和文化开展对话,实现世界和平与稳定”。2014年8月,文明联盟第六届论坛在印尼巴厘岛举行,论坛的主题是“多样性中求团结”。联合国文明联盟的目的,是通过倡导不同宗教和文明之间对话与交流,避免文明之间的误解和冲突,实现不同文明之间的和谐以及各国人民的和谐相处。

       三、联合国核心价值观与我国核心价值观的比较

       作为我国近代以来规范建设和价值追求的提炼与升华,我国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由12个核心价值构成。它们是国家层面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社会层面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个人层面的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作为全球核心价值的最大公约数,联合国的核心价值观与我国的核心价值观既存在着重叠之处,也存在着微妙的差异。

       第一,我国的核心价值观与联合国的核心价值观之间存在着许多“重叠共识”。比较显著的共识是,二者都倡导民主、自由、平等、公正、法治这五个核心价值;这五种核心价值属于我国与联合国之核心价值观的“重叠共识”。

       第二,我国的某些核心价值与联合国的核心价值之间具有相通或相似之处。可以肯定的是,我国倡导的富强、文明、和谐、诚信与友善价值观与联合国倡导的发展、安全、法治、宽容等价值观完全可以实现无缝对接。首先,我国的“富强”这一核心价值所包含的富裕和繁荣要素与联合国的“发展”这一价值是一脉相承的。事实上,联合国的“发展”价值观所包含的消除贫困、缩小贫富差距、实现男女平等、普及义务教育、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等目标,也是我国的富强、文明、和谐价值观所追求的目标。其次,诚实守信是处于社会转型期的我国所面临的一个重要挑战。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不够成熟,法制建设不够完善,因而,不论是市场中的企业还是公共生活中的政府,都存在着不守信用、甚至巧取豪夺的行为,这导致人们对企业和政府缺乏足够的信任。更为可悲的是,企业和政府这种不守信用的交往模式甚至扩散到人们的日常交往中,使得公民之间也变得缺乏信任。把诚信作为一种核心价值凸现出来,可以说是有的放矢,对症下药,有利于市场经济和法制建设的完善,有利于企业、政府和公民行为的“文明化”。最后,我国的“友善”这一核心价值与联合国的“宽容”价值也是相容的,因为友善是宽容的内在要素之一。

       第三,无可否认,我国的核心价值观与联合国的核心价值观之间还是存在着一些不同和差异。首先,一个较为明显的差异是,联合国的核心价值观中没有“爱国”这样的表述。这主要是由于,联合国是一个以促进和维护国际和平、保护和实现所有人的人权为目标的伦理共同体,它没有自己的独立于或高于其会员国的特殊利益。此外,在各民族间的交往和相互依存日益加深的全球化时代,联合国致力于消除狭隘的民族主义,力图用世界主义来削减民族主义的消极因素,培育具有世界主义胸怀的世界公民,倡导民族和解,追求世界大同。因而,联合国没有把“热爱联合国”或“热爱民族国家”视为自己的核心价值,也就是顺理成章的了。

       其次,联合国的发展价值观中没有包含我国的“富强”价值观中的“强大”这一要素。这种差别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方面,自近代以来,由于遭受西方列强欺凌,我国就一直追求富强,以便摆脱西方的殖民统治,实现民族独立和自强。在当今的国际秩序中,我国仍属于发展中国家;国际社会中还有许多规则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国际交往。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只有变得足够强大,才能平等地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在国际合作与交往中获得公平的待遇。因而,我国把富强视为自己的目标,也就不足为怪了。另一方面,联合国不是民族国家意义上的“国家”或利益主体。它自己不需要变得“强大”起来,以便对抗另一个威胁着它的存在或安全的利益主体。况且,一种缺乏伦理自律的单纯的强大本身也是危险的。因此,作为全人类核心价值的提炼者,联合国确实不宜把强大本身视为一种核心价值,除非这种强大能够用于造福全人类。

       再次,敬业也没有被联合国视为一种核心价值。作为职业伦理的核心价值,敬业在任何一种文明中都是得到认可的。基督教新教伦理的“天职”概念更是把敬业与自我救赎联系起来。作为一种职业素养,敬业可以视为一种底线伦理。联合国对其员工也提出了敬业的要求。把敬业提升为一种核心价值,这可能有点人为地拔高了“敬业”这一价值的地位。或许正是出于这种考虑,联合国的核心价值清单中没有包含敬业这一价值。

       最后,最为引人注目的差别或许是,我国的核心价值清单中没有“人权”这一价值。我国目前没有把人权纳入核心价值清单中来,这并不意味着我国不重视人权。尊重和保护人权事实上也已经成为大多数中国人的共识,因而,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不远的将来,人权在我国的核心价值中将浮出水面。

       四、联合国的核心价值建构对我国核心价值观建设的启示

       在各民族国家及其人民正日益形成一个紧密联系、相互依存、休戚与共之命运共同体的全球化时代,联合国对于人类福祉的重要性将日益凸显。作为协调全球化时代各民族国家间关系的最具权威的超国家组织,联合国的核心价值建构不仅对于消除民族国家间的冲突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而且也对各民族国家的核心价值建构具有引导和启示作用。

       第一,区分两类不同的核心价值,即工具性核心价值与目的性核心价值。目的性核心价值是那些因其自身的缘故就值得追求和坚守的核心价值;这些价值是人类追求的终极目标,与人类的自我认同、自我定位有关,是人之所以成为人的建构性要素。工具性价值指的是那些有助于实现核心价值和其他终极目标的价值;这类价值在道德的意义上是中立的,既可以用来实现合理的终极目标也可以用来实现不合理的终极目标。就联合国的四大核心价值而言,安全与发展属于工具性核心价值,人权与正义属于目的性核心价值。就我国的12个核心价值而言,民主、自由、平等、公正、爱国、诚信、友善、和谐、文明属于目的性核心价值;富强、敬业、法治属于工具性核心价值。核心价值的建设应凸显目的性核心价值,用目的性核心价值来引导和约束工具性核心价值。

       第二,保持核心价值观之稳定连续与动态开放的辩证统一。核心价值观既是一套相对稳定、连续的价值结构,也是一个动态的、开放的价值系统,应根据人们价值取向的变化和时代的需要不断地调整和完善核心价值观的主题,使核心价值观的生命之树常青。联合国核心价值观建设重点的变化对我们的启示是,一方面,我国的核心价值观建设既要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不能因个别权势人物的喜好而随意改动;另一方面,核心价值观的建设也要具有动态性和开放性,根据社会发展进程逐渐弱化工具性核心价值的地位,把目前还处于“隐性”状态的人权、和平、宽容与尊重自然等目的性核心价值适时提升为我国核心价值观建设的重要纲目,使我国的核心价值观建设变得更加全面和完整。

       第三,注重核心价值观的制度建设。核心价值是人类行为的重要准则,也是建构和调节人们之间、机构之间以及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指导原则。作为公民价值观的最大公约数,我国的核心价值已经获得绝大多数公民的认可。由于制度设计的缺陷、利益关系调整的失衡、特定政策的失误、集团利益的膨胀和扭曲等原因,普遍价值与特定情境中的特殊利益(个体的或集团的)难免会发生矛盾和冲突,导致我们所倡导的核心价值被特殊利益所践踏或难以得到充分实现。因此,为了使我国的核心价值得到更好的坚守和维护,我们需要把核心价值落实到制度层面,让制度成为体现和维护核心价值的中坚力量。我们首先要把核心价值作为指导我国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建设的指导原则,使之在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和作为国家意志的法律体系中得到充分体现,并成为确认人们之间的平等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社会制度(包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其他制度安排)的内在灵魂,成为调节人们之间的利益格局的公共政策的指导方针。只有把核心价值观贯彻到制度层面,使之成为制度的内在伦理追求(制度伦理),避免制度安排与核心价值出现“两张皮”的现象,我们的核心价值观建设才能实现预想的目标,取得预想的效果。

       第四,凸显核心价值的普遍主义取向。联合国的核心价值建构一方面充分吸收了近代以来首先在西方出现、并代表了人类文明发展方向的自由、平等、权利等价值成果,也充分考虑了20世纪中叶以来世界各国人民对和平、发展、人权、正义、民主、宽容、尊重自然等重要价值的追求,因而,联合国所倡导的核心价值是能够得到各国人民普遍认同和支持的具有最大价值公约数的普遍主义价值。我国的核心价值观建构也应凸显核心价值的普遍主义取向,既要吸收我国传统文化、特别是近代以来的中国文化所追求的那些具有普遍主义特征的价值元素(如和谐、自由、平等、权利等),同时也要站在人类文明发展的高度,以开放的态度积极参考和借鉴联合国的核心价值建设,把符合人类文明发展潮流的和平、发展、人权、正义、民主、宽容、尊重自然等核心价值纳入我国核心价值系统中。在全球化时代,联合国以及具有普遍主义取向的人类核心价值系统的建构都离不开我国的积极参与。我们应站在人类文明的高度,把我国传统核心价值系统中对提升全人类的福祉具有普遍价值的纲目推介给国际社会,为丰富和发展全人类的核心价值做出应有的贡献。

标签:;  ;  ;  ;  ;  ;  ;  ;  ;  ;  

联合国核心价值观的构建及其对中国核心价值观建设的启示_个人核心价值观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