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沫若与魏晋封建理论家关于汉代社会性质的论争_郭沫若论文

郭沫若与魏晋封建理论家关于汉代社会性质的论争_郭沫若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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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古史分期讨论的“三论八说”中,魏晋封建论队伍壮大、势头强劲,建立有比较完整的理论体系,其代表人物有尚钺、王仲荦、王思治、何兹全、日知、赵俪生等先生。他们主张把中国古代奴隶制划分为两个阶段:战国以前为不发达的奴隶制;战国至秦汉,农村公社解体,商品经济有了较大发展,是比较发达的奴隶制。与“三论”中的西周封建论和战国封建论相比,其最大不同在于将汉代纳入奴隶社会阶段。他们认为,虽然汉代存在着相当数量的租佃制和为数众多的自耕小农的小土地所有制,但在整个社会经济中起主导作用的仍是奴隶经济,奴隶制生产方式决定了汉代社会面貌。

      20世纪50年代,在全面阐述战国封建论的过程中,郭沫若就特别注意到了异军突起的魏晋封建论。他自己也承认,要解决中国古史分期问题,必须确定奴隶制社会的下限,“就是要把汉代社会究竟是什么制度的问题弄清楚。多年来我就想解决这个问题”。①所以,他在古史研究中多次专门论述过汉代主要生产者的身份、社会生产的主流以及汉代政权性质等问题,以否定汉代为奴隶社会,并且同魏晋封建论展开过直接的学术争鸣。这场争鸣颇具民主平等之风,反响热烈,推动了50年代古史分期讨论的进一步开展和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发展。以前学界甚少对这些问题有专门的研究,本文试图做一些初步探讨,就教于方家。

      1950年6月24日,郭沫若作《申述一下关于殷代殉人的问题》一文,除了坚持殷墟“殉葬者,除掉可能有少数近亲者之外,必然是一大群奴隶”的观点之外,首次谈及了秦汉是否为奴隶社会的问题。他认为,秦汉时期虽然还有人口贩卖、官奴私奴乃至生产奴隶的存在,但是,这些奴隶与前代已经有了很大不同:一是他们已经不能被任意屠杀;二是这些奴隶不占生产方式的主流,尤其在汉代,私家生产奴隶的大量使用多在偏僻地区,如卓氏、程郑之例就偏在西蜀,不能以一隅来概全局;三是奴隶社会中天经地义的人口贩卖在汉代多次被禁止,表明汉代不是奴隶社会。他引用《汉书·食货志上》关于汉高帝因“民失作业而大饥馑,凡米石五千,人相食,死者过半,高祖乃令民得卖子,就食蜀汉”的记载,质问道:“人口贩卖要得到公家的许可才可以做了。这是值得注意的,奴隶社会的人口贩卖是天经地义,何须你公家许可呢?”②

      1951年1月,郭沫若与任职于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的王静如,围绕后者撰写的《西汉的奴隶和佣假》一文,就汉代社会性质进行了书信讨论。王静如先生指出,西汉从事生产劳动的主要是奴隶,同时整理分析了西汉的奴隶贩卖及价格、庞大的奴隶数量、奴隶虐杀、奴隶反抗、废奴限奴运动和奴隶伴出的佣假等问题。郭沫若稍后在跟孙毓棠谈及此文时说:“王君虽未明言,但颇有意认西汉亦是奴隶社会。抱此种见解者,在国内外均不乏人,但我觉得是不妥当的。”③其中,对于汉武帝曾采纳董仲舒“去奴婢,除专杀之威”的上疏,以及王莽指斥商鞅变法后秦人“置奴婢之市,与牛马同蘭”,建立新朝后废私奴行王田,禁止奴隶买卖擅杀等史实,郭沫若与王静如、孙毓棠等学者有不同的解读。王静如认为,西汉奴隶是蓄奴主的私有财产,蓄奴主可以任意虐杀自己的奴隶,只是侵害其他蓄奴主的奴隶和国家奴隶官奴时,才算犯罪,“正如损害国家财物,和他人财物,一样的是犯法行为”,这些都说明奴隶制在西汉的盛行。④孙毓棠、郭沫若等对此持否定态度,且不约而同地以汉代农业技术水平的角度进行分析,只是各自的结论恰恰相反。孙毓棠认为,汉武帝采用“去奴婢,除专杀之威”的进言进行改革,不再以奴隶为农业生产者,其原因是汉时农业技术不发达,一人耕仅足一人食,故用奴婢于农业是不经济的事;而在郭沫若看来,汉时农业不用奴隶者,正因农业耕作技术的进步,“靠隶农佣假更省事而更便于榨取剩余劳动耳”。⑤

      郭沫若也承认在汉代有大量奴隶存在,所以,在他看来,魏晋封建论的一些主张比起西周封建论来说,似乎还有一些根据。1951年7月14日,郭沫若作《关于奴隶与农奴的纠葛》一文时,就重点谈到了“有些朋友”主张的汉代奴隶社会说。为说明周人可以“当作畜生来买卖”,并且人价贱于马价的史实,从而证明周代奴隶的存在,郭沫若就举出了“汉朝的人价也依然贱于马价”的材料。他根据《史记·货殖列传》“……马蹄躈千,牛千足,羊彘千双,僮手指千……此亦比千乘之家”等记载,指出“僮”是秦汉时代的奴隶名称,而且通过换算得出,“一个人的价值是等于二条半牛,○.七六匹马”,所以,“汉朝的奴隶价格都还不及马价贵,无怪乎汉朝有奴隶的人也就有‘专杀之威’了”。并且,在汉代,正式禁止奴隶贩卖是在王莽时期,后来光武帝刘秀才开始严格废除对奴隶的“专杀”。可以看出,郭沫若也认为在汉代,尤其是西汉时期,存在着不仅价贱而且可以“专杀”的奴隶。因此,他也承认:“认真说,如果把西汉作为奴隶制的末期(有的朋友是这样主张),那比起把西周作为封建制的初期来,倒还要更有根据一点。”⑥

      但是,尽管如此,郭沫若认为,从全面来看,西汉仍然应该定为封建制社会。在他看来,秦汉的“僮”(即奴隶),主要用于工商业生产,中国封建社会的主要生产领域却是农业。自春秋中叶以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逐渐由完全为人所有的地位(即奴隶)转变为不完全为人所有(即农奴或农民),所以,汉代的主要生产方式已经不是奴隶生产了,而是地主剥削下的农民生产;此外,从经济基础与意识形态的关系看,汉初统治者崇尚黄老之术,到了汉武帝时则尊孔子,尊儒术,崇六经。黄老学说是一种自足自满的小地主阶级思想,“独尊儒术”则是为大地主统治阶级服务的一套完整的意识形态工具。郭沫若此处的意思很明确:汉代上层建筑已全然改观,形成了封建社会的意识形态,那么,社会的基础还会停留在奴隶制状态吗?

      总的来说,郭沫若反对将汉代划入奴隶社会,而认为其从整体已经是封建社会,主要理由有三:第一,汉代生产力已有相当水平的发展,不需要使用奴隶生产;第二,在汉代,奴隶不是当时社会生产的主要担当者,尤其是在封建社会的主要行业——农业中,奴隶劳动没有占据主要地位;第三,汉代所建构确立的社会意识形态是为地主阶级服务的一套思想体系,这也说明汉代的社会性质不会是奴隶社会,而应为封建社会。1952年,郭沫若发表的长文《奴隶制时代》的第五部分——“附论西汉不是奴隶社会”中,对上述理由进行集中阐述,明确提出“西汉已经不是奴隶社会了”,“认西汉为奴隶社会的说法不能成立”。⑦

      到了50年代中期,魏晋封建论得到迅速发展,堪与西周封建论和战国封建论一道,在古史分期讨论中形成三足鼎立之势,引人注目。这一时期涌现出两项重要研究成果:1954年,人民出版社出版了对魏晋封建论有“开创之功”的尚钺主编的《中国历史概要》,首次明确提出魏晋封建论;1956年,王仲荦先生的长篇论文《关于中国奴隶社会的瓦解及封建关系的形成问题》在《文史哲》第三、四、五期连载,系统地阐述了魏晋封建论。对此,1956年底,郭沫若又作《汉代政权严重打击奴隶主》一文,专门针对魏晋封建论再次进行学术讨论。郭沫若首先提及自己五年前作《奴隶制时代》时向魏晋封建论提出的质问:

      汉武帝尊重儒家,在地主经济的基础之上,把封建道德的上层建筑,牢固地建立了起来,奠定了以后两千多年的标准的封建格局。西汉奴隶制说者,在这里不自觉地碰着了一个无法解决的矛盾。他们承认孔子和儒家学说是封建理论,而却主张西汉的生产关系还在奴隶制的阶段,这岂不等于说:在奴隶制的社会基础之上树立了封建制的上层建筑吗?⑧

      郭沫若说:“这个质问提出之后已经快要满五年了,我一直还没有得到一个可以满意的回答。”不仅如此,郭沫若根据《史记·平准书》《史记·食货志》等记载,认为汉代政权不仅一开始就打击工商业者,而且在汉武帝时期的“算缗”和“告缗”,更是“有时打击得十分沉重的例证”。由此,他又向主张两汉为奴隶制的学者提出了一个新的质问:

      两汉的工商业者的确还在使用奴隶从事生产,而且有时还是相当大量的使用。假使根据这些资料而断定两汉是奴隶制,那末两汉的政权应该是保护奴隶主的。然而恰恰相反,两汉的政权从一开始就打击工商业者,一直没有间断,而且有时打击得十分沉重,可以说是致命的打击。这应该作怎样的解释呢?⑨

      对于这个新的质问,郭沫若是感到相当自信的,在他看来,这“对于两汉奴隶制说可能又是一个无法解决的矛盾”。如果承认汉代已经是封建制社会,这个问题就能迎刃而解了——还在使用奴隶从事生产的汉代工商业只是前一阶段的奴隶制的残余,这和建立在封建所有制基础上的汉代政权有不能调和的矛盾,政权的任务之一也就是要消灭这些不合法度的残余。

      1957年2月25日,日知在《人民日报》上发表《从重农抑商的传统谈到汉代政权的本质》一文,来回答郭沫若的上述质问。日知认为,郭沫若所述涉及了如何认识秦汉的“重农抑商”政策这一中心问题。因为要判断汉代政权的性质问题,就必须首先探究“重农抑商”的实质和汉代整个社会经济情形。他认为,在中国和西方的历史上都有过重农抑商的传统,而且均发生在奴隶制时代。其“重农”的原因在于:第一,农人是自由民,在法律上和贵族是平等的;第二,农人是奴隶主阶级必须依靠的基本军事力量。即使在井田制开始崩溃的春秋时代,农民和贵族还有密切关系,二者之间并无不可逾越的绝对界限。“抑商”则是由于商人(以及手工业者)的来历复杂,或来自失业的农民(失地的或脱离公社的),或是异邦人(与本地公社无关),甚至是解放奴隶,他们和本地农民的身份不足相比。即使在中国,虽然随着井田制崩溃,春秋战国以来的工商业发展起来,商人也开始活跃。但是,除极少数人(如管仲、子贡、范蠡、吕不韦等)以特殊机缘而成名外,商贾的社会地位一般都很低,“几与奴隶等列”。

      日知接着重点分析了秦汉时代的社会经济结构,他将汉代经济大体上分为三种类型:商人奴主经济、贵族奴主经济和小所有者经济。其中,商人奴主经济是随着工商业的逐渐发达和商业中心城市的兴起而形成的,他们代表着新兴的奴隶制经济,其经济活动包括两部分:一是利用奴隶劳动的商品生产;二是对农民的兼并和剥削,即“见税什五”和“分田劫假”,是其“以末致财,用本守之”的结果。也就是说,汉代的农民是商人奴隶主“分田劫假”的结果,农民的大量存在恰恰说明汉代奴隶制的存在和发展。所以,日知认为,租佃制是奴隶制发展的结果,是奴隶制经济框架下的一种剥削方式,不应该把一切佃农、雇农都归为封建制的外在表现形式。日知进而认为,秦汉的重农抑商政策只是奴主阶级内部不同集团之间相互斗争的表现,是保守的贵族奴主集团打击新兴的商人奴主集团,而不是新兴的封建主打击残存的奴隶主。所以,奴隶制关系是汉代主导的生产关系,汉代的一切社会关系和社会问题,都是以奴隶制存在为中心。他说:“这种事实在西汉时代尤为明显:如果没有奴隶制(特别是商人奴主经济的发展),农民问题也就不会存在了。这就是汉代社会是奴隶制的主要理由。”⑩日知此论在魏晋封建论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他们大都认为,两汉在生产上存在着多种形式,其中“工商业在古代东方世界上是极其繁荣的,在这里我们看到了商人、高利贷者、奴隶主三者的统一体。这正是发达的奴隶制所具有的”。(11)

      对于日知的回答,郭沫若并不认同。他认为,中国的地主阶级政权自春秋末叶已经开始逐步形成了。到了秦汉时代,地主经济已经成为普遍的形态。地主与农民已严重对立,“田租口赋”也已普遍存在,租佃关系是汉代农业的普遍生产方式,完全是封建社会的体制。具体就商业而言,古代中国的工商业至战国时期已有相当的发展,“商人阶层已经大大抬头”。但是,建立在农业基础上的封建政权,是不能容许商业的畸形发展,特别是不合法度的商人任意兼并农民,使农民贫困化,以危害国家的基础的,“这政策的精神,事实上也就是巩固地主阶级的政权”,而汉代政权正是建立在地主经济的基础之上的,“它不仅一贯地打击商人奴隶主,而且一贯地在尽力保护封建地主”。(12)

      对于郭沫若的第二个质问,金兆梓也进行过回答,持论与日知大致相同。金兆梓不赞同郭沫若所提出的汉代奴隶主只限于工商业者,贵族地主不在其内的前提。他认为,在汉代,“租佃制的封建剥削还只有个别的例外”,农业生产同样主要是在使用奴隶。而汉代政权打击工商业者的重农抑商政策,“表象虽对农民照顾得无微不至”,实际上其“真相”却是“照顾了所谓奴隶主的工商业者”。何以至此呢?“是因为农民早就因受兼并之害而流亡,自然丝毫得不到所有的一切照顾;而那些‘以末致财’的商贾们却因兼并了农民的土地,大量使用了奴隶于农业生产,安然享受了这一系列的照顾亘二百年之久了”。(13)对于金兆梓先生的“试答”,不知何故,郭沫若未予置评。

      郭沫若同魏晋封建论者的学术争论为当时学人所关注。比如,由于在汉代社会性质这一问题上,西周封建论与战国封建论持论大抵相同,因此在范文澜等人看来,郭沫若在五年内的两次质问是“对准两汉奴隶制论的要害处”分别射出的“致命的利箭”和“催命箭”。范文澜认为,两汉奴隶制论如果多少还有道理可讲的话,应该认真地答复郭沫若的质问,因为这是两汉奴隶制能不能成立的关键所在。但是,对于郭沫若的质问,魏晋封建论者很长一段时间内“缄口不谈这个问题,似乎是个和本身痛痒无关的问题,可以置若罔闻”。虽然最后有日知的答复,但范文澜认为日知的答复是“文不对题”,“依然采取置若罔闻的老办法。这不是很明白了么?两汉奴隶制论无话可答,找不出任何理由来保护被击中的要害。结果陷入这样的矛盾中,越证明西汉奴隶制,越无法自圆其说,越不能答复那个质问”,“除非是两汉奴隶制论者拿出针锋相对的答复,否则,只能断定它确实处于无话可答的绝境中了”。(14)此外,童书业在和日知进行学术争论时,为了说明日知“危险极了”的“没有多少史料根据,主要是出于推想”的研究方法时,便举出了日知和郭沫若的这次讨论,认为日知在这次讨论中同样存在着这个问题:“论证汉代的奴隶制经济,根据居延汉简所载一家有三个奴隶,五顷田,就断说那些奴隶是从事农业的奴隶,已遭郭沫若先生的驳斥;其实这种论证方法,日知先生是常用的。”(15)

      当然,对于郭沫若的论证,一些同样主张秦汉为封建社会的学者也有不同的看法。例如,蔡心林就认为,在汉代,地主、官僚、富商大贾是不可分割的,把商人和地主割裂开来,进而引出汉代政权与工商业者有不可调和的矛盾,显然是不妥的。而且,汉代政权除了打击工商业者之外,还有打击大地主所有者的措施。因而将这种打击作为汉代为封建制政权的根据也是站不住脚的。不应该将汉代的“抑商”理解为不可调和的对抗性的阶级矛盾的问题,而是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的问题,所以,“重农抑商政策正表明这种建立在自然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汉代政权对于自然经济的统治地位的加强和巩固,亦即是上层建筑对于其经济基础的反作用。而这种自然经济的加强正是封建制的重要标志”。(16)与蔡心林持论类似的还有高念之。高念之也认为重农抑商只不过是封建地主阶级内部矛盾的一种反映而已。(17)

      在这场论争中,持战国封建论的郭沫若和日知等魏晋封建论者对汉代社会性质的的论证各有特点。郭沫若除了分析社会生产者身份之外,还试图从国家政权、统治政策、意识形态等方面着手,可谓详备矣。而日知从奴隶制发展的动态阶段去把握,将“重农抑商”传统理解为奴隶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认为秦汉“抑商”政策的实质,是贵族奴主集团对商人奴主集团的打击,也颇具说服力。对于他们之间的论争,具体来说表现为四点。

      第一,二者立论支点的最大分歧,表现在分析古代社会性质的立论视角之上。由上可知,郭沫若主要从中国社会生产的主导行业——农业的生产情形,来判断中国古代社会性质。在研究中国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始终紧紧握住“生产的主流”,即社会生产承担者身份这一环节以为断定各个时期是否为奴隶社会的标准。例如,因为在殷代农业生产者“众”和“众人”是奴隶,故殷代是奴隶社会;春秋末年,社会的主要生产者——“力于农穑”的庶人即农民,已经从最下贱的奴隶地位解放出来而成为半自由人,这就意味着奴隶制度的崩溃;至于秦汉时期,因为奴隶不是当时社会生产的主要担当者,尤其在作为封建社会的主要行业——农业中,奴隶劳动没有占据主要地位,其主要的劳动者应是农民,所以汉代当是封建社会,两汉的官私奴婢是残存在封建社会的奴隶制残余。

      而日知等学者主要从分析古代社会经济结构入手,将奴隶社会看作是一个发生发展的动态过程,认为“在奴隶社会里,奴隶劳动在农业生产中不可能自始至终都占优势”,(18)并结合城乡关系特别是城市商品经济的发展变迁,来分析中国古代社会性质。他们认为,郭沫若等人正是没有看到奴隶社会是一个发生发展的过程,因而才将奴隶社会的阶级结构简单化了,否认、抹杀了奴隶社会中自由农民的地位和作用。在日知等学者看来,在奴隶社会中,特别是在其初期,没有自由民,是不可想象的事。中国奴隶制度自有其发生和发展的过程,“它并不需要我们把自由农民当作奴隶来增加奴隶的数量”,“我们应当放弃以‘众庶’为奴隶或农奴和以‘万民’为奴隶的成见;他们都是农民,是自由民,他们可能被变成奴隶,但他们并非全都是奴隶或本来是奴隶”。所以,事实是不仅在殷周时代,而且直至春秋以来的奴隶制,奴隶在农业生产上的比重始终不及农民。(19)

      第二,二者立论各有得失。郭沫若在分析殷周奴隶社会时,确实没有给我们呈现出奴隶社会的形成和动态发展过程。虽然他也说夏代顶多只能达到奴隶制的初期阶段,殷代的情形则迥然不同,殷墟大量人殉“这些惊人事迹的发现足以证明殷代有大量的奴隶存在的”,在社会生产的主流——农业部门中,主要以奴隶劳动为主。那么,人们不禁要生疑问:如果殷周时代的农民都是奴隶,那么这么多的奴隶的来源是什么呢?这么多的奴隶在大规模的生产时,奴主是如何监督他们的?更重要的是,既然是“前一阶段的奴隶制的残余”,汉代的工商业及工商大贾本应逐渐消亡,为什么反而获得了很大的发展,这又说明了什么呢?同时,在史料的解读上,郭沫若似乎亦有不严谨之处。例如,关于“世以货殖著姓”的李通,为了反对日知将李通划入奴隶主阶级,郭沫若根据李通继承家学,“好星历谶记”,“破家为国”,“性谦恭,常欲避权势”等记载,(20)认为不能将其认定为“奴主”。笔者以为,在没有对李通的经济生产情形进行考察的情况下,简单地用个人品行道德来判断他的社会阶级属性,是不合适的。

      日知等魏晋封建论者在论述汉代为奴隶社会时,确实也不乏一些颇具启发意义的观点,如强调从社会经济结构,特别是商品经济的兴衰,即商品经济与自然经济的更替角度分析社会性质;指出不应把人身依附关系、租佃制等只看作封建社会的范畴,在奴隶社会里也存在着依附关系、租佃制;等等。然而,他们也承认:“毫无疑问,农业生产仍然是汉代的主要生产,小生产者——农民和手工业者,是社会生产的主要担当者。城市经济、商品——货币关系和小生产者比较起来,那只是汪洋大海中的点线。但是,尽管只是些点线,在小生产者的农业和手工业中,这些点线却居于重要的甚至是支配的地位。商品—货币关系和有握货币的人却操纵着整个生产世界。”(21)所以,这样的解释存有牵强之处:既然在社会生产中,尤其在农业生产领域,农民劳动已经成为占主导地位的生产方式,为什么仍说奴隶制关系是汉代主导的生产关系呢?即便汉代农民的大量存在是奴隶制发展的结果,那么,按照当年的论证理论框架来说,这种变化发展已经不是量变的范畴,而是一种质变,是奴隶制走向封建制的社会变革。

      第三,讨论促进了各派从理论阐述到史料解释等方面,对各自的论证进行充实和完善。例如,郭沫若在1959年作的《关于中国古代史研究中的两个问题》一文中,围绕“中国奴隶社会的基本特征”和“中国古代史分期的标准”两个问题,概括了50年代分期争论的内容,进一步完善了战国封建论。其中,他重点谈到了尚钺先生在分析商代社会性质时提出的“邑”的问题,对这一问题进行了专门阐述。他提出,通过分析邑的性质变化,可以帮助理解殷周土地所有制的形态和耕作者的身份。这在他以前的论述中是不曾见到的。他认为邑的起源应远早于商,当时邑的组织为原始公社组织。到了商周时期,邑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它已经成为社会基层单位,成了“奴隶主控制下的劳动集中营”,变成行政机构了,不再是“公社”了。出现这种变化的原因有两种:一是经济的发展,公社内部贫富分化,耕种方式随之变为奴隶劳动;二是有的种族被别族征服后变为种族奴隶——“黑劳士”。另外,在申明自己将奴隶制和封建制的分期定在春秋战国之交时,郭沫若又重点从当时因阶级斗争推动的自上而下的改革、土地国有制的破坏、城市的发展繁荣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论证。(22)

      第四,进一步讲,郭沫若同魏晋封建论者的讨论推动了50年代中国古代社会性质及分期研究的深入开展,尤其使此前较为忽略的有关汉代社会性质问题的讨论热烈地开展起来,极大地推动了两汉魏晋历史的相关研究。许多学者当时就指出,“两三年来,史学界一直争论关于汉代社会性质的问题。自去年年底到今年三月初。人民日报刊载了郭沫若先生的《汉代政权严重打击奴隶主》和《略论汉代政权的本质》以及日知先生的《从重农抑商的传统谈到汉代政权的本质》等三篇文章,使这个争论愈益宽泛。这是一个引人注目的讨论问题”,(23)“对这个问题的讨论也日益热烈”,(24)更使原本“接近于短兵相接的阶段”的古史分期讨论的整体形势“更加激烈”了。(25)还需指出的是,当时民主平等的学术争鸣之风也是令人称道的,未见有以名望地位压人之事。例如,郭沫若担任编委会“召集人”的《历史研究》就发表了多篇主张(或支持)魏晋封建论的文章,(26)郭沫若在50年代古史分期论争中的首倡和推动作用也是有目共睹的。日知当时就曾说:“我想,如果不是郭老在新的条件下(百家争鸣)再提出一个质问来,恐怕他的第一个质问在以前教条主义影响下,早已被人遗忘了!所以郭老的第二次质问确实激起了活跃的空气。”(27)所以,正是在这样的学术氛围中,一批学者相继加入两汉魏晋社会性质以及整个中国古史分期的研究之中。他们的研究成果和展开的热烈讨论,共同推动了当时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的发展。

      ①黄淳浩编《郭沫若书信集》(下),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第12~13页。

      ②郭沫若:《奴隶制时代》,新文艺出版社,1952,第85页。

      ③黄淳浩编《郭沫若书信集》(下),第14~15页。

      ④王静如:《王静如民族研究文集》,民族出版社,1998,第199页。

      ⑤黄淳浩编《郭沫若书信集》(下),第14页。

      ⑥郭沫若:《奴隶制时代》,第115页。其实,在40年代时,郭沫若也曾说过,“认真说中国的奴隶制是到汉朝才相当彻底地变革了的。秦始皇统一六国的时候,把六国已经自由化了的一大部分人民又转化为奴隶,那时是奴隶制的回光返照。陈涉、吴广诸人便是奴隶暴动的领袖。中国历史自汉以后便完全改观了”(郭沫若:《古代社会研究答客难》,《文化杂志》第3卷第3期,1943年1月)。

      ⑦郭沫若:《奴隶制时代》,第52~62页。

      ⑧郭沫若:《奴隶制时代》,第62页。

      ⑨郭沫若:《汉代政权严重打击奴隶主——古代分期争论中的又一关键性问题》,《人民日报》1956年12月6日。

      ⑩日知:《从重农抑商的传统谈到汉代政权的本质——试答郭沫若先生的质问之一》,《人民日报》1957年2月25日。

      (11)王思治、杜文凯、王汝丰:《关于两汉社会性质问题的探讨——兼评翦伯赞先生的“关于两汉的官私奴婢问题”》,《历史研究》1955年第1期。

      (12)郭沫若:《略论汉代政权的本质——答复日知先生》,《人民日报》1957年3月5日。

      (13)金兆梓:《汉代政权果曾严重打击奴隶主吗?——试答郭沫若先生》,《学术月刊》1957年第5期。

      (14)范文澜:《文要对题》,《光明日报》1957年7月29日。

      (15)童书业:《论奴隶在巴比伦的地位和待遇(上)——兼答孙道天、日知二先生关于巴比伦社会性质的讨论》,《学术月刊》1957年第5期。

      (16)蔡心林:《对郭沫若先生“汉代政权严重打击奴隶主”一文的商榷》,《光明日报》1957年4月25日。

      (17)高念之:《关于重农抑商和汉代的社会性质问题》,《人文杂志》1957年第4期。

      (18)日知:《中国古代史分期问题的关键何在?》,《历史研究》1957年第8期。

      (19)日知:《从重农抑商的传统谈到汉代政权的本质——试答郭沫若先生的质问之一》,《人民日报》1957年2月25日。

      (20)郭沫若:《略论汉代政权的本质——答复日知先生》,《人民日报》1957年3月5日。

      (21)何兹全:《从城乡关系看两汉和魏晋南北朝社会经济的变化》,《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58年第2期。

      (22)郭沫若:《关于中国古代史研究中的两个问题》,《历史研究》1959年第6期。

      (23)漆侠:《从农民的分化看汉代社会性质》,《天津师范学院科学论文集刊》(人文科学版)1957年第1期。

      (24)杨翼骧:《关于汉代奴隶的几个问题》,载氏著《学忍堂文集》,中华书局,2002,第49页。

      (25)罗祖基:《春秋战国的变革标志着奴隶制瓦解封建制确立吗》,《学术月刊》1957年第5期。

      (26)例如,王思治、杜文凯、王汝丰的《关于两汉社会性质问题的探讨》(1955年第1期),王思治的《再论汉代是奴隶社会》(1956年第9期),日知的《我们研究古代史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1956年第12期),日知的《中国古代史分期问题的关键何在?》(1957年第8期),冉昭德的《关于汉代生产奴隶与生产力水平问题》(1958年第8期)等。

      (27)日知:《敬答范文澜先生》,《光明日报》1957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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