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续约机制的思考_劳动合同论文

关于劳动合同续约机制的思考_劳动合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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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订劳动合同工作中的问题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终止执行。劳动合同是否能够续订,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协商结果决定,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只要不同意续订,两者间的劳动关系只能终结,职工必须离开用人单位。

企业是否续订劳动合同往往是由经营者或管理人员等个人说了算。大多数情况是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拍板。职工对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不掌握,对不续订的情况也不清楚……相当一部分单位续订劳动合同工作似乎形成了暗箱操作。少数用人单位虽然制定了续订条件,但其条件也多是雾中看花、水中望月。

暗箱操作的产品质量难以保证。《劳动法》中未对续订劳动合同的行为作出规定,而暗箱操作在很大程度上又由操作人的素质决定,在企业监督制约机制还不够健全的情况下,极易产生有悖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初衷的问题。

暗箱操作存在以下问题:

企业与隐性就业的下岗职工续订合同。企业对隐性就业的下岗职工,本可不续订合同,这样做既有利于理顺劳动关系,又有利于实现减员增效。但实际中,有的半停产的单位仍与隐性就业的下岗职工续签合同。此类职工由原企业领一份生活费,又解决了社会保险,同时还从新的用人单位取得一份报酬。这对在岗职工劳动积极性产生负面影响,既不利于企业脱困,也不利于形成市场的公平竞争。

不续订劳动合同的权力被滥用。有的企业领导对认为是刺儿头的职工,即使续订合同符合人力资源合理配置的要求,也不续订。更有甚者利用合法之权,对职工提出这样那样的非分要求。职工讨说法也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以上情况虽不十分普遍,但对职工影响的程度和广度不小,不但挫伤了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还阻碍了劳动者对《劳动法》和劳动合同制度的认同,影响了《劳动法》的权威。

暗箱操作增加了续订劳动合同工作的困难。有的单位即使经营管理人员按照人力资源合理配置的原则开展工作,对隐性就业的下岗职工不再续订合同,由于缺乏群众基础,导致了不续订劳动合同的矛盾聚焦。经营管理人员以承受来自方方面面的压力为由,不得不与此类人员继续保持劳动关系。

总之,暗箱操作不利于企业民主管理,不利于监督制约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正确的做法也难以取得职工的理解和支持。因此,暗箱操作是终止、续订劳动合同之大忌。

解决问题的对策

企业的民主管理要求续订劳动合同工作应当公开透明。对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由于其相关的法律法规或企业性质所决定,应当实行民主管理。续订劳动合同的工作也不应例外。公开操作是民主管理的一项基础性条件,所以应是续订劳动合同工作中须坚持的一项原则。

续订劳动合同工作中公开透明的内容应当包括,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不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公开;续订、不续订的条件和程序的制定过程公开;续订及不续订的结果公开。

从目前的条件看,通过集体协调确定劳动合同续订和不续订条件是解决问题的一项重要途径。《劳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由此可见:集体合同中关于续订劳动合同或不续订劳动合同方面的条款,具有约束企业(包括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员)和全体职工的能力;即集体合同的约束力大于劳动合同。如,在集体合同中明确规定:当职工符合下列条件若干项:认真履行劳动合同达一定年限的;为企业创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达一定程度的;职业技能达一定水平的;劳动合同期满,职工本人提出续订劳动合同要求的,企业应当与职工续签劳动合同。否则企业违约,职工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自身的实际情况为依据,以集体合同的条款为准绳,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理,企业对符合不续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也不能续订合同。

集体合同规范劳动合同续订工作,有利于实现制定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程序、结果公开。因为职工协商代表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是实行集体合同制度的法定程序,同时集体合同文本还要经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生效后的集体合同还要向全体职工公布,向职工大会或职代会报告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实现了续订劳动合同工作结果的公开透明。

需要注意的问题

提高对集体合同的认识。当前,实行集体合同制度的时间不长,而且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有相当一部分企业的集体合同主要条款是从法律法规抄来的,当事人双方协商的成果很少或根本没有。因此,在相当多的职工和经营管理者看来,集体合同是流于形式的。为此,需要进行宣教,提高认识。集体合同是否流于形式,关键是其内容。另外,集体合同不仅仅是保护一方当事人的,集体合同对续订劳动合同的规范作用,是一个双赢的作法。

续订或不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应兼顾职工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利益。续订条件和不续订条件,不可过多强调一方的利益,要考虑职工自身和企业效益等双方的具体情况。制定的条件既要能对职工劳动权益起到维护作用,又能有利于企业在生产要素合理配置方面用人自主权的实现。在当前维护职工就业权益的同时,还要考虑企业的经济效益,考虑到企业长期生存、发展的需要。因为只有企业的经济效益不断提高,才能为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创造条件,从而又为职工就业权利的实现提供更有利的长期保障。

集体合同确定的条件应当体现公平、竞争的原则。即:一是对管理人员、工人一视同仁,不能下岗只是下工人。二是企业中岗位的数量、岗位职责、对岗上人员的要求,现岗上人员的情况,均要公开透明。三是集体合同的相关条款要有广泛的群众基础。职工方的协商代表要确实能代表职工说话,从实践的情况看,职工选举产生的代表优于指定或推举的代表。制定条件要广泛征求职工的意见,经过广大职工的认真讨论,才能纳入集体合同之中,使集体合同真正反映广大职工的意见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要求,形成企业的整体意志。四是签订集体合同应通过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必经程序。如职代会讨论通过,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等。

集体合同的相关条款应当明确、具体,便于操作,逻辑结构应当完整。集体合同确定条件的条款要有可操作性,不能只是些“橡皮条款”。对经协商一致的,使用精确的文字表述,将定性的内容具体化、数量化。其内容中应有保证性条款,明确当事人违反了集体合同中确定性的规定时,所应承担的责任。如职工符合续订劳动合同条件,企业不续订的,除仍按集体合同履行外,不续订合同的当事人(自然人)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否则,集体合同在此方面的规定易变性为倡议书。

总之,实行集体合同制度为续订劳动合同工作的公开透明提供了可能。但要落到实处,需要不断地探索和实践,尤其是职工协商代表的协商技能需要不断提高;需要劳动行政部门、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工会组织积极引导,更需要广大职工包括(管理人员在内)提高对集体合同的认识,提高主动投入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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