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学与刑法:刑法话语霸权的终结_刑法学论文

犯罪学与刑法:刑法话语霸权的终结_刑法学论文

犯罪学Vs刑法学——刑法学话语霸权之终结,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刑法学论文,霸权论文,话语论文,犯罪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9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5246(2004)03-0079-05

一、刑法的自大

法学的话语霸权所寄寓的是当代人对法律的顶礼膜拜。君不见,多年来报考法学是大 热门。高考落榜的自考生报考法学者,熙熙攘如过江之鲫,虽然每年跃过龙门者为数寥 寥,但依然是前赴后继。所有设有法学专业的院校都没有生源之虞。笔者不想揣摩,有 意获取法学学历的人之中,到底有多少人是衷情于法理的诱惑,又有多少人是向往着令 人着魔的“执法权”,欣羡司法者把握的生杀予夺的权柄,希冀能在穿上官服后能纵行 无忌、衣食无忧。可以想见,在这个20多年前还口含天宪、无法无天的国度里,人们理 解的法只能是一种能戒止行为、剥夺自由的权力,特别是看到这种权力在商品经济中所 蕴藏的含金量,利禄驱动便很有可能成为选择法律职业的原始动机。这种观念早已化作 一种集体无意识,而深深植根于人们心中。

韦伯认为,根据法学思想的原则,人们制定了精确的法典,它部分地受到逻辑力量的 限制,部分地受到传统中既定法律规范的限制。当某些合法的规则和某些解释方法被认 为有约束性时,法律思想就出现了。是否应当有法,以及人们应当如何恰当建立这些法 律规范——这些问题是法学回答不了的。它只能声称:如果人们希望有这种结果,根据 我们的法律思想规范,这种法规是达到这一目的的合适手段。[1]

在起用法律来对付罪恶之前,人更需要寻求罪恶本源之所在,并在它的原初状态和萌 生之始来对付它,人更希望用某种启蒙的价值观来规范人的行为,人更情愿用非强制的 方式来处置同类的违规,人更在其他方式不能达到自己的诉求时才求助于刑法。刑法不 过是人类试图用善良和平对付罪恶而不能即时完全奏效之后的一种不得已的“以恶制恶 ”,并不是人类文明终极追求中所期望和保持的东西。

刑法的任何不自觉的自大自居,无异于促成这种不得已的恶的过度张扬。暴力的非理 性正是刑法中不可根除的恶,尽管这种恶被冠以正义以示区别,也无法抵制轻刑化和非 罪化的人道主义大趋势的到来。人们在生活的追求中,如不留意,总会因为手段的效能 而无视手段中隐含的非理性,忘却了全部过程的终极目标。

不可否认,向往法治社会而学法、求法和司法的人是纯朴的。法治被当作一种社会形 态的更高境界,而人治则被义无反顾地踩在脚下。今日的时代是从对法的无知摈弃,迈 向对法的崇尚和追求的时代,我们的崇尚和追求是如此执着,以至于营造出一个法律至 上的神坛而并不以为过。我们希望所有的人在法律的呵护下得到幸福,法律于是就成为 一个可以给人以权益和安宁的福祉。但只要这种外在强制性的规范存在一天,人类就不 能自诩为自律自为的智能生物。

二、中国法学的排异功能

中国法学研究具有强烈的排异功能。主要表现为对相关学科解释工具的排斥。法学在 方法论上所暴露出来的致命缺陷,使得她不可能跻身于科学之林的序列之中。虽然她具 备了一门学科所应具备的“自有理论、方法和对象”,但她所拥有的方法不过是一门解 释学所具备的。法律学科不讲究方法论和方法,似乎在这门规范学中,只要综合与分析 、演绎与归纳就足够了。只有上升到哲学层面,法学才开始借用思辨的方式,才开始体 现出人文的气息,才表现出她的原创性。但那样的思辨又挪到法理学的层面上去了。在 这个层面上法学才有机会与相关的社会科学发生互动的联系。法学在方法论上的幼稚, 不能不在经济学和社会学的方法论面前有高山仰止之感。

当近代的思想家(不是纯粹的法学家)们为现代法学划定好疆界之后,后人便认定这是 一块哪里也比不上的最肥沃的土壤,于是沿着划定的边界结起密密的樊篱,并埋头耕作 起来。在社会科学,特别是人文科学的思想家辈出的年代里,从大师那里,法学获得了 最宝贵的发展空间。在既定的刑法学领域耕耘,不可能出现大师级的人物,因为那个地 方的疆界过于清晰了,结构过于精确了,不可能产生出原创性的思想来。来到一块过于 成熟、疆域狭窄而又为众人争占的土地上,你休想从地里刨出一小块山芋来。注释法学 就好比一块七巧板,虽然变幻无穷,其乐陶陶,但万变不离其宗(也不允许“离其宗”) ,难得给你些许思维的快乐。

但也有例外,除非那些把目光投到法学之外,用多学科的方法论反观法学的人们才有 这种可能,在法学的樊篱之外找到那些可以称得上是原创性的东西来。在规范法学的田 地里埋头耕耘的学者,难得在自己的论著里闪现出思想的火花。而只有那些敢于并有志 于打破法学的樊篱的法学家,才有可能让自己的发散型思维得以施展。笔者观察到,在 刑法学界,那些把理论的触角伸及到(除开法哲学)犯罪学、社会学和经济学领域的刑法 学学者,其理论的锋芒非其他规范法学家所能企及。因为,“域外”方法论的运用,使 他们得到了一个与同行们不同的新视角。这个新视角是他们的同行皓首穷经也难以寻得 的。

中国的“法治”远比“法制”艰难数百倍。中国是有史以来立法速度最为神速的大国 ,但以为建立起一套貌似规整的法律制度就可以迈进法治社会只是一个天真的幻想。我 们到头来还必须花数倍于建立法制的精力和勇气,补上人文精神的启蒙之课。

三、前犯罪学科

犯罪学有胸襟吸纳一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方法论和方法为我所用,从而把自身提 升到人文科学的最高境界。多学科启用,体现出犯罪学最突出的优势。

犯罪学的观察对象是如此迷人。犯罪学观察肉体的人、精神的人和思维的人,犯罪学 观察由人实施的行为,犯罪学观察由人组成的群体,犯罪学同样也观察那个经过异化反 过来控制人的社会,从而完成了从人性恶的负向角度剖析人类和社会这一人文科学的终 极任务。

犯罪学关注的是人和社会的起源,于是就有了本能说、魔鬼说、犯罪永恒说。对犯罪 这种人性恶的探究,一开始就把人在宇宙间的定位提升上来,对“我是谁”的追问,在 犯罪学的广阔空间中得以展开。人的起源与社会的起源在这里交汇,生物性与社会性在 这里融合,野蛮与文明在这里冲突,从而占据了人文科学研究中最为基础的一个部位。

关注人的肉体,于是就有了颅相说、体型说。生物学借助于人性中的兽性假设和生理 学原理被嫁接进来说明人作恶的机理;人永远也不可能脱离生物界这一断言在这里又一 次打破了人类中心主义的迷梦。

关注人的生物遗传,于是就有了“先天犯罪人”、“染色体说”、“胚胎说”、“脑 电波说”、“基因说”等学说。龙勃罗梭代表的是那批认定罪因一定是植根于人类的肌 体深处的科学家们,他的手术刀不仅让我们窥见为什么世界上必定会有一些生下来非作 恶不可的人。我们的感受就和龙勃罗梭剖开死刑犯的颅骨看到那块罪恶的枕骨时的兴奋 一样:在窥视社会机体与人的肌体时是完全可以拿起自然科学的手术刀的。实证主义的 出现使我们在思辨的快感中冷静下来,试探着用实验和数字来描述验证我们假想的东西 。龙勃罗梭另一项伟大的历史贡献就是他的天才的设想之后的失误使我们在犯罪生物学 的探寻中不再重蹈覆辙、多走弯路。关注人与社会的互动,于是犯罪学才有了“象征互 动论”、“差异交往论”、“标签论”、“符号互动论”、“角色冲突论”。宇宙万物 的存在方式就是相互作用。可以借用威尔逊的天才论证,发现人的自私性竟然会在基因 的生存机制中得到解释,人类竞争的源头竟然会在那些生而竞争的等位基因的遗传密码 中、在人与社会的互动中找到答案。从而把犯罪人的行为模式带到一个宽广的生活舞台 上,让我们观察与评点。

关注人的心理和精神特质,于是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说可以在犯罪人的“疯狂”行为 中得到解说,于是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就能把外部控制引入到人的自我控制中。

关注于未然,犯罪学不论是在罪因研究还是预防研究方面,都把探索的触角伸到人类 侵犯性的初始阶段。而刑法学是对现时的既然行为的丈量和定性。对于原始形态和初始 阶段的探究是考察现实对象的基础。对行为发生的预测和预防的重要性只有在科学和文 明发展的高级阶段才有可能被人充分认识到。

关注对罪行的社会反应是全方位的,而刑法不过是全部反应之后的不得已反应。在社 会反应中的犯罪化、非罪化等立法司法对策,仍然要以犯罪学的探索为前提。

以上所列林林总总的犯罪学论点,每一个都是在一种或几种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方法 论之树上结出的果实,无不映耀出研究者原创性的智慧光芒。

刑法学自身并不具有独立发展的内在动力,它只有借助于犯罪学这样的基础学科的成 果,才有可能得到赖以存活和发展的动力。因此,刑法学也必然是一个与外部世界进行 能量交换的开放系统,它不可能孤舟独行。

当一个极为复杂的社会冲突现象被解释清楚之后,刑法学便走了出来,用它不可违逆 强力和清晰的规则为防治这种冲突给予限定。

四、学科的整合

刑事科学开山鼻祖贝卡利亚当年生有一对孪生子,一个叫“刑法学”,一个叫“犯罪 学”。“刑法学”长得高大健硕,故人称贝家长子。“犯罪学”生得瘦小枯干,虽少年 老成,却不似其兄那般风流倜傥,故被贬为次子。贝氏功成名就便撒手西归,倒也潇洒 ,未曾想留下这一对小冤家,生出一段认祖归宗、长幼之争的官司,二百年来未曾终结 。“犯罪学”力辩:“二人虽是同卵双生,然诞辰自有先后。自古就是罪在法先,无罪 无法,必先有‘犯罪’,后有‘刑法’。若‘犯罪’胎死腹中,‘刑法’也难得诞下。 若无‘犯罪’催生,‘刑法’何以面世。”而“刑法学”更不迁就:“无法无罪,若无 我‘刑法’长相酷似先父,谁人知你‘犯罪’为何许人也。”就在无人难辩其真伪之际 ,又生出一则传闻,出惊世之语:传贝氏当年并非生有一胞二胎,而是一胞三胎。那老 三被取为‘刑事司法学’,意欲出面斡旋。这老三兼有刑法学的健硕之躯体和犯罪学的 精灵之心计,可藉犯罪学之心计,驱策刑法学之强体。只缘世人目力皆被“刑罪之争” 所搅扰,未曾察觉到老三的出世。老三此次出面,想必能了结二位兄长多年之怨隙。

当今学界已经呈现出由“分化”跃进到“综合”的大趋势,其势不可挡。所谓“综合 ”其要义是方法论的综合,而不是研究对象的综合。每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熟学科的 融合都有可能产生一个新的学科。生物学和社会学原本是不搭界的两个学科,在这个学 科整合的时代里,他们正在面临着新的综合。《新的综合》是威尔逊的巨著的书名,他 所创立的《社会生物学》一经问世,便成为把自然科学引入人文科学使得人学研究跃上 一个新阶梯的桥梁。普列高津的热力学第二定律,看似与社会科学风牛马不相及,但是 他提出的耗散结构论,却使得我们找到了理解一个开放的社会系统的钥匙,犯罪学界的 先行者便把这一理论引入到对社会非平衡因素的解析之中。[2]

日本《经济学人》周刊报道了200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美国心理学家卡伊曼(

D.KAHNEMAN),他研究人的行为在不确定条件下的判断。在这个过程中他发现了以心理 学作决策的新经济学理论,被称为“预期理论”。所谓预期理论,就是以实验分析人的 生活在具有不确定性世界的人们,在多种可能性之间做出什么样的选择。卡伊曼利用“ 理性与非理性”概念,探讨面对“风险与成本”所做出的“选择”,由此他建立了“行 为经济学”。作为心理学家卡伊曼并没有想到得经济学奖,但他在治理本学科专业的同 时,先验地顺应了学科发展整合的内在需要,一位心理学家创建了一门经济学的理论, 除了他个人的天份之外,还取决于他看到了跨学科整合所产生出来的学术张力,并取得 了成功。[3]

笔者近年来致力于从国外引进“刑事司法学”这门学科(笔者正在组织撰写《刑事司法 学原理》一书),其用意,一是希望用社会学和犯罪学的方法论为刑事司法添加新的观 察视角,让“人”与“社会”走进司法领域;二是借以调解犯罪学与刑法学的不协调关 系,真正确立二者之间“前犯罪学科”和“犯罪后学科”(储槐植教授语)的基本序列; 三是为处境尴尬的犯罪学谋求新出路,为“急用先学”的刑法学铺设前行的基石。笔者 每思及此,窃以为得计,且兴奋不已。但情势却大出所料,时至今日,呼者嘤嘤,应者 寥寥,各法律院校中法学的霸主地位仍勿庸置疑,这是确立主导学科的优势地位使然。 但是,对非法学学科的排挤,却在这些院校里形成固执的集体无意识。本人久思不得其 解,难道借助社会学等多学科的养料来滋养刑法学有甚么不妥?

然而笔者此意已决,在刑事科学中,即使真的到了离开“法”字就难以立命的关头, 即使任何非法学的学科都难以在这块领域里存活,我们也不妨“以身试法”,一意孤行 ,绝不言败。学科的生命力所在,在于其自身的合理性和解说力,并与现世的局限和环 境的挤迫相抗争。

试论今日犯罪学的定位:看美利坚,犯罪学藉社会学之强势,上至总统委员会,下至 刑事司法执法部门,无不器重。看德国马普研究所,犯罪学与刑法学不分仲伯,各占半 壁江山。在那里犯罪学作为刑事科学的基础已成定论。本人对王牧教授的警语颇有同感 :“如今刑事法学界的学术大家,大都或是涉足于犯罪学,或是对犯罪学的学术地位和 内在潜力予以充分明确的肯定。”即使囿于个人的知识结构所限,未能亲身在犯罪学的 领地里耕耘,至少我们可以向我们的弟子和学生申明这一学科的应有地位。

不论属于哪一法系,刑事司法学均已相对独立于刑法学,成为刑法学与犯罪学之间的 媒介,有如“一桥飞架南北,天堑变通途。”

虽命途多舛,所幸的是,今日是学科整合的时代,是交叉学科辈出的时代。在学科发 展上,任何偏安一隅的念头都是一种懈怠和自利。借用毛泽东的警语——深挖洞:每一 学科首先应当在自身的领地里拓展;高筑墙:专业食槽的浅薄,自然难免在还没有确定 学科边界之前,就已经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了,于是自身的存在(学科属性)就大打折扣 ;广积粮:没有基础学科与相关学科的养分滋润,学科是难以成熟的。在学科发育的过 程中,拒绝相关学科知识的介入就难免成为井中蛙。

近20年来,犯罪学研究中始终让我感怀不已的,是其中洋溢的人文精神和这种精神所 体现出来的人文关怀。没有难以扼止的人文关怀的极端愿望,没有自我拷问灵魂的猛烈 冲动的人,是不会真正钟情于犯罪学的。犯罪学探究的人文关怀精神是直达的,这一点 在刑法学研究中则是间接的。没有犯罪学意义上对人性恶及恶行的关注,就没有作为对 人性恶行的社会反应的刑法学。由于犯罪学多向度地触摸到人性的恶,才使得纠缠于犯 罪陷阱的双向度的人更值得受到来自社会的人文关怀。没有前者的探索成果,刑法就不 会生成赖以立命的精髓:公正、人道与谦抑。换言之,获取这一精髓,不是靠刑法学的 自我完善可以实现的,而是在犯罪学产生之前与之后,人文学界对罪恶与犯罪之源的不 懈求索,才得以获取的。然而,从功名的角度来考量,刑法学的霸权是如此强悍,由犯 罪学家辛勤劳作而获取的大量犯罪问题研究成果,大都被搜入法学家的功劳册中。

诚然,到启蒙主义哲学那个公共食槽里分享美食,无可厚非。但刑事学科的研究序列 所做出的规定是,对于犯罪本源和犯罪原因的追索是犯罪学的功能,如果刑法学家对此 有兴趣,那么,他就是自觉或不自觉地在借助于犯罪学理论范式和工具进行探索。其序 列是先有犯罪哲学,才有刑法哲学,先有犯罪学的人性基础,才会有刑法学的人性基础 。在犯罪学没有建立起自己那个边界鲜明、壁垒高筑的专业槽之前,也是谁都可以伸过 嘴来吃一口的。(笔者注:这一节里多处用到与陈兴良教授的论述相关的语言,但愿不 被陈教授理解为含有任何贬义)。由此可以作出判断,刑法学并不会拒绝犯罪学,因为 刑法学不可能逾越学科研究的序列,也不可能脱离开犯罪学的研究成果而独自发展。因 此,刑法学对犯罪学生存的基本态度,就是吞而并之,犯罪学似乎只有在刑法学的卵翼 下才可存活。华东政法学院犯罪学资深教授夏吉先曾参加过一次刑法学年会,两位年轻 学者毫无掩饰地向他坦言,中国的犯罪学没有单独成立的必要,趁早被刑法收编才是正 理。笔者以为,一门学科属性也就像一个人具有的独立人格。不应当允许在未了解该学 科内涵与功能的情况下就剥夺“人格”。犯罪学应是刑事科学的学科群(不是刑事法学 科群)中的基础学科。我们不能因为吃最后一个包子才消除饥饿感,忘却了在最饥饿的 时刻吃的那第一个包子。

笔者无意把犯罪学的难堪现状归咎于刑法学的人为挤压,这种状况是整体环境中的多 重因素的合力使然。犯罪学走出困境,不在于刑法学高抬贵手、为其松绑,而在于构建 自身独立的方法论体系和理论范式,在于创造出足以影响相关学科的理论张力,建立非 法学理论人才为主体的学术队伍。不做到这三点,犯罪学出头无望。

五、结语

有关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关系论述及此,试引用一段故事以资佐证:

魏文王问名医扁鹊说:“你家兄弟三人,都精于医术,到底哪一位最好呢?”扁鹊答说 :“长兄最好,中兄次之,我最差。”王文再问:“那么为什么你最出名?”扁鹊说: “我长兄治病,是治病于病情发作之前。由于一般人不知道他事先能铲助病因,所以他 的名气无法传出去,只有我们家的人才知道。我中兄治病,是治病于病情初起之时。一 般人以为他只能治轻微的小病,所以他的名气只及于本乡里。而我扁鹊治病,是治病于 病情严重之时。一般人都看到我在经脉上穿针放血,在皮肤上敷药等大手术,所以以为 我的医术高明,名气因此响遍全国。”文王说:“你说的好极啦。”

国际医学界已预言21世纪将是由头痛医头的临床医学向防患于未然的预防医学迈进的 时代。不知犯罪学的命运是否会在新时代中也得到新生?对此,与其拭目以待,不若尝 而试之。

收稿日期:2004-03-03

标签:;  ;  ;  ;  

犯罪学与刑法:刑法话语霸权的终结_刑法学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