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机制浅析_联合国宪章论文

联合国机制浅析_联合国宪章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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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机制”的说法由来已久,是中国联合国研究的时髦“话语”。然而,中国学者似乎未对“联合国机制”的含义予以解释和限定,从而造成“联合国机制”使用颇多但所指模糊的现象。现有文献中的“联合国机制”与英文的“UN Mechanism”相对,多指联合国的运行机制。

联合国作为一个整体性体系(UN System), 拥有该组织体系所共同遵守的原则、规则、规范和决策程序,“联合国机制”的说法是成立的。“联合国机制”与英文的“UN Regimes”相对,指联合国处理国际关系的原则、规则、规范和决策程序,是联合国在国际关系各问题领域的国际机制之抽象与综合。本文探讨联合国机制的目的在于,应用国际机制理论,对联合国各“问题领域”的机制予以描述和分析,从一个全新的视角研究联合国,并以此加深对联合国的认识。

一、联合国与国际机制

联合国的出现是国际机制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标志,即全球化进程发展到这样一种阶段,国际和平与安全、经济与社会发展等事务需要全球管理(Global Governance), 它表明国际机制“制度化水平的提高”。

进入20世纪,国际机制的范围由欧洲扩大到全球,其标志就是国际联盟和联合国的建立。国际联盟是建立世界性和平与安全机制的创新尝试。它是国际机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基本原则、规则和决策程序都代表着当时国际机制的发展水平,当然也体现着时代的局限。尽管国际联盟失败了,但人们建立一个权威性国际组织、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愿望并未熄灭。威尔逊理想主义的火炬为富兰克林·罗斯福传承,成为《联合国宪章》的理论渊源。联合国建立的直接源头是1941年英美签署的《大西洋宪章》。1944年,美苏英中四国共同提出了《关于建立普遍性国际组织的建议案》(The Dunbarton Oaks Proposals)。这是对世界和平与安全领域国际机制的一种总结与发展,它提出了未来国际组织的宗旨、原则、机构和职能等, 基本确定了该机制的本质特征。 1945年2月,美苏英通过了“雅尔塔方案”(The Yalta Formula),确定了安理会的决策程序。1945年4月25日, 联合国制宪会议在旧金山召开,与会代表一致通过了《联合国宪章》。1945年10月24日,《联合国宪章》正式生效,联合国宣告成立。

《联合国宪章》是全球性国际机制成熟的标志。联合国是世界上第一个真正意义的全球性组织,它不仅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为核心目的,还致力于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增进人类福祉,从而在国际机制的发展上树立了一个里程碑。联合国是当时国际机制发展水平的写照:它并不谋求更改现有的秩序,而是改进其运行机制;它追求理想主义原则,但其规则和决策程度又符合当时国际社会的现实;它突出大国的主导地位,强调大国一致原则的重要性,但对大国权力设置了必要的限制;其权力来源于成员国的授权,但作为独立的国际法主体,它在法律上享有一定的权力和行为能力,在实践中享有一定独立行动的权限;联合国本身是一个协调中心,将权限进行划分,从而保证机制上的活力,为国际机制在各问题领域的发展留下了广阔的空间。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原则,以安全机制为核心,联合国在各个问题领域的工作逐步展开,在安全、社会、经济等方面都确立了全球性机制,从而成为有史以来最包罗万象的一般性国际组织。

联合国诞生不久,冷战接踵而至。联合国确立的原则、规则、规范和决策程度被漠视,屡遭违反,联合国机制遭到致命打击。但是,联合国机制在冷战期间发挥着特定的作用,其一,在安全领域,“团结一致共策和平”的决议客观上削弱了大国否决的作用,是国际安全机制的一种发展;联合国创立了维持和平行动,并逐步形成维和机制;联合国机构尤其是秘书长在冲突双方进行斡旋和调解,从而形成联合国特有的危机缓解和解决机制;第三世界崛起并在安理会可以拥有“事实上的集体否决权”,从而完善了安理会的表决机制。其二,社会发展与经济领域不是东、西方对抗的核心领域,联合国机制的作用得以相对发挥。联合国建立和完善了非殖民化机制,推动了国际经济机制的建立和发展。其三,在环境保护、贩毒、恐怖主义等新的全球性问题上,联合国不仅提供了论坛和场所,并且尝试着建立解决问题的机制,使这些问题的解决走向机制化。

冷战结束前后,联合国机制焕发出活力,这种趋势首先在维护和平与安全领域表现出来。在安理会中,五大国促成会外磋商机制;安理会决策机制呈现活力,工作量大幅增加;维和机制有了新的发展。同时,联合国在人权、环境保护等领域的作用更加突出。冷战结束以来,国际局势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国际社会对联合国扮演的角色提出新的要求。

二、联合国机制

冷战结束以来,联合国赖以建立的基本国际格局发生根本变化,联合国机制本身滞后于国际局势的发展,因此导致有人慨叹联合国的衰落。1999年的科索沃危机中,出现美国和北约主导而联合国被抛在一旁的局面,各报刊纷纷传言联合国名存实亡。这一方面反映了联合国表现之差强人意;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人们对联合国机制的认识尚待廊清。

联合国机制以《联合国宪章》为基本指导原则,在实践中形成了相应的规则、规范和决策程度。联合国机制的范围与联合国处理国际关系的领域相联系,是联合国各问题领域机制的抽象与综合。分析联合国机制,应从问题领域的机制着手。

维护和平与安全是联合国的首要职责。在规划联合国蓝图时,奠基者们意识到,国际经济、社会发展等问题关乎人类福址且对于世界和平与安全至关重要,因而将之列入联合国的活动区域。由于联合国重点在于维护和平与安全,不可能组织开展国际经济、社会等所有领域的活动,这些领域也早有相应的国际机制与国际组织,所以联合国承认这些机制与组织的作用,一些国际组织签定协定,将联合国置于协调中心的地位,从而构成了开放性的联合国体系。随着环境恶化、国际恐怖等全球性的凸现,联合国机制明显呈现出“扩张”趋势,最具代表性者莫过于联合国环境保护机制的建立与逐步完善。联合国的活动涉及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最主要体现在和平与安全、经济与社会发展环境保护等问题领域,这些领域的国际机制也基本代表着联合国机制。

Ⅰ、维护和平与安全机制

联合国维持和平与安全主要体现于以下方面:《联合国宪章》与大量决议、宣言、公约等确立了根本原则、规则、规范和特定程序:安理会和大会提供研究和平与安全的论坛;以维和部队、军事观察团、秘书长特使等形式,通过经济制裁、武器禁运、军事措施等手段解决地区冲突;倡导裁军、军控等。联合国大会、安理会和秘书长形成和平与安全领域的决策机制;在控制地区冲突的机制方面,形成联合国秘书长与维和行动的危机处理机制;与此同时,联合国的裁军与军控则形成常规性机制。以上共同构成了联合国的维护和平与安全机制。

1.决策机制

安理会、大会与秘书长构成了联合国维持和平与安全的决策机制。安理会处于联合国维持和平与安全机制的核心。《联合国宪章》将维持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责任授予安理会,安理会“得以调查任何争端或可能引起国际磨擦或惹起争端之任何情势”(第34条),“在任何阶段,得建议适当程度或调整方法”(第36条第一款);安理会有权断定“该项争端或情势之继续存在是否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之维持”(第34条),可以提出必要或合宜这临时办法并“促请当事国遵行”(第41条),它还有权“采取必要之空海陆军行动”(第42条)。在安理会的表决机制中,五大常任理事国拥有否决权。《联合国宪章》授权大会得讲座维持和平与安全的任何问题并向安理会提出建议,“对于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之情势,得提请安理会注意”(第11条);大会对安理会行使监督职能。但对安理会正在审议的任何争端或情势,非经安理会请求,大会“不得提出任何建议”等等。综上所述,在联合国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上,安理会掌握着确立政策、采取措施的决策权;大会拥有广泛的建议权,而秘书长可以主动地判断情势,向安理会提出相关建议。在实践中,往往是大会进行讨论,由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先非正式性磋商,而后在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和秘书长之间磋商中得出某种结论。实际上,大会往往起不到实际作用,而最终的决策权往往被联合国五大常任理事国甚至其中的某些(或某个)国家掌握。在该决策机制中,联合国大会提供建议而安理会作出决定的规定使安理会在有重大政治意义的问题上可以间接控制大会的职能,这显然是机制安排上的弊病。而1950年通过的“团结一致共策和平”决议,扩大了大会权力,又导致大会与安理会权限的模糊。但总体而言,该决策机制基本上有效地维护了国际和平与安全。

2.维和机制

维和行动现在已经成为联合国解决国际冲突最有效的手段。

从历史渊源看,维和行动并无《联合国宪章》规定或其他法律依据,而是填补《联合国宪章》第六章关于调解冲突条款和第七章关于强制行动条款之间空白的“实际办法”。联合国的维和行动实践中形成了一定的原则、准则、规范和决策程序。具体地说,维和行动应由安理会、个别情况下由联合国大会组织建立;应由秘书长指挥;在维持和平行动中应遵循“赞同、中立、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的原则”。联合国维和行动在组建、运作、管理等方面均已走向成熟,但还没有形成一种规范的国际制度,迄今只是联合国解决地区争端所采取的一种手段。从形式看,联合国有两类维和行动,一种是由秘书长直接领导的联合国维和行动(有军事观察团和维持和平部队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由安理会批准、秘书长授权、在西方大国直接参与指挥的维和行动(一般称为多国部队)。从发展历程看,联合国的维和行动经历了两个主要阶段:1988年以前,维和行动主要限于苏美争夺范围之外,基本严格遵循中立、不干涉内政等国际准则。1988年以来,维和行动的功能大大扩展,由“维持和平”发展到“建立和平”(Peace-building)乃至“缔造和平”(Peacemaking)。但是,在和平与安全领域,联合国原本不如地区组织效率高。90年代以来,由区域组织组建的联合国家部队开始活跃,它们也自称“维和部队”,并“接管”了联合国维和机制的部分权限。苏联解体以来,新干涉主义咄咄逼人,人道主义干涉频频付诸行动,借联合国维和之名干涉内政时有发生。维和行动与《联合国宪章》发生冲突:有的联合国干预行动背离了《联合国宪章》的宗旨与原则。联合国的维和机制面临着诸多挑战。我们应该冷静视之,将着眼点放在其基本原则的坚持和未来完善上。

3.裁军与军控机制

裁军与军控关乎国际和平与安全。《联合国宪章》将其处理权限授予安理会、大会和军事参谋团。大会得考虑裁军及军备管制问题并向成员国和(或)安理会提出建议(第11条);安理会应拟定方案以建立军备管制制度(第26条);军事参谋团就军备管制及可能的裁军问题向安理会提供意见和协助(第47条)。联合国的裁军及军控机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建立裁军机构, 形成联合国内的裁军机构体系(联合国裁军事务部、裁军研究所、历届裁军特别联大、裁军审议委员会、日内瓦裁军谈判会议、秘书处裁军事务中心等),发挥联合国的协调作用;(2)组织舆论,发挥国际讲坛的道义作用,广泛开展宣传活动。 联合国自70年代起提出了三个“裁军十年”,召开了三次“裁军特别会议”,通过了大量决议、协议、宣言,形成了强大的舆论力量;(3 )直接指导裁军谈判,推动谈判进程。1978年第一次裁军特别大会召开,确立了联合国在裁军领域的中心地位,开始了联合国为主轴的多边裁军审议和谈判。联合国的裁军谈判会议成为“惟一的多边裁军谈判论坛”。冷战后,联合国构架内的多边裁军活动格外突出,日内瓦裁军谈判会议对禁止生化武器、核裁军、防止核扩散、防止外空竞赛等进一步的审议。但裁军和军控机制有其内在的局限,1998年印巴先后进行核试验、公然违背有关公约,而联合国在此问题上迄今无所作为,就是一个明证。总体而言,当前的国际局势和大国政策对裁军和军控有利,联合国应利用有利时机,完善裁军与军控机制。

联合国维护和平与机制基本维护了和平,但其本身是脆弱的,甚至在原则和规范制定方面都行动不力,如规定“侵犯”的定义竟用了30年。在当前解决国际冲突和维护安全中,联合国将部分权力向有影响的地区组织——北约等组织转移,逐步形成联合国授权、地区组织主导谈判、斡旋,并由当事国参与的共同参与机制。看来,如何完善联合国维护和平与安全机制,使之适应冷战后的国际形势是该机制未来作用发挥的关键,也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Ⅱ、经济与社会发展机制

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是联合国主要宗旨之一。联合国负责处理经济与社会问题的主要机构是大会、经社理事会和秘书处。经社理事会具体负责和协调联合国经社工作,并通过各附属机构开展活动。理事会下设区域经济委员会,致力于本地区问题的研究并就采取行动向有关国家或专门机构提出建议,理事会下设的各常设、特设委员会以及职司委员会从各个方面辅助工作。在大会权力下活动于经社领域的附属机构有:联合国计划开发署、联合国贸发会议、世界粮食计划署、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等。联合国各专门机构(劳工组织、工发组织等)与联合国合作处理经济、社会等领域的事务。以上机构共同构成了联合国的经社系统,关于这些机构职能、活动范围、权限的规定以及这些机构相互关系产生的经社发展领域的原则、规则、规范和决策程序,则构成了联合国的经济与社会发展机制。相比而言,《联合国宪章》可能最重要的进步是“它明确规定了国际经济与社会合作的目标、政策、机构和程序”。联合国是一般性的国际政治组织,所以专门性事务由法律上独立的各专门机构负责,它们本身独立活动,并不隶属经社理事会,这一构思反映了当时人们对联合国缺乏信心。

在经济与社会发展领域,联合国形成了相应的协调机制。其一,审议机能(Deliberative Regime), 即对经济与社会发展领域的问题进行研究,以宣言、决议等形式公布,形成舆论力量;其二,规范制定机制(Normative Regime),即制定经济与社会问题的指导原则、发展战略、 行动纲领等, 从而产生规则与规范;

其三,

立法机制(Legislative Regime),即缔结普遍性公约,将原则、规则、规范和决策程序制度化;其四,发展援助机制(Operative Regime),即通过无偿援助、技术援助等方式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以上机制与经社系统共同构成了联合国经济与社会发展机制的主干。

经济与社会发展问题的实质是南北关系问题。但联合国经济与社会发展机制在南北关系协调不力。该机制还存在如下缺陷:首先,在权力机制上,联合国的经社工作属于大会的管辖范围,而大会只具建议权,缺乏强制力;其次,经社系统庞杂,各机构之间缺乏协调机制;再次,联合国的发展援助机制衰微,发达国家的援助远远低于规定的国民生产总值(GNP)0.7%的目标。联合国对经济与社会发展重视不够,联合国的经济与社会发展机制不健全,联合国的功能只在于将明确存在的问题向各国政府提出政策建议。但是,当前对发展的方向和性质已经取得某种程度的一致,经济与社会发展问题关乎世界的兴旺和未来,冷战后各国重视经济安全,联合国的经济与社会发展机制面临着发展的机遇。

Ⅲ、人权保护机制

联合国就保障人权提出了一整套正式的目标,为国际人权保护机制的建立提供了可能。联合国在人权领域作了大量的努力,制定了一系列旨在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际文件,建立了各种人权机制,确立了各项人权保护措施,形成了人权保护机制。

《联合国宪章》把“促进对于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作为宗旨,并有七处涉及人权问题,构成国际人权保护机制的渊源和核心原则。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从理论上和实践上为联合国的人权活动奠定了基础。50多年来,联合国制定并通过了70多个关于人权的宣言、公约和其他文件,涉及人权保护的方方面面,基本确立了人权保护的原则、规则、规范和措施,成为人权保护机制的理论基础。

《世界人权宣言》所阐述的人权主要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被英国法学家米尔恩批驳为“不是一种经得起理性辩驳的表述”。《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作了修正,使人权概念扩展到集体权利。1968年联合国国际人权会议明确指出,“若不同时享有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则公民及政治权利决无实现之日”。1977年联大通过《关于人权新概念的决议》,重申“对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决无实现之日”。社会、文化权利的执行、增进和保护,应当给予同等的注意与迫切考虑”。此外,联合国提出了发展权、环境权、和平权等新概念,使联合国的人权活动具有了更广泛的意义。

根据《联合国宪章》规定,联合国大会建立了一些负责人权事务的特设机构和附属机构,如反对种族隔离特别委员会、联合国纳米比亚理事会等。此外,联合国难民事务高专办事处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处理特定领域的人权事务;经社理事会设立了人权委员会及其他特设委员会;联合国秘书处设立了人权中心,协助联大、经社理事会处理人权事务;根据一系列人权公约派生出了一些专门机构,它们负责处理各公约缔约国同实施公约有关的事务,并同联大、经社理事会沟通。安理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也在不同程度上关注和促进人权事务。以上所有机构构成了联合国关于人权保护的组织体系。

联合国人权保护的程序基本上是反应性的,即事后处理方式。联合国的人权保护措施以监督和舆论督促为主,但也不乏强制措施的实施。近年来,“人道主义干预”理论的勃兴并付诸实践就是明证。联合国确立了人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准则、规范和决策程序,建立了人权保护机制。可以说,联合国是处理人权的核心,是“适于协调当代人权活动的惟一组织”。但从进入国际领域之日,人权问题就争论时起。从本质上说,人权属于一国内部事务,促进人权需要当事国的积极配合,但无权进行直接干预。联合国人权保护机制本身机构设置重叠,效率低下,导致人权保护不力的现象时有发生。联合国应该以改革的姿态,对该机制本身进行调整。

Ⅳ、环境保护机制

联合国成立之初,环境问题并未列入日程。70年代以来,环境保护与国际和平与安全、经济发展一道成为全人类最重要的三项课题。联合国环境机制的创立与逐步完善,成为联合国机制发展的重要标志。

1972年6月, 联合国召开人类环境会议并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和行动方案,规定了解决环境问题的基本原则,揭开了联合国历史的新篇章。在环境保护机制的设立与完善方面, 联合国作了以下努力:(1)建立协调和管理的组织体系。1973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成立,负责协调各国在环境领域的活动,成为“全球一级负责推进环境保护的核心组织”。联合国还根据形势发展设立了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等,从而健全了管理和协调体系。联合国大会与经社理事会通过决议允许非政府组织参与可持续发展,环境非政府组织与联合国建立了联系机制,共同合作。(2)发起会议,通过宣言与决议。1992年, 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在里约热内卢隆重召开,通过《环境与发展宣言》和《21世纪议程》两个纲领性文件以及《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还签署了《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这是联合国建立全球环境保护协调机制的重要尝试。此外,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与联合国系统各国际组织、各国合作,就特定问题组织研讨会,确立特定领域的环境保护的规则与规范。(3)促进国际环境立法。 联合国制定和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联合国环发宣言》、《世界自然宪章》等为环境保护确立了基本原则、规则、规范。(4)加强环境资金援助机制:1990年, 世界银行、联合国开发署和环境署共同设立了“全球环境基金”(Global Emvironmental Fund),帮助发展中国家解决环境问题,加强环境领域的活动。

通过以上努力,联合国基本建立了相对健全的环境保护机制。但是,该机制在实际运行中困难重重。环境问题属于“低级政治”,严重受制于国际局势;国家是联合国环境保护机制的主要制约角色,主要大国的意图牵制着该机制作用的发挥;联合国资金短缺,各国捐款有限,是制约该机制作用的核心因素;此外,联合国的执行机构远远不足以使环境保护公约化为各国的具体行动。环境问题的重要性早已为世人所认识,但将这种认识转化为完善的机制,尚需时日。

从这些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联合国机制有如下本质性特征:

1.大国主导性。联合国本来就是大国合作与妥协的产物,建立在“大国一致原则”的基础之上。大国因素不仅体现在维护和平与安全领域,在经济与社会发展、人权等领域的作用也非常突出。这种特性更明确地表现在联合国与美国的关系上。从一定意义上来说,联合国是美国全球战略的产物,也是美国赖以实现其全球战略的工具和途径。联合国成长为相对独立的国际关系行为体系,其间离不开美国全球战略的实施、调整及其与美国霸权体系的互动。联合国前秘书长加利曾说,“缺乏美国的实力,联合国就没有力量;而一旦有了美国,联合国将失去独立性。”在可预计的将来,大国尤其美国仍将是制约联合国机制的首要因素。

2.西方规范性。从本源讲,国际机制是西方规范全球扩张的产物。联合国建立本身就是西方国际组织的衍生,西方(尤其美国)是联合国的原则、规则、规范的制定者,决定和安排着决策程序乃至实际运行程序。当前联合国机制的主要原则、规则、规范和决策程序都起源于西方,甚至在联合国职能最新扩展的领域——如环境保护方面,西方仍然是基本机制的制定者和执行者。西方在联合国机制中的主导作用必然使其带着西方规范的特征。

3.协调性。联合国是“一种非中央集权的合作机构”,这种性质决定了联合国的主要功能协调。从严格意义上讲,联合国是各国协调关系的机构,本身权力来源于成员国授权。这种前提决定了联合国机制本质上是协调性而不是决定性的。

4.开放性。作为一个协调性机构,联合国为各国政府和人民提供了宣讲自己主张和见解的论坛。源于该特征,联合国机制本身具有开放性的特征,体现在各个问题领域,联合国机制往往充当监督者、协调者的作用,其本身作用的发挥也有赖相关国家或国际组织的合作。源于该特征,联合国涉及的领域也在扩展,随着全球性问题的增多,其解决更依赖联合国机制。

三、结论

联合国是世界上最具代表性、最有权威性的唯一的政府间国际组织。经过50余年的发展,联合国的独立性大大加强了。冷战之后,国际社会希望加强国际协调,避免局面无序或失控。这为联合国在新时期的存在提供了基础,也为联合国机制提出了新的要求。

但是,联合国机制具有天然的局限:其权力来源于成员国的授权,其成就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大国一致原则能否实现,其财政命脉掌握在成员国尤其是发达国家手中。美国独霸世界的野心严重制约着联合国作用的发挥。而且,联合国机制产生、发展于二战炮火和冷战,联合国必然体现着那个时代的印迹。《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宗旨未实现;联合国在组织结构、运行方式等方面同冷战后的世界经济政治结构不适应;联合国将主要精力和财力投向和平与安全领域,对经济发展要求的反应迟钝,与当前重视经济发展的潮流不符。

冷战的结束导致国际局势的巨大变化。随着相互依赖的不断增加,国际合作的领域拓宽,国际机制的作用增强,“跨国问题的崛起意味着国际机制及其他形式的超国家组织或管理在未来将更有价值。”国际机制成为获致和平与发展的现实思路。联合国机制面临着挑战和机遇。进入后冷战时期,从安全局势上讲,联合国出现不稳定、甚至是脆弱的权力组合,大国对国际危机的处理能力实际下降了,冲突重点转移,加大了联合国维持和平的难度;从经济上讲,世界经济一体化与区域集团化对联合国的经济职能提出新的要求;环境问题与国际和平与安全、经济发展一道成为全人类最重要的三项课题,从而成为联合国机制转变的突出部分;走私、恐怖活动、海洋开发、外层空间利用等全球性问题需要超机构来组织处理,联合国需要建立和健全相应的机制。

首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基本原则规定了联合国的任务、目标、结构、运作等,体现了组织属性和特征,应予坚持,而非殖民化等条款业已过时,应在适宜时期修改。在修宪时机未到时,应发挥其蕴藏的潜力。

其次,我们必须意识到这样一个事实,即“每一个国际组织都源于国家主权的行使,但都构成了对国家主权的削弱”,联合国机制与国家主权的关系应予明确,在国家依然为国际关系核心行为体的今天,维护主权仍然是任何国家的首要抉择,我们在推动联合国机制发挥更大作用的同时,必须尊重所有国家的主权。

再次,现行的国际机制加强了发达国家对世界其他部分的统治,是不公正分配的结果。联合国机制是全球追求平等、民主化的重要途径,但该机制也存在着非民主化的弊端。健全联合国机制,必然在民主化方面有所推进。推动联合国机制的改革,必须以高效、民主、平等、和平与发展并重为目标,使之成为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推动经济与社会发展、加强国际合作与国际协调的重心。

无庸讳言,联合国从未达到其预想的目标和期望,但它确实极大地促进了政治、经济和社会合作。我们有理由期待,未来的联合国将形成一系列协调、控制、干预和合作国际机制,在加强国际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推动经济与社会发展、解决全球性问题等方面继续发挥核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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