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企业税收筹划_合同能源管理论文

基于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企业的税务筹划,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税务论文,节能论文,能源论文,合同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自2011年1月1日起,我国按照《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开始实行节能服务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此外,节能服务企业也可享受节能减排的相关税收优惠,比如对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允许加速折旧和抵扣;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规定;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减征免征的规定等。

本文以一个节能服务企业集团的税务筹划做简单的探讨。

案例背景:市区某企业A是一家节能服务企业,注册资金为500万元,已取得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资质。主要从事建材、化工产业的节能服务工作。服务内容涉及为用能单位提供节能诊断、可行性方案设计、设备安装和调试、运行保障、保养和维护服务、节能量计量、先进的节能设备、验证等。B、C是其旗下的两家子公司。其中,B注册资金为90万元,主要服务对象是化工厂商,未取得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资质。C刚成立不久。

为了筹划计算过程的简便,本文在节税方案的探讨过程中对印花税暂不予考虑。案例中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25%,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计征比率为3%。

一、充分利用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依据:根据财税[2010]110号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企业在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实施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以及“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不低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总额的70%”。

筹划思路:节能服务企业通过变更条件使其享受合同能源管理的优惠政策,并比较是否所有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后税负都会降低。

[案例1]B企业与一家公司(节能用户)签订了一份投资额为1000万元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实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的内容是,自2010年9月1日起,节能服务公司为本项目购买了节能设备,且设备分年购买,并提供安装和调试服务,总投入为650万元,该节能项目从2011年1月1日开始投入运转,双方约定从2011年1月1日到2031年1月1日间的20年中,每年从节能用户节省的电费中分享70%(假定为增值税应税项目),而且每年从该节能用户企业获得10万元的管理费用收入。假设节能用户每年与没有采用该节能服务项目前相比可以节省电费100万元,设备折价期限为20年,残值率为10%。20年到期后,该节能设备所有权归节能用户企业所有。B企业并未取得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中的相关资质。为了计算简便,假设每年购买设备价款相同,每年购买设备价款为50万元。经税务机关核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5%,暂不考虑印花税。

筹划前:B企业自项目开始之日起至2029年税务分析是相同的。2030年由于转让节能设备,税费会有所变化。因此,对2011-2029年和2030年两部分进行税务分析:

营业税:每年B收取10万元管理费属于营业税中“服务业”应税劳务,应纳营业税=10×5%=0.5(万元)

增值税:按节能效益70%的分成应纳增值税,同时应扣除购买节能设备时的进项。2011-2029年缴纳的增值税=100×70%×17%-1000÷20×17%=3.4(万元)。2030年,由于转让节能设备增值税增加,应纳增值税=100×70%×17%-1000÷20×17%+1000×10%×17%=20.4(万元)。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011-2029年缴纳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0.5+3.4)×(7%+3%)=0.39万元。2030年为:(0.5+20.4)×(7%+3%)=2.09(万元)。

企业所得税:2011-2029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70+10-0.5-0.39-1000÷20×(1-10%)]×25%=8.5275(万元)。但根据“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财税[2008]48号),可于2011年起按100万元抵扣企业所得税。2030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1000×10%+70+10-0.5-2.09-1000÷20×(1-10%)]×25%=33.1025(万元)。

各个年度的税费如表1。

筹划方案:调整B的条件,使其满足合同能源管理优惠政策的相关要求。

目前B注册资金为90万元,此项目投入为650万元(占投资总额的65%),因此B企业应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将注册资本调整为100万元,并且在本项目中将资金投入扩大为700万元,即可享受此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假设其他条件B企业均已具备)。

筹划后:

营业税:B企业可免缴营业税。2011年至2030年此项目的应纳营业税为零。

增值税:节能服务公司每年70万元的收入和最后转让节能设备的100万元均免交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该节能服务企业购买节能设备是不能够抵扣进项税额的,即该节能服务企业投入的1000万元是含增值进项税额的。每年平均应纳增值税=1000×17%÷20=8.5(万元)。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每年均为=8.5×(7%+3%)=0.85(万元)

企业所得税:B企业2011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免企业所得税,2013年至2016年按照12.5%缴纳企业所得税。且该节能服务企业购买设备(含增值税)的10%即100万元可以在2011年1月起抵扣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注意:只能够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可以抵扣)。

2014-2016年应纳所得税额:[70+10-8.5-0.85-1000÷20×(1-10%)]×12.5%=3.21(万元)

2017-2029年应纳所得税额:[70+10-8.5-0.85-1000÷20×(1-10%)]×25%6.42(万元)

2030年应纳所得税额:[70+10+1000×10%-8.5-0.85-1000÷20×(1-10%)]×25%=31.4125(万元)

筹划后各个年度的税费如表2。

现将筹划前后税负比较如图1。

图1 筹划效果比较图

经过比较发现,使用税收优惠政策后居然比使用前多缴税。这是因为,税收优惠使增值税免税后,其进项税额便不能抵扣。这样,增值税反而有增无减,而且增值税的增加值大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减少值,导致最终税收总额的增加。

若将本案例中投资总额即设备总额改为200万元。分析如下:

筹划前:

营业税:每年应纳税额=10×5%=0.5(万元)。

增值税:2011-2029年缴纳的增值税=100×70%×17%-200÷20×17%=10.2(万元)。2030年,由于转让节能设备,增值税增加。缴纳增值税税额=100×70%×17%-200÷20×17%+200×10%×17%=13.6(万元)。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011-2029年缴纳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0.5+10.2)×(7%+3%)=1.07(万元)。2030年缴纳税额=(0.5+13.6)×(7%+3%)=1.41(万元)。

企业所得税:2011-2029年抵免前应缴纳企业所得税=[70+10-0.5-1.07-200÷20×(1-10%)]×25%=17.3575(万元)。

2030年应纳税额=[200×10%+70+100.5-1.41-200÷20×(1-10%)]×25%=22.2725(万元)。

列表如表3。

筹划后:

营业税:每年应纳营业税=0万元

增值税:每年应纳增值税=200×17%÷20=1.7(万元)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每年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7×(7%+3%)=0.17(万元)

企业所得税:2014-2016年抵免前应纳所得税额=[70+10-1.7-0.17-200÷20×(1-10%)]×12.5%=8.64125(万元)。2017-2029年为17.2825万元。2030年为22.2825(万元)。

列表如表4。

筹划前后税收总额如图2所示。

图2 筹划效果比较图

可见,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比没有用优惠政策纳税大大减少。分析可知,并不是所有情况下税收优惠政策都会使总税负降低,只有当节能服务企业项目中设备总额不是很大或者营业收入比较高时可运用税收优惠政策。

二、改变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充分享受税收优惠

税收依据:根据财税[2008]48号的相关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

筹划思路:通过延长专用设备的折旧年限,使抵免前应纳所得税为正值,这样就可充分享受抵免优惠。

[案例2]节能服务企业C刚刚成立,属于起步阶段,在为客户合作节能项目的过程中,2011年1月购置了节能服务设备600万元(设备属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列出范围)。设备按六年计提折旧。预计前十年每年扣除折旧前利润总额为100万元。

筹划前:C企业自2011年可以按60(600×10%)万元抵免当年的应纳所得税,抵免期限不得超过2016年。设备按六年折旧,每年折旧额是100万元。C企业2011-2020年应纳所得税额列表如表5。

由表5可以看出,2011-2016年C企业设备折旧额正好抵减扣除折旧前其利润总额,年应纳所得税为零。根据节能设备的优惠政策,C企业购买的节能设备抵免期限为2016年,此时B却未享受一分钱的税收优惠,白白损失掉60万元税收抵免额。

筹划方案:将企业设备按十年折旧。

筹划后:B企业2011-2020年所得税额如表6。

将C企业专用设备折旧年限延长以后,正好在2016年为止将所有的抵免优惠全部享受,没有浪费一分钱抵免税额。比较图3。

图3 筹划前后企业应纳所得税额比较图

两方案比较可知,筹划后比筹划前2017-2020年每年节税15万元。

三、充分利用国家节能减排优惠政策

税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筹划思路:通过设立分公司,反客为主。将身份由提供节能服务的服务者变为主动节能减排的所有者。

[案例3]节能服务企业A与甲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实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甲是一家水泥生产企业,废渣、废气的排放大大污染了周围的环境,引起居民的不满。特邀请A负责设计方案减少其废渣废气的排放。每年支付A企业100万元报酬。

为了分析的简便,不考虑节能服务企业A购买相关节能设备的进项税额、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以及印花税等。

筹划前:由于合同能源管理相关的税收优惠,A每年此项目增值税、营业税为零。企业所得税享受“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即往后1~3年免税,4~6年减半征收,每年缴纳所得税额100×12.5%=12.5(万元)。第六年以后每年缴纳所得税额=100×25%=25(万元)。

筹划方案:A企业投资成立了项目子公司,该子公司利用水泥厂的余热、废气等发电,将所发的电力销售给水泥厂,每年收取的报酬是100万元。经营期满后,将发电站无偿转让给水泥厂。

筹划后:增值税、营业税不变,均为零。根据《目录》规定可知,A企业在享受“三免三减半优惠”的基础上,还享受所得税按90%征收的优惠。即往后1~3年免税,4~6年每年缴纳所得税额=100×12.5%×90%=11.25(万元)。第六年以后每年缴纳所得税额=100×25%×90%=22.5(万元)。

由此可以看出,筹划前后相比,虽然1~3年都是免税,4~6年少纳1.25万元,第6年以后每年少纳2.5万元。但是也应注意的是成立子公司会导致成本的增加,必要时应增加更多的报酬,这时要对利润和纳税额做一个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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