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财产保护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_非公有制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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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正式写入宪法,确认了宪法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最高程度的法律保障和价值确认。这对进一步推动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具有根本性的作用。但是,只有深刻认识宪法意义上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内涵,明确私产保护入宪的经济意义,转变对私产保护的错误观念,完善私有财产保护的相关法律,才能落实宪法层面的私产保护,真正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一、宪法意义上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内涵

公民私有财产权是指公民对其合法财产可以自由拥有、使用、收益或处分,不受政府或他人非法干涉或侵犯的权利。

宪法意义上公民私人财产权具有至上性。这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在权利保护效力上,与通常我们所说的民法上的财产所有权不同,宪法上的公民私有财产权是国家保护的公民权利,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一定意义上,宪法上的私有财产权是公民基本权利的基础和保障。二是在权利对象上,宪法上的私人财产权强调的是人权而不是物权。一个人不因暂时没有民法上的财产权而丧失宪法上取得、占有和使用财产的权利。三是在主体关系上,民法财产权强调的是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通过防范来自其他民事主体的侵犯来保护私有财产权;宪法上的私有财产权强调的是民事主体与国家的关系,通过防范来自国家权力的侵犯来保护私有财产权。宪法财产权的基本功能是给国家行为设定边界,阻止国家权力侵入私人领域。国家对于公民财产权的保护是建设法治国家、保障人权的基础,是促进经济福利和社会效率的不可或缺的工具。

从外延的广泛性来讲,宪法上的公民私有财产权是指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因此,在这次《宪法修正案》中,不是对公民受保护的财产权进行列举,而是明确保护公民的一切合法的私有财产。其内容不仅包括生活资料,还包括生产资料;不仅包括有体动产,还包括无体动产,如债权以及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等。这里要强调的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产所有权和使用权可以分离,如根据《宪法》第10条的规定,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公民个人对土地没有所有权,但是,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公民可以依法取得对土地的使用权。因此,私有财产权既包括公民个人财产的所有权,也包括公民个人合法取得的公共财产的使用权。

保护私人财产权的关键是其合法性。所谓合法财产,一是合法的劳动所得,二是合法的非劳动所得,如利息、股权、债券和股票的收益等。如果一个人的财产是靠贪污、受贿、洗钱、偷盗等违法手段得来的,不但得不到宪法的保护,还将受到法律的追究。这就要求对于私有财产的合法性给予高度重视,有效防止合法性与非法性的混淆,严格制定和执行保护合法私有财产的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公民合法私有财产。

二、私有财产权保护的经济意义

保护私有财产权的经济意义,简言之就是,私有财产权是提高社会生产力促进经济增长的强大推动力。著名经济学家刘易斯说,经济增长要靠人的努力,而除非努力的成果确实属于他们自己或属于他们承认有权占有的人,否则,人们是不会作出努力的。私有财产权制度就能保护这种努力。这是因为私有财产与经济发展和增长的重要因素劳动、自由、效率和信用等方面具有内在联系。

(一)私有财产保护与劳动。私有财产与劳动具有内在的联系。保护私有财产权就是保护经济劳动,保护劳动则必须保护私有财产权,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我们可以从私有财产的两个来源做具体分析。1.保护私有财产权,就是保护合法劳动所得的私有财产,就是直接保护劳动和劳动者。我们知道,物质生产条件与劳动的结合是财富创造的两个必要条件,两者缺一不可。没有劳动就没有财产。而洛克更激进地指出,财产99%是由劳动创造的。此后,古典经济学家斯密和李嘉图也都认为劳动是价值源泉。从这个角度说,保护私有财产就是保护劳动和劳动者,也就是保护生产力发展最重要、最活跃的因素——人。在此意义上,保护私有财产就是保护劳动,保护劳动就必须保护私有财产。2.保护私有财产,就是保护合法的非劳动所得的私有财产,就是保护创造财富的源泉,就是间接保护劳动和劳动者。因为,一方面,财富的创造离不开物质生产条件,而在物质生产条件(资源)稀缺的条件下,生产条件的所有者不能无偿提供它,就必须获得所有权的收益权;另一方面,如果物质生产条件最初就是劳动所得的话,如消费资料的积累,这种所有权的收益权就更具有正当性了。在这种意义上说,保护合法的非劳动所得也是对劳动的保护。就目前人类社会发展阶段而言,劳动还是人们生存的手段,如果没有私有财产保护,就会打击劳动者的积极性,也就否定了劳动者的生存权,就会摧残生产力的发展。当然,也就谈不上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了。西方产业革命和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停滞,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与否。瓦特发明蒸汽机有赖于英国的专利制度及保护私人剩余权的法律保护,它激发了发明者的创造力。古代中国尽管很早就有举世闻名的四大发明,但由于缺少保护私人财产的制度,抑制了人的创造力,也限制了技术的进一步提高,阻碍了生产力发展,导致经济陷于长期停滞之中。因此,技术进步和经济效率源于私有财产权对于劳动主体的激励。

(二)私有财产保护与自由。这里说的自由不是政治上的自由,而是市场经济所要求的自由契约。没有自由契约就没有市场经济。那么,私有财产权与自由契约是什么关系呢?一方面,私有财产权是市场经济和自由契约的基础和内容。马克思指出:“为了使这些物作为商品彼此发生关系,因此一方只有符合另一方的意志,就是说每一方只有通过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为,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可见,他们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就是说,以价值交换为基础的市场经济和自由契约,实际上就是产权的交换。另一方面,自由契约是私有财产权的形式和表现。马克思认为,相互承认对方是所有者,把自己的意志渗透到自己的商品中去的人,通过相互转让而相互占有,实质上是以契约为媒介的,这种具有契约形式的(不管这种契约是不是用法律固定下来的)法的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这种法的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所以,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市场经济,是以交换双方承认对方对其商品的所有及其意志为前提,以双方协商一致的契约为形式,并以等价交换为依据而实现的,其中私有财产权是关键。换言之,没有私有财产权就没有自由契约,也就没有市场经济。

此外,要强调的是,私有财产权为人们进出市场提供了自由。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布坎南认为,私有财产通过提供一种可行的从潜在的剥削性经济关系中退出或避免进入的权利,保护了个人的自由。当然,这种自由还是相对的、形式的。因为,人们在进入市场时,他们的初始条件特别是劳动能力是不同的。但是,从严格意义上说,这种差异正是市场经济运行的条件。如果人们进入市场时没有任何差异,就不存在市场经济的核心竞争了,那也就不存在市场经济了。换言之,市场经济本身就不是完美的,它只是经济系统的一个子系统。由于这个原因,政府就必须尽可能去弥补这种人与人之间的能力差异。义务教育就是其中最重要手段之一。总之,保护私有财产就是保护自由,就是保护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及其经济健康发展。

(三)私有财产保护与效率。一般来说,市场经济中,私有财产与效率具有正相关作用。这是因为:1.私有财产权对人们的经济行为提供了最强硬的约束。在私有产权情况下,人们的经济活动的成本都要由自己承担,财产所有者必然把产量确定在价格与平均成本的最低点上,并使价格等于边际成本,从而获得最大的收益,保证经济效率的提高。私有财产权的硬约束避免了“公地悲剧”,并为未来的利益而节省资源,有利于经济长期可持续发展。所以,德姆塞茨则强调,完整的私人所有权越是持久,其生产率就越高。2.私有财产权为资源的优化配置提供了强烈的动机。私有财产权的排他性使用权、自由转让权,特别是收益独享权,使财产所有者更有动力把资源配置到最有效的用途上去。因此,科斯指出,私有产权明晰,个人会主动地去创造有效的经济安排。柯武刚也指出,私人产权明确,资源往往被用于能产出最高价值产品的地方。私有财产权促使资源优化配置的同时,能有力地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3.私有财产权为降低交易费用提供了有效的动力。科斯认为,由于资源稀缺和交易费用的存在,财产所有者有动力节省成本,降低交易费用,创造出使交易费用尽可能低的组织、规则和制度,如企业制度。无疑,交易费用的降低的另一面就是经济效率的提高。当然,个人配置资源会出现无效率的情况,但是,这种无效率是由私人承担的,由市场机制强制其退出市场,或者强制其强化自身的效率,反而优化了资源配置,保护了效率。

(四)私有财产保护与信用。法律和信用是维持市场有序运行的两个基本机制,但与法律机制相比,信用机制成本低、发挥作用广,是降低交易费用和维护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的重要保障。因此,没有信用机制就没有真正的市场经济,而信用的基础是私有财产权。这是因为,私有财产权提供了人们追求长远利益的稳定预期的内在动力,这种动力激励和约束着财产所有者注重信用,否则就无法进行重复博弈获得长远利益。反之,没有私有财产权,人们就会丧失对长远利益的稳定预期,往往寻求短期利益和一次性博弈,严重破坏信用和市场经济的运行。我们所看到的部分非公有制经济存在的假冒伪劣不讲信用的现象,很大程度是因为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对财产缺乏安全感,没有稳定的预期,也就不可能为建立信用而投资。

总之,私有财产权是信用的基础,明晰的产权是人们追求长远利益的动力,只有追求长远利益的人才会讲信用。孟子说,有恒产者有恒心,反之无恒产者无恒心,也就是“无恒产者无信用”。所以,保护私有财产,是建立和维护信用和良好市场秩序的重要保障。

历史和实践表明,市场经济条件下,私有财产是劳动、自由、效率和信用的基础,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重要保证,促进非公有制发展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就必须保护私有财产。改革开放以来,非公有制经济由体制外进入体制内,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推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可以预期,私有财产的宪法保护将进一步激发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当然,要真正落实私有财产的宪法保护,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还需要转变对私有财产保护的错误观念,完善保护私有财产的相关法律制度。

三、转变有关保护私有财产的错误观念

一直以来,人们认为私有财产是万恶之源,把私有财产特别是私有经济等同于剥削和两极分化,保护私有财产,岂不是走回头路,保护富人的利益、维护剥削和贫富差别吗?历史和实践表明,这种观念是对马克思主义简单和教条的认识,需要我们认真思考,重新认识。

(一)保护私有财产更有利于劳动者。私有财产保护是对合法私有财产的保护,即合法劳动所得和合法的非劳动所得的保护,这不仅有利于富人,更有利于一般劳动者。因为,一方面,对于大多数人来说,他们是以自己的劳动获得生存和发展的财产,特别是20多年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普通劳动者不仅拥有了越来越多的合法劳动所得财产,也拥有了越来越多的合法的非劳动所得财产,如来自储蓄、债券、股票和房产等收益。保护私有财产,显然是对这种现实的反映,是对劳动者保护私有财产呼声的反映,如在城市居民房屋拆迁和农民土地征用等方面存在的侵犯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行为。另一方面,就大多数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来说,他们以自己的劳动和财富为基础获得生存和发展的财产,不仅创业、纳税,还提供了就业,他们的合法私有财产必须得到保护。所以,保护私有财产,不仅是对富人的保护,更是对劳动者的保护。

(二)保护私有财产并不是保护剥削。由于对马克思主义简单和教条的认识,人们把私有财产等同于剥削,认为保护私有财产特别是私有经济就是倒退,就是保护剥削。显然,这是对剥削的片面认识。所谓剥削,是指社会上一部分人或集团凭借他们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无偿地占有另一部分人或集团的剩余劳动或剩余价值。因此,剥削有两个要件:生产资料的占有和剩余价值分配。生产资料私有是剥削的必要条件,但是剥削的要害和关键在于无偿占有,即依靠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无偿占有剩余劳动或者剩余价值,使所有权变成占有权。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是按其贡献参与分配,就是所谓的按生产要素分配,这不是剥削,是合理和必然的。所以,从逻辑上说,私有财产并不是剥削的充分条件,而是必要条件,私有财产可能产生剥削,但并不必然导致剥削。

现实中存在于非公有制经济中的所谓“剥削”并非我们所说的剥削,而是违法行为。这些违法行为主要表现在:1.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或在劳动力价值以下支付工资;2.任意克扣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甚至卷款逃逸;3.生产条件差,不给劳动者提供基本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4.随意削减劳动者的伙食标准;5.任意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并且不支付或不足额支付加班工资;6.大多不给劳动者上社会保险;7.不签订劳动合同,随意解雇劳动者等等。这些“剥削”之所以是违法行为,是因为这些“剥削”是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剥削方式,它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早就属于违法行为了,更是违反了我国的法律。这些“剥削”不仅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利益,而且从长远看也必然危害非公有制经济自身的发展。我们保护的是合法的私有财产,而不是这种违法性的私有财产。

(三)私有财产保护不是导致贫富差别的原因。私有财产与贫富差别有联系,但私有财产是贫富差别的结果而非原因,贫富差别的根本原因在于人们之间的劳动能力差别。这种劳动能力差别在今天实际上是人的知识能力的差别。私有财产的多寡及其贫富差别是知识能力差别的结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能力差别阻碍了人们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必然导致贫富差别甚至两极分化。为此,马克思否定市场经济并且指出,在不存在市场经济的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社会主义社会中,由于人们能力等方面的差别,即使是按劳分配还会导致人们在消费资料上的差别,也就是贫富差别。

那么,能否改变这种能力差别进而缩小贫富差别呢?答案是肯定的。因为人与人之间的天赋能力的差别并不大,从根本上说,搬运夫和哲学家之间的差别要比家犬和猎犬之间的差别小得多。导致人们的劳动能力差别在于后天条件,特别是后天的教育条件差别。人们由于偶然的天赋家庭条件或历史的社会条件而不能享受到大致相同的教育,从而导致劳动能力及其贫富差别,并因市场经济的“马太效应”而强化了这种状况。从逻辑上讲,人不能选择偶然的家庭条件,但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变社会条件为特定社会的人们提供大致相同的教育条件,从根本上改变人与人之间的劳动能力特别是知识能力差别,从而缩小贫富差别。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12年义务教育相比,我国9年义务教育还存在相当大的问题,这无疑影响到贫富差别问题的解决。这需要政府以更大的努力加大对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的投入,并且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实行12年义务教育,从根本上解决人们的劳动能力差别,才能有效缩小贫富差别。

此外,我们还必须从现实出发,积极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和再分配机制,调节社会的贫富差别。社会保障和再分配机制不仅是缩小贫富差别的有效手段,也是保持社会稳定发展的防火墙。

四、完善私有财产的法律保护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公民私有财产权有其明确内涵,保护私有财产对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在转变对私产保护的错误观念的同时,还要完善私有财产保护的相关法律,才能落实宪法层面的私产保护,真正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一)私有财产法律保护的两个层面。我国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法律有宪法和基本法律两个层面。从宪法层面看,1982年到2004年就非公有制问题进行了四次宪法修改,特别是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明确保护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从根本上维护了私有财产的正当性,打消了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心头最大的顾虑,极大地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从基本法律看,1997年到2002年连续出台了《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它们构成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要的基本法律。但是,这些基本法律还不能或没有很好地落实宪法对非公有制经济的保护。

(二)完善私有财产保护的基本法律。完善私有财产保护的基本法律,以下方面:1.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基本法律,如《中小企业促进法》。由于《中小企业促进法》操作性不强,没有提供更多的实质性措施,目前《中小企业促进法》基本上不能发挥作用。另外《刑法》对于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的保护不平等问题,也是需要完善的,如我国刑法关于“侵犯财产罪”的量刑上,对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作了区别对待。2.应当修改的基本法律,如《税法》。实行国民待遇应当统一内外税。目前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15%,而非公有制经济所得税税率是33%。3.需要制定新的基本法,如《反垄断法》。“非公经济36条”出台后,非公有制经济可以进入以前所谓的石油等垄断领域,但是,如果没有《反垄断法》保护,那些存在行政垄断行业,实际上是没有任何制约的,往往可以对弱小方采取各种或明或暗的卡制手段,使之遭遇到所谓的“投资触礁”而无计可施。4.应当尽快出台的最重要的《民法》和《物权法》等基本法律。2002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民法草案,但因为民法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修改制定还需时日。2004年10月22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审议了《物权法》草案。可以预期在《物权法》出台后,特别是《民法》出台后,将会对私人财产权有更为详尽、具体和完善的保护。保护私人财产最根本的是要有完善的法律制度,但关键是落实法律。因此,必须按照“非公有制经济36条”的精神,一方面,要按照宪法修正案规定,加快清理、修订和完善保护合法私有财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另一方面,要严格执行保护合法私有财产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财产,不得非法改变非公有制企业的权属关系。如此,我们才能切实保护合法的私人财产权,激发创造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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