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中判决前财产没收程序分析论文_宦银银

《刑事诉讼法》中判决前财产没收程序分析论文_宦银银

武汉东湖学院文法学院

摘要:《刑事诉讼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于1979年7月由全国人大审议通过,1980年元旦实施。之后与1996年进行了一次修订,2011年进行了第二次修订。最终,新的《刑事诉讼法》于2013年元旦开始实施。原来的《刑事诉讼法》主要关注于犯罪嫌疑人的判决,而对财产方面的规定很少。这造成了在实际司法过程中,对各种贪污及其他犯罪行为惩处力度不足的现象,因而在新的《刑事诉讼法》中,出现了财产没收程序的相关法律法规。本文首先分析了了《刑法》中财产没收制度的分类,并根据制度分类探讨了判决前的财产没收程序问题,最后判决前财产没收程序的立法意义和不同立法方式。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判决前;财产没收程序

一、《刑法》中财产没收制度的分类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有着密切的联系,刑法属于实体法,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在《刑法》的相关规定中,一共规定了两类没收程度,对《刑事诉讼法》的程序执行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依据。

两种没收程序:其一是《刑法》第三章第八节中的财产没收制度,这一制度规定,在判决生效后,法院可依法没收犯罪嫌疑人的部分或全部财产。这种没收制度在一般是在审判程序结束后进行的,且对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来源不进行划分,不管其所得是否合法都进行强制性收缴。其二是特别没收制度,这种财产没收制度基本适用于所有犯罪案件,但没收范围较窄,只限于和范围有关的财产上面。这一制度要求侦查机关在判决之前,就要对嫌疑人的财产进行冻结、扣押和封查等操作,从而为保存犯罪证据提供有利条件,待到判决生效后则可将财务还给被害人。

由上可以看出,无论是哪一种财产没收制度,都需要经历审判程序阶段。而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就是针对犯罪嫌疑人出现逃匿或死亡而无法进入审判阶段而进行的修改,能有效解决案件审理过程中、判决未生效之前,对犯罪嫌疑人的非法财产没收。这也就是《刑事诉讼法》中判决前财产没收程序的主要内容之一。

二、《刑事诉讼法》中判决前财产没收程序的立法意义

首先,我国原油的法律体系中,对犯罪嫌疑人的死亡或逃匿情况下的财产处分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这就造成出现上述情况的无法可依,甚至让部分犯罪分子趁机钻了法律的漏洞。因此,在《刑事诉讼法》中引入判决前财产没收程序,对强化法制建设和打击犯罪有着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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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在日常的案件处理中,不少贪污受贿的犯罪嫌疑人会通过自杀或潜逃的方式来逃避刑事责任。原有的法律体系中,缺乏对此类情况的审判程序。犯罪嫌疑人的自杀或潜逃,不仅阻碍了法院对其财产的强行追缴工作,还大大加深了办理侦破案件的难度,使得与案件相关的获益者接受到嫌疑人的大量赃物和账款。在《刑事诉讼法》中引入判决前财产没收程序,对上述情况也能起到很好的威慑作用,有利于提高对此类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再次,在实际的金融活动中,不少非法组织为了转移财产和融资需要,时常会作出一些洗黑钱的犯罪行为。原有的法律体系中,虽然《反洗钱法》对相关的洗钱活动能够够进行打击,也为相关机构提供了临时冻结账户2天的权利。但是,由于审判过程中判决前财产没收程序的缺失,相关部门缺乏处理冻结财产的权利,造成了对相关反洗黑钱打击力度不足的问题。

三、《刑事诉讼法》中判决前财产没收程序的立法方式分析

判决前财产没收程序的立法符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的相关规定。《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有条款明确指出:在犯罪嫌疑人潜逃或死亡引起的缺席问题,可在未经法院审理定罪的情况下,对嫌疑人的财产予以没收。包括中国在内的很多国家都加入到了这一公约之中,因此,各国也在这一公约的要求之下建立了不同的判决前财产没收程序。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3.1民事没收方式

采用这一立法方式的国家主要包括美国、英国及澳大利亚等。这一立法方式规定,在审判生效前,可对与犯罪相关财产及财物进行强制性的处置。在这些国家的民事没收中,只有有一定的证据,就能依法对财产进行扣押,而财产拥有者需要证明财产与犯罪无关,并例举优势证据,才能终止这一财产扣押程序。这种情况下对公诉发的标准较低,因此对打击洗黑钱等犯罪行为,具有强大的震慑作用。

3.2刑事没收方式

采用这一没收方式的国家主要包括中国、德国、意大利和法国等。这些国家在犯罪嫌疑人缺席的情况下,一般采取直接审判的方式进行。没有经过审判不能对犯罪嫌疑人的财产进行处置,只能进行冻结操作。特殊情况下能采取保安处分。在这一没收方式中,诉讼程序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主观诉讼程序,主观诉讼程序对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没收需要与有罪判决同步进行;其次是客观诉讼程序,客观诉讼程序中的保安处分,可直接进行判决而无需先经过刑事诉讼程序,但也同时不能执行有罪判决的条款。

3.3单独立法方式

这类没收立法方式,被以新加坡为代表的部分国家所采用。这些国家,在法律中专门规定了“对潜逃者的适用”的法律条款,并对开始介入调查、刑事诉讼、判决诉讼之前等不同阶段,都订立了专门的法律法规。因此,无论相关的犯罪嫌疑人出现潜逃或者死亡,相关的财产没收程序也能依法由死者代理人来完成。

结束语:

综上所述,新的《刑事诉讼法》中所加入的判决前财产没收程序,能有效处置因犯罪嫌疑人潜逃或死亡而造成的无法出庭的问题,能够有效确保在这一情况下的正常审判工作,并对嫌疑人的违法所得予以冻结、没收及处置。对打击贪污受贿、洗黑钱、以及恐怖组织的金融犯罪行为具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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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周晓永. 检察机关适用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的思考[J]. 人民检察,2013,(06):10-14.

论文作者:宦银银

论文发表刊物:《文化研究》2017年1月

论文发表时间:20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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