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加强和改进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领导_法律论文

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加强和改进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领导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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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提出:“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我党的政治报告中第一次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基本目标和基本政策,并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郑重地提出来,这是我党总结历史正反面经验,为保证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发展的一项重大决策,标志着党的执政方式有了重大进步。

如何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党的执政方式的改变,不仅仅是个理论问题,而且是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问题。笔者认为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党的执政方式的改变,最重要的是要加强和改善党对国家权力机关的领导,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作用,使党的领导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国家形式统一起来。

一、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是党的执政方式的重大改变

1、计划经济体制转化为市场经济体制是依法治国的物质基础和前提条件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们国家主要依靠超经济的行政权力,即行政命令、行政手段来管理和推动经济。可以说计划经济是一种权力经济,在这个时期行政命令的权威高于法律权威,因而也不存在全面法治的必然性和可能性。市场经济遵循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它要求市场经济主体平等、自主和调整市场经济主体行为规则具备准确性、公开性和稳定性,它也必然地要求法律有至上的权威,要求法治。所以说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这是为世界经济的实践所证明了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内在本能地要求历行法治,运用法律来规范和引导市场,把市场经济纳入法制轨道。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使计划经济体制已逐步转化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济基础的变化,必须要求作为上层建筑核心部分的国家政治体制相应变化,同时也为依法治国创造了物质基础和前提条件。

2、从注重党的形式转化为注重以国家形式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必然之举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党所处的社会环境,所面临的历史任务已经并还将发生很大变化。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举邓小平理论旗帜,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自觉准确地把握住这一历史性转变,高瞻远瞩地确立了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和奋斗目标,这实在是高明之举。实施依法治国,是一项复杂艰巨的历史性任务,要求我们不仅要继续坚定地坚持党的领导,而且更急迫地需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改进和完善党的领导。

党对国家的领导,是党的性质决定的,是历史的必然选择。没有共产党就没有社会主义中国,党是工人阶级和全体人民的忠实代表,这已为历史反复证明。作为执政党,在国家生活中处于领导核心地位,这是要始终坚持,不能动摇的基本原则。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在党的领导下,通过国家政权管理国家,国家政权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必不可少的组织形式。党与国家政权的关系是密不可分,有机统一的。当代中国,党和国家政权都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都代表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有着共同的阶级本质和总目标。在根本利益、根本目标一致性的基础上,党和国家政权又有由各自内在特性和社会功能所决定的差异,主要是党与国家政权是两个不同职能的社会权力组织,二者行使权力的范围、方式不尽相同。国家政权是党领导人民建立的,没有党的领导国家政权就不能巩固和发展。党作为执政党必须通过领导国家政权来确立自己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实现自己的历史使命。但是,党的这种领导不应是对国家政权机关具体工作的直接指挥和管理,而应是通过党的正确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依靠党的权威,通过党员参政,依照法定程序使党执掌国家政权来实现。所以,离开了国家政权这种形式,党也无法实现自己的历史使命。这一点也为现代国际政治所证明。“政党政治”是现代国家普遍采用的政治原则,政党以国家政权形式来治理社会,作为实现自己纲领的有效途径。离开对国家政权议会、政府的控制,执政党的地位也就丧失了。对此,我们除了摒弃西方议会制度的资产阶级本质外,也应借鉴它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党和国家政权有着共同的基础,在根本利益、根本目标上是完全一致的,但又存在着具体职能上的差异,这种关系是必须在实践中处理好的,否则势必妨碍依法治国的实施,妨碍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健康发展。

讲依法治国,就必须“依法”,一是依照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二是依靠按照宪法法律建立起来的国家政权形式;三是依据国家政权机关运作的法定程序、规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党作为执政党有无法治信念和依法治国的意志,能否自觉地在法律范围内活动,是实现法治的决定因素。江泽民同志深刻地指出:“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又自觉地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严格依法办事,依法管理国家,这对实现全党全国人民意志统一,对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中央的权威是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党依法管理国家,依法执政,最重要一条就是要正确处理党和国家政权的关系,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方略,即党应依照宪法、法律和法定程序、规则,通过按照宪法建立的国家政权的形式管理国家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这就要求把党的执政方式由传统的“人治”转换到“法治”上来;由主要依政策转变到依法上来;由注重党的形式转变到注重国家形式上来。

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是实施依法治国最重要的国家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党领导人民建立起来,并经实践证明,适合我国国情,得到人民拥护,具有强大生命力的政权组织形式。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最高权力机关的法律地位和履行立法、决定重大事项、监督国家执法机关、任免国家工作人员的重大职权,在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国家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实行合理分工。从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宪法规定中可看到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国家政权体系中居于中心的全权的地位,并凸显出优越性。

1、民主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选举生产的方式和至高的职权充分体现了人民民主。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符合最广大人民利益,这是由我党和国家根本性质所决定的,是社会主义的本质所要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从根本上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和主人翁地位,使民主的目的和手段一致,民主的内容和形式一致,民主的原则的实践一致,使社会主义民主成为名副其实的民主。

2、合法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选举产生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并依法独立行使立法、决定、监督和任免等职权,这种由宪法、法律确立的正统地位和赋予的权力代表了人民的意志,得到人民普遍认同和拥护,对亿万人民群众具有巨大的凝聚力和影响力。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作为国家行为,具有普遍强制实施的能力和权威。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其所产生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行使权力具有合法的最高层次的监督制约权力,这是为其它任何机关、社会团体、个人所不具有的。

3、合理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既有高度的权力又能集中合理意见处理国家事务。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位和权力使其不受本行政区域内其它任何国家机关的制约,也不允许同级其它任何国家机关与它保持权力均衡。它们之间不是平起平座,各自分立,平等分权的关系,而是产生与被产生、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从而使我国的行政、审判、检察机关不脱离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不违背人民代表大会的意志活动。这从根本上保证了人民作为国家主人的权力和地位,同时保证了国家政权机关协调统一,高效合理地运作。

由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性质、地位、作用和基本特点使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制度同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制度相比不仅有着本质的区别,而且有着不可比拟的优越性。资本主义国家实行的“三权分立”政治制度,是由资本主义社会的本质决定的,它造成资产阶级内部各集团派别经济吵架,互相牵扯。所以邓小平同志讲:“我们不搞‘三权分立’、‘两院制’,我们实行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这最符合中国实际”,“在政治体制改革方面,有一点可以肯定,就是我们要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不是美国式的‘三权鼎立’制度”。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上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在社会主义历史阶段,“党对国家生活的领导,最本质的内容,就是组织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坚持人民当家作主,二者在根本上是完全一致的。实施依法治国,一方面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另一方面又必须发扬人民民主,严格依法办事,两方面决不能分离。虽然国家政权体系中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府、法院、检察院都是依法治国缺一不可的国家形式,但人大及其常委会既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中心部分,又在国家政权体系中居于中心全权地位,具有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作用和至高的法律地位,当然地应成为实施依法治国最重要的国家形式。

实施依法治国是党的执政方式重大转变,也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和重要途径。要实现这种转变,最恰当的举措应是切实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把党对国家政权机关领导着力的重心放在人大及其常委会上,使党作为领导核心包容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成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灵魂。党的执政地位通过运作人大及其常委会这种国家形式,使其充分行使职权来实现。党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来执掌国家权力,把党有关国家重大事务的主张经过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律、法规、决议、决定交“一府二院”执行、实施,使党的主张在国家政权机关中贯彻的途径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法定的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地位、作用和权力配置的关系契合;把党对国家政权机关的监督经过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职权的运作变为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强制力量来加以实施,使党的监督的实施途径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法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对权力机关负责,受其监督的关系契合。如此,党的领导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国家形式应统一起来,这既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题中之义,也是党对国家权力机关,对整个国家政权机关实施政治领导的最佳形式;这既符合宪法理论的逻辑性,又具有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现实性。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邓小平同志要求的:“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坚持党的领导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从根本上法律上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保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来目标的实现。

三、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关键

我们党历来重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设,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围绕经济建设中心,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取得显著的成绩,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也越来越高。但是应看到由于历史和现实、主观和客观的种种原因,特别是现行政治体制对国家政权机关的权力配置的缺陷,使得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权威不够,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的巨大能量和优势还远没发挥出来。这种状况和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和目标很不协调。坚持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的精神,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党的执政方式的转变,就要坚持和改善党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把党对国家政权机关领导着力的重心放在人大及其常委会上,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国家生活中的作用,这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关键。我们应在总结党执政的实践经验基础上,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结合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和政治体制的现实,认真进行理论研究,探索如何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的问题。就此问题笔者提出如下看法:

1、要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特别是要深刻领会和把握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论述和党的十五大关于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精神,深化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性质、地位、作用和实施依法国的重要意义的认识,把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提高到坚持和维护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升党的执政水平,建设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实现党的历史使命的高度来认识。切实增强执政党的依法治国意识和责任感、使命感,努力学习和掌握运用国家权力机关这种国家形式执政的本领和法律手段,自觉扎实地推进依法治国。

2、切实地加强党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党组的领导,通过加大对国家权力机关党组的领导的力度来直接实现党对国家的领导和执政。对国家生活中的重大事项,凡属国家权力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党委决定后应交人大党组贯彻执行,由人大党组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形式,即用法律、法规、决定、决议,法律监督、工作监督,选举任免等法律手段加以实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切重要活动都必须由人大党组请示党委并得到同意后进行。并且在实际工作中不宜再采取党委直接指挥政府或党委和政府共同发文件来指挥工作的形式,而应该运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定形式和程序去推动监督政府依法开展工作,使依照法律,依靠法定国家形式治理国家落到实处。

3、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必须在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中保持多数的优势,以确保体现党的意志的各种立法、决议、决定及由政府议案具体化了的党的方针政策顺利获得法律权威性,变成国家的正确决策,得以有力的实施。这是使党在权力机关的领导地位得到巩固的重要之举。为达到此目的,党安排进入权力机关的党员,就必须彻底改变以往过多以照顾或“二线班子”性质安排的作法。要优化在人大及其常委会中党员的群体结构,必须选派那些具有较强的党性的,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并具有相当的专业知识经验和参政议政能力的人,特别应该将那些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领导干部放到人大常委会的岗位上,通过实践熟悉法律程序和国家政权运作方式,使其具有较强法律素质和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的能力,俟成熟时方选拨到政府部门任职,作到先当“议员”,后当“官员”。同时,要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党员的组织纪律性,制定国家权力机关中党员的政治活动准则,对脱离党的领导,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党的领导机关有权追究并作出党内组织处理,使其丧失政治身份,必要时通过法律程序,消除其代表身份,以维护党的领导和党的纪律,确保人大及其常委会中党员队伍的高素质和执政效力。

4、加强和调整党在国家政权机关内部的力量配置。目前多数地方行政机关首长一般是同级党委副书记,法检两院实际上受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领导,而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负责人一般只列席同级党委会,在同级党委中的地位低于行政首长。加强党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至关重要的一条就是尽可能地安排党的书记、常委任同级人大常委会主任或组成人员,使其既有党内职务,又有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身份,且党内地位高于“一府两院”的首长,从党内权力配置上确保能顺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各国家机关之间地位和关系,从组织上既保证党对国家权力机关的领导,又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党的领导下能充分行使职权。另外,这样做还可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优势,使党委领导同志更便于掌握民意,了解社情,从人民代表中吸取有利于党制定政策的意见建议。

5、人大及其常委会人事任免权是重要的国家权力,更是共产党领导权力和执政地位的重要体现。为保证党推荐的国家工作人员获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任命通过,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工作机构的领导也是非常重要的。应将党的组织部门的领导人安排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兼任人大常委会负责选举任免的工作机构负责人。这样做,一方面能准确及时地向常委会组成人员阐明党委对所推荐任职干部的安排意图,通报党委组织部门的情况,并以自身的法律地位和身份开展工作;另一方面能顺畅地沟通与常委会组成人员间的联系,实事求是,迅速地将各种意见和信息反馈到党委,便于党委明了情况,正确决策。采用这种方式避免将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任免干部仅作为履行手续的过程,有利于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保证党委人事安排总格局的实现,也有利于党委注重民意和把握“群众公认”的条件,保证党委提出的干部安排意图的依法办理。

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的重要性已是无可置疑的,但是在实践中如何推进却有许多的理论和现实的问题需要解决。相信只要我们坚定地按照党的十五大指引的方向,在党的领导下,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态度,勇于实践,大胆探索,不断改革创新,扎实工作,一定能够取得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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