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审计调查实施方法研究_专项审计论文

专项审计调查实施方法研究_专项审计论文

专项审计调查实施办法的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实施办法论文,专项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根据国务院领导关于要尽快实现审计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指示精神,国家审计署结合我国审计工作实际,于1996年初制定了审计工作规范化建设规划方案。根据这个规划方案,南京审计学院课题组承担了《审计机关专项审计调查实施办法》研究课题,现拟对这一课题研究的有关问题作一系统论述,以求教于审计学界和审计部门的同仁。

一、研究专项审计调查实施办法的意义

审计机关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是《审计法》赋予各级审计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审计机关在以往的专项审计调查中,由于缺少统一规范,审计调查人员在实际工作中感到难度很大。另一方面,有些被调查地区、部门、单位由于对《审计法》学习不够深入,因而对专项审计调查的意义认识不清,再加上审计机关本身实施专项审计调查的行为不规范,所以势必影响专项审计调查工作的开展。因此,很有必要由国家审计署制定统一的专项审计调查实施办法,作为审计机关在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这不仅可以使《审计法》关于专项审计调查的规定具体化,而且有利于规范审计机关的专项审计调查工作,避免审计人员在实施专项审计调查时的随意性,给专项审计调查工作带来不良影响。另外,制定出统一的专项审计调查实施办法,也使被调查的地区、部门、单位做到心中有数,可以具体了解专项审计调查的依据、目的、原则、对象、内容、程序、方式和方法等,有利于这些地区、部门、单位配合审计机关做好专项审计调查工作。

制定统一的专项审计调查实施办法,对于各级政府根据专项审计调查结果作出正确的经济决策,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专项审计调查都是针对财政经济运行中出现的带有普遍性、典型性的问题进行调查,调查结果要提供给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作为决策参考。规范专项审计调查行为,有利于提高专项审计调查质量,从而保证各级政府财政经济决策的正确性。

二、专项审计调查的含义

什么是专项审计调查,如何对专项审计调查概念下一个科学、严密、规范的定义,这是首先必须解决的问题。《审计法》第二十七条指出:“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这是我们对专项审计调查下定义的重要法律依据。据此,我们对专项审计调查的定义作如下表述:“专项审计调查是审计机关依法运用审计手段,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的专门调查,是一项特种形式的审计活动。”我们认为,这个表述基本上涵盖了专项审计调采这一概念的内涵,正确界定了专项审计调查与审计活动的关系,因而这个表述是比较妥贴的。

三、专项审计调查的目标和原则

(一)专项审计调查的目标,应当有利于宏观调控和加强审计监督,为各级政府及时了解、掌握经济运行信息,作出正确决策服务。由于专项审计调查事项都是直接涉及需要由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加强审计监督的经济活动事项,因而通过有针对性的深入调查,可以帮助各级政府及时了解有关情况,掌握经济运行信息,从而做出正确决策。因此,审计机关开展专项审计调查,应紧紧围绕这个目标,为各级政府服务,当好政府进行经济决策的参谋。

(二)专项审计调查应遵循以下原则:

1、独立性原则。所谓独立性原则包括两层含义:(1)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调查,不受任何部门、单位干涉,其调查者的身份和调查行为受法律保护;(2)从事专项审计调查的工作人员必须是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应以独立身份开展专项审计调查工作,其调查活动对所属的审计机关负责。

2、依法调查原则。审计人员开展专项审计调查,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超越权限和职责范围去调查了解与调查事项无关的事项,以避免发生“不良行政行为”,保证专项审计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3、客观性原则。审计人员在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时,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如实反映调查事项的真实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分析、评价,作出符合事实的结论。只有做到客观、公正,才能帮助各级政府切实掌握所管辖地区的财政经济状况,充分了解本地区财政经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到心中有数,以便做出正确决策。另外,只有做到客观、公正,才能帮助被调查地区、部门、单位向上级部门和政府真实反映它们的情况,特别是反映它们在财政经济工作和与其有关的经济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存在的矛盾。

四、专项审计调查的对象和内容

(一)专项审计调查的对象。根据《审计法》的有关规定,专项审计调查的对象应当是一个地区、一个系统、一个行业或若干个单位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也就是说,凡是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事项,都属于专项审计调查的对象。

专项审计调查的结论应当反映被调查对象的主要情况和共性问题,以利于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出报告。这就要求专项审计调查人员在调查中能够掌握被调查地区、部门、单位的主要情况,善于分析并能找出其存在的共性问题,供政府、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决策时参考。

(二)专项审计调查的内容,应当根据专项审计调查的对象以及审计管理体制来确定。具体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的执行情况。这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如果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得不到正确执行,就会影响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因而,专项审计调查应当把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的执行情况作为专项审计调查的一项主要内容。

2、重点行业生产经营情况或者重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情况。重点行业对于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源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就一个地区来说,重点行业生产经营状况如何,对该地区经济发展和财源建设的影响很大。把重点行业生产经营情况作为专项审计调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可以帮助政府和上级部门及时了解和掌握重点行业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以便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不断促进本地区的经济发展,不断加大财源建设力度,巩固重点行业的支柱财源地位。重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情况,涉及到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安排的一些重点项目,其资金分配是否合理,资金使用效益如何,对财政影响很大。因为一方面一部分财政资金被安排用于重点项目,财政负担加重;另一方面这部分财政资金投入后,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如何,对今后经济发展和公共事业建设影响极大。如果效益太差,甚至无效益,就会造成新的浪费,愈发加剧财政收支矛盾。过去曾发生过的这方面的惨痛教训,应该记取。

3、审计机关或者其他部门揭示的有待进一步深入调查的重要问题。《审计法》赋于审计机关多项审计监督职责,涉及经济领域的许多方面。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会发现经济领域各种类型的问题,有的问题很重要,或具有典型意义,需要进一步深入调查了解,但不可能在短短的审计期间内解决。这样就必须作为专项审计调查项目,通过开展专项审计调查来解决。其他经济管理部门在各自的经济管理工作中发现的某些重要问题,如果属于审计监督的范围,也应作为专项审计调查的内容,以帮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经济管理。

4、审计机关选定的专门事项。审计机关根据审计工作开展情况,结合现阶段经济工作中心任务,选定某些具有典型意义或普遍意义的事项,作为专项审计调查的内容。

5、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调查事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根据经济工作需要和审计工作需要,确定某些调查事项,交审计机关开展专项审计调查。这些交办的调查事项,也是专项审计调查的重要内容。

五、专项审计调查的组织体系和程序

(一)审计机关开展专项审计调查工作,应当建立完善的组织体系,以保证专项审计调查工作的顺利实施。

首先,应当从思想认识上明确,专项审计调查与项目审计同属审计机关的重要常规性工作。因而审计机关应当将专项审计调查与审计项目一并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认真付诸实施。为了保证专项审计调查工作的正常开展,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专项审计调查工作负有督促、指导和检查的职责。这样一方面可以起到督导作用,另一方面也可以及时了解情况,帮助下级审计机关解决专项审计调查中遇到的问题,支持下级审计机关的工作。

其次,审计机关实施专项审计调查,应当成立专项审计调查组,由组长一名和组员若干名组成。专项审计调查组对派出的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专项审计调查组成员的组成,应根据调查项目需要,选用工作能力强、有专长、精悍的专业审计骨干力量。专项审计调查组成立后,应当制定较详细的审计调查方案,调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专项审计调查的目的、内容、范围、时间、方法、人员分工和调查提纲,以保证专项审计调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二)专项审计调查的程序,不同于一般的审计程序,相对来说可以简化。审计机关办理专项审计调查,可以使用电话通知或书面通知等简便方式提前通知被调查对象。专项审计调查组到达被调查的地区、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时,应当出示调查通知书或介绍信。被调查地区、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调查组提出的要求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审计调查工作。

专项审计调查工作结束后,审计调查组应写出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所反映的情况应客观、真实,既要有总体情况,又要有典型事例。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一般应由标题、前言、主体、结尾四部分构成。必要时,可增加附录部分。语言应力求做到准确、简洁、朴实。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的内容一般包括:(1)专项审计调查项目说明;(2)被调查事项的基本情况;(3)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4)调查结论和改进建议;(5)其他应当说明的内容。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可以不征求被调查对象的意见。审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是否向被调查对象通知审计调查结果。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完成后应及时报告本级审计机关。本级审计机关根据调查事项立项的性质和调查的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

审计机关对办理的专项审计调查事项,应当建立专项审计调查档案,按有关规定管理。做好专项审计调查档案管理工作,对于系统掌握有关情况,总结经验,摸索审计监督规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六、专项审计调查的方式和方法

(一)专项审计调查的方式。根据各级审计机关多年来在专项审计调查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经验,可以把专项审计调查方式归纳为以下三种:

1、根据实际需要,专门实施审计调查,形成专项审计调查报告。采取这种调查方式,如果在专项审计调查中发现被调查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当按照《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审计程序进行审计后,依法处理、处罚。要注意不能以专项审计调查行为替代项目审计行为。

2、以审计项目的实施作为专项审计调查工作的基础,通过审计,将审计报告中反映的有关情况进行综合汇总,形成专项审计调查报告。这种方式将专项审计调查与项目审计有机结合起来,能够起到互补作用,既有利于提高项目审计质量,又有利于深入了解有关情况。

3、由上级审计机关确定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下级审计机关围绕该项目安排专项审计调查,并将调查结果逐级汇总报告上级审计机关。对于这种方式,要注意按照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按期保质完成专项审计调查任务。

对于以上三种专项审计调查方式,审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灵活加以选择。

(二)专项审计调查的方法。专项审计调查组在实施专项审计调查时,一般说来,可以采取普遍调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抽样调查等方法。具体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观察、个别走访、函询调查表及其他适宜的审计方法进行。

专项审计调查组在开展专项审计调查中,应当深入实际,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取得证明材料。在收集证明材料时,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防止主观臆断,以保证证明材料的客观性。对收集的证明材料,应当逐一进行分析判断、取舍,以保证证明材料的相关性。所收集的证明材料,应能够足以证明所调查事实真相,以保证证明材料的充分性。另外,在收集证明材料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保证证明材料的合法性。在收集证明材料过程中,最好按照“前宽后选”原则进行,即前面收集证明材料阶段,可以把收集面放宽一些,到最后再根据需要进行筛选,择取最重要的证明材料。这样做可以避免前面收集的证明材料少,而到后来再匆忙去补充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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