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化效应与生殖性别偏好_性别比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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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世纪70年代初开始,中国构建并实行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计划生育政策,在短短的20多年内有效控制了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在这一人口战略实施过程中,“多子多福”的传统生育数量观已逐步被少生优育的生育观念所取代,但由于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中国人的生育性别选择偏好却在相当程度上得到了强化。因此,我们必须重新思考在通过人口数量控制来缓解经济增长中巨大的就业压力和资源环境压力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调整和优化中国已经实施多年的人口发展战略,变以人口数量控制为重点的人口战略为以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和继续稳定低生育水平为重点的人口战略,实现人口政策上的“数本位”向“人本位”的转变。

一、中国人口社会构成与出生性别比面临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人口战略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人均受教育水平、人均寿命等都得到了较大程度的提高。但从发展的观点来看,在全社会人口构成和素质方面仍然存在着不容忽视的六大问题:(1)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严重。2000 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表明,中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已经高达116.9,超出国际公认正常范围约10个百分点(张翼,2002)。全国有5个省份的出生人口性别比超过了130(中国人口网,2005)。就全国而言,农村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21.7,乡镇为119.9,城市为114.2。(2)出生缺陷儿童比例偏高。根据卫生部数据显示,出生缺陷在中国的发生率至少在4%到5%以上,在每年2000万新生人口中,发生的出生缺陷至少有80万到100万。中国每年因出生缺陷造成的直接损失达8亿元人民币,支付出生缺陷和残疾的医疗费用需150亿元人民币(新华网,2005)。(3)大都市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空巢”家庭的比例大增。目前,中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到1.34亿,占总人口的10%以上;8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1300万。从1980~1999年,在不到20年的时间里,中国人口年龄结构就基本完成了从成年型向老年型的转变,而英国完成这一过程大约用了80年,瑞典用了40年。发达国家在进入老年型社会时,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一般在5000~10000美元左右,而中国目前尚不足1000美元,是个典型的“未富先老”国家。(4)非家庭型人口流动造成大量留守儿童。目前全国有1.5亿流动人口,其中相当一部分是非家庭型流动,子女留在流出地,形成大量的留守儿童,这些留守儿童健康成长与教育等都面临着诸多问题。(5)家庭型人口流动带来庞大的边缘化城市民工子弟。(6)艾滋病等疾病的蔓延造成人口安全问题严峻。艾滋病的传播正处于高危人群向一般人群转移、以输血和吸毒为主转向以性传播为主的阶段,病毒携带者每年以30%的速度在上升病毒携带者每年以30%的速度在上升出处。

在这六大问题当中,出生性别比偏高问题最为严重。根据国际上长期观察的结果,在无人为干扰胎儿性别的前提下,出生人口性别比比较稳定,一般在102~107之间。中国在20世纪50~70年代出生婴儿性别比基本处于正常状态,80年代以来,出生人口性别比明显升高,1953年出生性别比为104.90,1964年为104.25,1968年为108.93,1970年为106.42,1975年为106.54,1980年为107.11,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出生性别比为108.5,1987年1%人口抽样调查为110.9,1990 年第四次人口普查为111.3,1995年1%抽样调查为115.6,到2000 年第五次人口普查时上升为116.9。“五普”数据显示,1990年以后,婴儿出生性别比逐渐升高,长期高达117以上,且没有任何下降的迹象。联合国公布的有关资料表明,2002年,中国0~4岁人口组的性别比高达120.2,居全球之首, 比第二位的有着强烈性别偏好传统的韩国同年龄组人口性别比(110.7)高出9.5个百分点。出生性别比问题已经引起了政府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我们必须立即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从根本上解决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问题。

二、城镇化效应与出生人口性别选择偏好

20世纪80年代以后,中国人口数量得到有效控制,但出生人口性别比为何会持续升高?不少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此进行了大量有意义的探索。从有关文献可以看出,目前的研究可归结为以下6种。

第一,政策论。家庭作为生育行为的微观主体,在考虑孩子数量和性别时,与国家和社会层面的利益与出发点并不完全吻合。在控制孩子的数量问题上,家庭也面临成员数量过多、抚养负担过重等压力,与国家要求控制人口政策的基本面是相吻合的,但在孩子性别选择上则不然,家庭的性别偏好与国家和社会利益选择往往有一定的出入。在严格控制人口数量的前提下,不少家庭的性别选择偏好无形中得到了强化。乔晓春(2004)认为,目前中国出现的高性别比是在强烈的男孩偏好条件下,过分压缩每个家庭孩子数量的结果。出生性别比问题是狭小的生育选择空间和便捷的技术辅助生育手段与更少生育但偏好男孩的意愿相互挤压和冲突的结果。

第二,技术论。这种观点认为,B 超技术的出现使人们偏好男孩的观念很容易变为现实。马瀛通(2004)认为,在人口控制过程中,没有足够重视人为干扰孕妇胎儿性别问题,在男孩偏好思想的严重影响下导致B 超技术在广大农村“普遍”非法使用时,异常的人口出生性别比问题就变得越来越严重,而且呈现出人口出生性别比农村高于城镇,城镇高于城市的特征。

第三,制度论。婚姻制度上是“男娶女嫁”,要求妇从夫居,这样,生男孩不仅意味着劳动力的增加(娶媳妇),也意味着减少失去劳动力的机会。另外,由于财产制度规定只有男子有继承权,因而要使财产、身份、血缘等得以延续,就必须生男孩。李冬莉(2000)的基本假设是性别偏好决定于家庭制度:父权、父系和父居。这些习俗的存在决定于一定的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因素。这些因素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父权主义制度结构。当这些因素发生变化时,性别偏好的程度和表现会有所变化。还有人认为,男孩偏好同“养儿防老”的农村家庭养老制度有关。在乡村社会里,年岁已高的父母主要靠儿子赡养,女儿则属于“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在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特别是农村社会养老制度还很脆弱的条件下,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使城市发达的生产力和相对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与农村落后的生产力和单一的家庭养老模式形成了鲜明的对照,客观上强化了某些家庭的性别选择偏好。

第四,生产方式论。这种观念认为,中国农村是以个体家庭为生产单位,以手工操作、体力支出、劳动密集型为主要的生产方式。在这种生产方式下,体力的强弱直接决定个体家庭的经济收入状况和生活质量。由于男女有别,一些重体力农活是女性所不能及的。男性以其体力上的优势,强化了小生产家庭的男孩偏好(袁银传,2000)。中国改革开放初期实施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一家一户成为基本的生产单位。生产方式对繁重的体力要求,使农民强化了对男性劳动力的依赖倾向。

第五,文化论。这种观点认为,传统的生育文化是男孩偏好的根本原因。儒家文化影响的不仅是中国,而是总体华人及其相关的国家和地区。儒家学说强调“仁”与“孝”,“仁”是孔子思想体系的核心,而“仁”的根本又是“孝”,“孝”成为人们最强烈的生育动机(严梅福、张宗周,1996),驱使人们谋求生育男孩,成为男孩偏好的内在动机。传统思想中的“传宗接代”、“光宗耀祖”、“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等宗法观念根深蒂固,对华夏子孙的生息繁衍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第六,环境论。这种观点认为,农村的社会生活与生育环境、人际关系氛围等客观上形成了一种不利于养女户的环境。

我们认为,导致中国男孩偏好和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的原因比较复杂,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既同一定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联系,又有着深厚的制度、文化和环境背景。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从治本的角度入手就是要大力发展生产力,尤其是要高度重视城乡的协调发展,加速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通过人口迁移改变人们赖以生存的制度、环境和文化,利用城镇化推进农民生育观念的现代化;同时要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引进城镇制度和文化,改善农村生育文化,培育新型的生育观念,使人们生活在新环境中。从操作层面上来看,影响出生性别比的两个直接变量,一是生育观念——性别选择偏好,二是生育技术——性别选择技术。从图1 可以看出,生育观念受制于一系列的环境、制度和文化因素;而生育技术则是从“想生男孩”到“生男孩”的中间必经环节,因而性别选择技术、产品和信息的可获性和易得性(解振明,2002)就成为决定人们实施性别选择行为的关键。

附图

图1 出生性别比制约模型

我们主张,研究出生人口性别比要高度重视城镇化的社会人口效应,也就是说通过城镇化来消除导致出生性别比升高的内外部因素。从经济意义上讲,城镇化是工业化和创新的“发动机”;从人口学意义上来说,城镇化是有效的“避孕药”(少生)和淡化男性偏好的“推进器”。世界银行1996年向“第二届人居大会”提交的报告中认为:“任何地方的城市都是财富的创造者,是吸引工业的磁场,是创新的发动机”(注:The World Bank(1996),Cities are the World's Future:Urban Problems are Solvable[EB/OL](http://www.worldbank.org/html/extdr/extme/citiespr.htm).)。成德宁(2003)认为,推进城镇化进程,可以促进分工的深化、扩展国内市场,促进农业实现适度规模经营和产业化发展,推动乡村工业的进一步发展;也有利于环境资源的保护、技术的扩散和人力资本的形成。城镇化效应本质上是指在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系列社会经济后果。目前,学术界往往很注重城镇化的经济效应,但忽视城镇化的社会人口效应。还有些学者不认为城镇化可以淡化男孩偏好,理由是城镇化可以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人们的工作、生活和聚居方式,而根植于人们心底的那种思想方式和观念形态的变化,则要复杂得多(张翼,2002)。这种观念认为,决定人们生育性别偏好的根本因素是文化传统。

考察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后发现,非农化的生产方式、城镇化的生活方式,对人们生育水平的降低、性别偏好的淡化,有着决定性的作用。我们的研究表明,婚嫁模式、生产方式、政治参与、社会地位、继嗣制度、继承制度、就业机会、养老方式、生命价值、社会荣耀观十大社会制度环境对人们的生育性别偏好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而且这些制度环境在城乡之间差别很大,城市的这种制度环境有利于增进男女平等,淡化人们的男孩偏好(见表)。因此,我们必须结合中国农村社会经济改革与发展的实践,在解决“三农”问题的过程中,大力推进非农化和城镇化,进行有利于矫正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现象的一系列制度创新,从根本上奠定解决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问题的基础。

表 影响生育性别偏好的城乡制度与环境因素

制度因素 城市农村

婚嫁模式

  另立新居

男婚女嫁

生产方式

  体力或脑力 对体力要求很高

就业机会

  男女相对均等男女不均等

养老方式

  男女都有义务养儿防老

社会地位

  男女落差不大男女落差很大

继承制度

  男女无差别 以男子为中心

继嗣制度

  男女平权

男性为中心

政治参与

  男女平等度高男女平等度低

生命价值

  重视生命

生命价值较淡

社会荣耀观

男女差别微小男女差别大

三、利用城镇化效应和制度创新调节出生性别比失衡的对策

解决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问题,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我们必须认识到对出生人口性别比的治理是一项长期而又十分艰巨的任务,很难在短期内完成,要坚持标本兼治。要加快建立综合治理的管理机制和完善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领导体制,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和关爱女孩行动的职责,形成综合治理、部门联动的新局面。这里的关键是人口乡一城迁移、制度城一乡迁移(引进)和生育文化的重构。

(一)加速农村向城市的人口迁移,充分利用城镇化淡化生育性别偏好的效用,改变孩子价值,促进人们生育观的现代化,改变生育性别偏好的外部环境

农村城镇化指的是农村人口和非农产业不断由农村地区向城镇地区集中的社会经济过程,是中国农村现代化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城镇化会对人们的生育观产生重大影响。我们应该高度关注城镇化的社会人口效应,通过城镇化来缓解直至彻底解决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升高问题。城镇化淡化男孩偏好的作用机理(见图2)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附图

图2 城镇化影响生育性别偏好的作用机理

其一,城镇化可以全面提高妇女地位。一是提高妇女就业地位。城镇化促进了产业集聚和科学技术的广泛应用,方便了机械设备大范围的采用,推动了生产的自动化,降低了生产的难度和对体力的要求,因而拓展了女性就业的空间,有利于提升女性的就业地位。二是缩小男女收入差异。城镇化转移了大量的农村人口,促进了生产的现代化和规模化经营,降低了对劳动力体力的要求,从而有利于消解因性别差异而产生的收入差异。三是提高妇女政治参与意识。

其二,城镇化可以大大改变孩子价值。一是改变儿子养老的价值。城镇化打破了原有的城乡格局,使农民在发生职业转换的同时又实现了异地转移,有利于实现城乡一体化,缩小城乡差别,有利于尽快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改变传统的农村养儿防老的养老模式,实现家庭养老向社会养老的转化。二是有利于儿女对老年父母的照护。城镇化有利于打破传统的家族聚居模式,在对父母晚年的照护方面,儿子和女儿都可以对父母尽孝道,而且女儿可能更贴心。此外,城镇化带来的婚居方式和女性地位的变化会改变儿女在传宗接代和财产继承方面的价值。

其三,城镇化可以改变生育舆论环境。城镇化将大量的农村人口集中到城镇,人口的集中所形成的移民文化有利于淡化家族和宗族观念,进而淡化性别偏好方面的家族压力。此外,城镇社区也容易营造一种“生男生女都一样”的宽松的生育舆论环境。

我们认为,城镇化的社会人口效应是比较明显的,就全国而言,城市特别是大都市的出生人口性别比明显低于农村地区。最近,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流动人口的生育意愿进行了抽样调查,研究结果表明,城镇化对流动人口的生育观念和生育偏好有着明显的影响。调查中发现,流动人口在家乡时的理想生育孩子数平均为1.58个,比来上海以后的1.31个多0.27个;来上海以后只希望生育1 个孩子的比重从39.47%上升到59.97%;60.64%的被调查者认为生男生女都一样,在家乡时这一比重为48.41%;15.74%的被调查者认为最好是男女双全;11.73 %偏爱男孩,5.97%偏爱女孩。这些调查数据充分证明,那些来自农村地区的人口,到上海以后偏爱男孩的比重在下降,而偏爱女孩的比重则在上升(陈青,2004)。从第五次人口普查情况来看,农村地区出生性别比为121.7,城市地区为114.2,如果排除市管县和县改市的城市农村化现象的影响,城市特别是大都市的出生人口性别比可能低于110。这种差异显示了城镇化对淡化男孩性别偏好的巨大效应。

(二)改变农村婚嫁模式和财产继承制度,大力推广招赘模式,提倡“女承父业”或“婿承父业”的财产继承制度,淡化“只有男孩才能传后”的传宗接代意识和继承财产上的男性偏好,努力消除不利于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的诱因。

1.从社会意义上淡化生育男性偏好的关键是改革婚居模式

在中国,婚居模式通常有男娶女嫁、男到女家和另立新居三种。第一种模式在中国农村地区非常普遍,第三种模式在中国城市地区比较典型,第二种模式散见于各地,但只在部分地区比较流行。这三种模式的婚居对性别偏好产生了不同的影响。不同的婚嫁模式能赋予男孩和女孩不同的社会价值。如男娶女嫁模式下的农民大都偏好男孩,渴望生儿子;而男到女家式和另立新居式则会增强农民的女孩偏好,降低和抑制其男孩偏好。在中国农村改革婚居模式,虽然不能改变生产方式,但可以通过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来提升妇女地位和改变孩子价值,淡化家族宗族势力的影响,增进男女平等,促进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消除不利于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的诱因。

严梅福(1995)、靳小怡和李树茁(2003)等分别对湖北省松滋县的婚姻模式进行了研究,结果表明,由于不同的婚嫁模式能赋予男孩和女孩以不同的社会功能,婚嫁模式能够刺激或抑制甚至决定性地影响农民的性别偏好。在男娶女嫁式的嫁娶模式下,女孩成人后一定要出嫁,不能赡养父母,不能传宗接代,只有儿子才能给父母养老送终,才能使家族得以延续和发展。招赘模式则相反。在这种模式下,女儿可以招婿上门,照样能为父母养老,女儿生的孩子,同样可以传宗接代,而且招赘婚姻所带来的大量异姓女婿极大地松散了宗族的结构,淡化了宗族观念,使得传宗接代的需要不再那么强烈。杨勇(1998)考察了山西晋南、雁北与内蒙古乌盟的招赘婚俗,结果显示,虽然这三地形成招赘婚俗的具体原因有差异,但都有着基本相似的功能。在乌盟地区,妇女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使当地人对生男生女的主观愿望趋于一致。刘书鹤(1997)对山东省平阴县南门村和东三村进行了调查,发现这里的婚俗模式发生了大变革,20世纪70~80年代以来开始时兴女娶男,女儿养老成为当地人的一种偏好,这不仅有效地解决了计划生育问题,而且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发展。李树茁、朱楚珠(1999)认为,招赘婚姻的功能表现在家庭与社会两个层次上,家庭功能有祭祖、养老、劳动力转移和平衡三种,社会功能表现在促进家庭的社会流动性和人力资源的流动、降低家庭和社区的男孩偏好。

2.从经济层面上淡化生育男性偏好的关键是改革财产继承制度

与婚居模式类似的问题是财产继承制度。在男娶女嫁模式下,私营企业财产继承实行传男不传女的传统。统计资料显示,中国现有的300多万家民营企业中, 家族企业占80%以上(华夏经纬网,2004)。目前,一些家族企业正处于两代人财富、权力的交接过程中。家族企业是“子承父业”还是“女承父业”或“婿承父业”会对出生性别偏好产生重大影响。因此要淡化在生育中的男性偏好,必须加大财产继承制度、特别是民营企业财产继承制度的改革,提倡“女承父业”或“婿承父业”的财产继承制度。目前,在“民企二代”中一些女性实现了“女承父业”的模式,她们的成长和发展在中国民企发展中构成了一道亮丽的风景线,“女承父业”或“婿承父业”的范式值得大力提倡。

(三)推进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建立利益导向机制,实施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现计划生育工作由“处罚多生”向“奖励少生”和引导“生男生女都一样”的方式转变。

在农村建立养老保障制度,既可以保障农村老人的基本权利和生活质量、维持社会的平等与稳定,又可以减少人们对男孩的偏好、减少基于性别选择的人工流产、扭转出生人口性别比不断攀升的危险趋势。

中国是农业大国,又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而且农村老年人口又占绝对多数。在中国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是一对老年夫妇由几个子女(主要是儿子)来供养。然而,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进一步强化,如果单纯依靠家庭养老,年轻人的负担沉重,老年人的生活困难,这不仅会强化农民对男孩选择的偏好,也不利于整个社会的稳定。

1986年,中国开始在富裕的沿海地区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个别经济富裕地区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了一定的发展,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总体水平低,特别是经济落后地区农民的养老模式尚未有新的变化。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严重影响农民的生育心理,不利于农民生育观念的转变。因此,必须完善适合中国农村特点和计划生育政策的社会保障体系。

当前实施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项重要创新。这项政策主要针对响应号召只生一个孩子或两个女孩并已经进入老年的农村夫妻,帮助他们解决在生产生活和养老方面所面临的困难。这一制度有以下特点:(1)政策惠及的人群具有明确的规定性。政策规定:年满60周岁现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丈夫和妻子分别享有每年600元以上的补助,直到亡故为止。(2)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局部突破。这项制度不仅解决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面临的实际困难,而且有助于推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3)具有淡化男孩偏好的利益导向功能。 奖励扶助制度的目标人群为独女家庭和双女家庭,有利于淡化男孩偏好,是有效解决农村地区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问题的一个重要举措。(4)奖励扶助资金由政府财政全额拨付。 奖励扶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安排专项资金并分别纳入当年财政预算。西部试点省份按基本标准中央财政负担80%,地方财政负担20%;中部试点地区按基本标准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50%。(5)计划生育工作思路上的根本转变。计划生育工作由过去只重视“处罚多生”到更多运用激励机制“奖励少生”,鼓励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张维庆,2004),树立“生男生女都一样”的生育观念。我们相信,这项具有明显计划生育导向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局部突破”会对中国农村出生性别偏好产生深远的影响。

(四)加速农村男女平等的生育文化建设,加强生育法制建设,通过强制性制度变迁,重塑新型生育观念,矫正生育行为,引导人们牢固树立“女儿也是传后人”的科学文明进步婚育观念。

文化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以及作为一个社会成员所习得的其他一切能力和习惯。人们一般倾向于将文化分为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和观念文化3个层次。人们生育观念的改变需要经历物质层面的文化变革、 制度层面的文化变革和观念层面的文化变革。中国是一个受封建文化影响极深的国家,传统文化影响着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养儿防老”、“传宗接代”和“男尊女卑”的传统生育文化决定了人们的男孩偏好。中国农村生育文化对男孩偏好起着强化作用,而城市的生育文化则对男孩偏好起弱化作用。生育的观念文化与制度文化、物质文化相互作用(见图3)。在制度文化中,就业制度、婚姻制度、政治参与、财产继承和法律制度都对人们生育观念起着很重要的作用。

附图

图3 生育文化与生育性别偏好

就法律制度而言,自从1979年将计划生育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来,规范人们生育行为的法律规范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典。1982年又将计划生育作为一项基本国策确定下来,有效地控制了人口数量。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计划生育这项基本国策变成了国法,使计划生育变成了依法生育。这部法律既规范了公民的生育行为、保障了公民的生育权利,也规范了政府的行政行为。

面对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的局面,我们需要在充分发挥现有法律的规范作用,严格执法、强化公民法律意识的同时,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尤其是要加快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内容的进程。有些人认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加入惩治“危害社会生育秩序罪”的条款,追究非法进行的性别鉴定、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等行为的责任(李子康,2005)。为了有效地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居高不下的局面,需要通过强制性制度变迁来改变人们的生育观念和生育行为(注:制度经济学将制度变迁的路径分为两种基本的类型,即强制性制度变迁和诱致性制度变迁。前者是指通过政府的行为或立法措施等来引入和实施制度变迁,后者是指由个人或者一群人自发倡导组织和实施的制度变迁。),加大依法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力度,依法消除导致出生性别比升高的不良社会习惯和社会行为。

四、研究结论

根据上述研究,我们可以得出如下几点结论。

第一,城镇化是现代化的重要标志,生育观的现代化与城镇化密切相关。中国城市的出生人口性别比大大低于农村,因为相对于农村而言,城市存在着包括政治参与、财产继承、就业机会等一系列有利于淡化男孩偏好的制度、文化和环境。

第二,中国生育问题上的男孩偏好不仅仅是观念问题,导致中国男孩偏好和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既同一定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联系,又有着深厚的制度、文化和环境背景。

第三,解决出生性别比问题的关键是要通过人口乡一城迁移、制度城一乡迁移(引进)和生育文化的重构。对广大的农村地区而言,要在大力发展农村生产力的同时,加速农村人口的非农化和城镇化,通过外部制度环境的改变和法制的完善来淡化人们的男孩偏好。改革农村婚嫁模式和实施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在农村地区进行制度引进的重要体现。

第四,面对出生性别比失衡的局面,需要运用法律手段,加大依法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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