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1997年后香港税制对内地税收的影响_税收论文

论1997年后香港税制对内地税收的影响_税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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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国际金融中心和自由贸易港,香港的税制独具特色。了解它,对我国目前税制结构和科学实践操作有很好的借鉴作用。特别是“九七”后,香港与内地经济交流将更为密切,从而对我国的税收将产生重大的影响。所以,认真研究香港税制,借鉴其中科学的成份,防止和避免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是十分必要的。

长期以来,香港地区执行低税率和简单的税收制度,总括起来可归纳为以下几方面:

1、税制简单。

香港现行的税收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两大类。属于直接税的有五种:薪俸税、物业税、利得税、入息税、遗产税;属于间接税的有关税、差响税、博彩税、娱乐税等十一种。其税制的一个显著特点是没有个人总收入所得的概念,不论有无其它收益,每一类所得只须纳一种税。

2、根据“属地原则”划定纳税人。

香港政府根据“属地原则”划定其纳税人。任何纳税人,不管是否为香港居民,均只须就来源于香港的收入或利得向香港政府纳税,即在香港的纳税人只承担“有限性纳税责任”。如薪俸税规定任何人士在香港之外提供服务获取入息,已证实该笔入息在当地已纳该项类似香港薪俸税税项的税款的,则可免缴香港薪俸税。

3、税率低。

香港税制所规定的税率较低,只相当于各国税率平均水平的50%左右,以体现香港政府吸引和鼓励外来投资的政策精神,除了薪俸税和遗产税以累进税率计算外,其他均为比较固定的税率。例如,从1980年至今,香港的利得税都维持在16.5%至18.5%之间的低水平,甚至在其政府出现财政赤字年度里,香港的利得税还是维持在原来的水平。1994—1995年度香港政府又按通货膨胀率三倍上调工薪所得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抵免额,同时公司所得税率从17.5%下降到16.5%,基本上与1992年持平。此外,对于低于300万港币的财产交易额征收的印花税由于加倍放宽2.75%的最高税率,税级而有所下降。

香港简单而低率的税制,是招徕世界各国客商的优良投资环境“软件”之一,使香港的经济发展形成“低税收—高增长—高储备”的良性循环,其税收政策充分体现港府的自由经济政策,强调市场制约经济和自由企业制度,以“无形之手”引导经济发展。

我国的税制改革贯彻公平税负、合理税制、依法治税等原则,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

1、在税制中税收宏观调控作用发挥有局限性。

(1)在税制结构方面:税收收入中所得税等直接税的比重过低,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税收宏观调控作用的发挥;(2)在税种设置方面,个人所得税与税收总收入的比重还很低,其征收制度不健全,收入大量流失;而个人调节税因缺乏有效的源泉控制机制,收入效果很不理想;(3)现行税制在执行地区政策方面存在一些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税收宏观调控作用的发挥。

2、现行征管模式有许多不足。

(1)专管员仍然固定管户,造成征纳双方职责不清;(2)下级机关部门过多,人员分散,征收效率低;(3)税款征收成本过高,违反税收效率原则。

3、我国现行的税收立法体系尚需完善,税收征收制度尚需健全,执法缺乏刚性,税收秩序混乱。

香港和大陆由于受到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经济运行模式和经济环境等因素的限制,两地税制结构的设计侧重点是不同的,但同时,在两地日益密切的合作中,了解香港税收,将会得到不少启示。

首先,在税制结构的设计上,香港政府受税收不干预经济的思想影响,主张税收政策尽可能保持中性,主张税收应尽量避免干扰社会经济活动,所以,直接税成为其主要税种,且简单明晰;在税收调节手段的选择上,香港政府逐步放弃直接对不同行业或部门设置不同的税率或税收制度,而重视通过增加或减少税收收入总额来影响总供给和总需求。这是由于现代科技发展使新产品层出不穷,品种繁多,而税收制度是很难同时做到兼顾公平税负和体现产业政策的。

其次,在税款征收方面,香港的一些做法颇有成效。

例如,香港税法的特点之一是向纳税人的债务人(第三者)追索税款,有条例规定,纳税人在拖欠税款或未缴税离港情况下,可向第三者追索欠款。“第三者”的界定为:(1)对拖欠税款者负有债务、或即将有款项付给他的人;(2)持有拖欠税款者的款项或受拖欠税款者嘱托代管款的人;(3)受其它人嘱托代管应偿、付给拖欠税款者款项的;(4)经其它人授权向拖欠税款者偿付款项的人。

又如,在降低税收成本方面,香港有如下做法:

(1)发挥电脑在税务工作中各环节的作用。目前香港已建立了一套统一数据处理系统,能处理超过12种的电脑应用系统。每位香港居民以其身份证号作为税务局电脑个人档案号码,公司及股东以其商业登记证号作为电脑档案号码,这样,便于资料的集中管理,便于税务稽征。据调查表明,税务局各个环节的主要工作均能通过电脑系统完成,而其运行成本仅占香港税务局工薪工资的1/8。(2)根据税源大小,确定税务稽征重点,把重点放在占税源80%以上的大户上;在税务检查上,仅对确有偷漏税可能的纳税户开展检查。(3)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咨询机构在税务工作中的作用。(4)简化税务工作的各个环节,以期减少征收成本。

再者,根据香港有关税法条例规定,凡在香港经营业务的人士,必须就其收入及支出的项目以英文或中文保存适当的会计记录,记录必须由交易日期起计算,最少保存7年,以便税务部门确定其应税所得额,必须保存的记录种类有:销货;购货及费用开支;银行资产;资产;现金开支;期末结算。如有不遵照法律规定的纳税人,最高可罚款港币10万元。

其三,香港加强立法打击逃税,现有《防止避税条例》、《薪俸税条例》等。政府考虑采取的措施有:促请各专业团体自律;一方面要求各会员清楚记录实际收支;另一方面要求现金交易的服务业开具正式收据。从速立法,以堵塞通过服务公司避税的漏洞。

另外,还采取一些具体措施,如对报税不实有如下处理:第一,如果税务局怀疑某人提供的申报书与事实不符,隐匿或少报应征税收入,税务局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资产负债申报表”的下述材料:在香港拥有的资产,包括与他人共有和自己独有的财产;在香港承担的全部债务;纳税人在香港的资金及全部开销和支出,以查明从香港能够转移出去的资金;在香港收到的所有款。第二,税务局若有正当理由怀疑纳税人申报不实或提供伪证,其应税收入明显偏低,当事人提供的资料不能得到满意答复时,税务局长有权请裁判司发出搜查令,授权香港税务局的有关人员行使搜查权。

根据香港方面的经验,从我国大陆的实际出发,新税制不断完善的方向有如下几点:

一、体现“税收中性”的思想,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宏观调控的职能。

1、优化税制结构,提高直接税占税收总量的比重。注意如下几点:(1)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2)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制,特别强调税收优惠取向应以产业和技术为主;应向中西部地区适当倾斜;应注意间接税收优惠手段的运用。2、改进税率设计与计税的依据的划分,使税收有效调节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投资方向,充分发挥税收杠杆的作用。

二、以“法治、效率”为根本目标,加快建立现代税收管理制度。

1、按征管功能设置机构划分职能,改革征管组织结构,把税收征管划分为税务登记、税款征收、纳税检查三大系列。税务登记部门主要负责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税款核算;税款征收部门主要负责税款的征收;纳税检查部门主要负责对前两大部门工作的检查与监督,这样才能改变机构重叠、职责不清、效率低下的状况。

2、广泛应用计算机,使用全国统一的纳税人登记号码,如身份证号码等。这样便于计算机的统一操作、继往开来管理,使税务征管有效进行。计算机业务程序的设计应依据简便、高效的原则,但各职能部门应使用各自的密码,这样避免文件发生意外。

3、完善我国税收立法系统。

(1)赋予税务机关向纳税人的债务人追索税款的权力。这样与我国现有的税收保证金措施和税收强制措施相结合,才能成为强硬有效的征管条例。

(2)税法规定凡经营业务的人士,必须就其主要的财务资料保存若干年,以便税务部门确定其应税所得额。如有违反规定的纳税人,处以高额罚款。

(3)加强立法打击逃税、偷漏税行为。税务机关在司法部门授权情况下,有权行使部分司法权力。

然而,香港作为国际避税港之一,对居民公司及非居民公司的境外来源所得免税,不征人头税、销售税、增值税,除对规定的少量进口商品征税外,对其他进口商品均免税,对另一些税目则课征较低的税率的政策,虽为其经济繁荣创造了条件,同时不可避免的成为一些跨国企业的税收避难所,企业可能通过下述几种做法来达到避税的目的:例如,我国企业公司有可能以避税、追求高额利润为目的,在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把主要管理机构,由大陆移至香港,成为香港的居民公司,这样就只需缴纳来源于香港本地的税收,逃避内地近乎高一倍的税率;有条件的纳税人同样以避税为目的,将其部分收入或财产,转移至香港,通常可能采取信托形式,把收入或财产委托给香港的信托公司或银行管理;对于企业则可能采用虚构香港的中转销售业务,利用香港的低税政策,在那里虚设各种基地公司,虚构营业,以转移在大陆企业的利润,或者利用转让定价方法来避税,比如大陆企业可能向香港的公司高价支付材料或低价出售商品,或大陆的母公司为借入资金购买设备以最低租金出租给在港的子公司,该公司再以高价租给另一个子公司,使利润集中到香港,以减少公司整体的税负,等等。

企业的上述做法必定会对我国的税收收入造成直接影响,给我们的税收征管工作带来许多困难。同时,企业的这种不正当竞争会扰乱两地的市场秩序,不利于社会的正常运行和发展。在某种程度上,给那些投机谋取暴利的商人以可乘之机。所以“九七”后,对于大陆的税收工作,又提出了反避税的更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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