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考试中的几个问题--主体、投融资机构和人力资源问题研究_科技论文

中间试验若干问题研究——关于承担主体、投融资机构与人力资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若干问题论文,投融资论文,主体论文,人力资源论文,机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科技与社会

内容提要 我国技术创新过程中的中间试验“瓶颈”,是制约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环节。产生中间试验“瓶颈”的原因,主要在于一是缺乏有力的承担主体,二是缺乏健全的投融资机构,三是缺乏必要的技术开发人才。笔者就此进行了探索,并提出了若干对策建议。

一、中间试验的承担主体问题

中间试验,是技术创新的一个重要子系统,在我国相当长一个时期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导致中间试验“瓶颈”,严重影响和制约我国的技术创新步伐。加强中间试验环节,应当成为科技界与经济界的共识。然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却常常存在这样的问题——中间试验由谁承担?这一问题如不解决,加强中间试验环节就无从谈起。

目前理论界对这一问题存在有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科研机构作为科技成果的提供者,应当向企业提供成熟的科技成果,即经过中间试验的科技成果,否则,这种科技成果就没有市场,也就是说,没有实用价值。如果把这种科技成果转让给企业,对于有开发能力的企业来说,企业要承担中间试验风险(据统计,中间试验成功的可能性为25—50%);对于缺乏开发能力的企业来说,根本无法将这种科技成果商品化。这就是越来越多的企业不愿购买实验室成果的缘由。为了提高科技成果的转化率,科研机构应当承担中间试验任务。[(1)]第二种观点认为,中间试验具有投资大、风险高的特点(据统计,在技术创新的三阶段中,其投资比为1∶10∶100),科研机构作为事业单位,不直接从事产业活动,缺乏应有的资金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这是其一。再者,开发研究要与市场紧密相连,要开发出针对特定需求的具体规格和型号的新产品及其制造工艺;开发研究还要与生产紧密相连,要充分考虑和结合特定的生产条件,从工程开发——生产——销售应该是一气呵成的,这是其二。根据以上两个方面的理由,可以得出中间试验应该由企业承担的结论。[(2)]第三种观点认为,要使实验室成果成熟,中间试验这个二次开发的环节是少不了的。但中试谁来完成却是一个大而难的问题。目前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多数尚不具备这种能力。由于中试的规模、耗资都要远远大于实验室研究,对于以研究为主的单位在人力和财力、物力上都是难以承担的,尤其难以承担的是万一失败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因此,他们自然希望把这项工作推给企业。但企业也有自己的难处。一方面,投入一笔可观的经费去建设可能只是一次性使用的中试基地在经济上未必合算;另方面,把这项工作接过来,也等于把技术上的全部风险都转嫁给了企业。这样看来,中间试验既不能由科研机构承担,也不能由企业承担。[(3)]

以上观点孰是孰非?笔者不便妄下结论。但是,笔者认为,一种模式的优与劣,仅仅靠理论上的分析与推测是远远不够的,更重要的是看其在经济建设中的实际效果,就好象是进行科技成果鉴定一样,过去专家鉴定的只是成果在学术上的价值、达到什么级别的水平、在什么方面有创新和有突破、填补什么空白等,而把科技成果在经济建设中的应用效果放在次要地位,甚至没有这一指标。市场经济是一种效益经济,无论是科技活动还是经济活动,不能只看其投入多少、重视程度如何,更重要的是衡量其效益。对于应用型的科技成果,主要看其在经济建设中的应用效果。对于中间试验由谁承担这一问题,以上各种观点均有道理,但也均有不足。切实可行的方法是兼收并蓄:鼓励具有一定资金实力的科研机构创办中试基地,政府提供资金、税收、保险、信息等方面的支持;帮助具有开发能力的大中型企业承担中试任务,政府提供相应的优惠政策;不具有充分资金实力的科研机构和企业,应采用合股的方式创办中试基地,如果中试成功可再增加投资,使中试基地扩大生产规模成为科技企业。在这种方式下,企业不支付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让费,而把转让费变为科研机构对中试基地的投资,这样就把风险由一家承担改变为风险由两家承担。这种方式较之其他方式更为合理,但评价科技成果是一个难点,需要社会组建技术评估事务所等机构,发展技术评估师队伍,以便科学地评估技术成果;并需要政府出台技术评估条例与评估细则,使技术评估公正、合理、规范化。据调查统计,科研机构有中试基地的占总数的41.6%,其中,开发型科研机构为48%,公益性科研机构为14.3%。科研机构的中试生产已具有一定规模。有的科研机构的中试产品的产值达到数千万元。尽管在中试环节上,科研机构在材料、流动资金、市场、价格、税收减免等方面仍存在不同程序的困难,但中试手段的加强有力地加快了科研成果的应用速度,并增加了科研机构的收入。[(4)]这表明,科研机构在开发研究方面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然而,不相称的是,企业由于缺乏开发力量在中试基地方面进展甚微。据统计,54%的大中型企业有了自己的研究开发机构,但是真正能发挥作用的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大约只有1/3。[(5)]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中间试验应由科研机构、企业分别承担或由科研机构、企业共同承担。政府通过制定优惠政策加以推动。目前,企业承担与科研机构、企业共同承担的部分比较薄弱,需要继续深化企业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创造有利于企业追求技术创新的环境和形成企业以技术创新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动力机制。如果企业的主体作用不能及时发挥出来,那么中间试验将会缺乏有力的承担者。

二、中间试验的投融资问题

通过对国内外R&O经费来源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在经费来源属民间主导型的国家中,企业经费占很大比重,比如日本、韩国达到70—80%;在经费来源属政府主导型的国家中,政府经费占很大比重,比如中国为54.9%,巴西、印度为80%以上,墨西哥几乎达到100%。一般来说,科技实力的增强与经济实力的增强并不同步,在经济实力不很强而又日益认识到科技重要作用的情况下,由于多数企业还没有发展到能直接投身于研究开发的程度,为了使科技实力能有相当程度的提高,至少为了维持一个最低的实力水平,政府出面投资,开展各种R&D活动,就成为一种必然现象,随着经济实力和科技实力的不断增强,科技活动要由政府主导型向民间主导型转变,即政府只负责必要的宏观调控,而把具体的、微观的科技活动交给企业进行。

从技术创新的三个阶段来看,中间试验属于政府支持与企业支持相互交叉的阶段。一些投资额大、风险高的项目,或一些直接经济效益低的项目,由于企业缺乏资金实力与风险承受能力,或与企业经营目标相违背,企业不愿介入,应当由政府提供支持。大多数有直接经济效益的项目,由企业予以支持。在我国现阶段,政府的支持是不可或缺的。我国市场机制发育较晚,而计划经济体制推行时间较长,人们的观念、行为很难一下子完全扭转到市场经济轨道上来,如果政府不提供一定的支持,势必会造成大量科技成果因中间试验缺乏资金而“搁浅”。当然,随着技术创新主体的企业化,政府的支持应当逐渐减少,以充分发挥企业的作用。韩国这方面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据统计,70年代中期,韩国的科技开发主要依赖政府投资,当时政府负担开发投资所占比重高达80%左右,到90年代初,政府和民间科技开发投资的比重来了个大调位,民间投资所占比重达到80%,1993年政府投资比重再降为17%。科技开发投资主体的这一变化,既透示出企业对科技认知度和开发积极性空前提高,也说明科技开发与生产的结合进一步密切。[(6)]

韩国的经验启示我们,中间试验要充分调动政府与企业两个积极性,既要发挥政府的作用,又要克服依赖政府造成的局限(效率不高、成果与生产活动不能密切结合等)。其原则是,凡是能让企业介入的区域尽管让企业介入,企业不能介入的区域则让政府介入。

从技术创新的三个阶段还可以看出,实验室研究阶段由于其盈利程度较低,或根本不能盈利,甚至无法回收投资,需要财政投资或科研机构利用自有资金投资。一些有预期收益的项目,可以利用银行贷款融资,但这种贷款必须是政策性贷款,期限较长,利率较低,项目承受得起。开发研究阶段盈利程度高一些,风险也低一些,可以大量引进政策性银行贷款,利用项目的收益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也可以引入风险投资,利用风险投资公司的资金融资。商品化阶段盈利程度最高,风险也最低,适合采用商业银行贷款。

由此可见,中间试验阶段的融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由科研机构或企业用自有资金融资,二是利用政策性银行的贷款融资,三是引入风险资本的投资。第一种情况比较简单,这里不再讨论。需要研究的是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况。

现有的政策性银行是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这三家银行中开发银行可以为中间试验发放一部分政策性贷款,其余对中间试验的贡献不会很大。因而,单靠现有的政策性银行,是满足不了中间试验对资金需求的。因而,必须组建为技术创新提供服务的政策性科技银行。政策性科技银行的资金来源一是中央财政拨付的资本金,这是保证政策性科技银行运转的最基本的资金来源;二是政策性科技银行向商业银行和社会发行的金融债券,其中向商业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是法定性的,由其按照所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认购。向社会发行的金融债券是自愿性的,由各种法人团体或个人按照自己的意愿认购。为了降低政策性科技银行的筹资成本,该类债券发行量不得超过筹资总量的75%;三是企业与个人、地方政府向政策性科技银行的捐赠。目前,国内外企业、个人对科技的捐赠较多,由不同的基金会进行管理,不能形成规模效益,应引导企业、个人向政策性科技银行捐赠,由该银行使用和管理捐赠资金,以产生更大的效益。同时,应动员发达地区的地方政府向政策性科技银行捐赠,通过增加对欠发达地区的政策性科技投资,带动欠发达地区的经济腾飞,加快我国的二元经济一元化进程。四是利用国外资金,比如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政府的优惠贷款。这些资金中用于科技的部分应由政策性科技银行使用和管理。

图1 政策性科技银行资金来源与运用

政策性科技银行的资金使用主要是政策性贷款,一部分可作为担保与补贴基金,用于吸收商业银行向技术创新项目发放贷款。政策性贷款应本着“有偿、微利、回收”的原则,周转使用、滚动发展。贷款决策应以项目评估为依据,不接受行政干预。董事会负责大额贷款的决策,小额贷款由行长主持的行务会决定。贷款的具体投向是有回收能力的实验室研究项目和开发研究项目。某些实验室研究项目在财政提供担保后,虽无盈利但能回收投资也可以发放贷款。某些盈利水平较高的开发研究项目应当由商业银行支持,政策性科技银行不能与之竞争。

政策性科技银行资金来源与运用的过程如图1所示。

美国解决技术创新资金不足的成功经验之一就是创办风险投资公司。1986年美国风险投资公司控制的资金为241亿美元,是1978年的6.9倍。[(7)]我国这方面发展缓慢,风险投资公司为数不多,风险投资数量也很有限,与国外相比差距很大。据统计,在我国已转化的成果中,56.8%的经费靠自筹,国家科技计划拨款占21.6%,贷款占5.2%,风险投资只占2.3%。应当大力发展之。

发展我国风险投资公司的途径一是政府组建政策性风险投资公司。政策性风险投资公司的资金来源除财政拨付的资本金外,应以发行债券为主要融资方式;政策性风险投资公司的资金运用应以股权投资为主要方式,这与政策性科技银行以贷款为主的方式不同。

发展我国风险投资公司的途径二是社会组建商业性风险投资公司,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韩国政府从1986年开始提供风险资本,扶植高技术产业的发展。如今,韩国已有58家风险资本公司,掌握的风险资本达7.3亿美元,其中21%的资金来自海外。我国商业性风险投资公司由股东(通常是企业)出资组建,资金一般投向高风险、高收益的项目。这些公司的资金来源一是股东提供的股本,二是向社会发行的股票筹集的资本,三是向国内外各种基金会募集的资金,四是设立的共同投资基金,五是引入的国外风险投资基金。据报道,在国外,共同投资基金是一种十分流行的投资工具,美国以基金形式存在的金融资产达4万亿美元左右。[(8)]另据报道,美国近年来风险投资公司新获得的资金超过了付出的资金,风险投资资金明显过剩(见图2),急于寻找出路。[(9)]如何把国外过剩的资金吸引过来,成为我国风险投资公司的资金来源,这是我国创办商业性风险投资公司所应当研究的问题。

1.不包括小商业投资公司的债务贷款和购买产权而提供的资助。

图2 美国风险投资新获得的资金和支出的资金

三、中间试验的人力资源问题

据统计,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只占全国的29.5%,其中高级人才所占比例更小,只有24.6%。另据统计,1992年,自然科学和技术领域研究与开发机构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科学家与工程师只占6.9%。这说明,我国技术创新过程中间试验环节人才缺乏。

人才缺乏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关部门和科技人员“重研究轻开发”,认为科技活动只要把实验室成果搞出来就行了,如何开发、如何商品化则是企业的事情。这种观点不仅表现在观念上,而且在人才使用、晋职提级、享受待遇上也充分体现出来,这就形成了一种误导,使人力资源配置出现倾斜——“一流人才搞研究、二流人才搞开发、三流人才搞商品化。”事实上,合理的人才使用原则应该是“人尽其才”、“因才使用”。比如有些人才适合于搞开发,就不能让他从事研究工作。如果在人员分流时“划线定级”,会使搞开发的人员产生自卑感、不安于工作。二是企业尚未把技术开发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对技术开发机构是“设而不用”,使得技术开发机构人才少,高级人才更少。

日本重视技术开发的做法或许更切合我国的国情。日本过去并不具有科技优势,但他们以引进技术为主,特别是引进不成熟的技术,在70年代初期引进的实验室阶段的技术就达到了30%。这种技术引进后,所要做的不仅仅是消化、吸收,而是消化、吸收、开发、转化相结合。另外,日本人并没有停留在对引进技术和设备的生产使用和仿制上,而是用了很大的力量进行了改进创新。日本60年代主要产品的技术有75%、70年代则有89%是靠引进后进行了改进创新推向市场的。这样,通过引进提高了国内技术开发的起点,又通过技术开发把引进的技术提高到一个新的层次。

与此相反,我国的技术引进没有及时将引进技术与国内自主开发有机结合起来,结果造成引进后一些企业长期依赖国外技术、效益不佳等问题。这与我国不重视技术开发有很大关系。

笔者认为,无论是技术引进还是技术自主创新,都应加强中间试验环节,从资金上和人力资源上给予必要的投入。为此,笔者提出丰富中间试验人力资源方面的一些建议。第一,转变观念、修改政策,把技术开发与研究同等对待,形成一种有利于技术开发的良好环境,让技术开发人员安心、放心、称心,使更多的科技人员加入到科技开发队伍中。第二,加快推行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通过制度创新形成企业对技术创新的动力,重视发挥技术开发机构的作用,把优秀人才充实到技术开发机构中。第三,建立健全技术开发人员的培养和培训制度,为了提高现有技术开发人员的素质,有条件的地方可创办技术开发人员培训基地;有条件的高校可创办技术开发专业,培养技术开发的中高级人才。第四,建立技术开发人员的奖励制度。我国的现有科技奖励体系侧重于对创造发明人员的奖励,今后应补充制定对技术开发人员的奖励条例,以稳定现有技术开发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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