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教师法律制度概述_教师资格考试论文

发达国家教师法律制度概述_教师资格考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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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法律制度是调整教师活动行为规范的总称,也是教师行为的基本准则。确立与完善教师法律制度是教育事业发展对教师提出的客观要求。虽受各国政治、经济、文化传统及教育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各国的教师立法水平存在差异,但也存有一些共同特征。在此,笔者将从法律的角度对美、英、法、德、日等国的教师资格、任用及培养培训制度加以分析和研究。

就各国的教师法律制度而言,其内容是十分广泛的。我们主要从教师的资格、任用、培养培训等方面对美、英、法、德、日等国的教师法律制度加以研究。

教师的资格。这些发达国家都严格推行教师资格制度。美国自1967年起各州均实施了教师许可证制度。一般说来,教师许可证的获得主要来自两种渠道:一种是由获得资格认定的高等学校颁发,这种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一种是由州教育行政部门颁发,在本州或相互认可的州内有效。取得中小学教师许可证须拥有学士学位,并参加过教育实习,学过教育专业课程,高校教师则必须拥有硕士或博士学位。英国《1944年教育法》规定,要定期举行教师合格证书考试。只有符合教育部所定标准的合格教师,才能在公立学校正式任教。英国1975年颁布的《继续教育条例》规定,合格教师必须是读完“教育学士学位”、“教师证书”课程或其他专业证书课程,考试合格,取得证书者。法国的基佐法案及其他相关法令中规定了教师证书制度,迄今法国已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教师证书制度。教师证书主要包括中学高级教师会考证书、中等教育教学能力证书、技术教育教学能力证书、职业高中教学能力证书、技术高中技术课教师能力证书、初中普通教育能力证书等。获得证书均须通过竞争性考试,证书的授予都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只有持有证书者,才具有相应学校的教师资格。德国在19世纪初就已开始建立教师资格制度,发展至今更为完善。在德国,要想成为正式教师,必须通过教师资格考试,这种考试是国家考试。获得了教师资格证书后,还要参加地方教育委员会的考试或参加实习试用期研修教育,考试合格方可。日本自战后普遍实行教师资格制度,1949年颁布了《教育职员许可法》,之后多次进行修订。依照1989年4月1日起实施的《教育职员许可证法》的规定,教师资格许可证有普通教师资格许可证、临时教师资格许可证之分。普通教师资格许可证又分为专修许可证、一级教师许可证、二级教师许可证,这三种许可证分别要求具有硕士学位、四年级大学毕业、短期大学毕业程度。普通教师资格许可证按学校种类分为小学教谕资格许可证、初中教谕资格许可证、高中教谕资格许可证、养护教谕资格许可证等。普通教师资格许可证终身有效,在全国学校通用。临时教师资格许可证的类别与普通教师资格许可证大致相同,但在本行政区域有效,有效期限为3年。要取得教师资格许可证,必须修完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并考试合格。

教师的任用。在教师的任用上,这些发达国家均实行教师聘任制。在美国,对教师普遍实行招聘制,地方教育委员会拥有聘任中小学教师的权力。当需要教师时,一般先由学区人事部门在报纸、专业杂志上刊登招聘广告,说明教师职位缺额情况、空缺职位的资格要求、工作要求、工作报酬以及申请程序等。应聘者须递交申请表及相关的书面材料,主要包括毕业证、教师许可证、测试成绩单、健康证明以及推荐信等。据此学区人事主管从应聘者中选出3至5位候选人参加面试,面试委员会负责全面考察应聘者的教育观念、知识水平以及各方面能力等。根据面试及书面材料的综合考核结果,定出候选人名次,地方教育委员会对挑选的教师拥有任命权。美国高校对教师的聘用在程序上与中小学教师大致相同,聘任类型也有终身聘用与非终身聘用之分。对于讲师、助理教授一般实行任期制,副教授、教授实行终身制。为了防止“近亲繁殖”现象,在教师聘任中,多数高校不留本校毕业的研究生。许多高校还实行“非升即走”政策。英国对公立学校的教师实行了聘任制,地方教育当局对公立学校教师的聘用拥有最后决定权。1983年政府发表的白皮书《教学质量》规定,中小学教师受聘应与地方教育局签定合同而不是与各个学校签合同。英国公立学校教师的聘用一般经过公告招聘、面试、签订聘约等环节。地方教育当局与被聘者签订聘约,内容一般涉及教师职位、工作量、工资报酬、聘用期限及相关的法律程序。地方教育当局作为雇主对教师的辞退也有着最后决定权,但必须依正当理由停止聘用或辞退教师,并履行合法程序。法国各类教师的招聘制度是与教师证书制度结合在一起的。法国教师任用的最主要特征就是通过竞争考试来招聘所有正式教师。在德国,教师聘任也有着严格的标准。中小学教师聘任的标准是持有教师资格证书并通过国家考试。高校教师的聘用主要以1966年颁布的《大学教师法》和1976年的《高等学校总纲法》为依据。教师的聘用一般实行公开招聘的办法。在日本,公立中小学教师的任用主要由各都道府县教育委员会负责。教师应聘除具有教师资格证外,还必须参加都道府县教育委员会举办的考试。任用教师时,采用甄选考试的方式。日本高校教师任用也是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评选录用。根据文部省《大学设置标准的规定》,当大学里讲座教授空缺或需增设新的讲座教授时,要在有关刊物上刊登招聘广告,提出招聘条件及有关情况,公开向全国招聘。对应聘者的条件除了看其教学效果和科研成果之外,还要审查其学历、资历及相关情况。

教师的培养、培训。这些国家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教师培养、培训制度。二战前美国中小学师资培养机构主要是师范学校、师范学院及综合大学的教育学院和文理学院教育系等,师范学校主要培养小学教师,师范学院主要培养中学师资。自20世纪40年代至今,师范学校逐渐演变成综合六学的教育学院、文理学院的教育系,单一的师范学院已基本上不存在。据统计,目前美国3000多所高校中约有1200多所负有培养中小学教师的任务,有70%以上的4年制学院开设了经州政府认可的师范培训课程。综合大学的教育学院、文理学院的教育系的主要任务是培养中小学、幼儿师资。美国的师资培养计划在本科阶段的课程设置主要包括普通文理教育、任教科目领域、教育专业领域等部分。美国高校师资主要是通过研究生院培养,从研究生中加以选拔,培养内容包括教学、科研等方面。对于师资培训,美国1965年的《高等教育法》特别规定,各地应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在职进修。1983年,美国联邦政府发表了《国家处于危险之中,教育改革势在必行》的报告,明确提出,师范教育已不再限于职前培训,应包括三个阶段,即职前训练阶段、任教初期阶段和在职培训阶段,对教师培训给予充分重视。美国教师培训的机构具有多样性,主要有大学研究生院、暑假学校、教师中心等。教师培训的方式分为工作中培训和职外培训两种。英国目前没有独立的师范学校,英国教师的培养机构主要是大学教育学院(教育系)、高等教育学院和艺术中心(艺术学院)。其中,设在综合大学中的教育学院或教育系主要培养中学师资,高等教育学院主要培养小学师资,大学研究生院是高校教师的主要培养机构。师资培养的内容主要涉及学科研究、专业研究、教学实践经验等内容。关于教师在职进修,美国1972年的教育白皮书宣布,新任教师可有五分之一的时间进修,正式教师可每隔7年轮流脱产进修一次,为教师进修权利的行使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在英国,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主要有大学、高等教育学院、开放大学、教师中心、皇家督学团等。英国师资培训的形式主要有全日制脱产进修、半脱产进修、业余进修等。1989年法国颁布《教育方针法》,规定建立大学师范学院以取代以前初等教育教师培养及部分中学教师培养的机构。法国初等教育教师由大学师范学院负责培养,中等教育教师主要由综合性大学、大学师范学院、高等师范学校进行培养,会考教师培养是由综合大学的学院、高等师范学校来实施,证书教师及初中普通教师主要由大学师范学院培养,职业技术教师主要由技术教育高等师范学校、国立艺徒师范学校来培养。高等学校教师主要从大学高等教育机构的毕业生中加以选拔。1972年,法国教育部和全国初等教育教师工会共同发表了《关于初等教育教师终身教育基本方针的宣言》之后,法国教育部又发出通知,对初等教育教师的在职进修加以规范。其中规定,每位初等教育教师,自工作的第5年起至退休前5年,有权带工资接受累计为期一学年(36周)的继续教育,至80年代,这一期限增至两学年。法国中小学教师的在职培训工作由省、学区、国家三级进修组织实施。初等教育教师的在职进修工作由省级进修组织负责,中等教育教师在职培训主要由学区培训工作组负责,国家组织的主要是大型的高层次的进修。二战后,德国的中小学教师皆由大学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培养。80年代末,德国教师的培养基本上都在综合性学院或大学进行。就目前情况而言,德国教师培养机构主要在综合性大学中进行。一般来说,各州的师资培养分修业阶段和见习阶段。修业阶段是在学术性高等学校进行,主要进行基础理论教育,培养学生的学术基础能力。见习阶段主要进行教育和教学实习活动,由师范学校(学院)的指导教师负责管理。在德国,教师培训被认为是“第三阶段教师训练”,不少州专门制定了教师进修法,保障教师进修活动的有效实施。从教师培训的实施主体和方式看,主要分为州一级教师培训、地区性教师培训、大学继续教育、校内组织的教师培训、函授教育等。从教师进修的内容看,主要包括执教学科、教育科学、社会科学等方面。一战后,日本实施“开放型”的教师培养制度。1949年公布了《教育职员许可法》,将教师确立为专门职业,规定了各级各类教师的学历标准,实施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目前,日本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均由大学培养,包括教育大学、学艺大学、综合性大学的教育学部、短期大学、研究生院等师资培养机构。短期大学主要培养小学教师,四年制大学主要培养初中或高中教师,大学教师主要通过研究生院来培养。对于师范教育的课程设置,文部省只作了一般原则规定和总的要求,具体课程内容由各师资培养机关在不违反《教育职员许可法》的前提下自行决定。日本1949年颁布的《教育公务员特例法》对教师进修制度作了专章规定,该法提出研修是教师的义务,作为教育公务员,为了履行其职责,必须不断地努力进修,主管单位要制定进修计划,为教育公务员提供进修机会。随着该法的实施,各地纷纷设立专门的教师培训结构。目前,日本的教师培训机构主要有教育研究(研修)中心和新设想大学。根据《教育职员许可法实施规则》的规定,教师在职教育可通过“认定讲习”、“在职教育讲座”、“学位考试”、函授教育等方式进行。

通过以上对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等国的教师法律制度的分析,可以看出,这些国家十分重视教师方面的立法,实行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对教师资格提出了严格要求,实行教师聘任制,建立完善的教师任用程序,严格教师考核,重视教师的职前培养、职后培训,改革师范教育体制,实行开放型的教师培养制度,使教师的资格、任用、培养与培训、考核及待遇方面法律化、规范化,从中我们可以得到许多有益的启示。如加强教育立法,健全和完善教师法规体系;严格实行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确保教师质量;积极推行教师聘任制,完善教师任用制度;实行“开放型”教师培养制度,实现培养、培训一体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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