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让你快乐,让你担心_最低工资论文

最低工资:让你快乐,让你担心_最低工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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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最低工资这一概念对大多数职工来说并不陌生。它已闯入人们的经济生活,并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白璧微瑕重在实施

(一)

最低工资立法早已是世界通行的做法。在我国,却是到1989年珠海市制定最低工资法规后,“最低工资”才出现在人们的头脑中。不过,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在中国的发展却颇具“后来居上”之势。1992年,深圳、上海相继出台了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继而,在工会的大力推助下,劳动部于1993年11月发布了《企业最低工资规定》,1994年7 月出台的《劳动法》更明确地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迄今为止,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作为法律条文已在全国28个省、市、区颁布实施。

固然,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出台的初衷和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保证劳动者在付出正常劳动后能获得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最基本的收入,从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际上,它已发挥了这样的效力。

众所周知,改革开放给我国带来经济繁荣的同时,也促进了各种新经济的发展。尤其进入80年代末期,我国已形成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所有制结构,各类企业逐步成为分配主体,可自行决定内部员工的工资水平。于是,各种收入分配不公现象也随之频频出现。更令人堪忧的是,部分经济效益较差单位的劳动者正陷入劳动收入不足以保障劳动力再生产需要的困境。

就拿北京市来说,1993年有关部门对北京63家经济效益较差但仍正常生产企业进行抽样调查, 2.3 万名职工中月收入在200 元以下的有4658人,占被调查人数的20.3%,而当年北京市统计局的统计结果是,职工每月约需220元左右才能维持劳动者个人及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 至于在一些合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乡镇企业,这种情况更为严重。职工辛辛苦苦工作几个月非但拿不到工资反而欠企业钱这类怪现象早已不鲜见。这一切都足以表明,光靠企业自律已难以切实维护劳动者最基本的权益——合理的劳动报酬,为劳动报酬立法已是大势所趋。

(二)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对广大失去了“铁饭碗”正或多或少感受到失业威胁的职工来说,无疑是一颗定心丸。因为它意味着,企业经济再困难,只要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至少要支付给职工最低工资,保证他们碗中有饭吃,而职工为争取合理的劳动报酬讨“说法”时,也有了一个响当当的凭据。

目前,从全国已发布最低工资规定的28个省、区、市的实施情况来看,除部分特别困难企业经批准暂缓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外,大部分企业都按照规定落实了这一制度,实施情况较好的省市如上海市、浙江省都分别达到90%和87.9%的实行率。显然,这一合情合理的法规很快就被人们所认同。它的普遍实施,不仅为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和基本生活提供了法律保障,而且对促进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发育、促进工资改革的法制化以及加强企业工资收入的宏观调控等也是大有裨益的,并在整体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国家劳动部劳动争议处理处有关人士日前曾透露这一事实,由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相对违约、工伤医疗保险等引起的案件要少得多。各地劳动局官员亦普遍反映,尽管随着《劳动法》的实施,职工、企业双方维权意识的增强,劳动争议案数量急剧上升,缘于最低工资保障的案件却不多。绝大多数职工对最低工资保障制度都报以由衷的欢迎并寄予深切厚望,将之喻为“劳动者的保护网”。

(三)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毕竟是新生事物,它本身的不完善和外部实施环境的不理想,都注定其难以一路坦途。从各方的反馈信息中可以看到,这种阻碍首先来自于企业经济效益的不景气。据最近国家经贸委、劳动部与全国总工会对16个省市的企业调查表明,今年一季度双停企业和破产的困难企业近4万户,比去年底增加1万户,涉及职工743万人, 比去年底增加156万人。又如,福建省发不足最低工资的400户企业中,困难企业占绝大多数。而甘肃、西藏两省、区至今没有下达省最低工资规定,企业经济效益的低下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原因。可见,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能强化职工的合法权益,却难以给他们绝对的保障。职工摆脱困境的根本出路还在于深化改革、发展经济。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实行过程中的第二大阻碍则是其自身的不完善。其中,劳动监察和法律责任的弱化首当其冲。尽管最低工资规定的执法监督列入劳动监督的范围,但由于缺乏必要的制约手段、有效的组织保证、实施细则和社会监督措施,目前仍处于民不举官不究、不告不理的弱化地位。如广州市这样的经济发达地区,竟有1/4 的县级市没执行省最低工资规定,其它经济落后地区就可想而知了。

如果说监察不力致使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在执行中缺乏法律的威慑力的话,其自身弹性过大的内容、含混的政策界限又为某些企业经营者提供了变相拒行的可乘之机。

此外,宣传上的不力和不到位,也致使相当一部分行政领导和企业经营者对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仍存在错误认识,认为实行最低工资不利于投资环境的形成和对外竞争的需要。有些劳动者维权意识薄弱,甚至不少劳动者不清楚自己该享有的权利,如福建三明市的问卷调查显示,约有15%的职工不清楚最低工资规定和标准。

同时,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与社会保障制度不配套,又使得最低工资标准、下岗职工生活费、城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社会救济金、失业救济金之间缺乏统筹考虑,比例失调,并造成不同职工之间分配关系的扭曲。

……

白璧微瑕,却也不容人们过于乐观。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依旧任重而道远。

工会的“尚方宝剑”

最低工资保障的制度化、法律化为企业的工会干部们提供了一把可助一臂之力的“尚方宝剑”。这是基层工会干部们发自内心的深切感受。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的多样化、复杂化,使维护职工权益、理顺劳动关系成了工会工作的首要任务。但是,由于长期缺乏一个保护职工劳动报酬等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工会干部在维权工作中往往苦于无法可依、无据可循而只能无奈地喟叹“心有余而力不足”。

1993年11月,劳动部颁发了《企业最低工资规定》,1995年颁布实施的《劳动法》则进一步明文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至此,工会终于摆脱了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在最低工资规定出台后的两年多时间里,工会干部借助法律的威力,为许多职工排忧解难,他们越来越深切地认识到,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实在是维护职工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雇佣的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必不可少的法律武器。

北京市总工会的钱某说,过去一些中小企业和非国有制新经济组织企业的经营者常常因利欲熏心而无视职工的合法权益,可由于没法可依,这些企业往往成为工会维权工作的“死角”。如今,有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这一法律武器,解决此类问题就容易、快捷得多。北京市劳动局有关的统计数据也表明,1993年到1994年期间,北京市出现的因少发或不发职工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案急剧增多,有的案件甚至酿成集体停工的恶性事件。自1995年《劳动法》颁布实施,各企业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后,此类劳动争议案已有所减少。

其实,对于那些享受社会保障相对多一些的国营和集体企业的职工来说,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对维护他们自身权益同样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北京市机电设备总公司下属有几个单位在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之前,逢到效益不好,这几个单位的职工就可能拿很低的工资甚至拿不到工资。但自去年该公司在签订集体劳动合同时,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纳入合同条款之后,职工即使在单位经济效益不景气的情况下,也能拿到最低工资,从而解除了职工的后顾之忧。

同时,许多工会干部还感觉到,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贯彻执行,对提高工会在职工心目中的地位也有所促进。北京人民机械厂工会主席于宝贵深有感触地说,随着《劳动法》的实施,职工都与企业签订了集体劳动合同,“铁饭碗”没了,职工们也开始逐渐认识到自己的劳动力已成为商品,因此,他们寻找保护自我劳动力合理报酬的意识也不断增强,尤其是在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实行以后。但职工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往往需要借助工会与行政领导交涉。而工会因为有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撑腰,为职工维权也就更加理直气壮和更为有效。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对于那些企业效益不景气的职工来说,似乎有着更重要的意义,毕竟保证碗中有饭吃是最最实际的。事实上,正是这些最需要实行最低工资保障的困难企业,往往又是难执行、引发问题最多的企业,也是工会工作最棘手难办的企业。

工会作为职工的“娘家人”,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基本生活自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工会要成为真正称职的“娘家人”,又并非光靠工会干部主观努力就能够做到的,而是需要政府、企业和职工各方的有效配合,尤其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今天,工会迫切需要多几把诸如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这样的“尚方宝剑”。

职工的“保护网”

对于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职工们普遍表示了解并欢迎这项制度,尤其是一些困难企业的职工,更把它称为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网”。

北京有家橡胶厂因资金周转等原因亏损了。该厂一位姓刘的职工说:“我们企业以往效益好,大伙儿对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不是很重视,现在看来是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保障了我们的基本生活。我们企业尽管经济不景气,但每月还是发给职工最低工资,加上房费补贴等也能凑和着过日子了。我有30年的工龄,在我们厂像我这样的职工很多。大伙儿把青春都献给了厂子,厂子给职工最低保障也是应该的。”大多数困难企业职工对最低工资保障制度都有类似看法。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在效益较好的企业中有什么反应呢?一位北京人民机械厂的职工这样对笔者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每个企业都在接受着市场的考验,效益好坏不是永久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才是普通职工的“保护网”。

但不容忽视的是,在一些非公有制企业和国有集体企业中困难企业的职工依旧得不到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这张“保护网”的保护。在大连市,有近500户停产、半停产特困企业,4万多名职工被拖欠工资和生活费。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类企业欠缴社会保险金已达2800万元。

对此,在北京七七四厂工作的小张道出了职工们的普遍心态。他认为,职工支持了国家改革,国家也要关心职工生活。在一些效益不好的企业,低收入者中有很多是当年在普通岗位上默默耕耘的老职工,他们把青春奉献给了企业,对于职工,企业再困难也要发足最低工资,相信每一位职工都怀有这种愿望。

厂长的“法律天平”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与企业的“当家人”——厂长、经理们有着密切的联系。首先,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落实离不开厂长经理的积极支持与配合,同时,从厂长经理对待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态度上,也可以反映出他们的法律意识甚至总体素质。在这个意义上说,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可谓厂长经理们的“法律天平”。那么,厂长、经理们的砝码有多重呢?

从《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到《劳动法》,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出台仅两年半时间,但大多数企业的“一二把手”对此都持理解和赞成的态度。他们说,职工是企业的主人,而不是机器。作为企业家,首先必须保障满足职工的最低生活要求。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而且,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还有利于稳定职工队伍,发育良好的劳务市场,从长远的目光看,这样做最终还是促进企业自身的发展。

北京某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的陈主任对此深有感触。她说,她所在的企业曾一度陷入困境,但公司领导还是想尽一切办法如期发给职工最低工资。熟知内情的职工深为感动,没有一个人在公司最困难的时候跳槽,而是更加努力地工作,这种现象在人员流动性较大的合资企业是很少见的。如今,在全体职工的共同努力下,公司已走出困境。陈主任说,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让她明白了一个道理,即对职工负责也是对企业自身负责。

令人欣喜的是,大多数企业领导是这么说的,也是这么做的,他们大都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纳入集体劳动合同条款中,按照合同的方式来执行。用他们的话说,只要合同有效,就必须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不过,由于各人的法律意识、修养素质的参差不齐,还有相当一部分厂长经理未能切实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尤其是一些外资企业、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经营者和个体户雇佣者。他们中的很多人并非支付不起职工最低工资,而是唯利是图的贪欲驱使他们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公然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当问及这些人对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真切想法时,他们的回答大多是:既然不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违法的,那咱就照办呗。言语中分明透露着无奈和遗憾。

由此可见,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对于那些法律意识淡薄的企业“当家人”,则更能显示出其作为法律武器的威力和效力。

各地最低工资标准

(截至1995年底)

地区标准元/月地区标准元/月

北京240 天津210

河北180 160 140 山西200 180 160 140 120

内蒙古 170 150 130 陕西200 175 150 125

青海200 190 180 170 宁夏180 160 140

新疆180 150 130 海南280 230 180

黑龙江 200 180 170 160 150 吉林190 170 150 130

辽宁210 190 150 云南185 160 135

贵州190 170 150 130 四川180 160 140 125

上海270 江苏210 175 140

浙江230(可上下浮动10%)

安徽180 150

福建320 245 225 200 180 江西190 170 150 140

山东170(可上下浮动20%)

河南170(可上下浮动20%)

湖北180 160 140 120 湖南171(可上下浮动20%)

广西200 190 180 170 广州320

珠海380 深圳380

●背景资料●

最低工资立法的发展简历

国际情况

●十九世纪末 新西兰、澳大利亚率先进行最低工资立法。

●二十世纪初 英、法、美等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实行最低工资立法。

●一九二八年 国际劳工组织制定关于最低工资的二十六号公约和三十号建议书。

●一九五一年 国际劳工组织制定关于最低工资的九十九号公约和八十九号建议书。

●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 前苏联和东欧各国先后规定了最低收入标准。

●一九七○年 国际劳工组织制定关于最低工资的一百三十一号公约和一百三十五号建议书。

●当前 最低工资立法已成为世界通行的做法。

国内情况

●一九八四年 国务院批准国际劳工组织的二十六号公约,承允我国要制定最低工资法规。

●一九八九年 珠海市制定了最低工资法规,中国第一次出现最低工资法规。

●一九九二年,深圳颁布实施了《关于公布深圳地区一九九二年度企业最低工资的通知》。

●一九九二年 上海市拟定《上海市企业最低工资试行办法》。

●一九九二年四月 全总保障部以工劳函字十四号文件向各省、区市工会下发了“关于积极参与制定地方最低工资法规的几点意见的函”。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 劳动部发布了《企业最低工资规定》。

●一九九四年七月 全国八届人大常委会八次会议通过的《劳动法》中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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