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法律问题研究

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法律问题研究

唐英[1]2004年在《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公司利益相关者是指对公司享有重大合法权益从而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或公司对其重大合法权益存在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或组织体,公司债权人以其对公司享有的重大、合法的债权权益而成为公司的主要利益相关者。根据公司契约理念、公司社会责任理念、公司民主理念、公司自体理念,公司所有的利益相关者都是公司治理的主体,现代公司治理应是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是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功能价值在于:有利于降低债权人风险、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有利于控制内部人控制,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和高效。 当今世界各国关于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间接、消极参与模式,特点是通过加强董事会地位的独立性和中立性、要求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信义义务,间接赋予债权人影响公司治理的权利,银行等机构资金债权人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微小;另一种是以德国和日本为典型的直接、积极参与模式,其特征为银行等机构资金债权人以大债权人和大股东的双重身份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主导作用。我国的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立法应兼采两种立法模式之所长,并根据我国转轨经济的特殊条件和实际情况,对两种立法模式进行修正和发展。遵循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基本原则,可构建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四种法律制度:债权人大会制度、银行董事和银行监事制度、债权人委托投票制度、债权人派生诉讼制度。

孙婷婷[2]2008年在《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法律问题探析》文中指出国内外关于公司治理的着作可谓汗牛充栋,但大多集中于讨论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安排,对于公司外部的利益相关者则提及甚少。现实中,由于缺乏完备的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制度,作为公司重要利益相关者的债权人一方深受其害,而银行更是面临巨额的呆坏账的压力。《公司法》在平衡公司各主体的利益时,对于债权人已经表现出权利分配上的“不平衡”。故本文将研究集中于公司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制度,而在我国,银行无疑是公司最大最重要的债权人,其参与公司治理更具有代表性和现实意义。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正当性基础,本章从对“公司治理”一词的理解入手,列举了国内较主流的几种观点,通过比较得出公司治理应该是内部治理与外部治理的统一,“公司治理”一词本身便蕴含着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之意。然后,笔者通过分析“股东至上主义”的局限性和利益相关者理论的突破,从正反两个方面论证了应对传统的公司治理模式做出相应调整,让股东之外的利益相关者参与到公司治理中,这为债权人参与公司内部治理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文章进一步分析了银行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优势与功效,将本文所要描述的“利益相关者”限定在银行的范围内,为下文的论证圈定主体,从而有针对性的借鉴外国立法和实践经验。第二章,银行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模式的域外比较,本章主要介绍了英国、美国、德国、日本对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问题的不同制度选择。在介绍每一国家的治理模式时,重点探讨其治理模式的特征、成因及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具体途径,在此之后,笔者还简单分析了每种模式的利弊,为后面的借鉴提供有理有据的铺垫。最后重在得出结论,即制度的形成根源于特定的背景与土壤,我国在构建银行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制度时,须结合自身的市场发育程度及外在环境,设计出符合我国公司实情的债权人参与制度。第叁章,我国银行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本土化分析。本章首先分析了我国银行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现状,着重介绍了五种已有的途径,并就其利弊进行了简单的剖析,这五种途径分别是契约保护、主办银行制度、债转股、新《公司法》的保护和破产机制。基于《公司法》与《破产法》有较大幅度的修改,在介绍公司法与破产法的相关制度时,强调了两大新法在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上的亮点所在,力争在分析问题时做到与时俱进,保证制度的时效性。其次就我国目前银行参与公司治理制度的缺陷及其原因进行阐述,结合第一部分提到的已有途径进行总结,提出了叁点最主要的缺漏,即银行独立性相对较差,政府对银行参与公司治理鼓励不足,以及股东至上理念根深蒂固。说到底,我国尚缺乏公司治理过程中的银行参与制度。第四章,我国银行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制度之完善。本章有针对性的提出了我国银行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制度的完善措施,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第一,以杠杆率的高低作为银行介入公司治理的尺度;第二,允许银行委派代表进入公司监事会,主要强调通过银行与公司约定的方式来确定银行是否派驻代表进入公司监事会,并指出目前银行还不宜进入公司董事会;第叁,增强贷款约束,利用“加速到期条款”以及“绿色信贷”政策来间接参与公司治理,并执行严格的贷后审查;第四,通过重整程序行使话语权;第五,强化银行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本文在最后指出,银行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制度的构建还需要银行自身的不断改革及其参与意识的提高,而资本市场的日臻成熟与完善是该项制度成长的必要环境。

焦元龙[3]2007年在《银行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作为公司法的精髓,公司治理法律问题一直是国内外公司法学界研究的一个焦点。而现代公司治理的一个发展趋势就是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公司治理。在公司众多利益相关者中,债权人是很重要的主体,因此,债权人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逐渐为人们所重视。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都作出了积极的努力,并制定了相关的政策和法律。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在传统股东利益至上观念的指导下,遵循的依然是股东、董事、高层经理之间的传统权力制约模式,涉及股东权益保护的条款是公司法的重中之重。而对于公司债权人,法律除了就公司债的持有人的权利及公司清算、破产时对债权人的受偿权的内容之外,一般未作特殊规定。特别是由于我国的公司一直以来有着极强的“银行依赖性”,因此银行债权人是公司最主要的债权人,对公司的融资和经营发展作用重大。但我国公司与银行之间长期保持的距离型融资关系,使得银行不能干预企业决策,更不能参与公司治理,银行作为主要债权人的利益难以在公司法框架内保障,而委由合同法、侵权法的救济,银行利益得不到充分保护。并且,在考虑让众多利益相关者参与到公司治理中时,我国立法考虑到了股东、董事、经理、也考虑到了职工,却将银行债权人排除出去,造成公司治理中银行债权人作用的弱化甚至缺失。另外,由于对公司治理理论认识不足、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成熟、现行法律法规的不当限制以及人们认识上的误区等原因,我国对银行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目前很难形成科学统一的认识,使得相关立法活动很难取得大的突破。所以,研究银行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便成为一个必要而紧迫的课题。本文从公司治理理论出发,运用比较分析、历史研究等方法讨论了作为公司“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的银行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理论基础,阐述了银行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剖析了我国银行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现状及不足,考察了国外银行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法律规定和实践情况。最后,结合我国实际,借鉴别国经验,就我国的银行债权人如何参与公司治理提出了一些建议。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从“公司治理”的概念界定入手简要介绍了公司治理的“股东利益至上”和“利益相关者”两种代表性理论,并在对二者进行比较的基础上指出了传统股东至上理论的不足和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可取之处。第二部分通过分析银行与企业(公司)的关系,阐述了银行债权人对于公司的融资、存续及经营发展的重要意义,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银行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探讨。第叁部分主要介绍了美国、日本以及德国叁国在银行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方面的一些法律规定及实践情况,分析了各国制度的历史成因、现状和发展情况,然后采取比较的方法对叁国的做法进行了评析,力图谋求可资我国借鉴之处。第四部分考察了我国银行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现状。笔者介绍了我国现行关于银行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以及在这些规范保障下银行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运行情况,指出了我国银行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制度存在的缺陷,深入分析了我国公司治理中银行债权人作用弱化的原因。第五部分针对我国特有的制度不足,提出了我国银行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可选择的两种方式,即银行债权人通过债权治理模式参与公司治理,条件成熟后,银行债权人通过股权治理模式参与公司治理。并建议在遵循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的前提下,修改我国《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及《破产法》等相关条款并加快征信立法步伐,完善我国的银行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制度。

赖薇薇[4]2012年在《我国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文章第一部分首先阐释了与文章有关的几个重要概念,着重对公司治理的提出、公司治理的内涵以及公司债权人的概念等进行了定义和说明,从而明确了公司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相关内涵,也进一步明确文章探讨的主要内容是债券债权人和银行债权人为代表的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相关问题。接着文章从利益相关者理论、代理成本这两方面出发,对债权人之所以能够参与公司治理进行了正当性分析。文章第二部分主要为介绍两大法系国家中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模式,分别介绍了英美法系国家的间接、消极参与模式和大陆法系国家的直接、积极参与模式,并结合两大法系国家的相关背景对两种公司治理的模式进行了优缺点分析,得出两种模式各有优劣且趁融合趋势。文章第叁部分先分析不同公司类型中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现状普遍存在内部控制现象严重的问题,再从我国的经济社会环境、银行等债权人介入公司治理缺乏有效性以及普遍存在内部控制现象严重这叁方面分析了我国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困境。文章第四部分的主要内容为对我国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现状予以分析的前提下,设计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具体参与制度。首先,在分析上述两种参与模式的基础上,认为我国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在承袭他国家相关做法的同时,还需以本国为基础,设计符合我国国情的制度。其次,我国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必须有相关原则作为指导来遵循,即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核心主体以银行为主、债权人的身份必须单纯而且必须以集体身份参与公司治理。文章的结尾部分则详细列举了在我国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完善意见,具体有建立债权人参与监事会的制度、建立债权人派生诉讼制度和完善债权人会议制度。

安毓秀[5]2006年在《银行债权保护与公司治理》文中研究说明在市场经济中,公司和银行都是具有独立经济利益并自主经营的经济主体。银行是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的信用机构,而公司则依靠信用获取资金,因此二者之间是典型的信用关系,讲求诚实信用最大化原则。一方面银行的融资活动随着公司的发展而日益活跃,且领域不断扩大,这对公司的发展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另一方面公司有资金需求,需要从银行融资,其返还的贷款利息是银行利润的重要来源。可见,银行与公司关系演进的过程就是银行萌生融资动力,企业萌生资金需求,银企双方在市场约束和双方博弈下形成为各自均能接受的市场条件,进而完成融资交易的双向选择过程。然而由于企业信用的普遍缺失以及现有银行债权保护措施的不力,实践中公司逃废银行债务的现象屡禁不止,导致了大量银行不良债权的产生。本文以银行债权保护与公司治理的关系作为切入点,论文第一章首先探讨了银行与企业的基本关系,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银行与企业之间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二者都是独立的市场主体和法律主体;两者之间基于融资关系而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然而由于银企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银行和公司的融资关系中就孕育着道德风险。在银企关系中,借款方对自身信息的拥有量总是大于贷款方,借款企业会利用信息优势为自己谋取利益而把风险转嫁给银行,导致的结果是银行大量不良贷款的产生。银行与公司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原因在于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缺陷。我国公司法从股东本位的理念出发,确立了股东大会的中心地位。这种立法模式导致的结果是公司治理主体之间缺乏有效的制衡机制,“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内部人控制”会导致公司的责任能力下降,而公司责任能力下降最直接的后果就是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债权。银行作为公司最大的债权人,受到的损害显然就是最严重的。因此,从法律层面探讨解决我国银行对公司的债权保护问题,就必须要从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入手,以解决银行与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为突破口。第二章结合我国银行债权保护的实践分析了我国银行债权保护不力的主要原因,指出了现有法律制度在银行债权保护方面存在的缺陷,详细分析了民法上的契约制度、民事担保制度、公司法、破产法、刑法等相关规定在银行债权保护方面的不足,得出了现行银行债权保护措施具有局限性及需要引入新的理论与制度设计加以克服的基本结论。

杨慧[6]2015年在《债券融资与公司治理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作为公司法的精髓,公司治理法律问题一直是国内外公司法学界研究的一个焦点。而现代公司治理的一个发展趋势就是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公司治理。在公司众多利益相关者中,债权人是很重要的主体,因此,债权人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逐渐为人们所重视。本文将从债券融资的角度出发探讨公司治理当中的法律问题。公司治理的演进与发展、融资结构理论、代理成本理论等均说明债券融资结构在公司治理当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实践与理论表明,债券融资可以有效地降低公司运营成本;公司信息公示,债权人监督是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基本机制,而债务契约约束、价格发现、融资决策、相机治理、破产机制构成其主要机制。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实践中,债权人已经参与公司治理并发挥作用。针对中国的实践,本文采用我国上市公司有关数据对债权融资与公司治理问题进行实证检验,结果我国上市公司的债权融资与公司绩效的关系为负相关,揭示了我国上市公司债务软约束问题。由此,本文对我国债权融资与公司治理问题的历史沿革、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我国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框架性建议:重塑银企关系和发展企业债券市场。重塑银企关系的关键在于银行业的改革和企业的改革,以及银企关系的调整。改革政府审批企业的债券发行、使债券利率由市场调控,推动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有利于债权人更好的参与公司治理,监督企业,完善金融市场。

刘淑梅[7]2010年在《公司治理与债权人制衡机制相关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现代市场经济的运行离不开其基本载体——公司,而公司对于一个国家的发展和繁荣所起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而良好的公司治理又是公司有效运作的关键因素,是公司增强竞争实力、提高经营绩效的必要条件,是保证现代市场经济体系高效有序运行的微观基础。正如世界银行总干事长詹姆斯·沃尔夫松在1999年指出“良好的公司治理的重要性,就正如良好的国家治理对于世界经济的重要性”。①因此公司治理的问题己成为重要的国际性课题,受到了政治、经济及法学领域的广泛关注和研究。提到公司治理结构,传统观念认为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是其理论基础,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管理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配置问题是关键。但是,公司治理理论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有了很大的发展,作为公司重要利益相关者的公司债权人,是否应当参与公司治理,如何参与公司治理的问题已被提到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理论的议事日程。我国法学领域也早展开了对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理论的相关研究,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也开始受到有关法律法规的关注。但是,毕竟债权人的利益受到“股东本位”治理模式的影响,而无法得到相应有效地保护,这不仅对于债权人来说没有公平性可言,对公司的长远发展来说也是不利的。本文将从对“公司治理”与相关债权人参与机制入手,分析债权人参与公司内部治理的理论基础及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可行性与现实必要性。接着本文从直接和间接参与公司治理的两种方式为线索,考察了相关国家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法律途径。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对我国的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制度进行了探讨,并对我国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制度提出了相关的完善措施,以期对我国相关制度的探讨提出有价值的观点。

郭增波[8]2007年在《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监事会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公司治理中,专职的经营者作为市场“经济人”,可能会出于关注自己利益的机会主义心理而背离公司股东的委托,产生代理成本。监事会正是在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两权分离之后,基于减少代理成本,保障股东利益,成为了公司经营管理中不可缺少的监督制衡力量。但是,随着科技发展,人力资本在公司发展中的作用日益显着,特别是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兴起,致使“股东本位”理论受到挑战。公司不再被看作是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专为股东利益最大化服务的工具,而是由股东、公司职工、债权人、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所形成的经济关系的统一体。因此,公司的运行和发展依赖于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合作与协调。股东对公司投入了物质资本,但其他的利益相关者也相应地投入了各种资本;股权的流动性使股东承担的公司经营风险减少,而职工和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则不得不面对着更大的经营风险。公司成为了股东、职工、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纽带”,监事会则是这一“纽带”的保障机制。利益相关者参与监事会制度,能更好地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实现公司各利益相关者利益的最大化。我国公司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重弱化,使失去监督的经营者走向滥用权力的极端。他们往往为了私利或部分人的利益而置广大利益相关者利益于不顾,忽视社会责任,进而阻碍了公司发展,影响社会和谐。因此,为改变这一现状,急需转变传统公司理念,将利益相关者纳入公司监事会,以增加监督的活力和效力,同时保障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本文分四部分对利益相关者参与监事会制度进行了论述:第一部分是对公司监事会的相关理论进行概述。以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代理成本、权力分立与制衡和利益相关者等理论为基础,分析了监事会的功能和特点。第二部分着重介绍了监事会制度从“股东自治”到“利益相关者参与”的演进。分析了古典公司股东自治下的监事会制度以及他们在现代公司治理中表现出的不足,系统论述了利益相关者的概念界定以及在此基础上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监督机制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第叁部分对国外的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监督制度进行比较。从综的方向分别对英、美、德、日四个国家、两种公司治理模式进行了研究,考察了各国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监事会的现状、原因。并在此基础上将四国的利益相关者参与监督制度进行横向比较,得出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监事会是世界公司监督制度发展的趋向,给我国监事会制度的完善以启示和借鉴。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利益相关者参与监事会的立法建议。从实践和立法两个维度对我国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监事会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并立足我国国情,借鉴国外经验,设计了中小股东、公司职工和债权人参与公司监事会的途径。并从监事会的构成,功能和职权,激励和约束叁个方面,对我国利益相关者参与监事会提出了立法完善建议。本文通过四部分的论述,目的在于揭示利益相关者参与监事会,不但有利于提高公司监督效率,增强监事会的监督职能,还有利于平衡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保障各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实现。

张若冰[9]2009年在《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作为公司存在和发展的重要资本提供者,债权人目前所受到的法律关怀还多在“保护”层面,其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还受到种种法律限制。本文从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几个方面,即逻辑起点、理论根据,价值分析,来论述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正当性与必要性,并希望在借鉴国际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改善我国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状况提出具体立法建议。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从逻辑上起点于公司治理的内涵界定。公司治理就是用规范化的制度来解决在合同中没有涉及的公司控制权、决策权问题。从静态而言,表现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制度安排;从动态而言,表现为一种机制的运行。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就是要在公司的职能机构中对债权人的权利予以安排,并最终使其能够在公司治理机制中发挥作用。债权人与股东都是公司资金的提供者,同样承担了公司经营的风险,根据利益相关者理论,公司治理主体不应仅限于股东,债权人作为利益相关者也应参与公司治理。且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对于维护自身利益、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实现法的公平理念都具有重要法律价值。当前,我国的证券市场发育还不成熟,公司主要以债权融资为主。且我国国家之大,公司之多,存在不同类型债权人、不同融资需求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来分配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本文通过对国际立法模式的比较分析,提出了一些具体的立法建议,试图探索出一条切实可行的保护债权人的路径。

邢志[10]2005年在《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公司制度在我国的实际运行中产生了一个突出的问题,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本文以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为基点对公司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法律问题进行研究。 本文认为,公司治理是以实现各利益主体的利益平衡为目标而配置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组织机构、运行机制的制度安排,这种安排不但包括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设置,还包括运行机制层面的制度设计,其实质是利益关系的协调。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公司合同理论、经济民主理念、企业自体理论以及公司财务理论、企业状态依存所有权理论为公司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提供了理论基础,也揭示了公司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本质涵义在于:基于公平的理念对公司债权人的投资风险进行控制,从而实现公司债权人与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平衡。公司债权人的投资风险主要源于股东的有限责任和经营者内部控制行为,为控制此种风险从而对公司债权人进行保护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公司法为债权人提供的一般保护,二是民法为公司债权人提供的契约保护,但是这两种保护方式在许多情况都不能给予债权人有效保护,究其原因主要是公司债权人不能真正介入到风险产生的源头中去,以及股东的有限责任所造成的障碍。为此,应设置公司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制度,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当前世界各国对公司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制度的设置可分为直接参与和间接参与两种方式,直接参与方式是债权人能够直接参与公司运营或者对公司事务行使表决权的方式,间接参与方式,是指设置特定的制度,使债权人在一定条件下行使特定的权利,配置公司的权力制衡机制和监督机制,达到利益协调的公司治理目的。

参考文献:

[1]. 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法律问题研究[D]. 唐英. 湖南大学. 2004

[2]. 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法律问题探析[D]. 孙婷婷. 华东政法大学. 2008

[3]. 银行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法律问题研究[D]. 焦元龙. 河南大学. 2007

[4]. 我国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法律问题研究[D]. 赖薇薇. 宁波大学. 2012

[5]. 银行债权保护与公司治理[D]. 安毓秀. 中国政法大学. 2006

[6]. 债券融资与公司治理法律问题研究[D]. 杨慧. 南昌大学. 2015

[7]. 公司治理与债权人制衡机制相关法律问题研究[D]. 刘淑梅. 烟台大学. 2010

[8]. 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监事会法律问题研究[D]. 郭增波. 山西大学. 2007

[9]. 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法律问题研究[D]. 张若冰. 吉林大学. 2009

[10]. 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法律问题研究[D]. 邢志. 华东政法学院.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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