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伦理与企业社会责任_企业的社会责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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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伦理(business ethics)被公认为一门科学大约是在20 世纪70年代后期的美国。20世纪80年代之后,经营伦理逐渐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并受到理论界和企业界的高度重视。我国企业的社会实践也证明,那种轻视伦理价值,蔑视道德约束,唯利是图甚至损害社会和国家利益的企业很难在市场竞争中取胜;相反,那些对质量精益求精,诚实守信,赢利有理有节的企业,却能稳扎稳打,长盛不衰。经营伦理对于振兴企业,帮助企业走出低谷的重要价值,越来越受到国人,尤其是企业界的关注。

一、经营伦理的基本内涵

所谓经营伦理,顾名思义就是经营本身的伦理。它是指所有由人组成的集合体在其进行的经营活动中内涵的各种伦理关系和伦理道德问题。从经营伦理的主体来看,它包括企业等营利性组织,也包括非营利性组织,但主要是指以企业为主的社会组织在其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实践过程中所形成的伦理意识、伦理原则和伦理规范的总和。在此,经营伦理与企业伦理基本上相同。

我们知道,伦理是指人与人相处的各种道德准则。道德是指个人的思想、品质、修养和善恶评价。经营伦理所据有的内涵,笔者认为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企业作为一个经济组织,在其所从事的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中,必然要与外部和内部发生各种关系,包括企业与社会、企业与新闻媒介、企业与政府、企业与社区、企业与竞争者、企业与顾客、企业与内部员工等。在企业自身权益与社会的各种关系中,必然内涵着各种伦理关系和伦理道德问题。企业要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就必须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树立企业自身的伦理精神和价值观念,遵循一定的伦理原则和伦理规范,是指导企业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实践的必要保证。所以,企业既是独立自主的经济实体,又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伦理实体。

其次,现代企业不仅具有独立法人财产权,而且还具有自主经营权,在这个意义上,企业法人类似于自然人,它是根据企业自身的意志来行动的独立的行为主体,只有具有独立行动的主体性和道德权利的行为主体,才能承担相应的道德责任。因此,企业所具有的独立法人地位,是企业承担道德责任的前提。在市场竞争中,企业追求经济效益的目的和手段,能否有利于社会的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是企业不可以也不应该逃避的社会道德责任。经营伦理的实质也正在于此。可见,经营伦理的实践不仅是企业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必然要求,而且也是对企业行为正当性和合理性的辩护。一个优秀、卓越的现代企业,必定是一个企业利益与社会利益、企业的自主权益与社会责任达到完美统一的整体。

第三,企业作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伦理实体,要求企业应具有自身独立的道德品性和伦理精神。一般地说,有道德的人都积极地做对他人、对社会有益的事,并因其人格魅力,受到人们的尊重和敬爱。与人要有道德一样,企业也应有自己的道德,就像有道德的人会受到人们的尊重一样,有道德的企业同样会受到社会的尊重。所谓有道德的企业,意味着企业的整体行为不仅受到人们的认可和接受,而且受到社会的普遍尊重和欢迎。例如,企业对顾客的诚信精神,体现着企业作为社会人的人格精神,它直接关系着企业的道德形象与社会的道德风气。企业在对外经营活动中是否遵循诚信原则,是否具有诚信精神,实际体现的是企业经营管理者的人格,反映的是企业的精神文明程度。与此相反的假、冒、伪、劣等欺诈行为,不仅败坏了企业自身的道德形象,同时也败坏了社会的道德风气。因此,一个社会的道德风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经营伦理的状况。可见,诚信精神对于具有独立道德人格的企业,其价值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第四,经营伦理包括两个基本方面:一是企业与外部社会关系(包括自然关系)方面的伦理规定及其实践,二是企业内部伦理关系的规定及其伦理实践。与此相应,经营伦理在企业经营活动中所遵循的两个基本原则是社会性原则与人性原则。所谓社会性原则,就是指企业在处理与社会等外部环境的关系上,应积极采取对社会有益的行动,不与社会发生冲突与摩擦,不给社会造成负担,其出发点在于促使企业与社会的关系成为鱼水关系。一方面,企业必须生产出满足不断提高的人类社会生活所必需的物质和精神产品。企业如果没有利润,不为国家纳税,不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就失去了自身存在的社会价值;而企业如果为了谋取最大利润而无益于甚至损害了社会和国家的利益,也就丧失了其存在的理由。另一方面,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又依赖于社会、国家所提供的各种物质保障和良好的社会环境。一个公正、成熟、稳定和法治的社会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正如三株公司所提出的经营理念:“企业生于社会、长于社会,还要融于社会,回归社会。”这就是企业与社会的辩证法,体现了企业自身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统一。所谓人性原则,就是指以尊重人的思想为基础,以人为本。企业的一切行动都应当重视人性,也就是说要尊重他人、尊重人权,包括改善恶劣的工作环境,消除身份、性别、种族歧视,在企业中工作气氛浓厚,让员工感到宽松充实。人性原则得以贯彻执行的可靠保障,是以伦理为中心的管理所要求的四个基本准则,即民主准则、平等准则、仁爱准则和公正原则。

总之,经营伦理就是强调社会和人的要素及观念对企业经营具有重要作用与价值的一种理论,其出发点就是消除企业经营中的反人性、反社会的行为,努力促进社会的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

二、两种不同的社会责任观

20世纪60年代前,企业作为伦理社会人的特性一直未得到社会应有的认识,因而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并未引起人们充分的重视。传统的认识仅仅看到企业作为经济人的品性,即企业作为经济实体和利益实体,它的存在目标就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亦即利润最大化。而利润越大,企业运用社会资源的效率就越高,从而对社会的贡献也就越大。持这一传统社会责任观的最典型代表是197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主张自由经济学说的美国经济学家米尔顿·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他在1962年出版的《资本主义与自由》一书中说:“几乎没有什么事情可以像企业主管接受社会责任观点,而非尽力去为股东赚钱这件事那样彻底破坏我们自由社会的根基”,所以“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增加它的利润”。(注:见:D·弗里德里克.Business and Society.MartinF.Hanifin.1990.118.)因为在他看来,今天的大部分经理都是职业经理,也就是说他们并不拥有他们经营的公司,他们是雇员,只对股东负责。因此他们的主要责任就是按股东的利益来经营业务。弗里德曼认为股东们只关心一件事即财务收益率,他甚至强调说:“企业仅具有一种而且只有一种社会责任——在法律和规章制度许可的范围内,利用它的资源和从事旨在于增加它的利润的活动”。(注:弗里德曼.资本主义与自由.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128.)总之,传统的社会责任观把企业的功能视为纯经济性的,经济价值是衡量企业成功的唯一尺度。

与传统的社会责任观不同,社会经济观认为,随着时代的变革,企业应该关心长期的资本收益率最大化。为此,企业必须承担一定的社会义务,必须对社会的发展负责,即不污染环境,不歧视,不从事欺诈、掺假等有违社会的行为,企业还必须融入自己所在的社区资助慈善组织,从而积极地改善和推进社会的发展。早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日本的社会经济学派就提出过一个“经营者社会责任的自觉与实践”的建议(注:今后企业的状态回顾企业伦理的历史.总研调查(日本)第13号.37~ 39.),这一建议提出,企业要“摆脱简单的私有范畴”,在社会存在这样的认识之下,“无论从伦理上还是从实际上都不允许现代经营者仅仅追求自己企业的利益”,必须在与经济和社会的协调中开展各项经营活动。美国的H·R·鲍安在其所著的《实业家的社会责任》中写道:“其社会责任是说,实业家有义务制定对今天的社会目标和价值来说有益的方法和政策, 并据此开展其活动。 ”(注: Bowen, H. R. . Social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Business Man.Harper Brothers,1953.6.)一位支持社会经济观的作者认为:“利润最大化是公司的第二位目标,而不是第一位目标,公司的第一位目标是保证自身的生存。”这种观点的典型代表是舍尔文(Douglas S.Sheruin), 他从企业所有者、雇员与顾客三个方面来认识企业的责任问题。这三方面对于企业的生存而言都是至关重要的。因此,他认为,为了确保企业的生存,利润不是企业的唯一目标。舍尔文指出,虽然企业是一种经济单位,但企业的运行不能没有价值标准,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对顾客或消费者的利益的维护。舍尔文的思想与传统的社会责任观不同之处在于,他把纯粹所有者的利润目标转变成构成企业生存所需要的所有成员之间的利益共享,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没有利润,而是说企业所创造的价值要与社会大众共享。正如他所说的,“赢利不是企业的目的,企业的目的是平等的分配利益和报偿所有股东。”(注:Sturtevant和Vernon-Worst.Business and Society.Richard D.Irwin,INC,1990.118.)舍尔文的观点突破了传统的利润眼界,看到了企业的生存是社会的需要,如果企业的存在对社会没有任何好处,甚至有害于社会,企业就没有存在的必要。而以企业的力量造福于大众,回报社会,达到企业与社会的完美统一,这正体现了企业作为伦理实体与“法人人格”的本质内涵,即企业的自主权益与社会责任的统一。

由此看来,企业作为伦理实体,在遵守法律和追求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应该履行追求有利于社会的长远目标的义务,也即社会责任。一个企业当它符合其经济和法律的责任时,它已经履行了它的社会义务,这是法律的最低要求。比如,当一个企业达到了国家设立的污染排放标准,或者不掺假、不制假、不克扣工人工资等,这只是履行了企业的社会义务,因为这是法律所规定的,是企业必须遵守的。而社会责任则不同,它是企业伦理精神的体现,是企业的道德规范,它促使人们从事使社会变得更好的事情,而不做那些有损于社会的事情。比如,对于在国际贸易中跨国公司在发展中国家的贿赂问题,IBM 公司堪称坚持企业价值观的楷模。他们一贯坚持的原则是“发展中国家的实情归实情,但在世界的任何地方,都要体现本公司的价值观”。所以,IBM.公司与发展中国家的交易都是在既不行贿也不受贿的情况下进行的。他们认为,即使在与当地行贿受贿企业的订货竞争中败北,也属不得已之事。可见,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企业所负社会使命和经营理念的具体体现。那么,企业应承担什么样的社会责任呢? P·普拉利在其所著的《商业伦理》一书中,认为“在最低水平上,企业必须承担三种责任: (1)对消费者的关心,比如能否满足使用方便,产品安全等要求;( 2)对环境的关心;(3)对最低工作条件的关心”。(注:P·普拉利.商业伦理.北京:中信出版社,1999.98~99.)他又说“最低的道德要求意味着企业应为公众提供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而不危及基本的公共福利和共同的未来。赚钱与接受一定限度的道德要求是可以结合起来的。”(注: P·普拉利.商业伦理.北京:中信出版社,1999.98~99.)根据国际的通则和中国的国情,企业的社会责任大致有:(1)依法纳税责任;(2)社会主义国有企业的国贸保值、增值责任; (3)股份制企业的股息责任;(4)社会公益和社会慈善责任;(5)维护国家宏观调控的责任等等。

总之,现代社会责任观认为,企业除了要为其股东赚取合理利润外,也应为各有关利益群体履行其应负的社会责任,这不仅是社会大众所期望的,而且从长远来讲,实质上是企业的一种自利行为。

三、经营伦理与企业的社会责任的关系

如前所述,经营伦理的出发点是消除企业经营中反人性、反社会的行为,并努力促进社会的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正如日本经营伦理学会会长水谷雅一说:“经营伦理学的出发点仅在于消除因只偏重于‘效率’和‘竞争’的思维方式及依此进行的企业活动给人或社会带来的弊病。”(注:[日]水谷雅一.经营伦理理论与实践 .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1999.32.)因此,仅就经营伦理与社会责任观都注重企业同社会的关系,把经济目标与社会目标相统一,而不是把企业的经济效率作为企业追求的首要的、唯一的目的来看,可以说两者的目标是一致的。但经营伦理与社会责任相比,是更深层次的、涉及到人本身的问题,就是说,它是把以人类社会中的公正与正义为基础的价值观作为企业经营前提的。因此,经营伦理更强调和注重对人的处理以及物质待遇背后的人的思想意识和人生观问题,也就是说,经营伦理在强调企业社会责任的同时也充分包含了重视人性和尊重人的思想,而不是像社会责任观那样,仅仅强调企业同社会的外部关系,陷入简单的义务论。如果企业不强调经济效益,不追求利润,只单纯地强调从长远为社会尽义务,那么,企业经营活动的积极性就会受到影响。应当说,企业的社会责任,不仅仅限于一种义务的遵守和履行这样的被动方面,而是必须重视企业努力为社会和为他人积极做贡献的方面。经营伦理在强调社会性的或制度性的义务论同时,更重视企业个人本身的思想和价值观,即更从人性原则的角度尊重人性和尊重人权,充分发挥伦理激励机制在企业经营活动中的作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日本经营伦理学的先驱高田馨十分精辟地指出:“经营伦理学是社会责任论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由此,再构成社会责任论的整体”,“其构成由于伦理学框架的支撑而得到进一步的完善。”(注:见:[日]水谷雅一.经营伦理理论与实践.7.)加拿大大学教授D ·鲍埃尔说:“经营伦理的ETHICS就是希腊语的ETHIKOS, 它的意思是品性、人格。今天多数经营活动都是有组织进行的,在企业的决策过程中,人们已不大注意其中各企业人的品性。结果,大家在使用企业的社会责任和企业伦理时,几乎是把它们作为相同的意思。”(注:Vogel,D..Business Ethics; New

Respecters on Old Problems.California Management Review,1991.104.)

综上所述,经营伦理是对社会责任观的进一步完善与发展。随着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经营伦理必将成为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而逐渐突显起来,并将成为关系到企业生死存亡、社会经济健康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具有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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