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世纪新体育新思维--现代社会的三元结构与体育治理_社会组织论文

新世纪新体育新思维--现代社会的三元结构与体育治理_社会组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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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9154(2002)02-0008-05

CLC number:80-05 Document code:A Article ID:1001-9154(2002)02-0008-05

1 换一个视角看体育

关于我国体育的性质,有多种说法,有说是事业,有说是产业,有说是公益事业,有说是产业性公益事业等等,这主要是审视的角度或依据的参照系不同所致。在我国的社会转型时期,明显地存在着不同的参照系,新的、旧的混杂在一起,山重水复,很难梳理清楚;因此,我们不妨换一种思维方法,以求易于走入柳暗花明的境界。

世界上许多经济学家、哲学家、社会学家和历史学家,提出了一种社会结构的三元理论,已经受到世界各国和我国学术界的普遍认同,视为一种审视、索解现代社会复杂现象的得力工具。敝人也做了一番探讨,初有收获,也认为利用这个理论或方法,来观察、分析处在转型、过渡时期的我国体育,的确也是十分得力而卓有成效的。

2 略述现代社会的三元结构理论

人们的经济活动,是人类社会生活的基础。人们的经济活动,无非是产品的生产和消费,一切社会制度、结构、组织无不受社会生产和消费方式的制约。

现代社会的产品或物品,指的是对“我们人类有用的一切东西,从人类创造的有形的苹果、茶杯、衣服、汽车、房屋、书籍、计算机、公路,到无形的电视节目、知识、教育、公共卫生、污染控制、国防、习俗、文化传统、信仰、制度、法律,直到‘上帝’赐与我们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总之,‘物品’包括了一切与我们的生活有关的‘好’东西。”[1]所有同我们生活有关的有形物品和无形服务,大体上可以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是供个人或家庭、单位消费的物品,叫做私人物品或私益物品。“在这里,我们将把排他性和使用(或者消费)的共同性当做区别私益物品和公益物品的两个定义性标准。”[2]这就是说“消费的排他性”,一件物品由我购得专有权之后,你就不能染指:如果你想享用,可以出更大的价线,于是产生了“消费的竞争性”。为了在市场进行交易,这类物品必须是能够以单位计算价格的,也就是具有“效用的可分性”,大体上具备这些性质的物品,就是私人物品。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看,私人物品的生产、消费以市场形式或机制最为有效。也就是说,在现代社会具备了比较完善的市场条件之后,市场是为社会成员提供私人物品的最优机制。提供私人物品的市场主体有社会组织、家庭和个人,而其中起主导作用的是社会组织,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市场社会组织就是现代企业组织。

第二类是供社会全体成员或集体消费的公共物品或公益物品,这类物品的特征是消费的共同性,就是社会成员不分彼此都可以享用的物品,例如:方针、政策、法律、国防等,这就是“消费的非排他性”,因为每个公民都可以免费享受,当然就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而且,这些物品也是不可分的,不能说你要这一条,他要那一条。还有,这类物品还具有“强制性”,为了人民和社会发展的根本和长远利益,公民必须强制执行;再还具有“垄断性”,只能由一个主体来提供。显然,这类物品没法进行市场交易,不能由企业组织提供,必须由公民的代表组成的有权威的社会组织来负责,这个组织就是政府。所以说,政府是提供公共物品或公益物品的社会组织。但是,我们发现,在公共物品或公益物品的宠大体系中,又可分划为纯公共物品和纯公益物品或准公共物品和准公益物品。如果政府把这些纯的和准的都包下来,那么政府势必机构臃肿,成本过高,而且效率低下,所以,现代政府都趋向于高效能、低成本、机构精简、运转灵活,这样,政府只能把具有垄断性特征的纯公共物品保留下来,而把其它准公共物品全部分离出去,交给社会组织去负责或承担,这就是现代政府结构的根本大势,当然,我们的政治体制改革,也必然要是这一条路。这就是现代社会三元结构中的政府部门,它提供垄断性的纯公益物品。

还有一类物品,具有使用的共同性,但共同性的程度还不能达到纯公益物品的高度;也具有排他性,但又不是个体的排他性。是一类部分社会成员集体或群体受益的公益物品,也是一类对集体或群体以外的成员具有排他性的物品。它介于私人物品与纯公益物品之间,包括基础教育、基础科研、公共卫生、环境保护、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馆、慈善组织、协会、俱乐部等等,是一个十分宠杂的物品体系。这类物品既不适宜政府运营,也不能由市场经营,是一类准公益物品,适宜于交由社会经营和运作。提供准公益物品的主体有社会组织、家庭和个人,其中的社会组织是核心主力。

我国习惯上称这些社会组织为社会事业组织,为了同传统的事业单位区别,我们称之为现代事业组织,是指“在现代经济条件下,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拥有独立资产,面向社会自主从事准公共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社会基本组织形式。[3]因此,遵照我国的习惯可以把这个部门叫做社会事业部门,在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这是一个需要大力发展的部门或领域。

这便是现代社会三元结构的大致框架:提供纯公益物品的是第一部门,即政府部门,其主体是现代政府组织;提供私人物品的是第二部门,即市场经济部门,其主体是现代企业产业组织;提供准公益物品的是第三部门,即社会事业部门,其主体是现代事业组织。

3 体育和体育物品

我国的“体育”是一个多义词,既可以指增进健康的以学校为主体的体育,也可以指现代竞技体系,还可以指包括两者的总概念。现在学校体育部分已经划归教育系统,成为教育系统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这里讲的体育是指由国家体育总局主管的竞技体系和社会体育两部分的全称。

何谓体育物品?这还是一个尚待界定的概念。初步认为,所谓体育物品就是可以满足人们体育消费需求的有形的与无形的产品和服务,这当然是不很规范和准确的,暂寄于此,以待修订。因此,体育物品大体上可以有这样几种。第一种是提供人们增强体质,增进健康消费需求的物品,也就是构成增强体质这种特殊行为或活动方式的必需条件,包括知识、技术、方法、程序、器材、设备、指导等。不同的体育活动方式,有不同的物品组合,缺少了其中一项就不能构成体育活动,也不能实现增强体质,增进健康的目的或目标。这里应当注意体育同娱乐的区分。首先,体育的目的是通过活动增强体质或身体素质,就是要经过锻炼之后引起身体结构的相应变化,例如心肺机能、运动功能等可以测知的变化,从而提高人的生命质量,在复杂的自然环境、社会人际关系结构中应付裕如,就是所谓身心的综合健康状态;而娱乐的目的,则大多是只求有限度的身心愉悦。其二,因为体育要求的是身体系统结构的可测知的向优变化,所以它的活动是有规律的,方式方法是有选择的,进行程序是有计划有预定的,是必须经过有恒坚持的积累才能达到的;而娱乐一般是随机、适兴、即时性的,不能产生积累效应。所以,我们说的体育行为或体育活动,指的是为了增强身体素质而进行的有规律、有调控、有程序的,能导致生命体结构向优变化的运动活动。为这种活动提供的物品,就是体育物品,此其一。

第二种是竞技体系提供的“体育”物品。现代竞技体系是一种生产经营组织体系,它的基本社会组织是俱乐部(或队、中心等),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这是一种按照现代企业方式经营的组织。由一定数量的资本,把运动员、教练员和场地器材等条件组合成一个经营实体,对运动员进行身体、技术战术、心理等项目训练,形成运动员的项目竞技能力,这就是“生产”过程,这个过程的产品是“项目竞技能力”,这种产品在市场条件下是一种可以交易的商品。项目竞技能力通过特殊的市场即“赛场”向社会消费者展示,提供精神性消费物品,这就是竞技体系的“体育物品”。通常有这样一些形态。其一,是通过分等级的国际、世界性赛事,夺取奖牌,升国旗、奏国歌,为国家、民族和全国人民提供“荣誉”、“光荣”等无形精神物品。但实际上,每个运动项目,并不总是能提供“荣誉”的,常常是胜负相杂,因而提供的物品有荣耀,也有沮丧,不论荣誉还是沮丧,都是一种对人们精神和心理的有益振荡,对调节人们的心理精神状态还是有益的。其二,通过赛事或表演向观众(包括“球迷”等项目爱好者)提供观赏娱乐服务。这种物品的特点是:物品的提供过程也就是消费者的消费过程,一场球赛完了,观众的消费也完毕。因此,这类消费通常不具备明显的政治、经济功利性,许多观众是抱着一定的悬念和期待,去观赏赛事的,有的是随了自己期望一方的胜负而兴奋或沮丧,有的则不问胜负,也着意欣赏精彩的技巧、动作、寻求美感和愉悦。不论哪一种,都是为了追求精神的愉悦,所以,这类观赏性竞技(例如美国的NBA等),提供的“物品”就是精神和心理的愉悦,这类竞技的前景是逐渐向观赏性发展,许多提供美感的艺术性项目会大受欢迎,有些项目的技术也向艺术化转变。

还有一类竞技活动,参与者既不是为了争荣誉也不是为了增强体质,而是为了获取一种“高峰体验”,美国心理学家M·奇克森特米哈伊称之为“畅”,这是一种特殊的感觉,“这时,注意力高度集中,没有心思注意与此无关的事,也不考虑别的问题。自我意识消失,甚至意识不到时间的存在。能让人获得这种体验的活动实在是让人陶醉”[4],这就是那些“极限运动”提供的体育物品,实际上它们属于娱乐领域。

还有其它一些,不细述。

4 我国体育物品的分类治理

我们国家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在这种经济体制中,人们的体育生活或体育消费也由政府实行“全面、微观和直接的干预”,一切行为和活动都由政府拨款,政府通过机构进行组织,体育消费也由政府统一安排,这是一种同国家的政治联系十分紧密的社会事业,我们把这种体育模式或体制,叫做传统体育。

当然,随着我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改革开放和现代化,特别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社会结构的现代化转换,促使这种传统体育体制也要进行彻底的体制转换。我国传统体育转换的根本方向,就是遵照邓小平理论和党的总方针总路线,经过社会化、产业化的途径,逐步建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体育体制。现代体育体制的基本特征,就是体育物品的分类运作,就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最少的成本投入、取得最优效益的运行机制。适宜由政府部门运作的纯公益物品,由政府运作;适宜社会部门负责的准公益物品,以及某些转化型物品,由社会组织运作;而私人物品,则由企业、产业市场组织经营,这样各行其道,各循其规,扬长避短,在新世纪里使我国体育更加兴旺发达。

第一,政府与纯公益体育物品。原则上讲,纯公益体育物品的生产和提供,因为是免费为全体社会成员消费的,应当由政府用纳税人的税金来生产,也就是完全由政府部门来承担。但现代社会的建构趋势是,“小政府,大社会”,政府职能要高度简化,机构要精减,高效能,低成本;所以,就要把不是必须由政府承办的事项,也就是不具有垄断性、强制性特征的纯公益体育物品,也从政府剥离,交给社会部门承办。我国属于纯公益的体育物品,大体上有两种:其一是关系全国体育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规等,具有一定的垄断性或强制性,为社会全体成员免费提供,应当由政府组织去运作。世界上大体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在政府专设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承担,一种是由政府授权一定的社会组织承担,根据国情选择。其二是争光竞技提供的物品,就是项目运动队伍在国际或世界竞技赛事中争得的奖牌、升国旗,奏国歌,为国家争得的荣誉,为民族争得的光彩,为人民争得的自豪和自尊等,也是由全体社会成员无偿享用的物品,属于纯公益体育物品,应当由政府组织运营。但这类物品的生产和提供主体可以多元性,并非必须由政府一家承办,社会实践证明,这类体育物品从政府剥离交给社会承办的效能更好,成本更低,因此,世界多数发达社会均采取由社会组织承办的方式。我们国家也必须从政府剥离,这已是既成的事实,但具体途径似乎尚在探索之中。一种是由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剥离,把为国争光的项目任务分摊给省市或行业,由他们去组织实施,而地方或行业出于“地方爱国主义”的原因,往往突出为地方或行业争光的职能,淡化了为国争光,把纯公益性能淡化或淹没在为地方(行业)服务的准公益物品之中。国家要实现“为国争光”,就要实行限制或者提供资金投入,造成省区投入成本的隐性扩大,特别是在举办全运会的条件下,全国实际投入的国家资金比由中央一家负责更多,还不符合低成本高效能原则。而地方或行业的项目训练,最终还是要依靠项目社会组织,也就是说,地方政府最终也要实行争光职能同政府的剥离,地方政府也要高效能低成本,实行现代政府制度。所以,最终还是要实行社会化。这就出现了第二种方式,就是把争光竞技的任务,直接交给各运动项目的社会组织,就是各项目的社会体系,由基本单位的俱乐部,到项目协会(全国性的),由各项目组织具体安排本项目的普及和提高事项,具体实施项目发展和活动计划,自筹资金,同地方政府脱钩,充分发挥项目人员的业务积极性,统筹配置社会资源,其效能显著提高,当代发达国家,基本采用这种形式,具体就是把提供娱乐观赏物品同为国争光结合一体,进行事业性运营。第三种方式,为了确保为国争光公益物品的提供,国家可以在必要的时机,为了在参加国际或世界赛事中争夺优异成绩,由国家直接或间接组织临时的集中训练,经费全由政府负担,由政府抽调参与人员,在指定的地方进行封闭式训练,比赛结束即予解散,这是一种比较有效的方式,为世界各国所采用,是提供为国争光纯公益物品的共同范式。

第二,市场与体育私人物品。

由于我国市场经济起步较晚,市场发育还很不成熟,同时,我国体育的发展程度也还处在很低的水平上,传统体育向现代体育的转换还需要相当时间,所以,无论是增强体质的体育,还是观赏娱乐的竞技体系,真正进入市场经营的还十分有限。生产和经营体育私人物品、以营利为目的的现代股份公司,也还十分有限。这些以营利为目的的现代企业,是否已经形成了规模性的“企业集合体”的体育产业,也还是一个待研究的课题。社会上出现的个体性体育服务行业,如健身中心、锻炼组织、健身房、运动项目活动室等等,是正在成长发展的新事物,但距离形成规模的程度,还需要相当时间。许多材料中,都把提供个人娱乐消费活动的高尔夫球、保龄球、台球、棋牌等活动列入体育事业,而这些活动在国际分类中都被列为娱乐性活动,是否划入体育也还待研究。从社会发展形势看,市场经济愈发展,体育物品进入市场经营的必然日益增多,体育私人物品的企业(公司)化经营也必然日益增多,这是根本方向。但从目前的状态看,发展现代企业、产业化经营,还属战略课题。当务之急,还是体育的社会化问题,就是如何按照现代事业的方式去发展体育的问题。

第三,社会化是体育治理的重头戏。

我国体育治理的重大任务,是发展准公益体育物品,这是我国体育的基本体系、基本队伍,包括竞技体系和社会体育的几乎全体,既有从纯公益物品转化来的部分,也有私人物品社会控制的部分,自然还有本来意义上的准公益物品。这些物品的特点:一、不是归私人享用的,也不是归全社会成员消费的,而是属于社会部分成员(集群和群体)消费的;二、不适宜由政府部门承担,也不适于市场企业经营,必须由社会部门负责;三、不能免费供应,也不能按市场价格营销,应当收取相应补偿并开发边际效益,以所收益来维持和扩大经营;四、它是非营利组织,机构的净收入不能用于使个人受益;五、它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等等。所以,它们是一个介于政府部门和市场部门之间的第三部门或者社会部门,我们叫做社会事业部门。我国体育的绝大部分属于这个部门。

其一,从竞技体育整体上看,《奥林匹克宪章》规定,“国际奥委会是一国际性的、非政府的、非营利的组织”,因此它所属的各单项运动联合会、协会及地方奥委会也都是非营利机构。自然,我们国家的各种运动协会也都是非政府的、非营利组织,这就给我国的竞技体系基本上定了性,是非营利的准公益事业。这里包括一些原来由政府承担的为国争光的纯公益体育物品,因为它们不具有垄断性,可以分给各有竞争实力的运动协会去承担,受益更多的是项目参与者和受好者,基本上属于群体受益物品,变成了准公益物品,由社会组织(项目俱乐部、协会)承担,政府给以一定资金支持。

其二,人民群众增强体质、增进健康的活动,原本属于私人活动,所消费的体育物品属于私人受益物品,应当由市场经营;但是,国家为了增强民族体质、提高全体国民的生产、战斗、文化能力,为使收入低的社会成员也能有参加体育锻炼、享受体育的权利,特别是由国家拨款建设一些体育场馆设施,供参与活动者使用,这些活动者应当交付一定的国家资金补偿费,这些体育设施的收费使用,以及若干经营(商店等)收费,就是正当的职能性活动。

其三,各种注册登记的运动项目俱乐部、协会,属于该项目参与者(运动员、教练员)和支持者(球迷、相关厂商)集体受益的组织,活动经费应由集体自筹(赞助、会费、门票等),可以享受税收优惠。观赏性比赛活动应当收费,在出现竞争性的时候(例如:一个球馆可容观众两千人,而一场观众预计可达三千至五千人时,门票价格就要提高,允许超出成本获取利润;也允许转为市场营利机构经营)。其四,社区居民群众的自发性体育活动组织,是发展公民社会体育的基础,应当给予充分支持。由此可见,我国体育发展的根本大计是实现准公益体育物品的现代治理,也就是大力发展各种体育社会组织(协会、俱乐部、基层社团等),建设现代社会事业组织,也就是在相当长的历史阶段中实现体育的社会化,体育社会化是我国体育治理的重头戏。

收稿日期:200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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