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融资困境与民营金融发展_金融论文

民营企业融资困境与民营金融发展_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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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营企业融资难的成因分析

(一)间接融资体系的缺陷导致民营企业融资困难

1.国有商业银行的“观念歧视、规模歧视”

所有制的观念歧视一直存在于我国的经济体制中,国有商业银行与国有企业有着历史的、天然的联系,因而它们更多地将贷款对象集中于规模较大的国有企业而往往忽略了规模相对较小的民营企业。而且近年来为加强信贷集约化管理,基层银行信贷权限上收,信贷资金过度集中,制约了商业银行对基层尤其是乡镇县域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

2.我国银行业高度垄断,中小金融机构发展滞后

虽然我国中小银行绝对数量庞大,到2004年有112家城市商业银行、448家城市信用合作社,但其资产质量不容乐观。目前能为我国民营企业提供贷款的中小银行实际上只有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而这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多集中于大中城市,并不能有效地为相对集中于乡镇的民营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3.银行管理成本较高,综合收益相对较低

由于国家对贷款利率的控制仍相对比较严格,大中小项目和风险度不同的借款人贷款利率的浮动范围差距不大,商业银行从风险成本补偿原则出发,对中小项目或企业往往不感兴趣,而且,其贷款数额相对较小,笔数繁多,无疑增加了银行的贷款成本。

4.信用制度缺乏,企业贷款抵押担保难

由于部分中小企业信用级别低,银行为规避风险,要求企业贷款时必须提供抵押或担保,但因抵押贷款在评估、公证、登记、封存保管等环节收费标准过高,中小企业难以承受。而且,当前县域经济交叉担保、无效抵押问题普遍,寻找合适的担保对象的空间已十分有限,从客观上加大了民营企业获取银行贷款的困难。

(二)直接融资方面,我国资本市场存在层次缺陷,民间金融受到过度抑制

1.中小企业板的启动并未实现中国证券市场的多层次化

2004年6月25日中小企业板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启动,似乎为民营企业融资带来一线新的希望,但实际上它只是把过去统一在上交所挂牌拟上市公司按照股本大小分为两类——大盘股和中小盘股。实施中小企业板后,前者专门在上交所挂牌,后者专门在深交所挂牌,也就是说,中小企业板是在现有主板运行框架下设立的一个子板块,从上市门槛到监管方式都与主板市场保持一致,对于整个证券市场来说,中小企业板并未带来制度上的创新或产生任何新的市场形式。而且民营企业多为劳动密集型企业,很难像高新科技企业那样成为高收益高成长型的企业,因此,要通过在中小企业板上市来解决民营企业的融资问题对这部分企业来说意义不大。

2.缺乏真正意义上的场外市场

虽然我国已于2001年建立了为妥善解决NET,STAQ(中国两个法人股交易系统)系统挂牌公司流通法人股份和退市企业股票流通问题的三板市场,但市场过于狭小,至2004年挂牌交易的公司不过13家,而且其中的股票形象不佳,乏人问津。而由于股票成交非常有限,对券商来说,从中获取的手续费几乎可忽略不计,因而券商对此也是意兴阑珊。三板市场目前定位不过是主板市场的垃圾回收站,发展前景令人担忧。只有充分参考国外三板市场的做法,如转型为可为中小企业融资的柜台交易(OTC)市场,这个市场未来才有希望。

3.债权融资方面

我国目前实行“规模控制、集中管理、分级审批”的规模管理,使得许多民营企业由于达不到额度要求而无法通过发行债券的方式进行直接融资。特别是国家规定企业债券利息征收所得税后,更加影响了投资者的积极性,再加上大多数民营企业规模小,信用风险大等特点,使得其发行难度进一步加大。

4.国家对民间金融的过度管制限制了民营企业的直接融资

由于缺乏面向中小企业融资的资本市场,民间股权融资(类似国外天使资金)等其他民间融资方式无疑成为中小民营企业解决融资问题的融资渠道。以民间自由借贷、银背、私人钱庄、农村基金会、企业社会资金为主要组织形式的民间金融市场在民营经济发达的浙江、江苏等地区已经颇具规模。但民间金融虽然适应非国有经济融资需求,却有“合理不合法”的性质,所以既没有纳入法律监管的范围也不受法律的保护。如浙江曾有三家私人钱庄领取营业执照,但因金融监管部门认为非法而被取缔;农村合作基金会虽然得到地方政府的认可,甚至被乡村政府直接控制,但没有得到当时的监管机构——中央银行的认可,处于不合法地位,最后被作为非法金融组织取缔了。国家对民间金融的过分管制造成了大量民间资金闲置与民营企业融资困难的矛盾。

二、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题的对策及评析

1.改善银行的经营机制,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1)建立中小民营企业信贷部门。明确贷款扶持对象使各项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适应众多中小民营企业的需要,银行可考虑成立独立的中小企业信贷部门或在现有的信贷部门中明确中小企业信贷职能,培养中小企业信贷专家,专司中小企业信贷职能。(2)疏通民营企业贷款的准入瓶颈。银监会与人民银行应制定民营企业授信指引与民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指引,统一各行信用评级标准与贷款准入标准。银行应结合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企业实际情况,降低中小民营企业的信贷准入门槛,应充分考虑企业资金结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特征,以成长性、经营能力、企业信用等为主要判断标准,确保产品有市场、有效益、还贷能力强、能扩大就业的中小民营企业获得信贷支持。(3)探索灵活的抵押担保方式。在利用房产、土地、有价证券做抵押品的基础上,放宽抵押资产范围,积极探索企业采用无形资产、股权、出口退税税单、商业汇票、应收账款、在建工程、土地发包权、人工林地、出租车营运证等多种抵押方式,或以项目本身做抵押,解决民营企业抵押资产不足的问题。探索新的贷款担保形式,开办联保协议贷款业务,允许自然人、企业法人、核心股东、主要经营负责人提供的以其个人财产或权利为抵押的担保。

2.利用股权融资方式获得资金支持:(1)主板市场上,由于直接上市门槛较高,一些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可采取“迂回”战略,实行买壳上市,即选择现有的上市公司,通过兼并、收购、重组等方式达到对壳公司的控制权,进而实现买壳上市。(2)积极进入中小企业板市场进行交易。中小企业板市场是专供具有较高经营管理能力,能够产生稳定投资回报的优质中小企业进行长期融资的场所。这对科技型民营企业来说不失为一种有效的融资方式。(3)通过三板市场融资。与主板市场和二板市场相比,三板市场的门槛更低,对企业规模要求更小,能为更多企业尤其是处于创业和成长阶段的广大中小民营企业提供更加广泛的融资渠道和推出通道。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开放,三板市场的发展空间是巨大的,将为更多的民营企业提供一个巨大的融资平台。

3.债券融资。从国际比较来看,美国债券市场相当于GDP的143%,日本为136%,欧盟15国为92%,而我国大约只有29%,特别是公司债券,其发行规模更加狭小。2002年我国公司债券发行规模不及国债规模的10%,这也说明公司债券未来将有更大的发展空间。除了企业债券以外,资产证券化也是一种特殊的债券融资方式。资产证券化可归结为一种有担保的直接融资制度。一方面,资信良好的金融中介作发行人或担保人,使融资目的易于达到,同时该融资方式吸收了BOT融资方式的优点,实行有限追偿制;易于为中小企业所接受;另一方面资产证券化融资采用转让资产的方式获得资金,不在资产负债表上显示融资费用,出售资产所获资金也不表现为负债,从而不影响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因此,在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渠道上,资产证券化不失为可以尝试的一条重要途径。

4.基金融资。建立国家和地方中小民营企业发展基金也是解决民营企业长期资金短缺的有效途径。发展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两条途径:一是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的专项基金,如特定用途基金、担保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基金多为封闭运作,主要用于那些具有发展前途而又无法从银行获得间接融资的企业。二是通过市场发行债券投资基金,向社会直接筹资。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为投资基金实行资产组合管理提供了前提条件。民营企业发展基金以民营企业为主要投资对象,发展基金可拥有企业的股票和股权,可在二级市场上流通。目前,许多民营企业正在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造,为基金的顺利介入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5.发行融资性票据。融资性票据是指无真实贸易背景,纯粹以融资为目的的商业票据,通过企业间的直接融资代替以银行为中介的间接融资,以商业信用代替银行信用。与银行贷款相比,融资性票据更能满足中小民营企业的融资需求。民营企业处于成长期,资金需求以短期流动资金为主且批量小、频率高,较之于银行贷款的复杂手续,通过签发融资性票据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快速灵活地获得短期资金支持,提高了融资效率。与银行贷款相比,融资性票据的融资成本更低,在票据使用中,出票人与贷款人通常是相互关联的企业,企业间能充分利用已有的信息存量,低成本地了解对方的经营状况、项目前景和信用水平,克服信息不对称导致成本过高的障碍。而且融资性票据是以票据为载体的直接贷款,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保障,能够减少商业信用中的债务纠纷,保证票据市场的稳定运行。

6.通过民间金融缓解民营企业的融资问题。民间金融一直是民营企业的重要融资手段,与其他各种融资方式比较,它在灵活性、便利性、高效性等各个方面都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而且我国民间闲置资本数量可观,随着民营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壮大,民间资本利用效率的提高,未来民间金融将继续成为我国民营经济的重要金融支撑。

银行改革是一个系统而庞大的工程,决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而且随着银行的进一步商业化改革,风险与成本也成为其放款所要考虑的重要方面。我国民营企业大多是劳动密集型的中小企业,融资的成本是影响他们选择融资方式的关键,而正规的直接融资市场的高门槛就必然将我国多数民营企业排除在直接融资市场之外了。而且如前面所分析,由于我国投融资体制的不健全,二板市场难以发挥应有的效用,三板市场进展缓慢,中小民营企业在资本市场上融资依然困难重重,成本巨大。而建立民营企业发展基金更多地取决于政府行为,考虑到不同地区的特殊情况,这种方式也难以长期维计。在我国票据市场尚不健全的情况下,票据融资缺少相关的法规保障,而且与真实票据相比,融资性票据没有真实交易答基础,其风险不容忽视。综合分析以上种种解决方式,在我国现有的体制框架内,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题的最佳方法便是发展民间金融。

三、发展民间金融是民营经济融资的最终出路

民间金融是相对政府金融或国有金融而言的,它的产权必须是属于民间所有的,并应由民间金融组织或个人独立自主地开展金融服务及与之相关的金融交易活动。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金融制度是一种节约交易费用与增进资源配置效率的制度安排,任何金融组织和形式都是为经济发展服务的,但在转轨中的我国,由于存在传统体制内生出的金融抑制和国有金融机构的垄断格局,金融制度安排也改变了其原有的特征,其节约交易费用与增进资源配置效率的功能让位于聚集与控制金融资源,以最大限度地服务于国有经济为目标,导致在国民经济中占据重要地位的广大民营企业融资渠道不畅,制约了民营经济乃至整个经济的发展。民间金融正是适应民营经济的发展需要而产生的,它从一开始就一直是民营企业创业和企业运作所需资金的主要融资渠道。20世纪80年代,民间金融率先在浙江省出现,福建、广东等省随之兴起,现已成为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它改变了以往民营企业内源融资占主导地位的融资格局,对民营经济的发展壮大做出了不可估量的贡献。

(一)民间金融的优势

1.庞大的资金积累

在我国有不少于10亿的民间金融资本尚未进入投资领域,如此庞大的资金沉淀一旦获得正规投资渠道,将使民营企业的融资压力大大缓解,在浙江、福建一带,各种形式的企业民间融资,地下钱庄等日益活跃。据有关统计,浙江民间资金有8300亿之巨,个体私营经济发达,民间借贷尤其活跃,事实也表明浙江、福建、广东、江苏等民间金融最初兴起和兴盛的地区正是民营经济形成最早和蓬勃发展的地区。

2.活跃的民间金融交易

2004年中央财经大学地下金融课题组公布了一份关于中国地下信贷规模的专项调研报告。报告显示,我国民间金融规模惊人,地下信贷2003年一年发生的交易额相当于地上金融的三成左右,约为7500亿元,而民间金融从概念上比地下金融还要大,不但包括为地下经济服务的金融组织,如地下钱庄、标会、抬会等,还包括金融主体之间双方发生的信用活动,因此,说中国民间金融过万亿之巨不足为过。

3.民间金融的信息优势

中小民间金融机构与民营企业有着天然的联系,这除了他们资金少,无力为大企业提供融资外,主要是因为中小金融机构在为民营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方面具有信息上的优势。关于这种信息优势,Banerjee等人提出了两种假说:其一是“长期互动”假说,这种假说认为,中小金融机构一般是地方性金融机构,专业性地为地方企业服务,通过长期的合作关系,中小金融机构对地方企业的经营状况的了解逐步增加,这就有助于解决二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另一种假说为“共同监督”假说,这种假说适合于合作性的中小金融机构,该假说认为,即使金融机构不能真正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因而不能对其实施有效的监督,但为了大家的共同利益,合作组织中的企业就会实施自我监督。

4.民间金融形式灵活,方式多样

中小民营企业需要的多是大量数额小、借贷时间短的短期融资,而且他们一旦需要资金就非常急迫,又往往无法提供担保和抵押,有的只能凭个人信誉贷款,按照正常的贷款规则他们很难从正规银行借到款项,而民间金融机构则可以利用他们的信息优势满足这些企业的愿望,且民间信用可降低融资成本,与国有银行的利率刚性不同,民间信用的利率是随行就市的,主要取决于资金供求及借款人的经济实力、资信、信用中介经营风险等等。从交易形式来看,主要包括信用贷款、质押贷款、远期支票存款、存放厂商、合会、地下钱庄、融资性租赁和融资新分期付款等形式,可以满足民营企业的不同需求。从金融机构来说,有正规的民间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农村商业(合作)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等,也有非正规的民间金融机构,有合理且合法的民间借贷机构,有合理不合法的社区性融资机构,也有不合理也不合法的“黑色金融结构”,当然这类金融机构是我们要严厉取缔的。

(二)规范和引导民间金融

1.政府对民间金融应给予一些特殊的政策支持,而不是一味的“封杀”。这一点浙江政府做得较好,他们对这种国家制度范围外的金融活动采取了宽容的态度。在当地政府眼里,他们就是企业,与一般生产产品的企业不同的是,他们经营的资本这样一种特殊的商品,风险比较高而已。民间信贷业是真正根据市场需要而产生的,是完全的市场行为,采取“一刀切”的办法来扼杀他们对经济是无益的。

2.加强民间金融管理体系建设。健全金融法规,将各类金融机构及金融交易都逐步纳入金融法规监管范围内,区别对待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

3.鼓励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等正规民间金融机构充分吸收民间资本,拓展发展空间。规模较大的农村信用社和城市信用社进一步转制,分别组建农村商业(合作)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现有城市商业银行要吸收民营企业资本进行制度创新,逐步减少地方财政的持股比例,将其办成真正的民间金融机构。现在农村信用社的另一种模式——由农村信用联社内部职工、中小企业、农民个体工商户入股改制的农村合作银行已经在浙江亮相,这是一种以合作制为基础,并吸收了股份制优点的新的民间股份合作金融机构,有望成为民间金融的一种重要形式。

4.引导私人钱会、民间金融合会等“灰色”金融组织从地下走向地上,向规范化、合法化、机构化金融转变。在现实条件下,政府一方面要降低金融准入门槛,允许那些股份人数、资本金、经营者资格及其他条件达到法律规定标准的规模较大的私人钱庄、金融合会以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形式进行注册、登记,按正规金融的要求规范管理,接受监督,将其转变成为正规的民间金融组织;另一方面,要引导小规模的私人钱庄和民间资金参与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农村商业(合作)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正规金融的改制,将原先投向地下钱庄的社会闲散资金吸引到合法的投资轨道上来,截断地下钱庄的社会资金供应来源。

5.规范民间借贷市场与典当行的经营行为。政府要将他们纳入监控范围,健全市场契约制度,使其合法并规范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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