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建立我国保险业的同业往来体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保险业论文,同业论文,体系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保险同业往来,就是通过一定的技术和设施,以业务代理以及业务转让的方式将分属于不同保险系统的保险机构联结起来,使有关保险业务能够跨地区、跨系统流动。进入90年代以来,我国经济走上了高速健康发展的快车道,经济的发展使全国形成了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的大市场,国内各地区的经济向其它地区空前开放,人员及财产的跨区域流动日益频繁。从计划经济时代延续过来的保险业虽经改革有了很大改观,但因同业间业务联系发展滞后,仍然不能适应现实需要,客观上要求保险业在这方面有所突破。
一、经济发展需要保险网络化
近几年来,各种挂牌车辆的跨区域转让日渐增多。为此,公安及交通管理部门对原有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凡挂有本地牌照的车辆被抵顶给外地债权人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能够应有关方面要求出具委托书委托债权人当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代为审车,从而促成了车辆所有权的跨地区转移。但是,因为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程序没有相应地改革,车辆所有权的转移如果发生在本地,保险受益人的转移还不成问题,而一旦是跨地区转移,即使是两个县或县级市之间,相距仅几十公里甚至十几公里,按现行保险规定保险合同也只能中止,而由新所有人在其本地另行投保,出现了同一保险标的某地时段的保期重复,给受益人带来了诸多不便以至不应有的损失。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及地区间经济往来的日益密切,其他作为保险标的财产的流动性也日益加大,随着人员的跨地区迁移,这些人投保的人寿及健康保险由于受地域及系统的限制无法随意转移,领取保险金极不方便,路途遥远的、保额较低的,所领取的保险金甚至不如路途所花的费用高,给这部分保险受益人带来了烦恼及不应有的损失。
目前我国经济活动中资金短缺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客观上要求动员一切资金参加企业经营活动,而作为保险载体的保险单囿于条块束缚长期闲置,使大量社会资金被白白浪费,必须打破条块分割使其成为偿付手段而跨地区跨系统转移。现时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及进一步开拓,要求保险单证融入资金市场,不但要具有可供衡量的价值尺度,而且还要具有较大的流动性以满足变现潜力的需要,而如果保险关系不能跨系统转移,要实现以上要求是根本不可能的。
二、现代通信技术使保险网络化具有可能性
从社会条件看,建立保险同业往来没有什么解决不了的问题。从技术上看,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为建立保险同业往来奠定了雄厚的物质和技术基础,多媒体计算机处理技术、金融卫星传输系统及光纤通信为保险同业往来提供了硬件基础;从系统上看,银行间的同业往来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委托代管也为保险机构之间的跨系统、跨区域同业往来提供了借鉴,保险机构设置及管理原则与银行基本一致,保险同业往来体系本质上应该与银行联行系统差不多;从内容上看,保险同业往来只是责任与权利的转移,而且各保险机构都在银行开设资金帐户,其因同业往来而引起的资金划转不必附设资金汇划系统,运用现有的银行联行系统即可,由于其业务性质及业务关联性与银行截然不同,建立保险同业往来体系较银行要简便得多;从业务上看,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国内保险机构之间的系统内分保、跨系统联合分保以及系统内一定范围的责任代理已经出现,以动产为保险标的保险受益人实现了在本地一定范围的可变换。有的保险公司还走出国门参加国际分保,这些业务的开展为建立保险同业往来体系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进行利益分配的经验。从实践上解决了保险同业往来中最棘手的问题——利益分配问题,使建立保险同业往来体系由可能上升为可行。
三、建立保险同业往来体系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建立保险同业往来,可以分三个步骤进行:第一步,按系统建立本辖往来,即每个保险公司先将本系统内各分公司、支公司联接起来。实现保险在本系统内的跨区域转移,将目前的各个条形系统改造成为四级保险骨干机构相互联接的四维网状系统;第二步,在第一步的基础上,实行同类保险公司的业务对接,使保险业务在同类保险公司间的自由划转成为现实;第三步,加大保险工具的创新力度,突出保险工具的可转让性及流动性,在使保险工具规范化的同时,重点突出保险利益及保险责任的自由转移和转让,使保险人及受益人能够根据需要随时更换,保险关系的可塑性与保险关系人的可随意变换,是保险转移与转让的基础和前提,也是建立保险同业往来的先决条件。目前我国某些地方出现的以保险单作为保证的融资是一个很好的尝试。
建立保险同业往来还需要解决三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确立合理有效、切实可行的责任代理费用标准,这个标准必须是代理方和被代理方都能够接受的占保险费合理比例的有现实操作意义的代理手续费标准,适于异地两个或几个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责任代理情况;第二个问题是确立合理有效、切实可行的责任转让标准,这个标准是依据金融市场短期资金融通利率尤其是同业拆借利率以及保险业自身的运行状况而确定的保险责任转让价格,适于异地两个或几个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责任转让;第三个问题是建立一系列合理有效、切合实际、简便实用的保险同业往来制度,确保保险同业往来的正规运行和健康发展,同时,从转移和转让的角度出发改造现有保险工具,并依据现实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推出一些新的保险工具,使保险同业往来一开始就步入正规化的轨道。
四、保险同业往来的前景
保险同业往来建立以后,作为保险标的的人及财产实现了在国内的自由流动,约束保险转移的条块限制都被打破,投保人投保时没有了地域限制,缺少了后顾之忧,会毫不犹豫地为其有关人员及财物投保;同时,保险权利及责任可转移及转让的实现,势必会大大增强保险的活力及吸引力,使保险步入一个新的增长点;保单的可转移与转让,无疑增加了新的融资工具,使保险权益具备了变现能力,从而大大简化了债权债务处理过程中涉及保险权益的处理操作,大大活化了保险市场与资金市场,并且通过建立保险同业往来而建立起来的保险市场与金融市场有机连接的界面具有极大的适应性,能够随着双方的变化而做适应性调整,使二者始终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总之,保险业的发展需要保险网络的推动,资金市场需要保险权益的介入,经济发展需要保险增强活力,建立保险同业往来体系已刻不容缓,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