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还是服务?论我国数字图书馆的发展方向_数字图书馆论文

生意还是服务?论我国数字图书馆的发展方向_数字图书馆论文

经营还是服务?——试论中国数字图书馆的发展方向,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发展方向论文,中国论文,试论论文,数字图书馆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 数字图书馆与知识产权保护

2002年6月27日,北京海淀法院就“陈兴良诉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侵权”一案做出判决,裁定被告罪名成立,要求被告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停止侵权。这一判决如同当头棒喝,警醒了那些对数字图书馆飞速发展持乐观态度的业界人士。人们突然意识到知识产权问题竟成了未来数字图书馆发展的瓶颈。

这的确是个令图书馆界十分尴尬的事情。互联网一直被视为数字图书馆运行的基础条件之一,也是“数字图书馆必将取代传统图书馆”这一理论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而今,通达无限的互联网却成了各“数字图书馆”尽量回避的“雷区”。使得现实中的“数字图书馆”在局域网中如鱼得水,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人们潜意识中对数字图书“占有”的观念在起作用,更主要的还是为了规避知识产权纠纷。结果是,我们看到许多建成或在建的“数字图书馆”有了“中国特色”:内容大致相同却彼此不相往来。因为这样的“数字图书馆”服务对象仅限于局域网所及范围,和传统图书馆在读者用户和服务范围方面没有什么区别。这种现象对于还有待于发展的中国数字图书馆事业来说不能不是个绝妙的讽刺。

2 数字图书馆的发展定位

目前,许多“数字图书馆”都不愿正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对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多采取规避的办法;有的“数字图书馆”业内人士还寄希望于国家制定相应的法律,以使“数字图书馆”能够合法地利用现有的数字化资源,理由是数字图书馆是为广大公众服务的公益机构。鉴于此,我们有必要了解在著作权法制约下的数字图书馆现状,并明确中国数字图书馆的发展定位。

2.1 数字图书馆还是公益机构吗?

数字图书馆当然是公益机构,它理应享有与传统图书馆相同的法律地位。这几乎是业界人士对数字图书馆持有的普遍观点,也是“陈兴良诉数字图书馆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被告“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为自己辩护的主要理由。但是,这种观点和理由并没有得到法律上的认可。我们看看在审理“陈兴良诉数字图书馆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时,海淀法院所作的解释,判决书在第二部分是这样说的:

“第二,图书馆是搜集、整理、收藏图书资料供人阅览参考的机构,其功能在于保存作品并向社会公众提供接触作品的机会。图书馆向社会公众提供作品,对传播知识和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只有特定的社会公众(有阅览资格的读者),在特定的时间以特定的方式(借阅),才能接触到图书馆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作品。因此,这种接触对作者行使著作权的影响是有限的,不构成侵权。

被告数字图书馆作为企业法人,将原告陈兴良的作品上载到国际互联网上。对作品使用的这种方式,扩大了作品传播的时间和空间,扩大了接触作品的人数,超出了作者允许社会公众接触其作品的范围。数字图书馆未经许可在网上使用陈兴良的作品,并且没有采取有效的手段保证陈兴良获得合理的报酬。这种行为妨碍了陈兴良依法对自己的作品行使著作权,是侵权行为。数字图书馆否认侵权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我们注意到,海淀法院在解释内容中并没有把数字图书馆与图书馆等同对待,法院认定图书馆并不存在侵犯知识产权问题,因为图书馆的确是公益机构。但是被告数字图书馆是企业法人,不享有公益机构的待遇。在这里,法院强调了数字图书馆是企业法人。既然是企业,就存在赢利的因素,而数字图书馆把自己定义为“公益机构”显然是有悖于法律的。

2.2 著作权法对数字图书馆建设的影响

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著作权法修正案,一部相对严谨,操作性强的法律正式生效了。该部法律对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和发展产生了制约作用,需要数字图书馆的从业人员认真对待。

著作权法对图书馆的复制权做出了限制,而数字图书馆对馆藏文献的数字化过程实际上就是一种复制行为。同时,著作权法还赋予著作权所有人信息网络传播权,也就是说今后数字图书馆在网上发布的作品,若未经过著作权所有人的同意就是侵权。

著作权法没有像许多人希望的那样,为数字图书馆合理使用权做出规定。相反,还对数字图书馆做出了诸多限制,也就是说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数字图书馆没有什么回旋余地可言,这就迫使数字图书馆在今后的发展建设中必须做出选择:是走产业化经营之路,还是走公益服务之路。

2.3 产业化是数字图书馆发展的必由之路吗?

如果问:“数字图书馆是一项产业吗?”在图书馆界几乎可以得到一致的否认,即使是“陈兴良诉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公司案”结案两年后的今天。因为在图书馆界有一个普遍的看法,即数字图书馆是图书馆的再发展状态,就是图书馆的明天或未来。否认数字图书馆的公益性就如同损伤图书馆从业人员的尊严一样,是不能接受的。

值得庆幸的是,这种看法只是在图书馆理论界能够得到响应。在从事数字图书馆开发和建设的人士中,人们并不讳言数字图书馆的“产业化”,以及商业运营等话题。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刘锦山先生在第51期IT沙龙中就指出:“要产业化必定要商业化,没有商业化,这个项目必定做不下去。”刘炜在《数字图书馆:上海图书馆的实践》一文中也坦陈到:“不进行商业炒作,但不排斥利用电子商务手段进行信息服务”。庄琦、马海群的文章《著作权适度保护与数字图书馆行为的适度扩张》更是直截了当地说:“在网络环境下,数字图书馆的产业化应当成为数字图书馆发展定位的方向”。

以中国数字图书馆为例,中国数字图书馆的主体是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数字图书馆的网页上可以看到这样的介绍:“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服务于国家数字图书馆工程建设的高新技术企业”。“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将成为全球最大的中文多媒体数字信息资源内容服务提供商。”

显而易见的是,数字图书馆进行产业化,使其不但能痛痛快快地向著作所有人支付版税,还可以大大方方地向读者用户收取费用。经过数年的发展建设,数字图书馆的产业化经营已经颇有收获。实践证明,将数字图书馆定位为产业化实体,使其获得独立运营的资格,不失为一条健康的发展途径。

3 数字图书馆维持公益服务机构资格所面临的困难

我们必须承认,在图书馆界,还是有很多人希望数字图书馆作为公益服务机构存在。但是,如果坚持将数字图书馆定义为公益服务机构,并按照图书馆的模式进行管理的话,我们会发现数字图书馆的发展存在着诸多障碍。除了法律上对数字图书馆的限制外,在其他方面数字图书馆也受到发展条件的影响。孤立无援的数字图书馆就像唐僧一样,在缺乏法律保护的情况下几乎是寸步难行。数字图书馆面临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资金问题。数字图书馆在建设和发展过程中所耗费的资金是传统图书馆所不能相比的,单纯的财政拨款很难满足需求,即使是大额的专项拨款也只能满足一时一地的需要。维持数字图书馆正常运营的各项条件都会转换成资金压力,时时刻刻摆在管理者面前。考虑到著作权法对数字图书馆所做的限制,数字图书馆不但不能通过向读者收取费用来维持运转,而且还要向著作权所有人支付版税,这就更增加了数字图书馆的资金负担。

(2)人才问题。数字图书馆需要与之相关的各类高级人才为其效力。但是,如果作为公益机构的话,数字图书馆的从业人员的薪金待遇是缺乏吸引力的。人才流失将成为数字图书馆的软肋,严重时还可能造成数字图书馆运转的停摆,这是不能不重视的问题。

(3)技术问题。维持数字图书馆正常运行的计算机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软件平台技术、数字化标准技术等都是不断推陈出新的,是不断变化着的。适应这种变化就意味着不断地投入资金,不断地跟踪技术的进步,不断地培训工作人员等,每一项技术的更新都意味着麻烦的开始。以Adobe公司的Acrobat软件为例,现在市面上许多PDF格式的数字图书都采用其3.0版制作,若阅读这些数字图书必须使用3.0版的阅读器,若使用新版本的阅读器就会报错。若将该软件升级,并对旧版软件处理过的数字图书再处理的话,其成本是非常大的。

保留数字图书馆公益机构的资格,给数字图书馆带来的好处是有限的。即使制定了“图书馆法”,在法律上明确数字图书馆能够享有的权利,我们也不能期待新法律对知识产权保护做出什么限制。也就是说,除了继续维持公益服务的纯洁性外,保留数字图书馆公益机构的资格对数字图书馆的发展并非有益。

4 经营还是服务——两难的选择

“经营还是服务,这是个问题。”当数字图书馆走过混沌初创时期,开始步入需明确发展方向阶段时,数字图书馆面临着艰难的选择。

面对这一两难的选择,可以肯定的是,数字图书馆这艘石舫暂时还不会驶离公益服务机构的岸边。数字图书馆还不愿放弃作为公益机构享受的便利条件,希望作为公众利益的均衡器发挥作用,在著作权保护环境下获得某些特别许可;另一方面还可以利用政策上的庇护进行适度的经营,数字图书馆最希望的是鱼和熊掌兼而得之。目前,数字图书馆有意模糊自己的角色特点,为的就是在这两个方面都能获益,但是这种灰色状态能够维持多久还不得而知。

收稿日期:200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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