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着给“五百亩一家”一个新的评价_井田制论文

试着给“五百亩一家”一个新的评价_井田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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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研究范围仅仅局限在中国农民演变进程中的一个特定时期,即所谓的“五口百亩之家”式的个体农民刚刚兴起的战国秦汉时期,既不打算牵扯它的前身夏商周以来井田制下的宗法农民,也不准备讨论其后来终于逐步蜕变为真正陷入“小、少、散”状态的小农之历史过程,却一心想要揭示这种“五口百亩之家”区别于其先辈及子孙的特质,从而给予它应当享有的历史评价。

从现有的历史资料来看,到了战国时代,有一种新型的个体农民正在我国的黄河流域各地逐渐取代先前那种被紧紧地束缚于所谓“井田制”之下的宗法农民。这种新型的个体农民根据李悝和晁错等人的描述,可以简称之为“五口百亩之家”[1]。

一说到“五口百亩之家”,马上会使人联想起孟子所说过的“八口百亩之家”[2]。五口与八口,似乎仅仅关系个体家庭规模的大小,是无关紧要的区别,人们历来是把两者几乎等同的。其实,这在当时却是极其重要的大事。商鞅变法的成功使秦国实现了由落后到先进的转变。考其变法主要内容,除迁都咸阳之外,共计七项,其中有二项是关于建立这种五口式的小家庭的。“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3],显然是要以重赋政策确保一夫一妻及其未成年子女构成的小家庭普遍推行。后来又颁布“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4]的规定,则是直接用刑法禁止包括父子、兄弟及其子女在内的祖孙三代、人口较多的家庭。东方国家没有实行过像李悝和商鞅那样的改革,这里的农民家庭也就与魏、秦不同,例如齐国的临淄,共有七万户,“不下户三男子”[5],就是说每家的成年男子不下三人,至少是一种八口之家。《孟子·尽心》篇把这一点说得更清楚和透彻:“五亩之宅,树墙下以桑,匹妇蚕之,则老者足以衣帛矣;五母鸡,二母彘,无失其时,老者足以无失肉矣;百亩之田,匹夫耕之,八口之家,足以无饥矣。”在这里我们看到的正是商鞅变法所禁止的“民二男以上不分异”那种规模较大的家庭,甚至是祖孙三代共居的家庭。这种家庭虽然比之“百室盈止”[6]的家族公社来也算小家庭,但从孟子的赞美和商鞅的禁止中不难看出这两者之间的区别在当时中国所具的的重要性。

读者或问:上述资料虽可说明东西方两种家庭规模的区别,然而,在土地占有、特别是土地占有量方面都强调百亩这样的现象岂非恰好证明两种家庭基本是相同的么?

古代的经学大师都明白,在夏商周时代曾经实行过“三年一换土易居”的制度。如何休注《公羊传》曰:“是故圣人制井田之法而口分之,一夫一妇受田百亩,以养父母妻女。……司空谨别田之高下善恶,分为三品。上田一岁一垦,中田二岁一垦,下田三岁一垦,肥饶不得独乐,硗确不得独苦。故三年一换土易居,财均力平。”[7]毫无疑问,无论是“五口百亩之家”还是“八口百亩之家”都从先前这种“三年一换土易居”的土地制度演变而来,因此,起初出现每家百亩土地的现象本不难理解。值得注意的倒是同是每户百亩现象背后存在的重要区别。前引《孟子·尽心》又说:“易其田畴,薄其税敛,民可使富也。”赵歧注:“易,治也。畴,一井也。”后一个畴字注对了,前一个易字却显然注解有误。易字有时可作治字解,而这里必须作换字解。读上下文可知,孟子的这句话在讲统治者如何使农民富裕的方法问题。在他看来,为达到此目的,必须按井田制及时对农民易田换土,并减轻赋敛。如果易字作治字解,那就是农民自己整治田地的意思了,显然不符合原意。同样的思想在《逸周书·大聚》中作这样的表述:“分地薄敛,农民归之”。由此可证,《孟子》的“易其田畴”即《逸周书》的“分地”也。同时,我想进一步提请读者注意,“易田”是孟子的最重要的观点之一,在他的著作中被一再从不同的角度得到强调。当有人问什么是“井地”时,他认为实行井田制就是真正的行仁政,但行“仁政必自经界始。经界不正,井地不均,谷禄不平,是故暴君污吏必漫其经界。经界既正,分田制禄,可坐而定也”[8]。这里的“经界”就是作为井田制下土地划分和重新分配依据的疆畔,也就是后面马上要提到的阡陌。可见这里所说的“经界”、“分田”是同一件事,亦即前面的“易其田畴”。在另一处孟子对君子和小人的思虑之别作了界定:“尧以不得舜为巳(己)忧,舜以不得禹为巳(己)忧。夫以百亩之不易为巳(己)忧者,农夫也。”[9]孟子的意见是否正确,那当作别论。至于说在还存在着定期易田制度下的农民所最担忧的事情,自然不会像上层统治者那样,去关切得不到人才的问题,确实只能是因暴君污吏“漫其经界”而使他们不能及时得到分田,即所谓“百亩之不易”问题。这个“易”字仍当作换字解。为什么过去孟子所大声疾呼的“正经界”、“易田”和“百亩之不易”都大抵被视为他的理想之辞,以致错误的解释了某些本来很容易理解的文字?其源盖出于人们一直过高地估计了东方国家的发展水平,以为古老的井田制在这里早已分解净尽。正是由于同一原因,人们也就难以准确地把握并揭示八口百亩之家和五口百亩之家之间的本质区别,给予恰如其分的历史评价。

1972年山东省临沂银雀山汉墓出土的竹简《田法》证明,战国时期的东方地区确实还存在着“三岁而壹更赋田,十岁而民毕易田,令皆受地美亚(恶)口均之数”[10]的制度。当然,正如孟子所指出的,当时这种三年一易的制度由于“暴君污吏漫其经界”而陷入一片混乱衰败的境地。由此可见,所谓“八口百亩之家”其实是三代以来至当时仍残存的井田制,即所谓“三岁而壹更赋田”的产物;“五口百亩之家”则不同,它恰恰是这种田制得到了改造的结果。古今的历史学家一致公认,商鞅变法的最重要内容是“坏井田,开仟伯”[11]。关于这件事,史籍中有多种多样的记载:如“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12];“决裂阡陌,以静生民之业而一其俗”[13];“制辕田,开阡陌”[14]等等;不管那一种记载,关于这项改革都离不开“开阡陌”或“决裂阡陌”。对照前述孟子所极力强调的“正经界”,我们不难由此进一步认知商鞅变法这项改革的主要内容是通过破坏原来的地界以废除易田制。问题是在于,商鞅变法究竟以什么为标准破坏原来的地界——阡陌的?打一个使人可以产生联想的比喻,莫非商鞅也搞过像建国初的土地改革?从“坏井田”又可以叫做“制辕田”的事实能够帮助我们弄清真相。

“制辕田”也就是“作爰田”。在我国历史上,首先开始进行这种改革的是春秋晚期的晋国。仅就字义而言,段玉裁已令人信服地证明:爰、辕、k21h301.jpg}、换四字音义相同[15]。故“制辕田”讲的其实也是易田问题,只是这种新的易田与井田制下不同而已。前引“制辕田”,据颜师古注所引张晏的解释是:“周制三年一易,以同美恶。商鞅始割列田地,开立阡陌,令民各有常制。”孟康的解释是:“三年爰土易居,古制也。末世浸废,商鞅相秦,复立爰田:上田不易,中田一易,下田再易,爰自在其田,不复易居也。(《汉书》)《食货志》曰‘自爰其处而已’是也。”孟康的解释和张晏是一致的,都指出“制辕田”是对过去“三年爰土易居”办法的改变,但张晏没有具体说出“割列田地”之后的“常制”是什么形式,而孟康则指出这种新制是照旧有“上田不易,中田一易,下田再易”的爰田,关键的不同是在于商鞅的“制辕田”是“爰自在其田,不复易居也”。这也就是说,井田制的破坏,或者说从井田制到辕田制的转变,在当时中国是通过“三年爰土易居”变成“爰自在其田,不复易居”实现的[16]。那末,为什么中国历史进程中的田制变革会通过这样的形式,这是一个很大也很有深刻意义的问题,需另撰文专门加以讨论。这里我想重复强调的是,既然转变主要在于从“三年爰土易居”变成“爰自在其田,不复易居”,那末,在“坏井田”、实行了“辕田制”之后,自然就还会有所谓“百亩之田”的问题,甚至还会有“授田”问题。我们决不可以今人的观念去设想去套古代的改革实际,从而或者抹杀了两者之间必然存在的相同之处,或者忽略了它们之间的本质差异。我以为,历史研究的真正困难主要在此,它的重要意义主要亦在此。

商鞅的废井田起初并没有触动它的形式,而是在保留或者说借用其形式的同时改变了它的主要内容,这样,秦国的农民从仍有“授田”、仍有“百亩之田”这些方面去看就和东方的农民大体相同,但是,由于这里又有“爰自在其田,不复易居”新规定,从而使他们与东方的农民不同,拥有了对土地事实上的所有权。这种与旧制度形似而实异的个体家庭土地所有权,是中国农民从几千年前产生以来至商鞅变法才第一次享有的重要权利,也是秦国“五口百亩之家”式的农民根本区别于“八口百亩之家”之所在。要是把这个问题表述得更明确一些,“八口百亩之家”是井田制残余的孑遗,它们是中国农民的第一代——宗法农民的末代子孙,而秦国兴起的这种个体农民作为井田制改造的产物,堪称是中国农民次生代——个体农民的始祖。

农民的土地占有状况和性质取决于自然资源的条件、技术水平、社会环境和人们所采取的对策这些因素的综合。秦国地处西北黄土高原,当时的气候虽已趋向干凉却仍较后来温湿[17],黄土具有“自行加肥能力”而且疏松;商鞅深知“意民之情,其所欲者田宅”[18],除了恰当地采取了前述措施,对内又大力阔斧地施行“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的政策以鼓励农民发展生产,对外则十分自觉地利用了当时秦国可耕的荒地很多,而东邻魏、韩“土狭民众”的有利形势,抛出“利其田宅而复之三世”、“任其所耕,不限多少”[19]的政策,用来吸引东方的农民西进务农。此外,秦国还“西有羌中之利,北有戎翟之畜,畜牧为天下饶”的有利条件,使他们能够把这个时代最先进的动力资源——畜力与农业生产结合起来,创造出新文明的技术基础。这样,商鞅变法之后的秦出现了“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20]、“国富兵强,天下无敌”[21]的局面,正如荀子在秦昭王时作了实地考察之后所说,秦的富强“非幸也,数也”[22]。荀子作为儒家的学者持与商鞅很不相同的观点。因此,他在实地考察后所作的评论是比较客观而不会有溢美之嫌。是否应当这样说,秦的不断强大和一连串胜利,直到最后统一全中国,其实主要是因为它首先培育了一个用当时最先进的技术武装的个体农民。秦统一后,东方各国的旧体制被秦制所取代。秦始皇三十一年所下“使黔首自实田”[23]的命令表明,原先东方仍残存的“三岁壹更赋田”制度现在也已废止。这就显然给东方各国的农民解除了“以百亩之不易为己忧”的大患,而铁器牛耕也在秦时代更加迅速地普及起来[24]。强大的秦朝尽管很快就灭亡了。它所培育的个体农民经济通过了秦末农民战争的洗礼却更加充分地显示出其强大的生命力。到汉初晁错在著名的《贵粟疏》中讲到当时的农民时就以“今农夫五口之家,……其能耕者不过百亩”[25]为代表;根据《汉书·地理志》提供的全国户口资料,当时有12233062户,59594978口,平均每户4.87口;这些都表明“五口百亩之家”式的农民至此已由原先的秦国一地变成全国农民的主体。如果说在秦统一中国之前,我国的经济发达地区是在原秦国,特别是在它的关中,那末,到秦汉期间,随着大统一的实现,这种秦国式的个体小农经济四向扩散,我国的经济发达地区也就同时扩大到几乎整个黄河流域,造成了我国农民对黄淮平原第一次大开发,使中华文明和社会进入到一个很繁荣的发展阶段。关于这一点,司马迁在《史记·平准书》中有十分生动而具体的描述:“至今上即位数岁,汉兴七十余年之间,国家无事。非遇水旱之灾,民则人给家足。都鄙廪庾皆满,而府库余货财。京师之钱累巨万,贯朽而不可校;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至腐败不可食。众庶街巷有马,阡陌之间成群,而乘字牝者摈而不得聚会。守闾阎者食梁肉,为吏者长子孙,居官者以为姓号。故人人自爱而重犯法,先行义而后绌耻辱焉。当是之时,网疏而民富,役财骄溢,或至兼并;豪党之徒,以武断于乡曲;宗室有土,公卿大夫以下,争于奢侈,室庐舆服僭于上,无限度。物盛而衰,固其变也。”司马迁的话不仅反映了汉初农民以及整个社会状况较好的事实,而且还极其尖锐地指出了这种盛世状况正在发生异向发展的趋势。他的这些话应该说也是符合实际的。

为什么同是个体农民,“五口百亩之家”占主体的秦汉时代就能够带来中华文明的发展和社会的繁荣,而它的后代子孙,例如明清以来的小农则不能,犹如先前宗法农民的孑遗——“八口百亩之家”一样不能给带来富强?为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考察这种农民的经济和社会特性。

从经济方面看,“五口百亩之家”在生产的规模、结构和效率上具有当时中国乃至世界上的先进性。我们决不可忘记,战国至秦汉之际这个时期,即使在黄河流域也还是一个人地关系比较宽松的时期。秦国的情况前面已经说过,东方的有些国家已垦地是紧张的,但这里的大平原,由于地势低下,当时还多为湖泊沼泽和滩地,尚未开发。情况正如墨子所说的:“今天下好战之国——齐、晋、楚、越,若使此四国者得意于天下,此皆十倍其国之众而未能食其地也。是人不足而地有余也。”到汉初,从汉景帝的“夫度田非益寡,而计民未加益,以口量地,其于古犹有余”[26]的话中可见,当时黄河流域的农民土地占有条件和占有量仍然较为优越。由于人地关系适宜,当时的环境,尤其是植被良好,资源相当丰富,较大的河流都还可以通航。如春秋时的渭河至少可以通航到今天的宝鸡市,因此当晋国发生灾荒时,秦就通过渭河源源不断地把粮食运往晋国。这就是历史上著名的“泛舟之役”[27]。长安以上的通航到汉朝才不见于史传,而唐以后连长安以下的段落也不能通航了。荀子在亲自考察之后,在《强国篇》中对秦国的自然条件赞不绝口:“其固塞险,形势便,山林川谷美,天材之利多,是形胜也。”秦汉时代关中被公认是当时自然条件最好的“甚美膏腴之地,此所谓天府”[28],或者“号称陆海,为九州膏腴”[29]之地。这和黄河流域后来河流干枯、植被稀少等等生态遭到严重破坏的状况简直难以同日而语。甚至在从河套以南到今陕北地区,秦汉时所谓的“新秦中”,正如谭其骧所指出的:“‘新秦中’的得名不仅由于这一地区在地理位置上接近秦中(渭水流域),主要还是由于它‘地肥饶’、‘地好’,在农业收成上也不下于秦中。苍茫广漠的森林草原一经开垦,骤然就呈现了一片阡陌相连、村落相望的繁荣景象,这一事件显然引起了当时社会上的普遍的注意,‘新秦’一词因而又被引伸作‘新富贵者’——即暴发户的同义语,一直沿用到东汉时代。”[30]这个地区后来长期是我国生态破坏最严重、经济文化上最落后的地区之一。总之,在这里我希望读者能够特别注意到这个时代黄河流域这种良好的自然环境,它不仅远较后代为好,同时也远较当时的长江流域要好得多。自然环境同样是历史的,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事物。优良的环境,再加上人少地多,对个体农民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它的最大好处是使他们的优质土地占有量有可能远远超过后代。且不说秦国的“不限顷亩”了,也不说自商鞅变法之后,秦国就实行240步为亩的大亩制。即以实行100步为亩的小亩制的那些东方国家而论,当时的“八口”之家的“百亩之田”合今也有28.82市亩[31],比之明清以后,简直是富农乃至是地主家庭的土地占有量了。如果像秦国和汉代那样,采用的是大亩制,百亩之田合今67市亩,即使明清时期的地主之家,多数也未必达得到。至于农民的土地占有量,即从嘉庆十七年(公元1812年)时全国有3.6亿人,7.9亿亩土地计,每人平均2.19亩,每户充其量不过10亩左右。所以,只要具体地讨论问题,对秦汉时期“五口百亩之家”的恰当称谓难道不是个体农民,而是什么小农和小农经济么?当然,有时对他们也可以使用个体小农这个概念,不过,必须明白这是与以前家族公社比较而言的,是与使用奴隶或雇工的经营地主比较而言的。如果再考虑到良好的环境所带来的资源和机会,这个时代“五口百亩之家”的生存空间就更加广阔。其中反映在粮食生产上,由于耕种的土地面积较大和土质较好,他们就有较多的余粮。

李悝“尽地力之教”的基本内容虽然没有保留下来,但他为当时魏国农民所算的收支帐和当时丰欠之年收成比差的数据却基本保留下来了。由于十分难得和重要,兹将见于《汉书·食货志》中的这个记载转录如下:

籴甚贵伤民,甚贱伤农;民伤则离散,农伤则国贫。故甚贵与甚贱,其伤一也。善为国者,使民无伤而农益劝。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岁收亩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除什一之税十五石,余百三十五石;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终岁为粟九十石,余有四十五石,石三十,为钱千三百五十;除社闾、尝新、春秋之祠,用钱三百,余千五十。衣,人率用钱三百,五人终岁用千五百,不足四百五十。不幸疾病、死丧之费及上赋敛,又未与此。此农夫所以常困,有不劝耕之心,而令籴至於甚贵者也。是故善平籴者,必谨视观岁有上、中、下孰。上孰其收自四,余四百石;中孰自三,余三百石;下孰自倍,余百石。小饥则收百石,中饥七十石,大饥三十石。故大孰则上籴三而舍一,中孰则籴二,下孰则籴一,使民适足,贾平则止。小饥则发小孰之所敛,中饥则发中孰之所敛,大饥则发大孰之所敛而粜之。故虽遇饥馑水旱,籴不贵而民不散,取有余以补不足也。行之魏国,国以富强。从李悝提供的魏国前期“五口百亩之家”的收支帐可知,这种农家与市场的联系比较紧密,一般年景的年收入直接出售以满足家庭需要的要占40%左右。所以,李悝接着又指出,在一般年景时这种家庭单靠农田的收入是不足以应付支出的,因此必须“平籴”以稳定适当的粮价,使之不要发生“籴甚贵伤民,甚贱伤农”。如果从余粮率的角度来计算,问题会更清楚,这种“五口百亩之家”在一般年景下年必要口粮是60%,余粮率是40%。据《汉书·食货志》记载:在夏商周三代的丰收年景“民三年耕余一年之蓄”,亦即丰收年景的余粮率是33%左右。尽管三代时我国气候条件较好,当时的丰年较多,持续丰年的时间一般都较长,论理,上述两个余粮率数据还是存在着某种不可比性。但是,我们没有别的资料,暂且以之相比。即使如此,亦可见比夏商周三代提高了7个百分点。至于用当时丰收年的余粮相比,那余粮率可就大得多了:大熟之年——340%,中熟之年——240%,小熟之年——140%。当然在大、中、小饥年又会出现相应的不足。可惜得很,秦汉的农民收支账没有保留下来。不过,既然当时农民一方面土地占有量更多;另一方面农民的装备因铁器牛耕的普及,一大批巨大规模的水利工程相继建成,可以保证“水旱从人”[32]、“亩收一钟(六石四斗)”[33]等等;所有这一切我们有理由相信,至少秦汉之际,“五口百亩之家”的余粮率一定比魏国更高。或问证据何在?证据就在司马迁《史记·货殖列传》所说的“故关中之地,於天下三分之一,而人众不过什三,然量其富什居其六”。司马迁的这些话后来被班固引用在《汉书·地理志》之中,可见真实性应该没有问题。这种状况是同时代的世界其它地区所难以企及的,也是我国日后明清以来所不能比拟的。

有的史家因为看到世界上资本主义从西欧封建主义社会兴起的事实,于是将西欧封建主义,甚至于它的农奴制也视为封建主义的典型,把中国封建社会的长期停滞归咎于个体农民。马克思早就对欧洲那时资产阶级史学已经存在的此类观点不以为然。他在《资本论》第1卷第24章中谈到自耕农时指出:“日本有纯粹封建性的土地占有组织和发达的小农经济,同我们的大部分充满资产阶级偏见的一切历史著作相比,它为欧洲的中世纪提供了一幅更真实得多的图画。牺牲中世纪来显示‘自由精神’,是极其方便的事情。”很可惜,他未曾来得及进一步阐述。然而,这一方面的工作后来被中外史学家逐渐补充起来了。马克思在这里所说的发达的小农经济,其在中国的最典型形态就是“五口百亩之家”,在我们的历史著作中更常见的是称之为自耕农。胡如雷的《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形态研究》对自主性较强的自耕农作了迄今为止最有说服力的论证,而我国的农学史家经过几代人的努力,现在已经弄清了这种农民所创造的精耕细作农业的基本特征,阐明了它的优点、历史价值和发展阶段;国外的学者似乎更早注意到了中西农业方面的差异及其所造成的历史意义。1921年,西姆柯维奇就在他的论文《再论罗马的衰落》中指出:“中国与日本的经验证明了,即使不科学地补充无机质肥料,这种存在于很狭小地面上的集约农业,也能够无限期地维持下去。”于是,他就提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何以罗马衰败了,而中国与日本却多少获得了成功?”[34]近年来,西方的史学家的论述更加充实、丰富。例如在卡洛·M·奇波拉主编的《欧洲经济史》第1卷由林恩·怀特作的第4章中,作者严肃批评了西方史家的“近视眼病”,指出“罗马文明脆弱的区域,要让一个人脱离土地而生活,就需要超过10个人在土地上干活。城市是文明的珊瑚礁(从语源上来说是指‘城市化’),处于乡村原始主义的海洋之中。它们依靠一点少得可怕的农业生产剩余的支持,这点剩余完全可能因为干旱、水涝、瘟疫、社会混乱或战争而很快遭到破坏。”“城市生活连同古代城市所创造和保持的较高的文化领域都是脆弱的,因为古代农业每个农民的生产率很低。尽管罗马人的顽强冷酷和他们在法律方面的才能,但他们最后由于这种根本性的技术弱点在政治上被打败了。”而且“这个失败足以解释在三世纪到八世纪之间西方与东方相比,它缺乏恢复的能力。”[35]法国年鉴学派大史学家、博学深思的布罗代尔在名著《15至18世纪物质文明、经济和资本主义》中全面地分析和对比了世界范围内的各种农业,给我们提供了广阔的视角。布罗代尔说:“小麦不可原谅的缺点是产量低下,让人吃不饱肚皮。……在我们研究的十五世纪至十八世纪这段时间里,小麦产量之低令人失望。较多的情形是播一收五,有时还达不到这个数目。由于必须留出一份种子,可供消费的只剩下四份。”[36]比之我国秦时小麦的种收之比就已达1:15来,差距不能说不大[37]。布罗代尔接着又说:“虽然灌溉在中国并不如人们历来所说的那么古老,但在公元前四至三世纪,随着政府推行积极的垦荒政策和农艺的发展,引水灌溉也广泛进行。由于兴修水利和集约生产,中国在汉(疑为秦字之误,因为前面所说是公元前4至3世纪——达人)代塑了自己的传统形象。这个形象最早可追溯到西方编年史所说的伯利克里时代,而其完全形成却要等到早稻在南方种植成功,即在十一至十二世纪之间,相当于我们的十字军东征时代。总之,文明的前进步伐极其缓慢,传统的中国早已开始塑造自己的物质形象,它是漫长的农业革命的产物;这场革命不但打破了和革新了传统中国的结构,而且对远东的历史无疑起着决定的作用。”[38]在这里我特意将布罗代尔的话引得尽可能完整,目的是让读者不费翻检之劳就能看到另一种评价稍稍低一点的意见。但是,不管人们的评价的高低,现在,国内外的史学家在这一点上已越来越趋于一致:中世纪东方封建文明发展显然要高于欧洲,其最终根源就在于农业发展上的差距;在此基础上,包括中国在内的东方所创造的巨大技术成果是欧洲随后向资本主义发展的必要条件。谁都难以否定,中国传统文明高度发达的基础是个体农民奠定的,也不难认清“五口百亩之家”及其所发展起来的精耕细作农业其实是更典型和更先进的。历史是昨天的现实,现实是明天的历史。作为历史学家应该始终不失去历史感。

从社会的角度看,这种农民就其性格特征和习惯意识来讲,可以大体概括如下基本特征:

第一,具有极强的小家庭观念却仍然聚邑而居;

第二,具有极强的刻苦耐劳和勤俭节约的精神,同时又包含着后来越来越缺少的强悍性格;

第三,使用着当时最先进的生产工具——铁器牛耕和掌握着当时最先进的精耕细作农业生产技术,从而具有极强的经验理性精神;

第四,具有一个很简单的男耕女织的经济结构,使这种个体农民具有相当程度的独立性。

家庭也有一个历史发展过程。三代的家庭由于实行火耕生产需要集体进行,一夫一妻的家庭还只能是一个生活的基本单位,至于生产的基本单位一直是家族公社。进入铁器牛耕时代之后,既然主客观条件都允许个体小农发展起来,这种新生产方式所具有的强大生命力,必将以各种不同的途径取代田莱制下“十千维耦”、“千耦其耘”的集体生产。关于这一点,《吕氏春秋》讲得最明白:“今以众地者,公作则迟,有所匿迟也;分地则速,无所匿其力也。”[39]又说:“(个体农民)敬时爱日,非老不休,非疾不息,非死不舍。”[40]关于这个问题,墨子也讲得很透彻:“今也农夫之所以早出暮入,强乎耕稼树艺,多聚菽粟而不敢怠倦者何也?曰彼以为强必富,不强必贫;强必饱,不强必饥。故不敢怠倦。”[41]个中道理,《管子》亦讲得很明白:个体家庭经营,“民乃知时日之早晏,日月之不足,饥寒之至于身也。是故夜寝早起,父子兄弟不忘其功,为而不倦,民不惮劳苦。”这和以往“公作”制下“不告之以时而民不知,不道之以事而民不为”[42]的状况是截然不同的。正因为个人利益与家庭如此紧密地联系在一起,那么,家庭的兴衰荣辱就是个人的兴衰荣辱,家庭的一切就是个人的一切,从而使个体农民势必具有越来越强烈的家庭观念,以致达到“死(其)处无二虑”[43]。这也就是说,家庭观念尤其在其从家族公社瓦解的时代本是一种很进步的观念,作为历史学家不应不加分析地用自私两字一概否定。同时,我们还必须知道,首先,当时的农民是聚邑而居的,尚未出现城居以外的村居,更非明清以来散漫于深山恶水的一盘散沙状态。关于这个问题,日本杰出的历史学家宫崎市定早就作了极其具有说服力的深入论证,其说详见于他的《关于中国聚落形态的变迁》,收在1993年出版的《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3卷,读者可以自检,兹不赘述。与先前宗法农民可以“老死不相往来”和后来的散居小农难以相互往来不同,这时的农民之间有着丰富的诸如“社闾、尝新、春秋之祠”的社团性活动,以及“私自送往迎来,吊死问疾”[44]的亲朋关系,在农忙时有邻里互助[45],在生产之外有相当频繁而活跃的交换活动[46]。据李悝的估计,为应酬广泛的社交活动,他们要支出900钱,占其全年总收入的1/15;司马迁在《史记·货殖列传》中记述的商品经济发达的程度是后代所难以比拟,以致使一些历史学家把秦汉视为商业资本主义。其次,当时的农民由于经济条件较好,“五口百亩之家”既需要也可能“众庶街巷有马,阡陌之间成群”,以致使当时的风俗“乘字牝者摈而不得聚会”。据《九章算术》可知,体力和畜力的行动速度(包括用车)之比大体在1:3—5之间[47]。这样,“五口百亩之家”的活动空间就大大地扩展了,以致于世界交通史上的奇迹——丝绸之路在当时的中国率先开拓成功创造了必须的历史条件和社会氛围。要之,城居的“五口百亩之家”既然具备当时最先进的交通手段,可见当此之时的农民显然不宜用狭隘闭塞,而应该用开放进取来加以评价。此外,这个时代的农民一旦成年都是带剑的,政府还具体规定了允许带剑的年龄[48]。农民带剑在汉的后期就为政府所不提倡。其所以不提倡,一方面的理由是打一把剑费用不赀,另一方面其实还是出于控制农民的需要[49]。应当指出,农民的骑马带剑随着中国历史的发展,到后来越来越被国家所严禁,而农民的经济条件也越来越不允许做到这一点。骑马带剑这种时代风尚的兴起及其随后的衰息对中国农民、对中华民族的性格和习惯、对皇朝国力的影响实在太大太深,除顾炎武等少数的有识之士曾稍有注意之外,博衣宽带的学者们从来不以为意。我以为,时至今日,对此我们决不可以低估,更不可予以忽视了。

当然,比之先前的家族公社共同体来,“五口百亩之家”这种个体家庭结构确实是很简单的,组建的必要条件无非是几件犁锄织机之类的工具和从父母那里耳濡目染的经验。这些工具,如果站在后来的立场而缺乏历史的眼光,就会认为十分简单容易,无甚足道。殊不知在二千多年的时代,这些却是当时中国和世界的最先进的技术。唯其因为一夫一妻男耕女织的经济结构是以这样先进的技术作为基础的,它就不仅比之过去的家族公社共同体要简单得多,易于易地重建,具有前所未有的独立性,而且也使这种小农经济成为当时最有效率、最易普及的利器。明白了这一点,人们就可以解释为什么直至春秋以前到处充满了荆棘草莱的中原大地,在战国时期就变成为良田美畴;为什么直至春秋以前到处还有戎夏之分的中原大地,在战国时期就变成为一个华夏族。同是中国的农民,同是中国历史的进程,为什么恰恰在这个时期加快了发展的步伐,争得了具有世界水平的文明?人们迄今还不禁为万里长城的雄伟而感到惊奇,其实,更应该令人惊奇的是,这些个体小农背后所蕴藏的巨大力量。因为没有它们决不可能在这样早的时候就建筑成这样伟大的工程。明白了这一点,人们也就可以解释为什么我国早在大约四千年左右的时候就已经进入文明时代,却长期没有私营的工商业,没有独立的思想家和文学家,到春秋末年,所有这一切都从地下突然冒出来,形成战国时期的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生动局面,富商大贾和作为经济中心的城市同时随之兴起。因为,只有这种互相独立的个体小农取代了先前互相依存的家族公社共同体,人们的个性才可能释放出来,互相间的交换也才变得必须。从这个意义上说,没有个体农民就没有战国秦汉那样的新时代。

士兵往往是一个民族的缩影。荀子根据他实地考察之后在《议兵》篇中曾说:“故齐之技击不可以遇魏之武卒,魏之武卒不可以遇秦之锐士”。1974年,我国的考古工作者在秦始皇陵东面发现了震惊中外的兵马俑。这总数达到八千之多的兵马俑使二千年后的我们得目睹秦国锐士的艺术形象,正如发掘的主持者所指出的:“给人们的鲜明而强烈的印象是‘大’和‘真’。所谓‘大’,一是陶俑、陶马的形体高大,和真人、真马大小相近;二是数量众多,大气磅礴,显示了一种宏伟的气势和巨大的力量。所谓‘真’,就是大批武士俑不是一群无生命的偶像,而是真实地再现了秦王朝孔武勇士们的艺术形象,可以使人想见秦军规模庞大的阵列,气氛恢宏的壮现场面”[50]。武士俑是秦军的写真,而秦军的来源主要就是秦国的个体农民——“五口百亩之家”。从这种意义上讲,这数目几近万件的武士俑为我们打开了一扇窥视秦国农民形象的窗口。不论人们采取怎样的视角去考察,都可以发现它们所具有的异于外国的农民,也异于我国后代农民的孔武、进取的特殊气质。如以明清时代出土陶俑相比,两者之间的差异之大,犹如猫虎。

读者或问,李悝、商鞅、秦始皇、陈胜、项羽,还有李冰、郑国、孔子、墨子、张骞、司马迁等等一大批杰出人物不是也起了不小的历史作用么?毫无疑问,他们曾经起过不同程度的作用,而且是每一个农民所不能比拟的作用。但是,要是把他们作为一个整体来看,有了“五口百亩之家”的农民就有可能出现这个时期上述一大批出类拔萃的杰出人物;反之,后来,没有这样的农民,中国也就长期不能产生这种划时代的人物。总之,在对待个体小农问题上必须有历史观点,必须认真而细致地区分时代和地区的差异,有时甚至是相当巨大的差异。否则,许多问题就难以得到科学而合理的解释。坦率地说,在史学界,迄今非历史地对待农民,不作必要区分地一概否定农民的观点仍是非常流行的。我们经常使用的个体小农有个体农民、小农、自耕农等等不同的名称。在这里我对战国秦汉时期的个体农民生活在完全不同于后来、特别是明清以来个体小农的历史(包括自然和社会两个方面)条件所作的揭示,对它们不同于后代的特质所作的评估,期在抛砖引玉,更在呼吁以一种历史的眼光对待中国历史,尤其是对待中国农民的过去和未来。历史总是把两种绝然相反的现象结合为一个整体,一个统一的过程,历史学家的责任应该把这个看起来矛盾重重的客观事实揭示出来,使人们具有理性,不要把中国及其农民的过去、现在和未来看死。

注释:

[1]《汉书·食货志》上,中华书局1962年版,下引此书同,不再另注。

[2]见《孟子注疏·尽心》上,《十三经注疏》本,中华书局1980年版,下引此书同,不再另注。在同书的《梁惠王》下篇中所述亦同,唯在该文的上篇中,孟子虽说了大体相同的话(引文详正文后面),而“八口之家”一词则作“数口之家”。

[3]《史记·商君列传》,《二十五史》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

[4]《史记·商君列传》,《二十五史》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

[5]《史记·苏秦列传》。

[6]《诗经·周颂·良耜》,《十三经注疏》本。

[7]《春秋公羊传》卷一五,《十三经注疏》本。

[8]《孟子注疏·滕文公》上。

[9]《孟子注疏·滕文公》下。

[10]《银雀山竹书〈守法〉、〈守令〉等十三篇》,载《文物》1985年第4期。

[11]《汉书·食货志》上,中华书局1962年版,下引此书同,不再另注。

[12]《史记·商君列传》,《二十五史》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

[13]《史记·蔡泽列传》。

[14]《汉书·地理志》下。

[15][清]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二篇上。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

[16]关于这个问题,林甘泉在《中国封建土地制度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卷第35—37页上作了很有见地的分析,可资参考。

[17]周昆叔主编《环境考古学研究》第1辑,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1—14页,223—229页。

[18]高亨:《商君书注译·徕民》,中华书局1974年版。

[19]见《史记·商君列传》和《通典·食货·田制》。

[20]《史记·商君列传》,《二十五史》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

[21]《荀子·议兵》,《诸子集成》本,上海书店出版社1986年版,下引此书同,不再另注。

[22]《荀子集解·强国》。

[23]《史记·秦始皇本纪》集解所引徐广曰。

[24]参阅彭曦《战国秦汉铁业数量比较》,载《考古与文物》1993年第3期。

[25]《汉书·食货志》上,中华书局1962年版,下引此书同,不再另注。

[26]以上两则资料分别见[清]孙诒让《墨子间诂·非攻》下《诸子集成》本和《汉书·景帝纪》。

[27]《春秋左传正义·僖公十三年》,《十三经注疏》本。

[28]《史记·刘敬列传》。

[29]《汉书·地理志》下。

[30]谭其骧:《何以黄河在东汉以后会出现长期安流的局面》,载《长水集》下册,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31]据吴树平校释《风俗通义校释》(天津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142页引:“秦孝公以二百四十步为畮,五十畮为畦。”《通典·州郡典四·雍州风俗》所记略同。关于古亩折今亩据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附录《中国历代度量衡变迁表》折算,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

[32]《史记·河渠书》、《汉书·沟洫志》、《汉书·东方朔传》。

[33]《史记·滑稽列传》、《水经注疏·浊漳水》(江苏古籍出版社1989年版)、《论衡·率性》(《诸子集成》本)。

[34]转引自冀朝鼎《中国历史上的基本经济区与水利事业的发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第24页。

[35]卡洛·奇波拉主编《欧洲经济史》第1卷,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110—112页。

[36][法]布洛代尔:《15至18世纪的物质文明、经济和资本主义》第1卷,三联书店1992年版,第137页、第178—179页。

[37]据《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所载当时用种量:“种:稻、麻亩用二斗大半斗,禾、麦亩一半,黍、答亩大半斗,叔(菽)半斗。”可见当时小麦的用种亩一斗即与前引李悝提供的亩产量1.5石计,种子与产量之比为1:15。关于汉代粮食生产水平,宁可在《汉代农业生产漫谈》载《光明日报》1979年4月10日、《有关汉代农业生产的几个数字》载《北京师院学报》1980年第3期中讲了一些有价值的意见,可参阅。

[38][法]布洛代尔:《15至18世纪的物质文明、经济和资本主义》第1卷,三联书店1992年版,第137页、第178—179页。

[39]许维遹:《吕氏春秋集释·审分》,清华大学整理古籍丛刊本,下引此书同,不再另注。

[40]许维遹:《吕氏春秋集释·上农》。

[41][清]孙诒让:《墨子间诂·非攻》。

[42]《管子·乘马》,士礼居刻本。

[43]许维遹:《吕氏春秋集释·上农》。

[44]《汉书·食货志》上,中华书局1962年版,下引此书同,不再另注。

[45]一直到东汉时,据郑玄注《周礼·地官·里宰》时说:“锄者,里宰治处也。若今街弹之室,於此合耦,使相佐助。”

[46]《史记·货殖列传》和《汉书·食货志》。

[47]参看宋杰:《〈九章算术〉与汉代社会经济》的《交通》和《秦汉交通史》的第4章,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48]《史记·秦始皇本纪》后所附的秦纪:“(惠公)七年,百姓初带剑。”又《史记·秦本纪》:“简公六年,令吏初带剑。”

[49]《汉书·龚遂传》:“(龚)遂见齐俗奢侈,……民有带持刀剑者,使卖剑买牛,卖刀买犊。曰‘何带牛佩犊!’”

[50]《秦始皇陵兵马俑坑一号坑发掘报告》上册,文物出版社1988年版,第1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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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着给“五百亩一家”一个新的评价_井田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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