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关中标准政策”_关陇集团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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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寅恪先生《唐代政治史述论稿》不仅为唐代政治史研究方面最伟大之著作,①即使通就西魏、北周、杨隋、李唐四朝政治史之研究而论,亦为最伟大之著作也。该书上篇提出之“关中本位政策”说,②极具启发意义,在中国中古史研究方面有极大之影响。然因陈先生于此说以文题所限,③只有提示性之论述,未有专门之著作,故总体而言,其说虽能自圆,但有表述上之可议处。岑仲勉先生等批评者,仅据《述论稿》上篇未尽完善之论述进行批评,未能疏通陈先生其他相关之论述,故有误会与苛责,殊有可惜。笔者识小之见,未必正确,倘得高明之教正,则深幸矣。

一、概念问题

(一)“关中本位政策”

所谓“关中本位政策”,《述论稿》言:乃宇文泰“融合其所割据关陇区域内之鲜卑六镇民族,及其他胡汉土著之人为一不可分离之集团,匪独物质上应处同一利害之环境,即精神上亦必具同出一渊源之信仰,同受一文化之熏习,始能内安反侧,外御强邻。而精神文化方面尤为融合复杂民族之要道”(第15页)。其存在时间在西魏至唐高宗统御之前期(第18页)。可见,“关中本位政策”包括物质与文化两方面。而由“关陇区域内之鲜卑六镇民族,及其他胡汉土著之人为一不可分离之集团”之语观之,则所谓“关中本位政策”又可名为“关陇本位政策”。《渊源稿》有“关陇文化本位之政策”、“关陇物质本位政策”之称,又有“关陇地域为本位”之说(第91页),又有“关中本位之政策”(第145页)、“关中本位之根据地”(第146页)之号,如府兵制即被视为与“关陇物质本位政策”相关之制度(第91页)。可见,《渊源稿》于“本位政策”之定义,较诸《述论稿》于“本位政策”之定义,更为具体明白。④依此,则所谓“关中本位政策”非仅可名为“关陇本位政策”,非仅可分而言“关陇物质本位政策”、“关陇文化本位政策”,尚可名为“关中物质本位政策”、“关中文化本位政策”、“关中地域本位政策”(或“关中根据地本位政策”)矣。故《渊源稿》之作虽在《述论稿》之前,但二书所言实一致。其所以一致者,乃因《述论稿》之说系在《渊源稿》之说基础上发展而来,此对比《述论稿》第14—15页之论述与《渊源稿》第90—91页之论述即可知也。《渊源稿》之“关陇本位政策”至《述论稿》则为“关中本位政策”者,盖以后者通计西魏、北周、杨隋、李唐四朝之历史而衡之,且侧重李唐历史,而李唐之关中,在全国之地位十分重要之故也。⑤为求通贯计,乃有《述论稿》将李虎之赵郡郡望改为陇西郡望事亦作为“关中本位政策”例证之考虑。

但“关中”与“关陇”在意义上毕竟有所区别,陈先生在《述论稿》中未明言“关中本位政策”又可名为“关陇本位政策”,而“关陇本位政策”又可分名为“关陇文化本位政策”、“关陇物质本位政策”、“关陇地域本位政策”,又未明言凡《述论稿》言之不够明白者皆可参考《渊源稿》而明之,故总使人感到不够明白。非仅此也,《述论稿》所举“关中本位政策”之四例证中,时间最早者为府兵制,时间在大统十六年(550),而西魏在废帝元年(552)平梁朝之上津、魏兴、南郑,二年克成都;上津、魏兴、南郑三地太小,西魏不会特别为之制定政策,惟有在得成都后,方有可能针对成都等地之情况制定不同于关陇之政策;故大体而言,废帝二年之前西魏辖地既然只有关中及陇西,而“关中本位政策”又可名为“关陇本位政策”,则于废帝二年前之西魏言“关中本位政策”,即等于言西魏在大统十六年及以前皆无“本位政策”矣。故“关中本位政策”概念用之于北周、杨隋、李唐三朝皆适合,而用之于西魏则反有未恰当者也。正因陈先生之表述不够明白,即难怪有人专就《述论稿》上篇不够完善之论述进行批评矣。

(二)“关陇集团”

李唐皇室自称出自陇西,故论李唐历史而言“关中本位政策”,并未忽视陇西之重要性。故《述论稿》言“关中本位政策”而言“关陇集团”乃事理之必然。陈先生《述论稿》言宇文泰之“关中本位政策”乃“融合……关陇区域内之鲜卑六镇民族,及其他胡汉土著之人为一不可分离之集团”(第15页),又言“有唐一代三百年间其统治阶级之变迁升降,即是宇文泰‘关中本位政策’所鸠合集团之兴衰及其分化。盖宇文泰当日融冶关陇胡汉民族之有武力才智者,以创霸业……”(第48页),又言“关陇集团本融合胡汉文武为一体”(第49页),则“关陇集团”又可称为“关陇胡汉集团”(第77页)。而“关陇胡汉集团”又可名为“胡汉关陇集团”(第71页)。而所谓“关陇集团”,依《渊源稿》之陈述,可知其义为“以关陇地域为本位之坚强团体”(第91页)。在《论隋末唐初所谓“山东豪杰”》文中,则有“关陇六镇集团”之名,又有“关陇府兵集团”之称,复有“六镇胡汉关陇集团”之号,而《记唐代之李武韦杨婚姻集团》文中又言“胡汉六镇关陇集团”,⑥《论李栖筠自赵徙卫事》文中又称“关陇胡汉混合集团”,⑦盖以所谓“关陇集团”中本有六镇之人,其人有胡有汉之缘故,自是“混合集团”,而所谓“关陇府兵集团”则是就“关陇集团”之军队系统中集团而言也。且“府兵制”,《述论稿》以为乃“关中本位政策”中之最主要者(第18页)。依陈先生之意,自西魏迄唐高宗统御之前期,皆是“文武不殊途,将相可兼任”,则言“关陇府兵集团”亦可。何况西魏最初之八柱国、十二大将军皆府兵首领也。《陈寅恪读书札记》又有“宇文泰关中本位集团”之称,文曰:“府兵制之破坏于燕公(张说),亦非偶然之事,盖宇文泰关中本位集团,实以府兵制为中心,燕公乃武氏擢拔之别一社会阶级,宜其与旧日之统治者所依附之制度不能相容也。若李邺侯(泌),则关中本位集团之子孙,故主复府兵制。此俱有主观传统之原因,非仅客观环境之条件也。”⑧此中“关中本位集团”之侧重在人,并非“关中本位政策”之同义语。其中“宇文泰关中本位集团”、“关中本位集团之子孙”中“关中本位集团”皆可理解为“关陇本位集团”。值得注意者:此《新唐书》札记所作之时间,蒋天枢先生系在1939年,⑨时间虽早于《述论稿》作成之时间,但《陈寅恪读书札记》之“关中本位集团”之含义与《述论稿》中“关陇集团”之含义侧重在人者实一致。

另有值得注意者,即陈先生以为加入“关陇集团”者亦为“关陇集团”之人。此在《述论稿》中篇有所论述,而《记唐代之李武韦杨婚姻集团》文中之表述可作为辅证。《述论稿》中篇言:“兰陵萧氏元是后梁萧詧之裔,而加入关陇集团,与李唐皇室对于新旧两阶级之争得处于中立地位者相似。故萧俛由进士出身,成为牛氏之党,而萧遘虽用进士擢第,转慕李文饶之为人,乃取以自况也。”(第103—104页)仅就此文而论,所谓“加入关陇集团”似就萧俛、萧遘而言。考《新唐书》卷七一下《宰相世系表下》,萧俛相穆宗,萧遘相僖宗。如此则似唐代后期仍有“关陇集团”之存在。联系《述论稿》言“李唐皇室者唐代三百年统治之中心也”(第18页),亦似若唐穆宗、僖宗时仍有“关陇集团”。盖以李唐皇室既自称出自陇西,复居关中,皇室周围之人皆依附皇室而存在者。然若此理解,则当认为唐代后期之“关陇集团”与唐代前期之“关陇集团”有差别。如此,即似可谓穆、僖二宗乃一扩大意义或残存意义之“关陇集团”首领也。然《述论稿》言“关中本位政策”“迄至唐玄宗之世,遂完全破坏无遗”(第19页),⑩言武则天开始施行破坏关陇集团之工作,“其后皇位虽复归李氏,至玄宗尤称李唐盛世,然其祖母开始破坏关陇集团之工事竟及其身而告完成矣”(第48—49页),又言“举凡进士科举之崇重,府兵之废除,以及宦官之专擅朝政,蕃将即胡化武人之割据方隅,其事俱成于玄宗之世。斯实宇文泰所创建之关陇集团完全崩溃”(第49页)。如此则必当认为唐代在玄宗之后已无“关陇集团”之存在矣,(11)故陈先生所言萧俛、萧遘之不同表现当指其承继先世以来之门风所致,故所谓“加入关陇集团”应是暗指萧俛、萧遘之祖先而言,而非仅指萧俛、萧遘也。不然,陈先生论事之逻辑不会舛谬如此。考《新唐书》卷七一下《宰相世系表下》,萧俛乃詧之第八代孙,萧遘乃詧之第十代孙;萧瑀相高祖,瑀乃詧之孙。(12)而所谓“相高祖”乃指萧瑀为内史令之事,内史令即中书令,乃宰相。(13)《旧唐书》卷六三、《新唐书》卷一○一瑀本传皆记其为内史令之时间在武德元年,而两《唐书》本纪则皆记其时间在武德元年六月。(14)考《旧唐书》卷一七二《萧俛传》、卷一七九《萧遘传》、卷九九《萧嵩传》,侥、遘皆嵩之裔,而嵩乃瑀之曾侄孙。故所谓“加入关陇集团”最早者乃萧瑀。然《述论稿》未明言萧瑀加入“关陇集团”事,此只可认为是陈先生表述未能全面、周密所致。(15)但无论如何,在陈先生心中,“关陇集团”本有狭义广义之别,则为明白之事。狭义者即《述论稿》上篇所言“宇文泰‘关中本位政策’下所结集团体之后裔”(第18页),广义者即指“加入关陇集团”之人如萧瑀者。此皆就唐代武则天以前之情况而言。明白陈先生所言之“关陇集团”有狭义广义之别后,即可理解其《记唐代之李武韦杨婚姻集团》一文之论述实可作《述论稿》论述之辅证:“褚遂良可视为关陇集团之附属品。”(16)“附属品”与“加入者”差别不大。可见《述论稿》与《记唐代之李武韦杨婚姻集团》之文所言实一致,而此点为批评者所忽略。

(三)他人之理解

1.岑仲勉之理解

岑仲勉先生《隋唐史》曰:“(唐)太宗用人,虽不定各当其才,要可说绝无界限,此一点就其命相观之,即显而易见。今试依新唐书六一宰相表,从即位日起至临终日止,计曾居相位者共二十五人;就中如许敬宗、褚遂良同籍杭州,江左派也。王珪(太原人)、温彦博(并州人)、张亮(郑州人)、李世(滑州人),河东与河南之编氓也。高士廉(北齐之后)、房玄龄(临淄人)、封德彝(渤海人)、魏征(魏州人)、戴胄(相州人)、侯君集(幽州人)、马周(博州人)、高季辅(德州人)、张行成及崔仁师(均定州人),又皆来自山东区域者也……尤其是马周以布衣上书,三命召见,卒登相位。计上举十八人,已占宰相总数十分之七强,宁能谓太宗保持着‘关中本位政策’乎?抑太宗不特任相如此,命将亦然,列传具在,可以覆检……”又曰:“‘关中本位政策’或称为‘关陇集团’,以谓(武)则天本家不在此集团之内,故蓄意破坏而代之以新兴进士。”(17)

岑先生此论乃针对《述论稿》之论而言者。(18)《述论稿》曰:“自高祖、太宗创业至高宗统御之前期,其将相文武大臣大抵承西魏、北周及隋以来之世业,即宇文泰‘关中本位政策’下所结集团体之后裔也。自武曌主持中央政权之后,逐渐破坏传统之‘关中本位政策’,以遂其创业垂统之野心……而西魏、北周、杨隋及唐初将相旧家之政权尊位遂不得不为此新兴阶级(进士科)所攘夺替代。”(第18—19页)可见,岑先生将“关中本位政策”理解为“关陇集团”,乃狭义之理解,其义应在“关中本位政策”与“关陇集团”密不可分。具体言之,实施“关中本位政策”之目标是要组成“关陇集团”,“关中本位政策”之推行需要依靠“关陇集团”。但就本来之义考之,政策为政策,集团为集团,一是规定、制度,一是人,二者并不相同。陈先生从未明言“关中本位政策”与“关陇集团”乃同义之概念。故岑先生言“‘关中本位政策’或称为‘关陇集团’”,若严格言之,并不正确。以此即可认为岑先生于“关中本位政策”之理解并不全面、深刻。故若承认岑先生所言“‘关中本位政策’或称为‘关陇集团’”之说正确,亦只可认为其所言之“关中本位政策”仅限于人事一端,且仅限于籍贯关陇之统治集团一端,绝不可认为乃指陈先生所言“关中本位政策”之全部。如此可知,岑先生所言之“关陇集团”亦为狭义者。广义之“关陇集团”——即加入或附属“关陇集团”者与籍贯关陇之统治者集团所组成之大集团——则不在岑先生考虑之中。其故在岑先生仅就《述论稿》上篇之论述而论之,未疏通《述论稿》中篇之论述,且忽略陈先生《记唐代之李武韦杨婚姻集团》文中之补充。尤可注意者,岑先生《隋唐史》出版于1957年,而陈先生《记唐代之李武韦杨婚姻集团》之文发表在1954年,若岑先生在其《隋唐史》出版之前参考陈先生之文,则应知陈先生《述论稿》上篇之说本欠周密,从而不当抓住陈先生此不够周密之说不放而批评之矣。因岑先生未注意陈先生《述论稿》上篇以外之论述,尤其未注意晚于《述论稿》之《记唐代之李武韦杨婚姻集团》文中之修补性论述,(19)其所论乃落后于陈先生已补充详定之说者。

2.汪籛之理解

汪籛先生遗著《汪籛隋唐史论稿》中“关陇本位政策”凡三见,(20)“关中本位政策”一见(第170页),而“关陇集团”之称则甚多,不必列举;此外,亦有“关中军事贵族”(第119、120、122、123、124、125、128、129页)、“关陇军事贵族”(第96、109、110、111、113页)之称。可知,汪先生理解所谓之“关中”与“关陇”本不分,则其理解陈先生之意甚确。尤可注意者:汪先生言长孙无忌“是关陇军事贵族的代表人物”(第110页),褚遂良“来自江南侨姓高门,与关陇军事贵族有相通之处,在政治上是依附于长孙无忌的”(第111页),(21)此实是陈先生《记唐代之李武韦杨婚姻集团》文中观点之继承。但汪先生《唐太宗之拔擢山东微族与各集团人士之并进》、《唐高宗王武二后废立之争》二文认为唐太宗不尽用关陇集团(狭义者)之人,(22)与陈先生《述论稿》所言唐高祖、太宗至高宗统御之前期“其文武大臣大抵……即宇文泰‘关中本位政策’下所结集团体之后裔”(第18页)及“(李唐)皇室及佐命功臣大都西魏以来此关陇集团中人物……其间更不容别一统治阶级之存在也”(第48页)之说已有甚为明显之不同。可见,汪先生对陈先生“关中本位政策”、“关陇集团”说之理解甚为全面,即对其不足亦能注意。故欲全面理解陈先生“关中本位政策”、“关陇集团”之说,除读陈先生《述论稿》、《渊源稿》外,至少尚需参考汪先生此二文。

3.黄永年之理解

黄永年先生著有《从杨隋中枢政权看关陇集团的开始解体》、《关陇集团到唐初是否继续存在》二文,(23)将“关陇集团”与“关中本位政策”并举(第154页),又言“(陈)寅恪先生在《唐代政治史述论稿》里指出宇文泰实行‘关中本位政策’鸠合关陇集团这点,自是完全正确的”(第12页),又言在关中本位政策下形成关陇集团(第169页),可见其将“关中本位政策”与“关陇集团”别为二事,一为政策,一为统治者。应认为理解正确。黄先生之意见,隋炀帝已不执行“关中本位政策”以组织关陇集团(第158、159、165页),即谓陈先生所言西魏至唐高宗统御之前期皆有“关陇集团”之说并不完全正确。黄先生于《六至九世纪中国政治史》第二章总结发展前揭二文之说,更立“关陇集团入隋后开始解体”、“唐初关陇集团消失”二节,(24)较诸前揭二文,所言更为明白,然其论述方法未变,即皆就将相之籍贯进行分析,其结论是隋至唐初任将相者并非只是籍贯关陇之人。可见黄先生自始至终皆仅是就《述论稿》上篇之论述进行批评,而未及于《述论稿》中篇及《记唐代之李武韦杨婚姻集团》一文之论述。否则即可知陈先生实将加入或附属关陇集团者亦算作关陇集团之人,即“关陇集团”有狭义广义之别,《述论稿》上篇所言者为狭义,而《述论稿》中篇及《记唐代之李武韦杨婚姻集团》之文所言者乃广义。如此,则黄先生之文似可不作。(25)更有可异者,黄先生于陈先生《述论稿》之书及《记唐代之李武韦杨婚姻集团》一文读之甚熟,并就后文作商榷修正之文《说李武政权》(第7页)、《开元天宝时所谓武氏政治势力的剖析》,(26)却未言陈先生之“关陇集团”有狭义广义之别,未知何故?又,黄先生读汪籛先生之书(第168页),亦应知陈先生所言之“关陇集团”有狭义广义之别,然黄先生之文不言,原因何在?亦不得而知。

4.唐长孺等人之理解

唐长孺先生言“关陇军事贵族”,(27)王仲荦先生称“关陇统治集团”,(28)毛汉光先生云“关中本位集团”,(29)皆是就狭义之“关陇集团”而言者。

综上,陈先生所谓“关陇集团”有狭义广义之别。岑仲勉、唐长孺、王仲荦、黄永年、毛汉光五位先生所理解者皆为狭义者。至于广义之“关陇集团”,批评陈先生说之三位主要学者(即岑仲勉、汪籛、黄永年)中即有二位(岑、黄)忽略,则其他泛泛而读陈先生之书者,盖皆未知。

二、“关中本位政策”之内容问题

(一)西魏北周“关中本位政策”之内容

《述论稿》所举“关中本位政策”之例证仅有四端:府兵制;官制之周官;改易随贺拔岳等西迁有功汉将之山东郡望为关内郡望,别撰谱牒,纪其所承;以诸将功高者继塞外鲜卑部落之后(第15页)。似此四端即“关中本位政策”全部或主要之内容。而前二端乃最重要者,后二端则为次要者,或辅助者。(30)然《渊源稿》曰:“宇文泰凭藉六镇一小部分之武力,割据关陇,与山东、江左鼎足而三,然以物质论,其人力财富远不及高欢所辖之境域,固不待言;以文化言,则魏孝文以来之洛阳及洛阳之继承者邺都之典章制度,亦岂荒残僻陋之关陇所可相比。至于江左,则自晋室南迁以后,本神州文化正统之所在,况值梁武之时庾子山所谓‘五十年间江表’之盛世乎?故宇文苟欲抗衡高氏及萧梁,除整军务农、力图富强等充实物质之政策外,必应别有精神上独立有自成一系统之文化政策,(31)其作用既能文饰辅助其物质即整军务农政策之进行,更可以维系其关陇辖境以内之胡汉诸族之人心,使其融合成为一家,以关陇地域为本位之坚强团体。此种关陇文化本位之政策,范围颇广,包括甚众,要言之,即阳傅周礼经典制度之文,阴适关陇胡汉现状之实而已。其关系氏族郡望者,寅恪尝于考李唐氏族问题文中论之”;“又与此关陇物质本位政策相关之府兵制,当于后兵制章详言之。”(第90—91页)以上文字中最可注意之点为“此种关陇文化本位之政策,范围颇广,包括甚众”之语,而《述论稿》所言“关中本位政策”之四例证中:府兵制属于“关中物质本位政策”之内容,而“官制之周官”、“改易随贺拔岳等西迁有功汉将之山东郡望为关内郡望,别撰谱牒,纪其所承”、“以诸将功高者继塞外鲜卑部落之后”三者皆属于“关中文化本位政策”之内容。此四者中不包括属于“关中物质本位政策”之“整军务农”两大内容,且《述论稿》他处亦未言“整军务农”在“关中本位政策”之例证中。然此“整军务农”两大内容实可列入“关中物质本位政策”之中。此亦可见《述论稿》言“关中本位政策”未能全面。尤可注意者:既言“整军务农”,则《周书》本纪所载大统五年、九年、十年、十一年之“大阅”,(32)及大统元年三月施行之二十四条新制及大统七年施行之十二条新制中涉及农业生产者(第21、27页),皆当列入“关中物质本位政策”之内容中。《周书》本纪大统十年七月有“魏帝以太祖前后所上二十四条及十二条新制,方为中兴永式……总为五卷,班于天下。于是搜简贤才,以为牧守令长,皆依新制而遣焉。数年之间,百姓便之”(第28页)之记载,则新制于西魏之意义巨大,可以决言。西魏以人寡兵弱而能与东魏对抗,即与其推行二十四条及十二条新制有关。然二十四条新制、十二条新制皆不限于农业一端,故诚如陈先生所言,“关中本位政策”“范围颇广,包括甚众”。然陈先生《述论稿》言“关中本位政策”而只举四例证以明“关中本位政策”之存在,未显示该政策“范围颇广,包括甚众”之情况,或为陈先生于“关中本位政策”未有全面、系统、透彻之研究所致,实为不足。

此外,关于西魏之“关中本位政策”,陈先生何不考虑赐姓一点?因“以诸将功高者继塞外鲜卑部落之后”既可为“关中本位政策”之一例证,则不当不考虑赐姓一点。而赐姓自西魏立国之始即有,其例不少,不必尽举,兹仅举《周书》列传所载之数例以明之。

卷一七《王德传》:“王德字天恩,代郡武川人也……魏孝武西迁,以奉迎功,进封下博县伯,邑五百户,行东雍州事。在州未几,百姓怀之。赐姓乌丸氏。大统元年,拜卫将军……”(第285—286页)如此,王德之得赐姓当在大统元年之前的永熙三年。

卷二三《苏绰传》:“苏绰字令绰,武功人。”(第381页)“绰弟椿,字令钦……大统初,拜镇东将军、金紫光禄大夫,赐姓贺兰氏。”(第395页)按,椿既非从贺拔岳入关者,亦非随孝武帝入关者。其得赐姓在“大统初”,则宇文泰欲将居关中之主客、新旧、胡汉之人融合为一体之意图甚明。

卷二九《李和传》:“李和本名庆和,其先陇西狄道人也。后徙居朔方。父僧养,以累世雄豪,善于统御,为夏州酋长。和少敢勇,有识度,状貌魁伟,为州里所推。贺拔岳作镇关中,乃引和为帐内都督。以破诸贼功,稍迁征北将军、金紫光禄大夫……至大统初,加车骑将军、左光禄大夫、都督,累迁使持节、车骑大将军、仪同三司、散骑常侍、侍中、骠骑大将军、开府仪同三司、夏州刺史,赐姓宇文氏。”(第497—498页)可见,李和得赐姓之时间与苏椿同,亦在“大统初”。则此事反映宇文泰之意图亦与苏椿得赐姓之事同。合以《王德传》及下文所引《侯植传》之记载,可知孝武帝入关之永熙三年及西魏立国之大统元年,乃宇文泰最需居关中之主客、新旧、胡汉之人融合团结成为一体之时间。故言“关中本位政策”,此皆甚佳之例证也。

卷一七《刘亮传》:“刘亮中山人也,本名道德……大统元年,以复潼关功,进位车骑大将军、仪同三司,改封饶阳县伯,邑五百户。寻加侍中。从擒窦泰,复弘农及沙苑之役,亮并力战有功。迁开府仪同三司、大都督,进爵长广郡公,邑通前二千户。以母忧去职,居丧毁瘠。太祖嗟其至性,每爱惜之。俄起复本官。亮以勇敢见知,为时名将,兼屡陈谋策,多合机宜。太祖乃谓之曰:‘卿文武兼资,即孤之孔明也。’乃赐名亮,并赐姓侯莫陈氏。十年,出为东雍州刺史。”(第284—285页)则刘亮得赐姓侯莫陈氏在大统三年之后、十年之前。

卷二○《王盟传》:“王盟字子仵,明德皇后之兄也。其先乐浪人。六世祖波,前燕太宰。祖珍,魏黄门侍郎,赠并州刺史、乐浪公。父罴,伏波将军,以良家子镇武川,因家焉……及尔朱天光入关,盟出从之。随贺拔岳为前锋……(大统)三年,征拜司空,寻转司徒。迎魏文帝悼后于茹茹,加侍中,迁太尉。魏文帝东征,以留后大都督行雍州事,节度关中诸军。赵青雀之乱,盟与开府李虎辅魏太子出顿渭北。事平,进爵长乐郡公,增邑并前二千户,赐姓拓(拔)[王]氏。”(第333—334页)赵青雀之乱《周书·文帝纪》载在大统四年八月(第26页),则王盟之得赐姓当在西魏大统四年。

卷二九《侯植传》:“侯植字仁干,上谷人也……正光中,起家奉朝请。寻而天下丧乱,群盗蜂起,植乃散家财,率募勇敢讨贼。以功拜统军,迁清河郡守。后从贺拔岳讨万俟丑奴等,每有战功,除义州刺史。在州甚有政绩,为夷夏所怀。及齐神武逼洛阳,植从魏孝武西迁。大统元年,授骠骑将军、都督,赐姓侯伏侯氏。从太祖破沙苑……凉州刺史宇文仲和据州作逆,植从开府独孤信讨擒之,拜车骑大将军、仪同三司,封肥城县公,邑一千户。又赐姓贺屯。”(第505—506页)则侯植之得赐姓凡二次,一赐侯伏侯氏,时间在大统元年,一赐贺屯氏,时间当在大统十二年,因《周书·文帝纪》载“凉州刺史宇文仲和据州反”在大统十二年春(第30页)。

可见,赐姓自大统初即有。依陈先生《述论稿》之说,赐姓一端实当考虑在所谓“关中本位政策”中。然其未言者,岂以省略或虑不及此耶?

(二)隋唐“关中本位政策”之内容

隋唐时,即唐高宗统御之前期以前,前述《述论稿》所举宇文泰“关中本位政策”之四个例证中之第二、四两项即“属于官制之周官”与“以诸将功高者继塞外鲜卑部落之后”在隋唐显然已不存在,(33)只有第一、三两项即“府兵制”与“山东郡望为关内郡望”仍存在。然若究其实,则隋唐时此第一、三两项与西魏之情形亦有不同:“府兵制”在唐高宗前期以前虽存在,但其规模、素质等与西魏时不同,而“山东郡望为关内郡望”一点应言与西魏之情形亦只部分相同。故《述论稿》言“山东郡望为关内郡望”之情形曰:“至周末隋文帝专周政,于大象二年(公元五八二年)十二月癸亥回改胡姓复为汉姓,(34)其结果只作到回复宇文氏第二阶段之所改,而多数氏族仍停留在第一阶段之中,此李唐所以虽去大野之胡姓,但仍称陇西郡望及冒托西凉嫡裔也。”(第16页)

《述论稿》言:“自武曌主持中央政权之后,逐渐破坏传统之‘关中本位政策’,以遂其创业垂统之野心。故‘关中本位政策’最主要之府兵制,即于此时开始崩溃,(35)而社会阶级亦在此际起一升降之变动。盖进士之科虽创于隋代,然当日人民致身通显之途径并不必由此。及武后柄政,大崇文章之选,破格用人,于是进士之科为全国干进者竞趋之鹄的……武周统治时期不久,旋复为唐,然其开始改变‘关中本位政策’之趋势,仍继续进行。迄至唐玄宗之世,遂完全破坏无遗。”(第18—19页)依此而言,似唐代“关中本位政策”之内容只有此府兵制与科举二端。而科举起于隋代末期,如此则隋代之大部分时间其“关中本位政策”只有府兵制一端矣。然《渊源稿》所言“关陇文化本位政策”即“关中文化本位政策”“范围颇广,包括甚众”之情况,其于隋唐二代,陈先生皆未广而言之。又,诚如汪籛先生所言,唐太宗修《氏族志》之意图乃在树立新门阀,(36)此无疑为“关中本位政策”之重要内容,陈先生亦未言。

虽如此,陈先生所出“关中本位政策”之说,依其论而总体把握之,实能自圆,岑仲勉、黄永年二先生之批评非但未能否定其说,反证明其说之可靠。至于其论述之有未周密者,原因当全在其未有专门即正面、全面、系统、透彻之研究上,故完全可以理解。职是之故,学者对陈先生“关中本位政策”之说当取“心知其意”之态度,“疏通证明”之目的乃在探其真意,学其方法,以推动相关问题之研究,而不当以表面之理解为满足。

三、“关中本位政策”之起始时间问题

前文已述,依《渊源稿》,“关中本位政策”应是“范围颇广,包括甚众”者,但《述论稿》所举“关中本位政策”之例证仅有四端。则《述论稿》所谓“关中本位政策”之起始时间,自当从此四端推之。

(一)府兵制,其成立时间,依陈先生《渊源稿》兵制章之论述,似定在大统十六年(550)。(37)唐长孺先生言,“就(府兵制)整个组织系统之建立而言,却只有在(大统)十六年”,(38)应是同意陈先生之意见而明白表示者。但据万绳楠先生整理之《陈寅恪魏晋南北朝史讲演录》第十九篇,陈先生后来又将府兵制开始之时间定在大统八年(542)。此《讲演录》本为万先生听陈先生讲课之笔记,讲课时间在1947-1948年。故若该书果能反映陈先生之说变化之真况,则当认为陈先生关于府兵制开始时间之看法,在《渊源稿》出版后有变化。然《陈寅恪魏晋南北朝史讲演录》究非陈先生本人之著作,则为求慎重起见,似仍当以《渊源稿》之说为准,即认为陈先生定府兵制之起始时间在大统十六年。

(二)官制之周官。陈先生《述论稿》未言依据。考《渊源稿》,知其依据为《周书·文帝纪》、《北史·魏本纪》、《通鉴》及胡注、《周书·卢辩传》、《隋书·百官志》之记载(第88—90页)。其中最主要之材料即《周书·文帝纪》、《北史·魏本纪》及《周书·卢辩传》所载者,因《通鉴》之记载当本于《北史》,胡三省作注复本之为说,而《隋书·百官志》所载者同于《周书·文帝纪》。故今即主要以《周书·文帝纪》、《北史·魏本纪》及《周书·卢辩传》之记载以论《述论稿》所言“官制之周官”之开始时间。《周书·文帝纪下》恭帝三年(556)正月:“初行《周礼》,建六官。以太祖为太师、大冢宰,柱国李弼为太傅、大司徒,赵贵为太保、大宗伯,独孤信为大司马,于谨为大司寇,侯莫陈崇为大司空。初,太祖以汉魏官繁,思革前弊。大统中,乃命苏绰、卢辩依周制改创其事,寻亦置六卿官,然为撰次未成,众务犹归台阁。至是始毕,乃命行之。”(第36页)《北史》卷五《魏本纪》大统十四年五月:“以安定公宇文泰为太师,广陵王欣为太傅,太尉李弼为大宗伯,前太尉赵贵为大司寇,以司空于谨为大司空。”(39)《周书》卷二四《卢辩传》:“初,太祖欲行《周官》,命苏绰专掌其事。未几而绰卒,乃令辩成之。于是依《周礼》建六官,置公、卿、大夫、士,并撰次朝仪,车服器用,多依古礼,革汉、魏之法。事并施行……辩所述六官,太祖以魏恭帝三年始命行之。”(40)今按:《周书》卷二三《苏绰传》载绰卒于大统十二年,(41)则卢辩成六官之时间乃在大统十二年后,与《北史》本纪之记载不矛盾。则陈先生所言“官制之周官”开始时间之上限可定在西魏大统十四年五月,正式实施之时间则在恭帝三年正月矣。当以此正式实施之时间为准。

(三)“改易随贺拔岳等西迁有功汉将之山东郡望为关内郡望,别撰谱牒,纪其所承”,其依据在《隋书·经籍志》谱序篇序。(42)《述论稿》引序文曰:“后魏迁洛,有八氏十姓,咸出帝族;又有三十六族,则诸国之从魏者;九十二(九?)(43)姓世为部落大人者,并为河南洛阳人。其中国士人则第其门阀,有四海大姓、郡姓、州姓、县姓;及周太祖入关,诸姓子孙有功者,并令为其宗长,仍撰谱录,纪其所承,又以关内诸州为其本望。”(第11—12页)陈先生又引《周书·明帝纪》二年(558)三月庚申诏:“三十六国九十九姓,自魏氏南徙,皆称河南之民。今周氏既都关中,宜改称京兆人。”(第11页)可知,胡族改河南郡望为关内郡望在周明帝二年。《述论稿》言“宇文泰改易氏族之举,可分先后二阶段:第一阶段则改易西迁关陇汉人中之山东郡望为关内郡望,以断绝其乡土之思(初止改易汉人之山东郡望,其改易胡人之河南郡望为京兆郡望,则恐在其后……)”(第15—16页)。易言之,陈先生之意,“改易西迁关陇汉人中之山东郡望为关内郡望”乃在周明帝二年三月以前。而所谓“以前”,当不早于西魏恭帝元年也(详下文)。故陈先生所言“改易随贺拔岳等西迁有功汉将之山东郡望为关内郡望,别撰谱牒,纪其所承”,依其意,乃在西魏恭帝元年之后,北周明帝二年三月之前。

(四)“以诸将功高者继塞外鲜卑部落之后”,陈先生自注,乃据“周书贰文帝纪下及北史玖周本纪上西魏恭帝元年条等”。其中“等”字,盖无意义;以此,则陈先生之依据实只《周书》本纪、《北史》周本纪二条。《周书·文帝纪下》、《北史·周本纪》皆于魏恭帝元年十一月后载陈先生所谓“以诸将功高者继塞外鲜卑部落之后”之事,似二书皆以为乃此年十一月事,然又似编者不能明具体之时间而被列于年末者。故陈先生只言“西魏恭帝元年条”,而不言月份,甚为谨慎。《周书·文帝纪下》之文曰:“魏氏之初,统国三十六,大姓九十九,后多绝灭。至是,以诸将功高者为三十六国后,次功者为九十九姓后,所统军人,亦改从其姓。”(第36页)《北史·周本纪》之文(第329页),不同只在“次功者为九十九姓后”句中无“功”字。如此,可认为陈先生所言“以诸将功高者继塞外鲜卑部落之后”乃西魏恭帝元年之事。

以上四项中,时间最早者为府兵制,时间在西魏大统十六年(550),最晚者即“改易随贺拔岳等西迁有功汉将之山东郡望为关内郡望”,乃在周明帝二年(558)三月,另二项中,“以诸将功高者继塞外鲜卑部落之后”在西魏恭帝元年(554),“官制之周官”在西魏恭帝三年正月。按《周书》本纪,宇文泰死于西魏恭帝三年(556)十月(第37页)。则陈先生所举“关中本位政策”之四例证中,有三例证乃宇文泰生前实行者,只有“改易随贺拔岳等西迁有功汉将之山东郡望为关内郡望”,乃宇文泰卒后实行者。如此,则“关中本位政策”之起始时间乃在大统十六年耶?然依陈先生之言,则“关中本位政策”当始于西魏立国之初。在废帝二年以前,西魏只有关陇之地,而“关中本位政策”又可名为“关陇本位政策”,则言废帝二年以前之西魏实行“关中本位政策”,即等于言西魏无“本位政策”。其间之矛盾,亦似惟有以陈先生于“关中本位政策”之论述未能全面、系统、透彻、明白解释矣。

四、“关中本位政策”之作用问题

《渊源稿》言:“周武帝既施行府兵扩大化政策之第一步,经四年而周灭齐……其时间甚短,然高齐文化制度影响于战胜之周及继周之隋者至深且巨。”(第137页)此虽未明言周灭齐、隋平陈与府兵制有关,然所含之义实已有之。(44)隋平陈一端,慈不欲及,仅就周灭齐一事论之。

《述论稿》言“关中本位政策”乃“融合其(宇文泰)所割据关陇区域内之鲜卑六镇民族,及其他胡汉土著之人为一不可分离之集团,匪独物质上应处同一利害之环境,即精神上亦必具同出一渊源之信仰,同受一文化之熏习”,其目的在能“内安反侧,外御强邻”,又言宇文泰施行“关中本位政策”之目的在“欲与财富兵强之山东高氏及神州正朔所在之江左萧氏共成一鼎峙之局”(第15页),并言此政策为“东西并立之二帝国即周齐两朝胜败兴亡决定之主因”(第14页),则似将北周灭北齐之原因归于“关中物质本位政策”、“关中文化本位政策”二者,不限于府兵制。但依《渊源稿》府兵制属于与“关陇物质本位政策”相关者(第91页),而《述论稿》言府兵制乃“关中本位政策”中最主要者(第18页),且《述论稿》所举“关中本位政策”之例证中以府兵制为首(第15页),并未言及其他;《陈寅恪读书札记》又言“宇文泰关中本位集团,实以府兵制为中心”;(45)故联系《渊源稿》兵制章之论述,似当认为,在陈先生看来,北周之能灭北齐,全靠府兵制。唐长孺先生读陈先生之文,其作文论府兵制亦认为北周灭齐与府兵制有关,亦可认为是在辅证陈先生之说。(46)然诚如岑仲勉先生所言,东魏北齐亦有府兵制,(47)何以定将北周府兵制之作用作如此大之估计耶?(48)岂以论府兵制而特作强调,而忽略其他耶?无论如何,仅以“关中本位政策”之府兵制解释北周灭北齐之原因,似有未当。鄙意,关于北周灭北齐之原因似当有更宽广之眼光,既当看西魏北周之情况,亦需视东魏北齐之实际,而观察之重点,则当在二国之政治状况。此乃易解之理,学界非无觉察,本不待多言,然陈先生既未明言,且他人之理解与笔者之认识未必完全相同,故笔者不辞繁琐之讥,再略为言之。

政治状况于国家兴亡之重要,西汉之晁错已言,此读《汉书·晁错传》晁错对策言秦灭六国及其灭亡之原因即可知之。(49)故今言北周灭北齐之原因,当侧重政治方面。

《隋书》卷二四《食货志》:

及文宣受禅,多所创革……北兴长城之役,南有金陵之战。其后南征诸将,频岁陷没,士马死者,以数十万计。重以修创台殿,所役甚广。而帝刑罚酷滥,吏道因而成奸,豪党兼并,户口益多隐漏。旧制,未娶者输半床租调,阳翟一郡,户至数万,籍多无妻。有司劾之,帝以为生事。由是奸欺尤甚。户口租调,十亡六七。是时用度转广,赐与无节,府藏之积,不足以供。乃减百官之禄,撤军人常廪,并省州郡县镇戍之职。又制刺史守宰行兼者,并不给干,以节国之费用焉。天保八年,议徙冀、定、瀛无田之人,谓之乐迁,于幽州范阳宽乡以处之。百姓惊扰。属以频岁不熟,米籴踊贵矣……至天统中,又毁东宫,造修文、偃武、隆基嫔嫱诸院,起玳瑁楼。又于游豫园穿池,周以列馆,中起三山,构台,以象沧海,并大修佛寺,劳役巨万计。财用不给,乃减朝士之禄,断诸曹粮膳,及九州军人常赐以供之。武平之后,权幸并进,赐与无限,加之旱蝗,国用转屈。乃料境内六等富人,调令出钱。而给事黄门侍郎颜之推奏请立关市邸店之税,开府邓长颙赞成之,后主大悦。于是以其所入,以供御府声色之费,军国之用不豫焉。未几而亡。(50)

《北齐书》卷二四《杜弼传》:

弼以文武在位,罕有廉洁,言之于高祖。高祖曰:“弼来,我语尔。天下浊乱,习俗已久。今督将家属多在关西,黑獭常相招诱,人情去留未定。江东复有一吴儿老翁萧衍者,专事衣冠礼乐,中原士大夫望之以为正朔所在。我若急作法网,不相饶借,恐督将尽投黑獭,士子悉奔萧衍,则人物流散,何以为国?尔宜少待,吾不忘之。”及将有沙苑之役,弼又请先除内贼,却讨外寇。高祖问内贼是谁。弼曰:“诸勋贵掠夺万民者皆是。”高祖不答,因令军人皆张弓挟矢,举刀按矟以夹道,使弼冒出其间,曰:“必无伤也。”弼战果汗流。高祖然后喻之曰:“箭虽注,不射;刀虽举,不击;矟虽按,不刺。尔犹顿丧魂胆,诸勋人身触锋刃,百死一生,纵其贪鄙,所取处大,不可同之循常例也。”弼于时大恐,因顿颡谢曰:“愚痴无智,不识至理,今蒙开晓,始见圣达之心。”(51)

《北史》卷九二《恩幸·和士开传》:

和士开字彦通,清都临漳人也……武成即位,累迁给事黄门侍郎。侍中高元海、黄门郎高乾和及御史中丞毕义云等疾之,将言其事。士开乃奏元海等交结朋党,欲擅威福。乾和因被疏斥,义云反纳货于士开,除兖州刺史……武成外朝视事,或在内宴赏,须臾之间,不得不与士开相见。或累月不归,一日数入;或放还之后,俄顷即追,未至之间,连骑催唤。奸谄日至,宠爱弥隆,前后赏赐,不可胜纪。言辞容止,极诸鄙亵,以夜继昼,无复君臣之礼。至说武成云:“自古帝王,尽为灰土,尧舜、桀纣,竟复何异?陛下宜及少壮,恣意作乐,从横行之,即是一日快活敌千年。国事分付大臣,何虑不办?无为自勤约也。”帝大悦,于是委赵彦深掌官爵,元文遥掌财用,唐邕掌外兵,白建掌骑兵,冯子琮、胡长粲掌东宫。帝三四日乃一坐朝,书数字而已,略无言,须臾罢入。及帝寝疾于乾寿殿,士开入侍医药。帝谓士开有伊、霍之才,殷勤属以后事,临崩握其手曰:“勿负我也。”仍绝于士开之手。后主以武成顾托,深委任之。又先得幸于胡太后,是以弥见亲密。赵郡王睿与娄定远、元文遥等谋出士开,仍引任城、冯翊二王及段韶、安吐根共为计策。属太后觞朝贵于前殿,睿面陈士开罪失云:“士开,先帝弄臣,城狐社鼠,受纳货贿,秽乱宫掖。臣等义无杜口,冒以死陈。”……武成时,恒令士开与太后握槊,又出入卧内,遂与太后为乱。及武成崩后,弥自放恣……士开禀性庸鄙,不窥书传,发言吐论,唯以谄媚自资。自河清、天统以后,威权转盛,富商大贾,朝夕填门,聚敛货财,不知纪极。虽公府属掾,郡县守长,不拘阶次,启牒即成。朝士不知廉耻者,多相附会,甚者为其假子。”(52)

以上三材料中,《北史》所载者,容有夸大,然绝非全不可信。由此三材料即能说明东魏北齐吏治不上轨道之情况。《北史·恩幸传序》谓“其宦者之徒,尤是亡齐之一物,丑声秽迹,千端万绪”。(53)《北齐书》卷五○《恩悻传序》则曰:“甚哉齐末之嬖倖也,盖书契以降未之有焉。心利锥刀,居台鼎之任;智昏菽麦,当机衡之重。刑残阉宦、苍头卢儿、西域丑胡、龟兹杂伎,封王者接武,开府者比肩。非直独守弄臣,且复多干朝政。赐予之费,帑藏以虚;杼轴之资,剥掠将尽。纵龟鼎之祚,卜世灵长,属此淫昏,无不亡之理,齐运短促,固其宜哉。高祖、世宗情存庶政,文武任寄,多贞于之臣,唯郭秀小人,有累明德。天保五年之后,虽罔念作狂,所幸之徒唯左右驱驰,内外亵狎,其朝廷之事一不与闻。大宁之后,奸佞浸繁,盛业鸿基,以之颠覆。生民免夫被发左袵,非不幸也。”(54)

以上材料所载东魏北齐之情况,在西魏北周乃不能见者,此必是西魏北周政治优于东魏北齐政治之表现。《资治通鉴》卷一五七梁大同元年(西魏大统元年)十月:“魏秦州刺史王超世,丞相(宇文)泰之内兄也,骄而黩货,泰奏请加法,诏赐死。”胡三省于“内兄”注曰:“母党以兄弟齿,谓之内兄、内弟。”(55)《通鉴》此材料不见于他书,司马光等人必别有切实之依据。《周书·文帝纪上》载宇文泰“母曰王氏”(第2页),则胡氏所注“内兄”甚为精确。可知,王超世即宇文泰母舅之子而年长于宇文泰者。王超世之“黩货”若以东魏“掠夺万民”之勋贵之情形观之,不过轻微之贪污。宇文泰于王超世此轻微之贪污亦不能容贷,其于西魏吏治之建设意义极大,可以决言。北周吏治之情况可准此而观之。今《周书》中绝不能见西魏北周有《北齐书》所反映之东魏北齐严重之贪污,绝非偶然。故如王仲荦先生所言西魏北周对农户之剥削是“极其苛重的”,(56)然因西魏北周之吏治远较东魏北齐之吏治为好,则西魏北周统治阶级间之矛盾及统治阶级与民众间之矛盾远不若东魏北齐之同种矛盾严重。西魏北周吏治之所以能比东魏北齐吏治好,其原因主要在两方面:其一,西魏乃新造之国,故西魏及继西魏之北周可避免北魏洛阳政府以来腐败趋势之直接冲击。而东魏北齐以承继北魏洛阳政府腐败政治之故,则不能免受此种趋势之冲击也。其二,西魏初期物质匮乏,欲求立国,不能容许贪污,故宇文泰对王超世加以极法,可开治不容奸之良好风气。北周之吏治即直承西魏此吏治遗产。故愚意,北周之能战胜北齐,根本之原因在政治方面,缩小而言之,乃在吏治方面。若仅就府兵制度而言北周战胜北齐之原因,则有不足矣。因吏治一旦腐败,则军队系统之黑暗混乱必不能免,求军队有强大之战斗力,必不可得也。

五、结论

根据以上讨论,兹将主要之结论简要陈之如下:

(一)陈寅恪先生“关中本位政策”之说,其表述有可议者,然总体观之,可认为能够自圆。

(二)陈先生于“关中本位政策”之论述有可议者,当因陈先生于此“政策”以文题所限,只作有提示性之论述,而无专门之研究所致。

(三)与“关中本位政策”密切相关之“关陇集团”有狭义广义之别。狭义者指宇文泰“关中本位政策”下鸠集之出身关陇籍贯之统治者及其后裔。广义者则指此狭义者与加入或附属此狭义者所组成之大统治集团。此广义之“关陇集团”,批评陈先生说之三位主要之学者(即岑仲勉、汪籛、黄永年)中有二位(岑、黄)忽略,则其他泛泛而读陈先生之书者,盖皆未知。

(四)北周消灭北齐之原因不能仅如《渊源稿》兵制章所言,属诸“关中本位政策”中最主要之府兵制。当从整个之“关中本位政策”着眼而观之,尤其应从北周、北齐之政治方面(特别是吏治方面)着眼而观之。仅据府兵制为言,别无交代,则有未当。

(五)学者中于“关中本位政策”之理解最完整、全面者乃汪籛先生。汪先生于陈先生说之长处与不足,皆能注意。

(六)岑仲勉先生于“关中本位政策”之理解甚为片面,其故在岑先生仅就《述论稿》上篇之论述立论,未疏通陈先生其他相关之论述,且于陈先生已修补之说未予注意。故岑先生之批评于陈先生实有不公。

(七)黄永年先生认为“关陇集团”在唐初已不存在,亦仅是就陈先生《述论稿》上篇之论述立论,于《述论稿》中篇之论述未能兼顾,于陈先生《记唐代之李武韦杨婚姻集团》文中之论述似若未睹,且于汪籛先生承袭陈先生此文之说未见提及,故其所论虽非全无价值,然其文似可不作。

注释:

①陈寅恪:《唐代政治史述论稿》,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以下简称《述论稿》,并随文夹注页码。

②“关中本位政策”之说已见于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第145页。此书下文简称《渊源稿》,并随文夹注页码),而《渊源稿》作于《述论稿》之前。若广义言之,《渊源稿》亦政治史之著作,但因本文特重《述论稿》,而《述论稿》乃纯粹意义上之政治史著作,故言《述论稿》提出“关中本位政策”说。

③陈寅恪集中在《渊源稿》、《述论稿》中阐述“关中本位政策”说,在后来之论著中虽有言本位政策者,然皆无具体之阐述,应是有本于《渊源稿》、《述论稿》之界说者。

④万绳楠整理《陈寅恪魏晋南北朝史讲演录》(合肥:黄山书社,1987年)第十九篇第三节即列有“关陇物质本位政策(关于府兵与乡兵)”、“关陇文化本位政策(关于行周礼)”二条目,与《渊源稿》所言实一致。万先生整理之书,本于万先生1947-1948年听陈先生讲述魏晋南北朝史时所作之笔记。万先生在前言中说:“整理时,参考了五十年代高教部代印的、陈老师在中山大学历史系讲述两晋南北朝史时所编的引文资料,及一九八○年上海人民出版社(笔者谨按:当为“上海古籍出版社”之误)出版的《金明馆丛稿初编》、《二编》等有关的论文,力求符合陈老师的观点。”其中未提及参考《述论稿》、《渊源稿》,大可注意。蒋天枢先生谓《渊源稿》乃1939年冬至1940年4月作,而《述论稿》完成于1941年。参见蒋天枢:《陈寅恪先生编年事辑》(增订本),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第126、198、129、199页。唐振常先生言《述论稿》写于1942年,并言蒋先生书误。参见唐振常:《〈唐代政治史述论稿〉学习笔记》,见陈寅恪:《唐代政治史述论稿》,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第2页。故“关中本位政策”分物质、文化两方面,且“关中本位政策”又可名为“关陇本位政策”乃可确定无疑者。称“关陇本位政策”乃陈先生之成熟意见,盖以为此称涵盖面更全也。

⑤《述论稿》举《陆宣公奏议·论关中事宜状》以言关中兵力之众,曰:“太宗文皇帝既定大业……列置府兵,分置禁卫,大凡诸府八百余所,而在关中者殆五百焉,举天下不敌关中,则居重驭轻之意明矣。”(第50页)

⑥参见陈寅恪:《金明馆丛稿初编》,北京:三联书店,2001年,第252、254、256、267页。

⑦参见陈寅恪:《金明馆丛稿二编》,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第6页。

⑧陈寅恪:《陈寅恪读书札记》,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第81页。

⑨参见蒋天枢:《陈寅恪先生编年事辑》(增订本),第122页。

⑩《论李栖筠自赵徙卫事》曰:“大唐帝国自安史乱后,名虽统一,实则分为两部。其一部为安史将领及其后裔所谓藩镇者所统治,此种人乃胡族或胡化汉人。其他一部统治者,为汉族或托名汉族之异种。其中尤以高等文化之家族,即所谓山东士人者为代表。此等人群推戴李姓皇室,维护高祖太宗以来传统之旧局面,崇尚周孔文教。”(陈寅恪:《金明馆丛稿二编》,第1页)此中“维护高祖太宗以来传统之旧局面”之语,甚可注意。《渊源稿》第91页言“‘关陇文化本位政策’范围颇广,包括甚众”,则必当言《述论稿》此所言之“关中本位政策”亦是“范围颇广,包括甚众”者,则此所谓“高祖太宗以来传统之旧局面”即可认为有“关中文化本位政策”之内容,而此内容在安史乱后仍有存在者。如此,则《论李栖筠自赵徙卫事》所言与《述论稿》此言唐玄宗后应无“关中本位政策”之意有所不合。此种情况似当如此解释:陈先生于“关中本位政策”无全面、系统、透彻之研究,故其所论不能处处协调一致。蒋天枢《陈寅恪先生编年事辑》卷下1952年之“编年文”有《论李栖筠自赵徙卫事》之文;同书“陈寅恪先生论著编年目录”于1952年列《论李栖筠自赵徙卫事》之文,注曰:“本年十二月作《中山大学学报》一九五六年十月钞本油印本”。则《论李栖筠自赵徙卫事》一文之作晚于《述论稿》之作十年。其与《述论稿》之言有所矛盾者,以时间之差别而致耶?待考。

(11)汪籛先生在《唐高宗王武二后废立之争》文中言武则天时关陇集团失势,“死灰余烬亦遂不复有再度燃烧的可能了”(唐长孺等编:《汪籛隋唐史论稿》,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184页),亦是对陈先生之说准确之理解。

(12)参见《新唐书》,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2281—2286页。

(13)《通典》载:“隋初改中书为内史,置监令各一人,寻废监,置令二人。炀帝大业十二年,又改内史为内书,后复为内史令。大唐武德初,为内史令,三年改为中书令……”杜佑:《通典》卷二一《职官三》,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第562页。

(14)参见《旧唐书》,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2400、7页;《新唐书》,第3950、7页。

(15)《述论稿》第18页言:“自高祖、太宗创业至高宗统御之前期,其将相文武大臣大抵承西魏、北周及隋以来之世业,即宇文泰‘关中本位政策’下所结集团体之后裔也。”第48页言:“其(唐)皇室及佐命功臣大都西魏以来此关陇集团中人物”此二处,一言“大抵”,一言“大都”,似与中篇第103—104页论萧氏事一致,即所谓“关陇集团”包括虽非籍贯关陇但加入或附属关陇集团之人。但是,同书第48页之另一表述即将此种推断彻底否定,文曰:“李氏据帝位,主其轴心,其他诸族入则为相,出则为将……其间更不容别一统治阶级之存在也。”此亦似只能以陈先生之论述未能全面、周密为解释。

(16)陈寅恪:《金明馆丛稿初编》,第275页。陈先生又称褚遂良为关陇集团附属系统之人,参见第254页。

(17)岑仲勉:《隋唐史》上册,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第187页。

(18)参见岑仲勉:《隋唐史》上册,第194页注1。按“新兴阶级(进士科)”中“进士科”三字乃岑先生所加。此未准确。按陈先生之意,乃指科举制之进士科选拔出来之新贵。岑先生应知此意,而遣词未当。

(19)陈先生1957年发表之《论唐代之蕃将与府兵》一文中之观点亦可认为是对《述论稿》上篇关于府兵制看法之修补。《述论稿》言:“自武曌主持中央政权之后,逐渐破坏传统之‘关中本位政策’……故‘关中本位政策’最主要之府兵制,即于此时开始崩溃。”(第18页)而《论唐代之蕃将与府兵》则言:“李唐开国之时代,其府兵实‘不堪攻战’也。”见陈寅恪:《金明馆丛稿初编》,第297页。依此,则府兵制之崩溃实有自身之原因,不待武则天之破坏而自坏也。

(20)参见唐长孺等编:《汪籛隋唐史论稿》,第139、167、209页。下文中该书页码随文夹注。

(21)另见“(武则天)把虽非出自关陇集团,而实际此时已代表关陇集团势力的褚遂良由宰相外贬”(第181页),“以褚遂良为首的长孙(无忌)一派……”(第124页)。

(22)汪先生《唐高宗王武二后废立之争》之文开首即言:“太宗用人政策,为使各方人士平行并进,而尤注意于山东微族之拔擢”(第165页),显然是复述其《唐太宗之拔擢山东微族与各集团人士之并进》一文之观点。

(23)黄先生之文所批评者乃《述论稿》上篇“有唐一代三百年间其统治阶级之变迁升降……破坏关陇集团之工事竟及其身而告完成也”一段文字(第48—49页),参见黄永年:《文史探微》,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第154、169—170页。下文中该书页码随文夹注。

(24)参见黄永年:《六至九世纪中国政治史》,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4年。此似为黄先生最后之书。

(25)黄永年先生之二文,其问题及思路,与岑仲勉先生之文全同,不同只在黄先生之文论述加详而已。岑先生之文既是误解之结果,则黄先生之文可不作,无待言也。

(26)见黄永年:《文史存稿》,西安:三秦出版社,2004年。

(27)唐长孺:《魏晋南北朝隋唐史三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490页。

(28)王仲荦:《魏晋南北朝史》下册,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607、621页。

(29)毛汉光:《中国中古社会史论》,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书店出版社,2002年,第218页。毛先生所言之“关中本位集团”指“杨隋及唐初”之统治者。毛先生又有“关中统治集团”、“关中集团本位政策”之称(第210页),指西魏、北周、杨隋、李唐统治集团及其政策,亦有理。但相对于陈先生之“关中本位政策”,其意义之外延似稍小。

(30)《述论稿》言:“此宇文泰之新途径今姑假名之为‘关中本位政策’,即凡属于兵制之府兵制及属于官制之周官皆是其事。其改易随贺拔岳等西迁有功汉将之山东郡望为关内郡望,别撰谱牒,纪其所承,又以诸将功高者继塞外鲜卑部落之后,亦是施行‘关中本位政策’之例证。”(第15页)显然,陈先生将府兵制及“属于官制之周官”二端作为主要者言之,而将改郡望及“以诸将功高者继塞外鲜卑部落之后”二端作为次要者(或辅助者)言之。

(31)按,此句中“有”字似衍,原文如此。

(32)参见《周书》,北京:中华书局,1971年,第27、28、29、30页。下文中该书页码随文夹注。《周书·文帝纪》载大统五年之“大阅”在“冬”,而另三年之“大阅”皆在十月,则五年之“大阅”当亦在十月。

(33)《渊源稿》言:宇文氏“利用关中士族如苏绰辈……上拟周官之古制……终以出于一时之权宜,故创制未久,子孙已不能奉行,逐渐改移,还依汉魏之旧……”(第92页)又言唐代官制“与周礼之制全不相同”(第98页),“唐代现行官制……与周礼其系统及实质绝无关涉”(第99页)。依此,则知陈先生以为隋唐之官制皆与《周礼》无关矣。然“还依汉魏之旧”之官方措施,始于隋开皇元年二月,此可参《隋书》(北京:中华书局,1973年)卷一《高祖纪上》(第13页)、卷六○《崔仲方传》(第1448页)、卷二八《百官志下》(第773页),以此可决言隋唐之官制与《周礼》无关。陈先生《渊源稿》言隋废六官未引《隋书·高祖纪》及《崔仲方传》之材料,只引《隋书·百官志》及《通典》之材料(第84—85页),实未能全面。

(34)按:大象二年乃公元580年,《述论稿》作“公元五八二年”,而陈先生手写本作“西历五八一年”。参见陈寅恪:《唐代政治史略稿手写本》,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28页。或是陈先生先误为“五八一”,印刷者误“五八一”之“一”为“二”。又,陈先生此所据者当为《周书·静帝纪》大象二年十二月癸亥之记载。

(35)《述论稿》此言府兵制在武则天时开始崩溃,而陈先生《论唐代之蕃将与府兵》言“李唐开国之时代,其府兵实‘不堪攻战’”(陈寅恪:《金明馆丛稿初编》,第297页),则实际是未至武则天时府兵制已自行崩溃矣。陈先生此文发表于1957年,晚于《述论稿》之出版十余年,故应言陈先生关于府兵制崩溃问题之认识实有变化。

(36)汪籛:《唐太宗树立新门阀的意图》,见《汪籛隋唐史论稿》中。

(37)《渊源稿》引《北史》卷六○、《玉海》卷一三八《兵制三》引《邺侯家传》之文后言:“通鉴壹陆叁梁简文帝大宝元年即西魏文帝大统十六年纪府兵之缘起,即约略综合上引二条之文,别无其他材料。”(第126页)

(38)见唐长孺:《魏晋南北朝史论丛》,北京:三联书店,1955年,第266页。

(39)《北史》,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80页。

(40)《周书》,第404页。参见《北史》卷三○《卢同传》附《卢辩传》,第1101页。

(41)《周书》,第394页。参见《北史》卷六三《苏绰传》,第2242页。

(42)见《述论稿》第15页。按:“谱序篇”依《隋书》卷三三《经籍志二》当作“谱系篇”,因该序末言:“今录其见存者,以为谱系篇。”(第990页)前揭之手写本《述论稿》第27页正作“谱系篇”。可知,作“谱序篇”乃印刷者之误。

(43)《述论稿》原文如此,《隋书》中华书局点校本无括号及括号内字——编者注。

(44)王夫之《读通鉴论》卷一七《梁简文帝》“宇文泰府兵非善制”节曰:“唐之府兵,言军制者竞称其善,盖始于元魏大统十六年宇文泰创为之。其后藉民之有才力者为兵,免身租、庸、调,而关中之强,卒以东吞高氏。”见王夫之:《船山全书》第10册,长沙:岳麓书社,1996年,第659页。参前文注中所举《陆宣公奏议》之言及陈寅恪《渊源稿》第126页所引《玉海》卷一三八《邺侯家传》之论,即可知王氏所言“竞称其善”不虚。可见主周灭齐与府兵有关之说者不在少数,陈先生之说亦未尽异于自来通常之认识也。

(45)陈寅恪:《陈寅恪读书札记》,第81页。

(46)参见唐长孺:《魏晋南北朝史论丛》,第287—288页。唐先生曰:“无论是高欢或宇文泰所建立的军事集团也是混合着各族人民的组织。这里就说明种族间的矛盾正在消除,历史的发展正在走向一个更为扩大的部族的形成。府兵制初建立时在主观上是要以军民分治的形式维持种族矛盾,以部曲制度的形式以维持部落组织,但是这样维持不了好久,几乎一开始就有了变化,而演变的结果却完全成为相反的东西。这样的演变是符合于发展规律的,因而顺应发展趋势的北周战胜了鲜卑化政府高齐……周之灭齐乃是由于这种部落化军事制度的改变与消灭。”唐先生之文乃在陈先生之文基础上所作(见《魏晋南北朝史论丛》,第250页),故可认为乃辅证陈先生之说。

(47)参见岑仲勉:《唐史余沈》,北京:中华书局,1960年,第312—315页。

(48)岑仲勉曰:唐长孺之判断“是值得研究的……北齐队伍里面不是没有汉人,它也趋向于脱离部落的组织的。西魏府兵之建,只遵行着部落制度,不是有意地要来维持部落组织;及至鲜卑在汉族经济文化的影响之下,部落意味就一天一天地淡薄,其发展规律是自然而然的。无论事实上或理论上,均不能认为部落化军事制度为高齐灭亡的原因,依历史的昭示,如蛮族之破灭罗马,蒙古之蹂躏欧洲,都是野蛮军队战胜文明军队。”(岑仲勉:《唐史余沈》,第318页)岑先生意见甚好。陈先生在《渊源稿》兵制章所言不够完整则不可讳言。唐先生之论述亦然。

(49)晁错曰:“……夫国富强而邻国乱者,帝王之资也,故秦能兼六国,立为天子……及其末途之衰也,任不肖而信谗贼……陈胜先倡,天下大溃……”(《汉书》卷四九,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2296页)《明史》卷三○九《流贼传序》亦从政治言明亡之原因,有“……明之亡,亡于流贼,而其致亡之本,不在于流贼也”之语(《明史》,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7948页),《清史稿》卷四八六《文苑三·汤鹏传》言鹏为《浮邱子》一书,“大抵言军国利病,吏治要最……”(《清史稿》,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第13427页),皆是知政治之重要者,可一并参考。他不多举。

(50)《隋书》,第676—679页。

(51)《北齐书》,北京:中华书局,1972年,第347—348页。

(52)《北史》,第3042—3047页。参见《北史·恩幸传》之穆提婆、高阿那肱、韩凤诸人传。《北齐书·恩悻传》亦有此诸人之传,《校勘记》谓主要来于《北史》。

(53)《北史》,第3018页。按此数语《北齐书·恩倖传序》亦有,盖来于《北史》者。

(54)《北齐书》,第685页。按《北齐书》此序与《北史》卷九二《恩倖传序》差别较大,盖为《北齐书》原有者。查《北齐书》卷五○之校勘记言:“疑此卷仍出自《高氏小史》之类史钞。这种史钞基本上以《北史》卷九二《恩悻传》中相关诸《传》为主,改帝号为庙号,而加上《北齐书序赞》,插入《北齐书》的个别字句,并非直录《北齐书》原文。”(第695页)此中“加上《北齐书序赞》”之语值得注意。此所录《北齐书·恩悻传序》盖为《北齐书》原有者,故引而据之。

(55)《资治通鉴》,北京:中华书局,1956年,第4868页。

(56)参见王仲荦:《魏晋南北朝史》下册,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608—614页。“极其苛重的”是就西魏之情况而言,然王先生言北周之情况更甚于西魏之情况,故可言西魏北周农户所受之剥削皆是“极其苛重的”。黄永年先生对王先生之说有批评(见黄永年:《文史探微》,第151页),但并未否定王先生所出西魏北周对农户的剥削“极其苛重”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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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关中标准政策”_关陇集团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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