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水资源需求管理的价格机制研究_需求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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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一个严重缺水的国家,农业用水在全国的水资源耗用总量中占有特别大的比重,加强农用水资源的需求管理,控制农用水资源消耗量意义重大。理论上讲,价格机制是调节农用水资源需求量的重要机制,但是,实践中价格机制应该如何科学运用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却是一个值得认真探讨的问题。

一、农用水资源价格及其对农用水资源需求量的影响

(一)我国的农用水资源价格制度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水价制度经历了多次改革,农用水资源价格也随之发生了多次变化,先后经历了公益性无偿供水、政策性有偿供水及水价逐步提高并向供水成本接近的几个阶段。

新中国成立初期至1965年之前,农业用水基本不收费,以公益性供水为主,无水价可言,是公益性无偿供水阶段。1988年新中国第一部《水法》颁布,我国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进入有法可依的新阶段。2002年8月,我国颁布新《水法》,新《水法》理顺了水资源管理体制,强化了水资源统一管理,确立了流域机构在水资源管理上的法律地位;把节约用水放在了突出位置,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取水许可证、水资源有偿使用等制度,水价概念开始进入用水过程。

(二)我国的农用水资源价格概况

水资源因其所处状态不同可分为原水和水利工程供水。农业用原水价格实际上就是原始状态下的水资源价格。农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供水经营者借助一定的水利工程设施将水资源输送给农业用水户后向用水户收取的价格。

以引黄灌溉为例,黄河全流域的农业用原水价格为0.01-0.03元/,其中,地处黄河下游引黄灌溉最为发达的山东省引黄灌区的农业用原水价格为0.01-0.012元/。在地处黄河下游的山东省引黄灌区,受实际收费率的影响,黄河水资源管理部门实际收到的水资源费只有0.00354-0.00915元/

黄河全流域引黄灌溉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0.006-0.056元/;其中,黄河下游山东段的农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标准为0.01-0.056元/,全段平均0.0322元/;地处黄河入海口附近的山东省滨州市小开河引黄灌区的农业供水价格标准为0.056元/。同样是受实际收费率的影响,山东省引黄灌溉农业水利工程供水实际运行价格只有0.0256元/

所谓终端用户价格即灌溉农户实际支付的农业用水价格,主要由用水户取水灌溉所花费的物质费用构成(包括设备折旧费、燃油费或电费等),少数情况下包括人工费,引黄灌溉的地方再加上灌区管理处的供水收费。①为了准确地把握这一数据,笔者所在的课题组于2006-2007年两次通过农户问卷调查的方式,对山东省(包括引黄灌溉)农业用水的终端用户价格水平进行了调查测算。

一是农田灌溉的终端价格因不同灌溉水源情况而存在差异,其中河水灌溉方式为最低,平均为0.356元/,地下水灌溉水价次之,平均为0.36元/,水库灌溉水价格最高,平均为0.494元/;2004-2006年各种水源条件下的平均用水水价为0.375元/

二是对于不同的灌溉项目,用水终端价格也不同,2004-2006年几种主要农作物的灌溉用水价格分别是:小麦0.489元/;玉米0.469元/;蔬菜0.395元/;果园1.204元/。影响灌溉用水终端价格高低的主要因素是供水难度以及与此相关的供水物质费用支出。小麦、玉米、蔬菜等农作物多位于地势平坦、水源充足的区位,供水能源消耗相对较少,因而终端用水价格较低,而果园多位于山地丘陵区位,水源条件差、供水能源消耗大,因而终端用水价格明显偏高。

(三)我国农用水资源价格水平评价

原水价格包括水资源补偿费和环境成本,水资源补偿费的高低由水资源的稀缺程度决定。稀缺程度越高,补偿费越高;稀缺程度越低,补偿费越低。在极度缺水的情况下,水比油贵;在水源充裕的情况下,补偿费趋于零。环境成本是由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造成了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为了弥补、维持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所付出的代价。环境成本的高低也与水资源的稀缺程度及开发数量有关,水资源越是稀缺、开发量越大,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就越大,需要为此作出的补偿就越高。因此,稀缺程度是评价原水价格或水资源费高低的主要尺度,而能够充分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的原水价格或水资源费,就是合适的原水价格或水资源费。

就引黄灌溉的原水价格或水资源费来说,平均标准0.01-0.03元/,实际收取0.00354-0.00915元/,100吨甚至是数百吨黄河水不值1瓶矿泉水的价格,如此之低的水资源价格水平,根本不能准确反映水资源的稀缺程度。

对农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水平的评价有两个参照系:一是农业供水成本,二是非农供水价格。现实的数据表明,我国农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既低于供水成本更低于非农供水价格,简称“双低”。

1.就引黄灌溉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来说,多数情况下的农业供水价格都大幅度地低于供水成本:黄河全流域引黄灌溉水价0.006-0.056元/,而供水成本为0.025-0.25元/,平均水价不足平均成本的25%;引黄灌溉山东滨洲小开河灌区的农业供水价格标准0.056元/,实际收取0.0242元/,而供水成本为0.06元/,实际收费不足成本的41%;陕西省引黄灌溉12个30万亩以上灌区,到农民田头的供水价格为0.12无/,最高0.45元/,一般在0.20-0.25元/,而供水成本0.45元/,价格仅为成本的50-60%。

2.以非农用水价格作为参照系,沿黄各地的农业供水价格大幅度地低于非农用水价格。在引黄灌溉山东聊城位山灌区的农业供水价格为0.05元/,而水资源“农转非”后的工业(发电)供水价格为0.7元/、城市生态供水价格为0.2元/,两者分别相差14倍和3倍;在山东省滨州市小开河引黄灌区农业供水价格标准0.056元/,而工业及城市生活用水的供水价格0.54元/。用价格标准比较,两者分别相差8倍以上;用农业供水实际收取水费价格和工业及城市生活用水的供水价格相比,两者相差21倍以上。

问卷调查所得到的农用水资源终端用户价格尽管比供水部门的农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高了不少,但无论如何也不是全面反映稀缺并涵盖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水户取水、用水完全成本的灌溉用水价格,仅仅是收回了部分供水、取水、用水的物质费用,价格水平仍然偏低。

(四)现行水价对农用水资源需求量的影响

根据中国工程院的研究,我国现有的节水灌溉技术如果能够得以充分利用,农业节水可达40%,果园的节水可达80%,这就意味着目前40%-80%的灌溉用水属于无效灌水。山东省农业用水问卷调查结果表明,2006年全省节水灌溉面积2242.6万公顷,仅占有效灌溉面积的6.93%,农户在农田灌溉中“大水漫灌”的比例高达87%,灌溉水资源的利用系数为0.46左右;其中,在土地较为平整、地下水补给较为充分的引黄灌区、水库灌区和井灌区灌溉水利用系数为0.6-0.7,水库自流灌区的灌溉水利用系数仅0.4左右。②也就是说,多半以上的水资源因过量灌溉而浪费掉了。导致农用水资源需求量膨胀的因素很多,但低水价不能不说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

另外,由于农用水资源费偏低,对国有灌区的供水部门形成了较强的取水激励,扩大的水资源引致取水需求,容易引发取水竞赛,导致过量取水。毕竟农业供水的价格不高,并且远低于供水成本,供水单位对已经取得的水资源也不十分珍惜,输水效率不高。于是,在国有灌区,“大量取水、大量供水、大量跑水漏水”的现象便成了一种符合供水单位自身经济逻辑和经济理性的特有现象。有研究显示,国内各主要灌区的渠系利用系数只有0.4-0.6;引黄灌区下游的输水损失达30-50%;河西走廊的一些渠道,水量损失高达60-80%。③多半以上的水资源在输水过程中,就已经因为跑、冒、滴、漏而浪费掉了。

二、农用水资源需求管理的价格机制:基本内涵及预期效果

农用水资源需求管理价格机制的基本内涵是通过价格调整,更进一步说,是通过适当提高农用水资源价格,控制和减少农用水资源的需求量。

1.当水资源的需求价格弹性系数特别小、预期提价空间也特别小时,提高水价在抑制水资源需求量方面的效果不明显,价格机制难以成为水资源需求管理的有效的政策工具。

2.当水资源的需求价格弹性系数比较小但预期提价空间特别大且社会对水资源的大幅度提价能够承受或虽不能承受但有其他辅助机制加以支持时,大幅度地提高水价能够在抑制水资源需求量方面见到效果,价格机制可以作为水资源需求管理的政策工具加以使用。

3.当水资源的需求价格弹性系数特别大时,轻微的提价就能够较大幅度地降低水资源需求量,此时,即使预期提价空间比较小,价格机制也可以作为水资源需求管理的政策工具加以使用。

4.当水资源的需求价格弹性系数较大、预期提价空间也较大且社会对水资源的大幅度提价能够承受或虽不能承受但有其他辅助机制加以支持时,价格机制将是水资源需求管理的特别有效的政策工具。

我国的农用水资源价格普遍偏低,并且灌溉过程中的浪费性用水与偏低的水价不无关系,那么,提高水价能否明显有效地控制和减少农用水资源的需求量?回答这一问题,必须认真地考证我国农用水资源的需求价格弹性系数。

贾绍凤、康德勇(2000)的研究指出,对华北地区的农业用水来说,当灌溉水价从0.03元/提高到0.10元/时,节水幅度达到50%,水资源需求价格弹性系数为0.21;当灌溉水价从0.03元/立方米提高到0.20元/时,节水幅度达到60%,水资源需求价格弹性系数为0.11;当灌溉水价从0.03元/提高到0.30元/时,农田灌溉将全部采用节水灌溉,节水幅度达到80%,水资源需求价格弹性系数为0.09。④

尉永平、陈德立、李保国等(2007)通过农户问卷调查的方式,对华北平原的农用水资源需求价格弹性情况做了一些研究。如果农业水价从0.10元/上调到0.20元/,小麦灌溉的节水量将是6.7%,灌溉用水的需求价格弹性系数为0.067。农业水价呈弱弹性或近乎刚性机制。⑤

概括上述研究结论,农用水资源的需求价格弹性系数在多数情况下小于1,即“缺乏弹性”,一般为0.2左右,有时只有0.067或0.09,弹性系数特别小,属“非常缺乏弹性”。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研究都是从“假定水价提高”的角度,测算出了农户用水心理的变化幅度,可以说是一种“预期弹性系数”、“心理弹性系数”或“虚拟弹性系数”,而不是“实际弹性系数”。欲知农用水资源的实际需求价格弹性系数,还必须利用历史实际价格和用水量数据进行新的测算。

为了获得农用水资源的实际需求价格弹性系数,笔者课题组利用“山东省农业用水问卷调查”数据,对农用水资源需求价格弹性系数作一测算。计算结果表明,农业灌溉的总用水量价格弹性系数在多数情况下在0.1-0.3之间,单位面积用水量价格弹性系数稍高一点,多数在0.2-0.5之间,只有2006年相对于2005年的水库灌溉单位面积用水量价格弹性系数达到了0.81,2006年相对于2005年的蔬菜灌溉单位面积用水量价格弹性系数达到了1.36,果园灌溉的单位面积用水量价格弹性系数达到了4.51、0.82和1.49。

文献数据和测算结果均表明,农用水资源的需求价格弹性系数绝对值小于1,属于“缺乏弹性”或“非常缺乏弹性”的情形。这意味着农用水资源需求管理价格机制的灵敏程度相对较低。

三、农用水资源需求管理价格机制现实运作策略

(一)基本理念:大幅度提高农业用水价格

面对绝对值小于1甚至只有1×或者更小的农用水资源需求价格弹性系数,小幅度地提高农用水资源价格,不可能在降低需求量方面取得明显的管理效果。控制和降低农用水资源需求量的有效价格机制只能是大幅度地提高价格:

1.按弹性系数0.30计算:农业要节水40%,水价就应提高1.33倍;灌溉水资源综合利用系数要从目前的0.45提高到目标值0.8(节水灌溉发达国家的水资源综合利用系数),节水幅度43.75%,水价就应提高1.46倍;果园要节水80%,果园灌溉用水的水价就应提高2.67倍。

2.按弹性系数0.20计算:农业要节水40%,水价就应分别提高2.0倍、2.19倍和4.0倍。按弹性系数0.10计算,要实现上述节水目标,水价就应分别提高4.0倍、4.375倍和8.0倍。

假定节水幅度取值40%,弹性系数取值0.20,参照前文的灌溉用水价格,可以模拟出提价后的农业灌溉终端用水户价格(理论价格)如表1。

(二)大幅度提高农业用水价格的可行性分析

价格机制能否成为水资源需求管理的有效政策工具,不仅要看需求价格弹性系数Ep的大小,还要看预期提价空间△P/P的大小,而预期提价空间△P/P的大小最终由用水部门和用水户的承受能力决定。要大幅度地提高农业用水价格,必须认真考虑农业和农民的承受能力,否则,提价就会因为失去用水户的支持而变得不可行。

农民和农业的水价承受能力也是多因素综合影响的函数,这些因素包括水价的绝对水平、用水数量、水费支出在农业支出中的比重等,对农民和农业水价承受能力的分析,应从这些方面进行综合分析:

1.提价后的水价绝对水平并非很高。以表1的理论价格作参照,除了果园灌溉之外,提价后多数农业用水的终端价格水平在1.00-1.50元/m[3]之间,仍低于许多非农业用水项目的价格水平。例如,山东省莱芜市雪野水库向莱芜钢铁公司和莱芜电厂供水的渠首价格为0.80元/,加上输送成本后达到1.98元/;山东省济南市的居民生活用水为2.95元/,企事业用水为3.80元/,经营服务用水为5.40元/,旅游定点宾馆饭店用水为4.75元/元,特种用水每立方米16元/

2.水价提高后农业灌溉用水量会相应减少,总灌溉费用会因此而降低一部分。设原有水价为P,原有用水量为Q,则原有水费总额为PQ;现提价200%,用水量减少40%,则提价后的水费总额应为3P(1-40%)Q,即1.8PQ。也就是说,单位水价尽管提高了2倍,但用水户的农业水费支出总额只增长了80%。

3.考虑实行农用水价格补贴制度。可参考其他的农业生产补贴项目的运作原理,实行农业用水价格补贴,如采用水利设施补贴、水利科技补贴、水土条件补贴、水土保护补贴等形式。如果农用水价格补贴标准为新水价的20%,农民灌溉所得到的水价补贴总额就是3P×20%×(1-40%)Q=0.36PQ。

4.考虑开发潜在的水权转让收益。山东省位山灌区通过采取节水措施,将节约下来的农业灌溉用水按照0.7元/的价格转让给聊城电厂,转让收益0.60元/,年转让量1500万,总收益900万元;山东省莱芜市雪野水库将节约下来的水资源按照0.80元/的价格转让给莱芜热电厂和莱芜钢铁公司,转让收益0.734元/,年转让量5000万,总收益3670万元。同理,如果允许并采取措施让农民把节约下来的水资源进行有偿转让,也可使农民增加一部分收入,抵偿水价上涨的水费支出。假定水资源转让的价格标准是原来水价的2倍,同时假定所节约出来的农业用水能够全部转移出去,那么,水资源转换的总收益就是2P×40%Q=0.8PQ。

加总上述各个因素,提价后的水费应该是:1.8PQ-0.36PQ-0.8PQ=0.64PQ,即提价后的灌溉水费只有原来水费的64%。农民不仅没有因为提高水价而增加水费负担,反而节约了水费支出。农业灌溉用水大幅度提价并非不可行。

(三)农用水价格提高的运作形式:多元价格体系

为了降低大幅度提价策略的实施难度同时改进提价策略的实施效果,在具体运作中,可以采取多种多样的运作形式,推行多元价格体系。

1.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是指为了激励各用水户节约用水,事先制定用水定额,根据用水定额和各用水户的用水总量,分段计价收费——定额内用水低价收费,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收费。这种制度已在有的地区得以实施。例如,山西省规定,取用水资源的单位超出定额不足20%的水量部分,水资源费在原标准基础上加1倍征收;超出定额20%及以上、不足40%的水量部分,水资源费在原标准基础上加2倍征收;超出定额40%及以上、不足60%的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3倍征收;超出定额60%及以上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4倍征收,并强行限供或停供。

2.季节性梯度水价制度。“季节性梯度水价制度”是指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作物的生长阶段,制定适合该作物该阶段生长所需水分条件下与灌溉定额相一致的灌溉用水价格,不同阶段不同价格,更简单说就是“枯水季节定高价,丰水季节定低价”。

3.用水项目差别水价制度。“用水项目差别水价制度”就是根据用水项目的收益水平确定水价,对低收益项目(如粮食作物)定低价,而对高收益项目(如蔬菜和果树)可定高价。

注释:

①引黄灌溉的多数过程是:灌溉管理处从黄河取水输送到支渠或斗渠,再由用水户自备取水设备取水灌溉。

②胡继连、姜东晖、陈磊:《农业节水的微观困境与出路:山东的实证》,《农业经济问题》2006年第12期。

③贾大林、姜文来:《农业水价改革是促进节水农业发展的动力》,水信息网。

④贾绍凤、康德勇:《提高水价对水资源需求的影响分析》,《水科学进展》,2002年第3期。

⑤尉永平等:《农业水价调整对解决华北平原水资源短缺的有效性分析》,《资源科学》,200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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