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50年代农业集团化若干问题的思考_农业论文

20世纪50年代农业集团化若干问题的思考_农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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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以包产到户为起步和重要内容的农业体制改革,给农村经济的发展注入了巨大的活力,其对促进中国农业生产发展的历史作用是举世公认的。但为了进一步推动农业产业化、市场化和农村现代化,也必须在新的基础上发展新型农村合作社经济。回顾历史,我们曾在半个世纪以前就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农业集体化,进而完成了人民公社化。此后的20多年间,中国农业经济的发展经历了长期的曲折、徘徊,直到改革开放前,全国人民还在为解决温饱问题而努力。因此,为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更好地发展农村合作社经济,有必要认真地总结历史的经验,为今天建设新型合作社提供有益的历史启示和借鉴。

一、生产社会化的形式还是消灭个体农民私有制的手段

20世纪50年代初,中国政府领导农业集体化运动的依据是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合作社的理论和苏联农业集体化的实践。

回顾合作社产生、发展的历史,我们可以知道,合作社并不是马克思、恩格斯首创的,也不是在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后才出现的,而是产生于资本主义社会。最初的合作社,是由小生产者为与资本主义的竞争抗衡或劳动群众为了避免商人、高利贷者的盘剥而组织的。后来,空想社会主义者和各种流派的社会主义团体积极倡导并进行实践,试图通过合作社对资本主义社会加以改造。以后合作社发展的进程表明,它不能使小生产者按照他们的愿望,不受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的改造,原封不动地并存下来,更不能从根本上改造资本主义经济制度。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对合作社的态度也从反对改为提倡和支持。

经过长期的发展,如今,在许多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中,农村合作社十分发达,经济地位日益重要,在某些国家甚至被称为与国家经济、私营经济并列的第三种经济力量。由于各国社会经济状况和历史传统不同,合作社在各国的组织形式、类型、经营范围等不完全相同。但是,像社会主义国家的土地联片,统一经营,集体劳动这样在全部农业生产全过程中实行联合的合作社,在资本主义国家很少见。总的看来,合作社主要是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作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组织形式发挥作用。例如,据美国农业部统计,1988年美国有农业供销合作社和有关服务合作社4 799家,年营业额达875亿美元,占全国农用物资供应和农产品销售总额的1/3左右①。合作社的发展进程说明,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如单纯为实现某种社会目的,而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是不能生存和发展的。

马克思、恩格斯对于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的合作社给予高度的重视。他们关于合作社的思想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1)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的合作社,如同股份制,是随着生产社会化的发展而产生的资本社会化和生产社会化的一种形式。它们的产生表明,“在物质生产力和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生产形式的一定发展阶段上,一种新的生产方式怎样会自然而然地从一种生产方式中发展并形成起来”。因而,“应当被看作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劳动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②。(2)他们一方面赞扬合作社是对资本与劳动对立的“积极扬弃”,一方面又认为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合作社仍是“集体的资本主义组织”,单靠发展合作社,是不能从根本上改造资本主义社会制度的。只有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合作社才能成为真正的劳动者联合劳动的组织。无产阶级在小农仍占相当比重的国家夺取政权后,要利用合作社这种组织形式改造小农。(3)提出了进行合作化的原则。要遵循自愿原则,不能用暴力剥夺作为劳动者的小农,不论有无报偿都一样。要进行示范,国家帮助,使合作社迅速提高劳动生产率,充分体现优越性,让“农民看到这里是为了他们自己的利益”,从而自愿地加入合作社。他们还设想,在合作化初期,可以不急于立即实现生产资料的完全公有,用“按土地入股、预付资金和所出劳动力的比例分配收入”的办法作为过渡。这些思想,对于我们今天发展农业合作经济仍有指导意义。

我们要着重强调的是,马克思、恩格斯是在肯定合作社是生产社会化的一种形式,能够适应与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前提下,把它作为实现一定社会目的的途径。如果忽略了这个特定的前提,只是单纯把合作社当作改造小农的手段,那就丢掉了他们合作社思想的精髓。关于农业合作社的具体形式,马克思、恩格斯没有作过专门系统的论述。在涉及到这个问题时,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曾顺便列举了当年丹麦社会党人提出的计划,即“把各小块土地结合起来。并且在全部结合起来的土地上进行大规模经营”,“一个村庄或教区应当把自己的土地结合为一个大田庄,共同出力耕种”③。这是一种在农业直接生产过程中的合作模式,未涉及到个体农民保持独立经营,在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合作的组织形式。因为马克思、恩格斯认为,“社会主义的任务,毋宁说仅仅在于把生产资料转交给生产者公共占有。”④商品货币关系也将在未来社会中消亡。

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实行了包括全部工业国有化、国内贸易国有化、产品配给制、劳动义务制等“直接过渡”的战时共产主义政策。在农村中,不仅实行了余粮收集制,而且提出,苏维埃政权在完全废除土地私有制以后,要通过建立国营农场(即社会主义大农场)、农业公社(农民经营公共大经济的联合体)、共耕社等组织形式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大农业。

在实行新经济政策后,列宁清醒地认识到,立即实行共耕制尤其是公社制根本是不现实的,“集体农庄的问题并非当务之急”,“现在还不能设想向社会主义和集体化过渡”。⑤因此,从1921年起,列宁就不再主张建立农业公社和集体农庄,明确地选择了合作制作为组织农民的主要形式。当时列宁主张的合作制主要是指流通领域里的供销合作社。通过发展流通领域的合作制,一方面,可以保留农民对生产资料的私有权,可以保持合作社参加者经营活动的自主性,另一方面,它不仅便于国家的“计算、监督、监察”,而且“便于把千百万居民以至全体居民联合起来,组织起来”。在这里,列宁已不仅仅把合作制作为小生产和社会主义之间的中间环节,而且是把合作制作为提高生产力,发展商品经济的手段、途径和方法。在《论合作制》一文中,列宁进一步把合作社与社会主义完全统一起来,提出“在我国条件下合作制往往是同社会主义完全一致的”。⑥但列宁谢世后不久,苏联就结束了新经济政策,开展了大规模的集体化,建立了以生产资料公有、统一经营、集体劳动、统一分配为基本模式的集体农庄。此后,这种模式就成为各国进行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学习的榜样。

早在革命根据地、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民主政权在消灭或削弱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基础上,已开始领导农民群众开展了互助合作运动。尽管当时我们是把苏联集体农庄作为长远方向的,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农业互助合作在起始阶段还是有自己特点的。我们针对根据地农村经济的特点,兴办了包括工副业、供销、运输、信用等多种形式的合作社。其中,重点又是建立在农民私有制基础上的农业生产互助组(又称变工队、换工队、扎工队)。由于换工互助符合中国农民的传统习惯,便于组织,适合中国农村生产力落后的状况,有利于克服战时根据地农村严重缺乏劳力、畜力和工具的困难,因而得到迅速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在农业生产互助有较长历史的老区农村,由于农村经济较早得到恢复发展,劳力、畜力和工具不足的困难逐步得到克服,部分个体农民具备了更好的生产条件,这是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的良好基础。但也因此在一些地区出现原有的互助组不能满足生产进一步发展需要而涣散的情况。当然,这种情况的出现,并不意味着农业互助运动的终结。农村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商品经济的发展,既提出了许多新的问题,也为农村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更广阔的天地。如何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合作经济,这在中国领导人中出现了不同认识。这些不同认识是围绕着华北地区特别是山西省农业互助合作运动中出现的问题展开的。1951年春,山西省委提出,老区互助组涣散的根本原因是小农自发资本主义势力的发展,对策是互助组内征集公积金增强公共积累,出组不带,增加公有因素,并进一步发展农业生产初级社,逐步增加按劳分配比重,来逐步动摇、削弱直至否定农民私有制经济。这就在实际上提出了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任务,目的是通过消灭个体农民以铲除生产两极分化的土壤。华北局和刘少奇等人则认为,在当时历史条件下,不应立即去动摇、消灭农民私有制经济。要以发展农村经济为目的,通过提供技术服务、发展流通领域合作和农副业结合来提高农业互助合作。农业生产合作社只能少数试办,不宜推广。以上两种意见,从对于合作社经济性质、作用的角度看,其根本区别在于,是把农业互助合作看作能够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经济形式,抑或是单纯用来消灭个体农民私有制的手段。刘少奇、华北局倾向于前者,山西省委倾向于后者。

毛泽东同意山西省委的对策,提出了新的理论依据。他提出,既然西方资本主义在其发展过程中有一个工场手工业阶段,即尚未采用蒸汽机械动力而依靠工场分工形成新的生产力阶段,则中国合作社,依靠统一经营形成新的生产力,去动摇私有制基础,也是可行的。⑦这样就把消灭农民私有制经济和促进农业生产力的发展统一起来。根据毛泽东的指示,在1951年9月召开了农业生产互助合作会议。这个会议形成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提出了从农业生产互助组到农业生产初级社,再到农业生产高级社逐步过渡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这种道路模式从联合的内容看是在农业生产领域中的全面合作,从所有制看是从否定个体农民对生产资料的支配权和农民家庭的经营权,到完全消灭个体农民私有制,实现生产资料的公有制。而建立在农民个体私有制基础上的流通领域的购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没有能成为农民自主联合的主体形式,逐渐演变成为国家商业和金融组织在农村的延伸机构。

从此后多年的实践看,在实现农业集体化后,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在劳动管理和分配方面,自始至终都存在着一个重要的矛盾。即个体农民在参加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后,由于实行了集体劳动、统一经营、统一分配,本人付出的劳动数量和质量与最终收益的联系要经过诸多中间环节,并取决于各种自身不能决定的因素。实行怎样一种劳动管理和分配办法,才能更好地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把农民日常劳动与自身物质利益紧密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调动农民的责任心和劳动积极性,始终是困扰着我们的难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进行了多年的探索。中国农业经济发展的历史说明,当初把马克思工场手工业理论运用于农业所确定的以苏联集体农庄为榜样的农业合作化的模式,不利于调动广大农民生产积极性,不利于农业生产力和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寻其究竟,照搬马克思关于工场手工业的理论及苏联集体农庄模式,对资本主义国家农业现代化组织形式研究借鉴不够等,都还只是浅层次原因。更深层的原因是把单一的公有制、消灭商品货币关系当作社会主义固定的模式,因而把合作社看作单纯的消灭个体农民的手段,这样就不可能真正从国情出发和以发展农业生产为目的,依据农业生产发展和农业经济在商品化、专业化、现代化进程的客观要求,选择最能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的合作社的具体形式。

20世纪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中国农村的改革,是中国共产党人探索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因而我们能彻底摆脱传统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形式的束缚,坚定地选择了最受农民欢迎、最能促进农业发展的包产到户这种农业经营的形式。总结理论和实践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后,我们得出的结论是:我国在农村改革中形成的土地集体所有、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的格局,是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必须长期坚持。在今后农业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实现规模经营仍要以家庭经营为微观基础;发展合作经济要围绕建立产前、产中、产后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来进行,目的是提高农民家庭的生产和经营能力、适应市场的能力,并把以家庭为单位的生产经营连接成社会化的大生产。

二、关于农业集体化的群众基础和阶级基础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原理,个体农民既是小私有者,又是劳动者,对他们的财产不能剥夺,不论是有偿的还是无偿的,故在合作化过程中要采取自愿原则。因此,正确估计广大农民群众对于合作化的基本态度,是确定农业社会主义改造方针和步骤的重要依据。

在建国前夕和建国之初,人民政府对于改造个体农民持非常慎重的态度。提出改变农民的生产、生活方式必须经过艰苦细致的工作,长期的过程。由于涉及的人口众多,其难度甚至超过对于私人资本主义的改造。1949年3月5日,毛泽东在中共七届二中全会上的报告中认为:“中国人民的文化落后和没有合作社传统,可能使我们遇到困难。”⑧6月30日,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又指出:“严重的问题是教育农民。农民是分散的,根据苏联的经验,需要很长时间和细心的工作,才能做到农业社会化。”⑨

在1951年9月全国第一次农业互助合作会议之后,毛泽东提议向熟悉农民的作家征求对决议草案的意见。农民作家赵树理认为现在的农民没有互助合作的积极性,只有个体生产的积极性。毛泽东听到汇报后,认为赵树理的意见有参考价值,草案不能只肯定农民互助合作的积极性,也要肯定农民个体经济的积极性。既要保护互助合作的积极性,又要保护个体农民单干的积极性。既要防右,也要防“左”。⑩根据毛泽东的意见,经过修改的决议草案提出:“农民在土地改革基础上所发扬起来的生产积极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个体经济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是互助合作的积极性。”“解放后农民对于个体经济的积极性是不可避免的。党充分地了解农民这种小私有者的特点,并指出不能忽视和粗暴地挫折农民这种个体经济的积极性。”“根据我们国家现在的经济条件,农民个体经济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还是大量存在的。”(11)这个决议于1951年12月15日以草案形式发给各级党委试行。

中国领导人对问题的估计是正确的。农民是小私有者,为了克服困难,发展生产,改善生活,确有在产前、产中、产后等环节实行一定程度联合的需要和愿望。但要他们自愿地放弃私有的生产资料,只有极少数积极分子可以办到。大多数人需要经过长期的艰苦工作,特别是经过典型示范,使他们切实体会到,加入合作社可以大大提高生产,改善生活。这种科学的态度,冷静的估计,是坚持自愿互利、典型示范、逐步过渡等方针的认识基础。

在此后的几年中,中国领导人的认识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如毛泽东认为,在广大农民群众中“蕴藏了一种极大的社会主义积极性。”(12)现在阻碍掀起农业社会主义改造高潮的已不是农民觉悟不高,而是党内的一些领导干部“对于这种积极性一概看不见”,(13)是“我们的某些同志却象一个小脚女人,东摇西摆地在那里走路,老是埋怨别人说:走快了,走快了。”(14)在这种认识推动下,1955年下半年掀起了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高潮。

在完成合作化的20年之后,毛泽东又反复宣传列宁关于农民小生产是滋生资本主义温床的观点。从认为“严重的问题是教育农民”,到个体经济的农民群众中“蕴藏着一种极大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又到认为人民公社化以后的小生产者每日每时产生资本主义,为什么会有如此之大的变化?

导致这种认识变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毛泽东1955年所说蕴藏着极大社会主义积极性的农民群众,已不是第一个互助合作决议中泛指的农民,而主要是指1955年他才提出的“贫下中农”。他通过以一种新阶级分析,为农业合作化找到了阶级基础。考察的角度变了,因而新的判断又有很大的真实性和可信性。

农业社会主义改造是改变中国几亿农民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社会经济变革。在指导农业合作化的过程中,毛泽东根据土地改革后农民各阶层经济地位变动的新情况,作出了新的阶级分析,据此调整了阶级政策,为完成合作化这项巨大的社会经济变革寻找依靠力量。

1953年12月,经毛泽东审阅修改的《为动员一切力量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斗争——关于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学习和宣传提纲》指出,合作化“必须依靠贫农(包括土地改革后变为新中农的老贫农),巩固地与中农联合,逐步发展互助合作,逐步由限制富农剥削到最后消灭富农剥削。”(15)1954年12月中共中央批发的第四次全国互助合作会议的报告中提出的农村阶级政策是:“依靠贫农(包括全部原来是贫农的新中农在内,这样的贫农占农村人口的50—70%),巩固地团结中农。发展互助合作,由逐步限制到消灭剥削。”(16)这是以土地改革前而不是土地改革后两三年内农民的经济状况为依据,确定依靠对象。

这条阶级路线在执行中遇到一些矛盾。在土地改革后,原来的老贫农已有约50%上升为新中农。其中不少因劳力强壮且多,勤于耕作,有技术,善于经营,经济状况上升很快,成为较富裕的农民。他们是农村中的顶尖人物,其中有的是农村干部。他们担心合作化使自己吃亏,生活下降,对合作化态度不甚积极。如果视他们为依靠对象而迁就其态度,维护其利益,必然会对合作化政策方针的制定和贯彻产生影响。邓子恢在受到毛泽东的批评后自我剖析说,由于“缺乏正确的阶级分析,未把新中农的富裕阶层划出依靠对象,而笼统地把所有新中农都列为依靠对象”,把富裕中农的动摇性看成所有中农的动摇性,“从而产生了对新老下中农倾向社会主义的积极性估计不足”。(17)

为解决以上问题,毛泽东对合作化的阶级政策提出了新的观点。他在1955年7月31日关于农业合作化的报告中和9月7日对中共福建省委报告的批语中,把中农分成新中农和老中农,又按照富裕程度在新中农中分出新下中农和新上中农,在老中农中分出老下中农和老上中农等几个阶层。“农村中的半无产阶级,是比较地不固执小农私有生产资料的制度,比较地容易接受社会主义改造的人们。他们中间的大部分现在已经变成新中农,但他们同老中农比较起来除了一部分新富裕中农外,大多数在政治上有较高的觉悟。他们对过去的困苦生活还是容易回忆起来。还有,老中农中间的下中农,他们的经济地位和政治态度,和新中农中间的下中农比较接近。”(18)“他们的经济地位困难(贫农),或者他们的经济地位虽然比较解放以前有所改善,但是仍然不富裕(下中农),因此,他们是有一种走社会主义道路的积极性的,他们是积极地响应党的合作化的号召的,特别是他们中间的觉悟较高的分子,这种积极性更大。”(19)在合作化中,要把贫下中农作为依靠对象,首先吸收他们参加合作社。对于富裕中农,除其中有觉悟者外,暂不吸收入社,待贫下中农大部入社后再加以吸收。最后吸收地主富农,让他们在劳动中得到改造。在合作社的社务委员会中,贫农和新下中农要占2/3左右,老下中农和觉悟较高、有代表性的新上中农代表可占1/3左右。“社的主要领导干部,除了老下中农和若干觉悟很高,确实公道能干的新老上中农仍然可充当外,一般应由贫农(包括现在的贫农和原来是贫农的全部下中农)来充当。”(20)

总结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和多年来发展农村经济的经验,毛泽东提出的这种新的阶级政策中所包含的一些理论问题,也有值得深入探讨的地方。

首先,在土地改革之后,农村中消灭了地主阶级,富农也受到严重打击。在占有大体相同生产资料的基础上,相当部分的老贫农通过勤奋劳动上升为中农以至富裕中农,这本是好事。离开剥削关系,仅以富裕程度为标准,在农村重划阶级或阶层,以贫穷者为依靠力量,把勤劳致富者作为自发资本主义势力的代表,甚至提出“在富裕中农的后面站着地主和富农,”(21)造成贫穷光荣、富裕可耻的气氛,这在理论上不够科学,在实践中打击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在完成合作化后的很长一个时期,继续坚持依靠贫下中农的路线,不断批判富裕中农的自发资本主义倾向,又成为以阶级斗争为纲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农业合作化不是土地改革,不是动员被压迫被剥削的贫苦农民剥夺剥夺者。它是个体小私有者的自愿联合,要着重处理好贫农与中农的矛盾,团结全体农民发展农业生产。此时,强调依靠经济上仍不富裕的贫下中农而不是全体农业劳动者,另眼看待富裕中农,也就无法认真贯彻贫农与中农互利的原则,挫伤富裕中农的生产积极性,并助长了平均主义思想的蔓延,对农村的发展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在今天新的形势下兴办新型合作社经济,广大农民群众都应该是兴办合作社经济的主人翁,既不能嫌贫爱富,也不应排斥农村的富裕阶层,而且更应教育、鼓励那些先富起来的农民中的有觉悟者成为兴办合作社的积极分子,带领广大乡亲共同致富。

三、关于自愿互利原则

自愿原则是马克思主义合作理论中的重要内容,也是中国政府一贯所倡导的。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是通过分批吸收各阶层农民入社,来保证自愿方针的贯彻实施。即首先吸收贫下中农入社,对于富裕中农入社问题持慎重态度,除真正有觉悟者,不要勉强拉入。对于贫下中农也不是一概而论,而是“依其觉悟程度,分作多批吸收进来,首先吸收觉悟较高的分子。”(22)自愿原则很重要,但评判几亿农民是否都是自愿入社,又是个很抽象而难以把握的事情,通过分批吸收各阶层农民入社,把抽象的原则变成具体的可操作的工作方针和步骤,表现了中国政府的领导艺术。

在贯彻自愿原则的问题上,中国共产党强调坚持自愿原则不等于放任自流,要加强引导。加强引导,首先就是要对农民进行社会主义教育,“反复宣传我党关于农业合作化的方针、政策和办法”,提高社会主义觉悟。在进行教育与宣传工作中,批判资本主义自发思想。另外,先组织贫下中农加入合作社,造成农业合作化的声势,这也是对富裕中农的一种引导方式。如毛泽东提出,在土地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这两个革命时期,中农在开始阶段都是动摇的,等到看清了大势,革命将要胜利的时候,中农才会参加到革命方面来”。(23)先引导贫农和下中农入社。农村中有了40%的人入社,合作化就是势不可挡了。任何运动中,总有一部分人是随大流的。造成了形势,他们就可以跟上来。加强引导、进行社会主义教育这无疑是正确的。但以群众运动的方式“造成形势”,又在农民中批判资本主义自发倾向,这就会对部分农民形成压力,这是不利于真正贯彻自愿原则的。

自愿的基础是互利。互利的重点是处理好贫农与中农的利益关系。毛泽东曾提出,在办初级社时,“必须注意解决以下各项问题:(1)耕畜和大农具是否以迟一两年再入社为适宜,入社作价是否公道和还款时间是否过长;(2)土地报酬和劳动报酬的比例是否适当;(3)合作社所需要的资金如何筹集;(4)某些社员是否可以利用自己的一部分劳力去从事某些副业生产。”“上述四个问题必须注意解决得恰当,才不至于违反贫农和中农之间互利原则,只有在互利的基础上才能实现自愿。”(24)中国领导人还设想,待初级社经过一定时间的发展,生产大大提高了,社员的生活得到很大改善,普遍超过富裕中农水平了,再来实现土地公有,取消土地报酬,富裕中农就不会感到吃亏了。

在合作化的前期,我们强调自愿互利原则,对于防止和纠正强迫命令及侵犯中农利益,起到了积极作用。到了1955年下半年,农业合作化的高潮在很短的时间内席卷全国。此时,既然认为农民群众中蕴藏了极大的社会主义积极性,认为通过群众运动大轰大上是必要的引导,自愿原则也就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了。对于中农与贫农的互利,毛泽东也作了新的解释。他在对《农业合作化最近简情》的批语中说:“‘揩油’问题已经发生,应当教育农民不要‘揩油’,应当端正各项政策,并以发放贷款的办法去扶持贫农,这是一方面。但同时应当教育中农顾全大局,只要能增产,只要产量收入比过去多,小小的入社时的不公道,可以就算了。要教育两方面的人顾全大局,而不是所谓‘全妥协’,全妥协就没有社会主义了。又团结、又斗争是我们的方针。”(25)把与中农的互利看作妥协,把认真贯彻互利原则的“全妥协”与社会主义对立起来,把不完全贯彻互利原则说成是必要的斗争手段,是社会主义的要求。如此,互利不再是坚定不移的原则,而是团结中农并随着形势的发展可以改变的斗争策略。这种解释,可能是毛泽东的认识在新的形势下发生了变化,也可能是早已潜藏在他心中的思想在大功即成、形势不可逆转时才显露出来,它与马克思主义的剥夺剥夺者而不能剥夺劳动者的原理不相符合。在这种思想支配下,贯彻互利原则势必要大打折扣。何况随着形势的发展,贯彻互利原则的许多重要规定已经形同虚设了。例如在合作化的高潮中,将许多建立后尚未进行一次分配的初级社转为高级社;将一些农户从个体经济直接组建成高级社,大牲口、大农具的租金及延期入社问题,土地报酬比例问题等,都无从谈起了。

20世纪50年代的农业集体化运动,从对生产资料的实际支配权来看,是继土地改革之后的又一次均产,均产的对象是占农村总户数约1.5%的老富农,15%左右的富裕中农和不到1%的新富农。就后两者而言,他们是土地改革后农村中最有经济活力的力量。虽然土地改革完成时间不长,他们占有生产资料就每户来说超过平均水平并不多,但这毕竟主要是他们在土地改革后努力生产经营,节衣缩食进行积累的结果。对他们财产的剥夺,不仅打击了他们致富的积极性,而且对广大农民心理的影响也极其深远。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在兴办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时,非常注意农户自愿的原则,不搞群众运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也对农户的产权给予了充分的保护,这些都吸取了历史的经验教训。笔者还要强调的是:在兴办新型合作社时,要把生产经营型合作社与提供公共产品的合作社的性质、作用加以严格区分;政府要负担起扶困济贫的职责,不要把这些职责让合作社承担;即使是在集体经济得到较大发展,集体经济给农户带来的收益、福利大大超过农民家庭经营的情况下,对待农民承包土地的处理和农户的生产资料也应采取非常慎重的态度,不宜轻易施行生产资料的公有。周庄、南街村、华西村模式在目前条件下甚至在将来能否成为中国农村的基本经营方式还有待研究。

四、关于农业集体化初期的增产问题

典型示范也是马克思主义合作化理论中的重要内容。它为中国政府在农村开展互助合作运动初期一贯遵循与倡导。我们在这方面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极为重视增产的示范作用。毛泽东就曾提出,互相组比单干户,初级社比互助组,高级社比初级社,有无优越性,集中表现在能否增产上。他强调:“农业生产合作社,在生产上,必须比较单干户和互助组增加农作物的产量。决不能老是等于单干户或互助组的产量,如果这样就失败了,何必要合作社呢?”(26)为此,发展合作社要做到“数多、质高、成本低。所谓成本低,就是不出废品;出了废品,浪费农民的精力。落个影响很坏,政治上蚀了本,少打了粮食。”(27)他把这个问题提到“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两条道路的斗争”的高度认识。“在中国的农村中,两条道路的斗争的一个重要方面,是通过贫农和下中农同富裕中农实行和平竞赛表现出来的,在两三年内,看谁增产;是单干的富裕中农增产呢?还是贫农和下中农组成的合作社增产呢?在开头,只是一部分贫农和下中农组成的合作社,同单干的富裕中农在竞赛,大多数的贫农和下中农还在那里看,这就是双方在争夺群众。”(28)中国共产党必须要领导、扶助贫下中农办好合作社,使合作社增产,才能体现出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吸引农民走社会主义道路,在这场斗争中取得胜利。

在合作化的前期,由于步子稳妥,政策坚决,许多合作社办得好,增产效果明显。毛泽东为此深受鼓舞。他在看到河北省遵化县合作社增产的材料后欣然提笔:“我们现在有理由向人们提出这样的一个问题:为什么这个地方可以这样做,别的地方就不可以这样做呢?”(29)这也是中国政府下定决心掀起合作社高潮的重要原因。然而在完成合作化后的许多年内,农村经济的发展,并没有表现出人们期望的增产效应。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人们已经做了许多的分析(如后期过急,不久又搞了人民公社)。当然也有人认为,当年试办的合作社增产有很大的虚假性,不足为信。笔者也认为,当时历史条件下的合作社增产的报道,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浮夸成分。但不进行大量、系统的调查,武断地否定一切,也是不可取的。

我们要补充的是:早期试办时,那些合作社所具备的优越条件,到合作化高潮后,对大多数合作社来说,便不存在了。例如:

1.最初试办的合作社,成员往往是政治思想素质很高的农民。几个党员、骨干志同道合,凑在一起,响应党的号召办合作社,政治上很光荣。他们觉悟高,思想好,不那么斤斤计较。社内矛盾少,热气高,干劲大,生产经营搞得好。普遍建立合作社后,不仅是先进分子,而且中间分子、落后分子都毫无例外地入了社。不仅要求认真地按劳分配,还有人要占集体的便宜。由于农业生产过程的特点,始终未能找到按劳分配的好形式,社内矛盾无法解决。

2.为试办合作社,国家培训了干部、会计和技术骨干,在贷款、技术扶助、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等各方面给予优待。相对于广大的单干户来说,试办的互助组或合作社在人才、物资、资金诸方面具有优势,是单干户所没有的,显得突出。合作社普遍发展起来后,大多数合作社就不再具有这些条件或优势了。

3.试办的合作社往往是由几家劳力强壮的农户组织在一起,完成合作化后,老弱病残,鳏寡孤独,军属烈属干属都入了社,劳动力强度的平均水平大大下降。

在试办期间,不少农业生产合作社能增产。中国政府将增产的主要原因归功于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与大规模的集体劳动和经营。想通过普遍建立合作社,在农业中扩大增产效应。结果,集体所有制与集体劳动、统一经营成为中国农村的基本生产方式。此后,经过20余年的实践,却都没有收到预期的增产效果。这说明,中国领导人对试办期合作社增产原因的判断不够准确。当年倡导的典型示范,收到了加速实现农业合作化的效果,却未能起到促进农业生产大发展的作用。

今天我们试办新型合作社,国家不仅要积极提倡、指导,也需要给予各方面的支持。但在总结经验时要分清外部支持与内在制度的作用,不要使我们树立的典型看起来好,但广大农民学不起,学不像。这样的典型没有推广价值。

注释:

①王春法:《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改革与理论》1995年第10期。

②《资本论》第3卷(上),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498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10页。

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303页。

⑤《列宁全集》第40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77页。

⑥《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686页。

⑦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191页。

⑧《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32页。

⑨《毛泽东选集》第4卷,第1477页。

⑩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第192页。

(11)《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2册,中共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510页。

(12)《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29页。

(13)《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229页。

(14)《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168页。

(15)《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4册,中共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715页。

(16)《建国以来农业合作化史料汇编》,中共党史出版社1992年版,第205页。

(17)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第355页。

(18)《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239页。

(19)《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172页。

(20)《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241页。

(21)《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231页。

(22)《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192—193页。

(23)《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241页。

(24)《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177页。

(25)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第355页。

(26)《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176页。

(27)《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118页。

(28)《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231页。

(29)《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2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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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50年代农业集团化若干问题的思考_农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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